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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山信息港電子商務

發布時間:2024-06-08 14:05:17

Ⅰ 急切需要 定有重謝

90年代初期,計算機網路技術得到了突破性的發展,基於Internet的電子商務技術和商務運營模式應運而生。這種新的商務模式利用Internet網路環境進行快速而有效的業務活動,已經從單純的信息發布發展到藉助網路技術和信息技術完成企業的全部業務流程。電子商務是傳統商務活動的電子化、信息化與全球企業經營模式變革的產物。
一、什麼是電子商務
電子商務源於英文ELECTRONIC COMMERCE,簡稱EC。狹義的電子商務也叫電子交易,主要指利用互聯網提供的通信手段在網上進行電子交易。廣義的電子商務指包括電子交易在內的,利用電子網路環境進行的商務活動,如市場分析、客戶管理、商品管理、資源調配、虛擬商城等,也叫電子商業(E—Business)。給電子商務下一個簡單的定義就是商務雙方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進行的數據(信息)交換活動。現在人們所探討的電子商務主要以EDI(電子數據交換)和Internet來完成的,但隨著Internet技術的日益成熟,最完整的最高級的電子商務應該是利用Internet網路能夠進行全部的貿易活動,即在網上將信息流、商務流、資金流和部分的物資完整地實現。電子商務改變了傳統商務買賣雙方面對面的交流方式,它通過網路使企業直接面對用戶,每天24小時的服務,可使雙方快捷、准確地把握信息,從根本上精簡商業環節、縮短周轉周期,降低運營成本,找到新的顧客或供應商,開發銷售現有產品的新渠道。
二、電子商務的發展
電子商務最早產生於60年代,發展於90年代,近30年來,計算機的性價比的提高為電子商務提供了基礎;網路的普及和成熟為電子商務發展提供了應用條件;信用卡普及應用為電子商務的網上支付提供了重要的手段。
電子商務有兩個階段,60年代至90年代是基於EDI(電子數據交換)的電子商務。EDI是將業務文件按一個公認的標准從一台計算機傳輸到另一台計算機上去的電子傳輸方法,由於EDI大大減少了紙張票據,因此,人們也形象地稱之為「無紙貿易」。從技術上講,EDI包括硬體和軟體兩部分。硬體主要是計算機網路,軟體包括計算機軟體和EDI標准。90年代之前的大多數EDI都不通過Internet,而是通過租用的電腦線在專用網路上實現,這類專用的網路稱為VAN(Value—Addle—Network,增值網),這主要是考慮安全問題。EDI所需要的軟體主要是將用戶資料庫系統中的信息,翻譯成EDI的標准格式以供傳輸交換。由於不同行業的企業是根據自己的業務特點來規定資料庫的信息格式的,因此,當需要傳送EDI文件時,從企業專有資料庫中提取的信息,必須把它翻譯成EDI的標准格式才能進行傳輸。90年代以來是基於國際互聯網的電子商務,由於使用VAN的費用昂貴,因而限制了基於EDI的電子商務應用范圍的擴大。20世紀90年代中期後,Internet迅速普及,從而使電子商務成為互聯網的極為主要的一種應用。
三、發展我國電子商務需迫切解決的問題
電子商務的發展前景無疑是非常遠大的,但鑒於我國起步較晚,信息化和網路化程度不高等原因,要在全國順利普及,還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
(1)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問題
電子商務存在的前提是幾項關鍵技術。最主要的技術是網際網路,還有許多硬體和軟體也是主要的支持手段,這些硬體和軟體包括資料庫軟體、網路交換中心和集線器,加密硬體和軟體,多媒體支持工具等,要實現真正實時的網上交易,要求網路有非常快的響應速度和較高的帶寬,而由於經濟實力和技術方面的原因,網路的基礎設施還比較緩慢,已建成的網路其質量離電子商務要求還有距離。另一方面,網路利用率並不高。同時,與銀行、稅務等十幾個部門的聯網尚未實現。因此,如何改變通信方面的落後面貌應是促進電子商務應用普及的首要問題。
(2)正確看待電子商務
電子商務不只是一種新技術,它更是一種新的市場模式。我們不要陷入一個誤區:以為電子商務就是開一個網站,然後在上面做買賣。這個錯誤的認識導致了市場的兩種極端心態:一種是悲觀的,認為電子商務完全不切合實際,全部是虛假和充滿泡沫,因而對電子商務產生一種拒絕心態;另一種是把電子商務視為一劑「仙方」,能一夜之間改變人們的生活,對它寄予太多的不切實際的期望。其次,建立在開放交互的Internet之上的電子商務,不可能只重復傳統的買賣關系,它和傳統商務各有其難以替代的方面,對許多的網上商店而言,在當前這種信息水平的條件下,並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適宜在網上交易。目前,即使在電子商務發展很快的美國,適於網上銷售的商品也只適於標准化的並為消費者所熟知的產品。如書、辦公設備、軟體等。反之,如果個人推銷技巧在交易中非常重要(如房地產銷售),或產品的狀況只有通過親自接觸才能確定(如購買時裝和易腐食品),業務管理就適合採用傳統商務。因此,電子商務不只是傳統商務的競爭者和替代者,更應是傳統商務的合作者,兩種模式取長補短。
(3)調整人才結構
電子商務出現以來,一直存在網路人才的結構不合理現象,其一表現在人才資源配置,不是以市場需求為導向,而是以技術需求為導向,其二表現在人才結構不是增量資本結構,而是減量資本結構,網路人才必須形成市場主導型的人力資源配置方式才能適應信息商品化的要求,需求才是網路經濟發展的動力,看不到這點,我們的電子商務人才遠離市場、遠離商機,全都埋頭做網頁,搞維護,那麼你生產的信息產品賣給誰?沒有市場,沒有目標客戶,網站的盈利點何有?網站何以生存?這種人才結構不僅影響了電子商務網路市場開拓,而且造成了網路人才的躁動,所以要合理調配網路人才。
(4)電子商務發展安全問題
在網際網路上購物的顧客所關心的典型問題是他們的信用卡號在網路上傳輸時可能會被成千上萬的人看到。另外,版權和知識產權也屬於安全問題。要保護自己的電子商務資產,所有組織都要有一個明確的安全策略,制定安全策略時,首先要確定保護的內容(如保護信用卡號不被竊聽);再確定誰有權訪問系統的哪些部分,然後確定有哪些資源可以保護這些資產。要了解電子商務的安全要求,需要考查從客戶機到電子商務伺服器的整個過程。作為一個安全的電子商務系統,首先必須具有一個安全、可靠的通信網路,以保證交易信息安全迅速地傳遞,其次必須保證資料庫伺服器絕對安全,防止黑客闖入網路,這是亟待解決的問題。總而言之,盡管目前電子商務仍存在不少問題,但廣大網民仍對網上交易這種新的交易模式很有信心,電子商務的發展是一個從低級到高級循序漸進的過程,其關鍵在於分析市場需要,選准業務切入點,在未來幾年裡,我國將繼續推進政府信息化,2002年將是我國電子商務大發展的一年,我國將進一步加快「國家電子商務發展總體框架」、「電子商務認證體系」和「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管理辦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制定,審批和發布實施工作,積極開展各種類型的電子商務試點之路,我們正處在網路和電子商務的時代,每個人和企業只有站在電子商務時代的新高度來審視所處的環境,才能立於歷史的潮頭。

Ⅱ 查找一則有關電子商務法律問題的案例,並分析你的觀點

電子商務公司於2000年3月20日設立,注冊資金為620萬元,共有三方股東;出資情況分別為:被告信息港發展公司出資220萬元,占出資比例35.48%、被告銀翔中心出資200萬元,占出資比例32.26%、原告聶梅英出資200萬元,占出資比例32.26%。該公司系從事電子商務、CA認證等服務的特殊行業。根據《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申辦電子認證服務許可,注冊資金應不得低於3000萬元。電子商務公司為申辦電子認證服務許可,需新增注冊資金2380萬元。為此電子商務公司於2005年8月7日召開了第二屆第三次股東會臨時會議並形成了決議:「1、為了申辦電子認證服務許可,符合國家規定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注冊資金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的條件,同意公司增資擴股2380萬元,增資擴股後注冊資金為3000萬元;2、同意各股東按原出資比例負責增資,其中信息港發展公司按35.5%的比例,負責增資845萬元、銀翔中心按32.25%的比例,負責增資767.5萬元、聶梅英按32.25%的比例,負責增資767.5萬元;3、各股東自己出資或引入新股東出資,完成所負責的增資數額。引入的新股東本屆股東會予以確認;4、出資形式嚴格按照《公司法》的關規定執行,天津市銀翔經濟發展中心和聶梅英表示以現金形式出資;5、以8月25日為最後期限,各股東負責的增資交天津信息港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指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6、股東如不能按時完成承諾的籌資數額,未能實現部分自動放棄認繳權,由其他股東優先認繳。其他股東不再認繳的部分,由董事長負責引資完成。」聶梅英對該決議第三條,引入新股東出資表示反對。2005年8月15日聶梅英以律師函的形式向信息港發展公司、銀翔中心提出第二屆第三次股東會決議第三條內容侵犯其合法權益,要求撤銷決議第三條。根據聶梅英的提議電子商務公司於2005年8月20日召開了第二屆第四次股東會臨時會議。此次股東會只形成了會議紀要,未形成股東會決議。2005年9月20日電子商務公司召開第二屆第五次股東會會議,經過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形成決議,同意以吸收合並的方式將電子商務公司與朗德公司合並,合並後朗德公司解散,聶梅英表示反對。
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為兩次股東會決議內容的效力問題。
首先,從法律規定來看,股東會決議內容是否合法應以法律的規定為依據。從這兩次股東會決議的內容上看,是各股東就增資事項進行的商討,其中各股東對於按原持股比例增資並無異議,但對於是否引入新股東增資,兩方意見相左。我國2004年修訂的《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綜合分析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有限公司增資時,股東享有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
其次,有限公司的人合性是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之間最根本的區別。法律規定有限公司增資時,原股東對增資有優先認繳的權利,也是基於有限公司的人合屬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是否合作,同誰合作,以及共同出資組建公司是以股東之間相互信任為基礎的。基於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公司得以成立。也基於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公司的經營能夠正常開展。因此,法律規定了在公司新增資本時,各股東有優先於其他人認繳增資份額的權利。對於其他股東不能按持股比例認繳的部份,股東是否可以較股東之外的人優先認繳的問題,我國公司法的規定並不明確。但是,對此可以從公司法對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有關規定去分析和判斷。《公司法》規定,股東之間可以轉讓股權,但向股東之外的他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法律這樣規定的目的,就是要維護有限公司的人合屬性。使公司股份維持在原股東之間,不輕易向外擴散。公司股份是一個整體,由各股東按比例分享。他人想取得公司的股份,只能來自於公司原有股東的讓與。如果允許股東以外的他人向公司增資,無疑是公司的原股東向增資人轉讓股權。在公司增資的情形下,如果由股東之外的人向公司增資,公司原有股東的股份比例必定下降,也就是這部份下降的比例由公司的原有股東讓與了新股東。在此情形下,如果公司的原有股東願意自己出資購買這部分股份,其應比他人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只有公司原股東均不能認繳增資,才可以由股東之外的人向公司增資。因此,認定公司原股東對其他股東不能認繳的增資享有優先於他人認繳的權利,是符合公司法的立法本意和基本精神的。當原有股東能夠滿足公司的增資需要時,就不能由股東之外的人認繳這部分增資。否則,就違反了我國公司法關於股東對轉讓的股權有優先購買權的規定。
從本案的實際情況看,上訴人聶梅英明確表示其對公司的增資有權優先認繳,且不同意新股東加入公司,在其有能力增繳公司需要增資的注冊資本的情況下,應當允許其向公司進行增資。
基於上述分析,電子商務公司第二屆股東會第三次會議決議的第三條規定:「各股東自己出資或引入新股東出資,完成所負責的增資數額。引入的新股東本屆股東會予以確認」,由於聶梅英曾明確表示反對該條內容,並以律師函的形式向信息港發展公司、銀翔中心提出第二屆第三次股東會決議第三條內容侵犯其合法權益,要求撤銷決議第三條。因此,在聶梅英可以向公司增資的情形下,公司不得引入新的股東進行增資,該條款的規定侵害了聶梅英對公司增資的優先認繳權,違反了法律規定,應屬無效,各股東應按原出資比例在約定的期限內向公司增資。在第二屆股東會第四次會議上,各股東對按原出資比例增資仍無異議,但對於以什麼形式出資,是否可以引入新股東出資,以及在什麼期限內出資意見不一,未達成一致意見。在第三次股東會決議的出資期限到期後,各股東雖未按期履行增資義務,但並不能因此而認定股東自動放棄優先認繳權。因為在第三次會議後的第四次會議上,各股東對於第三次會議所約定的出資期限的變更持不同意見,並未形成最後定論,仍處於繼續協商的狀態。原審判決以此認定上訴人放棄優先認繳權不妥。此外,第四次會議雖然只形成會議紀要,但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會議只要製作了會議記錄且有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名即可。因此,本案第四次會議紀要的內容足以證明在出資期限問題上,變更了第三次會議所作決議的規定。
二屆五次股東會決議的內容主要是電子商務公司與朗德公司合並。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的合並應經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本次會議就此決議事項,已經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權通過。但此次會議所議之合並事項,實質上仍是要解決公司的增資問題。從朗德公司成立的目的及其注冊資本數額來看,其成立就是為了向電子商務公司增資。與其他公司合並是解決增資問題的途徑之一,但如果原公司股東可以投入公司需要的注冊資本,公司的合並就失去了必要。另外,公司的合並是否能夠真正達到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目的,還要待實際評估資產狀況後,才能得出結論。本案朗德公司的注冊資本雖然為2,380萬元,但其與電子商務公司合並是否能夠滿足3,000萬元注冊資本的需求,還要對朗德公司的資產進行清算評估後才能確定。只有在該公司凈資產達到2,380萬元的前提下,才能確定朗德公司的各股東向電子商務公司投入了2,380萬元。公司合並與否應由股東之間進行協商,並以不損害各股東合法利益為前提。本案合並的實際目的是增資,現聶梅英明確表示其可以向公司增資2,380萬元,在此前提下,公司的合並無實際意義。為了確保大股東對公司的控制地位的合並行為實際上直接侵害了聶梅英優先向公司增資的權利。
綜上,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股東之間如果就公司事務產生分歧,應通過表決的方式解決,按資本多數決原則形成決議,股東應按決議執行。但資本多數決原則的前提是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並不得侵犯股東的合法權益。從本案的具體情況來看,兩次股東會決議的有關內容明顯違反了公司法關於公司增資的相關規定,侵犯了聶梅英作為公司股東對公司增資享有的優先認繳權。因此,這兩次股東會決議的有關內容是不能產生法律效力的。原審判決認定這兩次股東會決議內容有效應屬於適用法律不當,應予依法糾正。
關於聶梅英提出確認電子商務公司與朗德公司合並無效的訴訟請求,因為目前電子商務公司並未實際與朗德公司合並,還只是公司股東會通過了一個將要與朗德公司合並的決議,該決議事實上並未得以實施,且在確認了本案聶梅英對本次增資有優先認繳權的前提下,如果聶梅英將資金注入公司,也就不存在與朗德公司合並的問題。故在確認第二屆五次股東會決議無效的前提下,此請求已無實際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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