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如何加強
1. 源頭採集:推進電子商務的稅收登記和納稅申報
稅收數據的收集對於解決大數據時代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問題至關重要,相應納稅主體必須在涉稅信息的供給中承擔相應的義務。在此方面,我國應當依據相關信息流、現金流和貨物流來明確納稅主體、征稅對象的性質、納稅期限和地點,通過完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規范電子發票發行,減少偷逃稅現象,深化電子稅務稽查工作。尤其是在信息的源頭監管領域,必須做好稅收登記工作,鼓勵納稅人自主申報相關涉稅信息。
首先,我國應不斷建立和完善相關法律,在未來的《電子商務法》、《電子商務稅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當中明確電子商務服務商協助稅務機關處理涉稅信息的義務,並對它們協助稅務機關進行涉稅信息管理提供明確的規則指引,要求納稅人在辦理了上網交易手續之後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收登記,取得專門的稅務登記號。與此同時,稅務機關則應對納稅人申報有關網上交易事項進行嚴格審核,逐一登記,並通過稅務登記對納稅人進行監督和治理。其次,還應做好稅務登記的公示工作,盡可能多地公開原始數據,以方便公眾在網上查詢相關信息。以廣東省地稅局為例,目前該省地稅局正依託大數據平台逐步推動透明稅務局的建設,公眾在網上既可以查盯納模詢廣東全省稅收總收入、分地區分稅種收入,也可以查詢企業繳稅情況、個人所得稅、社保費、欠稅公告、納稅信用等級、電子發票查驗、納稅人狀態等數據。[可見,不斷推動稅務信息的「透明化」是提高納稅人遵從的重要方式。在具體公示方法上,則可以採取這樣的做法:對於自建網站開展電子商務活動的企業,可以要求其將稅務登記在網站上永久展示;對於利用第三方專用電子商務網站開展電子商務活動的企業,則應要求在商家介紹處展示稅務登記信息,推行實名制個人電子商務經營等,完善電子商務條件下的稅務登記制度。最後,在大數據時代,還應不斷加強對納稅人自主申報的制度激勵。當前,我國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制度依舊不完善,根據《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規定,只有年收入12萬以上的納稅人才適用自行申報制度,其他納稅人繳稅依然依託稅務機關的「檢查」來進行徵收,這就帶來了畸高的稅收征管成本。因此,我國應不斷推進以「行政強制力為支撐」的稅收征管向茄純以「納稅人自行申報、自行遵從」為支撐的稅收征管模式改進,通過推動稅收立法制度改革來激勵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信息,最終促使納稅人自覺、誠信納稅。[14]
2. 即時追蹤:建立電子商務的稅收代征與數據交換制度
電子商務通常會改變傳統商務的交易形式及交易內容,例如將有形產品變為無形產品,將文字服務轉變為數字化信息服務等,因此,與傳統交易相比,電子商務交易將由於「中間環節」的缺失而無法監測到具體交易信息,進而造成稅基的日漸縮小甚至消失。加上網路交易的電子化和網路銀行的出現,稅務機關在查清供貨途徑和貨款來源時難以明確是應當征稅還是免稅,也帶來了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中納稅人稅負的不公平。有鑒於此,我們應當從搭建「中間橋梁」,推進電子商務稅收的法定「代征」制度以及不斷加強稅收數據的信息共享和交換制度入手,不斷強化電子商務稅收的征管。
第一,應逐步建立起電子商務領域的法定「代征」制度。當下,我國電子商凱緩務征稅之所以舉步維艱,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在於稅收來源的難以監控。以C2C模式為例,每一個網路交易平台都會推出自己的電子商務支付信息,以此作為第三方來管理支付結算,以確保電子支付的方便與安全。在這種模式下,處於「中間位置」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反而容易對個人網店的經營規模、賬目往來信息以及交易額等信息輕易地掌控。因此,我們可以依據網路支付第三方掌握的特點,建立由網路支付平台(支付寶、財付通、快錢支付、網上銀行)進行代繳代征稅款的法定機制,由稅務主管機關依法委託相關的網路支付平台代征有關供貨方,特別是無稅務登記的供貨方從事網路交易的稅費,以解決征稅難的問題。[15]具體操作上,我們可以以淘寶為例,將第三方代繳電子商務稅收的流程規范如下:由買家在購買貨物後付款給支付寶,等確認買家收貨後,直接將支付寶中的稅款進行扣繳。
第二,應逐步推動電子發票在網路交易中的使用。電商交易在更新了交易模式的同時,也使我國傳統「以票管稅」的征管模式受到了沖擊,在此背景下,以信息為載體的電商交易亟須通過「電子發票」這種新的發票樣式來進行管理。電子發票正是信息時代發票形態及服務管理方式變革的新產物,它是儲存信息系統的電子記錄信息,採用的是全新的無紙化發票形式。它的推出打破了網路交易沒有發票的「潛規則」,既為電子商務交易的公平性和安全性奠定了基礎,也填補了發票管理與稅收管理的空白。藉助電子發票的使用,稅務機關可以對發票的流轉、貯存、查驗、比對進行全方位的管理,進而能夠實時掌控相關電子商務的交易信息,發揮電子商務的稅收集聚效應,因此,我國應在當前電子發票大力試點的背景下,推廣電子發票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的使用。 第三,應著力推動大數據時代的信息共享機制建設。伴隨著科技與信息化的發展,信息共享成為大數據時代的必然趨勢和選擇,稅收數據作為大數據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必須加強「信息管稅」建設,推動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正如電子商務需要第三方支付平台一樣,稅收征管同樣需要第三方輔助平台,在我國,稅收征管輔助平台主要是「中國稅收征管信息系統(CTAIS)」。然而,盡管該系統已在全國大部分省市上線成功,涉及的稅收收入佔全國的70%,但現有的許多數據流程依然流於表面,無法發揮該系統在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中的優勢。有鑒於此,在大數據時代,稅務部門必須在確保數據可獲取的前提下加強信息化建設,盡早實現在網上與銀行、海關、網上商業用戶的數據連接,對企業的生產和交易活動數據進行有效地監控,推動信息核查、監控的「網路化」。在跨境電子商務領域,還應盡早與國際互聯網實行全面連接,達成稅收交換與納稅遵從協定,通過與各國稅務局的網上合作,防止電子商務領域的稅收流失,打擊逃稅、漏稅。
3. 後續監管:建立電子商務稅收數據的風險評估與管理機制
為防止「信息偏在」和增強稅收數據的確定性,我國還應在納稅人自主申報和法定代征的基礎上,積極開展電子商務數據分析、比對,做好稅收數據的風險評估和管理。首先,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網路經濟與實體經濟的有效關聯,將電子商務企業納入省局預警評估系統,定期發布風險預警信息,將電子商務納入正常的稅源監控范圍,進一步減少稅收流失。其次,作為信息管理的主管機關,稅務機關在信息處理過程中,應當遵守「正當程序原則」,採用科學、合理的管理程序與管理方法,以避免信息和相關數據在管理的過程中遭到篡改和扭曲。對此,為了既方便稅務機關使用相關涉稅信息,又方便利益相關方查詢相關信息,可以在大數據的管理中引入加密的設置,為稅務機關和利益相關方提供密鑰或解密的技術支撐,以防止信息受到非法查詢、篡改或刪除。最後,法律責任是制度實施的保障,在大數據的平台之下,如果稅務機關違反了相關涉稅信息管理保密義務而對電子商務領域納稅人的信息進行違法披露的,應當承擔相關的行政責任,且應當對納稅人所造成的損失進行合理的行政賠償;而如果是稅務機關之外的第三方非法披露和侵犯納稅人的涉稅信息的,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以彌補對納稅人合法權益所造成的損害。
⑵ 電子商務稅收的相關措施
(一)積極參與制定有關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制度以及相應的實施細則,與相關部門合作,實施多方監控。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對新興的網路貿易的約束已顯得力不從心,應及時對由於電子商務的出現而產生的稅收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稅法條款的修訂、補充和完善,對網上交易暴露出來的征稅對象、征稅范圍、稅種、稅目等問題實時進行調整。稅務機關應聯合財政、金融、工商、海關、外匯、銀行、外貿、公安等部門,共同研究電子商務運作規律及應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解決方案,並通過縱橫交錯的管理信息網路,實現電子商務信息共享,解決電子商務數據信息的可控性處理,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體系。
(二)建立網上交易經營主體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制度。在現有的稅務登記制度中,應增加關於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管理條款。積極推行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即納稅人在辦理了網上交易申請、登記手續之後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取得固定的網上稅務登記號,所有從事網上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凡建有固定網站的都必須向稅務機關申報網址、經營內容等資料,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號碼和稅務主管機關必須明顯展示在其網站首頁上。作為提供網上交易平台的電子商務運營商,在受理單位和個人的網上交易申請時,還應要求申請人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傳真件,並向工商機關和稅務機關進行驗證。這樣既可從戶籍管理的出發點確保稅收監管初步到位,同時也有利於提高網上交易的信用度。
(三)建立電子商務稅款代扣代繳制度。電子商務交易的方式適合建立由電子商務運營商代扣代繳稅款的制度,即從支付體系入手解決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中出現的高流動性和隱匿性,可以考慮把電子商務中的支付體系作為監控、追蹤和稽查的重要環節。在確認交易完成並由電子商務平台運營商支付給賣方貨款時,就可以由交易系統自動計算貨款包含的應納稅款,並由運營商在支付成功後及時代扣代繳應納稅款。如果從事網上經營的單位和個人自建網路交易平台的,則應通過銀行、郵局等金融機構的結算記錄進行代扣代繳,凡是按稅法規定達到按次徵收或月營業額達到起征點的,一律由金融機構代扣代繳應納稅款。
(四)進一步加大稅收征管投入力度,培養面向「網路稅收時代」的稅收專業人才。電子商務與稅收征管,偷逃與堵漏,避稅與反避稅,歸根結底都是技術與人才的較量。電子商務本身就是一門前沿學科,圍繞電子商務的各種相關知識也在不斷發展,而目前我國稅務部門大多缺乏網路技術人才,更缺乏相關的電子商務知識。因此,稅務機關必須利用高科技手段來鑒定網上交易的真實性,審計追蹤電子商務活動流程,從而對電子商務實行有效稅收征管。通過立法,建立稅務機關與銀行、電子商務交易平台運營商之間的網上交易數據共享機制,通過在運營商交易平台安裝稅控器,用信息技術對電子支付進行有效監控,獲得納稅人真實的網上交易數據等等,使稅收監控走在電子商務的前面。
⑶ 跨境電商稅收政策匯總
根據海關總署統計,2020年我國跨境電商進出口1.69萬億元,增長了31.1%,其中出口1.12萬億元,增長40.1%,進口0.57萬億元,增長16.5%。即使在疫情肆虐經濟低迷的2020年,跨境電子商務業務也逆勢蓬勃發展。近年來多部委陸續出台一系列的稅收政策,體現了國家對跨境電商業規范發展的鼓勵與重視。我們對與跨境電商相關的稅收政策進行了分類梳理,供讀者參考。
一、跨境出口稅收政策
1、 全國性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2013年發布《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96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不予出口退(免)稅或免稅的貨物除外),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和免稅政策:
適用退(免)稅政策適用免稅政策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並已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已辦理稅務登記出口貨物1、取得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且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一致
2、出口貨物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取得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購進貨物憑證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於外貿企業的,購進出口貨物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分割單)或海關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且上述憑證有關內容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有關內容相匹配購進出口貨物取得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台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和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台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為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提供交易服務的跨境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不適用上述退(免)稅、免稅政策。
2、 綜試區政策
綜試區即經國務院批準的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是中國設立的跨境電子商務綜合性質的先行先試的城市區域。2015年3月,國務院正式設立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為杭州綜試區專門發布《關於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出口貨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43號),規定對在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單一窗口」平台登記備案且注冊在杭州市的企業,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在2016年12月31日前試行增值稅免稅政策:
(1) 出口貨物納入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單一窗口」平台監管;
(2) 出口企業在「單一窗口」平台如實登談數記其購進貨物的銷售方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銷售日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總金額等進貨信息。
截至2018年,國務院共批准包括北京、上海、深圳海口在內的3批共35個綜試區,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適用於所有綜試區的《關於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規定自2018年橡茄10月1日起(以出口商品申報清含如首單註明的出口日期為准),對經國務院批準的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綜試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規定條件的,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相較於全國適用的免稅政策,綜試區政策細化了對企業的平台登記要求,但對於出口貨物和購進貨物憑證的要求大幅放寬。
全國適用免稅政策綜試區適用免稅政策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已辦理稅務登記在綜試區注冊,並在注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台登記出口日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出口貨物取得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1、通過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
2、不屬於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購進貨物憑證購進出口貨物取得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截至目前,國務院已經批准包括蕪湖、福州、雄安新區、安慶、延安、烏魯木齊在內的5批共計105個綜試區。
隨著對跨境電商扶持政策的不斷加碼, 國家稅務總局於2019年發布《關於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6號),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綜試區內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企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試行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辦法,企業應准確核算收入總額,採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統一按照4%確定:
(1) 在綜試區注冊,並在注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台登記出口貨物日期、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的;
(2) 出口貨物通過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的;
(3) 出口貨物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其增值稅、消費稅享受免稅政策的。
36號公告同時規定,綜試區內實行核定徵收的跨境電商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條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免稅收入的,可享受免稅收入優惠政策。
根據上述規定,假設某符合條件的跨境電商企業,2020年應稅收入總額為2000萬,按照4%的應稅所得率核定的應稅所得就是80萬,根據規定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條件的,對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則其實際承擔的所得稅為4萬元,實際所得稅稅負率僅為2‰。
二、跨境進口稅收政策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於2016年發布《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6〕18號),規定:
1、 自2016年4月8日起,以跨境電子商務零售(企業對消費者,即B2C)方式從其他國家或地區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范圍內的以下商品,單次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元,個人年度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0元。在限值以內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關稅稅率暫設為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取消免徵稅額,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徵收:
(4) 所有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交易,能夠實現交易、支付、物流電子信息「三單」比對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
(5) 未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遞、郵政企業能夠統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信息,並承諾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進境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
超過單次限值、累加後超過個人年度限值的單次交易,以及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限值的單個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全額征稅。不屬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的個人物品以及無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信息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現行規定執行。
2、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自海關放行之日起30日內退貨的,可申請退稅,並相應調整個人年度交易總額。
3、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購買人(訂購人)的身份信息應進行認證;未進行認證的,購買人(訂購人)身份信息應與付款人一致。
4、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照貨物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購買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個人作為納稅義務人,實際交易價格(包括貨物零售價格、運費和保險費)作為完稅價格,電子商務企業、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企業或物流企業可作為代收代繳義務人。
2018年,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8〕49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單次交易限值從人民幣2000元提高至5000元,個人年度交易限值從人民幣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完稅價格超過5000元單次交易限值但低於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訂單下僅一件商品時,可以自跨境電商零售渠道進口,按照貨物稅率全額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交易額計入年度交易總額,但年度交易總額超過年度交易限值的,應按一般貿易管理。
三、行郵稅
行郵稅即進境物品進口稅,是對進境物品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的合並。這並非是針對跨境電商的新政策,因跨境電商實務中常有以行郵方式處理跨境商品,在此一並介紹。
行郵稅的納稅義務人為攜帶物品進境的入境人員、進境郵遞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進口物品的收件人,納稅義務人可以自行辦理納稅手續,也可以委託他人辦理納稅手續。
海關應當按照《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及海關總署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歸類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完稅價格表》對進境物品進行歸類、確定完稅價格和確定適用稅率,進口稅稅額=完稅價格×進口稅稅率。實際購買價格是《完稅價格表》列明完稅價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稅價格表》列明完稅價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進境物品所有人應向海關提供銷售方依法開具的真實交易的購物發票或收據,並承擔相關責任。
2019年4月8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布通知,自4月9日起,調降對個人攜帶進境的行李和郵遞物品徵收的行郵稅稅率,對食品、葯品等的稅率由15%調降為13%,並將稅目1「葯品」的注釋修改為「對國家規定減按3%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進口葯品(目前包括抗癌葯和罕見病葯) 」,按照貨物稅率征稅;對紡織品、電器等由25%降為20%,對第三檔貴重物品稅率保持50%不變。
行郵稅的免稅和適用政策按照個人郵寄進境和進境攜帶進行區分。根據2010年第43號海關總署公告,個人郵寄進境物品,應征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關予以免徵。個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800元人民幣;寄自或寄往其它國家和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元人民幣。個人郵寄進出境物品超出規定限值的,應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但郵包內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雖超出規定限值,經海關審核確屬個人自用的,可以按照個人物品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根據2010年第54號海關總署公告,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內(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2000元人民幣以內(含2000元)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單一品種限自用、合理數量,但煙草製品、酒精製品以及國家規定應當征稅的20種商品等另按有關規定辦理。進境居民旅客攜帶超出5000元人民幣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經海關審核確屬自用的;進境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超出人民幣2000元的,海關僅對超出部分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征稅,對不可分割的單件物品,全額征稅。
進境旅客持進出境有效證件和搭乘公共運輸交通工具的憑證,未搭乘公共運輸交通工具的進境旅客持進出境有效證件在口岸進境免稅店購物,在維持居民旅客進境物品5000元人民幣免稅限額不變基礎上,允許其在口岸進境免稅店增加一定數量的免稅購物額,連同境外免稅購物額總計不超過8000元人民幣。
2020年8月5日,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不再執行20種商品停止減免稅規定的公告》(2020年第36號),自該日起,進境旅客攜帶20種商品范圍內的物品進境,也可以在規定的限值內予以免稅了。
由於行郵稅是海關針對個人進出境物品實施的監管政策,跨境電商在採用該種方式的時候需要對其違規風險予以充分關注。
⑷ 跨境電商稅收新政策2021
法律分析:國家支持跨境電商辦理退稅。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外貿新業態新模式的意見》 完善跨境電商發展支持政策,在全國適用跨境電商企業對企業(B2B)直接出口、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監管模式,完善配套政策;便利跨境電商進出口退換貨管理;優化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清單;穩步開展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葯品試點工作;引導企業用好跨境電商零售出口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和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等。
⑸ 如何加強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的建設
首先,通過立法加強電子商務稅源監管。對現行《稅收征管法》、《增值稅暫行條例》進行調整和補充,根據電子商務「款到發貨」的特性,對於未納入屬地管理的境內在線交易電商企業,以消費者所在地為其納稅地點。將有關電子商務稅收與增值稅「擴圍」改革相結合,把電子交易納入稅收徵收范圍,並在《增值稅暫行條例》中明確電子交易征稅規定,便於基層政府、稅務部門有法可依。
其次,全面實行電子發票制度。電子商務主要依靠認證中心、支付平台、交易系統、域名管理中心等「支付體系」,為此,建議現行發票制度中增加電子發票種類,通過網路執行製作、使用、保管、繳銷,規定凡網上交易均應開具電子發票,並將電子發票作為銀行結算的重要憑證,保證電子商務在合法渠道內運營。
第三,完善網上稅務登記和稅款徵收。對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或個人,建立實名稅務登記制度,獲取且公開唯一的電子稅務登記號碼及相應證件。對於電商稅款徵收實行分類處理,通過交易平台的,營運商為應繳稅款扣繳義務人;單純性網上交易的,由稅務機關委託電商平台運營商在支付環節代扣代繳,稅款由稅務總局統一征繳,分成入庫;既有傳統業務又有電商業務的,按屬地原則直接徵收稅款,由所在地稅務部門徵收入庫。
第四,建立稅務電子商務服務平台。建立統一的稅務電子商務服務平台,作為電商與稅務機關征納雙方相互交流的載體,並通過平台強化對電商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發票管理、稅款繳納、稅款劃繳分配、異常情況調查處理等事項的管理,起到「網上稅務局」的作用,提高辦稅效率,降低征納成本。
最後,完善稅收分配製度。目前電子商務主要為總部經濟,多集中在大城市,但其消費對象遍及全國各地,在一定程度上變相將欠發達地區稅收轉移到發達地區。建議對總局徵收入庫的電子商務相關稅款,由中央財政根據網上社會商品零售消費數額比例直接劃轉至相應地區。
⑹ 關於稅收方面的大學本科畢業論文
稅收具有無償性、強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徵。稅收三性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它們相輔相成、缺一不可。下文是我為大家搜集整理的關於稅收方面的大學本科畢業論文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淺談電子商務稅收問題
一、電子商務發展現狀及稅收流失情況分析
電子商務中主要包括B2B、B2C、C2C等多種模式,其中B2B和B2C已基本實現稅款的徵收,而C2C模式下稅款的徵收仍是一個真空領域。C2C模式是電子商務領域的中流砥柱,其為consumer to consumer的縮寫,即消費者對消費者的交易模式,眾所周知的淘寶網就是基於這一模式進行網路銷售。在當今互聯網經濟飛速發展的時代,基於大數據的統計理念,電子商務中的C2C模式對我國的GDP總量和CPI指數產生了巨大影響。在美國,民眾在感恩節後開始全民瘋狂采購,故此感恩節後的第一天又被稱之為“黑色星期五”,而如今,由淘寶網所開創的“雙11”風頭更甚。從表可以看出,自2009年首次發起“雙11”購物狂歡節以來,“雙11”的銷售額在六年間呈幾何倍增長,更在2014年創全球歷史新高。
而在受益人群熱舞狂歡之際,我們必須冷靜下來思考一個問題,在海量交易的背景下,在高額利益的掩蓋下,我們究竟在“雙11”中損失多少?歷年“雙11”的銷售額合計為1174.36億元,淘寶網上的交易類型較廣,但大多都是有形的商品,按規定應當繳納增值稅。在傳統商務模式的增值稅徵收制度下,不考慮起征點及各項優惠政策,按一般納稅人平均5%的稅負率進行分析,“雙11”這6天共流失稅款58.72億元(1174.36×5%);若按小規模納稅人3%的稅負進行計算,共流失稅款35.23億元(1174.36×3%)。而這僅僅只是“雙11”這6天的數據而已!納稅人的巨大收益和稅務機關的微量稅收形成了天壤之別,電子商務中C2C模式的稅制完善勢在必行。
二、電子商務C2C模式征稅的必要性
1.我國稅收基本原則角度
稅收的基本原則包括法定、公平和效率三原則。首先,從法定原則來看,目前由於C2C模式下納稅人信息不公開、稅收管轄權難以確定,且我國稅法中並沒有電子商務征稅的具體規定,稅務機關對電子商務個人店主的征稅之路困難重重。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稅法中也沒有任何針對電子商務的優惠政策,這就表明,法律中已經規定了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電子商務應當如傳統商務一樣,對個人涉及到的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等主要稅種按照規定繳納相關稅款。
其次,公平原則禁止政府對納稅人給予優待或苛待的不公正待遇。我們不能不面對的一個社會現象是,隨著互聯網技術應用的推廣,消費者更傾向於網路購物,且網店的經營成本遠遠低於實體店,網店的市場競爭力已遠超實體店。即便網店銷售的物品質量參差不齊,仍然可以獲得巨額利益,在這種情形下,“劣幣驅逐良幣”這一不公正現象出現的概率極大。
最後,效率原則要求稅法在制定的過程中考慮市場在競爭中的積極作用,避免稅收造成干預。目前市場經濟發展的大環境是鼓勵創新創業,鼓勵互聯網經濟發展,在此背景下,政府可利用稅收政策對競爭進行合理引導、對資源進行有效配置,但絕不能扭曲市場本身的有序、公平競爭。
2.各國征繳稅款經驗角度
從世界各國對電子商務稅收的征繳經驗來看,主要分為了兩個派別,兩派的征繳觀念截然不同。美國派認為,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興的商貿方式,應當給予鼓勵,刺激該行業的發展,故而主張對電子商務採取免稅政策;而歐盟派認為,電子商務盡管交易模式有別於傳統商務,但從本質上來說其仍屬於商品交易的范疇,故而應當與傳統商務一樣,對其徵收相應的稅收。
筆者認為,在當前經濟背景下,應採納歐盟派的觀點,其一可以取得更多稅收用於我國的經濟建設;其二更有利於體現我國法律的公平、公正。
三、完善電子商務稅制的舉措
1.提升信息化水平,實現信息共享
由於C2C模式下的電子商務納稅人具有較高的隱匿性,致使稅務機關開展征繳工作的難度較大。以淘寶網為例,盡管淘寶網開店需要實名制,但是其中仍存在兩個問題:一是個人網店轉手的現象較多,身份認證的店主也許並非實際經營店主;二是即便店主進行了身份認證,但稅務機關仍難以掌控到相關信息。
為此,我們應當盡快實現信息共享,這就要求稅務機關、通信管理部門、工商管理部門和網路交易平台等構建一個多方信息共享平台,對相關的注冊和征繳信息進行共享,以便進行後續的獎懲措施。
2.改變監管主體,由第三方平台對納稅人實行代扣代繳
電子商務的發展離不開第三方網路交易平台和支付平台,且相對於稅務機關而言,第三方平台對納稅人的各方面情況更為熟悉,無論是納稅人的基本認證信息、主要收款賬戶還是其日常交易記錄等,都在其把握之下。因此,採取稅務機關監管第三方平台、第三方平台對納稅人實行代扣代繳的方式可以從源頭上解決征繳難的問題。
3.加大稅收宣傳力度,培養全社會的依法納稅意識
大多數的社會公民心中並無稅收的概念,不了解稅收甚至抵觸稅收,這從某種程度上阻礙了電子商務稅制的完善,因而稅務機關應在社會范圍內加大宣傳力度,讓百姓知稅、懂稅、願意交稅,這才是解決征稅難題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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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中國應實施怎樣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一、國家現行的電商稅收政策是:
電子商務如果有增值稅貨物交易,應該繳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負擔率百分之四,一般納稅人稅率百分之十七,但是可以抵扣進項稅。
二、根據相關的報道,我的建議是:
1.加強對C2C平台的稅收征管,努力做到應征盡征。按照這一思路,應當對C2C平台的個體網商進行強制性的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將其全部納入工商行政管理和稅務管理的范圍。同時,盡可能利用交易平台和支付平台進行代扣代繳以實現應征盡征。如果從理想的依法治稅和稅務機關履行征管職能的角度來看,這一鍵正頃思路並無不妥。但是,從中國的征管實際稿陸和實質公平的角度來看,如果按照這一思路解決所謂電商征稅問題,將會導致線上交易的稅收征管力度和實際稅收負擔遠高於線下交易,從而造成實質上的稅負不公。
2.根據中國征管現狀,按照實際公平的要求,盡可能保持稅收的中性。這一思路並不意味著放棄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而是要求稅務機關在現行稅收征管框架下將征管重點放在B2C交易和C2C交易平台中的大型網店上,其實質是不出台針對電子商務,尤其是C2C交易平台的特殊征管措施,而是在已有稅收征管框架下,通過完善稅收征管技術手段,在減少漏征漏管戶的同時,重點加強已進行稅務登記企業線上交易的稅收征管,努力實現線上線下交易的稅負公平。
對於C2C交易平台上交易規模較小,無實體經營場所且沒有進行稅務登記的個體網店,應按照循序漸進的原則逐步將其納入稅收征管范圍。為此,有必要修改現行的稅收登記管理辦法,將交易額較小的個體網店比照農村流動商販,適用可以不辦理稅務登記的規定。下一步也可以通過修訂《稅清高收征管法》,對自然人納稅登記進行明確規定,通過建立覆蓋自然人的普遍登記制度解決個體網店稅務登記的問題。
為鼓勵小微企業的發展,可以考慮進一步提高增值稅、營業稅的起征點,不區分線上線下交易普遍適用,鼓勵超過起征點的個體網店進行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同時研究對小微企業適用所有稅費按綜合計征率簡易徵收的征管辦法。
3.將電子商務作為戰略性新興產業給予稅收優惠。盡管中國近年來電子商務發展迅速,但網路零售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比重仍不足8%,電子商務對其他領域的滲透和影響才剛剛顯現。為鼓勵電子商務的發展,可以在一段時間內放棄所謂稅收中性原則,對線上交易給予明確且有期限的稅收優惠。但針對線上交易實施稅收優惠政策的前提是,要有明確且成本較低的區分線上線下交易的征管措施,這一點在實施中有一定的困難。而且針對線上交易的稅收優惠會帶來傳統行業較大的抵觸。
比較可行的思路是研究制訂與電子商務發展密切相關行業的稅收優惠措施,如對電信運營商在農村地區的互聯網寬頻接入服務收入免稅;對電信運營商在農村地區的互聯網和高速移動網路的設備投資加速折舊或允許進行投資抵免;對在農村地區設立的快遞網點收入減免增值稅,等等。
綜上所述,解決目前社會各界爭論的電商征稅問題,應客觀理性地分析電子商務領域稅收問題的實際狀況;在制定稅收政策時,避免就稅收論稅收和片面強調表面稅收公平的錯誤傾向。要從中國現階段稅收征管實際出發,遵循實質公平原則,避免政府不適當的管制和干預。因此,解決電商征稅問題不能採取第一種思路,第二種思路比較穩妥可行,如果條件具備,應積極研究實施第三種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