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跨境電商法規制度的參與部門
1、行業主管部門和監管體制跨境電子商務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為商務部、國家工信部和國家海關總署。商務部主要負責電子商務行業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和政策的制定、起草和推動國內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的法律法規草案和制定部門規章、促進跨境電商行業規范健康發展;工信部負責電子商務行業管理、促進網路資源共建共享、擬定互聯網數據安全管理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跨境電商行業自律和相關行業組織發展並且對本行業發展進行宏觀調控。國家海關總署主要負責監督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的進出口業務活動、監管進出境貨物和物品的通關和征稅等管理工作,承擔口岸管理、海關稽查、保稅監管、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等主要職責。2、行業自律組織出口跨境電子商務的行業自律組織為中國電子商務協會。該協會負責推動執行國家有關電子商務行業發展方針政策,提供行業管理和服務,促進國內外電子商務貿易及進出口跨境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
⑵ 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交易平台需建立的制度
電子商務交易平台為了保障交易的順利進行和用戶的權益,必須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體系。首先,平台經營者應設立用戶注冊制度,確保所有參與者的身份真實有效。這包括對用戶信息的驗證和管理,以維護網路環境的秩序。
其次,平台交易規則是交易活動的基石,必須明確並公開,規定交易流程、價格設定、支付方式等,讓所有參與者了解並遵循。此外,信息披露與審核制度也至關重要,確保所有商品信息真實無誤,避免誤導消費者。
平台應高度重視用戶隱私和商業秘密保護,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以防止數據泄露和侵犯。同時,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的建立,是為了確保消費者的權益不受侵害,遇到問題時有明確的解決途徑。
廣告發布審核制度不容忽視,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嚴格把關,防止虛假廣告影響用戶體驗。交易安全保障與數據備份制度則保證了交易過程的安全,以及在意外情況下的數據恢復能力。
爭議解決機制是解決交易糾紛的關鍵,平台應設立公正、透明的糾紛處理流程,維護交易公平。同時,對於不良信息和垃圾郵件的舉報處理機制,平台也應積極響應,保持網路環境的清潔。
最後,平台必須遵守所有相關的法律、法規,確保所有制度符合法規要求。經營者應定期對這些制度進行審查和更新,根據檢查結果不斷優化,以適應不斷變化的市場環境。
⑶ 電子商務對法律制度的影響
(一)電子商務對合同法提出的挑戰及對策電子商務的成長首當其沖會給作為商法基礎的合同法帶來嚴峻的考驗,涉及到電子合同的法律規定、電子簽名是否有效等問題。
1.交易雙方的識別與認證。這主要是針對B2B(電子商務的一種模式,BusinesstoBusiness的縮寫,即商業對商業,或企業間的電子商務模式)而言。電子合同與書面合同的一個很大不同是交易雙方不一定見面,而是通過互聯網來簽訂電子合同。通過互聯網訂立電子合同的最大難點就是交易雙方的身份確認問題。這個問題可以通過認證中心來解決,並且很多國家都已經實施了該項措施。由於認證中心所處的位置,要求它必須具有公正、權威、可信賴性,並且它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必須得到法律的承認。我國應完善立法以促使電子簽名的使用及認證機構運作的標准化。
2.交易的合法與合同的生效。電子商務中許多交易是在互聯網上執行的,並不需要現實的實物交割。這就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以及對這樣的交易監管的問題。另外電子合同的生效問題也與此有關,如果合同違法,那麼必然不受合同法保護。同時合同的生效還涉及到如何才算生效的問題。電子商務的交易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是採取非法手段牟利的商務行為。所以首先應使商家做到避免違法的行為發生。另外國家也應該加大對互聯網的監管力度,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防範於未然。在合同生效問題上,現在基本也達成了一致認可。電子承諾到達速度很快,投郵和到達幾乎同時,因此在生效時間上一般不會存在很大分歧。對於生效地點問題,因為數據電文的接受地點比較容易確定,所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所制定的《電子商務示範法》中就是採取承諾到達地點作為生效地點。
3.電子簽名的有效性。我國雖在合同法中用「功能等同」原則對電子簽名的有效性予以承認,但是在證據法中卻沒有提及,存在著一定的法律漏洞問題。電子簽名採取什麼形式才算有效的問題,我們可以借鑒美國電子簽名法中的技術中立原則,即電子商務法對傳統的口令法、非對稱性公開密鑰加密法、智能卡法以及生物鑒別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產生任何歧視性要求;同時還要給未來技術的發展留下法律空間,而不能停止於現狀。
4.電子合同的確認。電子合同雖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等優點,但是也存在著一定的風險。網路安全只是一個相對的概念,無論多麼安全的加密或其他網路安全防範技術,理論上都有被攻破的可能。而且網路病毒或其他人為因素,都可能導致電子合同丟失,所以盡量採取書面合同的形式來對電子合同給以確認。
(二)電子商務的跨越式發展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帶來的新挑戰及對策
1.網上買賣雙方地位不對等。網上購物中,消費者不得不面對經營者根據自己的利益預先設定好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條款往往是經營者利用其優越的經濟地位制定的有利於自己而不利於消費者的霸王條款。這些條款通常包括諸如免責條款、失權條款、法院管轄條款等,其實質是將合同上的風險、費用的負擔等盡可能地轉移到消費者身上。消費者選擇同意後,如果交易後產生了糾紛,商家就會以此來對抗消費者的投訴,使消費者處於很不利的地位。
2.消費者交易安全難以得到保障。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是通過電子支付方式完成交易的,這就要求消費者必須擁有電子賬戶。網上交易的安全性是消費者普遍關心的一個熱點問題。消費者往往希望能簡單快捷地完成交易,但又擔心自己的經濟利益因操作不當或黑客入侵而遭受損失。因此,我們必須採取有效的措施發現交易系統隱患,防範黑客的侵入;要逐步建立健全以信息安全、網路安全為目標,加密技術、認證技術為核心,安全電子交易制度為基礎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電子商務安全保障體系;要建立一個專門的全國性的認證體系,權威、公正地開展電子商務認證工作,確認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企業身份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准確性。
3.網路欺詐和虛假廣告泛濫成災,消費者購物後退賠艱難。在電子商務中,消費者對產品的了解只能通過網上的宣傳和圖片,對嚴品的實際質量情況和產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隱蔽瑕疵、產品的缺陷缺乏了解,使得消費者在網上訂購後,還要等待實際交貨時才能確認是否與所訂購的商品一致,容易導致實際交貨商品的質量、價格、數量與所訂購的商品不一致。出現此類問題消費者要向經營者退貨或索賠,首先需要商務網站提供經營者的詳細信息資料,但商務網站常常以商業秘密為由拒絕提供經營者的詳細信息資料,消費者對此毫無辦法。對此,我們可以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建立事前預防和事後制裁相結合的防治體系,通過制定特殊的規則,嚴格禁止網路消費欺詐和虛假廣告,給消費者提供一個誠信的電子交易環境。
(三)電子商務對刑法帶來的挑戰及對策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是一對矛盾。雖然我們可以通過採取降低共享程度的方法來達到控制網路信息安全問題的目的,但這是因噎廢食,顯然是不可取的。因此,應主動構築包括刑事法律控制在內的面向網路環境的信息安全保障體系來控制網路信息安全問題。
刑法作為一種規范性的手段,它的運用具有滯後性的特點,即它通常是在某一危害社會的行為已經不為其它法律所調整或不足以調整的情形下,作為一種更為強制性的調整手段出現。由於刑法採用的是刑罰手段,所以對網路信息安全問題,尤其對計算機犯罪問題來說,刑法控制是最具強制性、最為嚴厲的手段,它在整個法律控制體系中起到一種保障和後盾的作用。當前電子商務的發展對刑事立法帶來一系列挑戰。
1.現有量刑幅度和刑罰種類的不足。應當對刑罰種類進行創新,即引入資格刑;也可以廣泛地適用財產刑和資格刑,即沒收與犯罪有關的一切物品、設備,剝奪犯罪人從事某種職業、某類活動的資格,作為一種附加刑,其期限的長短,可考慮比照現有資格刑中關於剝奪政治權利的規定來確定。例如禁止任何IsP(服務提供商)接納犯罪分子或者禁止犯罪分子從事與計算機系統有直接相關的職業等。
2.刑事管轄面臨的難題。網路無國界,使計算機犯罪分子輕易地就可以實施跨國界的犯罪。隨著互聯網的不斷發展,跨國犯罪在所有的計算機犯罪中所佔的比例越來越高,由此帶來了刑事管轄的難題。我國刑法在目前很難對境外從事針對我國的計算機網路犯罪產生效力,因此加強國際間司法管轄權的協調就顯得十分必要。
3.單位犯罪的處理問題。雖然對待單位犯罪是可以對危害行為的直接實施者、參與者以及主管人員等個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此種處理方式畢竟不是久遠之計,因而完善刑事立法,從立法上明確規定單位可以構成計算機犯罪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最佳選擇。
(四)電子商務對程序法的挑戰及對策
電子商務是通過網際網路或專有網路系統進行不受時間、空間和地域限制的業務往來,並利用電子貨幣進行支付的交易方式。那麼如何確立發生糾紛的管轄權;如何確立電子合同簽訂生效的時間地點;數據電文極易修改且不留痕跡,如何確認電子合同的原件;數據電文的承認、可接受性和是否可以作為證據等。我國現有法律除了新頒布的《合同法》承認電子合同合法有效外,對上述大多數法律問題未做出規定。在電子商務中,賣方可以在網上設立電子商城銷售貨物,買方可以通過手機、電視、電腦等終端上網,在設於網際網路上的電子商城購物。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現行程序法提出了許多挑戰。
由於互聯網本身沒有國界,因此有關網路各種規范的法律在管轄權、國際司法協作等方面必然遇到國際協調問題。美國和歐盟在隱私權保護上的分歧,已危及到美國企業是否能夠進入歐盟電子商務領域活動。從歐盟與美國關於網路與電子商務中隱私權的矛盾我們可以看出,保護網路與電子商務中的隱私權需要國際協調,即一方面需要讓我國的法律給我國用戶及外國用戶以完善的隱私權保護,另一方面,我們也需要其他國家的法律與機構來保護我國用戶的隱私權。此外,我們還可以看到,美國作為網路的倡導者與控制者,之所以在保護隱私權上並不十分積極,就是因為他可以通過這種方式來掌握其他國家用戶的隱私與秘密,以達到控制其他國家企業的目的。所以這就要求我們一方面盡快完善我國的隱私權保護體系;另一方面與一些相應國家進行協調,提出對我國用戶網上隱私權保護的要求與標准。以盡快完善我國市場經濟的法制環境,為我國加入wto後的順利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⑷ 電子商務安全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一、建立和完善我國電子商務安全法律法規體系電子商務實踐要求有透明、和諧的交易秩序和環境保障,為此,須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法律體系。目前,我國已頒布相當數量的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規范,但立法層次不高,法律協調性 本論文由無憂論文網整理提供差,立法理念和立法技術相對滯後。我國電子商務法律體系的構建中,首先應當考慮原有法律對電子商務行為的適用,對於原有法律不能適應可以採取修改原有法律和單獨立法的方式予以解決。對於一些全新領域可以進行單獨立法,可以參照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制定我國的電子商務基本法,從而形成我國電子商務完整、有機的法律體系。電子商務安全方面的法制建設則應涵蓋:保護隱私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證信息的合法訪問;數字簽名與認證機構;計算機違法與犯罪的問題的控制等。
二、完善電子商務企業內部安全管理體制,增強相關人員的安全意識首先必須對企業內部所有人員進行信息安全意識教育,充分理解安全對企業的重要性。系統管理員要將系統安全放在首位,依靠可行的、詳細的信息安防制度,消除安全隱患,防患於未然。其次,須針對信息存儲的不安全因素採取適當的防範措施:硬體的電源故障可設置合適的不間斷電源;操作系統和應用軟體的不安全因素可採用經常升級和下載軟體補丁程序的方法;軟體漏洞可進行有針性的設置加以彌補;計算機病毒可使用防毒、殺毒軟體,並經常升級。
三、構建電子商務信息安全技術框架體系:
(1)、防火牆技術是近年來發展的最重要的安全技術,用來加強網路之間的訪問控制,防止外部網路用戶以非法手段通過外部網路進人內部網路(被保護網路)。防火牆技術主要有包過濾、代理服務、狀態監控等技術。防火牆技術的優點主要是:通過過濾不安全的服務,提高網路安全和減少子網中主機的風險;提供對系統的訪問控制;阻擊攻擊者獲取攻擊網路系統的有用信息;記錄與統計通過它的網路通信,提供關於網路使用的統計數據,根據統計數據來判斷可能的攻擊和探測;提供製定與執行網路安全策略的手段,對企業內部網實現集中的安全管理。
(2)、信息加密技術作為主動的信息安全防範措施,利用加密演算法,將明文轉換成為無意義的密文,阻止非法用戶理解原始數據,從而確保數據的保密性。
(3)、數字證書和認證技術是網路通信中標志通信 無憂論文網各方身份信息的一系列數據,通過運用對稱和非對稱密碼體制建立起一套嚴密的身份認證系統。具有信息除發送方和接收方外不被其他人竊取;信息在傳輸過程中不被篡改;發送方能夠通過數字證書來確認接收方的身份;發送方對於自己發送的信息不能抵賴等多項功能。另外,報文的發送方從報文文本中生成一個特定長度的散列值,發送方用自己的私有密鑰對這個散列值進行加密來形成發送方的數字簽名,通過數字簽名能夠實現對原始報文的完整性鑒別和不可抵賴性,實現電子文檔的辨認和驗證。
(4)、安全協議中,安全套接層協議(SSL)是一種安全通信協議。SSL提供了兩台計算機之間的安全連接,對整個會話進行了加密,從而保證了信息的安全傳輸。它提供的安全連接具有三個特點:連接是保密的,對於每個連接都有一個唯一的會話加密,採用對稱密碼體制來加密數據;連接是可靠的,消息的傳輸採用信息驗證演算法進行完整性檢驗;對端實體的鑒別採用非對稱密碼體制進行認證。安全電子交易(SET)是通過開放網路進行安全資金支付的技術標准,SET向基於信用卡進行電子化交易的應用提供實現安全措施的規則:信息在Internet上安全傳輸,保證傳輸的數據不被黑客竊取;其定單信息和個人帳號信息的隔離,當包含持卡人帳號信息的定單送到商家時,商家只能看到定貨信息,而看不到持卡人的帳戶信息;持卡人和商家相互認證,以確定通信雙方的身份,一般由第三方機構負責為在線通信雙方提供信用擔保;要求軟體遵循相同協議和報文格式,使不同廠家開發的軟體具有兼容和互操作功能,並可運行在不同的硬體和操作系統平台上。
⑸ 關於電商法律方面論文
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當前人們逐漸對我國電子商務行業的發展重視起來。下文是我為大家整理的關於電商法律方面論文的範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淺談我國現行電子商務法律制度
摘要: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作為一種全興的商業模式——電子商務在我國迅速普及並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推手。然而與電子商務有關的法律制度卻由於相對滯後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電子商務的發展。積極研究電子商務交易模式,建立健全規范電子商務交易的法律制度,既可以保障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當事人的權益,更可以加快促進電子商務活動的健康發展。
關鍵詞:電子商務 法律制度 完善
近年來,我國的電子商務取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已經成為推動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推手,特別需要注意的是,2013年成立的上海自由貿易區更是明確了電子商務類經營性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可以控股,電子商務的發展前景形勢大好。電子商務之所以能夠取得如此大的成就,良好的技術支持以及經濟氛圍固然是不可或缺的因素,但是,電子商務的持續健康發展需要相應的法律制度的支撐。只有建立有關電子商務的完善的法律規范體系,用完善的法律規范來調整電子商務相關方的法律關系,明確交易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才能保證和促進電子商務的科學發展。
一、電子商務法律規范概述
所謂電子商務主要是指以電子交易和電子服務為核心、利用互聯網進行的各種商務活動的集合。以貨品為主要對象的電子交易行為稱之為電子交易,而以服務貿易為主要對象的電子交易行為稱之為電子服務,兩者相互獨立,是電子商務的基礎,電子商務只有在這個基礎之上才得以形成完整的系統架構。
所謂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簡言之就是調整在電子商務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與傳統的商務活動相比,以計算機網路孫稿梁為載體的電子商務並沒有改變其商務活動的本質屬性,因此在電子商務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當然受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調整商業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約束。然而,我們必須承認,電子商務活動有其特殊性,針對電子商務活動中出現的新型的特殊數字化問題,現行的法律制度往往難以應對,這就要求與電子商務的特殊性相適應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建立,既是適用於電子商務活動的專門法律規范,同時現行的商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我國現行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
(一)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現狀
由於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對我國傳統的民商事法律制度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和沖擊,我國已經開始著手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首先,《合同法》條文中有6條與電子商務活動有關。第11條關於書面形式的規定明確將數據電文納入合同書面形式的范疇,從法律上確認了數據電文的效力與傳統的書面形式鄉里相同;第16條第2款和第26條第2款界定了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要約和承諾的到達時間;第34條明確了採用數據電文訂立的合同的成立地點;第24條對於數據電文行使下承諾期限的計算進行了明確界定。可以說,《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為我國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勾勒出了大致的框架,為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發展提供了前提和條件。其次,《專利法實施細則》也間接地認可了數據電文的效力。再次,作為我國信息化領域的第一部法律,《電子簽名法》確立了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同時對於如何規范電子簽名行為、維護電子商務相關方的合法權益進行了明確界定,從法律制度上保障電子交易安全、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此外,許多行政法規、規章在電子商務立法方面也取得了重大突破。則運例如,中國證監會發布的《網上證券委託暫行管理辦法》正式認可了通過互聯網下達證券交易指敬歷令、獲取成交結果的委託方式的合法性。
雖然在電子商務立法領域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不可否認,我國現行的民商事領域的法律法規還有相當大一部分與電子商務法律制度背道而馳,許多合同例如擔保法上規定的保證合同、保險合同、保險單等均規定要採取書面形式,票據法規定票據應為書面形式並要求簽名或簽章。目前,現行的絕大多數民商事法律都是要求基於書面形式的。
(二)我國現行電子商務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通過以上分析不難看出,雖然我國的電子商務立法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不可否認,建立一套完整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我國現行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還比較之後,電子商務立法不是由國家統一指導,而是行政部門多頭立法,缺乏一部統一的、專門的電子商務法,有關電子商務的法律規定只是散見於一些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中,並未形成規范完整的體系,而且在電子商務的許多方面都存在立法空白,再加上電子商務相關的法律規范的位階比較低,大多數屬於管理性的行政規章,根本無法滿足快速發展的電子商務活動的需要,在實踐中很難發揮應有的作用。例如,前不久發生的電商價格大戰,充分暴露了由於法律制度不健全所導致的電子商務競爭無序、亂象叢生的現狀。除了電子商務法律制度本身的問題以外,目前我國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還缺乏與之相配套實施的完善的信用體制,只有將個人信息與其信用相結合,加大失信行為人的不誠信成本,才能更好地推動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因此,針對上述問題,必須盡快完善我國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
三、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原則
電子商務較之於傳統的商務活動有其特殊性,買賣雙方通常是不見面交易,因此在電子商務發展的過程中會不可避免地遇到許多特殊的問題,例如電子商務運行模式的選擇和規范、交易雙方主體資格的確認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問題、電子商務過程中所產生的數字化的商務行為以及相關的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問題、電子結算的規范問題、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稅收管理問題以及如何解決電子商務交易雙方之間的爭議和糾紛等問題。針對上述問題,在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方面應堅持以下原則:
第一,堅持鼓勵交易、買賣自由、尊重交易方意思自治的原則,允許並鼓勵電子商務的發展,鼓勵支付服務機構不斷創新;第二,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的作用,認可行業規則對於電子商務交易活動的規范效力,以應對法律規定的不足;第三,堅持富有彈性的法律條文規則,以應對隨著電子商務的高速發展過程中所不斷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減少其滯後性。 (二)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建議
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一套完整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建立一套系統完整的電子商務法律體系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既要修訂完善現行的法律規范,又要制定新的法律法規。
1.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填補電子商務的法律空白
目前我國的電子商務立法在許多方面還存在著法律漏洞,填補這些法律漏洞對於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完善無疑意義重大。要完善《合同法》,在《合同發》中增加對電子簽名的效力以及如何認定的規定,進一步明確電子商務活動下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特別是作為消費者的買方權利保護問題以及當權益受到侵害時的救濟的規定。第三方支付中介機構在電子商務活動中扮演著重要角色,應從法律上肯定起作為一個新興金融主體存在的地位,用法律規定它的成立條件、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
2.對現行的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法規進行全面清理
我國現行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有許多是基於傳統商事交易的紙面環境制定的,其中的許多規則已經不適應目前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甚至在法律適用方面會產生沖突,嚴重阻礙了電子商務的發展。因此,清理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現行法規是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重要環節。例如,對於電子商務交易中經常會用到的關於數字簽名、身份確認、電子證據的效力等多方面問題進行明確、補充和完善,剔除與電子商務交易背道而馳、相沖突的規定,從而使我們的法律規定適應電的子商務活動的發展要求。
3.建立配套的誠信機制
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引入誠信機制、建立信用體系是推動電子商務活動健康發展的保證。它直接影響到電子支付和正常服務的履約,決定著電子商務交易活動的效率和質量。在電子商務的條件下,買賣雙方由於不是面對面交易,對於彼此的信用狀況信息無法知悉。憑經驗直覺、網上交流、網下調查等構成了判斷對方信用情況的基本手段,然而網下調查需要高昂的成本,而直覺和網上交流是不可靠的,因此在交易信息、供貨、付款等方面很容易會出現誠信問題,如果問題長期存在,必將導致人們對電子商務失去信心,因此,必須加快健全我國的信用管理體系,建立失信黑名單制度,對於失信行為人實施禁入、罰款等一系列處罰,確保電子商務交易當事人誠信履約。
4.重視與國際電子商務法的接軌
電子商務活動的范圍並非僅限於國內,很多情況下會突破國界,因此我國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要高度重視與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的接軌。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已經確立了一部示範法,對於規范國際間的電子商務活動具有重要意義,奠定了電子商務在世界范圍內發展的基礎。而且,我國已經加入WTO,需要在國際市場上進行競爭,因此,我國在電子商務立法時,要充分注重與國際電子商務法律的兼容和統一。
參考文獻:
[1]萬以嫻.論電子商務之法律問題——以網路交易為中心[M].法律出版社,2001;32
[2]王利明.電子商務法律制度:沖擊與因應[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3]周忠海.電子商務法導論.北京郵電大學出版社,2000
[4]沈木珠.中國電子商務立法的幾個問題[J].河北法學,2001;1:第19卷
[5]蔣坡.我國電子商務法律調整問題[J].政治與法律,2000;第1期
試論電子商務中的法律問題
[摘要] 隨著互聯網在全球范圍內日益普及,人類社會進入了一個全新的網路信息時代。電子商務,這種與傳統商業模式截然不同的交易方式便應運而生,對傳統的觀念和貿易方式產生了巨大的沖擊和影響。因此,建立規范網路交易的法律框架,不僅可以維護進行網路交易各方的利益,而且還可以保障網路交易的順利進行。
[關鍵詞] 電子商務 法律問題 解決方案
電子商務是依託Internet而得以迅猛發展和普及興起的一種新型貿易方式,其最終目標是實現貿易活動各環節的電子化,達到網上商流、物流、貨幣流和信息流的統一。電子商務法作為規范這一新興事物的商事法律領域,它必將隨著全球電子交易網路化的進程,而在現實的商事關系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本文就有關電子商務中的法律問題進行一定的探討。
一、電子商務的歷史沿革
人類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後,越來越多的個人和家庭擁有電腦,IT企業也已如雨後春筍不斷增多,傳統行業也日益認識到利用互聯網拓展商務的重要性。從全球范圍來看,上網人數呈幾何級數增長;在中國,互聯網更是迅猛發展,中國已經成為繼美國和日本之後的第三大互聯網用戶國。一種新的經濟模式―電子商務應運而生。
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電子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和國際互聯網的普及,為企業提供了一個前景廣闊的全球性的電子虛擬市場,而通過互聯網進行的商業交易所具有的直接、快捷和低廉的特點,大大提高了商業活動的效益,使電子商務成為互聯網應用的最大熱點。雖然它仍然處於萌芽階段,但企業電子商務的前景看好,由於其打破時間與地域的限制、方便迅捷的特點而成為國際商務的手段,並且為國內各行各業創造著巨大的利潤。但是,建立在現代化的網路技術基礎之上的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在為人類社會帶來便捷、效率和財富的同時,也對各國長期以來行之有效的調整傳統的商業交易關系的法律制度提出了嚴重的挑戰。
我國的電子商務是在沒有電子商務法的情況下,蓬勃發展起來的,並且已經涉及到有關的訴訟問題。因而,如何規范電子商務,將其納入法制軌道,繼而促進其健康有序地發展,成為當務之急。目前,我國還沒有統一的《電子商務法》,但是,與電子商務有關的法律性規範文件正在緊鑼密鼓地抓緊制定,有的已經出台。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把通過數據電文的形式形成的合同作為合同法定的形式之一,並規定了用數據電文形式達成的合同要約、承諾成立的標准。中國電子商務法律的現狀,多數的規范性文件尚處於把好電子商務入口即准入制度的程度,對於具體的交易規范方面,法律規定極其匱乏。
二、電子商務交易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1.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
反映在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首先體現在對互聯網上文學藝術作品、計算機軟體、音樂和電影的著作權保護。從作品的來源來看,網上侵權可以分為三種表現形式;由傳統媒體上傳到網上進行傳播、網站抄襲其他網站的內容、將網站上的內容下載刊登在傳統媒體上出版發行;這些行為雖然都具有類似於"復制"的性質,但由於公布在網上的信息是以數字形式存在的,不同於傳統媒體上以文字或聲音、圖像的表現形式,網上的傳播也不同於傳統媒體的發行的概念,因而現有的《著作權法》在應用中難免有捉襟見肘之感。
有一些網站在其網頁上公布共享軟體的注冊碼或注冊程序,這實際上也構成了對計算機軟體版權的侵犯。雖然共享軟體的試用版可以免費下載,但作者只是向公眾提供限時或限次數的演示版,一旦注冊碼作為一種密碼被他人在網上廣泛傳播,每個非被授權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該軟體而使得設計者的權益受到侵害,這實際相當於非法復制軟體。為保護技術進步,這種侵犯軟體版權的行為必須得到有效遏制,對於情節嚴重的侵權行為,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隨著互聯網的影響力日益增長,各行各業開始重視網上宣傳,域名搶注成為又一項困擾法律界的新問題。域名的申請實行的是注冊在先的原則,國內外一些知名企業的名稱或商標經常被搶注。由於各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基本沒有涉及到這一領域,在實踐中只能利用商標法中對商標保護的一些條文進行參照,司法機關一般只對馳名企業的域名加以保護,而大多數的域名爭端仍無法得到有效的解決。
2.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問題
互聯網服務屬於服務性行業,同樣面對著千千萬萬的網路消費者。因此,在ISP提供的網路接入服務存在瑕疵或因過失給消費者造成損失時,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對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保護條款應適用於這一類糾紛。 提供商理應承擔起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另外,網上廣告伴隨著互聯網的發展應運而生,大多數的網路內容提供商將網上廣告視為重要的財源之一。由於ICP不具備《廣告法》中相應的廣告經營者的資格,如何約束ICP在廣告業務中的行為,當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網上不實廣告侵害時是否可以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向ICP要求賠償等問題已經進一步凸現出來。加快完善立法是解決當前網上廣告混亂無序的根本途徑。
在傳統法律尚無法全面適用於電子商務的階段,保護交易安全的最好方法是盡量詳細地明確約定買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以避免不必要的經濟糾紛和捲入復雜的訴訟。對於立法者而言,當前較為可行的方法是在現行的法律框架內,全面審視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必要的修訂,對法律術語做適合電子商務運作的擴充解釋;而對那些由於電子商務而衍生出的全新的法律范疇則應著手制定新的法律法規,將來應考慮制訂一部《電子商務法》,系統化地將與電子商務相關的內容都容納進去,使得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有一個切實可行的法律保障。
3.糾紛的司法管轄問題
國際間對於民事糾紛的司法管轄問題並無被廣泛認可的公約,但由於管轄權問題涉及到國家主權及本國人民的利益,所以各國都相當重視。在傳統的商業貿易活動中,由於確定管轄權的這些地理因素是相對固定的,在認定上不存在什麼問題。而互聯網是沒有國界的虛擬世界,在電子商務中跨國交易經常發生,這必然會涉及到如何確定管轄權的問題。
為了避免各國在認定管轄權問題上採取不同的標准而導致不必要的糾紛發生,國際間必須盡快在這一領域進行協商以達成一些基本的共識,否則有些國家可能會濫用管轄權,或是在一國作出的生效判決因管轄權的糾紛得不到對方國家的承認而難以進入實質性的執行程序,最終損害了訴訟當事人的權益,進而危及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今年五月歐盟議會剛剛通過的《電子商務指令》明確指出,不論一個網站的域名和伺服器在什麼地方,當事人的實際營業地即視為其營業所在地。
三、應加快完善電子商務中的法律規范
盡管我們知道往往是經濟發展在前而立法在其後,但絕不可忽視對電子商務和網路經濟的立法及與之相配套的有關經濟環境。面對著蓬勃發展的網路經濟和電子商務,我們應當盡快創造一個適合其正常發展的環境。
電子商務立法工作有兩個突出的特點:一是其涉及的利益之廣,牽扯到各個部門、行業、以及各種當事人的利益;二是其中的技術性較強,特別是有關計算機通訊網路方面,都不是普通法律專家所能透徹理解的。有鑒於此,需要由國家立法機關組織相關專家共同參與、相互配合,既要照顧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又要考慮到電子商務的技術性特點。立法機構應在體現電子商務法技術性特點的前提下,盡量反映各方面的利益與要求,以便充分順應電子商務活動的規律,使之真正成為電子商務的促進法,而不是某一部門、集團牟取利益的工具。
在如何處理網路故障或黑客惡意侵入給網民或電子商務的交易雙方造成的損失及網路侵權方面國家至今尚無立法,也無有關規定。這些障礙已經制約了電子商務的發展。而電子商務的實際發展,會使市場沒有界線,打破地區壟斷,甚至要跨國界,我們相信在不遠的將來,我國的電子商務網路將與其他國家連通,真正形成國際電子商務交易網。我們如果不及時將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解決好,而仍然把傳統商業交易的做法在發達的電子商務網上進行重復,那麼就會引起無限的法律訴訟。
許多國家在電子商務立法過程中都曾經出現過激烈的爭論,甚至有人認為,對電子商務立法就是對其發展的束縛,但是多數人認為,立法的根本目的不是約束電子商務,而是保障電子商務的發展,讓所有的交易者能夠預見其交易行為的法律後果,使合法的交易行為得到法律的保護。在我國電子商務立法過程中對於立法必要性及法律內容也會出現各種爭論,但是我們相信電子商務的立法將真正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使我國抓住新技術帶來的新的發展機遇,向新世紀的經濟強國邁進。
參考文獻:
單文華:電子貿易的法律問題[J].民商法論叢,2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