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限時促銷可設置的活動時間最長是多少天
限時促銷可設置的活動時間最長可以設置30天。
可以進入「我的阿里」—找到「交易管理」「營銷設置」「限時促銷」 進行填寫,點擊優惠貨品旁邊的「請選擇」,在彈窗中選擇貨品,點擊「保存」,批量設置,此時可以設置是否限購,設置完點擊「確定」,點擊創建活動,這樣活動創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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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北京市商業零售經營單位促銷活動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促銷活動的安全管理,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築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業零售經營單位在經營場所舉辦的促銷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本規定所稱的商業零售經營單位包括百貨店、購物中心、超市、倉儲式會員店、家居建材店、專業店、專賣店、折扣店等零售店鋪。第三條市和區(縣)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商業零售經營單位舉辦的促銷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安全生產、工商行政和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與促銷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商業零售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促銷活動安全全面負責。經營場所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規定的安全條件。第五條商業零售經營單位舉辦促銷活動,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真實的信息,明示促銷的期限、方式和規則、促銷商品的范圍等內容。商業零售經營單位不得舉辦購物返券的促銷活動;不得以保留最終解釋權為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第六條商業零售經營單位舉辦促銷活動,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現場秩序維護和人員疏導措施、車輛的停放和疏導措施。第七條促銷活動舉辦期間,商業零售經營單位應當落實各項安全措施,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安全檢查和巡查工作,配備足夠的專職安全工作人員維護現場秩序。當消費者相對聚集時,商業零售經營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控制和疏散措施,確保安全。第八條商業零售經營單位以國家法定年節、開張、開張紀念等名義舉辦的促銷活動,或者舉辦連續營業時間超過16小時的促銷活動,應當在促銷活動開始7日前,將促銷活動的期限、方式和規則、促銷商品的范圍等情況,按照下列規定書面報告:
(一)建築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的,向所在地的區(縣)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二)連鎖企業在全市或者部分區(縣)范圍內統一舉辦促銷活動的,向市商務主管部門報告。第九條市和區(縣)商務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了解促銷活動的有關情況,對促銷活動現場進行檢查。必要時,向安全生產、工商行政、公安等部門通報。第十條本市對糧食、食用油、肉、蛋等生活必需品的促銷活動,實行重點監管。商業零售經營單位舉辦重點監管的生活必需品的促銷活動,促銷時間不得少於連續3個營業日,應當保證促銷商品充足供應,不得限制消費者購物的數量和時段,並且應當保留促銷商品銷售資料。第十一條商業零售經營單位舉辦重點監管的生活必需品以外商品的限量促銷活動,應當明示促銷商品的名稱、品牌、規格和數量。連鎖企業應當明示各門店促銷商品的數量。促銷商品售完後,應當及時明示或者告知消費者,並且保留限量促銷商品的銷售憑證。銷售憑證至少保留30日。第十二條商業零售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向所在地的區(縣)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市商務主管部門舉報。市或者區(縣)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舉報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舉報事項,應當自接到舉報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有關部門移送,並通知舉報人。市和區(縣)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第十三條商業零售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商務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舉辦購物返券促銷活動的,責令停止促銷活動;影響經營場所秩序或者拒不停止促銷活動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未報告促銷活動有關情況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重點監管的生活必需品促銷時間少於連續3個營業日或者限制數量、時段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未保留限量促銷商品銷售憑證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第十四條商業零售經營單位舉辦促銷活動存在事故隱患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全部或者部分停止促銷活動。第十五條本規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3. 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
《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二十條經營者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有附加條件的,應當顯著標明條件。經營者開展限時減價、折價等價格促銷活動的,應當顯著標明期枯仿限。
第二十一條經營者折價、減價,應當標明或者通過其他方便消費者認知的方式表明折價、減價的基準。
未標明或者表明基準的,其折價、減價應當以同一經營者在同一經營場所內,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最低成交價格為基準。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的,折價、減價應當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後一次交易價格為基準。
(3)限時促銷活動未標明促銷期限擴展閱讀:
《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規定:
1,經營者折價、減價,應當標明或者通過其他方便消費者認知的方式表明折價、減價的基準。
2,未標明或者表明基準的,其折價、減價應當以同一經營者在同一經營場所內,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最低成交價格為基準。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的,折價、減價應當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後一次沒冊纖交易價格為基準。
3,抽獎式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得超過五萬元。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折抵價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標明或者通過店堂告示等方式公開折價計算的具體辦法。
未標明或者公開折價計算具體辦法的,應當以經營者接受兌換時的標價作為折價計算基準。
4. 如何判斷在小區內部的促銷活動是否違法
串通、聯合規定、限定價格等行為則違法。
《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經營者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有附加條件的,應當顯著標明條件。經營者開展限時減價、折價等價格促銷活動的,應當顯著標明期限。經營者折價、減價,應當標明或者通過其他方便消費者認知的方式表明折價、減價的基準。經營者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折抵價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標明或者通過店堂告示等方式公開折價計算的具體辦法。這些規定對價格促銷行為明確了具體要求,限時特惠活動一旦違反上述規定,就構成價格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項規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各商業企業、市場禁止以下列方式開展促銷活動:串通、聯合規定、限定價格;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詆毀他人,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信譽;以虛假宣傳等手段,誤導消費者;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假冒偽劣商品;在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中實施價格欺詐,包括虛假降價、虛構原價、虛假饋贈、虛假優惠、虛假折扣以及博彩等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破壞市場正常競爭秩序的行為。
5. 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
針對商家先漲價再降價等促銷亂象,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出台了《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促銷降價需明確促銷的基準價,也就中此是原市場價。未標明或者標明促銷基準價格的,其折價、減價應當以同一經營者在同一經營場所內,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最低成交價格為基準。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的凱培姿,折價、減價應當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後一次交易價格為基準。
對各種抽紅包、試手氣、組隊分獎金的促銷方式,《規定》也將其納入監管,明確抽獎式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以抽簽、搖號、游戲等帶有偶然性或者不確定性的方法,決定消費者是否中獎的有獎銷售行為。
《規定》還明確,經營者在有獎銷售前,應當明確公布獎項種類、參與條件、參與方式、開獎時間、開獎方式、獎品品名、獎品種類、獎品數量或者中獎概率、兌獎時間、兌獎條件、兌獎方式、獎品交付方式等信息,不得變更,不得附加條件,不得影響兌獎,但有利於消費者的除外。
違反上述規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價格監管法律法規處罰,並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規定》的出台背景
一是促銷已經成為企業擴大銷售量的重要手段,加強促銷行為規范勢在必行。巨獎銷售、虛假促銷、不履行優惠承諾等不正當促銷手段日益多發,影響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秩序,損害誠信經營者合法權益。加強對促銷行為的規范,為企業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很有必要。
二是促銷已經成為拉動消費新型方式,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日益迫切。近年來,經營者通過促銷活動讓利於消費者,「6·18」「雙11」等促銷季電商平台成交量不斷刷新,反映出促銷對消費的強大拉動效果。
與此同時,經營者利用互聯網等新興技術,使促銷規則更加復雜,促銷花樣不斷翻新,促銷行為真假難辨。嚴厲打擊各類不正當促銷行為,真正讓消費者在促銷中「買不了吃虧、買不了上當」,打造讓群眾放心的消費環境勢在必行。
三是市場監管規則需要不斷完善,形成監管合力。市場監管總局成立後,不斷加強市場監管規則整合力度,取得了顯著成效。當前,我國對經營者促銷行為的法律規范散見於《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價格法》等多部法律。
原《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難以全面體盯絕現上位法新要求,迫切需要梳理、細化具體法律條款,需要制定一部規范促銷行為的專門性規章。
以上內容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
6. 在促銷活動中,需要綜合考慮哪些因素來確定具體的促銷活動期限
促銷期限的設置不能抄太長,也不能太短。太長,會被消費者漠視,從而降低促銷效果;太短,因信息的傳遞需要一定時間,所以可能會遭遇銷售高峰還沒到來活動就已結束的尷尬。
作為超市一般促銷的話,一般會以兩個星期為一個周期,並在周四完成促銷商品的替換,以照應周末的銷售高峰。
1、如果是節假日促銷,一般以節假日周期為依據,師出有名;
2、如果是因為要清庫存促銷,以預計能清理完庫存的時間為促銷活動期限;
。。。。。。
7. 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零售商的促銷行為,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零售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零售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的促銷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直接向消費者銷售商品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
本辦法所稱促銷是指零售商為吸引消費者、擴大銷售而開展的營銷活動。
第四條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不得開展違反社會公德的促銷活動,不得擾亂市場競爭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不得侵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應當具備相應的安全設備和管理措施,確保消防安全通道的暢通。對開業、節慶、店慶等規模較大的促銷活動,零售商應當制定安全應急預案,保證良好的購物秩序,防止因促銷活動造成交通擁堵、秩序混亂、疾病傳播、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第六條零售商促銷活動的廣告和其他宣傳,其內容應當真實、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誤解的語言、文字、圖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終解釋權為由,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示促銷內容,促銷內容應當包括促銷原因、促銷方式、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促銷商品的范圍,以及相關限制性條件等。
對不參加促銷活動的櫃台或商品,應當明示,並不得宣稱全場促銷;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條件、附加條件的促銷規則時,其文字、圖片應當醒目明確。
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後在明示期限內不得變更促銷內容,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變更除外。
第八條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其促銷商品(包括有獎銷售的獎品、贈品)應當依法納稅。
第九條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檔案,如實、准確、完整記錄促銷活動前、促銷活動中的價格資料,妥善保存並依法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條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應當明碼標價,價簽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識醒目。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費用。
第十一條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不得利用虛構原價打折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購買商品。
第十二條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不得降低促銷商品(包括有獎銷售的獎品、贈品)的質量和售後服務水平,不得將質量不合格的物品作為獎品、贈品。
第十三條零售商開展有獎銷售活動,應當展示獎品、贈品,不得以虛構的獎品、贈品價值額或含糊的語言文字誤導消費者。
第十四條零售商開展限時促銷活動的,應當保證商品在促銷時段內的充足供應。
零售商開展限量促銷活動的,應當明示促銷商品的具體數量。連鎖企業所屬多家店鋪同時開展限量促銷活動的,應當明示各店鋪促銷商品的具體數量。限量促銷的,促銷商品售完後應即時明示。
第十五條零售商開展積分優惠卡促銷活動的,應當事先明示獲得積分的方式、積分有效時間、可以獲得的購物優惠等相關內容。
消費者辦理積分優惠卡後,零售商不得變更已明示的前款事項;增加消費者權益的變更除外。
第十六條零售商不得虛構清倉、拆遷、停業、歇業、轉行等事由開展促銷活動。
第十七條消費者要求提供促銷商品發票或購物憑證的,零售商應當即時開具,並不得要求消費者負擔額外的費用。
第十八條零售商不得以促銷為由拒絕退換貨或者為消費者退換貨設置障礙。
第十九條鼓勵行業協會建立商業零售企業信用檔案,加強自律,引導零售商開展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促銷活動。
第二十條單店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開業、節慶、店慶等名義開展促銷活動,應當在促銷活動結束後15日內,將其明示的促銷內容,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含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各地商務、價格、稅務、工商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促銷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對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向上述單位舉報,相關單位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三條零售商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規范促銷行為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