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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安全案列

發布時間:2024-11-04 10:57:56

『壹』 求:關於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的案例,最好是近幾年的。謝謝~

Kuro被訴停止侵權—大陸首例P2P侵權案
【案例背景】
P2P可以說是繼萬維網之後互聯網的最偉大的革命,今天幾乎每個網民都在用此種方式,自由從網上下載數字音樂和電影。而據統計,通過P2P系統交換的作品絕大多數都是盜版,難怪它引起了不少國家,特別是美國的企業、政府和版權組織的極度恐慌。2005年10月,上海步升音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將北京飛行網音樂軟體開發有限公司(Kuro在內地的分公司)告上法庭,認為自己錄音製作者權受到侵犯。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這是我國大陸地區首例P2P侵權糾紛案。
【案例簡介】
步升表示,飛行網所開發的Kuro軟體所提供的59首歌曲錄音製作者權歸步升所有,Kuro在使用時並未獲得授權向公眾傳播。 步升要求法院判令北京飛行網音樂軟體開發有限公司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
法庭上,步升公司代理律師戎朝認為用戶只要安裝kuro軟體,每月花20元錢注冊成為會員,就可以到該網站上無限量地下載別人擁有版權的最新流行歌曲,被告公司自稱有230萬用戶,他們從2001年開始對用戶收費,這樣算下來,他們目前的收益已經達到29.44億元,但是這些歌曲真正的版權擁有者卻渾然不知此事,更說不上有什麼收益。59首歌曲的錄音製作權均歸原告所有,飛行網利用其中央處理器幫助用戶侵權,並積極宣傳、誘導用戶侵權,其行為嚴重侵犯了步升公司的合法權益,並給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38萬元的民事責任。
戎朝說取證時,我們邀請公證員在場監督,然後使用Kuro軟體並進行現場注冊,手機付費。在公證員的注視下,他們操作了Kuro的所有功能,使用了搜索、下載等功能。
但是,飛行網的代理律師黃曉還是對於歌曲下載過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的真實性提出質疑。他認為,公證是由戎朝在其辦公室電腦中進行上網操作,這存在一種假上網的可能,「公證書中表明其後所附光碟是根據該公證書所列的操作步驟製作完成的,但我們根據公證書中列明的操作步驟來操作,並不能得到其所刻光碟的內容。」
戎朝則認為,進行用戶注冊需要飛行網的中央伺服器配合,手機付費需要移動來扣費,付費完成後才能正常使用,一環扣一環,「難道說北京移動公司和公證員都參與造假不成?」
2005年9月,我國台灣曾裁定Kuro服務商涉嫌侵權,判定服務商受到三年監禁,並處罰款。此外,在2005年9月16日,步升曾在MP3侵權網路訟案中獲得勝訴。
在國際上,也有P2P服務相關訟案,2005年6月,美國高院曾裁定P2P服務商必須為網上盜版活動負責,之後一些著名的P2P音樂網站先後關閉;2005年9月,澳洲法院也判定P2P服務商Kazaa涉嫌侵權,令其對軟體作出修改。
1996年,台灣人陳國華和陳國雄兄弟創立了付費下載音樂網站Kuro,透過「點對點傳輸技術」(P2P),會員可以在網站上互相分享、下載音樂,目前,Kuro的歌曲累積到五十萬首。今年9月,台灣一家法院判決kuro的服務侵犯知識產權,創始人陳國華和陳國雄兄弟每人被判三年監禁,外加300萬新台幣的罰款,他們的父親,即Kuro的總裁也被判兩年監禁。此外,一名用戶因向Kuro提供有版權的音樂和電影文件也被判監禁四個月。
2006年9月,kuro網站開閉,在其網站上有一個聲明:
Kuro作為成功運營多年的華語數字音樂網站,於2006年9月15日在台灣正式與國際唱片協會IFPI和解,同時取得了國內或者國際唱片知名業者的授權。這意味著Kuro已經徹底解決了數字音樂的版權困擾,將以全新的面貌為會員提供最優質的服務。
【案例分析】
1.什麼是P2P?
P2P是 「peer-to-peer」 的縮寫,peer 在英語里有「(地位、能力等)同等者」、「同事」和「夥伴」等意義。一般把P2P直接理解為「點對點」,它讓用戶可以直接連接到其他用戶的計算機,進行文件共享與交換。目前人們認為其在加強網路上人的交流、文件交換、分布計算等方面大有前途。
簡單的說,P2P 直接將人們聯系起來,讓人們通過互聯網直接交互。P2P使得網路上的溝通變得容易、更直接共享和交互,真正地消除中間商。P2P 就是人可以直接連接到其他用戶的計算機、交換文件,而不是像過去那樣連接到伺服器去瀏覽與下載。
2.侵權原因分析
事實上,業界關注的案件焦點不在於Kuro本身,而是其背後的P2P技術。因為,一旦Kuro被判侵權,那麼所有利用P2P技術提供的服務都可能面臨侵權之訴。
一方面,P2P只是網路文件的一種傳輸方式,服務商並不將作品上載到自己的伺服器,供公眾下載,而是在網民通過指令查找到其他網民的文件後,直接從其他網民的電腦中獲取的。它像其他網路下載工具如網路螞蟻、網際快車、迅雷、BT等一樣,僅起到使互聯網用戶下載網上內容更便捷的作用。
另一方面,依靠收取軟體使用費而提供不合法音樂文件下載便捷的做法,無論如何都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疇。
第一種侵權行為是復制、移動音樂文件。只要網民按照Kuro的使用說明,將音樂文件放置到軟體默認或指定目錄下為Kuro識別、上傳目錄、同人共享,就是一種侵權行為。
第二種可能侵權的行為是傳輸音樂文件給他人。Kuro網路提供的是一個擁有龐大用戶群的音樂共享平台,其230萬會員之中,相互認識的幾乎沒有。將音樂文件傳輸給陌生人,使其省去本應付出的購買正版光碟的費用,也構成了一種商業使用。
第三種可能侵權的行為就是下載他人共享之音樂文件。由於Kuro是收費軟體,網民付費使用軟體,這種下載就是商業使用。音樂文件之合法取得必須通過合法購買,通過非法來源取得音樂文件,當然屬於侵權行為。
基於上述理由,飛行網是侵權音樂文件在Kuro通過P2P形式進行網路傳播行為的組織者和最終獲利者,理應承擔侵權責任。
得到的啟示P2P技術需要承擔社會責任,通過聯盟的體制來規范,盡力避免其成為全世界群起攻擊的公害。
「P2P是一個強大的新技術,使得在互聯網上共享信息變得更加非常容易。而掌握這樣一項技術本身就是對社會承擔了一份新的責任。任何一個沒有制約的,大家都可以不負責任的東西,最後都會成為社會的公害,以至於全世界都群起而攻之。既然要推廣應用P2P,那首先必須讓其為中國的社會承認,然後能夠在世界上有我們的立足之地。」
要讓P2P得到社會的承認並不容易,P2P聯盟至少有三個方面挑戰。
(1)共享的內容,符合國家的法律規定;
(2)共享的內容,不能夠公然地侵犯法定的知識產權;
(3)P2P非常耗費帶寬資源,寬頻網產業鏈需要一個新的利益分配方式。
世紀互聯雷紫東表示認同,稱保證信息的合法版權,在P2P的推廣應用中,必須擺在首要位置。
要解決版權的問題,並非一點辦法也沒有。方法之一是,原始的服務內容通過中央控制系統進行統一發布,當然前提是中央系統能有很好的版權意識。

英才華網網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訴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侵犯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糾紛案
【案例背景】
在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件中,對於具有高科技性計算機軟體侵權行為的認定具有特殊性,也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對侵犯計算機軟體著作權行為的認定,實際是指對發生爭議的某一計算機程序與比照物(權利明確的正版計算機程序)的對比和鑒別。
軟體作品區別於一般文字或美術等作品的特異性,實踐中常常表現為計算機程序的不唯一性。即兩個運行結果酷似的計算機程序,或者兩個計算機軟體的源代碼程序不相似或不完全相似,前者不一定構成侵權,而後者不一定不構成侵權。文字作品是否構成抄襲的鑒別,雖然也用對比法,但計算機程序侵權的鑒別和對比則具有不同的情況。
【案例簡介】1.原被告
原告英才華網網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聘公司)、唐桉、郭紹波、靳麗娟、牛文芳侵犯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糾紛一案,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英才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劉道臣、劉鈞,被告集聘公司、唐桉、郭紹波、靳麗娟、牛文芳的共同委託代理人韓培紅以及被告唐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法院判決
(1)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涉案十一個軟體著作權的涉案行為;
(2)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就涉案侵權行為在《中國計算機報》上刊登向英才華網網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賠禮道歉的聲明(內容須經法院核准,逾期不履行,法院將在一家全國發行的報紙登載本判決內容,所需費用由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負擔);
(3)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英才華網網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一萬一千元;賠償英才華網網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因本案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九千元;
(4)駁回英才華網網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460.5元,由英才華網網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負擔4184.5元(已交納),由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負擔6276元(於本判決生效後7日內交納)。
【案例分析】集聘科技有限公司敗訴的原因分析:
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是原告英才公司主張權利的涉案軟體是否屬於我國著作權法及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所保護的作品,被告集聘公司、唐桉、郭紹波、靳麗娟、牛文芳是否侵犯了英才公司所主張的涉案軟體的著作權及是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問題。
1.關於原告英才公司主張權利的涉案軟體是否屬於我國相關法律所保護的作品問題。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及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計算機軟體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人對相關程序及文檔所享有的著作權應當受到相關法律的保護。原告英才公司作為該公司網站後台管理系統中11個涉案軟體的獨立開發者,其對涉案軟體所享有的著作權應當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雖然其中的「validate.js」和「common.js」軟體屬於實現一般校驗功能的軟體,但對相關信息進行校驗的方式並非唯一的表達方式,被告提出上述軟體屬於通用軟體,不具有獨創性,不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的抗辯主張,依據不足,法院對此沒有採納;雖然被告集聘公司提出原告無權就經過IIS解析後的9個涉案軟體代碼主張相應的著作權,但原告主張涉案軟體程序系由開發人員獨立創作完成的,並未經過所謂的解析過程,且原告伺服器上的上述9個涉案軟體源程序與該公司網站上使用的相關軟體源程序除文字字體、書寫格式存在區別外,其內容基本相同,因此被告集聘公司的上述抗辯主張缺乏依據,法院也不予採信。
2.關於被告集聘公司、唐桉、郭紹波、靳麗娟、牛文芳是否侵犯了英才公司涉案軟體的著作權,是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問題。
(1)根據本案已查明的事實,被告集聘公司網站所使用的相關「validate.js」和「common.js」軟體源程序與原告主張權利的涉案軟體相同,而被告集聘公司的有關員工可以接觸到原告涉案軟體的源程序,被告集聘公司亦未提供證據證明上述軟體系其自行開發完成的,因此,被告集聘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網站經營中使用上述兩軟體的行為侵犯了原告英才公司對上述軟體所享有的著作權。
(2)關於被告集聘公司網站所使用的涉案其他9個軟體源程序與原告英才公司的源程序是否同一問題。根據本案現有證據,被告集聘公司的有關員工可以接觸到原告涉案軟體的源程序,而自被告集聘公司網站下載的上述9個軟體的源程序與原告的相關軟體源程序基本相同,被告集聘公司對此亦予以認可。雖然被告集聘公司主張其網站上使用的涉案軟體源程序是經過IIS解析後生成的代碼,解析前的源程序系該公司自行開發的,與原告的相關源程序並不相同,但其未能說明其解析後的源程序與原告的相關源程序基本相同的合理理由,也未能說明解析導致解析前後的源程序存在多處差異的理由,因此被告集聘公司的上述主張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採納。故被告集聘公司在其網站經營中使用上述9個涉案軟體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對上述軟體所享有的著作權。
(3)關於被告唐桉、郭紹波、靳麗娟、牛文芳是否侵犯了原告英才公司對涉案軟體所享有的著作權,是否應對被告集聘公司的涉案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問題。根據本案現有證據,被告唐桉、郭紹波、靳麗娟、牛文芳曾在原告英才公司任職,後被告唐桉和靳麗娟到被告集聘公司工作,但唐桉和靳麗娟作為被告集聘公司的員工,其涉案行為屬於職務行為,應由其所在單位集聘公司承擔相應的行為後果;且原告英才公司並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郭紹波和牛文芳為被告集聘公司的員工,亦未提供證據證明郭紹波和牛文芳實施了涉案侵權行為,故原告關於被告唐桉、郭紹波、靳麗娟、牛文芳與集聘公司共同侵犯了原告對涉案軟體所享有的著作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得到的啟示:1.主觀上杜絕侵權意識,認清侵權後果的嚴重性
本案中集聘公司的行為存在主觀故意,他們不可能不知道將其他人開發的程序(系統)的源代碼拿來只作些許變動的行為是侵權行為,不管是出於何種動機,都不要心存僥幸,以為能從這種侵權行為中得到長久的利益。事實表明,侵權行為一經發現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並給自己和他人帶來諸多的麻煩。
2.如何保護自己的軟體免受侵權
計算機軟體的所有權人應該在軟體開發出來後及時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以保護和避免發生糾紛:
(1)軟體著作權登記
通過登記機構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會宣傳自己的產品。
在發生軟體著作權爭議時,《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是主張軟體權利的有力武器,同時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保護的前提。
在進行軟體版權貿易時,《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作為權利證明,有利於交易的順利完成。同時,國家權威部門的認證將使您的軟體作品價值倍增。
《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是您軟體編程水平的客觀反映,國家權威部門對您編程能力的認可將使您在求職應聘時更加自信。
(2)採取措施保護軟體技術秘密
軟體所有者可以採取一系列的措施對自己的軟體進行保護,具體措施有注冊序列號、試用期時間限制、功能限制以及注冊文件限制等等。
(3)許可使用
在軟體轉讓給其組織或者個人使用時要簽訂較嚴密的合同。
1.主觀上杜絕侵權意識,認清侵權後果的嚴重性
本案中集聘公司的行為存在主觀故意,他們不可能不知道將其他人開發的程序(系統)的源代碼拿來只作些許變動的行為是侵權行為,不管是出於何種動機,都不要心存僥幸,以為能從這種侵權行為中得到長久的利益。事實表明,侵權行為一經發現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並給自己和他人帶來諸多的麻煩。
2.如何保護自己的軟體免受侵權
計算機軟體的所有權人應該在軟體開發出來後及時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以保護和避免發生糾紛:
(1)軟體著作權登記
通過登記機構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會宣傳自己的產品。
在發生軟體著作權爭議時,《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是主張軟體權利的有力武器,同時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保護的前提。
在進行軟體版權貿易時,《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作為權利證明,有利於交易的順利完成。同時,國家權威部門的認證將使您的軟體作品價值倍增。
《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是您軟體編程水平的客觀反映,國家權威部門對您編程能力的認可將使您在求職應聘時更加自信。
(2)採取措施保護軟體技術秘密
軟體所有者可以採取一系列的措施對自己的軟體進行保護,具體措施有注冊序列號、試用期時間限制、功能限制以及注冊文件限制等等。
(3)許可使用
在軟體轉讓給其組織或者個人使用時要簽訂較嚴密的合同。

『貳』 電子商務案例分析

新加坡電子政府建設及對我國的啟示
摘要:面對全球范圍內的國際競爭和知識經濟的挑戰,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政府都把電子政務作為優先發展戰略。在各國政府倡導和推動的網路化5個重要應用領域中,大多數國家都把電子政務放在了第1位。目前,我國電子政務還處於起步階段,無論是在建設模式、應用水平還是技術標准上,與發達國家之間的差距顯而易見。文章以新加坡電子政府的建設為例並結合我國國情進行了分析總結,對如何建設我國電子政務系統進行了思考和建議。
關鍵詞:新加坡;電子政府;發展軌跡與現狀;特色;借鑒意義
新加坡是一個面積僅647平方公里,人口448萬的島國。為保持較強的國際競爭力,新加坡政府特別重視信息化和電子政務的建設,甚至連美國賓夕法尼亞州和加拿大的部分省都以新加坡為樣板來發展本地區的電子政務。在2003年11月聯合國發布的《2003年全球公共領域報告:處在十字路口的電子政府》報告中,新加坡電子政府位列全球第12名,是亞洲國家在電子政府建設領域做的最為出色的國家。
一、新加坡政府對電子政務的界定
新加坡電子政府主要是由中央信息技術組來負責推動的。他們認為信息時代的新加坡電子政府應該體現公民和企業導向以及以生活周期為基礎的整合、服務提供者和服務獲取方式的可選擇性和政府各部門和地方政府之間的服務整合等特點。通過其門戶網站,公民能夠無障礙地瀏覽政府網站,從而獲取電子服務。
二、新加坡電子政務發展軌跡與現狀
新加坡的電子政務起步於20世紀80年代初。經過20多年的發展,新加坡的電子政務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總的來說,新加坡電子政務建設歷程可分為起步,融合和定製3個階段:第1階段是起步階段(1992-1999年),以「IT2000計劃」為標志,明確提出將新加坡建設成為「智慧島」的目標,並建設了新加坡的首個寬頻網路,政府部門開始提供基於互聯網的服務。民眾通過Internet能夠在各級政府網站上提取政府機構的信息。第2階段是融合階段(2000-2006年),通過實施「信息通信21世紀藍圖」(2000-2003年)和「聯系新加坡」(2004-2006年)等計劃,全面開放了通信市場,把信息通信的發展作為推動經濟發展、提升國民素質的主要動力,政府所有部門全部完成業務系統的建設。政府機構在網上開展納稅,辦理執照等業務。第3階段是定製階段,目前正在實施「智慧國2015藍圖」(2007-2015年),提出「3I策略」(創新、整合與國際化),推出「多個部門、一個政府」口號,努力提高政府辦事事項的信息化服務水平。
從上述發展軌跡可以看出,新加坡的電子政務已經步入政治,經濟,法律,技術等領域全面發展。目前,新加坡的電子政府網站建設已經相當完善和成熟。新加坡的各級政府機構基本上都已上網,幾乎各市區都建有自己的站點。公眾參與程度:「電子公民中心」的門戶網站是新加坡政府眾多在線服務的第一站,為公民提供在線政府服務。2004年1月到3月,「電子公民中心」用戶訪問量達125萬,佔新加坡總人口的近1/3。新加坡的電子政務系統完全是由國家控制,據統計,新加坡電子政務每年可為政府節省辦公經費約2300萬美元;不僅節省了大量的人、財、物,而且提高了政務透明度。
三、新加坡電子政務的特色
新加坡作為建設電子政務的佼佼者,成績斐然。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新加坡政府網站的功能極為強大,包含的內容也極為廣泛,曾在1999年被美國大眾服務管理部評為世界上最先進的綜合服務網站。政府網站最具代表性也最具特色的為「電子公民中心(eCitizen)」,這一虛擬型的網路服務中心主要是向公民提供方便、快捷的網上服務。「電子公民」項目的設計思想是讓各個政府部門都可以擁有自己獨立的網站,而網站內容則根據不同部門的職能設定,從而讓使用者能夠對整個政府的運作情況有一個整體的了解。政府部門的一些商業信息和商業機會以打包的方式提供。所有政府機構都必須為網上表格、網上支付和安全環境等事項採用一致的系統基礎構件和模板,而且採用同一種方法論。以公民的需求為導向進行設計,用戶不必具體知道有關事務,只要按程序接受政府服務就行了。「電子公民」的用戶界面採取了一種模擬的方法來描繪一位新加坡公民從小到大在人生不同階段所要走過的道路,他可以在不同的「城堡」中停留。每一個「城堡」里都有一組相互關聯的服務包。例如,在「就業城堡」里,你可以找到這樣如下服務包:「僱傭員工」(專為僱主設計)、「尋找工作」(專為求職者設計)、「退休」、「提高技能」和「在新加坡工作」(專為外國人提供)等。目前「電子公民」網站里共有9個「城堡」,涵蓋商業貿易、國防、教育、就業、家庭、醫療健康、住房、法律法規和交通運輸等方面。
(一)以需求為導向,建立開放的電子政務信息平台
依託Internet強大的功能和良好的基礎條件,新加坡在開展電子政務的過程中注重政府網站的建設。針對不同的服務對象——企業、公民和外國人3大客戶群體,開辟了3個主要入口,開展以需求為導向的用戶服務。
企業入口:
通過企業入口,新加坡企業可以進入4個快速連接。通過使用這4個連接,企業可以查詢到從申請成立到人員僱傭,納稅,融資,出口,網上投標,專利申請,統計報表等信息。
公民入口:通過公民入口,新加坡公民可以快速查詢到經常使用的信息與服務,如健康,求職,權利保護,網上納稅,旅遊,居住等。
外國人入口:通過非加拿大國籍和國際客戶入口,國外留學生、商人、旅遊者、工人等可以查詢到所需的不同信息。該入口不僅為外國人提供了便捷的信息服務,同時也是宣傳新加坡,增強國際競爭力,吸引外資和國外人才的重要工具和渠道。
(二)成立專門機構,統一規劃領導
作為政府主導型的電子政府發展模式,新加坡政府專門設立了「資訊通信發展管理局」,負責電子政府的全面協調發展。新加坡政府專門組織成立了由各大委、局等機構共同參與的、跨部門的委員會——「國家電子商務行動委員會」,統一負責協調和推動實現電子經濟、電子政府和電子社會的目標。
(三)提倡政務公開,注重對外服務
依託和服務於「政務公開」的政策,新加坡各級政府廣泛利用不同層級,功能強大的政府網站向社會公開大量政務信息,如國家領導人的重要活動,演講,政府工作的最新動態,民眾辦理注冊,登記等事項的手續與相關信息等,具有了「單一窗口」,「一站式」,「全天候」等特點。
(四)提高民眾素質
新加坡政府重視公民素質教育,政府投入大量人力、財力進行人才教育和培訓,努力提高民眾的信息化水平和技能。政府要求各級官員、公務員都具備一定的信息化知識和操作技能。這就為推行電子政務奠定了良好的群眾基礎和人才基礎。
(五)注重法律保障,推陳出新
新加坡政府於1998年修訂了1993年出台的《濫用計算機法》,增加了「干預或阻礙合法使用的行為」、「在授權和未經授權的情況下,進入電腦系統犯案」以及「將進入網路的密碼透露,非法獲利和使別人受損失」等3項新罪名。與此同時,政府還制訂了與此相配套的《信息安全指南》和《電子認證安全指南》,更好地為電子政府和電子商務等發展保駕護航。
四、新加坡電子政務成功經驗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如今新加坡電子政務的發展相當成熟,已成為一個全方位的、具有高度在線服務能力的一站式電子政務典範。美國和加拿大的一些政府均以新加坡為樣板來建設自己的電子政府。電子政府建設在我國尚處於起步階段,學習和借鑒新加坡的成功經驗很有意義。本文提出以下建議:
(一)以政府為主導,統一規劃電子政務的發展
電子政務是政府的全方位變革,需要由政府主導,統一行動,設立專職機構,明確政府職能。通過統籌規劃、強化管理,建立跨部門的電子政務建設管理組織保障體系,建立強有力的業務協作機制,以公共服務為中心來設計電子政務系統,將電子內網、電子外網、交互系統和應用系統建設統籌規劃,構建一體化的電子政務整體解決方案。
(二)要把滿足公眾的需求放在首位
切實落實以服務為向導,體現「以公民為本」的宗旨。電子政務的本質是要通過技術應用實現制度和管理的創新,優化服務,提高效率。政府門戶網站是電子政務面向公眾的主要窗口,要堅持「以人為本、以服務對象為中心」,把用戶需求作為政府門戶網站建設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提高電子政務公共服務的用戶滿意度,提高公眾對政府服務的信任度。
(三)立法先行,推進相關法規出台
當前,我國有關電子政務的法律法規整體滯後,如信息公開、電子簽章等基本的法律法規還未出台,這在一定程度上給資源的共享帶來障礙,也制約著應用系統的使用和推廣。
(四)大力提高民眾素質,為電子政務的推行奠定良好的群眾基礎
人的因素是電子政務順利實施的關鍵,關繫到e化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因此我國政府領導要高瞻遠矚,堅定信心,加大信息化建設投入。大力培訓電子政務人才,提高公務員及企事業單位信息主管的信息化知識及網路應用、管理水平。
(五)規范標准,完善電子政務的基礎條件
電子政務實施的一體化、標准化是電子政務建設過程中的關鍵問題。信息化建設必須有標准化的支持,尤其要發揮標准化的導向作用,以確保其技術上的協調一致和整體效能的實現。一體化和標准化是電子政務建設的基礎性工作,是電子政務系統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業務協同、安全可靠的前提。
五、結束語
我國必須分析國外電子政務的發展道路,積極學習國外政府發展電子政務的先進經驗,只要堅持「以人為本」和「以用戶為導向」的指導思想,加強政府的引導和統一規劃,有計劃地推進電子政務信息工程。同時,加強法律法規和電子政務體制建設,把我國的電子政務建成世界一流的電子政務是指日可待的。
參考文獻:
1、王元放.新加坡電子政務成功經驗及對我國的啟示[J].電子政務,2007(11).
2、方敏.中國、新加坡電子政務比較[J].大學圖書情報學刊,2006(5).
3、吳鵬,鄧三鴻.新加坡電子政務案例[J].電子政務,2005(11).
4、張軍.新加坡電子政務對我國電子政務建設的啟示[J].電子政務,2005(11).

『叄』 電子商務安全威脅的案例

比較典型的電子商務安全威脅的案例是「熊貓燒香」。

「熊貓燒香」,是由李俊製作並肆虐網路的一款電腦病毒,2006年10月16日由25歲的湖北武漢新洲區人李俊編寫,2007年1月初肆虐網路,它主要通過下載的文件傳染。是非常典型的電子商務安全威脅的案例。

熊貓燒香跟灰鴿子不同,是一款擁有自動傳播、自動感染硬碟能力和強大的破壞能力的病毒,它不但能感染系統中exe、com、pif、src、html、asp等文件,它還能終止大量的反病毒軟體進程並且會刪除擴展名為gho的文件。被感染的用戶系統中所有exe可執行文件全部被改成熊貓舉著三根香的模樣。

熊貓燒香的特點原理

熊貓燒香是一種蠕蟲病毒的變種,經過多次變種而來,由於中毒電腦的可執行文件會出現「熊貓燒香」圖案,所以也被稱為「熊貓燒香」病毒。但原病毒只會對exe文件的圖標進行替換,並不會對系統本身進行破壞。

大多數是中等病毒變種,用戶電腦中毒後可能會出現藍屏、頻繁重啟以及系統硬碟中數據文件被破壞等現象。同時,該病毒的某些變種可以通過區域網進行傳播,進而感染區域網內所有計算機系統,最終導致企業區域網癱瘓,無法正常使用。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熊貓燒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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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海爾電子商務成功案例解析

海爾電子商務成功案例解析

在新經濟時代保持和發揚企業的優勢,更加快海爾的創新機制,縮短進入的國際化進程。那麼,下面是由我為大家提供的海爾電子商務成功案例解析,歡迎大家參考學習。

一、電子商務是海爾的必由之路

網路經濟時代的到來,企業如何發展,是一個嶄新而迫切的的問題。1999年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提出了“企業內部組織適應外部變化、全球知名品牌的建立、網上銷售體系的建立”三條原則。今年的達沃斯會議又提出了人類在新世紀將面臨“網路革命和基因革命”的觀點,對應於這種新趨勢,海爾從1999年4月就開始了“三個方向的轉移”。第一是管理方向的轉移(從直線職能性組織結構向業務流程再造的市場鏈轉移);第二是市場方向的轉移(從國內市場向國外市場轉移);第三是產業的轉移(從製造業向服務業轉移)。這些都為海爾開展電子商務奠定了必要的基礎。

其次,進軍電子商務是海爾國際化戰略的必由之路。國際化是海爾目前一個重要發展戰略。而電子商務是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產物,所以,我們必須要進入,而且要進去就得做好,沒有回頭路。

第三,中國企業如果在網上再沒有拓展,傳統業務與網路掛不上鉤,在網路經濟時代就沒有生存權。在由網路搭建的全球市場競爭平台上,企業的優劣勢被無情的放大,因為新經濟時代下,企業就是在(信息)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車輛,車況好的車,能夠在信息高速公路上發揮優勢,而破舊的車,即使在高速公路上,也只有被遠遠拋在後面的結局。

(一)新經濟下的海爾

新經濟下海爾的特點,從我們對HAIER五個字母所賦予的新含義體現出來:

H: Haier and Higher

A: @網路家電

I: Internet and Intranet

E: www.ehaier.com ( Haier e-business)

R:haier 的世界名牌的注冊商標?

這五個字母的新含義,涵蓋了海爾電子商務的發展口號、產品趨勢、網路基礎、電子商務平台、品牌優勢五大方面。

海爾的電子商務的特色由“兩個加速”來概括,首先加速信息的增值:無論何時何地,只要用戶點擊www.ehaier.com,海爾可以在瞬間提供一個E+T>T的驚喜;E代表電子手段,T代表傳統業務,而E+T>T,就是傳統業務優勢加上電子技術手段大於傳統業務,強於傳統業務。其次是加速與全球用戶的零距離,無論何時何地,www.ehaier.com都會給你提供在線設計的平台,用戶可以實現自我設計的夢想。

二、海爾與眾不同的電子商務模式

1、三個月增長10倍速的海爾電子商務,做有鮮明個性和特點的垂直門戶網站

以通過電子商務手段更進一步增強海爾在家電領域的競爭優勢,不靠提高服務費來取得贏利,而是以提高在B2B的大量的交易額和B2C的個性化需求方面的創新。

2000年3月10日,海爾投資成立電子商務有限公司。4月18日海爾電子商務平台開始試運行,6月份正式運營。截止到12月31日,B2B的采購額已達到77.8億,B2C的銷售額已達到608萬。海爾的電子商務為什麼魅力四射?用戶為什麼會有如此大的.熱情,可以看這樣幾個例子:

例一:我要一台自己的冰箱

青島用戶徐先生是一位藝術家,家裡的擺設都非常富有藝術氣息,徐先生一直想買台冰箱,他想,要是有一台表面看起來像一件藝術品但又實用的冰箱就好了。徐先生從網上看到“用戶定製”模塊,隨即設計了一款自己的冰箱。他的傑作很快得到了海爾的迴音:一周內把貨送到。

例二:從網上給親人送台冰箱

北京消費者吳先生的弟弟下個月結婚,吳先生打算買一台冰箱表達當哥哥的情意。可是弟弟住在市郊,要買大件送上門,還真不太方便。海爾作為國內同行業中第一家做電子商務的信息傳來後,吳先生興沖沖地上網下了一張訂單,弟弟在當天就收到了冰箱。弟弟高興地打來電話說,他們家住6樓,又沒有電梯,但送貨人員卻把這么大的冰箱送到了家裡,太方便了,今後他買家電也不用跑商場了,就在海爾網站上買!

2、優化供應鏈取代本公司的(部分)製造業,變推動銷售的模式為拉動銷售模式。提高新經濟的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海爾電子商務從兩個重要的方面促進了新經濟的模式運做的變化。一是B2B(企業對企業)的電子商務來說,他促使外部供應鏈取代自己的部分製造業務;通過B2B業務,僅給分供方的成本的降低就收益8-12%。從B2C的電子商務的角度,他促進了企業與消費者的繼續深化的交流,這種交流全方位提升了企業的品牌價值。

一位供應商在通過INTERNET與海爾進行業務後給海爾來了一封信:我是一家國際公司的中國業務代表,以前我每周都要到海爾,既要落實定單,還要每天向總部匯報工作進展,非常忙碌。有時候跟本顧不上拓展新的業務。…自從海爾啟用電子商務采購系統後,可以在網上參加招投標、查定單、跟蹤定單等等工作,大大節省了人力、物力和財力,真是一個公開、公平、高效的平台。而且我也有更多的時間來了解海爾的需求,並為公司又談下了一筆大生意,得到了公司的表揚。…更重要的是,我作為中國人也為海爾而自豪:我們總部也是剛剛採用類似的系統,而在中國海爾已經運作起來了,與海爾合作體現了國際的先進手段和效率!

3、把商家也變成設計師,“個性化”不會增加成本。

海爾電子商務最大的特點就是個性化。去年我們在內部就提出了與客戶之間是零距離,而此前客戶的選擇餘地是有限的,這對廠家有利,現在一上網,用戶要定製他自己的產品,這並不是所有企業都能做到的。

要做到與客戶之間零距離,不能忽視商家的作用。因為商家最了解客戶需要什麼樣的商品,要與客戶之間零距離,就要與商家之間零距離,讓商家代替客戶來定製產品。B2B2C的模式符合實際情況,也幫我們培養了一大批海爾產品用戶的設計師。

海爾提出的商家、消費者設計商品理念,是有選擇的,我們不可能讓一個普通的商家或消費者代替專家純粹從零開始搞設計,這樣他們不知從何下手,我們也難以生產。我們現共有冰箱、空調、洗衣機等58個門類的9200多個基本產品類型,這些基本產品類型,就相當於9200多種“素材”,再加上提供的上千種“佐料”——2萬多個基本功能模塊,這樣我們的經銷商和消費者就可在我們提供的平台上,有針對性地自由地將這些“素材”和“佐料”進行組合,並產生出獨具個性的產品。

當然,我們這種B2B的模式若只定位在某一地方就肯定不行,因為成本太大了,我們是著眼於全球市場,這樣需求就大大地增加,成本就大大地降低。一般來講,每一種個性化的產品如產量能達到3萬台,一個企業就能保證盈虧平衡,而事實上海爾的每一種個性化的產品的產量都能達到3萬台以上。這成本平攤下來,商家和消費者所得到的產品價格的增長是很微小的。

三、海爾實施電子商務的優勢

張瑞敏首席執行官提出海爾實施電子商務靠"一名兩網"的優勢:"名"是名牌,品牌的知名度和顧客的忠誠度是海爾的顯著優勢."兩網"是指海爾的銷售網路和支付網路.海爾遍布全球的銷售,配送,服務網路以及與銀行之間的支付網路,是解決電子商務的兩個難題答案.

我們不相信在沒有任何基礎情況下搞電子商務會取得成功,因為沒有業務流程的重組,沒有企業內部網與外部網的應用,沒有企業各種信息應用系統做為基礎,電子商務平台無異於空中樓閣.

首先,在產業方向轉移方面,海爾已實現了網路化管理、網路化營銷、網路化服務和網路化采購,並且依靠海爾品牌影響力和已有的市場配送、服務網路,為向電子商務過渡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在管理轉移方面,傳統企業的金字塔式的管理體制絕不適應市場發展的需要,所以在管理機制上把“金字塔”扳倒建立了以市場為目標的新的流程,企業的主要目標由過去的利潤最大化轉向以顧客為中心,以市場為中心。在企業內部,每個人要由過去的“對上級負責”轉變為“對市場負責”。海爾集團還成立了物流、商流、資金流三個流的推進本部。物流作為“第三利潤源泉”直接從國際大公司采購,降低了成本,提高了產品的競爭力,商流通過整合資源降低費用提高了效益;資金流則保證資金流轉順暢。

海爾擁有比較完備的營銷系統,在全國大城市有40多個電話服務中心,1萬多個營銷網點,甚至延伸到6萬多個村莊。這就是為什麼有些網站對訂貨的區域有限制而海爾是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實現配送的原因。

四、海爾電子商務平台的搭建

海爾是國內大型企業中第一家進入電子商務業務的公司,率先推出電子商務業務平台。我們不是為了概念和題材的炒作,而是要進入一體化的世界經濟,為此海爾累計投資1億多元建立了自己的IT支持平台,為電子商務服務。

目前,在集團內部有內部網、有ERP的後台支持體系。我們現在有7個工業園區,各地還有工貿公司和工廠,相互之間的信息傳遞,沒有內部網路的支持是不可以想像的.各種信息系統(比如物料管理系統,分銷管理系統,電話中心,C3P系統等等)的應用也日益深入.海爾以企業內部網路,企業內部信息系統為基礎,以網際網路(外部網,海爾從96年底起就建立了自己的網站)為窗口,搭建起了真正的電子商務平台。

當然,進行電子商務並不是一廂情願的事,不僅要有各方面的基礎准備,還要讓經銷商和消費者接受,這樣才能順利實現。我們為經銷商、供應商和消費者提供了一個簡單、操作性強的電子商務平台,而且進行了循序漸進式的培訓,而且在平台設計的時候就考慮到如何為應用者提供方便和幫助,就連電子商務平台的設計我們也遵循了以客戶為中心的原則。這樣才可以讓我們的業務夥伴和我們一同發展和成長。

五、展望

海爾的電子商務平台將發展成為公用的平台,不僅可以銷售海爾的產品,也將銷售其他各類的產品;不僅可以為海爾的自身的采購需求服務,也將為第三方采購和配送服務。

六、以“一名兩網”為基礎,與用戶保持零距離,快速滿足用戶的個性化需求

INTERNET時代是信息爆炸的時代,海爾要利用信息進行發展。通過網站,海爾可以收集到大量的用戶的信息和反饋。這些用戶對海爾的信任和忠誠度是海爾最大的財富。目前在海爾的網站上,除了推出產品的在線訂購銷售功能之外,最大的特色就是有面對用戶的四大模塊:個性化定製、產品智能導購,新產品在線預定,用戶設計建議。這些模塊為用戶提供了獨到的信息服務,並使網站真正成為海爾與用戶保持零距離的平台。

七、利用網路放大海爾的優勢,減低成本和培植新的經濟增長點

海爾將利用系統,進一步優化分供方。如果上網,就可以加快這種優化的速度。一個小螺絲釘到底世界上誰生產最好?一上網馬上就會知道。這不僅僅是簡單的價格降低,關鍵是找到了最好的分供方。正是這種交流,我們在短時間內建立了兩個國際工業園,引進了國際上最好的分供方到青島建廠,為海爾配套。

海爾電子商務系統還處在進一步的建設和完善中,我們將充分利用海爾的“一名兩網”的優勢,通過網路連接用戶,大力推進CRM系統的建立,以具有充分個性化的產品和特色服務攏住原有、新、潛在的用戶,以及供應商,采購商,提供完善的服務。在新經濟時代保持和發揚企業的優勢,更加快海爾的創新機制,縮短進入的國際化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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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電子商務法案例分析,1000字以下。急用。幫幫忙啦。謝謝啦

B.電子簽名案.

情簡介:

2004年1月,楊先生結識了女孩韓某。同年8月27日,韓某發簡訊給楊先生,向他借錢應急,簡訊中說:「我需要5000,剛回北京做了眼睛手術,不能出門,你匯到我卡里」。楊先生隨即將錢匯給了韓某。一個多星期後,楊先生再次收到韓某的簡訊,又借給韓某6000元。因都是簡訊來往,二次匯款楊先生都沒有索要借據。此後,因韓某一直沒提過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楊先生借款,楊先生產生了警惕,於是向韓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於是起訴至海淀法院,要求韓某歸還其11000元錢,並提交了銀行匯款單存單兩張二張。但韓某卻稱這是楊先生歸還以前欠她的欠款。
為此,在庭審中,楊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證據中,除了提供銀行匯款單存單兩張外,還提交了自己使用的號碼為"1391166XXXX"的飛利浦行動電話一部,其中記載了部分簡訊息內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點資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麼這么實在!我需要五千,這個數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剛回北京做了個眼睛手術,現在根本出不了門口,見人都沒法見,你要是資助就得匯到我卡里!等韓某發來的18條簡訊內容。
後經法官核實,楊先生提供的發送簡訊的手機號碼撥打後接聽者是韓某本人。而韓某本人也承認,自己從去年七八月份開始使用這個手機號碼。

法庭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仲的關於承認的相關規定,"1391173XXXX"的行動電話號碼是否由韓女士使用,韓女士在第一次庭審中明確表示承認,在第二次法庭辯論終結前韓女士委託代理人撤回承認,但其變更意思表示未經楊先生同意,亦未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承認行為是在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原告楊先生對該手機號碼是否為被告所使用不再承擔舉證責任,而應由被告對該手機其沒有使用過承擔舉證責任,而被告未能提供相關證據,故法院確認該號碼系韓女士使用。
依據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的規定,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行動電話簡訊息即符合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同時行動電話簡訊息能夠有效的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能夠識別數據電文的發件人、收件人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經本院對楊先生提供的行動電話簡訊息生成、儲存、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進行審查,可以認定該行動電話簡訊息內容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根據證據規則的相關規定,錄音錄像及數據電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數據電文可以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還應有其它書面證據相佐證。
通過韓女士向楊先生發送的行動電話簡訊息內容中可以看出:2004年8月27日韓女士提出借款5000元的請求並要求楊先生將款項匯入其卡中,2004年8月29日韓女士向楊先生詢問款項是否存入,2004年8月29日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中顯示楊先生給韓女士匯款5000元;2004年9月7日韓女士提出借款6000元的請求,2004年8月29日韓女士向楊先生詢問款項是否匯入。2004年9月8日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中顯示楊先生給韓女士匯款6000元。2004年9月15日至2005年1月韓女士屢次向楊先生承諾還款。
楊先生提供的通過韓女士使用的號碼發送的行動電話簡訊息內容中載明的款項往來金額、時間與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中體現的楊先生給韓女士匯款的金額、時間相符,且行動電話簡訊息內容中亦載明了韓女士償還借款的意思表示,兩份證據之間相互印證,可以認定韓女士向楊先生借款的事實。據此,楊先生所提供的手機簡訊息可以認定為真實有效的證據,證明事實真相,本院對此予以採納,對楊先生要求韓女士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主要問題:
1、從此案法官判決中可以看出,法官引用了《電子簽名法》中的規定,您認為在此案中,手機簡訊是否能作為證據?
2、如何來確定簡訊的法律效力?
3、在《電子簽名法》頒布以前,據您所知有沒有相關案例?
4、這個案子的意義?

簡單答復:
在本案中,法官引用了電子簽名法的有關規定裁判了本案,我認為是合適的,根據對本案的描述,依據電子簽名法,本案中的手機簡訊可以作為證據。
電子簽名法的核心內容,在於賦予數據電文、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相應的法律地位,其中數據電文的概念非常廣泛,基本涵蓋了所有以電子形式存在的文件、記錄、單證、合同等,我們可以理解為信息時代所有電子形式的信息的基本存在形式。在電子簽名法出台實施之前,我們缺乏對於數據電文法律效力的最基本的規定,如數據電文是否符合書面形式的要求、是否能作為原件、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具備什麼樣的證據效力等,十分不利於我國信息化事業的發展,甚至可以說,由於缺乏對於數據電文基本法律效力的規定,我們所構建的信息社會缺乏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根據我國電子簽名法第八條的規定,審查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的因素是:「生成、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其他相關因素。」也就是說,審查一個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主要是從該系統的操作人員、操作的程序、信息系統本身的安全可靠性等幾個方面來考量的。如審查傳送數據電文的系統是否具備相當的穩定性,被非法侵入、篡改的可能性有多大,操作時是否嚴格按照所要求的程序來進行,能否有效地鑒別發信人,等等。
在本案中,針對主要證據——手機簡訊息,法官根據電子簽名法第八條的規定及相關規定審查了該證據的真實性,在確定能夠確認信息來源、發送時間以及傳輸系統基本可靠的情況、文件內容基本完整的情況下,同時又沒有相反的證據足以否定這些證據的證明力的情況下,認可了這些手機簡訊息的證據力。我認為,適用法律是恰當准確的,判斷方法是科學合理的,符合電子簽名法的要求。
在電子簽名法出台之前,可以說有很多類似的案例,主要是針對電子郵件能否作為證據的,由於缺乏直接的法律規定,為此上海高院還專門出台了相關的解釋,這種情況隨著電子簽名法的出台得到了根本的改變。
根據有關報道,本案是我國電子簽名法實施後,法院依據電子簽名法裁判的第一起案例,意義重大,意味著我國的電子簽名法真正開始走入司法程序,數據電文、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的法律效力得到了根本的保障,通過電子簽名法的實施,基本上所有與信息化有關的活動在法律的層面都有了自己相應的判斷標准。

『柒』 企業電子商務成功案例分析

電子商務雖是20世紀的新生事物,但其發展速度卻是驚人的。它改變了傳統的商務模式,給人們帶來了方便、快捷。近幾年來,電子商務的發展給傳統企業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沖擊,以下是我為大家整理的關於企業電子商務成功案例,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企業電子商務成功案例篇1:
從1996年開始,上海煙草(集團)公司為規范市場經營行為,增強市場競爭能力,逐步構築電子商務平台,將價值鏈上的工業企業、商業企業和零售客戶緊密相連,重構價值流程,以最快速度、最大限度地滿足市場需求,從而產生了很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對於企業來說,開展電子商務並不僅僅意味著建網站,宣傳企業的產品和形象,也不僅僅是網上賣產品,實際上,完整意義上的企業級電子商務是利用以網路為核心的信息技術,進行商務活動和企業資源管理,它的核心是高效率地管理企業的所有信息,幫助企業創建一條暢通的信息流,並通過高效率的管理、增值和應用,把客戶、工業企業、商業企業連接在一起,從而以最快的速度、最低的成本響應市場,及時把握商機,不斷提高和鞏固競爭優勢。因此,只有將管理思想、技術、業務流程有機地結合在解決方案中,電子商務才能走上正軌。

為此,上海煙草(集團)公司以創新卷煙營銷管理手段為突破口,將其融入電子商務的解決方案中,從而達到方案設計的初衷:以顧客為中心,達到控制市場的最終目標。通過仔細研究、再三論證,最後確定了在電子商務環境下,以創新管理手段和 措施 為基礎的整體解決方案。

(1)實施全市卷煙銷售開單的電腦聯網。將卷煙銷售開單全部納入上海卷煙銷售網路的電子商務系統,實現進、銷、存數據的電腦處理和全市聯網,並按日進行匯總。通過系統的各種設置體現營銷策略,及時搜集市場銷售信息,加快企業對市場的反應速度,大幅度減少以前在卷煙銷售中存在的各種不規范因素,使上海卷煙市場真正做到“由我管理、受我調控”。

(2)利用計算機進行全市零售客戶分層次的劃區域供應。上海卷煙銷售網路實行分層次管理,不得跨區經營。對於新加入網路的零售客戶,在經過貿易中心的審核後,由貿易中心對該零售客戶所在區域的商業企業進行授權,將該零售客戶數據分配至相應的資料庫中。

(3)統一全市的卷煙批發價格,並定期發布全市卷煙的零售指導價。上海煙草貿易中心實行全市統一的卷煙銷售網路批發價格,並發布全市卷煙的零售指導價。通過統一批發價格,避免了惡性價格競爭;通過發布零售指導價,保護了卷煙零售客戶的利益,同時也保護了消費者的利益。

(4)實施以“銷售預測”為核心的配送服務。利用資料庫中儲存的歷史銷售數據對每個網點分品牌設立銷售周轉數,即以一周為一個銷售周期,每個周期期初配送時,補足網點10天的貨源。系統內存儲了每個零售客戶每個品牌的周轉數,每個周期只要輸入商店的庫存數,系統即可完成所有的銷售業務流程。

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差別很大,成功的電子商務所要求的系統與傳統網路是完全不同的,企業需要高性能、高穩定性的網路架構,以維持強度和風險極高的電子商務運轉。

對於卷煙銷售電子商務系統來說,它不但需要額外的存儲和計算能力,更需要要求極高的安全性及身份認證,因為其中存儲著整個卷煙銷售網路的客戶資料、銷售數據,一旦遭到破壞,勢必影響整個上海卷煙市場的正常運作。因此,如果採用普通的internet作為數據傳輸平台,公司將不得不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密切監視網路的運行,了解電腦病毒的最新情況,並需備有處理潛在問題的工具,包括探測黑客的軟體,限制或監視用戶進入非法授權網站的軟體以及病毒掃描軟體。

據此,企業有關技術人員共同制定了基於上海卷煙銷售網路的電子商務網路結構:聯合全市各區縣的卷煙零售客戶組成以上海煙草貿易中心為核心,通過DDN網路和TCP/IP通信協議連接的、遍布全市的、一體化的B2B區域網絡。該網路根據業務管理的層次結構,建立三層數據結構的體系,貿易中心以兩台RS/6000為資料庫伺服器,互相備份,通過網路實現分級管理、信息共享;針對應用面廣、維護困難等問題,運用NTFS文件管理技術,把實際運行啟動時的程序目標代碼安裝在伺服器上,各站點機利用NTFS共享伺服器上的應用程序,實現程序更新和升級。在此基礎上,上海煙草貿易中心又開發了電子商務軟體,該系統運用INFORMIX大型資料庫,採用WINDOWS NT作為網路平台,NEWERA為開發工具,旨在按照現代化管理要求,充分利用計算機管理的科學手段,通過計算機軟體的統一設計、統一開發,實現全市零售客戶與企業聯網的目標。根據業務需求,系統共有23個子系統、110個功能模塊,實現整個卷煙銷售領域的信息化建設;系統還實現了與專賣管理系統、倉儲管理系統、上海卷煙廠成品倉庫管理系統以及用友 財務管理 系統和金稅業務系統在應用和信息方面順暢的連接。
企業電子商務成功案例篇2:當當網
電子商務出現後,人們更關心商務模式,對電子商務模式的研究有很多理論模型,但獲得業內一致認同的分類 方法 是把企業與消費者作為劃分標准,分別劃分出企業對企業(B2B),企業對消費者(B2C)和消費者對消費者的電子商務模式。下面是B2C商務模式關於當當網成功案例分析。

當當網由李國慶和俞渝創立,李國慶先生目前任當當網CEO,俞渝女士目前任當當網董事長。二人是夫妻,聯手創業,早已在業內傳為佳話。

李國慶 畢業 於北大,兩次創業,均以出版為主體。在圖書出版領域摸爬滾打了10年,很了解中國傳統的圖書出版和發行方面的所有環節。俞渝是紐約大學學金融MBA畢業的,在華爾街做融資,有過幾個很成功的案例。她在美國生活了整整10年,投資者非常信任她,又有共同語言。

1996年,李國慶和俞渝邂逅,然後在紐約結婚,當當的 故事 也就開了頭。兩人從談戀愛開始,就經常一起思考,一起聊亞馬遜的商業模型與傳統貿易手段的根本區別。後來夫婦倆常探討在圖書這個行業中間賺錢最關鍵的環節是什麼,有著多年圖書出版運營 經驗 的李國慶說肯定是出版社和讀者的直接聯系。於是他們一起去找風險投資商,說服了IDG、LCHG(盧森堡劍橋集團,該集團公司擁有歐洲最大的出版集團)共同投資,目標鎖定在憑借發達國家現代圖書市場的運作模式和成熟的管理經驗,結合當今世界最先進的計算機技術和 網路技術 ,用來推動中國圖書市場的“可供書目”信息事業,及“網上書店”的門戶建設,成為中國最大的圖書資訊集成商和供應商。

當當網[1]是國內領先的B2C網上商城,由國內著名出版機構科文公司、美國老虎基金、美國IDG集團、盧森堡劍橋集團、亞洲創業投資基金(原名軟銀中國創業基金)共同投資成立。1999年11月,當當網正式開通。當當網在線銷售的商品包括圖書音像、服裝、孕嬰童、家居、美妝和3C數碼等幾十個大類,在庫圖書超過90萬種,百貨超過105萬種。當當網的注冊用戶遍及全國32個省、市、自治區和直轄市。2012年,當當網的活躍用戶數達到1570萬,訂單數達到5420萬。當當網於美國時間2010年12月8日在紐約證券交易所正式掛牌上市,是中國第一家完全基於線上業務、在美國上市的B2C網上商城。 當當取得成功的原因有以下幾點因素:

一、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給中國帶來了電子商務的春天。互聯網的普及,網上購物給用戶提供方便的途徑,只要簡單的網路操作,足不出戶,即可以送貨上門,並且有完善的售後服務,在向當當這樣的地方購買商品,都能實現送貨上門,貨到付款,使網上垢污的安全性得到了保障,這些都是顧客熱中於網上購物和網路銷售快速增長的原因。

二、當當網採用網上銷售出版物,他已經不是傳統出版物的補充,而是出版行業的重要的發展方向。

三、一個商店非常關鍵的能力是商品的結構,有多少種可以買的東西,有多少種可以賣的東西,這些東西是否價廉物美,當當是賣音像、圖書、碟,講究的是品種,當當賣的信息產品,當當要做的是給顧客更多的選擇!比如說:一本 菜譜 書,你是給讀者5個選擇還是給讀者50個選擇,還是500個選擇,含金量是不一樣的。

四、低價戰略是網上銷售的第一驅動力,而當當網的低價格來源於當當網和出版社之間的良好的戰略合作。當當網具有非常強大便利的搜索工具,可以針對特定的書籍進行全文檢索,並且可以提供相關的客戶的資料,這樣就給顧客選擇圖書帶來巨大的便利。1、網上購物可以實現重點產品的重點陳列,給單位的銷售起到了很大的推動作用。2、當當網巨大的人流量給,在網上展示、推廣產品起到很大的宣傳作用。3、低價在很大的程度上取決於網路的成本的優勢。

五、智能比價系統:當當網的智能比價系統,通過互聯網適時查詢所有網上銷售圖書音像商品的信息。一旦發現有其他的網站的是商品比當當網價格還低,當當網將自動調低當當網同類商品的價格,保持與對手至少10%的價格優勢。

六、好的信譽,優質的售後服務。

七、傳統模式下的網上促銷:在基於傳統模式的前提下,推出一系列的活動:比如說全場主打活動、當當店慶新品秀、當當店慶特價大賣場商品1元起、天降奇緣,酷評大獎贏手機。

八、網上運作模式:借鑒亞馬遜運作模式,但不是實行完全的拿來主義。亞馬遜最主要的優勢是龐大且可供使用者搜尋的書目資料庫,美國有完善的書記批發商授權系統,但是中國沒有類似的全國書目庫。因此,俞渝和李國慶花了兩年多的時間自行建立書目庫。

九、當當還有一個成功經驗就是對業務細節的控制。雖然當當誕生在資本瘋狂的年代,大多數網站CEO們散盡千金,睥睨傳統。然而當當成立之初,就嚴格內省,學習傳統。有關錢財方面,進行了嚴格的預算控制。當當的老總因此也被國家新聞出版署圖書發行司司長王俊國等贊為實力派CEO。

十、當當成功的另外一個關鍵是它的戰略和定位非常明確,從賣書開始再增加賣其他商品,當當一直做的是B2C,核心競爭力非常的集中

十一、當當網在線支付平台上,開通了Paypal實時倒款業務。此業務為國內購物網站第一家!此舉也讓當當網在海外業務拓展及購物國際化的方向中,又大大領先了一步。Paypal在線支付及實時倒款功能,是當當網專門為非大陸地區用戶提供的安全、方便、快捷的信用卡支付手段。包括港、澳、台、北美、歐洲及其他海外地區,用戶只要用任何"萬事達卡"和"Visa卡",均可通過Paypal與當當網帳戶進行實時對接,可以做到"即刻付款即刻到帳"。極大的方便了海外用戶的購物樂趣,突破了目前國際信用卡國內支付的技術瓶頸!Paypal與當當網的技術對接是絕對安全,絕對值得信賴的。

十二、成功的領導者:俞渝和李國慶這對夫妻搭檔共同締造了中國互聯網的春天,創造了他們自己的孩子-——當當網.俞渝的治理 名言 :“像總裁一樣思考,像秘書一樣工作。”站位高,有全局觀,同時關心細節的實施。“青春是一本護照,年輕人要敢闖敢做,只要輸得起,就去試試。’’良好的信譽和資本的駕馭能力。

通過對以上當當網的成功案例,我覺得大型購物網站一定要擁有以下幾點:要擁有良好的用戶體驗;產品展示要有營銷的效果;支付要方便快捷;送貨要快。

此外,還網站產品規模、產品質量、優惠力度、宣傳推廣策略、網站內部管理等等,也是影響B2C網站運營成功的非常重要的因素。盈利模式是影響網上零售商店經營效益的核心因素,網店基本條件與社會環境是其經營的客觀基礎,管理策略與經營細節則是網店經營的主觀條件,這五大要素協同作用,共同促成網上零售商店經營成功;其中盈利模式、基本條件、管理策略是現階段網上零售經營的關鍵成功因素。

在未來,當當網要在電子商務網站發展下去,必須要用其本身優勢,品牌、價格和物流的結合,在原來具有優勢的網上書店和網上百貨的業務下進一步發展B2C與現今行業巨頭競爭,只有這樣才能在激烈的電子商務網站的競爭中獲得成功。
企業電子商務成功案例篇3:
大部分人都把雙擊公司看成一個從事在線 廣告 業務的企業。但是雙擊公司首席執行官凱文·若昂(Kevin Ryan)說,事實上公司總利潤的75%來源於技術和數據的銷售。

若昂對公司在過去五年中實現的驚人的增長頗為自豪

——每過一年,雙擊的收入就增加一倍。

盡管如此,由於近期公司預測第四季度網上廣告收入將不會出現去年那樣暴漲的情況,而且伴隨著節假過後商業的周期性衰退,明年第一季度廣告收入還將繼續降低,雙擊公司的股票在2000年年底也遭受了沉重的打擊。

像許多 其它 的電子商務企業一樣,雙擊公司的股票也呈直線下降的態勢——在沒有跡象表明反彈勢頭的情況下,公司的股票價格在2000年年底縮水90%,跌至為52周以來的最低點11美元。

若昂還是堅持自己的看法:“我們仍然可以預見電子商務不可阻擋的增長能力。但是,增長的速度在某一點上不得不減緩下來。我始終對電子商務的前景充滿信心。”

若昂解釋說,放慢速度的原因是.com公司減少了在電視和廣播上的花費,同時也削減了在網路上的支出。

他認為,這種全面的減速在未來的幾個月里將引發行業內部的兼並重組熱潮。10月,為了得到創造網(NetCreations)公司1500萬的電子郵件客戶市場,雙擊公司不惜用1.91億美元的股票對其進行收購。這項購並曾因涉及個人隱私數據權敏感問題而遭到媒體的圍攻,但收購工作最終在2000年第四季度得以完成。

“在接下來的6個月里,將會有很多的兼並發生。”若昂說,“但是那些賺錢的公司面臨的壓力比不賺錢的公司要少很多。”

戴爾計算機公司:不打算做到無所不能

今年早些時候,邁克爾·戴爾在奧斯汀(Austin)舉行的客戶見面會上宣稱,戴爾計算機公司收入的50%來自網上交易。

從1994年戴爾公司的網站建立至今,公司每天的網上銷售收入已經增長到5000萬美元,當之無愧的成為網上計算機系統銷售的最大商家。戴爾如今被視為電子商務業界的全球領導者之一。

《財富》評出的500家美國最大的公司中,大部分都是戴爾的企業客戶。

10月,公司發布了戴爾交易市場(Dell Marketplace),利用它,供應商可以輕松登錄互聯網。當人們對戴爾公司是否會放棄硬體業務、重組成一個服務型的公司產生疑問的時候,戴爾的回答很是耐人尋味——公司會繼續提供那些“有意義”的服務。

“我們並不打算做到無所不能。”戴爾說。

3Com公司:改弦瞄準寬頻產品和無線上網設備

在去年的轉型期間,3Com公司剝離了流行的PDA業務,同時也退出了數據機和網路路由器市場。

在隨後的重組過程中,3Com公司主要將業務集中於寬頻產品、針對消費者和中小企業的無線上網裝置以及針對那些提供通信和網路服務的公司的基礎設施設備。

主管公司B2B全球商務發展的經理威廉·科克說,開展在線電子商務也是3Com公司的一個重要方向。他說,目前3Com公司的顧客已超過2000,他們使用3Com公司的電子商務產品,包括英邁(Ingram Micro),技術數據(Tech Data),全通(All-Tel),迅跑(Sprint)等。

明年3Com公司打算以其系列產品進一步投身於B2B互聯網交易市場。

科克說:“我們目前面臨的困難主要是行為和 文化 上的障礙。”

PSI網路:兩年半收購了76家公司

2000年的電子商務並不令人興奮,有些公司雖然成績不錯,但更多的企業卻面對難以逾越的障礙。PSI網路公司企業市場部高級副總裁羅伯特·里伊(Robert Leahy)說,為了給那些想在網上從事商業活動的客戶提供一步到位的服務,PSI網路正在進行一項價值41億美元的收購。

但是公司的虧損一直在增加。第三季度公司的損失高達14億美元,而收入不過是3億5200萬美元。

在過去兩年半的時間里,PSI網路已經收購了76家公司。為收購IXC通信公司(IX

C Communications),梅特媒體光纜網路公司(Metromedia Fiber Network)和通信公司(Viatel),PSI網路公司付出了10億美元以上的代價。到目前為止,公司控制的光纜長度總共在100萬英里以上。

此外,PSI網在9個互聯網主機中心上又花費了8億美元。里伊說,到今年年底,還要再增加4個互聯網主機。

PSI網路公司今年早些時候進行了一系列收購,其中最重要的交易之一是——接手總部設在休斯敦的系統集成商國際梅特默公司。這筆交易在使得PSI網規模增加一倍的同時,也使它的電子商務應用技術得到加強。PSI還宣稱,自己將減緩花錢的速度,並且剝離梅特默公司的部分業務。

PSI網路公司擁有10萬個以上的客戶,包括政府機關, 教育 機構和信息服務公司,同時對600多家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提供整體的撥號上網服務。

和大部分依靠強大的電信巨頭扶持起來的競爭者不同,PSI網路公司至今保持著獨立性。

“我們從來不會說自己高不可攀,”里伊說,“但我們更願意說我們是非賣品,真的。”

展望將來,PSI網路公司面臨的最核心的問題依然是盈利能力。“在今天的市場上,再也沒有人會對收入增長感興趣了,”里伊說,“他們只想看到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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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的案例

作為高科技犯罪的典型代表之一,銀行網路安全事故近兩年來在國內頻頻發生。去年年末,互聯網上連續出現的假銀行網站事件曾經轟動一時。一個行標、欄目、新聞、圖片樣樣齊全的假冒中國銀行網站,竟然成功劃走了呼和浩特一名市民銀行卡里的2.5萬元。且隨後不久,假工行、假農行、假銀聯網站也相繼跟風出現。而早在2003年下半年,我國香港地區也曾出現不法分子偽冒東亞、花旗、匯豐、寶源投資及中銀國際網站。2004年2月的一段時間,長沙發生利用木馬病毒盜竊網路銀行資金案,造成損失8萬余元,直到現在談起木馬病毒,很多人仍然心驚膽戰。
安徽省人行是中國人民銀行領導下的省級分行,作為央行的分支系統,在數據大集中趨勢盡顯的今天,其網內數據呈現出幾何量級快速增長的態勢。李鷹告訴記者:「安徽人行每天都會發生數億筆銀行內部、銀行之間、銀行與企業之間的存款、取款、交易、支付、結算業務,也就是說每天都會面臨對海量數據和繁雜數據信息的種種處理任務,比如對數據的過濾、關聯、評價、檢索、提取、摘錄、核查等等,而更重要的是這些巨量業務,絕大部分都要通過網路完成」。僅以自2000年起對商業銀行開放的安徽人行全省信貸登記系統為例,這個至今存有至少7萬多家企事業單位的基本信用信息和近40萬筆信貸數據的系統,一年中接受全省金融機構的查詢次數就會高達18萬次。
在目前病毒種類繁多、新型病毒尤其是混合型病毒層出不窮的網路環境下,其危險性之高可想而知。而與此同時,為保障人行對外提供業務服務的質量而時時對外開放的大量業務數據、辦公公文等電子數據信息資產,也必須要通過保障內聯伺服器的永續運行,才能確保外界能夠對其實現不間斷訪問,從而實現全行信息資源和系統資源的共享,及總行、大區行與各分支行之間的信息傳輸。「但是,如何適應大范圍網路環境的集中管理,減少銀行信息系統的脆弱性,最終建設起一個可以長期適合銀行發展的信息安全管理中心,一直是一個令人頭疼的課題」。
其實說起來,上述問題的解決並不十分困難,只要有一個能夠實時分析報警、並對內網伺服器網段的流量進行深層次入侵行為分析,及記錄完備日誌審計以便事後取證追溯的網路訪問監控設備,一切難題就可迎刃而解。經過反復論證,銀行最終選中東軟的NetEye防火牆。
隨後一年多的運行使用過程中,業務系統平穩運行能力被安徽人行內部的工作人員所認可。更為重要的是,其將種種原因造成的非計劃宕機成功減小到最小程度的同時,還有出乎安徽人行意料的強大突發事件處理能力。李鷹告訴記者:「銀行數據處理有著時間性非常強的特點,比如每天臨下班和年終結算的時候,數據量都會非常大,因此就要求所安裝的防火牆能夠承載與處理這種突發事件。但以往使用過的很多防火牆恰恰是在這一點上能力不足—平時倒沒什麼問題,但一遇到突發的、大數據量的情況,就容易發生堵塞,或者處理不了,丟包什麼的,對銀行的工作影響相當大。但東軟的這款產品至今沒有出現什麼毛病」。
此外,聽從專業技術人員的建議,安徽人行還把一台以前一直直接放在內網裡面、外部能訪問的伺服器搬到了一個隔離區里,從而使外網的人只能到這里來讀取數據,大大降低了危險發生的概率。李鷹認為銀行網路安全事故的頻發,其實與銀行網路本身就存在的種種安全隱患有著密不可分的因果關系。「所以說,網路安全其實是一個系統的、全局的管理問題,網路上的任何一個漏洞,都會導致全網的安全問題。因此銀行系統在營業一線嚴抓管理、狠抓規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實的同時,還必須積極主動地咨詢專業人士,通過種種科技手段,運用識別技術、存取控制、密碼、低輻射、容錯、防病毒、高安全產品等專業措施,從技術上堵住各種安全漏洞,使不法犯罪分子無可乘之機。」

『玖』 用案例說明整個電子商務交易流程中存在哪些安全問題,有什麼突出表現嗎

一、電子商務存在的安全問題編輯本段電子商務簡單的說就是利用Internet進行的交易活動,電子商務:"電子"+"商務",從電子商務的定義可以了解電子商務的安全也就相應的分為兩個方面的安全:一方面是"電子"方面的安全,就是電子商務的開展必須利用Internet來進行,而Internet本身也屬於計算機網路,所以電子商務的第一個方面的安全就是計算機網路的安全,它包括計算機網路硬體的安全與計算機網路軟體的安全,計算機網路存在著很多安全威脅,也就給電子商務帶來了安全威脅;另一方面是"商務"方面的安全,是把傳統的商務活動在Internet上開展時,由干Internet存著很多安全隱患給電子商務帶來了安全威脅,簡稱為"商務交易安全威脅"。這兩個方面的安全威脅也就給電子商務帶來了很多安全問題:

(一)計算機網路安全威脅

電子商務包含"三流":信息流、資金流、物流,"三流"中以信息流為核心為最重要,電子商務正是通過信息流為帶動資金流、物流的完成。電子商務跟傳統商務的最重要的區別就是以計算機網路來傳遞信息,促進信息流的完成。計算機網路的安全必將影響電子商務中的"信息流"的傳遞,勢必影響電子商務的開展。計算機網路存在以下安全威脅:

1.黑客攻擊

黑客攻擊是指黑客非法進入網路,非法使用網路資源。隨著互聯網的發展,黑客攻擊也是經常發生,防不勝防,黑客利用網上的任何漏洞和缺陷修改網頁、非法進入主機、竊取信息等進行相關危害活動。2003年,僅美國國防部的"五角大樓"就受到了了230萬次對其網路的嘗試性攻擊。從這里可以看出,目前黑客攻擊已成為了電子商務中計算機網路的重要安全威脅。

2.計算機病毒的攻擊

病毒是能夠破壞計算機系統正常進行,具有傳染性的一段程序。隨著互聯網的發展,病毒利用互聯網,使得病毒的傳播速度大大加快,它侵入網路,破壞資源,成為了電子商務中計算機網路的又一重要安全威脅。

3.拒絕服務攻擊

拒絕服務攻擊(DoS)是一種破壞性的攻擊,它是一個用戶採用某種手段故意佔用大量的網路資源,使系統沒有剩餘資源為其他用戶提供服務的攻擊。目前具有代表性的拒絕服務攻擊手段包括SYNflood、ICMPflood、UDPflood等。隨著互聯網的發展,拒絕服務攻擊成為了網路安全中的重要威脅。

(二)商務交易安全威脅

把傳統的商務活動在Internet上進行,由於Internet本身的特點,存在著很多安全威脅,給電子商務帶來了安全問題。Internet的產生源於計算機資源共享的需求,具有很好的開放性,但正是由子它的開放性,使它產生了更嚴重的安全問題。Internet存在以下安全隱患:

1.開放性

開放性和資源共享是Internet最大的特點,但它的問題卻不容忽視的。正是這種開放性給電子商務帶來了安全威脅。

2.缺乏安全機制的傳輸協議

TCP/IP協議是建立在可信的環境之下,缺乏相應的安全機制,這種基於地址的協議本身就會泄露口令,根本沒有考慮安全問題;TCP/IP協議是完全公開的,其遠程訪問的功能使許多攻擊者無須到現場就能夠得手,連接的主機基於互相信任的原則等這些性質使網路更加不安全。

3.軟體系統的漏洞

隨著軟體系統規模的不斷增大,系統中的安全漏洞或"後門"也不可避免的存在。如cookie程序、JAVA應用程序、IE瀏覽器等這些軟體與程序都有可能給我們開展電子商務帶來安全威脅。

4.信息電子化

電子化信息的固有弱點就是缺乏可信度,電子信息是否正確完整是很難由信息本身鑒別的,而且在Internet傳遞電子信息,存在著難以確認信息的發出者以及信息是否被正確無誤地傳遞給接收方的問題。

(三)計算機網路安全威脅與商務交易安全威脅給電子商務帶來的安全問題

1.信息泄露

在電子商務中表現為商業機密的泄露,以上計算機網路安全威脅與Internet的安全隱患可能使得電子商務中的信息泄漏,主要包括兩個方面:(1)交易一方進行交易的內容被第三方竊取。(2)交易一方提供給另一方使用的文件第三方非法使用。

2.篡改

正是由於以上計算機網路安全威脅與Internet的安全隱患,電子的交易信息在網路上傳輸的過程中,可能被他人非法地修改、刪除或重放(指只能使用一次的信息被多次使用),這樣就使信息失去了真實性和完整性。

3.身份識別

正是由於電子商務交易中交易兩方通過網路來完成交易,雙方互不見面、互不認識,計算機網路的安全威脅與Internet的安全隱患,也可能使得電子商務交易中出現身交易身份偽造的問題。

4.信息破壞

計算機網路本身容易遭到一些惡意程序的破壞,如計算機病毒、特洛伊木馬程序、邏輯炸彈等,導致電子商務中的信息在傳遞過程被破壞。

5.破壞信息的有效性

電子商務中的交易過程中是以電子化的信息代替紙面信息,這些信息我們也必須保證它的時間的有效與本身信息的有效,必須能確認該信息確是由交易一方簽發的,計算機網路安全威脅與Internet的安全隱患,使得我們很難保證電子商務中的信息有效性。

6.泄露個人隱私

隱私權是參與電子商務的個人非常關心的一個問題。參與到電子商務中的個人就必須提供個人信息,計算機網路安全威脅與Internet的安全隱患有可能導致個人信息泄露,破壞到個人隱私。

二、電子商務的安全要求編輯本段正是由於電子商務的開展過程中存在著很多安全問題,我們要使得電子商務正常有序的進行,就必須保證電子商務的安全,解決以上的安全問題,營造一個安全的電子商務環境,那麼這樣一個安全的電子商務環境又有哪些安全要求,成為我們解決電子商務存在的安全問題接下來要解決的問題:

(一)信息的保密性

交易中的商務信息一般都有保密的要求,信息內容不能隨便被他人獲取,尤其是涉及到一些商業機密及有支付等敏感信息時,信息的保密性就顯得更為重要了。

(二)信息的完整性

信息的完整性包括電子商務中的信息不被篡改、不被遺漏。

(三)通信的不可抵賴、不可否認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一條信息被發送或被接收後,應該通過一定的方式,保證信息的各方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接收或發送的操作已經發生。

(四)交易各方身份的認證

要使網上交易成功,參與交易的人首先要能確認對方的身份,確定對方的真實身份與對方所聲稱的是否一致。

(五)信息的有效性

電子商務以電子形式取代了紙張,那麼如何保證這種電子形式的貿易信息的有效性則是開展電子商務的前提。

(六)個人隱私權的保護

電子商務中是否可以保護個人隱私權,勢必影響到個人消者者參與電子商務的積極性。

三、電子商務的安全對策編輯本段要營造一個滿足電子商務安全要求的電子商務環境,就相應的要解決兩個方面安全威脅:一是計算機網路的安全威脅,二是商務交易的安全威脅,所帶來的電子商務的安全問題。我們營造安全的電子商務環境的對策主要有:

(一)利用電子商務安全技術

1.計算機網路安全技術

電子商務中利用的重要工具計算機網路,存在著很多的安全威脅,計算機網路的建立足我們開展電子商務的基礎,我們要保證電子商務的安全,首先就要保證計算機網路的安全。

(1)防火牆技術

防火牆是指隔離在本地網路與外界之間的一道防禦設施,是這一類防範措施的總稱。它能夠限制他人進入內部網路,過濾掉不安全服務和非法用戶:允許內部網的一部分主機被外部網訪問,另一部分被保護起來;限定內部網的用戶對互聯網上特殊站點的訪問;為監視互聯網安全提供方便。對手我們營造安全的電子商務環境目前最安全的方法就是利用雙防火牆雙伺服器方式。

(2)入侵檢測系統(IDS)

防火牆雖然很好,但是防火牆也有很多的不足,比如防火牆不能防範不經由防火牆的攻擊、防火牆不能防範新的網路安全問題。為了彌補防火牆的不足,我們可以利用入侵檢測系統,來保證計算機網路的安全。入侵檢測(Intrusion Detection),顧名思義,便是對入侵行為的發覺。它通過對計算機網路或計算機系統中的若干關鍵點收集信息並對其進行分析,從中發現網路或系統中是否有違反安全策略的行為和被攻擊的跡象。入侵檢測的軟體與硬體的組合就是入侵檢測系統(Intrusion Detection System,簡稱IDS)。

(3)虛擬專用網(VPN)技術

虛擬專用網VPN(Virtual Private Network)是一門網路新技術。顧名思義,虛擬專用網不是真的專用網路,它利用不可靠的公用聯網路作為信息傳輸媒介,通過附加的安全隧道,用戶認證和訪問控制等技術實現與專用網路相類似的安全功能,從而實現對重要信息的安全傳輸。利用虛擬專用網技術,我們可以營造一個相對安全的網路。

(4)病毒防治技術

電子商務中的計算機網路不斷受到病毒攻擊的危害,為了把計算機病毒的危害減小到最低,我們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從入手:一是高度重視計算機病毒;二是安裝計算機病毒防治軟體,不斷更新病毒庫。

2.商務交易安全技術

為了營造一個安全的電子商務環境,我們一定要保證傳統的商務活動在互聯網上進行的安全,我們就應該建立一個電子商務的安全體系。

(1)基本加密技術

將明文數據進行某種變換,使其成為不可理解的形式,這個過程就是加密,這種不可理解的形式稱為密文。解密是加密的逆過程,即將密文還原成明文。採用密碼技術對信息進行加密,是最常用的安全手段。在電子商務中,獲得廣泛應用的現代加密技術有以下兩種:對稱加密體制和非對稱加密體制。基本加密技術是電子商務安全體系的基礎,也是安全認證手段和安全協議的基礎,利用它可以保證電子商務中信息的保密性。

(2)安全認證手段

利用基本加密技術還只能保證電子商務中信息的保密性,為了營造安全的電子商務環境,我們還必須保證電子商務中的信息的完整性,通信的不可抵賴、不可否認,交易各方身份的認證,信息的有效性,這就得利用以基本加密技術為基礎開發的安全認證手段:

①利用數字信封技術保證電子商務中信息的保密性。

②利用以Hash函數為核心的數字摘要技術來保證電子商務中信息的完整性。

③建立CA認證體系給電子商務交易各方發放數字證書,保證電子商務中交易各方身份的認證。在電子商務中,為了使眾多的認證機構CA(Certification Authority)具有一個開放的標准,使以之間能夠互聯、互相認證,實現安全的CA管理,這就需要建立公鑰基礎設施(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簡稱PKI)。

④利用數字時間戳來保證電子商務中信息的有效性。

⑤利用數字簽名技術來保證電子商務中的通信的不可抵賴、不可否認,信息的有效性。

(3)安全協議

要保證電子商務環境的安全,必須把安全認證手段跟安全協議配合起來建立電子商務安全解決方案。目前電子商務中有兩種安全認證協議被廣泛使用,即安全套接層SSL(Secure Sockets Layer)協議和安全電子交易SET(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協議。

(二)制定電子商務安全管理制度

電子商務安全管理制度是用文字形式對各項安全要求所做的規定,這些制度應該包括人員管理制度、保密制度、跟蹤審計制度、系統維護制度、數據備份制度、病毒定期清理制度等。

(三)加強誠信教育,建立社會誠信體系

電子商務中的很多安全問題比如交易的抵賴、否認、個人隱私權的破壞,說到底還是人的誠信問題,為了促進電子商務更好的發展,打消消費者對於電子商務的安全顧慮,我們應該加強誠信教育,建立社會誠信體系。

『拾』 我想要找電子商務法律有關的案例

電子商務法律案例

文:深水魚,[2004-10-29 21:19:58]閱讀1516人次

(台灣)日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北京快樂谷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2004)二中民初字第0274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4)二中民初字第02743號

原告(台灣)日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省台北縣中和市橋和路88號9樓。

法定代表人潘延鴻,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徐彬,北京市首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快樂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崇文區幸福大街甲39號308室。

法定代表人王偉,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王茅,男,漢族,1973年1月13日出生,北京高博隆華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專利代理人,住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朝陽區將台辦事處1號。

委託代理人李慶民,北京市高博隆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台灣)日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躍公司)與被告北京快樂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快樂谷公司)合作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4年2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託代理人徐彬、被告法定代表人王偉及其委託代理人王茅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日躍公司起訴稱:「波奇鼠電腦教程」是原告獨立研製開發完成的,是一套適用於幼兒園電腦多媒體教學課程的專業軟體。2001年4月18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幼兒園電腦教學課程光碟合作草約》(以下簡稱《合作草約》),約定:原告提供波奇鼠電腦教程母版與生產技術資料,被告代理在國內生產與發行;原告獲收益的20%,被告獲收益的80%;「波奇鼠電腦教程」的著作權由原告擁有。2001年8月19日,被告委託第三方復制了「波奇鼠電腦教程」及相關產品1000套,並公開銷售發行。在銷售的該教程和演示盤上署被告的名稱,沒有註明原告為權利人。2001年8月2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協議書》,允許被告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著作權登記,但原始著作權歸屬原告。2001年12月12日,原告代表徐力川和被告法定代表人王偉簽訂《備忘錄》,約定「波奇鼠電腦教程」軟體在國內的著作權登記應回歸原告,每套「波奇鼠電腦教程」由被告向原告支付700元至850元的權利金。但是被告一直沒有履行上述草約、協議和備忘錄中約定的條款,沒有向原告支付使用的報酬,為此,原告於2002年3月、8月分別向被告發出了解約通知。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合作草約》和《協議書》;被告返還涉案軟體著作權登記證;被告停止製作、銷售涉案光碟產品;被告支付因違約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被告快樂谷公司答辯稱:原告主張的「波奇鼠電腦教程」軟體的著作權應歸屬於(台灣)合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鑒於該公司與原告就涉案軟體的著作權權屬糾紛正在台灣法院審理之中,本案應中止審理。被告享有涉案37片光碟的「波奇鼠兒童電腦多媒體教程教育軟體」的著作權,《合作草約》涉及的產品為30片的電腦光碟,被告依據該草約規定對原告的「波奇鼠電腦教程」光碟進行了改版重製,致使該電腦光碟的內容及形式發生了變化,改版重製後的光碟產品為37片,被告對其應享有著作權,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涉案37片光碟的「波奇鼠電腦教程」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沒有道理。被告完全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存在違約的情況,《合作草約》和《協議書》仍然有效,應繼續履行。原告未提供被告違約的任何證據,要求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沒有依據。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日躍公司為證明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

1、「波奇鼠電腦教程」母碟一套(37片)和《研發日記》,用以證明由被告登記注冊的「波奇鼠兒童電腦多媒體教程教育軟體」是原告自己獨立研製開發的;

2、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合作草約》,用以證明被告存在違約行為;

3、被告與北京人文金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文金標公司)簽訂的《委託製作合約書》,用以證明被告委託第三方復制涉案軟體及相關產品1000套;

4、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協議書》,用以證明被告存在違約行為;

5、《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和《比對報告書》,用以證明被告將原告獨立研發的「波奇鼠電腦教程」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了登記;

6、被告法定代表人王偉與徐力川於2001年12月12日簽訂的《備忘錄》,用以證明被告存在違反該備忘錄的行為;

7、2002年3月29日和2002年8月16日的《解約通知》,用以證明原告已兩次向被告發出解約通知。

被告快樂谷公司為證明其抗辯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材料:

1、《波奇鼠多媒體系列光碟授權書》,用以證明原告授予被告波奇鼠多媒體教程版權、重製改版及發行的權益;

2、被告與案外人薛莉、劉洪霞簽訂的《委託合同》,用以證明被告對「波奇鼠兒童電腦多媒體教程」進行了改版創作;

3、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崇文區人民法院(2002)崇民初字第1288號民事調解書,用以證明被告拿到「波奇鼠電腦教程」產品的時間和數量;

4、《波奇鼠電腦多媒體教程取貨單》,用以證明原告代理人徐力川委託復制了「波奇鼠電腦教程」並提取了部分產品;

5、(台灣)合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原告著作權糾紛的訴訟材料,用以證明原告並不享有涉案「波奇鼠電腦教程」的著作權;

6、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證明事項同上。

被告快樂谷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材料發表了如下質證意見:

對原告證據1的母碟、證據5的《比對報告書》、證據6《備忘錄》和證據7的第一份《解約通知》的真實性持有異議,認為上述證據材料沒有履行公證認證手續;對其他證據的真實性不持異議;證據1的《研發日記》是電腦製作完成的,沒有研發的具體時間和研發人員的簽名,軟體存在反編譯的可能,該證據不具有證明力;證據2《合同草約》中規定「波奇鼠電腦教程」為30片,而被告委託復制發行的「波奇鼠兒童電腦多媒體教程」為37片,被告對後者享有著作權,不存在違約行為;證據7中2002年8月16日的《解約通知》,被告沒有收到。

原告日躍公司對被告提交的證據材料發表了如下質證意見:

對證據1、3不持異議;對證據2持有異議,認為軟體的著作權應為對程序的編寫,旁白、配音不是改編,且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該合同是否實際履行了;證據4可以證明大部分涉案軟體產品已由被告法定代表人王偉提走,徐力川只提走少部分,且徐力川於2002年10月之前系被告的股東,其行為代表被告,徐力川在2002年10月之後才轉到原告工作;證據5不構成中止本案的理由,本案是合同糾紛,該證據與本案無關;證據6不具備公證、認證手續,且被控對象為林銘郎個人,與本案無關。

基於雙方當事人發表的質證意見,本院認證如下:

對於原告證據1,鑒於被告認可原告證據1的母碟與被告委託復制、出版的涉案軟體產品的內容一致,本院對該事實予以確認;被告未能提交相反證據,本院對《研發日記》證明力予以確認。鑒於被告對於原告證據2、3、4的真實性不持異議,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證據效力予以確認。對於原告證據5,鑒於被告對於《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不持異議,本院予以確認;由於被告未能提交相反證據,原告自行出具的《比對報告書》視為其對涉案軟體產品內容比對的事實陳述。對於原告的證據6,鑒於被告對其真實性持有異議,認為該證據缺乏原件,且該《備忘錄》只有個人簽字,依據原告的主張,徐力川此時仍系被告股東,不能夠代表原告,因此該《備忘錄》內容不能對原被告雙方產生約束力,故本院對此證據的證明力不予確認。對於原告的證據7,被告對第一份《解約通知》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但對第二份《解約通知》的真實性予以認可,雖被告認為沒有收到第二份《解約通知》,但該證據作為原告單方向被告發出的聲明文件,本院對此證據的證明力予以確認。

對於被告的證據1、3、4,鑒於原告對其真實性不持異議,本院對該證據的證明效力予以確認。對於被告的證據2,雖原告對其真實性持有異議,但原告認可被告對涉案軟體進行了旁白、配音和部分改動工作,故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但對於原告認可的上述事實予以確認。對於被告的證據5,鑒於原告對其真實性不持異議,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予以確認。對於被告證據6,鑒於原告對其真實性持有異議,該證據不具備公證、認證手續,被告對此未能進一步舉證,故本院對其真實性不能確認。

根據當事人的舉證、質證、陳述及本院的認證,本院查明本案事實如下:

2001年4月18日,原告日躍公司與被告快樂谷公司簽訂了《合作草約》。該草約約定:由原告提供幼兒園電腦教學課程光碟產品,被告負責該產品的行銷推廣及售後服務;該光碟產品的內容與框架為30片電腦光碟(內容分三級),第一級合計60個單元,第二級合計60個教學單元,第三級合計90個游戲單元;該光碟產品如需更改語言版本(如北京話等),被告應找尋適切且專業之配音員,協助原告修改該光碟產品,以利被告行銷推廣;被告負責將該光碟產品送有關單位審查,符合目標市場之相關法令,以利該光碟產品的推廣及合法性;原告負責該光碟產品的內容適切性修改,並配合被告三審之調整;原告負責提供被告該光碟產品之完整的光碟母片、圖標檔案、上下標檔案、老師教學指引等原版資料一份,交予被告印製、壓片、包裝並上市推廣;原告尊重被告行銷之主權,全權授予被告市場之推廣及服務;雙方合作期間所接觸之產品資料及資訊均需堅守保密之原則,不得向第三者告知,以保雙方之權益,惟合作之事實則不在此約定;被告於合作期間如需原告派遣相關人員至被告指定處協助,則原告人員之相關差旅及食宿費等均由被告負擔;雙方的受益約定是,該光碟產品(每家)及加購之每套費用,由被告獲行銷代理收益80%,由原告獲授權收益20%,雙方依產品出貨明細,收取各自之收益,原告依被告產品出貨明細向被告請款,並依所得開立證明或發票給予被告;該光碟產品智慧財產權及著作權歸屬於原告擁有,被告應遵守相關智慧財產權法律及著作權法律;雙方建議合作之有效期間為5年,即2001年4月18日起至2005年4月17日為止,任何變更或修改,均需於雙方同意後,以書面方式進行;以上草約條款為雙方合作之大綱,相關細節雙方可在正式合約中另行簽訂。

同日,原告與被告簽訂《波奇鼠多媒體系列光碟授權書》,約定:原告授權被告擁有波奇鼠多媒體系列光碟之授權地區版權,並可於授權地區在授權期間內享有重製改版及發行之權益,授權地區為中國大陸,授權期間為2001年4月18日至2005年4月17日。

2001年8月19日,被告與人文金標公司就波奇鼠兒童電腦多媒體教程軟體簽訂《委託製作合約書》,約定:人文金標公司接受被告委託,提供下列貨品與服務:1、軟體光碟碟面設計一款三十九式;2、安全盒彩色封面封底設計一款三十九式;3、修改與排版兒童練習本六冊;4、修改與排版教學手冊四本;5、大班、中班、小班、英語裱糊抽取盒設計四款;6、軟體成套大包裝盒設計一款;7、軟體光碟碟面印刷膠片一款三十九式;8、光碟母版三十九個;9、軟體光碟復制三十九式共計三萬九千張;10、透苯圓角安全盒三萬八千個(每個74克)。合約書還約定:被告支付人文金標公司附件費用表所列款項,應於簽署合約時交付人文金標公司本年9月30日以前到期支票或現金人民幣139 000元,被告於本年8月28日支付人文金標公司所墊付的第三方印刷廠商定金人民幣51 000元。

2001年8月25日,原告就電腦多媒體產品——波奇鼠電腦多媒體教學軟體委託被告在中國大陸申請電腦軟體著作權事宜與被告簽訂了《協議書》,約定:以被告名義在中國申請著作權登記;原始著作權歸屬於原告;被告於合作約定期限內代理原告波奇鼠軟體或相關產品在中國境內發行;所有波奇鼠軟體或相關產品需在中國境內發行前之製造事宜,由被告負責協調處理,但被告應於與製造商所簽立之委託書中增列原告同意欄,並且在原告或原告之指定代理人簽訂前,被告不得擅自製造。

2001年9月26日,中國國家版權局向被告快樂谷公司頒發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軟著登字第0011120號,登記號為2001SR4187,軟體名稱為波奇鼠兒童電腦多媒體教程教育軟體(簡稱:波奇鼠電腦教程)V1.1,著作權人為被告,推定該軟體著作權人自2001年7月29日起,在法定期限內享有該軟體的著作權。

2002年6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崇文區人民法院就人文金標公司與快樂谷公司之間波奇鼠兒童電腦多媒體教程軟體《委託製作合約書》糾紛出具(2002)崇民初字的1288號民事調解書,調解書主要內容為:2002年9月30日前,快樂谷公司給付人文金標公司加工費21萬元。

2002年6月14日,人文金標公司出具關於快樂谷公司委託製作債務問題的聲明,列表說明快樂谷公司於2002年5月23日向人文金標公司倉庫提貨情況,表明快樂谷公司實際提領波奇鼠軟體光碟748套。

快樂谷公司委託人文金標公司製作的波奇鼠兒童電腦多媒體教程光碟外包裝盒上、光碟彩封上及光碟碟面上均印有「北京快樂谷科技有限公司授權 中國標准出版社出版發行」和「版權所有 翻制必究」字樣。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認可被告快樂谷公司以著作權人的身份與中國標准出版社簽訂波奇鼠兒童電腦多媒體教程出版、發行合同,但認為在該光碟產品上標註上述內容,沒有標明原告作為著作權人的身份,屬違反雙方的約定。同時原告認為涉案光碟中版權頁標明「北京快樂谷科技有限公司發行服務 版權所有 翻制必究」字樣,含義混淆。

2002年8月16日,原告向被告發 「解除通知」函件傳真,聲明:被告已違反《合作草約》第二條第四、六、十一款、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一款約定,造成原告及波奇鼠軟體產品的商譽損失與經濟利益損失,故決定中止與被告的合作,解除與被告的所有文件,自本日起被告不得再作任何波奇鼠軟體著作權與代理權之主張或宣示及不得再進行任何波奇鼠銷售行為,否則,將負後續賠償與法律責任。

根據被告快樂谷公司出具的波奇鼠多媒體教程取貨單,被告快樂谷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偉於2001年7月30日至2001年9月19日期間,提取波奇鼠電腦多媒體教學全套光碟58套,波奇鼠電腦多媒體教學演示盤350套;徐力川於2001年8月28日至2002年1月7日期間,提取波奇鼠電腦多媒體教學全套光碟108套,波奇鼠電腦多媒體教學演示盤101套。被告認為徐力川提貨行為代表原告,原告主張徐力川在上述期間仍為被告股東,其提貨行為代表被告,徐力川系2002年10月之後到原告處工作。由於原告提交的證據《備忘錄》,用以表明徐力川於2001年12月12日簽訂該備忘錄時已代表原告,故對於徐力川身份變化的時間點,原告未能提交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

被告快樂谷公司主張其委託人文金標公司製作涉案波奇鼠多媒體教程光碟產品1000套,對此原告予以認可。但被告主張其僅從人文金標公司處拿到該光碟產品735套,而原告日躍公司代理人徐力川擅自提取該光碟產品150餘套,對此原告不予認可,原告就此主張被告銷售至少1000套涉案光碟產品,但其未能提交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迄今為止,被告認可銷售該光碟產品248套,現存貨總計546套,包括庫房存貨346套,余貨樣品在各地代理商手中未銷售的約200套,該光碟產品的市場零售價為2500元,但其實際銷售價格為1000元左右,對此,被告未能提交證據予以證明。原告對被告上述認可的事實持有異議,但未能提交相應的證據支持其異議主張。

訴訟中,被告快樂谷公司主張涉案37片光碟產品系其委託案外人完成旁白、配音工作,並對於《合作草約》約定的30片光碟產品進行了圖形、畫面、結構、音樂等改版製作,其享有37片光碟產品的著作權。但原告日躍公司認為被告只是進行了37片光碟產品的旁白、配音工作,《合作草約》約定的30片光碟產品是由雙方共同商定變動為37片光碟產品,37片光碟產品的著作權仍由原告享有,並提供自行出具的37片母碟及《比對報告書》加以佐證。根據原告出具的《比對報告書》,37片母碟與涉案37片光碟產品除在安裝方式不同及啟動進入畫面時部分相同外,其他方面均相同,被告對於37片母碟與其委託製作並銷售的涉案37片光碟產品在內容上是一致的事實未提出異議。

庭審中,被告快樂谷公司提出《合作草約》約定原告對波奇鼠電腦教程軟體享有版權,但該版權權利處於不確定狀態,因為原告的「波奇鼠電腦教程」軟體涉嫌侵犯(台灣)合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著作權,(台灣)合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提出刑事和民事的起訴,原告雖認可存在此事實,但主張台灣法院均未予實際受理,上述事實與本案並無關聯。

庭審後,原告提交被告法定代表人王偉與徐力川、程振武於2001年3月9日簽訂的協議書復印件一份及人文金標公司出具的被告於2002年5月23日提取波奇鼠軟體及相關產品數量的統計表復印件,用以表明王偉與徐力川、程振武三人為被告的股東及被告提取波奇鼠軟體748套、波奇鼠演示盤359套等,但上述證據材料的提交時間已超過原告的舉證期限,亦未有理由能夠說明上述證據材料屬於新證據,故本院對上述證據材料不予採納。

另查,原告認為被告快樂谷公司委託人文金標公司加工製作涉案光碟產品1000套,每套單價2500元,均已售出,並以此為據主張被告按照雙方《合作草約》關於收益分配的約定賠償其人民幣50萬元,計算公式為:1000×2500×20%。被告對此不予認可,主張其實際銷售248套,且原告代表人徐力川已提取部分涉案光碟產品,原告因此已實際獲取收益,被告不應支付其銷售涉案光碟產品收益金。此外,原告未主張其他方面的經濟損失。

本院認為:原告日躍公司與被告快樂谷公司簽訂的涉案《合作草約》及《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據法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被告以原告與案外人(台灣)合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侵犯著作權糾紛,原告作為涉案波奇鼠電腦多媒體教程軟體著作權人的身份尚不確定為由,提出中止本案審理的主張,鑒於該主張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納。

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為:被告是否存在違反涉案《合作草約》及《協議書》約定行為;是否應向原告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合作草約》及《協議書》是否應予解除。

首先,關於被告是否存在違反涉案《合作草約》行為的問題。

原告主張被告銷售涉案波奇鼠電腦多媒體教程光碟產品,並未向原告支付《合作草約》約定的收益金,構成違約。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被告委託人文金標公司製作涉案光碟產品,並實際提取該光碟產品748套。被告雖主張其提取涉案光碟產品735套,實際銷售248套,銷售單價為每套2500元,實際銷售單價為每套約1000元人民幣,還有約200套涉案光碟產品在外地代理商處尚待銷售,但對於上述統計結果,其未能提交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原告雖主張被告委託人文金標公司製作涉案光碟產品1000套,並實際提取和銷售了涉案光碟產品1000套,但其亦未能提交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鑒於被告認可其實際庫存346套,本院以本案證據能夠證明的被告實際提取涉案光碟產品748套及被告認可的實際庫存346套為依據,視為被告銷售涉案光碟產品402套。由於雙方對於按照涉案光碟產品的銷售金額按比例獲取利益的《合作草約》約定條款不持異議,因此,被告應針對其所銷售的402套涉案光碟產品按照雙方約定的比例向原告支付相應的收益金。雖《合作草約》未明確約定被告向支付原告收益金的履行期限,但根據法律規定,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確的,在留有必要的准備時間的前提下,債權人可以隨時請求債務人履行,因此,鑒於被告於2002年5月23日已提取涉案光碟產品748套並陸續進行銷售後,經原告於2002年8月16日向被告發出因被告未履行支付收益金的約定義務,就此解除《合作草約》的通知,直至原告提出訴訟主張,被告尚未就所銷售的涉案光碟產品向原告支付相應的收益金,因此,應認定被告的上述行為構成了違約。被告主張雙方應就支付收益金事宜進行協商,被告尚未向原告支付相應收益金行為不構成違約,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採納。

其次,關於針對被告上述違約行為,原告主張被告支付其50萬元人民幣賠償金是否成立的問題。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原告通過其代表徐力川,於2001年8月28日至2002年1月7日期間內提取涉案光碟產品108套。原告主張徐力川於上述期間並不代表原告而是代表被告,徐力川系2002年10月之後方具有代表原告的身份,因此,上述期間徐力川提取涉案光碟產品的行為不能視為代表原告,而是作為被告的股東代表被告。然而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6《備忘錄》,原告明確表明徐力川於2001年12月12日在《備忘錄》上簽字是代表原告的,可見,原告關於徐力川系2002年10月之後方具有代表原告的身份的陳述與其對於證據6《備忘錄》所作的陳述是相互矛盾的。據此,應認定原告關於徐力川提取涉案光碟產品的期間不代表原告的主張不具有真實性。原告實際提取涉案光碟產品108套,其直接提取涉案光碟產品並自行處分的行為,亦違反了《合作草約》關於被告負責該產品的行銷推廣及售後服務等相關約定。如前所述,被告實際銷售涉案光碟產品402套,按照《合作草約》約定的收益分配比例及該光碟產品標明的單價2500元人民幣,被告應向原告支付收益金為201 000元人民幣(計算公式為402×2500×20%),而原告實際處分涉案光碟產品108套,實際價值為27萬元人民幣(計算公式為108×2500),原告由此所獲取的價值足以抵銷被告應向原告支付的收益金,因此,被告無需就其銷售涉案光碟產品402套向原告支付相應的收益金。原告在本案中提出被告已銷售涉案光碟產品1000套,被告就其違約行為向原告支付50萬元人民幣收益金損失的訴訟主張,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關於被告委託製作涉案光碟產品是否違反《合作草約》與《協議書》中關於著作權權利約定問題。

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合作草約》中約定由原告提供版權的30片光碟波奇鼠電腦多媒體教程軟體與涉案被告委託製作並銷售的37片光碟波奇鼠兒童電腦多媒體教程軟體內容基本一致,除在旁白、配音等方面依據《合作草約》進行了必要的變動外,二者基本相同。被告主張其依據雙方簽訂的《授權書》取得了對30片光碟波奇鼠電腦多媒體教程軟體進行改版的權利,其在旁白、配音、音樂、畫面等方面對該軟體作了較大的變動,融入了被告的創作成果,因而形成了37片光碟波奇鼠兒童電腦多媒體教程產品,其對該光碟產品享有著作權。但被告對其上述主張,未能提交相應的證據予以支持,本院對其上述主張,不予採納。

根據本案現有證據,2001年4月18日,原告與被告同時簽訂了《合作草約》和《授權書》,依據該《授權書》,被告經原告授權擁有在中國大陸地區對該光碟產品的版權,被告在授權期間內享有重製改版及發行的權益。該《授權書》是對《合作草約》中關於著作權權利約定內容的具體化,明確了被告對涉案光碟產品享有授權范圍內的著作權權益。同年8月19日,被告委託人文金標公司加工製作涉案光碟產品,包括復制光碟及設計、印製包裝盒等。由人文金標公司加工製作的涉案光碟產品外包裝盒上、光碟彩封上及光碟碟面上均印有「北京快樂谷科技有限公司授權 中國標准出版社出版發行」和「版權所有 翻制必究」字樣的版權說明,涉案光碟中版權頁標明「北京快樂谷科技有限公司發行服務 版權所有 翻制必究」。由此可見,被告的上述行為是符合《合作草約》和《授權書》約定的。在此之後的8月25日,原告與被告又簽訂《協議書》,約定被告可以自己名義在中國申請涉案波奇鼠電腦多媒體教程軟體的著作權登記,該軟體的原始著作權歸屬於原告。該《協議書》不再確認被告享有涉案光碟產品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版權,對於涉案光碟產品的著作權權利約定內容與《合作草約》趨於一致。

關於涉案光碟產品包裝上標注的版權說明是否構成違約的問題,由於被告委託製作帶有涉案版權說明的光碟產品的行為發生在《協議書》簽訂之前,且在《協議書》簽訂之前,被告依據《授權書》享有相應權益,同期,原告代表徐力川和被告法定代表人王偉已實際提取部分涉案光碟產品,因此,涉案光碟產品包裝上標注的版權說明形成於《協議書》簽訂之前,《協議書》的約定內容不應對被告前述行為產生約束力。雖上述版權說明未標注原告為涉案光碟產品的原始著作權人,存在不妥之處,但由於原告認可被告以自己名義申請涉案波奇鼠電腦多媒體教程軟體著作權登記,並授權中國標准出版社出版發行涉案光碟產品,因此,並不能由「北京快樂谷科技有限公司 授權 中國標准出版社出版發行 」和「版權所有 翻制必究」直接得出被告以涉案光碟產品著作權人自居,違反了《協議書》關於著作權相關約定的結論。綜合上述理由,被告在其委託製作的涉案光碟產品上所作版權說明,並未違反被告與原告簽訂的《協議書》約定,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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