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電子商務法2019年實施,請問大神如何看待呢
您好,很高興回答這個問題。隨著內地經濟水平的迅速提高,居民消費能力也在不斷上升,而網路技術的發展,為大眾帶來了豐富的消費體驗,淘寶、微商、甚至主播們的商品推薦,都為我們帶來了消費的便利。但是,無論是微商、淘寶店鋪等等,都涉及到商品的交易和資金的流轉,依照稅法精神,只要涉及商品或服務的交易,以及資金的流轉,都應該依法進行納稅。但在電子商務蓬勃發展的這些年中,內地並沒有專門針對電子商務行為進行約束的法律,因此導致了電子商務中出現多種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發生,嚴重影響了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
不過電子商務管束無法可依的日子即將結束,因為自2019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將正式實施。屆時,涉及電子商務的多種行為將受到約束。
1、哪些電子商務行為需要進行工商登記
首先,需要了解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概念,才能更好的了解電子商務法所管轄的范圍。《電子商務法》所稱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路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也就意味著微商、淘寶店主恐怕都需要進行商業登記才能開展銷售活動了。
2、電子商務法所規定的商家責任
1.商家刷好評將被追責。電商平台上最為常見的「好評返現」、「僱傭水軍刷好評」等行為,都將被禁止。原因為《電商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准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2.默認搭售商品也將違法。《電商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對於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雙十一」快遞不再遲遲不到。因為按照電商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並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但是,如果消費者另行選擇快遞物流服務提供商,則賣家可不用承擔快遞運輸途中可能發生的風險。
4.網上消費押金將不再難退。前段時間,「共享單車」押金無法退回,網定酒店押金難退等問題,引起了很大的社會反響。而隨著《電商法》的出台,這些問題都將有望解決。《電商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違反上述規定者,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5.網約車發生事故,平台將承擔連帶責任。之前某網約車平台發生的惡性事件,引起了全民的討論,而此次《電商法》也對這類事件做出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6.電子支付出問題,服務提供者將擔責。便捷的電子支付,已然成為中國一張新的名片,讓國外友人羨慕不已。然而,在便捷支付的同時,也產生了很多糾紛。《電商法》對這類問題也進行了專門規定: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提供電子支付服務不符合國家有關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戶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建立電子商務商家信用評價制度。在某些不規范的電商平台,商家可以自行刪除不利於自身的評價。但隨著《電商法》的實行,這一行為將收到限制。《電商法》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無故刪除消費者對其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真實評價。違反規定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由此可見,《電子商務法》針對電子商務出現以來產生的各類問題,進行了法律層面的約束,力求使電子商務沿健康的軌道發展,而並不是僅僅要對網店店主、微商等收稅而已,更多的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對商家行為的約束。而對於微商和網店店主來說,最緊迫的一點,應當是為自己的網店進行商業登記,以免引來不必要的麻煩。
以上回答供您參考,希望可以幫到您,歡迎您為我們點贊及關注我們,謝謝。
㈡ 電子商務概論鞏固沖刺試題
電子商務概論鞏固沖刺試題
一、單項選擇題(本大題共25小題。每小題1分,共25分)
1.C2 C是一種( )
A.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
B.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電子商務
C.消費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
D.企業與企業之間的電子商務
2.功能等同原則是指( )
A.在本國電子商務活動與國際性電子商務活動的法律待遇上,應一視同仁
B.電子商務對傳統口令法和非對稱公開密鑰法等認證方法,不可厚此薄彼
C.商業交易的公平理念
D.一種將數據電文的效力與紙面形式的功能進行類比的方法
3.1995年,世界上第一家網上銀行——安全第一網路銀行誕生在( )
A.加拿大
B.美國
C.英國
D.日本
4.根據《電信條例》,我國對電信業務經營按照業務分類實行( )
A.自由申報制度
B.許可制度
C.先申請先許可制度
D.備案制度
5.狹義的電子合同形式可以是( )
A.以電報方式訂立的合同
B.以EDI方式訂立的合同
C.以電傳方式訂立的合同
D.以傳真方式訂立的合同
6.合同的成立( )
A.是指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B.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全部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
C.即為合同的生效
D.是指合同的內容和形式合法
7.我國首次承認電子簽名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規是( )
A.《電子簽名法》
B.《合同法》
C.《電子簽章條例》
D.《電子簽名示範法》
8.採用技術特定型立法模式制定的電子簽名法是( )
A.美國猶他州《數字簽名法》
B.新加坡《電子交易法》
C.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
D.歐盟《電子簽名共同框架指令》
9.以特定的機構,對電子簽名及其簽署者的真實性進行驗證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服務即為( )
A.認證
B.電子認證
C.交叉認證
D.PKI體系認證
10.目前美國對電子認證服務管理的主要模式為( )
A.政府授權強制許可制度
B.非強制許可制度
C.備案制度
D.完全依靠市場調節,行業自律規范
11.《電子資金劃撥法》和E條例中對卡類存取工具的發行的規定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 )
A.選擇權
B.知情權
C.財產安全權
D.隱私權
12.SET協議的信用卡支付屬於( )
A.無加密的信用卡支付
B.簡單加密的信用卡支付
C.通過第三方驗證的信用卡支付
D.專用協議信用卡支付
13.下列不屬於支付命令錯誤的是( )
A.支付命令認證錯誤
B.支付命令的表述錯誤
C.支付命令的錯誤執行
D.錯誤的支付命令
14.以互聯網上傳輸的和用戶接收到的計算機信息數據單位“比特”的數量為收稅依據的征稅方案稱為( )
A.位元組稅
B.關稅
C.國際稅收
D.商品稅
15.以應稅商品或勞務的銷售收入額(或稱營業收入額)為計稅依據而徵收的稅種是( )
A.個人所得稅
B.比特稅
C.消費稅
D.營業稅
16.頁面廣告可分為( )
A.搜索廣告、電子郵件、BBS廣告
B.圖形廣告、文字廣告、贊助廣告
C.關鍵詞廣告、電子郵件廣告、橫幅廣告
D.按鈕廣告、BBS廣告、贊助廣告
17.網路隱私權保護模式主要包括( )
A.法律措施、行業政策指導、技術措施以及第三方認證
B.國家立法主導、行業自律與用戶自律
C.企業行業自律與用戶自律
D.國家立法主導和企業行業自律相結合
18.數據用戶是指( )
A.合法地收集、擁有、控制並使用有關數據者
B.收集或獲取他人的個人數據者
C.合法的數據主體
D.專門收集個人信息的機構或個人
19.版權保護技術措施是指( )
A.版權人為了防止未經授權使用作品而發明的技術,以保護和管理自己的版權,防止他人的侵權行為
B.版權人主動採取措施,保護和管理自己的版權,防止他人的侵權行為
C.版權人發表聲明,禁止他人使用作品,以保護和管理自己的版權,防止他人的侵權行為
D.版權人為了防止未經授權不法訪問和使用作品以技術手段主動採取措施,保護和管理自己的版權,防止他人的侵權行為
20.商業秘密是指( )
A.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B.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的信息
C.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的信息
D.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21.域名搶注是指( )
A.反向域名侵奪的行為
B.出於從他人商標(商業標志)中牟利的惡意注冊並出賣域名的行為
C.盜用和淡化域名的行為
D.同一商標的合法擁有者都想用他們的商標作域名
22.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 )
A.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行為
B.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
C.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操作,後果嚴重的行為
D.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
23.計算機及網路的犯罪黑數是指( )
A.黑客入侵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頻率或次數
B.未經發覺或未被追訴或未被懲處的犯罪數
C.泛指所有計算機病毒數
D.破壞計算機網路系統的黑客人數
24.在線糾紛解決機制是指( )
A.解決企業和企業間因電子商務契約所生爭執的所有方式
B.涵蓋所有的網路上由非法庭但公正的第三人,解決企業和消費者間因電子商務契約所生爭執的所有方式
C.通過電子郵件方式,解決企業和消費者間因電子商務契約所生爭執的所有方式
D.通過MSN等實時溝通軟體方式,解決企業和消費者間因電子商務契約所生爭執的所有方式
25.電子證據的法律地位即指( )
A.電子證據的可採納性或可接受性
B.電子證據以什麼樣的形式向法庭提交並出示
C任何電子證據能夠進入訴訟程序或其他證明活動
D.電子證據的證明力
二、多項選擇題(本大題共5小題,每小題2分,共10分)
26.下列屬於UNCITRAL組織頒布的法律文件有( )
A.《電子商務示範法》
B.《電子簽名統一規則》
C.《歐洲電子商務行動方案》
D.《電子資金傳輸示範法》
E.《統一電子交易法》
27.電子支付當事人包括( )
A.買方和賣方
B.銀行
C.認證中心
D.數據通訊網路
E.政府監管機構
28.按表現形式,網路廣告的主要類型包括( )
A.頁面廣告
B.電子郵件廣告
C.搜索廣告
D.網站廣告
E.BBS、NewsGroup和QQ等廣告
29.網路隱私的侵權方式主要包括( )
A.Cookies文件的濫用
B.黑客攻擊行為
C.監視軟體濫用
D.第三方泄露或共享
E.濫用識別機制
30.下列屬於電子證據特徵的有( )
A.高科技性
B.客觀性和脆弱性
C.無形性
D.易破壞性
E.復合性
三、名詞解釋題(本大題共5小題,每小題3分,共15分)
31.廣義電子商務法
32.合同
33.非公務機關數據收集主體
34.網路信息傳播權
35.保護性管轄權
四、簡答題(本大題共4小題,每小題5分,共20分)
36.簡述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37.簡述電子貨幣的主要功能。
38.簡述我國《著作權法》針對技術措施保護的相關規定。
39.簡述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IAP)在網路廣告中的義務。
五、論述題(本大題共2小題,每小題10分,共20分)
40.試述我國《電子簽名法》的主要特點。
41.闡述我國《電子簽名法》規定對電子認證服務採用強制性許可制度的理由。
六、案例分析題(本大題共1小題,10分)
42.某網站是一家提供網路商品拍賣的電子商務公司。小麗在該網站“好美化妝品”賣家發現,其出售的某化妝品比她在商店裡購買的同一品牌的商品便宜4成。在仔細核對了網上商品介紹及相關圖片後,小麗按既定購物流程購買了該化妝品。隨後,小麗發現網上購得的化妝品屬於假貨。在與賣家協商退貨不成又無法獲知賣家詳細聯系方式的情況下,小麗將該網站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相關規定,維護其合法權益,判決該網站賠償損失。但是,法院並沒有採納小麗的訴求。因為,“好美化妝品”是根據該網站的服務協議開設的網店,該網站僅提供買賣雙方的交易平台,並在網頁上提示,並不保證賣家所賣商品的真偽。在小麗尋找賣家時,該網站也盡其所能地提供了賣家注冊時的聯系方式。
根據案例分析回答以下問題:
(1)從案例引發的事實,思考網路服務商的責任規范應有哪些基本要求?
(2)在什麼樣的情況下,該網站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
;㈢ 舉例說明電子商務引發了哪些新的法律問題
電子商務的顯著特點是全球性,它將改變人們的生活,改變人們的思維方式。但也正因為如此,電子商務面臨著一系列不可避免的法律問題。
1.電子合同的法律問題。電子合同問題是電子商務的一個主要法律問題。首先是面對目前世界各國並不統一的合同法規定,如何在互聯網中使用電子合同與交易對手進行交易。其次是電子合同是電腦中的數據,而不再是傳統的合同形式,如何認定其法律效力。因此,必須建立起一套共同遵守的商業規則,且這種規則要為各國法律所確認。
2.電子商務的安全問題。影響電子商務發展的主要因素不是技術因素,而是安全因素。無論商務網上的物品有多麼豐富,電子商務的效率有多高,如果這種交易方式缺乏足夠的安全性,勢必影響人們的認可和接受。英國的《數據保護法》,美國的《電子通訊保密法案》以及國際商會規定的《電傳交換貿易數據統一行為守則》都是針對數據通訊安全的法律規范,對電子商務活動的開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
3.電子商務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電子商務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知識產權問題。在網路環境下,網際網路的跨時空性使得跨國性的侵權行為變成了普遍現象,作者突然發現已有的版權制度似乎力不從心,作者無法對自己的作品進行有效的控制。電子商務活動中涉及到域名、計算機軟體、版權、商標等諸多問題,這些問題單純地依靠加密等技術手段是無法加以充分有效的保護的,必須建立起全面的法律框架,為權利人提供實體和程序上的雙重法律保護。
4.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電子商務的虛擬性、多國性及無紙化特徵,使得各國基於屬地和屬人兩種原則建立起來的稅收管轄權面臨挑戰。同時,電子商務方式對傳統的納稅主體、客體、納稅環節等稅收概念、理論產生巨大沖擊。因此,面對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必須進行相應的修改。
㈣ 電子商務法的地位與學科體系概念
電子商務法的地位與學科體系概念
電子商務法的地位是電子商務法學的基本理論問題,對這一問題的正確回答,有利於科學構建電子商務法學,指導我國的電子商務立法與司法。下面是我為大家分享整理的電子商務法的地位與學科體系概念,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一、部門法劃分標準的確定
要明確電子商務法是否是一個獨立法律部門,首先應明確一個歷久彌新的理論問題——部門法的劃分標准。形式邏輯的基本原理要求對事物進行分類的結果只能是在同一標准下才能產生一一對應的關系。事物分類的標准可能有多個,例如,依照性別標准可以將人劃分為男人和女人;依照年齡標准可以將人劃分為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分類後產生的結果應該是一一對應的,而依照性別標准劃分出的男人無法對應依照年齡標准劃分出的成年人。部門法的劃分也是如此,如果在劃分部門法時交叉使用調整對象、調整方法等不同標准,就會使劃分出來的各個部門法的外延相互交叉,界限不清,不能使劃分出來的各部門法產生一一對應關系。就法的調整對象問題,恩格斯從經濟的角度作了如下概括:“在社會發展某個很早的階段,產生了這樣的一種需要:把每天重復著的生產、分配和交換產品的行為用一個共同規則概括起來,設法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一般條件。這個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後來便成了法律。”[1](P538~539)法的作用在於規范人們的行為,它通過對人們的行為進行引導和約束,使人們的行為符合法律規范所設定的行為模式,從而實現創製法律的目的——構建一個有秩序的社會。因此,人們的行為既是法運行的前提和基礎,又是法運行過程本身,同時還是法運行過程的中介與結果。[2](P27)法並不直接作用於社會關系,而是通過規范人們的行為而實現其社會關系調節器的功能。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則,某一類法律規范與它類法律規范的區別表現在主體權利義務的設定方式、法律後果和責任形式等不同,即主體的行為規則不同。產生這種差異的原因在於法的具體調整對象——主體的行為不同。主體的行為不同,行為規則當然不同。可以說,社會關系是法的一般調整對象,是抽象的;人們的行為是法的具體調整對象。筆者主張,應該以行為作為部門法劃分的標准。現代社會分工越來越精細,人們的行為也日趨專業化,如專業從事政治活動、經濟活動、軍事活動、文教活動等。因此,各國立法者順應這種趨勢,將傳統行政法、民法和刑法乃至程序法的規范規定在同一部法律規范之中,從而達到對某一社會領域或具有某種相同內容的社會活動加以統一調整的目的,德國調整網路的《多媒體法》就是顯例。這不僅方便司法,也有利於人們清楚地了解和掌握的其活動領域內的法律。部門法的劃分相對於立法來說是第二性的,因此,部門法的劃分應當最大程度地“回歸”立法實踐[3](P159)。法律體系的內部結構不是立法者和法學家任意架設的結果,而是一定社會經濟、文化和政治關系的反映[4](P72)。因而任何法律部門的形成都是社會運動的結果,它需要由社會環境造就出具有某種特殊性的人類活動的領域,這是法律部門形成的基礎。當客觀上出現了某種新的社會活動領域或具有新內容的社會活動,以至國家法律按照一定的宗旨對由該活動進行統一調整的時候,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結合體,就形成新的“法律部門”[3](P156)。
二、電子商務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電子商務法調整的行為符合特定性和獨立性的要求,能夠與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相互區分。所謂特定性是指作為具體調整對象的行為是確定的;所謂獨立性是指作為具體調整對象的行為與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相區別。
(一)特定性
電子商務法調整的電子商務行為具有法律上要求的特定性。電子商務法的具體調整對象,是人們通過電子手段實施的行為,這種行為就是人們已經熟知的電子商務。目前,對於電子商務有不同的理解。世界技術信息與服務聯盟認為,電子商務是指以數據化手段提供貨物、服務或信息的任何商業性交易,或任何幫助上述交易實現的數據化中介職能。經合組織認為,電子商務是指商業交易,它包括組織與個人基於文本、聲音、可視化圖像在內的數字化數據傳輸與處理方面的商業活動。國際商會1997年在巴黎舉行的“世界電子商務會議”認為,電子商務是指實現整個貿易活動的電子化[5]。世界貿易組織認為,電子商務是以電子的方式進行的商品和服務的生產、分配、市場營銷、銷售或支付[6](P1)。可以看出,各國際組織和企業界所稱的電子商務就是通過電子手段來進行的商務活動,其核心是商務活動的電子化。這種電子商務的概念和法律體系中的概念並無一一對應關系,它不僅包括能夠納入民商法體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民商事行為,也包括一些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企業內部行為。
盡管電子商務是一個跨學科的經濟學概念,但這並不影響電子商務在法學學科上的特定內涵。我國有學者認為電子商務是指運用各種電子通訊手段所進行的商事法律行為。此種主張認為,電子商務的核心是電子合同行為[7](P12),這是狹義的電子商務法的主張。筆者主張在法律體系內建立廣義的電子商務概念,從技術角度出發,電子商務採用的技術包括但不限於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傳真[8];從行為的內容來看,包括但不限於商事活動。商事活動是以盈利為目的、具有營業性的民事行為,而電子商務中的“商務”並非名副其實,它不僅包括商事行為,而且也包括非商事行為,例如自然人之間的電子商務。如果將電子商務理解為通過電子手段所進行的商事行為,將會造成對非商事主體之間通過計算機網路所進行的民事活動的遺漏。綜上所述,電子商務是指平等主體的當事人之間以計算機網路為媒介所進行的涉及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活動。
(二)獨立性
獨立性是指電子商務法的調整對象區別於其他的部門法的調整對象。電子商務法調整的平等主體的當事人之間以計算機網路為媒介所進行的活動有自己的特徵,同其它部門法的調整對象既不交叉,又不重疊。電子商務法的調整對象是平等主體的當事人之間以網路為媒介所實施的行為,而不包括非以網路為媒介的平等主體的當事人之間的活動,更不包括非平等主體之間的活動。主體地位的平等性使電子商務法的調整對象區別於民商法以外的其它部門法的調整對象。
互聯網的興起,使人類進入了網路經濟時代。網路技術的飛速發展,形成了一個人們藉以相互交流的新的空間——網路空間(Cyberspace)。所謂網路空間,就是用比特——0-1數字方式去代碼(表達和構成)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從而形成的一個獨立於現實世界又具有實在性的數字化的社會空間[9](P148)。網路空間打破了物理空間中的國界,是一個由電腦屏幕和密碼劃分的虛擬空間。網路空間的形成使人類活動的領域由物理空間延伸到了無形的虛擬空間。電子商務是發生在網路空間中的人類活動,是傳統民商事活動在網路空間的延伸和發展,其與傳統民商事活動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系,但是它不同於傳統的發生在物理空間中的民商事活動。電子商務與傳統民商事活動相比有著相對的獨立性。它的獨立性也就是它不同於傳統民商事活動的特徵。
1、主體存在方式的虛擬性。與傳統的民商事活動相比,電子商務的主體具有明顯的虛擬性。傳統民商事活動中,當事人雙方無論是面對面的協商,還是通過信函進行遠距離的訂約洽談,各方均能清楚地感受到對方的實際存在。在網路空間,主體表現為一個比特信息,一個虛擬的存在。我們面對的不再是一個個活生生的人而是以比特方式生成的數據或字元。甚至,隨著電子商務技術的發展,特定的自動信息系統也可以代表“當事人”發出要約,做出承諾,並實際履行合同。
2、信息傳遞的無紙化。羅馬法以來,法律主要調整通過紙張和聲音進行信息傳遞的民商事活動。電子商務的目的恰恰是使民商事活動脫離紙張的束縛,當事人通過發送或接收電子信息來實施民商事行為。電子計算機記錄取代了傳統的紙質合同、憑證、票據等紙面文件,整個過程實現了無紙化。
3、規則的國際性。網路空間是一個無領域疆界(territoriallybased boundaries)的空間[9](P14),在網路空間中,地理上的國界已經消失。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傳統的地緣、國界不復存在,計算機網路技術已經將全球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的上億用戶聯系在一起。用戶只要將其電腦連接到一個Web站點,就與互聯網相連,只要敲擊一下鍵盤或點擊一下滑鼠就可輕松地“出國”。網路的國際性使得電子商務活動往往具有涉外因素,在Internet上,電子商務規則“天然”是國際規則。
三、電子商務法的性質
目前,在涉及電子商務法性質的論述中較多的論點認為電子商務法具有公法和私法相結合的性質。有學者認為,電子商務法調整的對象是一種私法上的關系,從總體上應屬於私法范疇,但其規范體系中又包含一些具有行政管理性質的規范,因此電子商務法應屬公、私法之融合[7](P25);有學者認為,“電子商務法中的電子交易法體現了交易主體的意思自治,電子商務法中的電子商務安全法是以國家的必要干預來實現交易安全的。電子商務的法律規范既有強制性的,又有任意性的`。違反電子商務法的法律責任既有民事責任,又有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因此電子商務法具有公法和私法相結合的性質。”[10](P43)筆者認為,凡調整不平等主體之間、以公共利益為本位、採取命令與服從、管理與被管理等強制性調整方法的法律部門,屬於公法;凡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以私人利益為本位、以意思自治為核心的法律部門,則屬私法。電子商務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當事人之間以計算機網路為媒介所進行的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雖然包含一些必要的公法規范,滲入了一些公力干預的因子,但這些公法規范都是以保護電子商務法主體的個體利益為出發點的,私法的核心原則——平等、意思自治其仍貫徹,例如電子商務法的中立原則是由民法的平等原則演進和嬗變而來的。因此公法規范的滲入並不能改變電子商務法的本質屬性,其仍屬於私法的范疇。
電子商務是平等主體的當事人之間以計算機網路為媒介所進行的活動,是傳統民商事活動在網路空間的延伸,因此電子商務法並未脫離民商法的范疇,屬於民事特別法。民事特別法是指適用於特殊領域、特殊主體、特別的民事活動和特別事項或適用時間上有限制的民事法律法規[11](P11)。電子商務法僅適用於發生在網路空間、當事人以計算機網路為媒介所實施的民商事行為,因此,電子商務法是一種民事特別法。電子商務法雖是一種民事特別法,但這並不影響其作為獨立的部門法的存在,原因在於其有獨特的調整對象。
四、電子商務法學的學科體系
(一)電子商務法學的概念與地位
電子商務法的發展實踐,導致電子商務法學的迅速誕生。電子商務法學,是以電子商務法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的一門法律科學,是法學的一個分支學科。在美國,哈佛、伯克利分校等著名法學院均已正式開設電子商務法課程。
法學是專門以法律現實為研究對象的學科的總稱。從認識論的角度,法學可以分為理論法學和應用法學。電子商務法學是對電子商務法這一法律部門進行研究而形成的學科,因此,電子商務法學在法學體系中屬於應用法學。
有人認為網路法學和信息法學是電子商務法學的不同稱謂。筆者認為,網路法是調整與網路有關的各種社會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美國稱為cyberlaw,包括網路憲法規范、網路刑法規范、網路行政法規范和電子商務法規范等,因此以網路法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的網路法學與電子商務法學之間是屬種關系,網路法學是電子商務法學的上位概念。信息法是調整信息保密、公開、處理等方式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典型立法為1995年俄羅斯頒布的《俄羅斯聯邦信息法》,其調整所有電子信息的生成、存儲、處理與訪問活動[7](P58)。電子商務法,英國稱為electronic commercial law,其主要調整利用電子信息進行的商務活動,與信息法存在著交叉,例如個人信息保護均為二者的組成部分,但二者並不等同。
(二)電子商務法學的研究對象
電子商務法學以電子商務法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通過分析和研究大量的電子商務法現象,去透視和揭示電子商務法的規律。電子商務法學研究電子商務法的一些基本理論問題,如電子商務法的概念、性質、地位及與其它部門法的關系,以及電子商務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內容、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等問題;同時,還要研究電子商務法的發展歷程、國內外電子商務法的發展狀況,並對各國的電子商務法加以比較研究;另外,電子商務法學不僅要研究電子商務法方面的理論問題,而且也要研究電子商務法實踐中存在的各種問題,特別是電子商務給傳統法律部門的理論與實踐帶來的沖擊與挑戰,以及如何建樹新的法學理論等等問題。
(三)電子商務法的體系
電子商務法的體系,是指電子商務法學的結構,也就是內部各組成部分的邏輯順序以及主要內容。科學的電子商務法學體系對電子商務立法、執法、司法以及法律教育、對外學術交流等都具有重要的意義。目前,我國學界對電子商務法的體系認識不一。有學者認為,電子商務法應由數據電訊法律制度、電子合同的訂立、電子信息交易、電子簽名和認證以及電子支付等法律制度構成[7](P27);有學者認為,電子商務法應由網路服務和網路管制立法、電子商務主體立法和市場管制立法、電子商務交易法、在線支付立法、網上商業行為(包括廣告、拍賣和證券等)的規制、電子商務稅收立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客戶資料利用規范與個人隱私的保護立法以及電子商務爭議解決機制等法律制度構成[12](P23~24)。還有學者認為,電子商務法應該包括電子商務合同中的相關法律問題、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隱私權保護問題、網上活動管制、法律適用、計算機犯罪以及國際私法等法律問題[13](P7~13)。第一種觀點是狹義電子商務法學說的主張,是以電子合同法律制度為核心而構築的電子商務法的具體制度,其體系的構建來源於聯合國貿法會《電子商務示範法》。這種觀點范圍過於狹窄,不能涵蓋消費者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等基本法律制度。第二、第三種觀點是德國1997年《多媒體法》的體現,其雖然克服了狹義說的缺陷,但其將電子商務稅收、網路證券交易、網路廣告以及計算機犯罪等制度納入電子商務法體系,范圍過於寬泛。現有的證券法學、廣告法學、刑法學已形成制度精巧、結構嚴謹的學科體系,如果將這些與電子商務有關的內容納入電子商務法學,則不僅有打亂現有學科體系之虞,還會使電子商務法學的內容過於龐雜,並會造成電子商務法學體繫上的混亂和立法上的困難。電子商務法學體系的構建必須以電子商務法學的研究對象為基礎,對電子商務法學的各組成部分及其邏輯順序予以科學界定。出於以上考慮,筆者認為,電子商務法學的體系應以電子商務法原理為統帥,以電子合同法律制度、電子簽名法律制度、電子支付法律制度、個人信息保護法律制度、網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為核心內容。
(一)電子商務法基本原理。電子商務法基本原理是電子商務法最基本、最一般的原理,是各種電子商務法現象的普遍規律。主要內容包括網路的原理、電子商務的概念和特徵、電子商務法的概念、特徵、作用、調整對象、基本原則、性質、地位以及電子商務法的主體等。
(二)電子商務法的具體制度。電子商務法的這些具體制度都有其各自的特殊原理、體系以及具體的規定,對於這些具體制度的研究,可以形成電子商務法學的各個相對獨立的分支。
1、電子合同法。主要包括電子意思表示的定義、法律效力、歸屬、發出和生效的時間與地點、收訖確認和電子形式的書面性的要求,以及電子代理人制度、電子合同的訂立與效力和電子錯誤等法律制度。
2、電子簽名法。主要包括電子簽名的效力、安全電子簽名的要求、認證機構的設立條件、認證機構和用戶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責任等。
3、電子支付法。主要包括電子支付與電子支付體系的界定、電子貨幣的性質、電子支付的安全程序與風險分擔、電子支付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電子支付的完成和基礎義務的履行等內容。
4、個人信息保護法。主要內容包括個人信息的定義與性質、個人信息保護的理論基礎、個人信息本人權利與處理者義務、個人信息收集、處理、傳輸、利用的法律要件和侵害個人信息的法律責任等。
5、網路知識產權法。主要包括網路傳播權、資料庫的法律保護,域名的法律保護,軟體、電子商務商業方法的專利問題,超鏈接的侵權責任等。
一門學科獨立的理論體系的形成,標志著這門學科的建立。電子商務法學理論體系的形成,標志著我國電子商務法學學科的誕生。電子商務法學的研究在我國處於起步階段,因此其理論體系的確立與完善還有賴於進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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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電子商務法包括哪些內容
電子商務法應該包括向網店征稅,對網店實行征稅是大勢所趨,2012年7月1日開始,網店實行「實名制」,這為依法征稅創造了條件,有人擔心對網店征稅會扼殺正在蓬勃發展的電子商務,這種擔心是多餘的,以制度規范網店,適當提高經營門檻,不僅有利於保護市場主體的利益、遏止網路失信行為,而且有利於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很多國家早有類似制度。比如英國早在2002年就頒布了《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定開網店要登記納稅。
電子商務既然依舊是商務,不能因為披上一件網路的「馬甲」,便享受免稅的待遇。網店游離於稅收監管之外,不利於收入的調節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