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電子商務法律這門課程能教給你什麼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是電子商務專業的一門專業基礎課,為建設電子商務法教材「理論+實踐」模式,培養應用型人才進行有益的探索。本課程包括電子商務法概述、電子商務主體認定的法律制度、電子簽名法律制度、電子支付法律制度、電子商務安全保障與爭議解決法律制度,以及其他相關電子商務法律制度。每章都配有引導性案例、學習目標、自測題、實訓題與小組任務。教學過程中力求達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教與學互動,引導學生主動思考,強化學生對電子商務法知識的掌握與運用。
1,課程設計
遵循就業導向的現代職業教育指導思想,根據電子商務職業崗位(群)的任職要求,結合課程培養目標開發本課程。教育學生樹立終身學習理念,提高學習能力,學會交流溝通和團隊協作,提高實踐能力、創造能力、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
課程內容共9個模塊,電子商務法的基本原理、電子商務立法概況、數據電文法律制度、電子簽名法律制度、電子認證法律制度、電子合同法律制度、電子信息交易法律制度、電子商務安全問題、電子商務糾紛的解決。
課程結構設置依據學生認知特點,職業發展規律。教學過程採用案例導入,教師講授、學生討論、分析案例、學生訓練、總結評價的模式.
2,課程教學目標
通過本課程的學習,使學生了解電子商務法律相關知識,為以後從事電子商務活動提供法律保障。
1、能力目標:
(1)具有分辨法律問題歸屬的能力;
(2)具有依據法律問題的性質尋找相關工具書及案例的能力; (3)具有獨立分析和解決電子商務法律問題的能力; (4)具有自主學習和終身學習的能力。 2、知識目標:
(1)能掌握電子商務法的基本原理; (2)能了解電子商務立法概況;
(3)具有運用電子商務法律分析並解決電子商務實踐中相關法律問題的能力: 數據電文法律問題的解決;電子簽名法律問題的解決;電子認證法律問題的解決;電子合同的簽訂及法律問題的解決;電子信息交易法律問題的解決;電子商務安全問題的解決;電子商務糾紛的解決。
3、素質目標:
(1)具有誠實守信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2)具有一定的創新能力和勇於實踐的能力; (3)具有組織協調能力; (4)具有溝通與交流能力;
(5)具有團隊意識和妥善處理人際關系的能力; (6)具有良好的心理承受能力; (7)具有適應環境變化的能力。
『貳』 電子商務簡介
電子商務是以信息網路技術為手段,以商品交換為中心的商務活動;也可理解為在互聯網(Internet)、企業內部網(Intranet)和增值網(VAN,Value Added Network)上以電子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活動和相關服務的活動,是傳統商業活動各環節的電子化、網路化、信息化。
電子商務通常是指在全球各地廣泛的商業貿易活動中,在網際網路開放的網路環境下,基於瀏覽器/伺服器應用方式,買賣雙方不謀面地進行各種商貿活動,實現消費者的網上購物、商戶之間的網上交易和在線電子支付以及各種商務活動、交易活動、金融活動和相關的綜合服務活動的一種新型的商業運營模式。各國政府、學者、企業界人士根據自己所處的地位和對電子商務參與的角度和程度的不同,給出了許多不同的定義。電子商務分為:ABC、B2B、B2C、C2C、B2M、M2C、B2A(即B2G)、C2A(即C2G)、O2O等。
『叄』 6.多選(40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涉及到稅收的條款+包括哪些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這部法律對近年來「電商征稅問題的爭議」作了定調,筆者梳理出其中涉稅的五個關鍵詞。
關鍵詞一:平等
電子商務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平等對待線上線下商務活動,促進線上線下融合發展,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採取歧視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在電子商務法出台之前,沒有法律法規明確表示,電商企業無須納稅。為什麼會有電商是否征稅的爭議呢?只因電商交易面對的多是個人消費者,不需要開發票,電商多未辦稅務登記,納稅地點難以確定,稅務部門監管難度大,征稅往往不到位,這些都引起了電商是否納稅的爭議。線上交易不繳稅,線下交易按規定繳稅,會對守法企業構成不平等競爭,影響實體經濟的良性發展。
所以,電子商務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平等對待線上線下商務活動,這不僅有保護線上交易之義,也可以相應地理解為應該在稅收征管上平等對待,給線下交易一個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
關鍵詞二:登記
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依照前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後,應當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並如實申報納稅。
第二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平台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依法辦理登記,並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為應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辦理登記提供便利。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稅務部門報送平台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與納稅有關的信息,並應當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在對電商進行征稅時,有個操作層面的問題,就是納稅地點如何確定?B2C(企業對個人)還好說一點,是電商企業機構所在地。但對C2C(個人對個人)而言,是伺服器所在地,還是購買方所在地,還是銷售方所在地?原先電商征稅難主要是這個問題理不清,出現爭稅源現象。電子商務發達的地方一般認為應是伺服器所在地。
2014年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出台的《網路交易管理辦法》規定,從事網路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應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現實中,該規定被理解為自然人賣家只需要向平台登記,不需要工商登記。一些地方出於鼓勵新興產業發展的考慮,也沒有對電商平台採取嚴格的征管措施。
電子商務法明確工商登記是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法定義務。但考慮到我國國情和電子商務發展實際,為有利於促進就業,可以對部分符合條件的小規模經營者免予登記。對免予登記的小規模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後,也應當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電子商務法還規定了電商平台的義務,一是向稅務部門報送平台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與納稅有關的信息,二是提示電子商務經營者辦理稅務登記。
在明確稅務登記義務後,電商的納稅地點也就明確了,就是稅務登記所在地,各地稅務機關也可以對轄區內的電商開展日常稅務管理了,由此帶來的稅收收入自然是按分成比例歸當地財政。
關鍵詞三:納稅
電子商務法第十一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本條明確指出了電商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同時本條強調了可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優惠:
一是2020年12月31日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二是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是從2016年2月1日起,對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的小微企業,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只要符合各項條件,電商與實體都可以享受優惠,體現了線上線下的平等對待。
關鍵詞四:開票
電子商務法第十四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依法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本條明確,電商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具發票。
關鍵詞五:數據
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有關電子商務數據信息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護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數據信息的安全,並對其中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七十五條、第八十條也規定了相關的處罰措施。
以後稅務部門依法要求電商提供交易數據,電商不能拒絕,否則將依法接受處罰,稅務部門還可以依法要求電商平台報送有關信息。一旦稅務部門全面掌握電商銷售商品或服務的名稱、時間、數量、金額等交易數據,未來電商面臨的稅收征管可能比實體企業更嚴密。
『肆』 電子商務法是如何規定的
《電商法》明確規定,沒有中文標簽、不是國家認監委認證工廠生產、未未獲取配方注冊證的嬰幼兒配方奶粉不得在網路平台銷售。除了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都必須依法進行
『伍』 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隨著網路的不斷發展,電子商務行業也開始崛起,而電子商務的交易是通過虛擬的網路,因此,在法律上對電子商務也有了規定。以下是由我為大家整理的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希望能幫到你們。
電子商務的法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引導電子支付的健康發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範支付風險,確保銀行和客戶資金的安全,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電子支付是指單位、個人(以下簡稱客戶)直接或授權他人通過電子終端發出支付指令,實現貨幣支付與資金轉移的行為。
電子支付的類型按電子支付指令發起方式分為網上支付、電話支付、移動支付、銷售點終端交易、自動櫃員機交易和其他電子支付。
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開展電子支付業務,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銀行開展電子支付業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客戶和社會公共利益。
銀行與其他機構合作開展電子支付業務的,其合作機構的資質要求應符合有關法規制度的規定,銀行要根據公平交易的原則,簽訂書面協議並建立相應的監督機制。
第四條客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應在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以下簡稱賬戶),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應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等規定。
第五條電子支付指令與紙質支付憑證可以相互轉換,二者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本指引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發起行”,是指接受客戶委託發出電子支付指令的銀行。
(二)“接收行”,是指電子支付指令接收人的開戶銀行;接收人未在銀行開立賬戶的,指電子支付指令確定的資金匯入銀行。
(三)“電子終端”,是指客戶可用以發起電子支付指令的計算機、電話、銷售點終端、自動櫃員機、移動通訊工具或其他電子設備。
第二章電子支付業務的申請
第七條銀行應根據審慎性原則,確定辦理電子支付業務客戶的條件。
第八條辦理電子支付業務的銀行應公開披露以下信息:
(一)銀行名稱、營業地址及聯系方式;
(二)客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的條件;
(三)所提供的電子支付業務品種、操作程序和收費標准等;
(四)電子支付交易品種可能存在的全部風險,包括該品種的操作風險、未採取的安全措施、無法採取安全措施的安全漏洞等;
(五)客戶使用電子支付交易品種可能產生的風險;
(六)提醒客戶妥善保管、使用或授權他人使用電子支付交易存取工具(如卡、密碼、密鑰、電子簽名製作數據等)的警示性信息;
(七)爭議及差錯處理方式。
第九條銀行應認真審核客戶申請辦理電子支付業務的基本資料,並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與客戶簽訂協議。
銀行應按會計檔案的管理要求妥善保存客戶的申請資料,保存期限至該客戶撤銷電子支付業務後5年。
第十條銀行為客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應根據客戶性質、電子支付類型、支付金額等,與客戶約定適當的認證方式,如密碼、密鑰、數字證書、電子簽名等。
認證方式的約定和使用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銀行要求客戶提供有關資料信息時,應告知客戶所提供信息的使用目的和范圍、安全保護措施、以及客戶未提供或未真實提供相關資料信息的後果。
第十二條客戶可以在其已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中指定辦理電子支付業務的賬戶。該賬戶也可用於辦理其他支付結算業務。
客戶未指定的銀行結算賬戶不得辦理電子支付業務。
第十三條客戶與銀行簽訂的電子支付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客戶指定辦理電子支付業務的賬戶名稱和賬號;
(二)客戶應保證辦理電子支付業務賬戶的支付能力;
(三)雙方約定的電子支付類型、交易規則、認證方式等;
(四)銀行對客戶提供的申請資料和其他信息的保密義務;
(五)銀行根據客戶要求提供交易記錄的時間和方式;
(六)爭議、差錯處理和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客戶應及時向銀行提出電子或書面申請:
(一)終止電子支付協議的;
(二)客戶基本資料發生變更的;
(三)約定的認證方式需要變更的;
(四)有關電子支付業務資料、存取工具被盜或遺失的;
(五)客戶與銀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客戶利用電子支付方式從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活動的,銀行應按照有權部門的要求停止為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
第三章電子支付指令的發起和接收
第十六條客戶應按照其與發起行的協議規定,發起電子支付指令。
第十七條電子支付指令的發起行應建立必要的安全程序,對客戶身份和電子支付指令進行確認,並形成日誌文件等記錄,保存至交易後5年。
第十八條發起行應採取有效措施,在客戶發出電子支付指令前,提示客戶對指令的准確性和完整性進行確認。
第十九條發起行應確保正確執行客戶的電子支付指令,對電子支付指令進行確認後,應能夠向客戶提供紙質或電子交易回單。
發起行執行通過安全程序的電子支付指令後,客戶不得要求變更或撤銷電子支付指令。
第二十條發起行、接收行應確保電子支付指令傳遞的可跟蹤稽核和不可篡改。
第二十一條發起行、接收行之間應按照協議規定及時發送、接收和執行電子支付指令,並回復確認。
第二十二條電子支付指令需轉換為紙質支付憑證的,其紙質支付憑證必須記載以下事項(具體格式由銀行確定):
(一)付款人開戶行名稱和簽章;
(二)付款人名稱、賬號;
(三)接收行名稱;
(四)收款人名稱、賬號;
(五)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
(六)發起日期和交易序列號。
第四章安全控制
第二十三條銀行開展電子支付業務採用的信息安全標准、技術標准、業務標准等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銀行應針對與電子支付業務活動相關的風險,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銀行應根據審慎性原則並針對不同客戶,在電子支付類型、單筆支付金額和每日累計支付金額等方面做出合理限制。
銀行通過互聯網為個人客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除採用數字證書、電子簽名等安全認證方式外,單筆金額不應超過1000元人民幣,每日累計金額不應超過5000元人民幣。
銀行為客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單位客戶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其單筆金額不得超過5萬元人民幣,但銀行與客戶通過協議約定,能夠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據的除外。
銀行應在客戶的信用卡授信額度內,設定用於網上支付交易的額度供客戶選擇,但該額度不得超過信用卡的預借現金額度。
第二十六條銀行應確保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的安全性,保證重要交易數據的不可抵賴性、數據存儲的完整性、客戶身份的真實性,並妥善管理在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中使用的密碼、密鑰等認證數據。
第二十七條銀行使用客戶資料、交易記錄等,不得超出法律法規許可和客戶授權的范圍。
銀行應依法對客戶的資料信息、交易記錄等保密。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銀行應當拒絕除客戶本人以外的任何單位或個人的查詢。
第二十八條銀行應與客戶約定,及時或定期向客戶提供交易記錄、資金余額和賬戶狀態等信息。
第二十九條銀行應採取必要措施保護電子支付交易數據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一)制定相應的風險控制策略,防止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發生有意或無意的危害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變化,並具備有效的業務容量、業務連續性計劃和應急計劃;
(二)保證電子支付交易與數據記錄程序的設計發生擅自變更時能被有效偵測;
(三)有效防止電子支付交易數據在傳送、處理、存儲、使用和修改過程中被篡改,任何對電子支付交易數據的篡改能通過交易處理、監測和數據記錄功能被偵測;
(四)按照會計檔案管理的要求,對電子支付交易數據,以紙介質或磁性介質的方式進行妥善保存,保存期限為5年,並方便調閱。
第三十條銀行應採取必要措施為電子支付交易數據保密:
(一)對電子支付交易數據的訪問須經合理授權和確認;
(二)電子支付交易數據須以安全方式保存,並防止其在公共、私人或內部網路上傳輸時被擅自查看或非法截取;
(三)第三方獲取電子支付交易數據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銀行關於數據使用和保護的標准與控制制度;
(四)對電子支付交易數據的訪問均須登記,並確保該登記不被篡改。
第三十一條銀行應確保對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的操作人員、管理人員以及系統服務商有合理的授權控制:
(一)確保進入電子支付業務賬戶或敏感系統所需的認證數據免遭篡改和破壞。對此類篡改都應是可偵測的,而且審計監督應能恰當地反映出這些篡改的企圖。
(二)對認證數據進行的任何查詢、添加、刪除或更改都應得到必要授權,並具有不可篡改的日誌記錄。
第三十二條銀行應採取有效措施保證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中的職責分離:
(一)對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進行測試,確保職責分離;
(二)開發和管理經營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的人員維持分離狀態;
(三)交易程序和內控制度的設計確保任何單個的雇員和外部服務供應商都無法獨立完成一項交易。
第三十三條銀行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將其部分電子支付業務外包給合法的專業化服務機構,但銀行對客戶的義務及相應責任不因外包關系的確立而轉移。
銀行應與開展電子支付業務相關的專業化服務機構簽訂協議,並確立一套綜合性、持續性的程序,以管理其外包關系。
第三十四條銀行採用數字證書或電子簽名方式進行客戶身份認證和交易授權的,提倡由合法的第三方認證機構提供認證服務。如客戶因依據該認證服務進行交易遭受損失,認證服務機構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五條境內發生的人民幣電子支付交易信息處理及資金清算應在境內完成。
第三十六條銀行的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應保證對電子支付交易信息進行完整的記錄和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披露。
第三十七條銀行應建立電子支付業務運作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電子支付業務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危及安全的事項。
第五章差錯處理
第三十八條電子支付業務的差錯處理應遵守據實、准確和及時的原則。
第三十九條銀行應指定相應部門和業務人員負責電子支付業務的差錯處理工作,並明確許可權和職責。
第四十條銀行應妥善保管電子支付業務的交易記錄,對電子支付業務的差錯應詳細備案登記,記錄內容應包括差錯時間、差錯內容與處理部門及人員姓名、客戶資料、差錯影響或損失、差錯原因、處理結果等。
第四十一條由於銀行保管、使用不當,導致客戶資料信息被泄露或篡改的,銀行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因此造成客戶損失,並及時通知和協助客戶補救。
第四十二條因銀行自身系統、內控制度或為其提供服務的第三方服務機構的原因,造成電子支付指令無法按約定時間傳遞、傳遞不完整或被篡改,並造成客戶損失的,銀行應按約定予以賠償。
因第三方服務機構的原因造成客戶損失的,銀行應予賠償,再根據與第三方服務機構的協議進行追償。
第四十三條接收行由於自身系統或內控制度等原因對電子支付指令未執行、未適當執行或遲延執行致使客戶款項未准確入賬的,應及時糾正。
第四十四條客戶應妥善保管、使用電子支付交易存取工具。有關電子支付業務資料、存取工具被盜或遺失,應按約定方式和程序及時通知銀行。
第四十五條非資金所有人盜取他人存取工具發出電子支付指令,並且其身份認證和交易授權通過發起行的安全程序的,發起行應積極配合客戶查找原因,盡量減少客戶損失。
第四十六條客戶發現自身未按規定操作,或由於自身其他原因造成電子支付指令未執行、未適當執行、延遲執行的,應在協議約定的時間內,按照約定程序和方式通知銀行。銀行應積極調查並告知客戶調查結果。
銀行發現因客戶原因造成電子支付指令未執行、未適當執行、延遲執行的,應主動通知客戶改正或配合客戶採取補救措施。
第四十七條因不可抗力造成電子支付指令未執行、未適當執行、延遲執行的,銀行應當採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指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四十九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電子商務合同違約責任的原則
電子商務合同的違約歸責原則是指基於合法的歸責事由進而確定責任成立的法律原則。
違約行為違反的是合同當事人間的約定義務。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不同。侵權責任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一般歸責原則,以過錯推定原則、公平責任、無過錯責任為補充。違約責任以嚴格責任原則為一般原則,以過錯責任為補充。歸責原則的差異直接決定了當事人舉證責任的不同。過錯責任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即受害人對其加害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主張負舉證責任,但法律規定的特殊侵權行為除外。嚴格責任原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由違約人證明其違約行為存在免責事由。
侵權責任以損害事實為構成要件,無損害即無責任;但是,一般來說,違約責任不以實際損害為要件,不過,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除外。在侵權行為中,行為人僅對自己實施的侵權行為負責,但是,社會公平原則和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決定了,在違約行為中,債務人應當對第三人造成的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但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可見,我國《合同法》施行嚴格責任原則,除了法定和約定的免責事由之外,只要合同的當事人違約,就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如果一方當事人泄漏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對方商業秘密,也可能構成民事責任。對於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在《合同法》中已有規定,《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電子商務企業融資的途徑
1、銀行貸款:銀行傳統信用貸款要求的資質條件與中小企業的實際相矛盾,多數網商難以符合。對於銀行的抵押、質押、擔保、聯保等融資模式,輕資產的網商也同樣難以滿足。此外,網商的借貸頻率高、資金周轉快,而銀行貸款多是單筆授信、單筆使用,不可循環,並且審批時間長,下款速度慢。整體來說,銀行傳統信貸模式已不能適應網商經營的需要。同時,銀行考慮到資金安全問題,貸款主要投放給大中型企業,小企業僅佔20%左右,微型企業更加困難。
2、小貸公司:一方面,國內3000多家小貸公司的貸款規模遠遠不能滿足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並且受政策所限,除浙江、重慶等少部分地區外,大多數小貸公司的融資比例仍為50%,制約了小貸公司的業務發展,相應的對小微企業的資金支持也受到限制。另一方面,小貸公司考慮到自身的業務風險,對貸款條件也有一定的要求,而且貸款利息不低,以上海地區為例,一般如汽車抵押、紅本抵押等有抵押品的貸款,月費率在1。5%以上,純信用貸款月息超過2%,並且對客戶要求高,條件嚴,獲貸客戶少之又少,部分貸款利息已達到高利貸的下限。小貸公司的貸款,多數還是需要依靠抵押、擔保的,對網商而言,作為臨時周轉資金尚可,長期使用難以負擔。且多數網商,無實力背景,缺乏必要的抵押品和擔保人。
3、民間借貸:除去親朋好友的免息借款外,一般民間借貸是不需要抵押品的,但有可能需要中間人擔保。年化利息在20-30%之間,短期借款甚至高達年化80%以上,在沿海地區如浙江、福建等地,一度出現30%的月利率借款,比高利貸還高。以如此高額成本的資金運營,幾乎沒有可能存在盈利空間。如非確實必要,網商還是不借為宜。
4、網貸平台:這兩年,興起的P2P網貸平台,通過互聯網,為不少人和企業解決了資金問題。作為貸款人的網商,需要注意三點,其一,P2P行業魚龍混雜,混亂是事實,選擇優質的P2P平台,不僅能夠快速的獲得貸款,也有利於信用等級的積累,借款額度的提升。其二,發標利息,需要經過嚴格測算,目前多數P2P平台上動輒年化20%、30%的利息,並不是大多數網商能夠承受的。其三,注重信用,及時還貸。在網貸平台上,投資人和貸款人之間並不認識,投資人難以判斷貸款人的資信,投資人放貸給貸款人,除了考慮此項貸款業務是否經過平台擔保本金外,也會關注貸款人在平台上的信用記錄。信用等級越高,即使利息相對較低,也能夠獲得足夠的投資人投標。
『陸』 大數據時代的電子商務模式發展分析
大數據時代的電子商務模式發展分析
商務的復雜性和不斷變化發展決定了電子商務沒有一個或幾個固定模式,各種各樣的電子商務模式充分反映了市場變化的需要,贏利空間是判斷電子商務模式好壞的基本依據。
一、電子商務
電子商務是利用微電腦技術和網路通訊技術進行的商務活動;以信息網路技術為手段,以商品交換為中心的商務活動;電子商務分為:ABC、B2B、B2C、C2C、B2M、M2C、B2A(即B2G)、C2A(即C2G)、O2O 等。
廣義的電子商務是指利用各種信息技術所進行的經營管理活動,即利用整個工廠技術對整個商務活動實現電子化。
狹義的電子商務是指利用網際網路開展的交易活動。
電子商務的目的是高效率、高效益、低成本地進行產品生產和服務,提高企業的整體競爭能力。
二、電子商務模式
電子商務模式,就是指在網路環境中基於一定技術基礎的商務運作方式和盈利模式。研究和分析電子商務模式的分類體系,有助於挖掘新的電子商務模式,為電子商務模式創新提供途徑,也有助於企業制定特定的電子商務策略和實施步驟。
電子商務在其發展的過程中,出現了各種各樣的電子商務模式。電子商務模式可以從多個角度建立不同的分類框架,最簡單的分類莫過於BtoB、BtoC、CtoC、OtoO、新型的BOB模式,這樣的分類,但就各模式還可以再次細分。
二、電子商務模式的基本類型
1.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Business to Consumer,即B2C)。B2C就是企業通過網路銷售產品或服務給個人消費者。這是消費者利用網際網路直接參與經濟活動的形式,類同於商業電子化的零售商務。
2.企業與企業之間的電子商務(Business to Business,即B2B)。企業可以使用Internet或其他網路對每筆交易尋找最佳合作夥伴,完成從定購到結算的全部交易行為。
3.消費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Consumer to Consumer 即C2C)。C2C商務平台就是通過為買賣雙方提供一個在線交易平台,使賣方可以主動提供商品上網拍賣,而買方可以自行選擇商品進行競價。
4.線下商務與互聯網之間的電子商務(Online To Offline即O2O)。這樣線下服務就可以用線上來攬客,消費者可以用線上來篩選服務,還有成交可以在線結算,很快達到規模。這種模式的關鍵是:在網上尋找消費者,然後將他們帶到現實的商店中。
5.所謂BOB 是 Business-Operator-Business的縮寫,意指供應方(Business)與采購方(Business)之間通過運營者(Operator)達成產品或服務交易的一種新型電子商務模式。
四、大數據時代電子商務模式分析
電子商務的發展經歷了用戶數量為王、銷售量為王、數據為王的三大時代,大數據時代給電子商務發展帶來的機遇和挑戰,未來電子商務的競爭是數據的競爭。
(1)數據服務的變革
大數據背景下,把消費者分成很多群體,對每個群體甚至每個人提供針對性的服務。消費行為等數據量的增加為電商提供了精準把握用戶群體和個體消費行為模式的基礎。電商通過大數據應用,可以探索個性化、精準化和智能化廣告推送和推廣服務,創立比現有推廣形式更好的全新商業模式。另外,電商也可以通過運用大數據,尋找更多更好地增加用戶粘性、開發新產品和新服務、降低運營成本的途徑和方法。
(2)數據化運營
電商運營更多地轉變為數據驅動的運營,在企業內部所有環節都利用數據進行分析、評價、利用數據視圖進行管理。以阿里為例,其對旗下的淘寶、天貓、阿里雲、支付寶、萬網等業務平台進行資源整合,形成了強大的電子商務客戶群及消費者行為的全產業鏈信息。可進行運營分析、商品分析、營銷效果分析、買家行為分析、訂單分析、供應鏈分析、行業分析、財務分析和預測分析等。
(3)數據資產化
大數據背景下,「 數據即資產」成為最核心的產業趨勢。未來企業的競爭,將是規模和活性的競爭,數據的經濟效益和作用將日漸引起企業重視,因而催生出許多關於數據的業務。「 數據成為資產」是互聯網泛在化的一種資本體現,他讓互聯網的作用不僅僅局限於應用和服務本身,而且具有了內在的「 金融」價值。數據的功能不再只是體現於「 使用價值」方面的產品,而成為實實在在的「 價值」。
(4)個性化導購服務
在互聯網普及的時代,為解決消費者信息超載的問題,引導消費者更便捷地購買商品,導購系統便成為眾多電子商務企業提供的一種服務模式。所謂導購系統,就是一種根據消費者的需求、偏好、個人資料及歷史消費行為,為消費者提供決策建議的軟體系統,如推薦他們想要的商品或從哪裡獲得想要的商品。傳統電子商務導購服務,或是基於消費者歷史數據來抽取和推薦他們共同偏好的商品如熱銷商品推薦等,或是根據企業促銷意圖將其主打產品推送給顧客,如新品推薦、特價推薦等,能夠為顧客提供較好的決策支持服務。
(5)數據產品服務
在大數據背景下,數據成為資產,所有電商企業都想獲得並充分了解它們在運營中所獲得的消費者的信息數據,但往往由於技術等原因無法對大數據進行分析、挖掘,因此對於具有平台以及技術等優勢的電商企業可以利用這樣優勢,將獲得的海量數據進行產品化的包裝營銷給需要的企業,從而開辟出一種新的電子商務服務模式。由於大數據背景下企業對數據有更深層次的需求,因此搭建數據構建需要與銷售之間的橋梁,將為產生數據服務型的電子商務新模式。
(6)垂直細分領域服務
目前,淘寶等占據了國內的絕大部分電商市場份額。中小規模電商企業崛起難度很大。因此,在大數據時代下,把握每一個垂直細分領域,然後做得更精更專,這樣才能贏得自己的一席之地。而且行為垂直細分類的電商平台規模較小、成本較低,能更好地挖掘分析消費者的信息數據,從而能更專注於專業特定的客戶群體提供專業的產品和服務,更能了解產業鏈上客戶的需求,也能容易完善自身的服務。
大數據背景下,爆發式的信息資源給電商企業帶來了機遇和挑戰,通過對數據的挖掘、分析運用必將帶來更多的服務模式的革新,給消費者更好的服務體驗。隨著大數據的技術和運作的成熟,必將涌現出更多、更好的新的服務模式,從而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
以上是小編為大家分享的關於大數據時代的電子商務模式發展分析的相關內容,更多信息可以關注環球青藤分享更多干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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