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針對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電子商務經營者有哪些義務
1.一般保護義務。應當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網路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義務,銷售的商品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2.信息披露義務。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3.真實宣傳義務。不得以虛構交易欺騙、誤導消費者。
4.公平交易義務。
5.搭售提示義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即消費者享有安全交易權。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與第三款規定,網路經營者在接到網路上存在致害信息的相關通知後應履行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義務,該義務屬於事後止損義務,並未規定網路經營者對網路侵權行為事前預防的責任。
電子商務運營細節包括:
1、從大的方面來看,網站運營是一切與網站活動相關的總稱,甚至包括技術、美工、市場、銷售、內容建設等等,皆屬於網站運營的范疇;
2、從小的方面來看,網站運營卻是獨立於技術、美工、銷售、市場等工作內容而存在的,在一些大的網路公司,一般都設有專門的網站運營部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十三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四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依法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屬於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② 電子商務中消費者的權利有哪些
我國電子商務消費者享有權利有:
1、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2、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迅畢情況的權利。
3、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4、公平交易的權利。
5、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獲得賠償的權利。
6、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的權利。
7、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電子商務環境下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現狀
(一)交易過程問題。
電子商務環境下,一些商品信息存在著不完整和不真實的問題,消費者容易被廣告所誤導。電子商務交易主要是通過網站提供服務與商品,消費者了解商品的唯一渠道便是網站信息,而一些企業為了提高商品或服務的吸引力,會誇大商品的使用功效或者只列出部分信息,這必然會導致消費者無法獲得完整和真實的商品信息,是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一種侵犯。此外,廣告宣傳可使更多群體對某一產品加深了解,因此很多企業會在電子商務中應用網路廣告,但一些企業存在虛假廣告問題,導致消費者被誤導購買了偽劣商品。
(二)交易安全問題。
對於消費者來講,安全權是其最前毀基本的合法權利。首先,電子商務交易環節中,只有在完成收貨之後消費者才能看到商品實物,在購買之前根本無法對商品質量進行鑒別,導致出現了很多虛假商品、不合格商品損害消費者利益和身體健康的問題。其次,電子商務交易時採用的多是電子支付方式,但因計算機存在網路隱患,或是可能被病毒、黑客所侵蝕與攻擊,導致交易過程中出現財產安全風險。此外,電子商務慧昌備環境下消費者的個人隱私會受到侵害,消費者個人隱私的商業價值較高,因此一些電子商務企業會在利益驅使下侵犯其隱私權,如將消費者的電話號碼、姓名等信息銷售給他人,導致消費者每天接到大量的推銷電話或垃圾廣告,而這些行為會對消費者名譽權造成侵犯。
(三)救濟方式難以成功,消費者舉證困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③ 電子商務經營者保護消費者的義務有哪些
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如何保護消費者權益?
1. 一般保護義務: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確保消費者權益保護、網路安全與個人信息安全,並保證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符合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2. 信息披露義務:必須全面、真實、准確、及時地公開商品或服務信息,以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3. 真實宣傳義務:不得通過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手段進行虛假或誤導性的商業宣傳。
4. 公平交易義務:向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以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5. 依法發送廣告義務:遵守《廣告法》相關規定,向消費者發送廣告。
6. 搭售提示義務:以顯著方式提醒消費者搭售商品或服務,不得默認同意。
7. 依承諾或約定交付義務:按照與消費者的約定或承諾,及時交付商品或服務。
8. 合理退還押金義務:明確押金收取方式和條件,合理處理退還押金事宜。
9. 用戶信息處理義務:明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和注銷的方式和程序,不設不合理條件。
10. 公平訂立合同義務:不得通過格式條款等方式使消費者在支付價款後合同不成立。
11. 受理並處理投訴、舉報義務:建立有效的投訴、舉報機制,及時處理消費者投訴和舉報。
針對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可能濫用的平台資源「私權力」,法律設定了以下義務和責任:
1. 平台義務:
- 區分標記自營業務
- 保留消費者評價
- 合理宣傳
- 消費者維權協助
2. 平台責任:
- 先行賠償
- 連帶責任
- 相應責任
法律規定國家維護電子商務交易安全,保護電子商務用戶信息,並對違反用戶和消費者權益保護規定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隨著《電子商務法》的實施,任何電商平台和經營者若不把控服務與質量,都難以持續發展。如有相關法律咨詢,請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
④ 電子商務消費者的權益主要有哪些
我國電子商務消費者享有權利有:
_一、知情權。
由於在網上購物,消費者只能根據商品的圖片和介紹作出決定,而且通常經營者都要求消費者預先付款,消費者的知情權就顯得特別重要。根據電子商務的特點,經營者還應當提供下列信息:
1、經營者的基本信息。經營者應當經本國統一的認證機構進行認證,允許其從事網上交易,並把相關信息在網站公布。
2、價格信息。網上商品的價格比傳統商店中的商品價格復雜,包括商品本身的價格、運費,國外商品還包括關稅。
3、運輸信息。由於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內容不同,許多商務網站都有運輸地域限制。
4、交易記錄。在消費者點擊購買後,經營者應當盡快向消費者提供他們之間的完整交易記錄,包括關鍵的細節。提供的方式首選電子郵件,並且這份電子郵件應當是能夠保存和不可更改的,作為消費者的購買憑證,即雙方的買賣合同。
5、取消和退貨信息。經營者既要保證消費者所填合同的不可更改性,同時經營者應當允許消費者在一個合理的期限內取消合同。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發出確認信,消費者在收到確認信後,合同才告成立。而在合同成立前,消費者可以取消合同。
電子商務應規定冷卻期制度。修改後的《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規定了冷卻期制度,但只針對上門銷售這一種情況。筆者認為不夠全面。上門銷售與網上銷售有很多相似之處,如虛假宣傳、誇大宣傳、誘騙消費者購買等。冷卻期制度只適用於傳統的消費商品,不包括電腦軟體、音樂、電影碟片、電子游戲、電子書籍等,因為它們具有即時性和可復制性,消費者極有可能在短時間內復制完畢並要求退貨,這會對網上經營者造成不公。
6、付款信息。經營者應當告知消費者能夠接受的付款方式,並且至少有一種安全的網上支付方式,這是電子商務的要求,如果只有網下匯款的服務,只能算是網上郵購,不是電子商務。
7、投訴信息。
二、隱私權。
1、身份信息。消費者在網站購買商品或服務時,經營者通常要求消費者填寫一張個人信息表,在消費者填表之前,經營者應當告知其隱私政策、收集信息的目的和用途,承諾除非經消費者本人同意,不得將這些信息用於規定用途以外的地方。
2、財產信息。消費者的登錄名、密碼和使用的各種信用卡、賬號、帳上存款等個人財產信息,經營者應當採取安全可靠的技術措施,如果因黑客侵入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經營者應當賠償。
3、上網習慣和活動蹤跡。消費者在網上暴露的IP地址、瀏覽蹤跡、活動內容、消費習慣、個人行為習慣等信息應當加以管理和限制,否則,消費者權益會受到威脅。
4、個人計算機上存儲的數據、信息、內容等。
5、未成年人網路隱私的特別保護。
三、索賠權。
根據民法理論,電子商務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的財產、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在網路交易中,經營者與消費者互不見面,以消費者的個人力量很難實現賠償,法律可以考慮讓經營者的收款銀行承擔連帶責任,同時由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給予經營者處罰。
四、獲得相關知識權。
政府、消費者協會和相關的行業組織應當向消費者提供如何減少電子商務交易風險的建議,提高消費者對如何進行電子商務的認識和操作水平。政府的有關行政部門和消費者協會應當定期公布聲譽不好的經營者名單,幫助消費者識別。
五、監督批評權。
網路的開放性和快速傳播的特點,使得消費者的監督批評權如果行使不當就會對經營者名譽造成損害,消費者不僅保護不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有可能還要承擔巨額賠償的責任。法律應當在保護消費者的監督批評權和商家商譽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區別合法行為與非法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五條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網路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義務,承擔產品和服務質量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第五十八條國家鼓勵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建立有利於電子商務發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商品、服務質量擔保機制。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與平台內經營者協議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雙方應當就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提取數額、管理、使用和退還辦法等作出明確約定。
消費者要求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承擔先行賠償責任以及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賠償後向平台內經營者的追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