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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電子商務立法工作

發布時間:2023-08-19 07:05:14

㈠ 近兩年我國在電子商務立法方面的進展述評

評述:

我國目前尚無專項電子商務立法出台,但並不能就此認為國內根本沒有電子商務法律規范。就調整網路交易活動而言,至少有一些法律、法規、規章是涉及到電子商務的。
以法律文件來看,我國《合同法》中增加的「數據電文」條款,就是專門為適應電子商務活動而設立的。它承認了數據電文這種新交易形式的法律效力,對電子商務活動的全面開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而國務院2000年9月頒布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則屬於行政法規。除此之外,我國的一些行政機關在其業務范圍內制定了一些具體的行政規章,譬如,中國證監會於2000年3月頒布的《網上證券委託暫行管理辦法》、教育部2000年6月發布的《教育網站和網校暫行管理辦法》、國家工商總局2000年9月制定的《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網站名稱注冊管理暫行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均系與電子商務有關的規章。這些規范大都是2000年制訂的,可以說是在人大9屆3次全國代表大會呼籲電子商務立法之後而產生的。
我國制定的一些涉及電子商務的法規主要是從行政管理的角度規范電子商務活動的,遠不能滿足電子商務交易活動的需要,因為它們並沒有確認電子商務中的電子簽名、認證等交易手段的法律效力問題,即並沒有為電子商務交易建立起法律平台。因此,必須盡快制定以電子商務活動為調整對象的專項立法,以便適應電子商務交易的需要,並與國際電子商務立法原則相接軌。

從學理上講,電子商務法有廣義與狹義兩種理解。廣義的電子商務態包括了電子商務交易的各環節以及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而狹義的(即形式意義上的)電子商務法,就是要為各種實體性的電子商務關系提供一個基礎法律環境。盡管我國的電子商務起步較晚,但其發展速度較快,已經產生了網路信息交易、服務,網上支付等商業實例。再加上對國外相關經驗的參考,已經具備了制定狹義電子商務法的條件。具體而言,在制定該法時,應注意以下幾點。【組織權威高效的立法機構】
電子商務立法工作有兩個特點,一是其涉及的利益廣泛,牽扯到各個部門、行業、以及各種當事人的利益。二是其中的技術性較強,特別是有關計算機通訊網路方面,諸如電子加密、認證等關鍵性問題,都不是普通法律學家所能透徹理解的。有鑒於此,需要由國家立法機關組織相關專家共同參與、相互配合,既要照顧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又要考慮到電子商務的技術性特點。具體而言,應改變以往由立法機關授權某一個行政部門組織立法的狀況,立法機構應在體現電子商務法技術性特點的前提下,盡量反映各方面的利益與要求,以便充分順應電子商務活動的規律,使之真正成為電子商務的促進法,而不是某一部門、集團牟取利益的工具。【充分利用國際資源】
電子商務法,只是有關交易形式的基本規范,它對於電子商務交易的進行,猶如網路上的TCP/IP協議一樣,明顯具有國際通用性,除了可以借鑒國際上通行的規范以外,還可以聘請聯合國貿法會電子商務法方面的有關專家作為立法顧問,以便直接吸取其經驗。這樣,可以在立法中避免與國際通用規則相抵觸的情況產生。【關於電子商務法的基本內容】
電子商務法實際上是為了解決數據電訊在商事交易中的運用,特別是在網際網路這一開放性商事交易平台上的應用,而給商事法律關系帶來的一些新問題,它大致包含以下一些具體制度:一是數據電訊法律制度。其具體內容包括:數據電訊概念與效力,以及數據電訊的收、發、歸屬及其完整性與可靠性推走規范等。二是電子簽名效力制度。其主要內容有:電子簽名的概念(廣義與狹義的電子簽名)及其適用、電子簽名的歸屬與完整性推定、電子簽名的使用與效果等。三是電子商務認證制度。其具體內容有:認證機構的設立與管理、認證機構的運行規范、風險防範及認證機構的責任等。
應當指出的是,目前我國一些學者所提出的電子商務立法,並非是指狹義的電子商務法,而是綜合性的電子商務立法,即從廣義的電子商務法角度來考慮問題的。筆者以為這種立法構想難以實現,原因有二:一是廣義的電子商務法涉及面極其廣泛,無法在一部法律文件中達到「畢其功於一役」的效果,二是從全球范圍來看,許多電子商務法律問題還處於探索階段,尚無適當的解決方法,綜合性的電子商務立法條件並不成熟。相反,全球電子商務立法文件的內容大多集中於狹義的電子商務法方面,反映了目前電子商務立法的迫切性和可能性這兩個方面的要求。

【電子商務法的文本模式】

從世界范圍來看,電子商務立法的文本模式大致有二。一是制定單行法,如美國的《國際國內電子商務簽章法》、新加坡的《電子交易法》等均屬此類。目前世界大多數國家採取了這種立法模式,其優點是便於解釋、界定新的法律概念。二是以修正案形式對原來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法律進行全面修訂,從「破舊」出發,達到「立新」的目的,譬如印度的《1998電子商務支持法》就是典型例子。該法共對原有的7部法律文件進行了修正,清除了以紙面環境為基礎的法律對電子商務的阻礙,它不僅針對具體的交易形式,而且還涉及到證據、金融、刑事責任方面,明確具體,具有很強的操作性。

【全面清理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現行法規】

電子商務法的制定,從形式上看可能是一部法律或法規的出台,但無論是制定單行法,還是採取法律修正案方式,實際都是牽一發而動全身的修造工作。因為新法律概念的界定與舊規范的廢除,是兩個相輔相成的基本方面,這是由法律體系的系統性所決定的。電子商務的有效運行,需以適應電子商務關系特徵的法律保障體系為條件。而現實的情況是,既有的商事交易制度,大都是紙面環境下制定的,有些已經成為電子商務發展的羈絆,清除這些法律障礙,使電子商務活動更加順暢快捷地進行,同樣是電子商務立法不可缺少的部分。具體來講,當前的電子商務立法工作應體現在「破與立」兩個方面。既要按照電子商務活動的特點,制定與之相適應的法律制度,又要消除原有的法律體系中不適應電子商務運行的規范。諸如證據法上關於「書面原件」的要求,企業登記、稅務申報方面的「書面要求」規定等就是必須修正的部分。譬如德國為了實施其電子商務法,於1997年制定了《信息與通訊服務法》,對整個法律體系進行了調整。

【關於廣義電子商務法的制定】

廣義的電子商務法,是與廣義的電子商務概念相對應的,它包括了所有調整以數據電訊方式進行商事活動的法律規范。其內容極其豐富,除了上述調整以電子商務為交易形式的規范之外,還包括調整以電子信息為交易內容的許多新規范,因而其規范體系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有個理論准備與經驗積累的過程。不僅需要對國外經驗的借鑒,同時需要國內相關行業實踐的總結。對於廣義的(即實體意義)電子商務法,應當分兩種情況而論。對那些在我國已經有實踐經驗,並且國際上的類似實踐與立法已經成熟的(如網路證券交易),可以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相關的立法。而對那些在我國尚未有實踐的商事交易種類(如網上期權交易等),暫時只能處於跟蹤研究階段,還不能急於立法,以免事與願違,做出違背電子商務發展規律的規定。

㈡ 電子商務法的立法進程

2000年12月,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4年8月通過了《電子簽名法》;2012年12月份,通過了《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
2013年12月7號,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人民大會堂上召開了《電子商務法》第一次起草組的會議,正式啟動了《電子商務法》的立法進程。12月27日,全國人大財經委在人民大會堂召開電子商務法起草組成立暨第一次全體會議,正式啟動電子商務法立法工作。根據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電子商務法被列入第二類立法項目,即需要抓緊工作,條件成熟時提請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
2013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財經委召開《電子商務法》起草組成立暨第一次全體會議,首次劃定中國電子商務立法的「時間表」。
2014年11月25日,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於全國人大會議中心召開電子商務法起草組第二次全體會議,此次會議從起草組成立至,進行專題調研和課題研究並完成研究報告,形成立法大綱。將就電子商務重大問題和立法大綱進行研討。起草組已經明確提出,《電子商務法》要以促進發展、規范秩序、維護權益為立法的指導思想。
2015年1月~2016年6月開展並完成法律草案起草。
2016年3月10日,兩會期間,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烏日圖透露,電子商務立法已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目前法律草案稿已經形成,將盡早提請審議。

㈢ 關於電商法律方面論文

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當前人們逐漸對我國電子商務行業的發展重視起來。下文是我為大家整理的關於電商法律方面論文的範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關於電商法律方面論文篇1

淺談我國現行電子商務法律制度

摘要: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作為一種全興的商業模式——電子商務在我國迅速普及並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推手。然而與電子商務有關的法律制度卻由於相對滯後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電子商務的發展。積極研究電子商務交易模式,建立健全規范電子商務交易的法律制度,既可以保障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當事人的權益,更可以加快促進電子商務活動的健康發展。

關鍵詞:電子商務 法律制度 完善

近年來,我國的電子商務取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已經成為推動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推手,特別需要注意的是,2013年成立的上海自由貿易區更是明確了電子商務類經營性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可以控股,電子商務的發展前景形勢大好。電子商務之所以能夠取得如此大的成就,良好的技術支持以及經濟氛圍固然是不可或缺的因素,但是,電子商務的持續健康發展需要相應的法律制度的支撐。只有建立有關電子商務的完善的法律規范體系,用完善的法律規范來調整電子商務相關方的法律關系,明確交易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才能保證和促進電子商務的科學發展。

一、電子商務法律規范概述

所謂電子商務主要是指以電子交易和電子服務為核心、利用互聯網進行的各種商務活動的集合。以貨品為主要對象的電子交易行為稱之為電子交易,而以服務貿易為主要對象的電子交易行為稱之為電子服務,兩者相互獨立,是電子商務的基礎,電子商務只有在這個基礎之上才得以形成完整的系統架構。

所謂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簡言之就是調整在電子商務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與傳統的商務活動相比,以計算機網路孫稿梁為載體的電子商務並沒有改變其商務活動的本質屬性,因此在電子商務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當然受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調整商業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約束。然而,我們必須承認,電子商務活動有其特殊性,針對電子商務活動中出現的新型的特殊數字化問題,現行的法律制度往往難以應對,這就要求與電子商務的特殊性相適應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建立,既是適用於電子商務活動的專門法律規范,同時現行的商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我國現行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

(一)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現狀

由於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對我國傳統的民商事法律制度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和沖擊,我國已經開始著手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首先,《合同法》條文中有6條與電子商務活動有關。第11條關於書面形式的規定明確將數據電文納入合同書面形式的范疇,從法律上確認了數據電文的效力與傳統的書面形式鄉里相同;第16條第2款和第26條第2款界定了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要約和承諾的到達時間;第34條明確了採用數據電文訂立的合同的成立地點;第24條對於數據電文行使下承諾期限的計算進行了明確界定。可以說,《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為我國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勾勒出了大致的框架,為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發展提供了前提和條件。其次,《專利法實施細則》也間接地認可了數據電文的效力。再次,作為我國信息化領域的第一部法律,《電子簽名法》確立了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同時對於如何規范電子簽名行為、維護電子商務相關方的合法權益進行了明確界定,從法律制度上保障電子交易安全、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此外,許多行政法規、規章在電子商務立法方面也取得了重大突破。則運例如,中國證監會發布的《網上證券委託暫行管理辦法》正式認可了通過互聯網下達證券交易指敬歷令、獲取成交結果的委託方式的合法性。

雖然在電子商務立法領域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不可否認,我國現行的民商事領域的法律法規還有相當大一部分與電子商務法律制度背道而馳,許多合同例如擔保法上規定的保證合同、保險合同、保險單等均規定要採取書面形式,票據法規定票據應為書面形式並要求簽名或簽章。目前,現行的絕大多數民商事法律都是要求基於書面形式的。

(二)我國現行電子商務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通過以上分析不難看出,雖然我國的電子商務立法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不可否認,建立一套完整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我國現行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還比較之後,電子商務立法不是由國家統一指導,而是行政部門多頭立法,缺乏一部統一的、專門的電子商務法,有關電子商務的法律規定只是散見於一些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中,並未形成規范完整的體系,而且在電子商務的許多方面都存在立法空白,再加上電子商務相關的法律規范的位階比較低,大多數屬於管理性的行政規章,根本無法滿足快速發展的電子商務活動的需要,在實踐中很難發揮應有的作用。例如,前不久發生的電商價格大戰,充分暴露了由於法律制度不健全所導致的電子商務競爭無序、亂象叢生的現狀。除了電子商務法律制度本身的問題以外,目前我國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還缺乏與之相配套實施的完善的信用體制,只有將個人信息與其信用相結合,加大失信行為人的不誠信成本,才能更好地推動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因此,針對上述問題,必須盡快完善我國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

三、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原則

電子商務較之於傳統的商務活動有其特殊性,買賣雙方通常是不見面交易,因此在電子商務發展的過程中會不可避免地遇到許多特殊的問題,例如電子商務運行模式的選擇和規范、交易雙方主體資格的確認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問題、電子商務過程中所產生的數字化的商務行為以及相關的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問題、電子結算的規范問題、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稅收管理問題以及如何解決電子商務交易雙方之間的爭議和糾紛等問題。針對上述問題,在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方面應堅持以下原則:

第一,堅持鼓勵交易、買賣自由、尊重交易方意思自治的原則,允許並鼓勵電子商務的發展,鼓勵支付服務機構不斷創新;第二,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的作用,認可行業規則對於電子商務交易活動的規范效力,以應對法律規定的不足;第三,堅持富有彈性的法律條文規則,以應對隨著電子商務的高速發展過程中所不斷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減少其滯後性。 (二)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建議

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一套完整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建立一套系統完整的電子商務法律體系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既要修訂完善現行的法律規范,又要制定新的法律法規。

1.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填補電子商務的法律空白

目前我國的電子商務立法在許多方面還存在著法律漏洞,填補這些法律漏洞對於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完善無疑意義重大。要完善《合同法》,在《合同發》中增加對電子簽名的效力以及如何認定的規定,進一步明確電子商務活動下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特別是作為消費者的買方權利保護問題以及當權益受到侵害時的救濟的規定。第三方支付中介機構在電子商務活動中扮演著重要角色,應從法律上肯定起作為一個新興金融主體存在的地位,用法律規定它的成立條件、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

2.對現行的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法規進行全面清理

我國現行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有許多是基於傳統商事交易的紙面環境制定的,其中的許多規則已經不適應目前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甚至在法律適用方面會產生沖突,嚴重阻礙了電子商務的發展。因此,清理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現行法規是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重要環節。例如,對於電子商務交易中經常會用到的關於數字簽名、身份確認、電子證據的效力等多方面問題進行明確、補充和完善,剔除與電子商務交易背道而馳、相沖突的規定,從而使我們的法律規定適應電的子商務活動的發展要求。

3.建立配套的誠信機制

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引入誠信機制、建立信用體系是推動電子商務活動健康發展的保證。它直接影響到電子支付和正常服務的履約,決定著電子商務交易活動的效率和質量。在電子商務的條件下,買賣雙方由於不是面對面交易,對於彼此的信用狀況信息無法知悉。憑經驗直覺、網上交流、網下調查等構成了判斷對方信用情況的基本手段,然而網下調查需要高昂的成本,而直覺和網上交流是不可靠的,因此在交易信息、供貨、付款等方面很容易會出現誠信問題,如果問題長期存在,必將導致人們對電子商務失去信心,因此,必須加快健全我國的信用管理體系,建立失信黑名單制度,對於失信行為人實施禁入、罰款等一系列處罰,確保電子商務交易當事人誠信履約。

4.重視與國際電子商務法的接軌

電子商務活動的范圍並非僅限於國內,很多情況下會突破國界,因此我國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要高度重視與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的接軌。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已經確立了一部示範法,對於規范國際間的電子商務活動具有重要意義,奠定了電子商務在世界范圍內發展的基礎。而且,我國已經加入WTO,需要在國際市場上進行競爭,因此,我國在電子商務立法時,要充分注重與國際電子商務法律的兼容和統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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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沈木珠.中國電子商務立法的幾個問題[J].河北法學,2001;1:第19卷

[5]蔣坡.我國電子商務法律調整問題[J].政治與法律,2000;第1期

關於電商法律方面論文篇2

試論電子商務中的法律問題

[摘要] 隨著互聯網在全球范圍內日益普及,人類社會進入了一個全新的網路信息時代。電子商務,這種與傳統商業模式截然不同的交易方式便應運而生,對傳統的觀念和貿易方式產生了巨大的沖擊和影響。因此,建立規范網路交易的法律框架,不僅可以維護進行網路交易各方的利益,而且還可以保障網路交易的順利進行。

[關鍵詞] 電子商務 法律問題 解決方案

電子商務是依託Internet而得以迅猛發展和普及興起的一種新型貿易方式,其最終目標是實現貿易活動各環節的電子化,達到網上商流、物流、貨幣流和信息流的統一。電子商務法作為規范這一新興事物的商事法律領域,它必將隨著全球電子交易網路化的進程,而在現實的商事關系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本文就有關電子商務中的法律問題進行一定的探討。

一、電子商務的歷史沿革

人類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後,越來越多的個人和家庭擁有電腦,IT企業也已如雨後春筍不斷增多,傳統行業也日益認識到利用互聯網拓展商務的重要性。從全球范圍來看,上網人數呈幾何級數增長;在中國,互聯網更是迅猛發展,中國已經成為繼美國和日本之後的第三大互聯網用戶國。一種新的經濟模式―電子商務應運而生。

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電子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和國際互聯網的普及,為企業提供了一個前景廣闊的全球性的電子虛擬市場,而通過互聯網進行的商業交易所具有的直接、快捷和低廉的特點,大大提高了商業活動的效益,使電子商務成為互聯網應用的最大熱點。雖然它仍然處於萌芽階段,但企業電子商務的前景看好,由於其打破時間與地域的限制、方便迅捷的特點而成為國際商務的手段,並且為國內各行各業創造著巨大的利潤。但是,建立在現代化的網路技術基礎之上的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在為人類社會帶來便捷、效率和財富的同時,也對各國長期以來行之有效的調整傳統的商業交易關系的法律制度提出了嚴重的挑戰。

我國的電子商務是在沒有電子商務法的情況下,蓬勃發展起來的,並且已經涉及到有關的訴訟問題。因而,如何規范電子商務,將其納入法制軌道,繼而促進其健康有序地發展,成為當務之急。目前,我國還沒有統一的《電子商務法》,但是,與電子商務有關的法律性規範文件正在緊鑼密鼓地抓緊制定,有的已經出台。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把通過數據電文的形式形成的合同作為合同法定的形式之一,並規定了用數據電文形式達成的合同要約、承諾成立的標准。中國電子商務法律的現狀,多數的規范性文件尚處於把好電子商務入口即准入制度的程度,對於具體的交易規范方面,法律規定極其匱乏。

二、電子商務交易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1.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

反映在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首先體現在對互聯網上文學藝術作品、計算機軟體、音樂和電影的著作權保護。從作品的來源來看,網上侵權可以分為三種表現形式;由傳統媒體上傳到網上進行傳播、網站抄襲其他網站的內容、將網站上的內容下載刊登在傳統媒體上出版發行;這些行為雖然都具有類似於"復制"的性質,但由於公布在網上的信息是以數字形式存在的,不同於傳統媒體上以文字或聲音、圖像的表現形式,網上的傳播也不同於傳統媒體的發行的概念,因而現有的《著作權法》在應用中難免有捉襟見肘之感。

有一些網站在其網頁上公布共享軟體的注冊碼或注冊程序,這實際上也構成了對計算機軟體版權的侵犯。雖然共享軟體的試用版可以免費下載,但作者只是向公眾提供限時或限次數的演示版,一旦注冊碼作為一種密碼被他人在網上廣泛傳播,每個非被授權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該軟體而使得設計者的權益受到侵害,這實際相當於非法復制軟體。為保護技術進步,這種侵犯軟體版權的行為必須得到有效遏制,對於情節嚴重的侵權行為,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隨著互聯網的影響力日益增長,各行各業開始重視網上宣傳,域名搶注成為又一項困擾法律界的新問題。域名的申請實行的是注冊在先的原則,國內外一些知名企業的名稱或商標經常被搶注。由於各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基本沒有涉及到這一領域,在實踐中只能利用商標法中對商標保護的一些條文進行參照,司法機關一般只對馳名企業的域名加以保護,而大多數的域名爭端仍無法得到有效的解決。

2.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問題

互聯網服務屬於服務性行業,同樣面對著千千萬萬的網路消費者。因此,在ISP提供的網路接入服務存在瑕疵或因過失給消費者造成損失時,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對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保護條款應適用於這一類糾紛。 提供商理應承擔起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另外,網上廣告伴隨著互聯網的發展應運而生,大多數的網路內容提供商將網上廣告視為重要的財源之一。由於ICP不具備《廣告法》中相應的廣告經營者的資格,如何約束ICP在廣告業務中的行為,當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網上不實廣告侵害時是否可以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向ICP要求賠償等問題已經進一步凸現出來。加快完善立法是解決當前網上廣告混亂無序的根本途徑。

在傳統法律尚無法全面適用於電子商務的階段,保護交易安全的最好方法是盡量詳細地明確約定買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以避免不必要的經濟糾紛和捲入復雜的訴訟。對於立法者而言,當前較為可行的方法是在現行的法律框架內,全面審視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必要的修訂,對法律術語做適合電子商務運作的擴充解釋;而對那些由於電子商務而衍生出的全新的法律范疇則應著手制定新的法律法規,將來應考慮制訂一部《電子商務法》,系統化地將與電子商務相關的內容都容納進去,使得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有一個切實可行的法律保障。

3.糾紛的司法管轄問題

國際間對於民事糾紛的司法管轄問題並無被廣泛認可的公約,但由於管轄權問題涉及到國家主權及本國人民的利益,所以各國都相當重視。在傳統的商業貿易活動中,由於確定管轄權的這些地理因素是相對固定的,在認定上不存在什麼問題。而互聯網是沒有國界的虛擬世界,在電子商務中跨國交易經常發生,這必然會涉及到如何確定管轄權的問題。

為了避免各國在認定管轄權問題上採取不同的標准而導致不必要的糾紛發生,國際間必須盡快在這一領域進行協商以達成一些基本的共識,否則有些國家可能會濫用管轄權,或是在一國作出的生效判決因管轄權的糾紛得不到對方國家的承認而難以進入實質性的執行程序,最終損害了訴訟當事人的權益,進而危及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今年五月歐盟議會剛剛通過的《電子商務指令》明確指出,不論一個網站的域名和伺服器在什麼地方,當事人的實際營業地即視為其營業所在地。

三、應加快完善電子商務中的法律規范

盡管我們知道往往是經濟發展在前而立法在其後,但絕不可忽視對電子商務和網路經濟的立法及與之相配套的有關經濟環境。面對著蓬勃發展的網路經濟和電子商務,我們應當盡快創造一個適合其正常發展的環境。

電子商務立法工作有兩個突出的特點:一是其涉及的利益之廣,牽扯到各個部門、行業、以及各種當事人的利益;二是其中的技術性較強,特別是有關計算機通訊網路方面,都不是普通法律專家所能透徹理解的。有鑒於此,需要由國家立法機關組織相關專家共同參與、相互配合,既要照顧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又要考慮到電子商務的技術性特點。立法機構應在體現電子商務法技術性特點的前提下,盡量反映各方面的利益與要求,以便充分順應電子商務活動的規律,使之真正成為電子商務的促進法,而不是某一部門、集團牟取利益的工具。

在如何處理網路故障或黑客惡意侵入給網民或電子商務的交易雙方造成的損失及網路侵權方面國家至今尚無立法,也無有關規定。這些障礙已經制約了電子商務的發展。而電子商務的實際發展,會使市場沒有界線,打破地區壟斷,甚至要跨國界,我們相信在不遠的將來,我國的電子商務網路將與其他國家連通,真正形成國際電子商務交易網。我們如果不及時將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解決好,而仍然把傳統商業交易的做法在發達的電子商務網上進行重復,那麼就會引起無限的法律訴訟。

許多國家在電子商務立法過程中都曾經出現過激烈的爭論,甚至有人認為,對電子商務立法就是對其發展的束縛,但是多數人認為,立法的根本目的不是約束電子商務,而是保障電子商務的發展,讓所有的交易者能夠預見其交易行為的法律後果,使合法的交易行為得到法律的保護。在我國電子商務立法過程中對於立法必要性及法律內容也會出現各種爭論,但是我們相信電子商務的立法將真正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使我國抓住新技術帶來的新的發展機遇,向新世紀的經濟強國邁進。

參考文獻:

單文華:電子貿易的法律問題[J].民商法論叢,2006(2)

㈣ 我國電子商務領域的主要立法有哪些

我國電子商務領域的主要立法有:電子商務法。
電子商務的特點
1、電子商務以現代信息技術服務作為支撐體系現代社會對信息技術的依賴程度越來越高,現代信息技術服務業已經成為電子商務的技術支撐體系。
(1)電子商務的進行需要依靠技術服務。即電子商務的實施要依靠國際互聯網、企業內部網路等計算機網路技術來完成瞎握信息的交流和傳輸,這就需要計算機硬體與軟體技術的支持。
(2)電子商務的完善也要依靠技術服務。企業只有對電子商務所對應的軟體和信息處理程序不斷優化,才能更加適應市場的需要。在這個動態的發展過程中,信息技術服務成為電子商務發展完善的強有力支撐。
2、以電子虛擬市場為運作空間
電子虛擬市場是指商務活動中的生產者、中間商和消費者在某種程度上以數字方式進行互動式商業活動的市場。電子虛擬市場從廣義上來講就是電子商務的運作空間。近年來,西方學者給電子商務運作空間賦予了一個新的名詞"Marketspace"(市場空間,或虛擬市場),在這種空間中,生產者、中間商與消費者用數字方式進行互動式的商業活動,創造數字化經濟(TheDigitalEconomy)。電子虛擬市場將市場經營主體、市場經營客體和市場經營活動的實現形式,全部或一部分地進行電子化、數字化或虛擬化。
3、以全球市場為市場范圍
電子商務的市場范圍超越了傳統意義上的市場范圍,不再具有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之間的明顯標志。其重要的技術基礎--國際互聯網,就是遍布全球的,因此世界正在形成虛擬的電子社區和電子社會,需求將在這樣的虛擬的電子社會戚判中形成。同時,個人將可以跨越國界磨仔慶進行交易,使得國際貿易進一步多樣化。從企業的經營管理角度看,國際互聯網為企業提供了全球范圍的商務空間。跨越時空,組織世界各地不同的人員參與同一項目的運作,或者向全世界消費者展示並銷售剛剛誕生的產品已經成為企業現實的選擇。
4、以全球消費者為服務范圍
電子商務的滲透范圍包括全社會的參與,其參與者已不僅僅限於提供高科技產品的公司,如軟體公司、娛樂和信息產業的工商企業等。當今信息時代,電子商務數字化的革命將影響到我們每一個人,並改變著人們的消費習慣與工作方式。它提出的"高新與傳統相結合"的運作方式,生產消費管理結構的虛擬化的深入,世界經濟的發展進入"創新中心、營運中心、加工中心、配送中心、結算中心"的分工,隨之而來的發展是人們的數字化生存,因此電子商務實際是一種新的生產與生活方式。今天網路消費者已經實現了跨越時空界限在更大的范圍內購物,不用離開家或辦公室,人們就可以通過進入網路電子雜志、報紙獲取新聞與信息,了解天下大事,並且可以購買到從日常用品到書籍、保險等一切商品或勞務。
5、以迅速、互動的信息反饋方式為高效運營的保證。
通過電子信箱、FTP、網站等媒介,電子商務中的信息傳遞告別了以往遲緩、單向的特點,邁向了通向信息時代、網路時代的重要步伐。在這樣的情形下,原有的商業銷售與消費模式正在發生變化。由於任何國家的機構或個人都可以瀏覽到上網企業的網址,並隨時可以進行信息反饋與溝通,因此國際互聯網為工商企業從事電子商務的高效運營提供了國際舞台。
6、以新的商務規則為安全保證
由於結算中的信用瓶頸始終是電子商務發展進程中的障礙性問題,參與交易的雙方、金融機構都應當維護電子商務的安全、通暢與便利,制訂合適的"游戲規則"就成了十分重要的考慮。這涉及到各方之間的協議與基礎設施的配合,才能保證資金與商品的轉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路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

㈤ 為什麼電子商務要立法

為了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規范電子商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知識拓展:政府在電子商務的發展過程中應發揮宏觀規劃和指導作用,通過宏觀規劃、協調組織,制定有利於電子商務發展的優惠政策,引導電子商務的發展,推動電子商務的應用。要加強政府有關部門間的相互協調,保持與電子商務有關的政策、法規和標準的一致性、連續性。

電子商務的規則和法律包括諸如貿易慣例和指導原則等自發形成的行業規則和政府確立的法律體系。政府應當為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必要的法律保證,以創建一個適合電子商務發展的法律法規環境環境。電子商務的參與者應在政府的指導下,理解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制定行業規則,加強行業自律

㈥ 為什麼必須加強電子商務立法

原因有三:

1、法律制度和商業規則有待完善,缺乏具有權威性、綜合性的電子商務法律。

2、市場秩序有待規范,交易環境需要健全完善。損害消費者權益現象時有發生,交易糾紛和商業沖突增多。

3、管理體制有待理順,原有管理方式已不能完全適應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需要。交易安全保障亟待加強。通過電子商務立法規范市場秩序已經迫在眉睫。

電商作為一種新生事物,已經成為經濟社會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種商業模式、商業岩運凳形態,其對消費者特別是年輕人的影響,甚至已經大大超過了傳統商業模式和商業形態。要想讓電商行得更穩、走得更遠,必須將其納入法制化軌道,給予更多的行為約束與規范,防止出現粗旅各種違規違法行為。

(6)由於電子商務立法工作擴展閱讀:

正如許多新生事物在發展過程中都出現了這樣那樣的問題,電商在快速受到歡迎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需要重視和警惕的問題,發生了一些不該發生的矛盾,如銷售假貨、價格行為不規范、大數據「殺熟」、搭售商品和服務等。應當說,這些問題並不是電商所特有的,在其他商業形態和經營模式中也或多或少存在,只是電商出現這樣的問題,可能比在實體店更難防備,更需要通過完善立法來規范解決。

嚴格相關立法程序,廣泛徵求社會各方面意見,有助於讓電子商務立法更加符合實際,符合電商發展要求。隨著電子商務法出台日益臨近,從事電商業務的平台和從業人員需要認識到,更嚴格的法律規范即將到來,需要更加自覺地按照規范要求從事電商經營活動,避免某些「習慣性」違規違法行為給自己造成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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