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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新政策

發布時間:2023-09-27 01:40:54

Ⅰ 進出口稅收政策助力跨境電商騰飛

進出口稅收政策助力跨境電商騰飛

近日,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的公告》,出台跨境電商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

公告規定,對本公告印發之日起1年內在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監管代碼項下申報出口,因滯銷、退貨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個月內原狀退運進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出口時已徵收的出口關稅准予退還,出口時已徵收的增值稅、消費稅參照內銷貨物發生退貨有關稅收規定執行,企業已辦理的出口退稅應按現行規定補繳。

業內專家表示,該政策的出台,有利於降低跨境電商企業出口退運成本,穩定跨境電商企業出口預期,增強有關市場主體信心,積極支持外貿新業態發展。

跨境電商出口遇到退運不便

近年來,我國電商行業發展很快,不僅成為境內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跨境電商行業發展也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

資料顯示,我國跨境電商發展迅速,規模5年增長近10倍,不僅帶動了我國出口貿易的穩步增長,也促進了傳統外貿轉型升級,為企業開拓新的國際市場發揮了積極作用。

業內專家表示,部分跨境電商出口商品可能會滯銷或者退換貨。對滯銷或退換貨的多數商品,企業採取降價促銷、轉賣其他市場,或者在海外倉就地維修、銷毀等方式處理,但仍有少量需退運進境。

按現行規定,出口退運進境的商品,除進出口關稅條例第四十三條啟脊純規定「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內原狀復運進境的,不徵收進口關稅」外,均應徵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出口商品發生滯銷、境外消費者退換貨時,是否將其退運回國,企業通常要考慮運費成本、重新銷售的收益等多方面因素,退運進境繳納的進口稅收僅是其中一個因素。
當前外貿發展環境日趨復雜、外需增長放緩的風險加大,從支持外貿發展的角度出發,有必要在一段時間內對跨境電商出口退運商品予以稅收政策支持。」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許光建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完善進口稅收政策

近年來,為積極支持跨境電商發展,財政部出台了多項舉措。優化調整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在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基礎上,增加了滑雪用具、番紅花等29項近年來消費需求旺盛的商品,新增商品一經上線就受到消費者青睞。

同時,調整了清單備注的部分監管悄咐要求,與相關國際公約、進口管理辦法更好銜接,便利相關商品通過跨境電商渠道進口,更好滿足消費需求。例如,含有人工養殖人參成分的化妝品等商品,在提供相關證明後即可正常進口。

此次出台的政策,旨在為跨境電商出口退運商品減輕退運的稅收負擔,進一步完善了支持跨境電商發展的進口稅收政策。在具體操作上,公告規定,企業在申請享受政策時,應按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一是應取得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並憑該證明申請辦理進口免稅等手續。二是應向海關提交出口商品申報清單或出口報關單、退運原因說明等證明退運商品確為因滯銷、退貨原因而退運進境的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此外,公告還規定,對企業偷稅、騙稅等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處理。「企業應嚴格按照政策規定享受稅收優惠,不得以進口商品冒充出口退運商品偷稅、騙稅,一旦出現相關違法違規行為,企業和有關人員將受到懲處。」北京國家會計學院教授李旭紅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稅收政策為行業帶來利好

「作為跨境電商行業的親歷者,在過去的9年中見證了行業的蓬勃發展。此次稅收政策調整,將為跨境電商出口企業挽回不少沉沒成本,使廣大從業者減少後顧之憂,更加積極地去擁抱海外市場。」海外倉企業、湖南至美通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張昊銥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長沙世碁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是一家跨境電商出口企業,主營3C電子、燈具、戶外休閑、家居和運動類等產品。該公司物流部副總監高芬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近年來公司發展很快,自成立以來,公司年營業收入基本保持45%的平均增長率,完成線上銷售額約4億元。

「此次政策出台後,公司預計每年節約關稅20萬元,將加速企業流動資金周轉,不良品、滯銷品的處理也將更加靈活便利。」高芬表示。

「此次政策調整,有利於減輕跨境電商企業的稅收負擔和經營成本,必將有野棗利於跨境電商企業的順利發展,也有利於進一步擴大跨境電商出口規模。」許光建表示。

「跨境電商是數字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快速發展,現已成為國內外經濟增長的重要引擎。此次政策出台,可以幫助我國跨境電商企業減少稅收負擔,暢通國內外的貿易循環、助力穩經濟。」李旭紅說。

Ⅱ 跨境電商稅收政策匯總

根據海關總署統計,2020年我國跨境電商進出口1.69萬億元,增長了31.1%,其中出口1.12萬億元,增長40.1%,進口0.57萬億元,增長16.5%。即使在疫情肆虐經濟低迷的2020年,跨境電子商務業務也逆勢蓬勃發展。近年來多部委陸續出台一系列的稅收政策,體現了國家對跨境電商業規范發展的鼓勵與重視。我們對與跨境電商相關的稅收政策進行了分類梳理,供讀者參考。
一、跨境出口稅收政策
1、 全國性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2013年發布《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96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不予出口退(免)稅或免稅的貨物除外),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和免稅政策:
適用退(免)稅政策適用免稅政策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並已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已辦理稅務登記出口貨物1、取得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且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一致
2、出口貨物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取得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購進貨物憑證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於外貿企業的,購進出口貨物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分割單)或海關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且上述憑證有關內容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有關內容相匹配購進出口貨物取得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台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和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台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為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提供交易服務的跨境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不適用上述退(免)稅、免稅政策。
2、 綜試區政策
綜試區即經國務院批準的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是中國設立的跨境電子商務綜合性質的先行先試的城市區域。2015年3月,國務院正式設立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為杭州綜試區專門發布《關於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出口貨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43號),規定對在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單一窗口」平台登記備案且注冊在杭州市的企業,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在2016年12月31日前試行增值稅免稅政策:
(1) 出口貨物納入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單一窗口」平台監管;
(2) 出口企業在「單一窗口」平台如實登談數記其購進貨物的銷售方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銷售日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總金額等進貨信息。
截至2018年,國務院共批准包括北京、上海、深圳海口在內的3批共35個綜試區,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適用於所有綜試區的《關於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規定自2018年橡茄10月1日起(以出口商品申報清含如首單註明的出口日期為准),對經國務院批準的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綜試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規定條件的,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相較於全國適用的免稅政策,綜試區政策細化了對企業的平台登記要求,但對於出口貨物和購進貨物憑證的要求大幅放寬。
全國適用免稅政策綜試區適用免稅政策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已辦理稅務登記在綜試區注冊,並在注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台登記出口日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出口貨物取得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1、通過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
2、不屬於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購進貨物憑證購進出口貨物取得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截至目前,國務院已經批准包括蕪湖、福州、雄安新區、安慶、延安、烏魯木齊在內的5批共計105個綜試區。
隨著對跨境電商扶持政策的不斷加碼, 國家稅務總局於2019年發布《關於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6號),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綜試區內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企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試行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辦法,企業應准確核算收入總額,採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統一按照4%確定:
(1) 在綜試區注冊,並在注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台登記出口貨物日期、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的;
(2) 出口貨物通過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的;
(3) 出口貨物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其增值稅、消費稅享受免稅政策的。
36號公告同時規定,綜試區內實行核定徵收的跨境電商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條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免稅收入的,可享受免稅收入優惠政策。
根據上述規定,假設某符合條件的跨境電商企業,2020年應稅收入總額為2000萬,按照4%的應稅所得率核定的應稅所得就是80萬,根據規定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條件的,對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則其實際承擔的所得稅為4萬元,實際所得稅稅負率僅為2‰。
二、跨境進口稅收政策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於2016年發布《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6〕18號),規定:
1、 自2016年4月8日起,以跨境電子商務零售(企業對消費者,即B2C)方式從其他國家或地區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范圍內的以下商品,單次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元,個人年度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0元。在限值以內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關稅稅率暫設為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取消免徵稅額,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徵收:
(4) 所有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交易,能夠實現交易、支付、物流電子信息「三單」比對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
(5) 未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遞、郵政企業能夠統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信息,並承諾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進境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
超過單次限值、累加後超過個人年度限值的單次交易,以及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限值的單個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全額征稅。不屬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的個人物品以及無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信息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現行規定執行。
2、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自海關放行之日起30日內退貨的,可申請退稅,並相應調整個人年度交易總額。
3、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購買人(訂購人)的身份信息應進行認證;未進行認證的,購買人(訂購人)身份信息應與付款人一致。
4、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照貨物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購買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個人作為納稅義務人,實際交易價格(包括貨物零售價格、運費和保險費)作為完稅價格,電子商務企業、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企業或物流企業可作為代收代繳義務人。
2018年,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8〕49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單次交易限值從人民幣2000元提高至5000元,個人年度交易限值從人民幣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完稅價格超過5000元單次交易限值但低於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訂單下僅一件商品時,可以自跨境電商零售渠道進口,按照貨物稅率全額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交易額計入年度交易總額,但年度交易總額超過年度交易限值的,應按一般貿易管理。
三、行郵稅
行郵稅即進境物品進口稅,是對進境物品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的合並。這並非是針對跨境電商的新政策,因跨境電商實務中常有以行郵方式處理跨境商品,在此一並介紹。
行郵稅的納稅義務人為攜帶物品進境的入境人員、進境郵遞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進口物品的收件人,納稅義務人可以自行辦理納稅手續,也可以委託他人辦理納稅手續。
海關應當按照《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及海關總署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歸類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完稅價格表》對進境物品進行歸類、確定完稅價格和確定適用稅率,進口稅稅額=完稅價格×進口稅稅率。實際購買價格是《完稅價格表》列明完稅價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稅價格表》列明完稅價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進境物品所有人應向海關提供銷售方依法開具的真實交易的購物發票或收據,並承擔相關責任。
2019年4月8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布通知,自4月9日起,調降對個人攜帶進境的行李和郵遞物品徵收的行郵稅稅率,對食品、葯品等的稅率由15%調降為13%,並將稅目1「葯品」的注釋修改為「對國家規定減按3%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進口葯品(目前包括抗癌葯和罕見病葯) 」,按照貨物稅率征稅;對紡織品、電器等由25%降為20%,對第三檔貴重物品稅率保持50%不變。
行郵稅的免稅和適用政策按照個人郵寄進境和進境攜帶進行區分。根據2010年第43號海關總署公告,個人郵寄進境物品,應征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關予以免徵。個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800元人民幣;寄自或寄往其它國家和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元人民幣。個人郵寄進出境物品超出規定限值的,應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但郵包內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雖超出規定限值,經海關審核確屬個人自用的,可以按照個人物品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根據2010年第54號海關總署公告,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內(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2000元人民幣以內(含2000元)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單一品種限自用、合理數量,但煙草製品、酒精製品以及國家規定應當征稅的20種商品等另按有關規定辦理。進境居民旅客攜帶超出5000元人民幣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經海關審核確屬自用的;進境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超出人民幣2000元的,海關僅對超出部分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征稅,對不可分割的單件物品,全額征稅。
進境旅客持進出境有效證件和搭乘公共運輸交通工具的憑證,未搭乘公共運輸交通工具的進境旅客持進出境有效證件在口岸進境免稅店購物,在維持居民旅客進境物品5000元人民幣免稅限額不變基礎上,允許其在口岸進境免稅店增加一定數量的免稅購物額,連同境外免稅購物額總計不超過8000元人民幣。
2020年8月5日,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不再執行20種商品停止減免稅規定的公告》(2020年第36號),自該日起,進境旅客攜帶20種商品范圍內的物品進境,也可以在規定的限值內予以免稅了。
由於行郵稅是海關針對個人進出境物品實施的監管政策,跨境電商在採用該種方式的時候需要對其違規風險予以充分關注。

Ⅲ 重磅!2022年中國及31省市跨境電商行業政策匯總及解讀(全)跨境電商綜試區將達到132個

行業主要上市公司:安克創新(300866);跨境通(002640);天澤信息(300209);ST華鼎(601113);聯絡互動(002280);廣博股份(002103);蘭亭集勢(LITB);新維國際控股(08086.HK)等
核心數據:國家層面跨境電商行業政策匯總;地方層面跨境電商行業政策匯總;國家層面跨境電商行業發展目標解讀
1、政策歷程圖
跨境電商政策和規范的建立,以及開放程度的規定是跨境電商發展的重要基礎。我國跨境電商政策發展經歷了三大階段:政策起步期(2004-2007年)、政策發展期(2008-2012年)和政策爆發期(2013年至今)。2020年受疫情影響,跨境電商作為推動外貿轉型升級、打造新經濟增長點的重要突破口,政策也不斷加持跨境電商的發展。
2、國家層面跨境電商行業政策匯總及解讀
——國家層面跨境電商行業政策匯總
近年來,我國對跨境電商重視程度日益提高,國家政策支持力度不斷加大。國家在相關政策支持跨境電商發展,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試點布局進一步擴大。2022年2月,國務院批復了同意在27個城市和地區設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這是自2015年設立首個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以來的第六批綜試區。二是發展跨境電商新模式。支持市場采購貿易和跨境電商融合發展,指導綜試區幫助企業充分利用海外倉擴大出口,新增17個市場采購貿易方式試點,積極探索保稅維修、離岸貿易等新業務。三是大力推進貿易便利化。
——擴大跨境電商試點政策解讀
自2015年杭州獲批中國首個跨境電商綜試區以來,我國跨境電商依託綜試區建設,在制度創新、管理創新和服務創新等方面積累了大量經驗,形成了眾多可供國內外借鑒的成熟做法,為跨境電商的高速、高質量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
2022年2月,國務院發布《關於同意在鄂爾多斯等27個城市和地區設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的批復》,同意在鄂爾多斯市等27個城市和地區設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在此之前,我國已分5批設立105個跨境電商綜試區,基本覆蓋全國,形成了陸海內外聯動、東西雙向互濟的發展格局。加上此次獲批的27個城市和地區,國內跨境電商綜試區將達到132個。
——跨境電商減稅政策解讀
為推動跨境電商貿易的便利化,國家政策不斷擴大跨境電商進口商品清單,對跨境電商綜試區電商零售出口落實「無票免稅」政策,推進出口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
2018年11月,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通知對稅收進行三個方面的調整:一是將年度交易限值由每人每年2萬元調整至2.6萬元,將單次交易限值由每人每次2000元調整至5000元;二是明確完稅價格超過單次交易限值但低於年度交易限值日訂單下僅一件商品時,可以通過跨境電沖拿商零售渠道進口。按照貨物稅率全額徵收關我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交易額計入年度交易總額;三是明確已經購買的電商進口商品不得進入國內市場再次銷售。
燃判告2019年7月3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完善跨境電商等新業態促進政策。會議指出將再增加一批試點城市、要求落實對跨境電商零售出口的「無票免稅」政策,出台更加便利企業的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根據《關於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對跨境電商綜試區出口企業出口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一定條件的,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即「無票免稅」政策)。「無票免稅」政策簡單來說就是從事跨境電子商務的企業在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下,只要同時滿足公告(財稅〔2018〕103號)規定的條件,即可享受稅務上的免稅政策。
——國家層面跨境電商發展目標解讀
加力政策支持、優化發展環境,跨境電商在「十四五」時期開啟了重要戰略機遇期。《「十四五」商務發展規劃》明確要推動外貿創新發展,開展跨境電商「十百千萬」專項行動、規則和標准建設專項皮明行動、海外倉高質量發展專項行動等,到2025年,使跨境電商等新業態的外貿佔比提升至10%。
2021年7月9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外貿新業態新模式的意見》對外公布,其中提出要在全國適用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監管模式,便利跨境電商進出口退換貨管理,優化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清單;擴大跨境電商綜試區試點范圍;到2025年,力爭培育100家左右的優秀海外倉企業,並依託海外倉建立覆蓋全球、協同發展的新型外貿物流網路。
3、各省市層面的政策匯總及解讀
——31省市跨境電商行業政策匯總
除了國家層面的政策,各省市也紛紛響應國家號召,陸續出台相關政策,支持跨境電商行業的發展。
——31省市跨境電商行業發展目標解讀
我國「十四五」規劃提出,要推動加工貿易轉型升級,深化外貿轉型升級基地、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貿易促進平台、國際營銷服務網路建設,加快發展跨境電商、市場采購貿易等新模式,鼓勵建設海外倉,保障外貿產業鏈供應鏈暢通運轉。
目前,全國各省市「十四五」發展規劃中有關跨境電商行業的發展規劃匯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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