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電子商務主要是做什麼的
電子商務是以信息網路技術為手段,以商品交換為中心的商務活動;也可理解為在互聯網、企業內部網和增值網上以電子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活動和相關服務的活動,是傳統商業活動各環節的電子化、網路化、信息化;以互聯網為媒介的商業行為均屬於電子商務的范疇。
電子商務可提供網上交易和管理等全過程的服務。因此,它具有廣告宣傳、咨詢洽談、網上定購、網上支付、電子賬戶、服務傳遞、意見征詢、交易管理等各項功能。
1、廣告宣傳
電子商務可憑借企業的Web伺服器和客戶的瀏覽,在Internet上發布各類商業信息。客戶可藉助網上的檢索工具迅速地找到所需商品信息,而商家可利用網上主頁和電子郵件在全球范圍內作廣告宣傳。與以往的各類廣告相比,網上的廣告成本最為低廉,而給顧客的信息量卻最為豐富。
2、咨詢洽談
電子商務可藉助非實時的電子郵件,新聞組和實時的討論組來了解市場和商品信息、洽談交易事務,如有進一步的需求,還可用網上的白板會議(Whiteboard Conference)來交流即時的圖形信息。網上的咨詢和洽談能超越人們面對面洽談的限制、提供多種方便的異地交談形式。
3、網上訂購
電子商務可藉助Web中的郵件交互傳送實現網上的訂購。網上的訂購通常都是在產品介紹的頁面上提供十分友好的訂購提示信息和訂購交互格式框。當客戶填完訂購單後,通常系統會回復確認信息單來保證訂購信息的收悉。訂購信息也可採用加密的方式使客戶和商家的商業信息不會泄漏。
4、網上支付
電子商務要成為一個完整的過程。網上支付是重要的環節。客戶和商家之間可採用信用卡賬號實施支付。在網上直接採用電子支付手段將可省略交易中很多人員的開銷。網上支付將需要更為可靠的信息傳輸安全性控制以防止欺騙、竊聽、冒用等非法行為。
5、電子賬戶
網上的支付必須有電子金融來支持,即銀行或信用卡公司及保險公司等金融單位要為金融服務提供網上操作的服務。而電子賬戶管理是其基本的組成部分。
信用卡號或銀行賬號都是電子賬戶的一種標志。而其可信度需配以必要技術措施來保證,如數字憑證、數字簽名、加密等,這些手段的應用提供了電子賬戶操作的安全性。
6、服務傳遞
對於已付了款的客戶應將其訂購的貨物盡快地傳遞到他們的手中。而有些貨物在本地,有些貨物在異地,電子郵件將能在網路中進行物流的調配。而最適合在網上直接傳遞的貨物是信息產品。如軟體、電子讀物、信息服務等。它能直接從電子倉庫中將貨物發到用戶端。
7、意見征詢
電子商務能十分方便地採用網頁上的「選擇」、「填空」等格式文件來收集用戶對銷售服務的反饋意見。這樣使企業的市場運營能形成一個封閉的迴路。客戶的反饋意見不僅能提高售後服務的水平,更使企業獲得改進產品、發現市場的商業機會。
8、交易管理
整個交易的管理將涉及人、財、物多個方面,企業和企業、企業和客戶及企業內部等各方面的協調和管理。因此,交易管理是涉及商務活動全過程的管理。電子商務的發展,將會提供一個良好的交易管理的網路環境及多種多樣的應用服務系統。這樣,能保障電子商務獲得更廣泛的應用。
(1)電子商務6擴展閱讀:
電子商務領域監管立法進程再提速。《電子商務法(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二審稿進一步強化了電商平台對假冒偽劣產品的監督責任,並擬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假宣傳、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侵害消費者知情權。
這意味著,今後電子商務經營者「刷單」、「刷信譽」等行為或被禁止。
在業內看來,進一步細化後的草案將有效推動網路空間秩序管理,將禁止刷單等規則列入草案中,也使得未來電商規范管理有法可依。
1、平台承擔連帶責任
具體來說,草案擬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而原版草案則規定,電商平台「明知」平台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依法採取刪除等必要措施,不難看出,二審稿進一步加強了對知識產權的保護。
從「明知」到「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表述變化,對電商平台經營者治理假貨提出了更明確、更嚴格的要求,通過強化電商平台對侵權假冒行為的責任,體現了立法對知識產權的進一步保護。
而為進一步強化電子商務經營者特別是平台經營者的義務規范,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草案二審稿擬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按照承諾或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服務,並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標記為自營業務的商品交易或服務交易依法承擔商品銷售者或服務提供者的責任。
針對「刷單」、「刷信譽」等不良之風,草案擬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假宣傳、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侵害消費者知情權。
2、填補監管漏洞
草案二審稿對電子商務經營者刷單、刷信譽行為做出嚴令禁止後,可以預計,這將大幅度減少當前行業內暗藏的刷單亂象。
一名刷單手一天只要刷不足20單就可獲得100元左右的回報,如果能夠拉攏到其他單手入群,可獲取的收益會更高。甚至在平台商家競爭激烈的情況下,行業內傳出了「不刷單等死」的理論。
刷單灰黑產業猶如行業毒瘤,雖然平台打擊刷單一直處於高壓態勢,但隱蔽的刷單產業鏈利用平台沒有執法權的無奈,依然吸附於電商平台之上。
而草案二審稿中有關明確電商平台連帶責任的內容,則進一步對電商平台打擊假貨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實際上,強化電商平台知產保護,也就是通俗意義上堅持正品品牌、打擊假貨的問題上,一直是電商行業發展中老生常談的話題。
京東全球購因平台上有第三方商家銷售假「Tiger虎牌」保溫杯而陷入輿論風波,盡管事後京東拿出證據表明,集團與正品虎牌的授權合作早於2014年就已經展開,但第三方商家的售假行為仍不能徹底打消社會各界的疑慮。
3、政策仍存細化空間
目前仍處審議階段的電子商務法距正式出台尚有一段時日,各界對法案進一步細化也抱有較高期望。電子商務法草案的進一步細化顯然將進一步推動我國網路空間的秩序管理。
除了將禁止刷單的行為增加在草案中,後續還需要考慮如何對刷單處罰措施進行細化,但考慮到互聯網行業所存在的特性,草案內容的細化乃至落地實施仍需要經歷一段持續推進的過程。
而在假貨治理方面,如果說原草案中對電商平台承擔連帶責任的限定條件是平台存在主觀放縱,在草案二審稿中的表述則意味著,電商平台需要進一步做到在商家審批、入駐環節的審核強化,甚至對於一些消費者在評論中提到的售假線索也要做出相應的線索追蹤。
今後電子商務法應增加媒體購物的相關內容,網路購物與電視購物、電話購物、廣播購物、報紙購物相結合的模式大量存在,電子商務的發展呈現出一種全渠道趨勢,此外,現在流行的一些網路直播以及相關經濟行為,也採取攝像和錄像的方式向消費者呈現,這與傳統電視媒體並無二致。
㈡ 電子商務模式有哪些
據統計,電子商務目前擁有B2B、B2C、C2C、B2M、C2B、M2C、B2A(即B2G)、C2A(即C2G)模式。
1、B2B = Business to Business
商家(泛指企業)對商家的電子商務,即企業與企業之間通過互聯網進行產品、服務及信息的交換。通俗的說法是指進行電子商務交易的供需雙方都是商家(或企業、公司),使用了Internet的技術或各種商務網路平台,完成商務交易的過程。
2、B2C = Business to Customer
B2C模式是我國最早產生的電子商務模式,以8848網上商城正式運營為標志。B2C即企業通過互聯網為消費者提供一個新型的購物環境——網上商店,消費者通過網路在網上購物、在網上支付。由於這種模式節省了客戶和企業的時間和空間,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節省了寶貴的時間。
3、C2C = Consumer to Consumer
C2C同B2B、B2C一樣,都是電子商務的幾種模式之一。不同的是C2C是用戶對用戶的模式,C2C商務平台就是通過為買賣雙方提供一個在線交易平台,使賣方可以主動提供商品上網拍賣,而買方可以自行選擇商品進行競價。 C2C的典型是網路C2C、淘寶網等。
4、B2M = Business to Manager
B2M是相對於B2B、B2C、C2C的電子商務模式而言,是一種全新的電子商務模式。而這種電子商務相對於以上三種有著本質的不同,其根本的區別在於目標客戶群的性質不同,前三者的目標客戶群都是作為一種消費者的身份出現,而B2M所針對的客戶群是該企業或者該產品的銷售者或者為其工作者,而不是最終消費者。
5、M2C = Manager to Consumer
M2C是針對於B2M的電子商務模式而出現的延伸概念。B2M環節中,企業通過網路平台發布該企業的產品或者服務,職業經理人通過網路獲取該企業的產品或者服務信息,並且為該企業提供產品銷售或者提供企業服務,企業通過經理人的服務達到銷售產品或者獲得服務的目的。而在M2C環節中,經理人將面對Consumer,即最終消費者。
6、B2A = Business to Administration
商業機構對行政機構的電子商務,指的是企業與政府機構之間進行的電子商務活動。例如,政府將采購的細節在國際互聯網路上公布,通過網上競價方式進行招標,企業也要通過電子的方式進行投標。
7、C2B=customer to business
最先由美國流行起來的消費者對企業(C2B)模式也許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嘗試。C2B模式的核心,是通過聚合為數龐大的用戶形成一個強大的采購集團,以此來改變B2C模式中用戶一對一出價的弱勢地位,使之享受到以大批發商的價格買單件商品的利益。目前國內很少廠家真正完全採用這種模式。慧聰,全球製造網。
㈢ 6種電子商務交易模式特點 有B2B.B2C.C2C.B2G.C2G 各個的特點啊
B2B是企業通過Internet和上下游相關企業產生采購供銷合作的電子商務行為。
B2C是企業通過Internet向個人網路消費者直接銷售產品和提供服務的經營方式,即網上零售。
C2C是消費者通過Internet與消費者之間進行相互的個人交易,是用戶對用戶的集市交易模式。
B2G.C2G提的比較少,B2G是新近出現的電子商務模式,即「商家到政府」(是術語B2B或business-to-government的變化形式),它的概念是商業和政府機關能使用中央網站來交換數據並且與彼此作生意,而比他們通常離開網路更加有效,比如網上采購。
C2G(Consumer to Government,消費者與政府機構間的電子商務) C2G是政府的電子商務行為,不以營利為目的,主要包括政府采購、網上報關、報稅等。
㈣ 電子商務的分類有哪些
電子商務的6種類型包括:1、B2C——在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2、B2B——在企業與企業之間的電子商務;3、C2C——在消費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4、C2B——消費者對企業的電子商務;5、O2O——指將線下的商務機會與互聯網結合;6、CC——將具有共同商業利益的合作夥伴整合起來。
1、B2C
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Business to Customer,即B2C)。這是消費者利用網際網路直接參與經濟活動的形式,類同於商業電子化的零售商務。隨著網際網路的出現,網上銷售迅速地發展起來。B2C (Business To Customer)是電子商務按交易對象分類中的一種,即表示商業機構對消費者的電子商務。
2、B2B
企業與企業之間的電子商務(Business to Business,即B2B)。B2B方式是電子商務應用最多和最受企業重視的形式,企業可以使用Internet或其他網路對每筆交易尋找最佳合作夥伴,完成從定購到結算的全部交易行為。B2B是企業對企業進行網上交易 B2B指的Business to Business,即商家(泛指企業)對商家的電子商務。
3、C2C
消費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Consumer to Consumer 即C2C)。C2C商務平台就是通過為買賣雙方提供一個在線交易平台,使賣方可以主動提供商品上網拍賣,而買方可以自行選擇商品進行競價。C2C的意思就是消費者(consumer)與消費者(consumer)之間的電子商務。打個比方,比如一個消費者的有一台舊電腦,通過網上拍賣,把它賣給另外一個消費者,這種交易類型就稱為c2c電子商務。
4、C2B
C2B是電子商務模式的一種,即消費者對企業(customer to business)。最先由美國流行起來的消費者對企業(C2B)模式也許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嘗試。C2B模式的核心,是通過聚合為數龐大的用戶形成一個強大的采購集團,以此來改變B2C模式中用戶一對一出價的弱勢地位,使之享受到以大批發商的價格買單件商品的利益。
5、O2O
O2O是指將線下的商務機會與互聯網結合,讓互聯網成為線下交易的平台。O2O通過網購導購機,把互聯網與地麵店完美對接,實現互聯網落地,讓消費者在享受線上優惠價格的同時,又可享受線下貼身的服務。
6、CC
將具有共同商業利益的合作夥伴整合起來,他主要是通過對與整個商業周期中的的信息進行共享,實現和滿足不斷增長的客戶的需求,同時也滿足企業本身的活力能力。通過對各個合作夥伴的競爭優勢的整合,共同創造和獲取最大的商業價值以及提供獲利能力。
㈤ 旅遊電子商務有哪6個特點電子商務的特徵
1、聚合性;有形性;(網路多媒體給旅遊產品提供另外身臨其境的展示機會,使無形的旅遊產品慢慢變得有形起來)服務性;便捷性;優惠性;個性化。
2、互聯網已成為當前絕大部分居民出遊前了解相關信息的最主要渠道,親朋好友對旅遊目的地的評價也是居民出遊的重要信息渠道。
3、產品和價格信息最受關注,居民出遊前最希望獲取的信息主要是旅遊核心產品及價格信息,包括旅遊目的地與旅遊線路、景區、住宿與交通價格的信息,包括食住行游購娛等旅遊關聯產業的信息和服務質量情況。
㈥ 什麼是電子商務,主要功能有哪些
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是以信息網路技術為手段,以商品交換為中心的商務活動(BusinessActivity);是傳統商業活動各環節的電子化、網路化、信息化;以互聯網為媒介的商業行為均屬於電子商務的范疇。
電子商務通常是指在全球各地廣泛的商業貿易活動中,在網際網路開放的網路環境下,基於客戶端/服務端應用方式,買賣雙方不謀面地進行各種商貿活動,實現消費者的網上購物、商戶之間的網上交易和在線電子支付以及各種商務活動、交易活動、金融活動和相關的綜合服務活動的一種新型的商業運營模式。
電子商務的主要功能:
1,讓消費者通過網路在網上購物、網上支付。
2,可以通過足不出戶的網路渠道,如網路微購、淘寶、新蛋等了解本地商場商品信息,然後再去現場購物。
(6)電子商務6擴展閱讀
電子商務的類型劃分:
一,按照交易對象
1,電子商務可以分為企業對企業的電子商務(B2B)。
2,企業對消費者的電子商務(B2C)。
3,企業對政府的電子商務(B2G)。
4,消費者對政府的電子商務(C2G)。
5,消費者對消費者的電子商務(C2C)。
6,企業、消費者、代理商三者相互轉化的電子商務(ABC)。
7,以消費者為中心的全新商業模式(C2B2S)。
8,以供需方為目標的新型電子商務(P2D)。
二,按照使用網路的類型
1,電子商務可以分為基於專門增值網路(EDI)的電子商務。
2,基於互聯網的電子商務。
3,基於Intranet的電子商務。
㈦ 電子商務的特點 電子商務的6個特點
1、普遍性,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型的交易方式,將生產企業、流通企業以及消費者和政府帶入了一個網路經濟、數字化生存的新天地。
2、方便性,在電子商務環境中,人們不再受地域的限制,客戶能以非常簡捷的方式完成過去較為繁雜的商業活動。如通過網路銀行能夠全天候地存取賬戶資金、查詢信息等,同時使企業對客戶的服務質量得以大大提高。
3、整體性,電子商務能夠規范事務處理的工作流程,將人工操作和電子信息處理集成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這樣不僅能提高人力和物力的利用率,也可以提高系統運行的嚴密性。
4、安全性,在電子商務中,安全性是一個至關重要的核心問題,它要求網路能提供一種端到端的安全解決方案,如加密機制、簽名機制、安全管理、存取控制、防火牆、防病毒保護等等,這與傳統的商務活動有著很大的不同。
5、協調性,商業活動本身是一種協調過程,它需要客戶與公司內部、生產商、批發商、零售商間的協調。在電子商務環境中,它更要求銀行、配送中心、通訊部門、技術服務等多個部門的通力協作。
6、集成性,電子商務以計算機網路為主線,對商務活動的各種功能進行了高度的集成,同時也對參加商務活動的商務主體各方進行了高度的集成,高度的集成性使電子商務進一步提高了效率。
㈧ 電子商務的特徵是什麼
電子商務特徵:普遍性、協調性、安全性、可擴展性、集成性、高效性這6個特點。
1、普遍性。
它的意思就是說,電子商務,它是一個可以改變消費者,商家,銀行,政府等交易方式的模式,它的使用領域,使用面積具備普遍性的特徵。
2、協調性。
它的意思就是說,電子商務本身是一個活動的概念,既然是活動,那麼,作為一場活動而言,它就可以起到協調的作用,不管是協調銀行和商家,還是協調商家和消費者,這些它都可以做到。
3、安全性。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網路的交易方式,如果沒有安全的保證,它怎麼能夠得到我們老百姓,得到我們政府,甚至得到國家的認同,首先它追根究底還是一種金錢的交易,涉及到金錢的交易,它的安全性必須要有保證。關於安全的方法的話有:數字加密、數字證書、防火牆、人臉識別,指紋識別等技術。
4、可擴展性。
這個就是說,電子商務在我們的很多領域,它的發展,它的利用,它的運作還是有很大的空間,還是有很大的開發潛力,值得很多的企業,商家,消費者等去研究,探索。
5、集成性。
這就是說,電子商務,它的集成性就是說它是以網路為主線,將我們的生產原材料,生產產品,消費者,中間商,企業,物流等都通過網路的方式來進行操縱,使得我們的生活節奏變得更加快速,使得我們的交易變得更加快捷。
6、高效性。
高效性,電子商務作為一種網路的交易方式,它基於安全性的功能之下,基於現在的網路技術開發下,基於現在的網路速率下,不需要太多的人工操作,之需要一些復雜的電腦語言就可以進行金錢的交易,在很大的程度上可以提高我們的工作效率,還可以減少人工計算的失誤率。
(8)電子商務6擴展閱讀:
電子商務的存在價值
電子商務存在價值就是讓消費者通過網路在網上購物、網上支付,節省了客戶與企業的時間和空間,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特別對於工作忙碌的上班族,也大量節省了其寶貴時間。
在消費者信息多元化的21世紀,可以通過足不出戶的網路渠道,如網路微購、淘寶、新蛋等了解本地商場商品信息,然後再享受現場購物樂趣,已經成為消費者習慣,方便消費者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