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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律實踐

發布時間:2024-10-29 01:04:20

『壹』 通過學習電子商務法將如何將本法應用到實際工作中

下面新聞可以作為素材。
中消協解讀《電子商務法》:如何應對大數據殺熟
[電子商務經營者要認真學習《電子商務法》規定,對照法律要求,及時改進服務和管理,切實承擔法定義務和責任;希望有關政府部門加強研究]
[截至2017年12月21日,中消協共收到全國酷騎單車消費者要求退還押金、預付費、請求移交犯罪線索的來信2064封,並向有關公安機關提交了《刑事舉報書》。]
中國電子商務在爆發式增長的同時,也呈現出多種亂象:有些微商虛假宣傳、承諾不兌現;有些電商經營者刷銷量、刷好評、刪差評,嚴重誤導消費者;有些平台出現「大數據殺熟」的情況,引發公眾不滿,等等。
《電子商務法》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對電商領域亂象加以規范,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9月25日,中國消費者協會結合有關投訴情況和部分案例,對新出台的《電子商務法》進行解讀。
微商被納入管理
在電商領域,通過微信、網路直播等形式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情況日益增多,也帶來了很多消費維權新問題。
比如,由於線上開設店鋪缺乏信用保證體系,其進入門檻低,無營業執照;在出現消費糾紛後,有些微商直接刪除好友或更換賬號逃避法律責任,消費者維權困難等。
《電子商務法》第九條規定中,通過「其他網路服務」將這些新形態和涉及主體納入其中,明確利用微信朋友圈、網路直播等方式從事商品、服務經營活動的也是電子商務經營者。
這意味著,通過微信、網路直播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將被納入管理。中消協解讀稱,這樣有利於加強對相關領域的監管,有利於更好解決此類消費糾紛。
對於電商經營者刷銷量、刷好評、刪差評等「炒信」、「刷單」行為,為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新出台的《電子商務法》也提出了「禁止虛構交易、編造評價,平台不得刪除評價」的要求,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信息披露的一般義務。
比如,第十七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准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再比如,第三十九條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
如何應對大數據殺熟
據一些消費者反映,在線預訂酒店、預約車輛時遭遇平台、電商殺熟。
一位姓廖的消費者稱,自己經常通過某旅行服務網站預訂某個特定酒店的房間,長年價格在380元到400元左右。偶然一次,他通過前台了解到,酒店房間淡季價格在300元上下,用朋友賬號查詢後發現,果然是300元;但用自己的賬號去查,還是380元。
當前,電子商務經營者積累了大量用戶個人信息、交易記錄等,並利用大數據對消費者進行個人畫像,有目的地提供搜索結果,進行精準營銷。有些平台甚至出現「大數據殺熟」的情況,引發公眾不滿。
為此,《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定,一是在針對消費者個人特徵提供商品、服務搜索結果的同時,要一並提供非針對性選項,通過提供可選信息,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二是電子商務經營者發送廣告的,還應遵守《廣告法》規定。三是明確違反本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另外,2017年以來,悟空、酷騎、小鳴、小藍等共享單車企業,因融資困難、資金鏈斷裂等原因,相繼停止運營。由於這些共享單車企業向消費者收取押金後,大多存在違規挪用押金行為,造成消費者押金難退。截至2017年12月21日,中消協共收到全國酷騎單車消費者要求退還押金、預付費、請求移交犯罪線索的來信2064封,並向有關公安機關提交了《刑事舉報書》。押金是租用特定標的物的質押擔保,屬於擔保物權的一種,主要擔保合同的履行。押金的所有權屬於消費者,經營者在任何情況下不得挪用。新出台的《電子商務法》明確了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押金退還義務,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比如,一是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收取押金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設置退還障礙;二是規定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三是對於未按規定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或者不及時退還押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進行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平台經營者的連帶責任
推動新的《電子商務法》出台「平台經營者未盡自身應盡義務,應依法承擔責任」有三個典型案例,這三個案例也一步步引發立法部門的重視。
2017年7月中旬,高校畢業生李某通過一家互聯網招聘平台找工作遭遇傳銷騙局遇害。李某應聘的「北京科藍公司」是一家冒名招聘的「李鬼」公司。調查中發現,這類虛假崗位的招聘者目標大多是剛剛步入社會的大學畢業生,他們往往社會閱歷淺,對招聘者缺乏警惕性,且不能識破騙局。
據報道,直至事件發生前,此平台仍允許招聘單位在該平台發布第一個職位,只要資料合規,就可以先發,如果不觸發用戶舉報,就不強制審核,這也給傳銷人員有了可乘之機。
中消協將此案作為網路消費典型案例之一提供全國人大立法參考,建議明確平台經營者自身應盡義務和責任。
今年5月5日深夜,某航空公司空姐李女士乘坐某網約車平台順風車後失聯,後被發現為司機強奸殺害,因該平台存在對司機審核及人車一致問題管理不善、對順風車夜間運營未盡相應注意義務、對消費者投訴處理管理不到位等問題,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當月22日,中消協召開「促進網約車安全消費」座談會,敦促網約車平台經營者落實法定義務和責任,呼籲立法機關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平台經營者的相關規定,強化對消費者的保護,防止平台經營者逃避應盡義務和責任。在社會各界的共同推動下,《電子商務法》三次審議稿規定,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平台經營者未盡到審核義務、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8月24日,浙江溫州年僅20歲的趙女士在乘坐同一網約車平台順風車後被司機鍾某強奸殺害。據報道,發現異常時,平台缺乏便捷有效的緊急救助方式,也未及時協助趙某親友、警方提供司機信息,特別是案發前一天,曾有其他消費者投訴該司機有不軌行為,但未受到平台重視和處理。
當月27日,《電子商務法(草案)》進入最後審議階段,草案四次審議稿將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平台經營者未盡到審核義務、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由原三次審議稿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修改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在很大程度上減輕了平台經營者責任,不利於保護消費者權益,再次引發社會熱議。中消協為此表態稱,建議恢復草案三次審議稿中有關平台經營者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
經中消協與社會各界呼籲,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此高度重視,經反復權衡,新出台的《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最終明確在此種情形下,平台經營者「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就《電子商務法》有關問題答記者問,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平台經營者未盡到上述義務,按照《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構成共同侵權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
對於這一修改波折,中消協解讀稱,對於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強化經營者的底線責任,以確保消費者安全權。
除了上述的民事責任以外,《電子商務法》還規定,如果平台有相關的違法行為,還要依法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這一修改,主要是考慮到平台經營者未盡到上述義務的情況比較復雜,需要根據實際情形依法具體認定。這就需要有關司法機關、監管部門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依據法律規定,根據違法情形,作出具體判定。
對於即將施行的《電子商務法》,中消協呼籲:電子商務經營者要認真學習《電子商務法》規定,對照法律要求,及時改進服務和管理,切實承擔法定義務和責任;希望有關政府部門加強研究,盡快出台配套法規和規章,細化相關法律規定,強化監管執法,加強對消費者的保護;希望有關司法機關結合《電子商務法》規定和司法審判實踐,盡快研究出台相關司法解釋,統一裁判理念和尺度,推動司法與立法良好銜接。

『貳』 電商法律論文範文

隨著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當前法律存在著一定的之後性,人們經常產生無法可依的困惑,因此急需加強對這方面的研究工作。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電子商務與法律論文,供大家參考。

電子商務與法律論文 範文 一:治理現代化視域下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法律機制的完善

摘要:電商帶來的經濟發展動力是驚人的,同時也伴生了許多產品質量問題。傳統產品質量監管手段已然無法適應電商交易模式,引入治理現代化思維,借鑒域外 經驗 ,利用信息化技術和大數據資源,創新監管手段,形成多元主體、多方參與的電商產品質量監管長效法律機制,以應對「互聯網+」新常態對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提出的挑戰。

關鍵詞:治理現代化;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法律機制;交易平台;第三方認證機構

中圖分類號:D6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 編號:2095-4379-(2016)14-0210-02

作者簡介:萬子芊(1996-),女,漢族,江西上饒人,西南政法大學,本科在讀,研究方向:經濟法。

一、引言

「治理現代化」概念源於國家政治學領域,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將「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這不僅賦予「治理現代化」以目標理性,亦賦予其以工具理性。電商使得銷售等商務活動得以高效進行,但作為新型業態,電商產品質量監管也成為了新課題。

二、我國電商產品質量監管現狀

在電商產品質量現狀令人堪憂的情形下,我國電商產品質量監管現狀也不容客觀。在立法方面,我國現行有關產品質量監管的法律主要是規制線下交易中的交易主體和環節,專門針對電商產品質量監管的法律層級規范呈空白狀態。在執法方面,短期政策監管大行其道,監管部門間責權不明,監管忽視了電商特性,「傳統的產品質量治理機制出現斷檔和失靈」①。

十八屆三中全會將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依法治國則是實現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這不僅為我國監管電商產品質量問題帶來了新思路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即我們必須通過完善法律機制來應對電商特性對產品質量監管提出的挑戰。

三、治理現代化視域下完善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法律機制之建議

「國家治理體系不僅包括黨和政府對社會的治理,而且也包括社會的自我治理以及與政府的合作治理」②,在治理現代化這一工具理性的引導下,社會共治是完善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法律機制的基本導向,即必須打破政府自上而下單一主體的治理模式,發揮交易平台的市場主體地位,鼓勵社會第三方參與產品質量監管。

(一)形成政企結合的電商產品質量監管主體

電商的流動性和虛擬性使得判斷產品質量問題究竟發生在哪一環節十分困難,現實中出現各部門監管重疊、不協調的現象。本文認為為了消弭「九龍治水」的監管困境,我國可以借鑒日本的經驗,突破傳統以產品質量問題發生環節為劃分標準的權力劃分方式,設立一個綜合性的電商產品質量監管部門,從「搖籃到墳墓」均由具體的特定機構管理,明確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權力主體,防止出現責任推諉現象。此外,由於網上交易的跨地域性,我國還應明確屬地查處監管原則,明確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權的地域劃分。

(二)健全電商市場准入機制

交易平台出於利益考量對站內經營者資質審查態度曖昧,流於形式,這給產品質量監管造成了極大的障礙。本文認為我國應健全電商市場准入機制,對於交易平台中的企業主體採取強制工商登記,個人採取強制個體工商戶登記,完善工商經濟戶籍庫;對於跨境電商,要實行跨境電商企業備案制度,這不僅使產品質量責任主體有跡可循,亦「有利於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優化資源配置,淘汰一部分不具有經營實力的小型網商,提高產品質量」③。

(三)明確交易平台謹慎質量信息審查義務

在電商領域,由於消費者無法實際接觸商品獲取真實的產品質量信息,買賣雙方的質量信息不對稱現象尤為明顯,如果沒有其他機制的介入,產品交易雙方無法改變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就會產生「劣幣驅除良幣的逆向選擇的例子――檸檬問題」④,要解決這種市場失靈就要將真實的產品質量信息告訴消費者。因此本文認為我國應當對通過平台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並賦予網上交易平台服務提供者以質量信息審查並及時刪除虛假的產品質量信息的義務,在平台未履行審查義務時,明確交易平台連帶責任,倒逼平台履行質量管理義務。由政府監管部門督促平台履行「審查――刪除」義務,平台監督站內經營者發布真實質量信息,構建電商產品質量監管閉環系統。

(四)完善第三方機構主導作用下的質量認證法律機制

國家治理現代化強調政權所有者、管理者、利益相關者和其他社會主體等多種力量合作管理的重要性,同時與政府機構相比,第三方機構有更深厚的專業能力,更完整的測試條件,更積極的執行 措施 ,我國應完善第三方機構主導作用下的質量認證法律機制。一方面,我國可以仿效我國台灣地區經驗,⑤建立第三方機構主導作用下的電商產品質量認證制度,由第三方機構來進行質量認證,把網路銷售的信用記錄添加至產品質量認證中,保證認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鼓勵電商經營者提升產品質量。另一方面,「基於政府,企業和第三方認證機構三方的監管博弈可知,質量認證中的』尋租』行為與政府對第三方認證機構的監督因素有關」⑥,為了防止企業與第三方認證機構的尋租行為,我國還應通過政府介入第三方產品質量認證系統,以進行認證後監督的方式建立起公正的電商產品質量認證制度。

(五)完善多方合力下的監管法律機制

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是一個環環相扣的過程,要實現質量監管線上線下無縫銜接,就必須建立多方合力參與的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法律機制。

1.建立電商產品追溯機制

在電商中,所有網路行為都被記錄,物聯網能夠對流通領域的所有數據進行全線監控,交易環節數據化實際上是為產品質量監管助力,但由於現有監管模式無法有效銜接線上線下信息,產品溯源出現困難。本文認為,單一的政府監管部門已不足以應對互聯網+背景下產品溯源的大數據需求,一方面,我國應在實行嚴格的市場主體登記制度基礎上,借力組織機構代碼,充分利用其主體標識和物品編碼的追溯功能;另一方面要求網上交易平台服務提供者開放數據資源,結合第三方機構的產品質量認證體系,推動跨地區追溯體系對接和信息互通共享,建立統一的電商產品追溯體系,將執法措施落到實處,提高質量源頭管控能力。 2.建立風險預警下的電商產品質量信息共享制度

「科斯在《社會成本問題》中提出的交易成本分析方式是法經濟學的基本分析 方法 ,由此發展出的預防模型的核心問題就是給定最優的防預水平後設計法律規制以實現之」⑦,但我國現有的產品質量監管仍停留在事後回應層面,欠缺風險預警機制,因此對於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應從被動處理產品質量問題向注重產品質量風險預警轉移,完善電商產品質量信息共享機制,將交易平台的質量信息、站內經營者信用記錄和監管部門的抽檢結果匯總,建立電商產品質量信息共享平台,再利用大數據技術進行風險預警與行業質量分析,從而從源頭預防產品質量問題,實現風險管理。通過優化產品質量信息資源配置,提高信息綜合利用效率,完善交易平台間,部門間,區域間監管信息共享和職能銜接機制,形成監管合力,使產品質量監管從微觀低效中解放出來,提高監管效能。

四、結語

傳統商務模式中的產品質量問題在電商領域同樣存在,但植根於傳統實體商務模式的產品質量監管法律機制存在的空白點和薄弱環節使得電商產品質量監管面臨著無法可依、無標准可循的尷尬境地,「立法以典民則祥」,質量監管不能僅靠政府部門孤軍奮戰,國家治理現代化要求我們引入網上交易平台服務提供者和第三方認證機構,形成多方參與、各負其責、互聯互通的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法律機制,以完善的法律制度規范電商市場主體行為,建設法制化電商發展環境,引導電商產業健康發展。

[注 釋]

①黃培東.探索構建電子商務產品質量監管新模式[J].中國質量技術監督,2015.12.

②徐曉全.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視域下縣域大部制改革的推進方向[J].領導科學,2014(9).

③孫占利.電子商務法[M].福建:廈門大學出版社,2013.26.

④__德.市場機制與產品質量發展[M].廣東:暨南大學出版社,2015,3:174.

⑤我國台灣地區的SOSA(台北市消費者電子商務協會)設立有優良電子商店標章和資訊透明化電子商店信賴標章,作為電子商務認證標志.

⑥劉長玉,於濤.綠色產品質量監管的三方博弈關系研究[J].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15(10):174.

⑦何家旭.產品質量監管體制:問題與對策[D].復旦大學,2009.17.

電子商務與法律論文範文二:關於電商平台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問題研究

摘 要 隨著全球經濟、信息化進程的加速,新生的網路科技正改變著全球人們的生活方式,人類正逐步進入網路經濟時代。電子商務這種虛擬購物方式的出現,正在給予人們生活方式的方方面面帶來深刻而廣泛的變化,對世界經濟貿易的發展亦產生了前所未有的深遠影響。電子商務的產生與發展,一方面為商家和消費者帶來諸多便利與實惠,但另一方面電子商務存在許多尚未克服的弊端,如電子平台侵權、網路商店侵權等等。本文試從我國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出發,闡述了電子商務存在的知識產權侵權問題,並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對策。

關鍵詞 電子商務 發展現狀 知識產權 對策

中圖分類號:D997.1 文獻標識碼:A

1電商平台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提出的背景

1.1我國法治實踐的需要

2011年4月21日,為進一步凈化電子商務市場環境,加大對電子商務領域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的打擊力度,國家發出《關於進一步推進電子商務領域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動的通知》。同年7月8日,商務部發出《商務部辦公廳關於做好電子商務領域打擊侵權假冒專項行動 總結 工作的通知》,特別指出打擊電子商務領域知識產權侵權的重要工作刻不容緩。2015年1月商務部電子商務司測算,2014年電子商務交易額(包括B2B和網路零售)將達到約13萬億元,同比增長25%。

1.2各國關於保護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的實踐

1.2.1美國

美國電子商務的應用領域和規模都遠遠領先於其他國家,是電子商務的起源地,更是電子商務的發達地區。目前在全球電子商務交易額中,大約有50%發生在美國。在全球商務網站中,美國佔有90%以上。這與美國良好的網路狀況、大量的高學歷網民、完善的法律體系、健全的電子支付手段、成熟的社會信用體制等一系列情況是分不開的。在電子商務立法方面,有美國的《統一電子交易法》(1999年)、《國際與國內商務電子簽章法》(2000年)。

近30年來,美國實施知識產權戰略主要沿著三種軌跡不斷伸延。一是根據國家利益和美國企業的競爭需要,對專利法、版權法、商標法等傳統知識產權立法不斷地修改與完善,擴大保護范圍,加強保護力度。近年來,隨著生物、信息及 網路技術 的發展,一些新興技術形式不斷納入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例如將網路營銷模式等理念列入專利保護范圍,在功能基因方面,美國專利申請已達4000多項,知識產權優勢明顯;二是國家加強調整知識產權利益關系、在鼓勵轉化創新方面強化立法;三是在國際貿易中,一方面通過其綜合貿易法案的「特殊301條款」對競爭對手予以打壓,另一方面又積極推動WTO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的達成,從而形成了一套有利於美國的新的國際貿易規則。

1.2.2韓國

韓國於1999年通過實施了《電子商業基本法》,該法旨在通過澄清以電子訊息(electronic message)方式進行交易的法律效力以保證交易的安全和可靠,確保公平交易,該法在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立法規制。首先,重新定義了電子商業、網上商店等概念;其次,對「網上經營者」的資格認定較為嚴格。再次,在電子商業促進方案的制定和實施中,特別指出了知識產權的保護措施。

2中國電商平台知識產權侵權問題的現實分析

2.1網路售假特徵

網路假貨的品種多、數量大。作為一種開放的網路銷售平台,淘寶網無疑是目前國內運營最為成熟的C2C 電子商務平台。淘寶2010年網購數據顯示,2010年淘寶網注冊用戶達到3.7億,在線商品數達到8億。同時,以淘寶商城為代表的B2C業務交易額在2010年翻了4倍,未來幾年也仍將保持這一增長速度。龐大的市場潛力和便利的購物環境造就了淘寶網的線上銷售奇跡,同時也催生了網路假貨的迅猛發展。

網路假貨發展勢頭強、速度快。根據艾瑞咨詢2014年度互聯網經濟核心數據 報告 ,2014年中國電子商務市場交易規模12.3萬億元,同比增長21.3%;其中,B2B電子商務市場佔比超七成,網路購物佔比超兩成,網路購物佔比有明顯提升;中小企業B2B電商市場營收增長超三成;網路購物年度線上滲透率首次突破10%;移動購物市場規模增速超200%。

網路假貨以仿品為主,隱蔽性強。近年來,由於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斷加大以及電子商務公司對網路交易環境肅清的決心不斷增強,與時俱進的網路售假者們也都摒棄了銷售偽劣商品的低層次經營模式,轉向模仿和抄襲國際知名品牌。這些產品具有很強的隱蔽性,不具備專業鑒別知識的消費者很難在短時間內輕易地從商品包裝和外觀上將其識別出來。

2.2消費者維權的現實局限

從交易行為的性質來看,知假買假是基於自願原則的理性行為。在此條件下,消費者通常掌握有關假貨的充分信息,交易雙方基於自由、自願的基礎達成交易共識,是彼此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達成的博弈均衡。

從交易商品的屬性來看,網路假貨能夠滿足消費者特定的消費需求。盡管在品質、包裝和功效等方面與正品有所差別,但假貨能滿足消費者在收入有限條件下,不能消費真貨的一種特殊的心理缺失感。

3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對策的建議

(1)加強立法實踐工作,從法律上規制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加強宏觀立法工作,積極完善立法。積極推動相關立法工作,及時修改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專門法律及其實施條例,建立健全互聯網知識產權制度和法律。

明確定義電子商務、網上商店、經營者等概念。對於這幾項重要概念的定義,是保護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和追究在侵害知識產權行為的重要前提。因為如果不明確定義網上商店、電子商務等重要概念,將會導致責任不清、難以追責的問題。

明確電子商務平台的責任和義務,確保電子商務的健康和穩定。電子商務平台的責任和義務,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除了買方和賣方以外的重要一方。電子商務平台提供了有效的購物 渠道 和購物服務,如果監管不力,在保護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方面則混亂不堪。因此,很有必要在立法上明確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的責任和義務,如定期檢查違規網路店鋪、設計一套嚴格的網路店鋪申請流程等等,確保電子商務品牌健康和產品質量。 (2)加強政府監管職能,打擊侵害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行為。 第一,中央統一領導,地方具體監管。在中央核心政策方面,應當堅持激勵創造、依法保護、科學管理的方針,既要突出重點,著力解決當前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突出問題,集中力量搞好打擊侵權假冒專項行動;又要著眼長遠,加強知識產權制度建設,積極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法治環境。在地方具體監管方面,強調各地要加強對電子商務平台的督導;啟動對涉嫌銷售侵權和假冒偽劣商品案件網店的整改工作;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通過多種方式及時曝光電子商務領域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違規企業和典型案件。第二,完善網購知識產權保護的政策體系,建立有效的網購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模式。在知識產權保護的政策體系中,應當加強政府采購過程中的知識產權審核管理,堅持防止侵權假冒商品進入政府采購渠道。加大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平台建設力度,完善知識產權舉報投訴受理機制,建立舉報投訴獎勵制度。建立健全知識產權預警應急機制,提高企業預防和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能力。第三,加強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完善司法政策和行使司法職能。一方面,司法部門應當加強知識產權司法政策調控,規范知識產權審判裁量權行使。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各類知識產權的不同特點和保護需求,明確分門別類、區別對待和寬嚴適度的宏觀司法政策;另一方面,司法部門應當積極推動知識產權領域的司法改革,知識產權審判體制和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人民法院不斷強化知識產權司法改革意識,繼續抓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關於人民法院工作的貫徹落實。

(3)加強電子商務平台監管,保護知識產權不受侵犯。電商平台配合相關部門完善網購平台監管,加強商品認證能力。圍繞交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所建立的規則一定是一個綜合的制度,不僅涉及知識產權法各個領域,也會涉及很多諸如店鋪名等法律上未定性的問題,更要有一套高效的投訴受理機制。多數電商平台在接受和處理來自用戶的投訴方面已經有了相對完善的模式,但是網上商品認證監管處於真空。應該將傳統市場內的商品認證、抽檢監管等手段延伸到網路平台上,加強商品認證能力。

(4)樹立消費者維護知識產權意識,提高網路商店職業道德。第一,改變網購消費習慣。幫助消費者要積極了解電商知識產權,明確電子商務中所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的重要性,明晰相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相關義務。第二,提高網路商店職業道德。電子商務的另一方網路商店在積極守法的前提下,仍需提高自身職業道德,切實履行義務,在銷售商品過程中,積極履行維護品牌商合法權益,在網購中保護知識產權。

4結語

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是在飛速發展的經濟時代中產生的。然而,一個新生事物的發展總是伴隨著問題的產生。電子商務中,由於巨大的利益誘惑和網路平台的方便,一些網路商店的商人不顧法律的威懾和道德的譴責,鋌而走險出賣假貨、出售盜版商品、假借他人專利進行交易等等的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因此,加強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問題研究對豐富我國關於電子商務和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研究,構建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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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艾瑞咨詢最新統計數據.阿里巴巴研究中心,2014.

[5] 淘寶網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阿里巴巴研究中心,2011.

[6] 2011年中國保護知識產權行動計劃.國家知識產權局,2011.

[7] 關於進一步推進電子商務領域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動的通知.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版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2011.

『叄』 綆榪版垜鍥界數瀛愬晢鍔℃硶寰嬩綋緋誨瓨鍦ㄧ殑闂棰樸

銆愮瓟妗堛戱細鈶犲皻鏈褰㈡垚瀹屽杽鐨勬硶寰嬩綋緋伙細鍦ㄧ珛娉曞疄璺典腑錛岀己涔忕旱鍚戠殑緇熺硅冭檻鍜屾í鍚戠殑鏈夋晥鍗忚皟錛屽埗瀹氶儴闂ㄥ嚭浜庤嚜韜宸ヤ綔鐨勮冭檻錛屽線寰蹇借嗗叾浠栫浉鍏抽儴闂ㄧ殑鑱岃兘鍙婄浉浜掗棿浜ゅ弶絳夐棶棰橈紝鑷翠嬌鍑哄彴鐨勬硶瑙勫拰瑙勭珷鉶界劧鏁伴噺涓嶅皯錛屼絾鍐呭歸噸澶嶈緝宸錛岄毦宸插艦鎴愪綋緋繪х殑娉曞緥娉曡勩 鈶′笉鍏峰紑鏀炬у拰鍏煎規э細鎴戝浗鐨勬硶寰嬬粨鏋勬瘮杈冨崟涓銆佸眰嬈¤緝浣庯紝闅句互閫傚簲淇℃伅緗戠粶鎶鏈鍙戝睍鐨勯渶瑕佸拰涓嶆柇鍑虹幇鐨勭數瀛愬晢鍔¢棶棰樸 鈶㈤毦浠ユ搷浣滐細娉曞緥鐨勪竴涓閲嶈佺壒鐐瑰氨鏄鍙鎿嶄綔鎬у己銆傝屾垜鍥界殑鐢靛瓙鍟嗗姟娉曞氨瀛樺湪鍙鎿嶄綔鎬у樊鐨勭幇璞★紝姣斿傝屾斂瀹℃壒閮ㄩ棬鍜岃屾斂瀹℃壒浜嬮」鐗瑰埆澶氥(4)鐢靛瓙鍟嗗姟鍏鋒湁鏋佸ぇ鐨勪究鎹鋒у拰鏇撮珮鐨勫崗璋冩с

『肆』 電子商務里的實踐法是什麼意思

其實不只是電子商務,任何行業都需要實踐,所謂實踐出真知,如果沒有了實踐,也就只能紙上談兵。
正如哲學里經常說的一句話,要想知道梨子的滋味,就要親口嘗一嘗。

『伍』 關於電商法律方面論文

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當前人們逐漸對我國電子商務行業的發展重視起來。下文是我為大家整理的關於電商法律方面論文的範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關於電商法律方面論文篇1

淺談我國現行電子商務法律制度

摘要: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作為一種全興的商業模式——電子商務在我國迅速普及並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推手。然而與電子商務有關的法律制度卻由於相對滯後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電子商務的發展。積極研究電子商務交易模式,建立健全規范電子商務交易的法律制度,既可以保障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當事人的權益,更可以加快促進電子商務活動的健康發展。

關鍵詞:電子商務 法律制度 完善

近年來,我國的電子商務取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已經成為推動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推手,特別需要注意的是,2013年成立的上海自由貿易區更是明確了電子商務類經營性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可以控股,電子商務的發展前景形勢大好。電子商務之所以能夠取得如此大的成就,良好的技術支持以及經濟氛圍固然是不可或缺的因素,但是,電子商務的持續健康發展需要相應的法律制度的支撐。只有建立有關電子商務的完善的法律規范體系,用完善的法律規范來調整電子商務相關方的法律關系,明確交易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才能保證和促進電子商務的科學發展。

一、電子商務法律規范概述

所謂電子商務主要是指以電子交易和電子服務為核心、利用互聯網進行的各種商務活動的集合。以貨品為主要對象的電子交易行為稱之為電子交易,而以服務貿易為主要對象的電子交易行為稱之為電子服務,兩者相互獨立,是電子商務的基礎,電子商務只有在這個基礎之上才得以形成完整的系統架構。

所謂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簡言之就是調整在電子商務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與傳統的商務活動相比,以計算機網路孫稿梁為載體的電子商務並沒有改變其商務活動的本質屬性,因此在電子商務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當然受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調整商業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約束。然而,我們必須承認,電子商務活動有其特殊性,針對電子商務活動中出現的新型的特殊數字化問題,現行的法律制度往往難以應對,這就要求與電子商務的特殊性相適應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建立,既是適用於電子商務活動的專門法律規范,同時現行的商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我國現行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

(一)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現狀

由於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對我國傳統的民商事法律制度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和沖擊,我國已經開始著手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首先,《合同法》條文中有6條與電子商務活動有關。第11條關於書面形式的規定明確將數據電文納入合同書面形式的范疇,從法律上確認了數據電文的效力與傳統的書面形式鄉里相同;第16條第2款和第26條第2款界定了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要約和承諾的到達時間;第34條明確了採用數據電文訂立的合同的成立地點;第24條對於數據電文行使下承諾期限的計算進行了明確界定。可以說,《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為我國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勾勒出了大致的框架,為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發展提供了前提和條件。其次,《專利法實施細則》也間接地認可了數據電文的效力。再次,作為我國信息化領域的第一部法律,《電子簽名法》確立了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同時對於如何規范電子簽名行為、維護電子商務相關方的合法權益進行了明確界定,從法律制度上保障電子交易安全、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此外,許多行政法規、規章在電子商務立法方面也取得了重大突破。則運例如,中國證監會發布的《網上證券委託暫行管理辦法》正式認可了通過互聯網下達證券交易指敬歷令、獲取成交結果的委託方式的合法性。

雖然在電子商務立法領域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不可否認,我國現行的民商事領域的法律法規還有相當大一部分與電子商務法律制度背道而馳,許多合同例如擔保法上規定的保證合同、保險合同、保險單等均規定要採取書面形式,票據法規定票據應為書面形式並要求簽名或簽章。目前,現行的絕大多數民商事法律都是要求基於書面形式的。

(二)我國現行電子商務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通過以上分析不難看出,雖然我國的電子商務立法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不可否認,建立一套完整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我國現行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還比較之後,電子商務立法不是由國家統一指導,而是行政部門多頭立法,缺乏一部統一的、專門的電子商務法,有關電子商務的法律規定只是散見於一些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中,並未形成規范完整的體系,而且在電子商務的許多方面都存在立法空白,再加上電子商務相關的法律規范的位階比較低,大多數屬於管理性的行政規章,根本無法滿足快速發展的電子商務活動的需要,在實踐中很難發揮應有的作用。例如,前不久發生的電商價格大戰,充分暴露了由於法律制度不健全所導致的電子商務競爭無序、亂象叢生的現狀。除了電子商務法律制度本身的問題以外,目前我國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還缺乏與之相配套實施的完善的信用體制,只有將個人信息與其信用相結合,加大失信行為人的不誠信成本,才能更好地推動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因此,針對上述問題,必須盡快完善我國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

三、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原則

電子商務較之於傳統的商務活動有其特殊性,買賣雙方通常是不見面交易,因此在電子商務發展的過程中會不可避免地遇到許多特殊的問題,例如電子商務運行模式的選擇和規范、交易雙方主體資格的確認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問題、電子商務過程中所產生的數字化的商務行為以及相關的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問題、電子結算的規范問題、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稅收管理問題以及如何解決電子商務交易雙方之間的爭議和糾紛等問題。針對上述問題,在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方面應堅持以下原則:

第一,堅持鼓勵交易、買賣自由、尊重交易方意思自治的原則,允許並鼓勵電子商務的發展,鼓勵支付服務機構不斷創新;第二,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的作用,認可行業規則對於電子商務交易活動的規范效力,以應對法律規定的不足;第三,堅持富有彈性的法律條文規則,以應對隨著電子商務的高速發展過程中所不斷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減少其滯後性。 (二)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建議

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一套完整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建立一套系統完整的電子商務法律體系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既要修訂完善現行的法律規范,又要制定新的法律法規。

1.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填補電子商務的法律空白

目前我國的電子商務立法在許多方面還存在著法律漏洞,填補這些法律漏洞對於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完善無疑意義重大。要完善《合同法》,在《合同發》中增加對電子簽名的效力以及如何認定的規定,進一步明確電子商務活動下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特別是作為消費者的買方權利保護問題以及當權益受到侵害時的救濟的規定。第三方支付中介機構在電子商務活動中扮演著重要角色,應從法律上肯定起作為一個新興金融主體存在的地位,用法律規定它的成立條件、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

2.對現行的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法規進行全面清理

我國現行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有許多是基於傳統商事交易的紙面環境制定的,其中的許多規則已經不適應目前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甚至在法律適用方面會產生沖突,嚴重阻礙了電子商務的發展。因此,清理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現行法規是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重要環節。例如,對於電子商務交易中經常會用到的關於數字簽名、身份確認、電子證據的效力等多方面問題進行明確、補充和完善,剔除與電子商務交易背道而馳、相沖突的規定,從而使我們的法律規定適應電的子商務活動的發展要求。

3.建立配套的誠信機制

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引入誠信機制、建立信用體系是推動電子商務活動健康發展的保證。它直接影響到電子支付和正常服務的履約,決定著電子商務交易活動的效率和質量。在電子商務的條件下,買賣雙方由於不是面對面交易,對於彼此的信用狀況信息無法知悉。憑經驗直覺、網上交流、網下調查等構成了判斷對方信用情況的基本手段,然而網下調查需要高昂的成本,而直覺和網上交流是不可靠的,因此在交易信息、供貨、付款等方面很容易會出現誠信問題,如果問題長期存在,必將導致人們對電子商務失去信心,因此,必須加快健全我國的信用管理體系,建立失信黑名單制度,對於失信行為人實施禁入、罰款等一系列處罰,確保電子商務交易當事人誠信履約。

4.重視與國際電子商務法的接軌

電子商務活動的范圍並非僅限於國內,很多情況下會突破國界,因此我國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要高度重視與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的接軌。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已經確立了一部示範法,對於規范國際間的電子商務活動具有重要意義,奠定了電子商務在世界范圍內發展的基礎。而且,我國已經加入WTO,需要在國際市場上進行競爭,因此,我國在電子商務立法時,要充分注重與國際電子商務法律的兼容和統一。

參考文獻:

[1]萬以嫻.論電子商務之法律問題——以網路交易為中心[M].法律出版社,2001;32

[2]王利明.電子商務法律制度:沖擊與因應[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3]周忠海.電子商務法導論.北京郵電大學出版社,2000

[4]沈木珠.中國電子商務立法的幾個問題[J].河北法學,2001;1:第19卷

[5]蔣坡.我國電子商務法律調整問題[J].政治與法律,2000;第1期

關於電商法律方面論文篇2

試論電子商務中的法律問題

[摘要] 隨著互聯網在全球范圍內日益普及,人類社會進入了一個全新的網路信息時代。電子商務,這種與傳統商業模式截然不同的交易方式便應運而生,對傳統的觀念和貿易方式產生了巨大的沖擊和影響。因此,建立規范網路交易的法律框架,不僅可以維護進行網路交易各方的利益,而且還可以保障網路交易的順利進行。

[關鍵詞] 電子商務 法律問題 解決方案

電子商務是依託Internet而得以迅猛發展和普及興起的一種新型貿易方式,其最終目標是實現貿易活動各環節的電子化,達到網上商流、物流、貨幣流和信息流的統一。電子商務法作為規范這一新興事物的商事法律領域,它必將隨著全球電子交易網路化的進程,而在現實的商事關系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本文就有關電子商務中的法律問題進行一定的探討。

一、電子商務的歷史沿革

人類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後,越來越多的個人和家庭擁有電腦,IT企業也已如雨後春筍不斷增多,傳統行業也日益認識到利用互聯網拓展商務的重要性。從全球范圍來看,上網人數呈幾何級數增長;在中國,互聯網更是迅猛發展,中國已經成為繼美國和日本之後的第三大互聯網用戶國。一種新的經濟模式―電子商務應運而生。

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電子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和國際互聯網的普及,為企業提供了一個前景廣闊的全球性的電子虛擬市場,而通過互聯網進行的商業交易所具有的直接、快捷和低廉的特點,大大提高了商業活動的效益,使電子商務成為互聯網應用的最大熱點。雖然它仍然處於萌芽階段,但企業電子商務的前景看好,由於其打破時間與地域的限制、方便迅捷的特點而成為國際商務的手段,並且為國內各行各業創造著巨大的利潤。但是,建立在現代化的網路技術基礎之上的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在為人類社會帶來便捷、效率和財富的同時,也對各國長期以來行之有效的調整傳統的商業交易關系的法律制度提出了嚴重的挑戰。

我國的電子商務是在沒有電子商務法的情況下,蓬勃發展起來的,並且已經涉及到有關的訴訟問題。因而,如何規范電子商務,將其納入法制軌道,繼而促進其健康有序地發展,成為當務之急。目前,我國還沒有統一的《電子商務法》,但是,與電子商務有關的法律性規範文件正在緊鑼密鼓地抓緊制定,有的已經出台。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把通過數據電文的形式形成的合同作為合同法定的形式之一,並規定了用數據電文形式達成的合同要約、承諾成立的標准。中國電子商務法律的現狀,多數的規范性文件尚處於把好電子商務入口即准入制度的程度,對於具體的交易規范方面,法律規定極其匱乏。

二、電子商務交易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1.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

反映在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首先體現在對互聯網上文學藝術作品、計算機軟體、音樂和電影的著作權保護。從作品的來源來看,網上侵權可以分為三種表現形式;由傳統媒體上傳到網上進行傳播、網站抄襲其他網站的內容、將網站上的內容下載刊登在傳統媒體上出版發行;這些行為雖然都具有類似於"復制"的性質,但由於公布在網上的信息是以數字形式存在的,不同於傳統媒體上以文字或聲音、圖像的表現形式,網上的傳播也不同於傳統媒體的發行的概念,因而現有的《著作權法》在應用中難免有捉襟見肘之感。

有一些網站在其網頁上公布共享軟體的注冊碼或注冊程序,這實際上也構成了對計算機軟體版權的侵犯。雖然共享軟體的試用版可以免費下載,但作者只是向公眾提供限時或限次數的演示版,一旦注冊碼作為一種密碼被他人在網上廣泛傳播,每個非被授權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該軟體而使得設計者的權益受到侵害,這實際相當於非法復制軟體。為保護技術進步,這種侵犯軟體版權的行為必須得到有效遏制,對於情節嚴重的侵權行為,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隨著互聯網的影響力日益增長,各行各業開始重視網上宣傳,域名搶注成為又一項困擾法律界的新問題。域名的申請實行的是注冊在先的原則,國內外一些知名企業的名稱或商標經常被搶注。由於各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基本沒有涉及到這一領域,在實踐中只能利用商標法中對商標保護的一些條文進行參照,司法機關一般只對馳名企業的域名加以保護,而大多數的域名爭端仍無法得到有效的解決。

2.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問題

互聯網服務屬於服務性行業,同樣面對著千千萬萬的網路消費者。因此,在ISP提供的網路接入服務存在瑕疵或因過失給消費者造成損失時,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對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保護條款應適用於這一類糾紛。 提供商理應承擔起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另外,網上廣告伴隨著互聯網的發展應運而生,大多數的網路內容提供商將網上廣告視為重要的財源之一。由於ICP不具備《廣告法》中相應的廣告經營者的資格,如何約束ICP在廣告業務中的行為,當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網上不實廣告侵害時是否可以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向ICP要求賠償等問題已經進一步凸現出來。加快完善立法是解決當前網上廣告混亂無序的根本途徑。

在傳統法律尚無法全面適用於電子商務的階段,保護交易安全的最好方法是盡量詳細地明確約定買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以避免不必要的經濟糾紛和捲入復雜的訴訟。對於立法者而言,當前較為可行的方法是在現行的法律框架內,全面審視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必要的修訂,對法律術語做適合電子商務運作的擴充解釋;而對那些由於電子商務而衍生出的全新的法律范疇則應著手制定新的法律法規,將來應考慮制訂一部《電子商務法》,系統化地將與電子商務相關的內容都容納進去,使得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有一個切實可行的法律保障。

3.糾紛的司法管轄問題

國際間對於民事糾紛的司法管轄問題並無被廣泛認可的公約,但由於管轄權問題涉及到國家主權及本國人民的利益,所以各國都相當重視。在傳統的商業貿易活動中,由於確定管轄權的這些地理因素是相對固定的,在認定上不存在什麼問題。而互聯網是沒有國界的虛擬世界,在電子商務中跨國交易經常發生,這必然會涉及到如何確定管轄權的問題。

為了避免各國在認定管轄權問題上採取不同的標准而導致不必要的糾紛發生,國際間必須盡快在這一領域進行協商以達成一些基本的共識,否則有些國家可能會濫用管轄權,或是在一國作出的生效判決因管轄權的糾紛得不到對方國家的承認而難以進入實質性的執行程序,最終損害了訴訟當事人的權益,進而危及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今年五月歐盟議會剛剛通過的《電子商務指令》明確指出,不論一個網站的域名和伺服器在什麼地方,當事人的實際營業地即視為其營業所在地。

三、應加快完善電子商務中的法律規范

盡管我們知道往往是經濟發展在前而立法在其後,但絕不可忽視對電子商務和網路經濟的立法及與之相配套的有關經濟環境。面對著蓬勃發展的網路經濟和電子商務,我們應當盡快創造一個適合其正常發展的環境。

電子商務立法工作有兩個突出的特點:一是其涉及的利益之廣,牽扯到各個部門、行業、以及各種當事人的利益;二是其中的技術性較強,特別是有關計算機通訊網路方面,都不是普通法律專家所能透徹理解的。有鑒於此,需要由國家立法機關組織相關專家共同參與、相互配合,既要照顧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又要考慮到電子商務的技術性特點。立法機構應在體現電子商務法技術性特點的前提下,盡量反映各方面的利益與要求,以便充分順應電子商務活動的規律,使之真正成為電子商務的促進法,而不是某一部門、集團牟取利益的工具。

在如何處理網路故障或黑客惡意侵入給網民或電子商務的交易雙方造成的損失及網路侵權方面國家至今尚無立法,也無有關規定。這些障礙已經制約了電子商務的發展。而電子商務的實際發展,會使市場沒有界線,打破地區壟斷,甚至要跨國界,我們相信在不遠的將來,我國的電子商務網路將與其他國家連通,真正形成國際電子商務交易網。我們如果不及時將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解決好,而仍然把傳統商業交易的做法在發達的電子商務網上進行重復,那麼就會引起無限的法律訴訟。

許多國家在電子商務立法過程中都曾經出現過激烈的爭論,甚至有人認為,對電子商務立法就是對其發展的束縛,但是多數人認為,立法的根本目的不是約束電子商務,而是保障電子商務的發展,讓所有的交易者能夠預見其交易行為的法律後果,使合法的交易行為得到法律的保護。在我國電子商務立法過程中對於立法必要性及法律內容也會出現各種爭論,但是我們相信電子商務的立法將真正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使我國抓住新技術帶來的新的發展機遇,向新世紀的經濟強國邁進。

參考文獻:

單文華:電子貿易的法律問題[J].民商法論叢,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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