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試論述電子商務法的思路選擇不同思路的優缺點的及選擇建議
《電子商務法》已經列入了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目前已經形成法律草案稿。
從《電子商務法》的思路選擇來分析,針對近年來電子商務在發展過程中頻繁出現的假冒偽劣、虛假打折等現象,電商平台的連帶責任問題以及數據信息的保護問題等都將通過法律形式加以規范。
1、平台追責界定身份是關鍵
電商平台分兩種,一種是淘寶那種只提供平台服務的平台,另一類是如京東等既有自營板塊,同時也給一些商家提供服務的平台。但無論是前者還是後者,平台在提供服務的同時都收取了一定費用,那麼從權責的角度來講,電商平台都應當成為交易出現問題時的第一責任人。平台對於商戶和商品都有一套篩選機制,如果通過篩選的商戶和商品再出現問題,平台肯定要擔責。
2、信息保護既抓源頭也靠監督
置身於大網路、大信息時代,用戶的個人隱私往往自身難保,網購、海淘更是個人信息泄露的主要渠道。面對鋪天蓋地、不知來源的垃圾信息推送以及潛在的詐騙風險,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又該如何保障?
應加強對數據源頭的管理。他表示,應充分利用大數據、雲計算等技術,建立電商監管平台及資料庫,建立組織機構代碼、個人身份證的電商實名認證制度。此外,他還鼓勵行業協會等第三方機構發布對電商品牌和電商的專業信用評價,用口碑和信用形成誠信交易的生態圈。
除了要給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加密之外,電商交易過程中所涉及的商品質量問題、商家失信情況以及消費者維權等信息也要及時公開、交換和共享,形成多方監督,共同保障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
3、跨境電商要「輕」立法重監管
談及電子商務,就不得不提跨境電商。實際上,在《電子商務法》草案中,就設有專門針對跨境電商的一個章節。不過北京商報記者采訪的多位業內專家均表示,對於跨境電商的立法不應過於細致,制定出一系列原則性的法律即可。
由於跨境電商的發展是日新月異的,創新能力和變化也無確定軌跡可循,商務部電子商務專家咨詢委員會專家委員趙萍說道,正因為如此,這方面法律的制定也無法特別具備前瞻性。相對的,為了不給跨境電商套上沉重的枷鎖,鼓勵跨境電商能夠自主創新發展,與之對應的法律盡量規定一些原則性問題即可,因為通過事後監管同樣可以達到把控和約束的目的。
② 電子商務法對傳統立法產生的挑戰
個人認為電子商務對我傳統法律的的挑戰有主要有三個方面:
一、行為規范問題。
這些新型民商事主體准入方面不規范。一是電子服務商的設立不規范,其設立的條件、程序以及經營的范圍缺乏相應規范;二是從事電子網路經營活動的主體資格缺乏規范。傳統的民商事主體需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
注冊、領取營業執照,方可在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由於網路的虛擬性,物理主體一旦進入虛擬空間,物理上的特徵全都消失。電子商務主體在電子商務平台上以虛擬的形式出現,這個主體是否是一個合格的行為主體人們無法確認。再由於網路市場的跨行業、跨部門、跨地區性,使得電子商務經營商從事的經活動多樣化,可以不受行業、部門、區域的限制,如果適用傳統民商事主體嚴格規定的經營范圍,便不足以體網路市場的特點,不利於電子商務便捷性、高效性的發揮。
二、取證問題。
由於網上虛擬如何界定證據的概念,一直是我國法律上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我國民事訴訟法並未對證據的概念作出明文規定,學術界一般參照刑事訴訟法第42條第1款的規定來解釋民事證據。該條款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於是,我國許多學者據此得出「證據就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這樣的證據定義。暫且不論這樣的證據定義是否科學,單就其用於電子證據而言,就顯得更難以讓人信服。從目前的實踐來看,人們經常面對並且普遍接受的電子證據包括電子郵件(E-mail)、電子公告(BBS)、電子聊天(E-chat)、電子數據交換(EDI)與電子簽名(E-signature)等,那麼,試問它們中哪一個屬於事實(
Fact)呢?再者,由於電子數據只能處於一種虛擬的環境中,它們很容易遭受篡改、且不易被發覺,司法人員又如何確保他們所用的電子數據必然是真實的呢?如果上述回答是否定的話,則顯然那種認為
「(電子)證據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電子形式的)事實」的觀點不能成立。
三、認證問題。
認證是指法官對證據的認定,它主要包括採納與採信兩個方面,即可采性認定與證明力認定兩個方面。我國法律對於證據的採納標准與採信標准只作了形式上規定,而未作實質性規定。依照我國學理的主流意見,
某一證據必須具有關聯性、合法性與真實性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證據證明力的大小取決於確實性與充分性。
上述標准似乎理應當然適用於電子證據。一般來說,關聯性和充分性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個事實問題,電子證據是否具有關聯性與充分性同傳統證據相比並無特別之處。但是,合法性標准與真實性標准肯定會構成我國判斷電子證據可采性的難題,確實性標准也肯定會構成判斷電子證據證明力的難題。任何國家面對新生事物所做的法律應對都不可能脫離本國的法律環境,因此各國的做法雖有相通之處,但差別也很明顯。從世界范圍來看,為消除電子商務糾紛中的證據障礙,一些國家、組織和個體通過立法、司法、判例和理論研究等方式做出了積極的回應,找到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對策,積累一些有益的經驗。通觀解決電子證據障礙的現行做法,基本上可以概括為立法途徑、司法途徑與合同途徑三種。我國應對電子商務引發證據障礙的措施無非也是以上三種途徑。其中,合同途徑主要取決於電子商務當事人,其效果好壞與當事人不無關系,而且該措施有著自身不可逾越的局限性,比如它不能克服由法律產生的強制條款、不能用以對抗第三人、至少對第三人沒有強制拘束力等等。至於司法途徑,由於我國沒有判例法的傳統,法官造法的權力有限,故它在我國亦有局限性。
考慮到我國目前正面臨制定民事證據法與電子商務的契機,
民事證據法律制
度正處於變革時期,
這為一攬子解決電子證據障礙問題創造了有利條件,
同時也
為徹底弄清電子商務可能會到的證據問題設置了限制。
因此,
相比而言,
立法途
徑才是我國較為理想的選擇,
它能夠全面解決我國電子商務活動中遇到的各種電
子證據障礙問題。
這是我國最現實最有效的法律應對。
只有盡快行動起來,
並在
以後適時調整,我們才能有效地解決電子商務活動中可能出現的各種證據問題。
③ 現階段我國的電子商務法律環境還不健全
電子商務法 律關系是有關於電子商務法系的公共的法律與私有的法律加在一起所組成的,客體就是主體施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的事物。包括貨幣在內的各種物.財產中屬於智慧財產的.一些行為還有每個人自身所特有的一些利益。 《電子商務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法律、行政 法規 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路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④ 電子商務法草案三審提出哪些完善建議
電子商務法草案在審議時被指尚存完善空間,有委員建議「再行審議不急於通過」。6月1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分組審議了《電子商務法(草案)》,有委員指出,電子商務領域還存在的刷單炒作、刪除差評等行為,「應慎開刪除差評之門。」與此同時,電子商務的安全規范也頗受重視,有委員認為草案中有關個人隱私權的保護還較為薄弱,需進一步強化維權制度設計。還有意見指出,為規范電子商務競爭行為,要加大平台售假等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情節嚴重者可停止網路平台交易。」
建議加大售假懲罰,「情節嚴重可停止網路平台交易」
為規范電子商務經營者競爭行為,在草案審議過程中,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社會公眾建議,明確禁止電子商務經菅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電子商務平台經菅者限制平台內經營者在其他平台上開展經營活動的行為。
基於此,電子商務法三審草案增加了以下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因其技術優勢、用戶數量、對相關行業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經菅者對該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李鉞鋒委員舉例說,今年5月,針對京東平台曝出的假茅台事件,京東超市官方微博5月17日披露了對該事件的調查及處理的進展,表示將積極配合警方調查,並對該批次商品啟動了先行的賠付。
「這個風波雖然是處理了,但是如何從法律上杜絕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要讓電商經營者付出更加高昂的代價,讓制假售假行為自食其果。」李鉞鋒說,建議在電子商務法第六章法律責任部分,對違法情節嚴重並屢次不改的給予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等處罰,對於涉及標的金額較大的,按照標的金額倍數來罰款。
⑤ 我國電子商務法律體系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1)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體系.由於在立法實踐中,缺乏縱向的統籌考慮和橫向的有效版協調,致使權出台的法規和規章雖然數量不少,但內容重復交叉,難以形成體系性的法律法規。
(2)不具開放性和兼容性。我國的法律結構比較單一、層次較低,難以適應信息網路技術發展的需要和不斷出現的電子商務問題。
(3)難以操作。我國的電子商務法律中就存在難以操作的現象。
⑥ 電商相關的法律存在哪些缺陷
2005年是中國電子商務政策法律環境建設取得重大進展的一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眾多部委都出台了推動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相關政策法律,加強宏觀指導,營造發展環境,落實優惠政策,提供全方位服務,推動了我國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
一、2005年我國電子商務政策法律建設情況
1.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電子簽名法》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以下簡稱《電子簽名法》),並於2005年4月1日開始實施。《電子簽名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建設發展進入到一個新的階段。
《電子簽名法》既是我國信息化領域第一部法律,也是《行政許可法》頒布施行以來在信息產業和信息化方面立法設立的第一個行政許可。《電子簽名法》通過確立電子簽名法律效力、規范電子簽名行為、維護有關各方合法權益,從而從法律制度上保障了電子交易安全,促進了電子商務和電子政務的發展,同時為電子認證服務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律環境,為我國電子商務安全認證體系和網路信任體系的建立奠定了重要基礎。
我國電子簽名法的起草,經歷了徵求意見稿、草案和最終稿三個階段。整個起草過程也是對電子簽名這一新型核證技術認識逐步深化的過程。
1998年,聯合國在頒布《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兩年後啟動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簽字示範法》的起草工作。每年2月和9月分別在維也納和紐約討論《電子簽字示範法》的起草問題,參加國家由最初的十幾個逐步擴展到80多個國家。我國於1999年開始跟蹤聯合國電子簽字的立法工作。當時的對外貿易和經濟合作部派遣代表團參加有關會議,並根據我國電子商務發展情況提出對示範法的起草意見。2002年1月24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簽字示範法》正式通過。我國學者在更大范圍內對電子簽名問題展開了深入研究。經過多年跟蹤和深入的研究與爭論,電子簽名在現代社會政務和商務活動中的重要作用逐步被各界人士所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