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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電子商務企業

發布時間:2023-10-11 15:58:11

1. 怎麼解讀新聞《我國全面放開電商外資持股》

這是個好題目。昨天在網上看到這一消息時,就想著寫一篇這方面的短評。現連合本人寫的短評的內容來解答下題主的題目。


你和我再來連合上述闡發來解答下題主的題目。

VIE布局的電子商務公司(包括已經在境外上市的聚美、唯品會、當當)其回歸境內要辦理的重要的痛點之一便是:重組回境內上市布局的同時,怎樣保有其策劃電子商務業務所必須的ICP證等相干證照;或是,在保有其策劃電子商務業務所必須的ICP證等相干證照時,怎樣讓境外投資者可以在重組後的境內控制公司層面持股。196號文並沒有為上述題目的辦理提供充要條件。

196號文排除了電子商務外資比例限定,無疑為VIE布局的電子商務公司重組回歸境內上市進一步提供的有利的規矩支持,但VIE公司重組回歸境內上市(拆VIE)仍舊存在兩個「攔路虎」:一是,前面提到的對電子商務企業外資股東本身必要具有「策劃增值電信業務的精良業績和運營經歷」這一股東資格與條件;二是,工信部與各地通訊辦理局會否依法行政,會否嚴格實行196號文等相干執法規矩的規定,而不是在實踐審批中又參加其他條件與要求,乃至另搞一套標准。

上述兩個「攔路虎」不除,VIE布局的電子商務公司回歸境內上市的重組依然不會輕松,乃至會受阻。直接用WFOE(註:即VIE架構下的外商獨資企業)作為主體直接在境內上市如今來看也不具有可行性,一是前面提到的對電子商務企業外資股東本身必要具有「策劃增值電信業務的精良業績和運營經歷」這一股東資格與條件,WFOE的股東為境外香港或開曼的特別目標公司(SPV),並不饜足這一條件與要求;二是,如今海內的上市(包括新三板)的考核實踐中,仍舊要求對VIE布局舉行重組落地(包括實際控制人及控股股東直接回境內擬上市公司層面持股)後方能申請在境內上市或掛牌。

商事執法是調解與範例貿易活動的,但又每每滯後於貿易活動的生長,當商事執法的規定太過滯後於貿易活動的生長時,貿易實踐自身每每會以「創新及改造」的做法究竟上去調解或修補商事執法滯後所帶來的缺陷與影響,乃至於會去「倒逼」商事執法的更新與修改,在貿易活動正以空前未有的速率變革與生長的中國更是雲雲。VIE布局的孕育產生及其在中國貿易實踐中的影響本身便是這方面一個很好的例證。當前,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上升為國度戰略的汗青機會下,在國務院強力支持互聯網及電子商務生長及鼓勵優質的互聯網公司回歸境內上市的團體政策環境下,你和我有來由信託前述兩個「攔路虎」會被當局主動進一步移除,或是,被貿易實踐馴化成「紙老虎」。拿第一隻「攔路虎」為例,要是工信部或地方通訊辦理局在審批實踐中可以或許思量到如今大的環境做些與時俱進的表明,使得其不再成為外資電子商務公司在境內生長與上市的攔阻,必將是一件造福中國貿易實踐及資源市場生長的一件幸事。

固然196號文未能到達市場的等待,我個人私家還是要為工信部點個贊,終究這代表著工信部為此邁出了第一步,也轉達出工信部進一步鼓勵與支持外資參加電子商務生長的態度。有了這個出發點,你和我有來由等待更多不是。

歡迎存眷「元周律」,微信大眾賬號為「legalPai",大概掃描下面的二維碼:

2. 外資企業怎麼才能申辦ICP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外資企業怎麼才能申辦ICP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您好,可以辦理。具體參考下面的申請條件。

外資申請增值電信業務條件

1、注冊資金要求

根據《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經營增值電信業務,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經營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

2、外資比例限制

根據《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50%。當然大家可以參考我之前寫的一篇文章《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 年版)》,有些類目已經取消50%的限制了,比如EDI,最高外資佔比可以達到100%

3、經營類別限制

根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增值電信業務屬於限制類,外資比例不超過50%,電子商務除外。2015年6月19日《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開放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經營類電子商務)外資股比限制的通知》規定,在線數據處理和交易處理(B21)的外資持股比例可至100%。但是,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網路出版服務、網路視聽節目服務、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互聯網文化經營(音樂除外)、互聯網公眾發布信息服務,屬於禁止類。由此可見,新聞和出版類網站不向外資開放。

4、外資自身資質要求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指出,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主要投資者應當具有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主要投資者,是指在外方全體投資者中出資數額最多且佔全體外方投資者出資總額的30%以上的出資者。

此條款否定了單純的財務投資者進入增值電信業務領域,但其在該領域的投資業績能否作為審核依據,審批部門可能會個案調整。

五、外資申請增值電信業務審批流程(根據《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

(1)正常流程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由中方主要投資者向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報送文件,工信部應當在9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如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簽署意見。同意的,轉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簽署同意的申請文件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

(2)前置審批(根據最新國務院政策已經取消了)

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其投資項目需要經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核準的,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在頒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前,將申請材料轉送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核准。轉送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核準的,上述審批期限可以延長30日。

(3)商務部備案

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屬於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增值電信業務的,應向國務院商務部送擬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合同、章程,屬於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值電信業務的,應向省級商務廳送擬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合同、章程。商務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的擬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合同、章程之日起9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4)工商登記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者憑《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企業注冊登記後,憑《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向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5)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審批。審批期限為60日,審批後頒發對應的《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3. 電子商務營業執照如何辦理

需要准備以下材料:

1、經本單位法定代表人(經營者)簽字並加蓋印章的申請表;

2、營業執照照片或掃描件;

3、本單位法定代表人(經營者)身份證照片或掃描件

4、如委託辦理需要提供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份證照片或掃描件

5、工商機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辦理:電子標識審驗發放部門受理申請後,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驗。審驗通過的,在山西省網路交易監管服務網上進行7天公示,公示結束後為申請人提供電子標識代碼下載服務。

申請人應當在公示結束之日起60日內下載電子標識代碼,並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網頁的醒目位置貼置電子標識。

(3)外商投資電子商務企業擴展閱讀:

從「實」房屋到「虛」網址的登記,有效解決了「純」電子商務經營者登記難的問題,有利於進一步支持、促進電子商務創新發展。

「商家獲領電子商務營業執照後,需要將執照在店鋪首頁上公示。對商家而言,看上去更加誠信規范了,更容易獲得消費者認可;對消費者而言,一旦發生消費糾紛,也能順利找到商家維權。」靖江市市場監管局副局長田亞明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明確將微商、代購等新形式的網路交易行為納入監管。在市場主體注冊登記方面,《電子商務法》放寬了對經營場所的登記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允許其將網路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進行登記。

申請人可以使用網路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替代以往的產權證明、租賃合同等住所證明材料,市場准入更為便捷。需提醒的是,經營者在多個電子商務平台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填報提供多個網路經營場所網址證明,營業執照上的經營場所可以顯示多個電子商務平台網路經營場所。

已經辦理過營業執照的電商經營者,只需要將營業執照上傳到網店首頁顯著位置或者通過第三方平台指定上傳途徑持續公示即可。但是,如果原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與實際經營范圍不一致的,一定要及時去變更經營范圍。

4. 我國法律中對於外資投資我國境內的互聯網及電子商務領域有何限制

目前,除上海自貿區內的企業外,外國投資者不允許直投電商,因此外國資本一般通過VIE方式進入中國電商行業。根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版)規定,增值電信業務(外資比例不超過 50%,電子商務除外),基礎
電信業務(外資比例不超過 49%) 均屬於限制類;而新聞網站、網路出版服務、網路視聽節目服務、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
所、互聯網文化經營(音樂除外)則屬於禁止類。
另外,工信部與上海市政府聯合發布的《關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進一步對外開放增值電信業務的意見》決定,在試驗區內試點進一步對外開放增值電信業務,其中3個是在已有的業務上調整外資股比,還有4個屬於新增業務。根據《意見》,外資可以設立獨資企業經營信息服務業務中的應用商店業務、存儲轉發類業務、呼叫中心業務、國內多方通信服務業務、為上網用戶提供的因特
網接入服務業務等增值電信業務。除為上網用戶提供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業務以外,其他業務均可以面向整個中國內地。同時,電子商務類互聯網企業外資可以控股,但股權比例不超過55%。
因此,除了VIE方式,目前沒有別的可行方式可操作。原因很簡單,法律有限制性規定。對外商的限制不止這一個行業,現在看來還是非常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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