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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電子商務銷售額

發布時間:2024-05-07 15:31:32

㈠ 跨境電商在中國未來會有怎樣的發展

來源中商情報網訊: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世界各國之間的貿易往來越內來越頻繁,跨境電商已然成容為時代的主題。消費者足不出戶,就能輕松「全球購」,享受來自世界各地的優質產品。隨著我國開放的大門越開越大,相關部門陸續出台實質性的利好政策,再加上《電商法》的保駕護航,我國跨境電商行業得以快速發展。

中商產業研究院整理的跨境電商行業最新政策匯總一覽見下圖:

可以直觀的反映出國家對跨境電商發展的支持,也能看出跨境電商行業為當下的熱門產業。

㈡ 市場:歐洲跨境電商市場分析,亞馬遜並不是第一大電商平台

跨境電商在歐洲很受歡迎。

2014年,一項研究表明,超過四分之一的歐盟網物者已經在另一個歐盟國家進行過購物,但還是有很多購物者不敢跨境購物,因為他們擔心如果他們不喜歡這些產品需要退貨,會很折騰 。不過,歐盟委員會表示正在努力使消費者和賣家更容易完成跨境電商買賣。

國內和歐盟跨境訪問的比例

根據外媒報道的數據,與各自國內訪問相比,來自其他歐盟國家的平均訪問比例約為20%。

當我們看一下成員國一級的份額時,跨境訪問的比例差異很大。委員會認為,這也是因為訪問次數部分受到人口規模的影響。「因此,即使在傳統上較大的電子商務市場,如德國和英國,與國內訪問的比例相比,來自國外的訪問比例相對較小。據報道,一些北歐國家以及西班牙和葡萄牙的跨境訪問比例很高。「

國內和歐盟跨境采購的比例

從實際購買量的數據中我們發現,55%的受訪者表示他們的所有用戶都位於一個國家/地區,而12%的受訪者表示他們的用戶有來自於26個或更多歐盟國家/地區的用戶。平均而言,跨境采購的比例為20%。

2018年歐洲的跨境電子商務

2018年的一項研究表明,對於歐洲的網購用戶來說,中國是跨境電商購買的熱門目的地。在歐洲幾乎每個國家,比如在冰島,挪威,瑞典,芬蘭,英國,丹麥,法國,葡萄牙,西班牙,義大利,希臘,拉脫維亞,德國,匈牙利和斯洛維尼亞等國家,中國都是跨境網購者購買產品最多的國家。

2018年,歐洲跨境商業組織展示的500強跨境零售歐洲研究數據表明歐洲23%的電子商務是跨境的。該研究還表明,歐洲的跨境電商(不包括旅行)佔950億歐元,其中55%由位於歐盟的零售商產生。

為了更好地了解歐洲的電商行業,我們也要了解其網購用戶。通過多項數據分析研究,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每四個上網的歐洲人中就有一個人每周至少在網上購物一次,而超過60%的人每月在網上購物一次,6%甚至每天通過互聯網購買產品或服務。還有研究還表明,英國的消費者是歐洲最常見的網購消費者。在英國,8%的人每天在網上購物,而41%的人每周都這樣做。

歐洲人網購的時間

歐洲人在網上購物時間的研究數據顯示,義大利和西班牙的在線消費者在網上看到並購買它的時間不會太長,而法國消費者在購買他們在網上看到的運動鞋之前需要花費8個多小時。通過比較:歐洲平均值為2小時20分鍾。

歐洲電商氛圍濃厚

我們找到一份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的一項指數,其中列出了各國支持B2B電子商務的能力,我們發現前10個國家包括7個歐洲市場,盧森堡,瑞士和挪威排名前三。

如果賣家朋友想考慮歐洲的電商市場時,除了美國巨頭亞馬遜和eBay或中國的阿里巴巴和京東等,在歐洲有很多可供選擇的本土電商平台!歐洲是世界上最大的電子商務市場之一,它是Ikea,Zalando和Otto等主要在線零售公司的所在地。

歐洲主要的電子商務公司

在歐洲甚至全球的幾個國家都有大型在線零售商,如H&M,家樂福或宜家。但也有一些電子商務公司在其本國非常大,但在其他歐洲消費者中並不那麼熟悉。以Wehkamp為例,Wehkamp是一家主要的荷蘭在線零售商,於1952年開始作為一家郵購公司。每年,它都是荷蘭十大網上商店之一,但在國外,它幾乎不為人所知。

大多數大型電子商務公司都來自西歐

歐洲最大的電子商務公司來自西方國家,大多數都活躍在在線食品領域。西歐確實在歐洲電子商務行業占據主導地位,因為它佔2017年歐洲在線零售總額的約68%。這種主導地位也可以在歐洲在線零售商的前10名中看到。

歐洲十大電商公司

根據Veraart Research的研究數據顯示,在十大電子商務公司中,五家來自德國,三家來自法國,兩家來自英國。

亞馬遜是這份名單上唯一一家來自歐洲以外的公司。Veraart Research表示:「未來幾年增長將放緩,但預計該公司將在3至4年內將其營業額增加一倍,並最終在2021年超越Schwarz-Gruppe成為歐洲最大的零售商。」

以上簡單的梳理分析了歐洲的電商市場,希望對想進入歐洲市場的賣家有所幫助,之後將分析亞馬遜在歐洲市場的表現。如果各位有關於歐洲電商市場的想法交流,歡迎加入我們的跨境圈子,與跨境圈友一起交流、嘮嗑。

㈢ 歐盟增值稅新規

法律分析:1.可通過一站式申報服務(One Stop Shop簡稱「OSS」)注冊,在線賣家(包括在線市場/平台)可以只在一個歐盟成員國注冊增值稅,並可在該成員國完成向其他成員國申報和應繳增值稅的操作。

2. 歐盟內部現有的商品遠程銷售閾值將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歐盟范圍內新的1萬歐元的閾值。低於此1萬歐元的閾值仍需要在發貨的成員國繳納增值稅。

3.引入了特殊規定,將供應商品的在線市場/平台(如亞馬遜、ebay等)視為供應商,並在特定的情況下承擔增值稅代扣代繳的義務:

對於從歐盟以外進口到歐盟內在價值不超過150歐元的貨物,向歐盟消費者銷售(無論賣方是歐盟還是非歐盟賣家),將由在線平台代扣代繳。

對於非歐盟企業的賣家,其貨物已提前倉儲於歐盟境內並銷售給歐盟境內消費者(包括在歐盟同一國家銷售和歐盟內不同國家之間跨境銷售),無論該商品的價值為多少,將由在線平台代扣代繳。

法律依據:歐盟委員會發布的《行政合作指令》 (DAC)

四項重大改革

1.廢除遠程銷售起征額 (適用於全歐范圍年銷售額超過閾值1萬歐元)。

2.推出一站式(One-Stop-Shop或OSS)注冊申報服務。

3.終止低於22歐元的進口增值稅豁免政策

4.由電商平台或者海關申報人負責收取和繳納增值稅。

01、擴大一站式覆蓋范圍,簡化電子商務增值稅規則

將一站式機制試用范圍從歐盟國家擴大到非歐盟國家。非歐盟國家供應商只需在一個歐盟國家注冊,就可一次性申報繳納在所有歐盟成員國發生的稅款。

現有的「遠程銷售門檻」將被撤銷,隨後會推出「一站式」歐盟增值稅申報表(OSS)。

在線銷售商品的企業通過在線數字門戶網站(MOSS)履行應該遵守的所有增值稅義務的新規則,並通過其歐盟注冊所在國當地稅務部門系統進行申報。單個歐盟銷售目的國所涉及的年銷售額如果超過閾值10,000歐元,則需要按照歐盟各目的國增值稅稅率執行,可以使用MOSS系統做統一申報。

02、取消低價值商品免徵進口增值稅規定

取消對從非歐盟國家線上進口單價低於22歐元的商品免徵進口增值稅的規定。

將創建一個進口計劃,商品價值不超過150歐元,賣家可以在銷售點向歐盟買家收取增值稅,通過「進口一站式服務」(IOSS)申報和繳納增值稅,為商品提供「綠色通道」,讓其快速便捷地通關。這些商品將在進口時免徵增值稅,從而可以在海關快速放行。

除此之外,還有一種簡化機制,就是由海關申報人(例如郵政經營者,快遞公司,海關代理)從客戶那裡收取進口增值稅,這些增值稅將按月支付給海關。

03、部分在平台上的銷售,由平台負責收取和繳納增值稅。

明確電商平台負責對非歐盟電商在該平台銷售的貨物和勞務的代扣代繳義務,這也在某種程度上,讓第三方平台「被視為賣方」,並承擔了更多的責任。

當電商平台促進B2C業務時,其代扣代繳制度將適用於以下兩種情況:進口商品價值不超過150歐元;非歐盟賣家任意價值商品的遠程跨境交易或國內交易。

跨境電商行業合規化是大勢所趨,這次稅務大改革對整個跨境電商行業的賣家乃至服務商都會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從當前到新規執行,有一年的過渡期,給各位賣家更多的時間進行稅務規劃。

㈣ 網路購物的趨勢

網路購物的趨勢

一、中國網路購物趨勢

相關部門研究院預計,2016年我國電子商務交易市場規模穩居全球第一,電子商務交易額超過25萬億,全年網路零售交易規模超過5萬億,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比重超過10%。未來數據還會不斷增加。

《電子商務「十三五」規劃》也提出,「電子商務全面融入、覆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各領域,成為經濟增長和新舊動能轉換的關鍵動力」的發展目標,確立「2020年電子商務交易額40萬億元、網上零售總額10萬億元、相關從業者5000萬人」的三大發展指標。

電子商務持續多年保持高速發展,有力推動互聯網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發展,實現了以信息流帶動技術流、資金流、人才流、物資流,促進資源配置優化。電商消費的區域特徵,與經濟發展水平的關系日益緊密。

社交平台對未來電商影響深遠

全世界有37%的用戶在社交平台上活躍,數量龐大。社交平台已成為消費者網購的一個渠道。有近2億的中國用戶為了方便網購,在自己的微信上綁定了銀行卡。在美國,有大約47%的消費者會在社交平台購買產品或者服務。因此社交平台對網購的影響非常巨大。


參考

2016全球五大電商市場分析:中國電商營業額9750億美元,英國網購比例最高_科技頻道_東方頭條

http://mini.eastday.com/a/170212151428971.html

㈤ 全球電子商務詳細資料大全

全球電子商務是指在全世界范圍內進行的電子交易活動,參加電子交易各方通過網路進辯迅行貿易。涉及到有關交易各方的相關系統,如買方國家進出口公司系統、海關系統、銀行金融系統、稅務系統、運輸系統、保險系統等。

全球電子商務業務內容繁雜,數據來往頻繁,要求電子商務系統嚴格、准確、安全、可靠,應制定出世界統一的電子商務標准和電子商務(貿易)協定。

基本介紹

主要特點,相關比較,發展,面臨問題,

主要特點

1.BtoB佔主導地位。2000年B2B交易額為1848.5億美元,佔全球網路貿易總額79%,而B2C為485億美元,僅佔21%。今後幾年,B2B在全球網路貿易交易額中所佔比重呈進一步擴大趨勢,並將在2003年達到87%。到2005年全球企業間電子商務交易額將超過5458億美元,也就是說,在今後5年內,B2B每年將以66%的增長率發展。 2.發展不平衡。主要表現為地區發展不平衡和行業發展不平衡。 (1)地區發展不平衡,以美歐日為首的已開發國家占盡先機。美國是世界上電子商務發展最早的國家之一,憑借其網路技術、市場優勢和良好的商務基礎在全球網路貿易中占據絕對優勢。1998年全球網路貿易總額500億美元中僅美國就佔了170億美元,佔69%。其次是加拿大、日本、歐盟等已開發國家。北美地區線上零售額以每年翻三番的速度增長。亞太地區信息產業發達的日本、新加坡和韓國,電子商務的發展也很迅猛。已開發國家佔了1998年全球網路貿易總額的96%。包括中國在內的廣大開發中國家的電子商務仍處於起步階段。有關方面預測,2003年,我國網路貿易將達到40億美元,僅相當於美國1998年的23.53%。 (2)行業發展不平衡。就行業分布看,電子商務主要集中在第三產業。特別是在金融業、旅遊業、電腦軟體、音像製品和信息咨詢等行業。據1998年《商業周刊》的統計和預測,1997年金融服務業的網上交易總額為12億美元,2001年將達到50億美元;電腦軟體的網上交易總額也由1997年的8.63億美元增加到2001年的38億美元;旅遊業的網上交易總額也由1997年的6.54億美元增加到2001年的74億美元;1997年音像製品、娛樂和售票服務的網上交易總額分別為1.56億、2.98億和0.79億,而在2001年它們將分別達到11億、27億和20億美元。電腦電子類產品的電子商務交易額在該行業貿易總額中所佔比重最高,達8.2%,其次是航空國防(3.5%)、水電(2.9%)。在法國所有網上銷售服務中,成交數量最多的是文化產品,其次是電子產品和旅遊服務。

相關比較攜岩此

與一般電子商務相比,全球電子商務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一般電子商務泛指所有商務活動的電子化過程,主要是國內商務活動,而全球電子商務主要針對全球商務活動中的電子商務。 2.一般電子商務包含所有類型的電子商務活動,如商業機構對消費者、商業機構對商業機構、商業機構對行政機構以及消費者對行政機構等的電子商務活動。而在全球貿易活動中,交易行為一般棗掘涉及到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門、貿易夥伴和相關的結算、運輸、商檢等商業部門,全球貿易的交易行為和過程本身並不直接針對市場上的消費者。因此,全球電子商務只是包括了商業機構對商業機構和商業機構對行政機構的電子商務活動。貿易夥伴之間以及貿易夥伴與相關銀行、運輸部門、保險部門、商檢、海關和政府部門等傳輸訂單和相關單據和檔案就成為國際電子商務活動的主要內容之一。 3.一般電子商務雖然使企業直接面對全球市場,可以採取網上成交模式在國際網際網路上直接達成交易,但是企業所從事的全球商務活動行為不僅是成交活動本身,它往往涉及交易從前期准備到契約履行的方方面面。這些活動與一般貿易活動畢竟不同,要受到不同國家的對外貿易政策與措施的制約,同時又要納入國際規范。 全球電子商務的具體運作涉及的部門和范圍要遠遠多於或大於一般的電子商務,其相關的協調工作和法律慣例規范都是全球性的。因此全球電子商務活動仍然有它的特殊性。

發展

全球電子商務發展經歷了兩個階段: (1)20世紀60年代-20世紀90年代,基於EDI的電子商務。EDI在60年代末期產生於美國,當時的貿易商們在使用計算機處理各類商務檔案的時候發現,由人工輸入到一台計算機中的數據70%是來源於另一台計算機輸出的檔案,由於過多的人為因素,影響了數據的准確性和工作效率的提高,人們開始嘗試在貿易夥伴之間的計算機上使數據能夠自動交換,EDI應運而生。 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是將業務檔案按一個公認的標准從一台計算機傳輸到另一台計算機上去的電子傳輸方法。由於EDl大大減少了紙張票據,因此,人們也形象地稱之為「無紙貿易」或「無紙交易」。 20世紀90年代之前的大多數EDI都不通過Inter,而是通過租用的電腦線在專用網路上實現,這類專用的網路被稱為VAN(Value-Addle Neork,增值網),這樣做的目的主要是考慮到安全問題。但隨著Inter安全性的El益提高,作為一個費用更低、覆蓋面更廣、服務更好的系統,Inter已表現出替代VAN而成為EDI的硬體載體的趨勢,因此,有人把通過Inter實現的EDI直接叫做Inter EDI。 (2)20世紀90年代以來,基於國際網際網路的電子商務。由於使用VAN的費用高,僅大型企業才會使用,因此,限制了基於EDI的電子商務套用范圍的擴大。20世紀90年代中期,國際網際網路(Inter)逐步從大學、科研機構走向企業和百姓家庭,其功能也已從信息共享演變為一種大眾化的信息傳播工具。從1991年起,一直排斥在網際網路之外的商業貿易活動正式進入這個王國,電子商務逐漸成為網際網路套用的最大熱點。以直接面對消費者的網路直銷模式而聞名的美國戴爾(Dell)公司1998年5月的線上銷售額達500萬美元,到2000年線上收入就占該公司總收人的一半。另一個網路新貴亞馬遜(Amazon.com)網上書店的營業收入從1996年的1580萬美元猛增到1998年的4億美元,成為世界最大的圖書零售商。eBay公司是網際網路上最大的個人對個人的拍賣網站,這個跳蚤市場1998年第一季度的銷售額就達1億美元。美國像這樣的營業性網站已從1995年的2000個急升為1998年的42.4萬個,目前已經超過二百多萬個。到2006年,網際網路網站數量已經突破1億,被頻繁訪問並一直保持更新的網站,總數大概在4700萬至4800萬左右。到2005年,全球僅B2B網路交易額就達到8.5萬億美元,並以20%以上的速度增長。 面對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各國都根據本國具體情況,相應的做出了一系列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規定。其中,已開發國家政府最先調整了他們的相關政策。美國於1997年推出了《全球電子商務政策框架》;1998年又宣布電子商務為免稅區,網際網路為全球貿易區;1999年開始實行政府采購全部上網,搶佔了電子商務的制高點。歐日等國也不甘落後,先後提出了《歐洲電子商務行動方案》、《歐盟支持電子商務共同宣言》、《歐盟電子簽名的法律框架指南》以及《日本改善電子商務環境》檔案。在他們的積極推動下,聯合國國際貿易法理事會(UNCI-TRAL)推出了《電子商務示範法》;世界貿易組織(WTO)各成員國簽署了《電子商務宣言》,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在渥太華舉行的部長級會議上,達成了全球電子商務里程碑式的檔案《一個無國界的世界:發揮全球電子商務的潛力》;各國企業界的知名人士還在巴黎舉行了影響廣泛的「電子商務全球商家對話會議」。 在這場信息技術革命引起的國際貿易方式的變革中,開發中國家處於一種較為尷尬的境地,他們寄希望乘機取得後發優勢,又無奈資金、技術等先天不足。因而除了新加坡、韓國、馬來西亞等少數國家發表了自己的《電子商務政策框架》、《電子商務基本法》、《電子商務發展戰略》外,絕大部分國家還無法佔據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領域的引導地位。

面臨問題

全球電子商務的發展面臨如下新問題: (一)法律問題 電子商務,尤其是EDI作為一種貿易方式,其本身所具有的特點可以為用戶帶來頗豐的經濟效益,但作為一種有別於傳統技術和概念的載體,對現行民、商法律提出了挑戰。 全球電子商務的技術平台日益完善。在全球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建設方面,國際社會也正在努力打破地區、國家之間的界限,建立一套國際統一的貿易規范與法律框架,包括對電子契約的認可、接受電子簽名以及其他類似授權程式的規則,制定爭端解決機制,制定權責明確的根本原則等等。 1996年6月,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推出《電子商務示範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對電子契約成立的時間、地點、契約的有效性、電子證據的有效性等方面作了規定。電子商務涉及電子檔案、契約、公證、簽名等認證問題,也涉及商務的爭端解決問題。電子商務市場的參與者,包括消費者、企業、金融機構和網路服務提供者都有必要建立起一套共同遵守的商業規則。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在這方面提供了一個很好的範例,但需要各國政府及有關的國際組織努力使之納入自己的法律體系。 1999年2月,歐盟提出建立一個旨在協調全球通訊,特別是電子商務的國際憲章的提議;1999年5月,美日兩國發表聯合聲明,雙方在關稅、稅收、隱私權、身份確認等方面確定了共同原則。 (二)標准化問題 標准化是電子商務普及中的重點和難點。 根據國際標准化組織(ISO)的定義,標准化(Standardization)是指在一定范圍內獲得最佳秩序,對實際的或潛在的問題制定共同的和重復使用的規則的活動。標准化分為兩類:一種是事實上的(de facto)標准化,一種是法律上的(de jure)標准化。 由於電子商務的實施離不開網路技術的發展,電子商務的標准化所採用的標准實際上是建立在網路技術標准化基礎上的,主要包括網路標准化與數據傳輸標准化。 對網路標准化起到重要作用的國際性標准化組織有國際標准化組織、國際電信聯盟一電信標准部(ITU-T)、美國國家標准化協會(ANSI)、國際電工委員會(IEC),電氣與電子工程師協會(IEEE),網際網路活動委員會(IAB)。 目前,國際國內與電子商務相關的已存在的或正在發展中的行業標准有很多,適合我國國情的,能夠通行的有關標准要適時引導國內企業積極套用;不足以通行的要在借鑒的基礎上進行改造、促成國內標準的產生,使之能夠對國內相關行業的發展起到促進作用、實現與國際接軌。條件成熟時,應組織行業力量直接參與電子商務國際標準的研究制定。現有的行業標准有: UNSPSC:(United Nations Standard Procts and Service Classification)聯合國標准產品和服務分類標准,用於國際貿易特別是國際B2B業務及服務的開展。 UUDI:是通用發現、描述與集成協定的簡稱。UDDI用於Web服務的供應商發布對自己的注冊、讓應用程式查找特定的web服務並實施連線和互動。 EBXML:聯合國(UN/CEFACT,貿易促進和電子商務中心)和OASIS(結構化信息標准發展組織)共同倡導、全球參與開發和使用的規范。作為電子商務全球化標准,它是一組支持模組化電子商務框架的規范,支持全球化的電子市場,它使得任意規模的企業能夠通過交換基於XML的信息,不受地域限制地接洽和處理生意。 CnXML:在吸收了EBXML的基礎上,由中國科學院軟體所電子商務研究中心作為發起人,聯合中國電子信息化發展研究院、8848、聯想神州數碼,方正數碼,用友軟體集團等國內企業組成CnXML聯盟,研究發展的具有我國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電子商務交易規范語言及其支持平台。據估算,中國如果普遍採用CnXML標准實施ERP和電子商務系統,規模效應可以把ERP的成本降低10%,而ERP和電子商務的集成費用可以完全消除,節省的成本將是相當可觀的。CnXML軟體可為我國在三年內節省1.5萬億人民幣。 物流標准化體系:我國在物流標准化體系建設方面已做了一些工作,如《物流術語》、《商品條碼》、《儲運單元條碼》、《物流單元條碼》等國家標準的制定,但在推廣力度、標准化水平和套用范圍上仍存在問題。 對於以上標准或規范,還有電子商務中將會用到但這里沒有提及的其他標准及規范,我們應當加以研究,樹立自己對於這些標準的觀點,引導相關的行業逐步正確地套用、研究和發展完善。 未來的全球貿易是以電子商務套用為基礎的智慧型化商業,如果我們現在不積極參與列國際電子化貿易服務標准和游戲規則的制定過程中去,就會在將來的全球貿易中受制於人,對國家經濟發展是不利的。就像WTO,我們之所以要加入,是因為能夠在其中進行對話,並能夠主導一些對我國有利的規則的制定。國際電子商務標准就如同電子WTO,我們絕不能掉以輕心。 另一方面我們應積極建立中國電子商務協會,中國電子商務標准化工作機構,可聘請國內在這方面已經開展了一些工作的企業、專家和相關管理部門參加,也積極歡迎願意在這方面開展一些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參加,積極跟進有關標準的發展,著手研究相關的標准問題。最起碼也要能夠正確的指導我國的企業如何來利用這些發展中的標准獲得經營效益,少走彎路。 (三)稅收問題 國際網際網路用戶一般對信息在網上運行的路徑不十分清楚。作為用戶身份證實的注冊要求只是最低的要求,在國際網際網路上安排一個不可追蹤的網點易如反掌,這就使得國際網際網路地址(計算機域名)與供貨履行或消費活動實際發生的位置之間的聯系相當微妙。 雖然網址可以使你知道誰在負責養護那個網點,但它決不會讓你知道任何有關聯在國際網際網路地址上的那台計算機的情況,甚至也不會知道那個機器所處的位置。 在這種情況下,稅務機構難以對交易進行追蹤,無法確定交易人所在地、交易發生地,因而給稅收工作增加了相當大的難度。國際網際網路為企業和個人避稅開辟了一條新途徑。一個高稅率國家的消費者通過國際網際網路只要付少許的網上費用便可以從另一個低稅率國家購買到比本國價格便宜得多的商品,進行貿易的公司或企業也可以同樣的方式實現逃稅,其後果便對稅率相對較高的國家產生了極為不利的影響,造成財政稅收的損失。 然而,各國政府對網上征稅又面臨著種種實際的困難,如果政策不當,很可能會對網路的套用、電子商務的開展產生阻礙作用,結果因小失大。因此,既要從網上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保證有足夠的稅收來源,又要不阻礙這種新技術的發展。這對各國政府來說是一個比較棘手的問題,也是各國開展電子商務所面臨的一項挑戰。 國際上在網路交易稅收方面,1997年12月,歐盟與美國發表了有關電子商務的聯合宣言,與美國就全球電子商務指導原則達成協定,承諾建立「無關稅電子空間」;1998年5月,世貿組織132個成員國簽署《關於電子商務的宣言》,規定至少一年內免徵網際網路上所有貿易活動關稅,隨後OECD國家也接受了關稅豁免建議,世貿組織也已認可這一原則;1999年2月,歐盟又提出建立一個旨在協調全球通訊,特別是電子商務的國際憲章的提議。美國依據「全球電子商務政策框架」規定的原則,已經分別與日本、法國、加拿大、荷蘭、愛爾蘭、澳大利亞、韓國、菲律賓、智利、埃及等國簽署了《電子商務聯合宣言》。 (四)安全問題 在全球電子商務的安全認證體系和安全保障體系方面,目前許多國家都在為建立一套完整的安全保障制度而努力。國際上基於公開密鑰體制(PKI)的CA安全認證保障體系,已被普遍認可,多數國家都在建立自己的CA安全認證保障體系,但目前還沒有國際統一的認證機構。在技術標准與標准化模式的發展方面,為了解決互聯、互通、互操作問題,許多國際大型公司提出了B2B電子商務架構,這些架構旨在提供通過網際網路實現企業之間高效互動的功能,國際性標准化組織(如ISO、IEC、ITU)、國際網際網路協會(ISOC)、企業聯盟性標准化組織等許多國際組織,也都對電子商務標准化模式進行了研究、分析。 從全球電子商務的安全性上看,一般要滿足三個要求: 1.安全可靠的電信網路; 2.保護有關網路的信息系統的有效方法; 3.證實及確保電子信息的機密性,防止信息未經授權而使用的有效方法。 面對國際網際網路上的Web伺服器存在的危險,企業經理或者安全人員會對安全問題以及使企業網路處於潛在危險的網路配置問題給予充分的重視。 根據舊金山計算機協會對428家負責信息安全的經理所做的調查,42%的人稱他們的系統曾經被非法使用過,37%的人認為未曾被非法使用過,21%的人承認根本就不知道他們的系統是否被非法使用過。 企業在網上設立主頁,總體上是企業向外界樹立的企業形象。對許多企業來講,網上主頁就是企業。侵入者對企業主頁形象的破壞就是對企業形象的破壞。第三者在Web主頁上散布如兼並的謠言、虛假新聞發布會等都會左右市場,從而對企業造成不利的影響。 目前黑客的行為正在不斷地走向系統化和組織化,企業、集團、金融界高薪聘請黑客進行商業間諜幕後戰,商業間諜愈來愈成為一個問題。如果在Wed伺服器里沒有敏感性檔案,侵入者還會再進入企業內部網路探尋信息,其目的在於在激烈的競爭中獲得優勢。目前在內部網路向第三者開放有增長趨勢的情況下,必然會給網上黑客帶來可乘之機。 因此,企業在國際網際網路和內部網路的聯接上必須採取足夠的安全防範措施。例如,用數據機這樣的普通裝置也能成為安全保護的一種手段。根據美國聯邦政府提供的數字,每年被盜竊信息的損失僅在美國就高達100億美元。侵入者除了從外部進入企業內部進行間諜活動,企業內部雇員也犯了許多安全方面的錯誤。 從安全性的要求上看,就是要有保護網路信息系統的有效方法。而這些有效的方法是通過一系列的技術手段來實現的,沒有任何一種技術手段可以獨自完成這項艱巨的任務,必須依靠不同層次的安全方法來共同實現。例如,防火牆技術,結構安裝正確的防火牆雖然可以大大減少來自於外部非授權的侵入的可能性,但卻不能保護企業網路染上計算機病毒。

㈥ 歐盟政府的電子商務對策是什麼

歐盟的電子商務政策
1998年,歐盟電子商務銷售額為6.5億元,1999年為17億美元,預計到2003年僅歐洲地區電子商務銷售額將達到340億美元。這些數據說明,歐盟將電子商務視為推行全球經濟一體化和主導世界經濟的重要戰略措施之一,把電子商務的發展看作是歐洲地區在未來全球經濟中贏得競爭優勢的關鍵因素。因此,自1997年歐盟便從戰略的角度來制定和規劃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和框架,以指導歐洲地區15個成員國電子商務的發展。歐盟的電子商務政策無論在立法思想、立法內容還是立法技術上都是很先進的。
歐盟電子商務政策的基本框架

1997年4月歐洲委員會提出《歐盟電子商務行動方案》,從宏觀的角度規定了信息基礎設施、管理框架和電子商務等方面的行動原則。這個方案是從全球的角度來看電子商務的發展的,認為,關於電子商務的任何規章制度必須與其在WTO框架下相關的承諾或義務相協調一致。同時,該方案還指出了電子商務發展必須滿足的條件。雖然《歐盟電子商務行動方案》是從歐洲共同體的地區聯盟的角度來制定的,但在一定程度上它也為全球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一個可以效仿的政策制定的模式。

1997年7月歐洲各國在波恩召開了有關全球信息網路的部長級會議,通過了支持電子商務的部長宣言,主張官方應盡量減少不必要的限制,幫助民間企業自主發展以促進Internet的商業競爭,擴大Internet的商業應用,大力發展電子商務。12月,歐盟與美國發表了有關電子商務的聯合宣言,與美國就全球電子商務指導原則達成協議,承諾建立「無關稅電子空間」。2000年3月歐盟委員會發起了一項名為「電子歐洲」(e—Europe)的行動方案。以作為其增加歐洲公民網路介入和獲得信息社會服務機會的策略之一。電子歐洲行動計劃是一個政治協議,其目的是確保歐盟所有成員國能夠從信息社會所帶來的變化中受益。它也是歐盟在電子商務里主要的政策文件之一。

2000年5月歐洲議會通過《電子商務指令》。該指令的主要目的是保證電子商務的在線服務能夠在共同體內被自由地提供,其主要內容包括:①成員國開放在線服務的市場;②成員國不對電子商務合同的使用,加以限制;③為僅作為第三方的信息傳輸管道的中介創設了責任豁免;④要求標明屬於電子形式的廣告信息;⑤允許律師、會計師在線提供服務;⑥要將國籍法和來源國法作為適用於電子服務的法律;⑦允許成員國為了保護未成年人防止煽動種族仇恨,保衛國民的健康和安全,對來自他國的電子服務加以識別;⑧確定提供電子服務的公司所在地,成為其實際開展營業的固定場所,不論其網站設在何處。「電子商務指令」是歐盟發展電子商務的核心內容,它確立了歐洲單一市場准則同樣適用於電子商務,其目的是防止出現因各國制度不同而導致歐洲電子商務發展受限的局面,從而推動泛歐在線服務的開展。

《歐盟電子商務行動方案》、《電子歐洲》和《電子商務指令》三個文件為歐盟發展電子商務構建了一個基本框架。此外,電子商務發展中出現的諸如金融服務、數據安全、個人隱私權、網路犯罪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問題也是發展電子商務的瓶頸,應對這些問題制定一系列指令和立法等。

歐盟電子商務政策的基本內容

1.電子支付方面的政策

在電子商務的網上貿易中,訂貨和付款手續都必須在網上完成。這時就需要銀行能夠提供一種特殊的金融支持。這種金融支持由銀行在網路上對交易資金進行電子劃撥,此即為電子支付。安全的電子支付系統對於發展BTOC商務活動是非常必需的。如果缺乏一種安全、有效和便捷的跨境在線服務支付手段,將大大削減消費者對電子商務的信心,從而最終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目前電子支付的手段最常見的就是利用信用卡進行記賬結算,此外也可以採取電子匯票、電子貨幣的方式。在目前電子支付系統開發的初級階段,商業和技術環境變化迅速,很難制定合適又實用的政策。因此,歐盟正和在相應的國際論壇上的其他政府及組織一起合作,全面考慮已經出現電子支付方面的問題。

2.電子合同和數字簽名方面的政策

在電子合同中,歐盟還要求採用數字簽名的方式應該與傳統的簽名一樣具有效力。當然這種簽名應該首先經過相關的認證部門的鑒定。歐盟委員會於1997年10月以通訊的方式發布了一份《數字簽名框架指南》的文件。該文件認為由於各成員國對於認證部門的操作程序以及技術認證的要求和規定不同,使加強歐洲共同體內的電子商務和在線服務的國家間市場是支離破碎的,所以歐盟委員會建議引入《數字簽名的框架指南》,以改變這種狀況。同時,歐盟認為,制定的數字簽名框架中應該解決以下一些問題:支持認證過程的法律基礎,包括出現的九字鑒別和認證技術;認證程序的可應用性;在應用認證技術的情況下,用戶、供應商和第三方所擔風險與責任的分配;以及使用注冊認證所產生的特殊問題等等。

3.知識產權方面的政策

2001年5月歐盟發布了《關於協調信息社會版權與相關權指令》(以下簡稱版權指令)。這意味著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1996年12月通過的兩個新國際版權條約即將生效。在這個版權指令中,歐盟對各成員國存在分歧的復制權的定義進行了協調,並將互動式的「按需提供」傳播行為涵蓋在傳統的傳播權中。此外,歐盟對權利人的技術措施的義務、權利的例外與限制也作了很具體的規定。但歐盟的版權保護指令明顯地對著作權人的精神權利有意或無意地給忽視弱化了,這被有關的專家和學者認為是對公共利益的一種擠壓。

4.關稅和稅務方面的政策

歐盟認為,各成員國原則盡管同意不向希望通過網路空間做生意的公司實行新的貿易壁壘或者徵收新的稅種,但並不認為「Internet」應當成為全球的免稅商店。對於在Internet上的電子商務活動是否只適用現在的稅務制度,而不征新的稅種,歐盟認為要根據電子商務的方式不同而區別對待:現在的稅務制度對於採取間接電子商務是完全適用的,這種貿易方式與傳統的郵政、電信服務相類似,對於直接電子商務而言,雖然不需要制定新的稅務制度,但是必須做一些調整和修改,同時加強國家間稅收方面的合作,成為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因為成功的稅收方面的應用和操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賴國際聯盟的合作。

5.網路犯罪方面的政策

1999年歐盟就反對網路犯罪提出過若干建議,並向歐洲聯盟部長會議和歐洲議會同時提交有關網路犯罪的報告。該報告概要介紹了反擊網路犯罪的協調配套政策,並闡述了政策實施過程中的必須措施。2000年4月,歐洲議會起草了一份名為《網路犯罪公約》的草案,它將成為第一個關於網路犯罪的國際公約。該草案闡述了各種針對計算機系統、網路、數據濫用的犯罪行為的適用法律及程序,這個文件的目的是協調網路犯罪的各國家間的規定,以便利在歐洲議會的各成員國之間的合作、調查、取證等工作。這個草案於2000年11月經專家組定奪,2001年8月歐洲委員會部長會議簽署公布實施。

6.保護消費者方面的政策

歐盟理事會和歐盟議會關於《遠程合同中消費者保護指令》第4條至第12條具體規定的消費者在遠程服務中應該享有的權利,如知情權、退回貨物的權利等等。歐盟認為這個指令中對消費者的保護並不適用於電子商務中的金融服務等。

啟示和借鑒

1.電子商務框架與相關法規細化的關系。歐盟認為由於電子商務受制於不斷發展的技術原因,電子商務的框架必須是靈活的,有一定的前瞻性,而不僵化。在《歐盟電子商務行動方案》里,歐盟僅僅是對電子商務的定義進行闡述,從制定電子商務發展的基本原則入手。但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就需要一種細化的具體的條款來歸制電子商務中的相關問題,所以框架細化的過程是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而逐步完成的。因此,我國電子商務框架的制定也可以這樣走。首先制定一個框架性的、可擴展的基本法律文件,採取綜合法的形式。通過確立電子商務基本法,形成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綜合思路。系統闡述我國電子商務法制建設的指導原則,描繪未來全國電子商務法制建設的藍圖,然後對這個具體問題制定單行規則,如電子合同規則、電子支付規則、電子提單規則等。

2.制定電子商務法時可考慮調整和完善傳統的商務法,從而使過去制定的法律具有適用性,並且可以邊制定邊完善。歐盟在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政策時,就是將1968年布魯塞爾會議中的協定更新的基礎上來保護在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權益的,因為電子商務是一個新生事物,還在發展,需要循序漸進地制定相關政策。

3.企業界的參與。企業在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扮演著主體的作用,也是發展電子商務的主導力量,要建立良好的支撐政策環境,必須從國家、企業和個人三個角度加強信息化建設;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和網上安全保證措施等,都需要企業的參與和配合。歐盟在制定「電子歐洲」行動方案時,就邀請了各成員國的企業界代表,並積極聽取他們的意見(特別是對中小企業在電子商務發展中的作用)。並最終形成了一個《歐洲中小企業進入數字經濟》的信息社會會議報告,以促進各成員國內的中小企型企業對電子商務的運用。

我國的電子商務還處於初級階段,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集體、個人利益的協調、統一。此外,中國電子商務政策的制定要學習並借鑒歐盟的經驗,制定出適合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和法規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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