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急求一篇《電子商務環境下稅收流失問題及對策》的論文
1. 電子商務稅收問題及建議 李維安 科技經濟市場 2006/05
2 電子商務對我國現行稅收的影響及對策 柯小霞 遼寧經濟職業技術學院(遼寧經濟管理幹部學院學報) 2006/01
3 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及對策探析 張孟才 商場現代化 2005/27
『貳』 電子商務中稅收問題與對策文獻綜述範文
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應運而生的網路經濟(電子商務是其組成部分),在相當程度上改變了人們現存的生活方式,並觸及了現行的法律(包括稅收法律)、制度、體制等社會規范。因而,世界各國及國際組織十分關注網路經濟的發展,並適時研究、制定、完善本國和國際的經濟貿易法則,以適應網路經濟發展的需要,促進經濟全球化。
現行的稅收制度是建立在傳統的生產、貿易方式的基礎之上並與之相對應的。而有別於傳統商務的電子商務的出現,已使現行稅收制度的一些規定不適用或不完全適用於電子商務,並涉及國際稅收關系和國內財政收入等一系列有關稅制和稅收征管的問題。
一、國際上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與制定
目前,各國(主要是電子商務較為發達的美國、日本、歐盟等國家和地區)和國際性組織對生產商務的稅收問題進行了深入、廣泛的討論和研究,已有少數國家頒布了一些有關電子商務稅收的法規,一些國際性組織(如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已就電子商務稅務政策形成了框架協議並確立一些原則。具體而言,電子商務涉及的稅收問題,主要是:是否對電子商務實行稅收優惠,是否對電子商務開征新稅,如何對電子商務征稅。
1 是否對電子商務實行稅收優惠。這一問題首先是由美國提出的。美國是電子商務應用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國家。到目前為止,美國已頒布了一系列有關電子商務的稅收法規,其要點是:免徵通過網際網路交易的無形產品(如電子出版物、軟體等)的關稅;暫不徵收(或稱為延期徵收)國內「網路進入稅」(InternetAccessTaxes)。美國國內在對電子商務免徵關稅問題上達成一致後,於1998年,美國依仗其電子商務主導國的地位,與132個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簽訂了維持網際網路關稅狀態至少一年的協議;1999年,美國又促使世界貿易組成員國通過了再延長維護網際網路零關稅狀態一年的協議。
然而,美國在是否對國內電子商務暫不征稅(主要是銷售稅)的問題上,至今未達成共識。目前,在美國圍繞對國內電子商務征稅的問題,已形成兩大陣營,雙方各執已見:一些聯邦政府官員和國會議員正在醞釀提出永遠(而不是暫時)禁止聯邦、各州和地方政府對網路征稅的法案。據分析,提出這一法案的理由是,在聯邦政府的財政收入中以直接稅(所得稅)為主(佔全部財政收入的90%以上),免徵電子商務交易的稅收,對聯邦政府財政收入影響甚少,(雖然電子商務在美國的發展十分迅速,但1999年網上交易額約200億元,僅佔全部零售業總額1‰)卻可以促進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進而帶動相關產業的發展和產生新的稅源。而一些州、地方政府官員和國會議員則對此持疑義,提出對電子商務以及其它遠距離銷售(如郵購、電話和電視銷售)征稅(美國多數州、地方政府及其立法機構支持這一提議),其理由,一是免徵電子商務的稅收(主要是銷售稅)將危及州和地方政府的14財政收入(在州和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中銷售稅等間接稅佔50%左右),有可能迫使州和地方政府改徵其它稅種;二是免徵電子商務的稅收將使傳統商務處於不平等競爭狀態,有違稅收「中性」、「公平」的原則。據報載,2000年,美國的一些州政府,如密西根州和北卡羅萊納州已規定納稅人在填寫1999年所得稅表時須列明其網路花費金額,並以此支付地方銷售稅。佛羅里達州和其他一些州已在醞釀類似的做法。除上述兩種對立的意見外,一些國會議員提出了一種妥協、折中的方案,即:將對電子商務3年內不征稅的期限延至5年,以給美國政府足夠的時間研究制定適合各種商務的稅收政策並協調聯邦政府與州、地方政府的關系。凡種種爭論,在美國尚無最後定論。
美國制定對電子商務實行稅收優惠的政策,一是避免不必要的稅收和稅收管制給電子商務造成不利影響,加速本國電子商務的發展(至於州、地方政府財政收入因免徵電子商務稅收而減少的部分,可通過聯邦政府的轉移支付予以彌補);二是為美國企業搶占國際市場鋪平道路。目前,在世界上從事電子商務的網路公司中美國企業約佔三分之二;在世界電子數字產品交易中美國佔主要份額(僅1997年美國出口電子軟體達500億美元)。若免徵電子數字產品關稅,即可使美國企業越過「關稅壁壘」,長驅直入他國而獲利;三是美國國內的相關法律(美國聯邦政府稅法與州及地方政府稅法,州與州之間稅法不盡一致)、征管手段等尚不統一和完善,難以對電子商務實行公正、有效的監管,故而美國政府制定並堅持對電子商務實行稅收優惠政策。而作為世界經濟大國、電子商務最發達國家的美國,其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趨向,對各國及國際間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制定將產生重要影響。
在電子商務發展規模上稍遜於美國的歐盟成員國,於1998年6月發表了《關於保護增值稅收入和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報告》,並與美國就免徵電子商務(在網際網路上銷售電子數字化產品)關稅問題達成一致。但歐盟也迫使美國同意把通過網際網路銷售的數字化產品視為勞務銷售徵收間接稅(增值稅),並堅持在歐盟成員國內對電子商務交易徵收增值稅(現存的稅種),以保護其成員國的利益。
在發展中國家,電子商務剛剛開展尚未起步。發展中國家,對國際上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的反應多為密切的關注。發展中國家大多希望、主張對電子商務(電子數字化產品)徵收關稅,從而設置保護民族產業和維護國家權益的屏障。
2 是否對電子商務開征新稅。1998年,一些國家政府和一些專業人士,在聯合國會議上提出,除對電子商務交易本身征稅外,新開征「比特(Bit電子信息流量的單位名稱)稅」。此提案一經提出,即遭致美國、歐盟的反對:美國政府多次提出報告,強調國際稅收制度不應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對電子商務不應開征新稅(如「比特稅」);1998年,歐盟通過決議,原則上同意不向電子商務開征新的稅種,強調現行稅法應公平適用於電子商務;OECD於1998年發布了「電子商務:課稅框架條件」的報告,雖未明確表示反對開征「比特稅」,但著重指出,各國應實施公平的、可預見的稅收制度,為電子商務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稅收環境。目前,世界各國在是否對電子商務開征新稅這一問題上的意見已趨於一致,即不同意開征「比特稅」。
實際上,對電子商務徵收「比特稅」存在諸多問題:根據電子信息流量,能否區分有無經營行為(目前,網際網路提供一些免費服務)?能否區分商品和勞務的價格?能否區分經營的收益?答案是:根據電子信息流量是無法區分上述問題的。何況,一個網路公司的電子信息流量大,即表明該公司使用通信線路時間長、支付使用通信線路的費用多,而費用之中已含有稅款。在筆者撰寫此文的前幾天(2000年2月7日),據報載:美國的「雅虎網站」受到「電腦黑客」的攻擊。在攻擊的高峰時刻,「雅虎網站」每秒種收到的查詢請求高達「1吉比特」,比一些網站一年收到的信息量還要多!如按信息流量徵收「比特稅」,「雅虎」這個世界上最大的網路公司將不堪重負(注:雅虎網站在正常情況,每天訪問該網站的次數約3.5億次)。此一例,可作為不宜開征「比特稅」之佐證。
3.如何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這主要涉及有關常設機構、勞務活動發生地、電子交易數據法律效力、轉讓定價等有關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問題。
(1)常設機構的認定。現行的稅法,對常設機構有明確的定義,即:常設機構是指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經營的固定場所(包括分支機構、工廠、車間、銷售部和常設代理機構等)。而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往往是通過在一國(地)的網際網路提供商的伺服器上租用一個「空間」(即設立一個網址)而進行網上交易,它在伺服器所在國(地)既無營業的固定場所,也無人員從事經營。在國際稅收中,一國通常以外國企業是否在該國設有常設機構作為對其營業利潤是否征稅的界定依據,而現行稅法關於常設機構的規定已不適用電子商務交易中常設機構的認定。對此,有的國家提出把網址或伺服器視為常設機構,在網址或伺服器所在國(地)征稅,其依據是:一是企業租用的伺服器是相對固定的,企業對其擁有處置權;二是企業租用的伺服器可被看作類似位於一國(地)的銷售機構;三是企業通過租用的伺服器在一國(地)進行了經營活動,因而可把網址定為常設機構。對於電子商務交易中常設機構的認定問題,在國際上尚未定論。
(2)勞務活動發生地的認定。如今,網際網路的普及使人們可以坐在家中的電腦前,為另一國(地)的消費者提供諸如會計、法律、醫療、設計等勞務,而不需要象傳統勞務活動那樣,在另一國(地)設立從事勞務活動的「固定基地」,也不需在另一國(地)停留多少天。因而,現行稅法有關勞務活動的「固定基地」、「停留時限」的規定,已不適用於電子商務交易中的勞務活動。因此,對獨立個人和非獨立個人,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的勞務活動發生地的認定,則需重新予以確定。由此可見,由於電子商務交易方式的特點(不受或較少受空間地域的限制),已使常設機構、勞務發生地的認定發生困難。
(3)轉讓定價問題。隨著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電子商務交易轉讓商品更為容易,更易於跨國公司將利潤從一國轉移到另一國,因而,各國對電子商務交易中的轉讓定價問題日益關注。歐、美等國和OECD對此進行研究,指出,電子商務並未改變轉讓定價的性質或帶來全新的問題,現行的國際、國內的轉讓定價准則基本適用於電子商務。但是,由於電子商務擺脫了物理界限的特性(不受空間地域的限制),使得稅務機關對跨國界交易的追蹤、識別、確認的難度明顯增加。因此,各國在補充、修改、完善現行有關轉讓定價准則的同時,應加強電子商務稅收征管設施(包括硬體、軟體、標准等)的建設,提高對電子商務的電子數據核查的數量和質量。
(4)數字化產品性質的認定。對於通過網路下載的數字化產品(如電子出版物、軟體等)的性質如何認定?在1998年10月召開的OECD財政部長會議上,歐盟提出了鑒於大多數國家實行增值稅體制,因將數字化產品的提供視同勞務的提供而徵收增值稅的提議,並且迫使美國接受了此提議。歐盟的提議明確規定:通過網路提供勞務,如果消費者或供應者的任何一方在歐盟國境之外的,以消費者所在地為勞務供應地;如果消費者和供應者都在歐盟境內,則以供應者所在地為勞務供應地。這實際上是歐盟對美國提出的免徵數字化產品關稅政策的回應和對策。
(5)稅收征管體制問題。現行的稅收征管體制是建立在對賣方、買方監管(或者說是以監管賣方、買方為主)的基礎上的。而在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中,稅務機關無法追蹤、掌握、識別買賣雙方「巨量」的電子商務交易數據並以此為計稅依據。對此,歐、美等國提出建立以監管支付體系(金融機構)為主的電子商務稅務征管體制的設想。電子商務交易中的雙方(賣方、買方),必須通過銀行結算支付,其參與交易的人不可能完全隱匿姓名,交易的訂購單、收據、支付等全部數據均存在銀行的計算器中。以支付體系為監管重點,可使稅務機關較為便利地從銀行儲存的數據中掌握電子商務交易的數據並以此確定納稅額。歐、美國家為此還設計了監控支付體系並由銀行扣稅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模型。
此外,國際上在討論、研究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時,還涉及到電子商務交易數據的法律效力(歐美等國已通過立法,確認了電子商務交易數據的法律效力並可將此作為納稅憑證)、對電子商務徵收間接稅(增值稅)是實行消費地原則還是實行來源地原則(大多數國家傾向實行來源地原則,即由供應方———賣方所在的國家征稅,其理由是,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很難確定消費者所在地)、電子商務交易中的避稅與反避稅等一系列問題。
綜上所述,概括而言,電子商務涉及的稅收問題可主要分為二大類:
一是由電子商務涉稅概念的重新認定而引發的問題,即由於電子商務「虛擬化」而出現的「交易空間」概念模糊所引發的有關稅收規定的重新界定問題。在現行稅收法規中不適用電子商務的規定,幾乎都涉及「經營場所」、「經營地點」等物理意義上概念。而這必將導致稅收管轄權重新確定和選擇的問題。目前,世界各國確定稅收管轄權,有的是以行使屬地原則,有的是以行使居民管轄權原則為主,有的是二者並行行使。如果以居民管轄權原則進行稅收管轄,發達國家憑借技術先進的產品和服務優勢,將會不公平地從發展中國家獲取收益,而發展中國家的涉外稅收幾乎為零。如果以所得來源地原則進行稅收管轄,電子商務的虛擬化會使所得來源地確認困難,屬地稅收管轄權行使的難度增加。
二是由電子商務交易「隱匿化」而引發的問題。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傳統商務的紙質合同、帳簿、發票、票據、匯款支付等均變成了數字流和信息流,而稅收征管電子化相對滯後於網路技術的發展,使稅務部門如何追蹤、掌握、審計有別於紙質交易憑證的電子數字交易數據,進而對交易隱匿的電子商務進行公平、有效的管理成為必須解決的問題。現在,國際上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在一些問題上已達到一致,或趨於一致,有些問題則尚未定論。隨著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網路和通信新技術的採用,還會出現一些涉及電子商務稅收的新問題,因此,國際上關於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還將繼續深入,我們應予以密切關注。
二、關於研究、制定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意見與建議
目前,我國的電子商務正處於由概念到現實的轉變過程中,據我國有關部門統計,1999年全國的電子商務交易額約2億多元,其支付手段有網上支付,也有到貨付款,交易額大體與2個大型商場的年營業額相當。在此,我們結合我國電子商務具體狀況,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制定,提出一些意見和建議。
1.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在即,我們首先應對是否同意WTO一致通過的免徵網路交易(無形產品)關稅的決議作出決策,我們應採取何種對策?是否免徵網路交易(無形產品)關稅?是否視無形產品為有形產品繼續徵收關稅?或是比照歐盟的做法將無形產品視為勞務徵收增值稅?還是把無形產品交易的收益定為特許權使用費而徵收預提稅?這需要我國政府有關部門,在綜合分析國家的財政收入狀況和民族產業發展情況的基礎上,盡快作出回應。
2.我國應制定對國內電子商務實行稅收優惠的政策。目前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應進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但不應該將注意力集中在如何征稅上。因此,在一定時期內,我國不應對我國尚十分幼稚的電子商務進行征稅。在國際上普遍對電子商務進行免稅的情況下,我國對電子商務征稅,不利於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另外,以我國目前的技術水平(國際上也是如此),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稅收成本高,技術上也無實現可能。此外,我國尚未建立一支既懂電子商務技術又熟悉稅收政策的具有綜合素質的稅務隊伍。更重要的是,我國還未建立健全與電子商務相關的配套法律。
從電子商務的具體運作形式和發展進度看,全球性電子商務暫時不會對我國稅收收入產生強烈沖擊。電子商務涉及到的有形實物交易,仍可以通過海關進行稅收管理。對於網路上的數字化產品,如軟體、資料庫產品、音像產品等,亦可採取相應措施進行稅收征管。
國際上對電子商務不征稅將持續二三年的時間,我國應利用這段寶貴時間,抓緊制定、建立我國的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優惠政策。這其中不僅應制定有關電子商務的優惠政策,還應制定對與電子商務密切相關的高科技產業的優惠政策。
(1)對建立電子商務交易中心,提供電子貿易服務的企業(網路服務商)給予稅收優惠,如免徵營業稅;
(2)對以電子商務為載體的新型服務行業,給予供政策優惠,如減免營業稅;
(3)對企業利用電子商務進行國際型產品銷售或服務加大鼓勵力度(如提高出口退稅稅率),提高國際經濟競爭力;
(4)對企業進行內部技術更新、提高自動化程度、信息化程度的投資;尤其企業進行BtoB電子商務建設,給予稅收優惠,如實行投資抵免;
(5)對通過電子商務直接銷售自產商品的企業,給予稅收優惠,如減征有關的稅收;
(6)利用稅收政策,促進以信息產業為主體的高技術產業,包括生命科學、基因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空間技術、海洋開發技術、環境技術等無污染、可持續發展產業的發展。總之,對我國剛剛起步的電子商務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既不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又可以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的健康、迅速發展。
3 在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同時,還應加強稅收征管電子化建設和建立高素質的稅務隊伍的工作。在某種意義上說,在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確定之後,稅收征管電子化和高素質稅務隊伍建設就是決定的因素,這是以電子商務為特徵的網路經濟對稅收工作的必然要求。
(1)應適應經濟信息化和稅收征管信息化的要求,統一和制定符合現代網路經濟和網路社會特點的稅收征管業務規程。計算機技術和信息技術,不僅提供了高技術產品和信息承載處理手段,而且以此為基礎,誕生了高效的管理科學。它能改變組織結構、增強管理功能、革新管理思想、完善管理辦法。我們應運用這一科學,建立新的稅務信息系統運行和管理體制,形成新的稅收管理模式。
(2)應加快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和國民經濟信息化建設,建立與海關、金融機構、企業、工商甚至外國政府間的信息共享網路(目前這一網路已初步形成),對企業的生產和交易活動進行有效監控。
(3)在城市一級建設現代化的、以廣域網路為依託的、充分實現部門間信息共享的稅收監控體系和稅收征管體系(目前,我國稅務部門已建立了國家、省、地(市)三級聯網的廣域網,並正向縣級稅務部門延伸),並以此為基礎建設完善的全國各級宏觀稅收徵收、管理、分析、預測、計劃信息庫,形成全國稅收徵收、管理、分析、預測、計劃體系和機制。
(4)總結稅務部門已建設和運行的以增值稅發票計算機交叉稽核、防偽稅控、稅控收款機為主要內容的「金稅工程」的經驗,針對電子商務的技術特徵,開發、設計、制定監控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軟體、標准,為今後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管做好技術准備。
(5)加強稅務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使廣大稅務幹部既懂得信息網路知識,又熟悉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業務,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質的適應新形勢下稅收征管的稅務隊伍。
三、關於研究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思路和原則
目前,在我國研究電子商務的過程中,存在著兩種傾向:一種是「嚴峻論」,認為電子商務對現行稅收制度提出了嚴重的挑戰,應對現行稅收制度作較大變動;一種是「簡單論」,認為現行稅收制度完全適用於電子商務,無需作什麼修訂、補充。我們認為,二者都有失偏頗。我們認為,研究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原則和思路應是:第一,立足現行稅收法規並加以補充、完善,以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有別於傳統商務的貿易方式,其承載的內容仍然是現存社會中人們時常使用的商品、勞務。其內容實質未發生變化。現行的稅收法規及其體現的稅收原則是社會生產、貿易活動的社會規范,其基本上是適用於電子商務的,我們應繼續以現行稅收法規及其體現的稅收原則,去解釋、分析、研究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第二,認識和把握電子商務的特徵和本質,研究制定稅收征管的政策和措施。任何事物都存在於空間和時間之中。電子商務亦不例外。盡管電子商務交易的「虛擬化」,使人感覺電子商務交易似乎不受空間時間的限制(實際上電子商務只是縮短了交易的時間,取消和減少了物理意義上的場所如辦公樓、商店倉庫等而已),然而,電子商務交易中的人(賣買雙方)、錢(貸款)、物(有形的、無形的)仍存在於一定空間和時間之中,絕不會因電子商務交易的「虛擬化」而「虛擬」得無影無蹤。任何事物在其相互聯系的環節中有主要環節。在電子商務的信息流、資金流、物資流三個環節中,資金流是主要的環節。在研究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時,我們應抓准「人」、「錢」、「物」特別是「錢」這個環節(如歐美國家建立監管支付體系的征管體制的設想,即是一個有益的啟示),研究、制定相應稅收征管政策和措施。任何事物都是相互依存的。人們既然能夠創造出傳輸巨量數字信息流的網路通信技術,也就能夠發明管理、控制數字信息流的方法與措施。信息技術和網路技術的發展也為稅收征管提供了先進的技術手段,帶來了先進高效的現代管理技術。第三,當前在電子商務國際立法(包括稅收法規)的進程中,已呈現國際立法先於各國國內立法且歐美等發達國家居主導地位的趨勢,對此我們應予以高度重視和密切關注。我們應利用多種渠道、廣泛收集各國研究電子商務稅收的文件和資料(歐、美、日等國已發布許多有關電子商務稅務政策的文件,如歐盟提出了「電子商務征稅指南」,日本公布了「電子帳簿保存法」,OECD頒布了「電子商務與稅收———階段性報告」,美國頒布了「全球電子商務選擇稅收政策」),緊緊跟蹤、掌握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的進程和趨勢,從而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總之,只要我們確立了正確的思路和原則,關注世界和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調查電子商務的技術特徵,研究電子商務可能帶來的稅制和征管問題,同時加強相關部門的協作,加強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就能夠制定出適應電子商務內在規律又符合稅收原則的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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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國電子商務發展綜合報告》,鄧壽鵬,1999年12月28日
3.《電子商務入門》,錢世德等編著1998年5月
4.《全球網路經濟》,蕭琛著,1998年10月
5.《論電子商務的稅收管轄權模式》,張秦,韓峰,2000-01-036.《稅收譯叢》,1999年2、3、4、5、6期
『叄』 電子商務稅收問題及對策論文
第1篇:基於C2C模式的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探析
在如今這個社會,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發展愈演愈烈,傳統的商業形態發生轉變,加速了國與國之間商品的流通,也促進了國家貿易的全面展開。電子商務其模式主要有:B2B、B2C、C2C等。目前我國主要的C2C模式網站有:淘寶網、樂酷天、拍拍網、易趣網等。C2C交易模式及其靈活自由,買賣雙方可以通過在線網站尋找自己想要的產品,通過第三方支付工具來確保其安全性,所以C2C在我國發展迅速。從1998年開始成立第一家C2C交易模式以來,到現在2015年截止,據淘寶官方統計已到達1000多億元的年交易額。由於我國C2C模式下電子稅收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導致稅款的流失。加強與完善電子商務稅收不僅使國家財政收入得到增加,也有利於經濟發展迅速。
1.C2C模式下的稅收現狀
其一,運行C2C模式的人群主要是中小型賣家,由於大部分是個體經營,店鋪規模較小,他們開設的店鋪也沒有在工商局進行注冊登記,使征稅難度大。C2C模式雖說是個人對個人的買賣交易,但是在交易過程中賣方在出賣商品可能會涉及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當賣家出賣產品達到一定數量,又會涉及個人所得稅等,然而在C2C模式下的征稅主體、科目、范圍都難以確定,因此並不能適用,所以一直以來也未納入征稅范疇。
其二,由於跨境購物也變得越來越頻繁,許多在外留學或者移民的人會通過C2C模式進行網路交易,因為價格便宜並且有了質量保證,消費者更多選擇網路代購或者真人代購。而從事代購的商家都用各種方法規避關稅,海關也只是對部分物品進行抽樣調查。截至2015年上半年,中國代購規模超過百億,稅收流失幾十億元。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100EC.CN)監測數據顯示,僅2015年上半年,中國跨境電商交易量為2萬億元,同比增長42.8%,占我國進出口總值的17.3%,而C2C模式關稅流失問題極其嚴重,需要得到政府的廣泛關注。
2.C2C稅收問題產生的原因
2.1稅款徵收主體確定困難
傳統的稅收對納稅人、征稅主體、稅收種類、課稅對象、征稅地點等要素有了相關要求,但是在C2C模式下,無論誰都可在交易網站注冊不真實的個人資料,發布商品信息,進行網上交易,而交易二人的信息隱藏性較深,納稅主體無法確定;交易過程中讓納稅地點也較難界定;存在無形商品,稅務機關無法找到征稅對象,使得課稅對象性質模糊。比如最近火熱的微信朋友圈銷售商品也是典型的C2C模式,交易進行中並不知道買賣雙方是通過怎樣的交易方式進行,交易地點與是否交易成功也不得而知,這些稅收制度的基本原則都出現了不確定性,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撼動了傳統稅收制度的根源。
2.2稅款徵收科目認定困難
傳統的稅法徵收對象和C2C電子商務的征稅目標有所不同,前者是有交易的軌跡,很容易就可以確定交易的類型和稅率,然而後者是以信息為重要模式。商品存在在線銷售和離線銷售兩種形式,在線銷售比如收聽音樂,圖書,軟體等都可以通過網路下載銷售給客戶,而這種銷售方式究竟按照銷售貨物的增值稅17%來徵收,還是應該按照無形資產徵收營業稅5%,現階段的C2C商務稅法並沒有具體要求。
2.3稅款徵收監管困難
在傳統的交易中,稅務部門可以通過企業的票據、合同對企業的營業額、利潤等進行明確,並通過銀行了解納稅人的真實信息。在C2C模式下,相關交易和費用的支付都直接通過網路,而網上傳輸的載體又是以電子信號為主,基本上所有的交易信息與交易過程的記錄都是以「數字化」的形式在網路中傳遞。然而電子商務是無紙化交易,缺乏紙質的證據,電子交易的憑證又比較容易篡改,稅務局不能通過解析這些數字信號來判斷交易對象和交易金額情況,稅收部門就無法查明實際運行形式,明確逃避稅收的具體狀況。
2.4稅收期限和管轄權認定困難
電子商務的交易場所和交易地點等概念無法明確,雖然有明確規定納稅期限,但C2C模式下產生納稅時間根本無法確定,導致納稅期限的規定就不能實施。電子商務C2C模式,存在國際之間商品的交易,這就使得各國對所得來源地的判斷發生了爭議。其一,兩個甚至更多的國家可能同時參與到一次交易中,如果涉及交易的國家都對其徵收所得稅、流轉說,就會導致重復征稅。其二,避稅港的存在會使得部分跨國公司利用避稅港的優惠政策來進行避稅,特別是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這會導致涉外稅收大量流失。
3.C2C稅收征管策略
3.1改革及完善現有稅法相關法律
C2C新型商務模式的出現,對於電子稅收方面有較大的改革和完善,現有的稅法法律法規並沒有提出針對性的政策來適用於C2C模式。較快建立起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法律結構與框架,補充針對C2C模式下電子商務稅收的相關法律法規,需要明確C2C模式下電子商務應繳納什麼稅費;依照什麼身份來繳稅;在哪裡納稅,讓稅收部門在實際工作中能夠有法可依。制定C2C模式稅收法律法規時,必須要搞清楚交易兩方的本質需求,而不是把交易的形式作為側重點,否則依然會於事無補。
3.2實行電子化稅收制度
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傳統的稅務體系不能滿足現狀,推行稅務系統電子化,以此來彌補傳統稅務系統的不足。首先,應當讓網路與稅務機關、銀行等相對接,共同合作的同時且各自行使其監管效能。其次,制定C2C電子商務網上登記,實現無紙化式的電子申報制度,納稅人在進行網上交易之前需要使用真實的身份證明及填寫有關個人信息資料來辦理C2C稅務登記,便於稅務機構進行監管。再次,充分利用先進的技術,開發出簡易操作並且擁有較多功能的電子征稅軟體,可以使交易發生時按照交易種類和金額大小,按照以定好的計稅依據進行計算,再提醒納稅人進行納稅。這樣既減少了稅務人員的勞動力,又可以阻止漏稅、偷稅。最後,採用統一的電子稅票。現階段C2C電子商務基本不開具發票,應當規定在交易完成後,必須開具統一的電子稅票,已適應票據無紙化的特徵,使稅務機關在網路上便於核查。
3.3加強國際間針對國際稅收管轄權問題的交流與合作
當今世界經濟快速發展,中國的電子商務也必然會是一個飛躍,我國在制定C2C稅收政策要捍衛自身稅收利益的同時還需盡力和國際之間加強合作。國際電子商務存在很多稅收方面的問題,而這些問題大多需要國家與國家之間的溝通協調甚至是妥協,商務部應該積極參與國際電子商務的稅收研究和國際會議交流,統一各國的政策立場,構建國際電子商務網路體系來解決稅收問題。在出台國際電子商務相關法規之後,對有爭議稅收可以做到有法可依,避免無謂的紛爭和矛盾。
第2篇:電子商務稅收問題及對策探討
一、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現狀
據中國電子商務中心發布的《2014年度中國電子商務市場數據監測報告》顯示,2014年,中國電子商務市場交易規模達13.4萬億元,同比增長31.4%。其中,B2B電子商務市場交易額達10萬億元,同比增長21.9%;網路零售市場交易規模達2.82萬億元,同比增長49.7%;電子商務服務企業直接從業人員超過250萬人,由電子商務間接帶動的就業人數已超過1800萬人。中國經濟發展「電商化」趨勢日益明顯,無疑是中國經濟的一個新增長點。但是由於我國相應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體系不夠完善,造成稅收流失問題嚴重。因此探討如何規范電子商務稅收秩序,引導電子商務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電子商務特點以及引發的稅收問題
(一)數字化、信息化、無紙化
與傳統以紙質化會計憑證為交易證據不同,電子商務的無紙化程度越來越高,交易過程及所涉及的票據均以電子文檔形式保存,不涉及現金流的使用,減少了作為征稅依據的紙質憑證。
電子商務的數字化、信息化導致征稅對象難以確定,並對不同稅種造成不同程度的沖擊。依據稅法規定,根據交易對象和內容的不同將征稅對象分為有形商品、勞務和特許權,但電子商務的數字化和信息化模糊了征稅對象的性質,難以區分商品、勞務和特許權。電子商務採用在線銷售方式,基於互聯網以數字化方式傳送銷售,將有形產品轉化為無形的數字化產品後,這對增值稅的沖擊表現為征稅時適用的稅種發生了變化。對於網上銷售無實物載體的純數字化產品(如電腦軟體),徵收的稅種由增值稅變為營業稅;電子商務在線交易數字化產品,錢貨的交付均在網上完成,海關難以獲得傳統票據來掌握此類交易,海關征稅的稅基不存在,使海關的征稅變得十分困難。而且無紙化的電子商務使增值稅專用發票難以獲取,極大沖擊了以傳統紙質會計憑證為依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體系。
(二)虛擬性、隱蔽性
電子商務是基於互聯網的新型商貿方式,交易全過程都在虛擬的網路空間完成,使交易主體、場所、商品或者服務等均虛擬化,使得納稅主體難以確認。
稅務機關進行稅務征管工作時,必須首先確定納稅主體以及相關的交易信息,但是對於電子商務中的經營者而言,只要交納一定的注冊費用,就可以擁有自己的網頁進行電子商務交易,交易雙方無需見面,傳統意義上的有形倉庫和經營場所均被網路虛擬化,納稅機關很難確定納稅主體及應稅事實,經營者也很容易逃避工商登記。依據稅法規定,營業稅按照勞務發生地原則確定營業稅的課稅地點,但是電子商務的虛擬化使勞務發生地點難以界定,削減營業稅的稅基,造成稅收流失。我國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稅,但在電子商務中,互聯網的虛擬化難以確定「我國境內企業」,企業所得稅的征管更是無從談起。
(三)國際化、快捷化
互聯網的全球化使電子商務打破地域限制,計算機的自動化極大地縮減了交易時間,減少了交易環節,降低交易雙方的交易成本。但是傳統的流轉稅的多環節納稅體系難以適用電子商務,電子商務的快捷化使交易的中介環節減少甚至消失,以致課稅點的減少,侵蝕稅基,導致稅收流失。
電子商務的國際化加大了營業稅課稅地點確認的難度。電子商務中的遠程勞務具有消費地和提供地相分離的特點,致使勞務發生地難以確認。當發生跨國勞務交易時,如果以勞務消費地為課稅地點時,對於國內企業接受境外遠程勞務時,則應徵收營業稅;對於國內企業向境外提供遠程勞務,則不應徵收營業稅;而如果以勞務提供地為課稅地時,則國內企業向境外提供遠程服務需要繳納營業稅,國內企業接受境外遠程服務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三、國內外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比較
(一)中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法制建設中存在的「兩大困境」
當前我國電子商務相關法制建設落後於電子商務征管的需要,電子商務的法制建設亟待完善。雖然近幾年我國出台相關規章制度對電子商務征稅問題進行規范,但是可操作性不高,《稅收征管法》在電子商務的立法方面存在很大的漏洞。
1.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困境。《稅收征管法》沒有明確規定從事電子商務的納稅人是否應該進行稅務登記,亦缺乏電子商務登記方式的規定。於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辦法》雖然規定從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但不具備工商登記注冊條件的`自然人,則應該在第三方平台進行實名登記。「不具備工商登記注冊條件」缺乏明確規定,可操作性有待商榷。
2.電子商務稅務稽查困境。由於電子商務的虛擬化、數字化,交易中涉及的電子憑證具有可修改性,這使得稅務機關進行稅務征管稽查工作時失去基礎。雖然《網路發票管理辦法》進一步確定了電子發票的效力,但是此辦法並非針對網路購物和電子商務征稅,而是為了規范發票使用和稅收征管。因此,針對專門規范電商在具體操作中不主動開具發票、篡改發票等形式偷逃避稅行為的相關規章制度亟須出台。
(二)美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主要政策法規
作為電子商務發源地的美國,從電子商務發展初期,美國各級政府就高度重視電子商務的發展,積極制定規范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法規政策。
1.美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自1995年以來,美國政府出台一系列電子商務稅收政策。1995年,美國政府研究制定與電子商務有關的稅收政策,並成立了電子商務工作組和經濟分析局,收集信息作為今後征稅依據;1996年美國財政部發布《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稅收政策》白皮書,主要規定了電子商務的技術特徵、遵循原則、稅務管理方法;1997年發布的《全球電子商務框架》確立了稅收中性、透明、與現行稅制及國際稅收一致的原則;1998年美國國會通過了《互聯網免稅法案》規定連續三年的免稅期限,並確定屬地征稅等原則以避免多重課稅和課稅歧視;2000年美國電子商務咨詢委員會再次通過的《互聯網免稅法案》延長了免稅期限;美國國會於2004年又通過《互聯網稅收不歧視法案》擴大了免繳互聯網接入服務稅范圍;2013年美國參議院通過了《市場公平法案》,該法案規定在簡化各州征稅法規前提下,對電商企業徵收地方銷售稅和使用稅,移動應用開發者、雲計算服務音樂與電影等數字產品的下載領域也被納入征稅范圍。
2.美國電子商務稅收監管體系。美國政府成立專門機構對電子商務征稅進行調查分析。1995年美國成立的電子商務工作組和經濟分析局,專門研究與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該工作組的決策信息是由另設的三個政府機構提供:美國普查局提供電子商務數據統計信息;美國經濟分析局分析電子商務產業增長與稅收變動效應;美國勞工統計局記錄電子商務行業勞務數據。通過多方面獲取大量電子商務信息統計,以確保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合理性和適用性。
(三)歐盟及韓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情況
1.歐盟。歐盟主張對原有稅收征管條款進行補充修訂以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需求。歐盟頒布的電商增值稅新指令,將此前非歐盟居民企業向歐盟個人消費者提供電子商務不用繳納增值稅的規定修正為非歐盟居民企業,不管是向歐盟企業提供電子商務,還是向歐盟個人消費者提供電子商務,都要繳納增值稅,以平衡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之間的稅收負擔。2008年歐盟通過新的增值稅改革方案,規定由收入來源國開征增值稅。歐盟對電子商務征稅採用代扣代繳方式,歐盟成員國採用一種自動扣稅軟體,該軟體將用戶申請和用戶銀行卡綁定,在交易進行時,該軟體自動計算消費額和稅額,扣款成功後,將消費款劃至公司賬戶,將稅款劃至稅務部門,並將稅務信息傳至網上稅務監控中心。歐盟實行的電商稅收優惠政策是在對年銷售額在10萬歐元以下的非歐盟公司免徵增值稅。
2.韓國。韓國為了規范電子商務交易行為,保護各方的權益,於1999年頒布《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並規定以前相關法律規章也適用於當前電子商務市場的監管。為保障電子商務市場的健康發展,制定嚴格的市場准入制度並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級監管的多頭監管電子商務交易行為。韓國為鼓勵電子商務的發展,實施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如對中小企業的稅收收入減免0.5%的年度電商交易額;對於境外網購有形商品的購貨款與運費之和低於十萬韓元的,免徵進口稅;對於網上輸出娛樂、教育軟體等電子物品視為出口,免徵關稅。
四、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體系的建議
(一)構建完善的電子商務稅法體系
通過對國內外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現狀和經驗分析,可以看出,完善立法是解決電子商務稅收流失問題的重要前提。電子商務市場與傳統市場存在相似之處,只需要對原有稅法條款進行適當的補充修改,就可以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需求,為電子商務發展創造公平的運營環境。
在稅收實體法中,應進一步明確規定征稅對象,無論是有形商品、無形商品、數字化產品或線上交易和線下交易,都應該統一納稅,享受同等的稅收待遇。如美國在最近頒布的《市場公平法案》中明確將雲服務等納入征稅范圍之內,我國應在稅收法案中對征稅對象明確界定。依據電子商務特徵對各種稅種的沖擊,應對各稅種的征稅規定進行一定的調整,以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特徵。關於增值稅的調整,首先應規范電子發票。基於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征管中的重要性以及電子發票在當前電商蓬勃發展的經濟環境中日益重要的作用,在現有的網路發票管理辦法中補充專門針對電子商務發票管理的新規十分必要。如新規中明確以電子簽名保障電子發票開具內容的真實性、開具電子發票的企業需到稅務部門備案以供稽查等。其次應重新界定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征稅范圍。由於電子商務數字化特徵,使很多勞務和商品數字化,以致難以區分商品和勞務。對此,可以將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擴大,亦符合營改增的政策指向。關於關稅的調整,短期來看,為了鼓勵國際貿易自由化,應對電子商務的關稅進行減免,但是從長遠來看,為避免關稅的流失,應引入先進的技術平台,組建網上海關征管電子商務的關稅。
在稅收程序法中,針對電子商務虛擬性和國際性造成的稅務登記困境以及《稅收征管法》、《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辦法》對此方面規范不足,必須對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進行特殊規定管理,並與電商注冊網頁、域名的管理進行協作,如企業進行注冊登記時,應將注冊域名、伺服器地理位置等材料進行報送,稅務機關應據此核發登記證並進行特殊管理。電子商務稅收繳納方式可以參照歐盟代扣代繳體系,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按一定的徵收率代扣代繳應納稅收。
(二)加強電子商務運行監管,優化發展環境
根據國外稅收監管的經驗,大致有政府加強監管和政府減少干預兩種方式,比如韓國實行多級政府聯合監管,就強調了政府在電子商務稅收監管中具有重要作用。我國應根據國情,加強政府對電子商務市場的監管,整合各部門力量,進行多方面的監管。
在國家層面應該成立專門監管電子商務稅務的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電子商務稅務管理的統籌工作,收集整理全國電子商務交易信息,下發給各級負責單位機構;開發電子商務征稅軟體,推進電子憑證的管理,以技術手段保證電子商務的稅務監管。開發的征稅軟體應攻克電子票據可修改的弊端,以保證電子票據信息的真實性,同時,應充分利用雲計算來保存數據,防止數據丟失,保證數據的持久性和可查性。管理部門應該加強與各金融機構的合作,如聯合開發相關應用軟體,在電子商務網路支付貿易發生時,可以提醒相關企業納稅,管理部門也可以據此應用軟體收集電子商務數據。電子商務稅收管理部門還應該加強與第三方支付的合作,因為我國目前的電子商務交易大多是通過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的。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大數據系統,通過與金融等相關部門的合作,監控電子商務交易的全過程,掌控電子商務交易額,防止逃避稅行為。
地方的稅務機關應負責核實專門管理部門下發的相關信息數據,對地方電商進行分類監管,以地方物流信息和社會信息為輔助,形成完整的監控信息鏈,並利用社會媒體力量,嚴打電商不合規的納稅行為。
(三)實施電子商務稅收優惠政策
借鑒國外的電子商務征管經驗,各國對本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都實行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我國電子商務處於蓬勃發展階段,其作為經濟發展的一個新增長點,對於緩解就業壓力、增強國際競爭力具有重要作用,實施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助於促進電子商務的穩定發展。
美國實行的《市場公平法案》規定,對國內遠程年度銷售額不超過100萬美元的電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免除部分銷售額的稅金,即電商企業可以申請豁免銷售稅。我國應依據電商規模的大小,設置不同的起征點,同時應根據電子商務的社會效益和利潤率的實際情況來設置網路交易的稅收起征點。韓國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中小電商企業的交易額中減免部分收入,我國可借鑒此法,對剛起步的電商企業,在一定期限內,對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免稅或者直接免稅,同時結合小微企業優惠政策,鼓勵創業,促進就業。為促進電子商務國際貿易的發展,可以對提供國際型產品的電商企業實行出口退稅優惠政策。
『肆』 求我國電子商務發展中的問題與對策的論文摘要
電子商務的發展前景無疑是非常遠大的,但是鑒於我國起步較晚,信息化和網路化程度不高等原因,要在全國順利普及,還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
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問題
要想實現真正實時的網上交易,要求網路有非常快的響應速度和較高的帶寬,這必須由硬體提供對高速網路的支持。而我國由於經濟實力和技術方面的原因等,網路的基礎設施建設還比較緩慢和滯後,已建成的網路其質量離電子商務的要求相距甚遠。另一方面,上網用戶少,網路利用率低,致使網路資源大量閑置和浪費,投資效益低,嚴重製約著網路的進一步發展。同時,與銀行、稅務等十幾個部門的聯網尚未實現。因此,如何加大基礎設施建設的力度,提高投資效益,改變網路通信方面的落後面貌,應是促進電子商務應用普及的首要問題。
政府的角色定位問題
Internet是一個跨國界的網路,建立在其上的電子商務活動必然也具有同樣的特點。如果各個國家按照自己的交易方式運作電子貿易,必然一事無成。所以必須建立一個全球性的標准和規則,以保證電子商務的順利實施。同時,政府對電子商務活動不應過多地干涉,而應遵循電子商務的國際准則,盡量放權於企業。政府在其中起的作用應是扶持和服務,而不是控制和干預。當然,當交易中出現侵犯知識產權等現象時,政府應有及時、准確的行動。在我國,目前的電子商務應用普及面臨的社會環境是:政企不分,信用制度不完整,流通秩序比較混亂,地方利益和部門利益縱橫交錯而滋生出形形色色的保護主義,面對如此境況,政府如何管理才能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推進電子商務應用普及,值得好好思忖。
安全問題
安全問題是企業應用電子商務最擔心的問題,而如何保障電子商務活動的安全,將一直是電子商務的核心心研究領域。作為一個安全的電子商務系統,首先必須具有一個安全、可靠的通信網路,以保證交易信息安全、迅速地傳遞;其次必須保證資料庫伺服器絕對安全,防止黑客闖入網路盜取信息。對於中國來說,網路產品幾乎都是"舶來品",本身就隱藏著不安全隱患,加之受技術、人為等因素的影響,不安全因素更顯突出。目前,電子簽名和認證是網上比較成熟的安全手段,而在我國大多尚處在對SSL協議的應用上,在SET協議上的應用試驗剛剛成功,而要完全實現SET協議安全支付,就必須有一個CA認證中心,而目前在我國CA認證權的歸屬問題尚未確定,在信息安全保密體制上究竟誰來管理?怎麼管理?採取什麼有序的管理辦法?這些問題亟待解決。
網上支付問題
電子商務的核心內容是信息的互相溝通和交流,交易雙方通過Internet進行交流,洽談確認,最後才能發生交易。這時對於通過電子商務手段完成交易的雙方來說,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介入是必須的,銀行所起的作用主要是支持和服務,屬於商業行為。但從整個電子商務網路的發展來看,將來要在網路上直接進行交易,就需要通過銀行的信用卡等各種方式來完成交易,以及在國際貿易中通過與金融網路的連接來支付和收費。而目前我國各個國有專業銀行網路選用的通信平台不統一,不利於各銀行間跨行業務的互聯、互通和中央銀行的金融監管以及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另外,各行信用卡標准不一樣,不能通用,尚不能用信用卡實現網上支付。
電子商務法律問題
作生意就避免不了發生糾紛,而網上糾紛又有其獨特性。Internet是一個缺乏"警察"的信息公路,它缺少協作和管理,信息的跨地區和跨國界的傳輸又難以公證和仲裁,而如果沒有一個成熟的、統一的法律系統進行仲裁,糾紛就不可能解決。那麼,這個法律系統究竟應該如何制定,由誰來制定,應遵循什麼樣的原則,其效力如何保證? 這些都是現在制定法律時應該考慮的問題。
企業計算機應用水平落後、網路意識淡薄
目前我國絕大部分企業正忙於解決吃飯問題,信息部門設在總工程師辦公室,大部分企業缺乏計算機,少數企業擁有計算機也主要應用於文字處理和計算,產、供、銷、人、財、物等重要資源的管理,大多未實現電子化。信息加工和處理手段落後,信息處理能力僅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1%,且仍以提供單純的技術產品信息為主,不擅長動態信息的跟蹤和獲取。企業對電子商務的需求非常淡薄,12億人中僅有210萬網路用戶,除去免費用戶外,真正交費上網者很少,企業用戶還沒大量出現。企業的信息化只是在理論界、信息產業界熱度很高,而在企業中熱度並不高,從而造成經營決策的被動局面。
企業管理水平落後、經營方式陳舊
我國許多企業的管理處於主觀、隨意的經驗管理階段,而管理程序化、科學化是實現電子商務的基本要求。目前的不規范管理,只能使計算機簡單模擬原來手工操作流程,從而加大系統實現的難度,增加投資成本,降低電子商務的投資收益率。電子商務的應用也會因公司的不同而五花八門,不僅不能提高工作效率,相反還會降低原來工作效率。同時,幾千年來留下的傳統的手工作業的商業模式在人們頭腦中根深蒂固,要在現階段改造這樣的商業環境,以適應電子商務產生的新的市場競爭格局,是相當艱巨的。
商家信譽問題
電子商務的應用領域分兩類:企業間交易和個人消費者與企業之間的交易。就其發展過程來看,它又必然經歷一個從簡單的商情查詢到網上購物和實現交易的階段。據調查,1997年消費者用於購買網上服務和產品的總價值為32億美元,但上網尋找產品信息後再進行離線購物的達42億美元,這說明建立通暢快速的購物網路並不困難,但建立成熟可靠的消費體系和互相信任的市場運作方式,絕不是一蹴而就的事。當傳統的購物方式引發的各種糾分還在"3.15"消費者權益日頻頻曝光的環境下,消費者如何信任互不照面的網上交易?在這方面我們與國外的差距,技術手段上的原因是次要的,而人的基本素質卻是根本的。
『伍』 電子商務對國際經濟貿易的影響及策略論文
【摘要】電子商務是一種現代化的經濟發展形式,已經發展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成為我國經濟的支柱性產業。電子商務是一種給予互聯網的一種經濟運用模式,藉助計算機與互聯網平台來發展經濟,其經濟發展形式眾多,以B2B、B2C、C2C三種為主。電子商務發展引領潮流,是經濟的一次蛻變,對國際經濟貿易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為此,本文就電子商務對國際經濟貿易的影響及對策進行了分析與探究。
【關鍵詞】電子商務;國際經濟貿易;影響
如今,我國在國際上的影響力在不斷增強,國際間的貿易往來也變得更為頻繁,國際貿易額度在逐漸增長。在電子商務迅猛發展的大背景下,其對國際貿易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轉變了傳統的國際貿易發展形式,藉助電子商務即可實現選擇目標產品、協商、下單、付款等工作,為國際貿易的開展提供了諸多的便利,實現了國際貿易的電子化,也能促進國際交流,利於國家打開國際市場,進而刺激我國經濟的有效發展。
一、電子商務對國際經濟貿易的影響
(一)實現貿易開展的電子化
電子商務的出現,對於國際經濟的發展意義重大,可透過電子平台實現貿易夥伴的有效尋找,物色更為適合的合作夥伴是每個企業發展最為關注的話題。傳統的國際貿易發展方式,若想尋求優質的夥伴會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電子商務解決了這項問題,可在短暫的時間內即可實現人力、物力的有效投入,不會受到空間與時間上的控制。國內的企業可以構建自己的專屬網站,將企業的相關產品上傳至網路之中,通過電子平台實現對企業的宣傳與推廣,能讓全球看到,能夠吸引相應的客戶前來,利於合作的開展。此外,貿易雙方就貿易問題的洽談、協商等都是通過電子溝通的方式,當然,支付模式也發生了變化,針對游有形與無形商品的交易都遵循電子商務的運行標准,實現國際貿易的電子交易。
(二)利於拓寬企業的國際貿易市場
2014年中國電子商務市場交易規模12.3萬億元,增長21.3%,其中網路購物增長48.7%,在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滲透率年度首次突破10%[1]。電子商務是一種主流性的經濟發展模式,其能讓企業將原有的貿易壁壘打破,擴大國際貿易的范圍,增強在國際社會中的影響力。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中的實施,能為企業進軍國際社會提供諸多的優勢,增強企業在國際社會中的知名度,能大大提升企業的影響力,利於國際貿易額度的全面提升。
(三)實現國際貿易主體的多元化
電子商務經濟的發展是建立在互聯網與計算機平台之上的,是在網路環境中設定多個虛擬的企業[2],以充分發揮個體外貿企業無法完成的任務與業務,電子商務環境中參與的主體越來越多,且部分中小型企業的外貿水平也在逐漸提升,通過電子商務的形式開展國際貿易,其不會受到企業規模大小的影響,都能實現貿易的有效運行。
二、電子商務背景下國際經濟貿易的發展策略
(一)積極培養電子商務人才
在電子商務背景下,國際經濟已經呈現信息化、現代化的發展態勢,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3]。若想將電子商務更好的應用到國際經濟貿易之中,其對人才的需求量很大,需要人才去執行,培養電子商務人才成為當前我國的重要目標。因此,外貿企業應與高校進行合作,開展人才的「訂單式」培養,將電子商務人才作為重點培養對象,企業與高校簽訂人才訂單,能加強高校的重視程度,利於電商人才的培養。此外,電商人才的應用,應充分結合國際經濟貿易的發展形式,根據市場的變化情況進行人才崗位的安排,在上崗前應接受嚴格的評估、測試和培訓,專業人員不僅僅要具備電商知識,還要具備熟練的計算機操作技巧與國際貿易知識,利於電商平台的維護與國際貿易的開展,是實現電子商務有效利用、國際貿易全面發展的有效途徑。
(二)優化電子商務的法律制度
為了保護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環境中的安全應用,應加強相關的法律建設,如稅收問題、電子商務信息不對稱現象、電子商務欺詐等現象,都應在法律條文中進行明確的列舉,應及時總結以往電子商務中可能出現的威脅與風險,將其寫入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文件之中。同時,由於開展國家貿易,涉及到一定的稅收問題,應根據兩國的稅收制度進行有效的協商,並嚴格對國際貿易市場進行合理的規范。
(三)積極發展國際門戶網站
通過對現代外貿企業運行情況的分析,了解到外貿工作的開展都是藉助相應的外貿網站進行產品信息的有效推廣,通過相關的網站平台上傳產品的圖片、描述、關鍵詞等,能實現對產品更為具體、直接的展現,並未客戶提供相應的價格參考區間,一般情況下,國內的.外貿網站是漢英兩種語言模式,利於為外國客戶提供更為全面的信息。同時,企業應藉助當前電子商務發展的諸多優勢,充分發揮其高度的互動性營銷模式,建立完善的服務機制,主張為客戶提供主動服務,進行相關信息的推送,以擴大影響力,進而拓寬國際門戶,利於實現中國經濟走向國際。同時,外貿企業應將網上調研、網上溝通與客戶管理緊密結合起來,統籌企業資源,為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中的實施提供條件[4]。
(四)加強信息化系統建設
電子商務經濟的開展,尤其是國際貿易額度的不斷提升,其對信息技術與網路環境的要求在不斷提升,對信息化系統的安全性與穩定性要求很高。電子商務過程中會涉及到國際貿易的交易與支付問題,若系統安全維護與保護不當,會導致信息化系統出現漏洞,交易的安全性受限,國際貿易的相關數據、信息面臨被窺探的威脅。針對當前問題,應加強信息化系統建設,強調系統的安全性與穩定性,對國際電子商務經濟的運行系統進行不斷的升級與加密處理,保證國際貿易的機密性,維持相對安全、穩定的交易環境。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電子商務已經成為21世紀話題的引領者,其應用領域在不斷拓寬,應用價值也在不斷提升,在國際貿易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對國際貿易的影響也更為深遠。為了將電子商務更好的融入到國際貿易發展之中,應注重電子商務專業型人才的培養,優化電子商務相關的法律制度,積極發展國際門戶網站,為電子商務的發展拓寬平台,讓中國經濟走向國際,促進我國經濟的全面提升,進而擴大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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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電子商務法律類論文範文
電子商務在給消費者帶來更便捷和經濟服務的同時,也產生了對消費者權益保護不周的問題。下文是我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談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的法律問題
摘要: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已廣為世界各國及國際組織重視。本文分析了國際上對電子商務是否征稅的態度,研究電子商務對我國傳統稅收制度的挑戰,結合我國的實際國情,提出了我國 *** 在解決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方面應採取的原則和對策。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法律
電子商務Electronic merce是20世紀90年代初期開始在美國、加拿大等國興起的一種嶄新的企業經營方式。電子商務的發展為企業提供了一個前景廣闊的全球性電子虛擬市場,大大提高了商業活動的效率,但是電子商務在迅速發展的同時卻對傳統稅收制度提出新的挑戰,引發了一些列稅收問題,對現行稅收制度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一、對電子商務是否征稅的不同態度
電子商務的定義一般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上說,電子商務是指所有以電子技術手段所進行的與商業有關的活動。包括交易當事方通過電話、電傳和傳真的通訊方式進行的商貿交易。狹義或嚴格意義上的電子商務,是指以網際網路為執行平台的商事交易活動。這是當前發展最快、前途最廣的電子商務形式,是電子商務的主流。本文所討論的電子商務是指狹義的電子商務。
目前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國際上主要有兩種態度:一種觀點,發達國家堅持對電子商務交易不征稅,因為這些國家實行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收制度,電子商務對其國家的稅收流失較少,相反還有利於這些國家向別國推銷電子產品。持此種觀點的代表者是美國。美國電子顧問委員會極力反對向網路銷售征稅。他們認為,目前的電子商務還只是一個雛型,尚未奠定堅實的基礎,實際佔零售業銷售額的比例很低。如果現在馬上對電子商務征稅,將導致網路銷售下降。
另一種觀點,發展中國家堅持對電子商務征稅,因為這些國家實行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收制度,作為電子產品的凈消費者,電子商務的發展會造成其流轉稅流失。他們認為網路銷售與其他銷售渠道一樣,沒能理由免徵銷售稅,否則對傳統商家而言,與網路商家明視訊記憶體在不平等競爭。銷售稅作為地方 *** 收入的主要來源,是大眾得以享受各種社會服務的財務基礎,如果 *** 不能實現財政收入,最後受損失的還是老百姓。
目前我國電子商務發展還屬於起步階段。2000年4月中國時任財政部長項懷誠在「世界經濟論壇企業高峰會」上表示:網際網路征稅問題是個重要問題;征稅要有憑證,網際網路是無紙化的,較困難,我國正在研究這個問題;中國不想放棄征稅權,同時又要讓中國的網際網路發展快一點。項懷誠表示,中國將在借鑒別國經驗的基礎上再作出征與不征、多征還是少征的決定。因此,我們有必要結合我國實際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制定出適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稅收對策。
二、電子商務對我國傳統稅收制度的挑戰
一國家稅收管轄權產生沖突
所謂稅收管轄權,就是國家或 *** 在稅收方面所擁有的各類權力,它是國家 *** 在稅收領域的體現。目前,世界各國確定稅收管轄權有源地稅收管轄權原則、居民管轄權原則,或是同時行使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我國是選擇雙重管轄權的國家。然而在電子商務環境下使交易場所、提供商品和服務的使用地難以判斷,各國對所得來源地的判定發生了爭議,必將弱化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因此,有的國家,例如美國就提出居住地稅收管轄權較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為優,傾向於加強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而不是來源地稅收管轄權。
但是,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也面臨自身的挑戰。首先,雖然居民身份通常以公司的注冊地標准判定,但是許多國家還堅持以督理和控制地標准來判定居民身份。大多數國家的公司稅法都已允許外國公民擔任本國公司的董事,還允許董事會在居住國以外的國家召開。諸如電視會議等技術的廣泛使用使得居民稅收管轄權也形同虛設。其次,在電子商務中公司可以選擇交易發生的地點。公司出於避稅或其他考慮,可以將交易活動轉移到稅收管轄權較弱的地區進行。此外,如果片面強調居民稅收管轄權,則發展中國家作為電子商務商品和服務的輸入國,其對來源於本國的外國企業所得稅稅收管轄權,將被削弱或完全喪失,這顯然不利於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和國際競爭。
二常設機構設立地難以確定
所謂常設機構是指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場所,包括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作業產所等。常設機構的概念主要包括兩點:一是固定的辦事地點或者是實際經營場所;二是獨立的代理人,代理人能夠代表公司簽訂合同。如果某企業在所得來源國非居住國有常設機構,並且經營所得來自該常設機構,則可以判定這筆所得來源於該國境內,該國 *** 就可以對其行使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征稅。但是在電子商務中,可以任意在任何國家設立或租用一個伺服器,成立一個商業網站,傳統常設機構的定義受到了挑戰。此外,電子商務中產品及勞務的提供僅通過網站及相關軟體來完成。分處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通過國際網際網路絡可以直接在計算機上完成談判、訂貨、付款等交易行為。因此,在東道國境內設立營業場所、固定機構或委託代理人開展業務的傳統方式已失去其存在意義。
三課稅物件發生混亂
課稅物件是指對什麼征稅,是征稅的依據,也是一種稅種區別於另一種稅種的主要標志,是稅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然而電子商務改變了產品的固有形式,使課稅物件的性質變的模糊不清。電子商務模糊了銷售利潤、勞務報酬和特許權使用費等各種所得的區別界限。由於現代資訊通訊技術發展,象書籍、報刊、音像製品等各種有形商品和計算機軟體、專有技術等無形商品,以及各種咨詢服務,都可以通過資料化處理而直接經過網際網路傳送,傳統的按照交易標的性質和交易活動形式來劃分區別交易所得性質的稅法規則,對網上交易的數字化產品和服務難以適用。
四稅收征管難度增大
我國1992年制定,並於199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經過多年的發展與完善,我國目前已經構建起以一套相對完整的稅收徵收管理法律制度。但是面對電子商務這個新生事物傳統稅收征管面臨巨大挑戰。
首先,現行稅務登記方式不適應電子商務。電子商務通過資訊網路進行交易,其經營范圍往往是沒有限制的,也可以事先不通過工商部門的批准,因而現行有形貿易的稅務登記方法不再適用於電子商務,無法確定納稅人的經營情況。
其次,現行的賬簿憑證發票管理及納稅申報方式不適應電子商務。在網際網路電子商務中賬簿、憑證、發票是以電子資料這種無形的形式存在的,而且這種網上憑證的數字化又具有隨時被修改和不留痕跡的可能,使征稅失去可靠的審計基礎。
此外,難以確定客戶身份和地理位置,納稅申報更加困難。在網際網路上沒有國界的概念,如果將現有的稅收原則不加以修改而應用於電子商務稅收,本來有納稅義務的企業就可能會冒充自己向國外供貨並以次騙取出口退稅,或者通過隱瞞商品的真實消費地而逃避進口關稅。
三、對我國解決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建議
針對目前電子商務的稅收中存在的諸多問題,我們應該未雨綢繆,盡早規劃,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解決。
一明確是否征稅的態度
目前我國對電子商務是否征稅還沒有明確的態度,但是筆者認為從長遠來看,對電子商務征稅是必然的趨勢,問題只是在於何時開始征稅,如何征稅。
首先,從電子商務的發展速度和趨勢來看。電子商務從產生至今不足20年,但是其發展的速度卻是驚人的,其在整個貿易中占的比重正在飛速上升,在未來電子交易完全有可能趕上甚至超過傳統貿易。如果不對其征稅國家的收入將會大大減少,影響到公共事業的投入。
其次,從國家法律規定上看。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其他單行稅務法規也規定了公民應予納稅的范圍。電子商務只不過是採用了更加先進的交易方式,通過網際網路進行交易,但是其本質並沒有改變,電子交易並沒有超出稅法所規定的應稅范圍之外,所以對其也應予以征稅。
此外,從國際上對待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態度上看。國外電子商務比較發達國家,對電子商務的征稅問題不但已提上議事日程,而且已經進入實質性操作階段。如澳大利亞稅務局在「稅收與網際網路」的報告中,也傾向於網路交易進行征稅,並對現行稅收制度進行根本性的改革。
因此,我國目前首先要表明保留對電子商務征稅權的態度,然後鼓勵各界對電子商務中的稅收問題開展研究,加強國際合作,跟蹤掌握各國最新動態,盡早制定出適合我國國情,利於電子商務發展的稅收方案。
二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稅收原則
我國電子商務雖然目前規模有限,但是也應該盡早確定適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的稅收原則,明確電子商務稅收的發展方向。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原則應包括:
1.稅收 *** 原則。
稅收管轄權是國家在經濟領域行使 *** 的具體體現。在電子商務領域,我國將長期處於凈進口國的地位。為此,我國在制定電子商務的稅收方案時,要在保證國家利益的前提下,盡量使我國稅制與國際現有稅收原則相一致。
2.稅收中性原則。
目前世界上已頒布網上貿易稅收政策的 *** 和權威組織都強調取消發展電子商務的稅收壁壘,堅持稅收的中性原則。稅收中性包括兩個最基本的含義:一是國家征稅盡量不給納稅人或社會帶來其他額外損失;二是征稅應當盡量避免對生產者和消費者的選擇產生影響。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應該遵循中性原則,要以交易本質為基礎課稅,避免交易形式的影響。
3.立足現行稅制原則。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有別於傳統商務的貿易方式,其內容仍然是現存社會中人們時常使用的商品、勞務。其內容實質未發生變化。現行的稅收法規及其體現的稅收原則是社會生產、貿易活動的社會規范,其基本上是適用於電子商務的,我們應繼續以現行稅收法規、稅收原則,去解釋、分析、研究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
三構建電子商務的稅收法律體系
現行稅法多數是在傳統貿易環境背景下建立的,在電子商務環境中有必要對稅收法律體系進行調整,使之更加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
1.修訂和完善稅法中與電子商務稅收有關的概念。
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稅收的工作重點應集中在對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修訂和完善上。通過對現行稅法一些和電子商務有關的稅收概念如「常設機構」、 「居民」、「所得來源」、「商品」、「勞務」、「特許權」等的內涵與外延重新界定和解釋,對現有稅法的基本原則和條款進行必要的修改、刪除,並增加對電子商務適用的相應條款,妥善處理有關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法律問題。
2.修改稅收實體法。
根據電子商務的發展,適時調整我國稅收實體法。我國稅收實體法主要包括流轉稅法、所得稅法及其他稅法。在電子商務稅收立法中,要根據實體法受到電子商務影響的不同情況,具體考慮對他們的修訂、改動、補充和完善。
3.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法。
在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中,由於電子交易都是以資料交換的形式在網路空間進行,所以稅務機關很難追蹤、掌握、識別買賣雙方電子商務交易情況。因此,有必要對現行稅收征管法進行修訂,就上述問題先做出一些原則性、前瞻性的規定。可以考慮以支付體系為監管重點,允許稅務機關從銀行儲存的資料中掌握電子商務交易的資料並以此確定納稅額。此外,應當在法律中確認稅務機關對電子交易資料的稽查權。應在稅收條文中明確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按法定程式查閱或復制納稅人的電子資料資訊,並有義務為納稅人保密。
篇2
淺析電子商務中主體的法律界定
[摘要]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計算機在商業領域的應用已經頗具規模。隨著我國學者在電子商務領域研究的深入,其法律理論框架也開始向著縱深發展。電子商務較傳統的商業行為來看,法律關系更加復雜。因此,從法律的角度對電子商務動態和靜態的各個環節進行解構成為構建良好法律體制的重要任務。本文就電子商務中不同的參與主體在法律上的界定試作解析。
[關鍵詞]電子商務;主體;網際網路絡
電子商務的發展一方面基於計算機和網路技術的提升,另一方面也在於不斷改善的電子商務環境為其提供保障。所謂電子商務,從本質上來講,是一種特殊的商事活動,即在電子化的平台上以資料化手段來完成商業 *** 易的現代商業行為。電子商務的種類依據不同的標准有不同的劃分方法,其中根據不同的電子商務主體來進行劃分是最具有現實意義的,因此,研究電子商務中不同的主體對於解構和重塑電子商務法律制度是一個重要方面。
依據主體的不同電子商務可以分為B2B企業對企業,B2C企業對消費者,C2C個人對個人等不同型別的交易模式。對不同主體之間的商事活動進行管制的法律規則也並不相同,因此,應當分析主體性差異的交易模式所處的現狀和境遇。
一、電子商務主體的內涵
電子商務就其本質來說,是一種特殊的商事行為。從法律的角度看,電子商務的主體是指作為電子商務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之一,享有一定的民商事權利,承擔民商事義務的一方。當然,在對電子商務主體進行法律界定之時,不僅需要從行為外觀上判斷,更重要的是要根據商事關系發生的事實進行認定。
電子商務的主體在網路環境下具有以下特徵:
1虛擬性。
與傳統的商事活動中主體相比,電子商務的主體因網路的應用而具有了一定的虛擬性,雖然雙方最終交易仍然具有現實性,但其與傳統的商事活動在行為方式上已經存在差別,建立在位元概念上的這種存在,法律對於初步判斷其真實商能力以及對各交易環節的控制都更為困難。
2多方性。
不同於傳統的商事行為,電子商務的主體還包括其他的參與主體,像網路平台服務機構,建設團隊,管理機構以及其他對電子商務環境有著積極影響的一方。這種錯綜復雜的關系也成為電子商務法制構建上的一個需要克服的困難,尤其是在對各方責任承擔上的認定。
3發展性。
電子商務是一個開放的系統,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網路技術不斷推進,對電子商務的運作方式也將會產生重要的影響,為了促成有效且安全的交易環境,交易模式可能會更加復雜,因此也將可能會有更多的主體參與到電子商務法律關系中來,使得電子商務的主體不斷擴充套件。
二、電子商務主體的分類
傳統的商事主體是指在商事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的歸屬者。電子商務的主體並非僅指直接交易的雙方,而是在商事法律關系中,對特定電子商務行為的完成具有重要影響的參與者。由此來看,對電子商務主體可以劃分為以下幾類:
1交易主體
交易主體通俗來講就是指交易的賣方和買方,也即電子商務中的主要行為者。而交易主體無論從外觀還是實質來看,與傳統交易主體相類似。電子商務作為一種特殊的商事活動,交易雙方從根本上看仍舊需要符合傳統商法的要求。除了個人作為交易的一端外,其他的商事主體需要依據現有商法進行登記,取得營業資格,同時還要求具有商事能力,確保其具有履約能力。交易主體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商事組織:根據法律的規定,成立並依據商法的相關規定從事營業活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法人或者合夥組織。商事組織因具有較為強大的資金和技術支援,更易發展電子商務,成為電子商務中最為活躍的一方。
2、個人:電子商務中存在C2C以及B2C等交易模式,在交易的兩端均為個人。在電子商務中,個人多數以使用者的身份出現,接受商品或者服務。在有些情況下,個人也作為賣方,利用網路平台向他人提供商品或服務。
三、服務主體
所謂服務主體,是指為電子商務的執行提供技術支援,以便有效的進行網路接入、資訊控制從而快速達成雙方交易。正是這一主體的存在,使得電子商務的法律規制與傳統商法有了較大的差異,這一全新的主體,在電子商務的執行過程中有著不容小覷的影響,對部分糾紛更是具有決定性意義。
1、網路服務提供者:網路服務提供者ISP,是指為電子商務構建網際網路絡環境,提供資訊連線,資料接入等基礎設施服務的提供者,包括網路基礎設施經營者、電子布告板系統經營者、接入服務提供者、主機服務提供者等各種服務。良好的基礎環境對電子商務的有效執行是一個關鍵環節,對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規制是不可缺少的。
2、網路內容提供者:網路內容提供者ICP,則是指為電子商務提供各種實質資訊內容的人,電子商務中形形 *** 的資訊內容和不同的資訊形式,都是由此類主體提供。從外觀上看,網路內容提供者更是越過交易賣方直接將資訊傳遞給買方的人,因此在區分網路內容提供者和交易主體之間的責任過錯是最困難的地方,如何對其進行法律規制是非常重要的。
四、監管主體
所謂監管主體,是指對電子商務的各個環節負有監管責任,保證電子商務環境良好執行義務的主體。電子商務成為經濟發展的一大方式,利用網際網路絡進行商貿交易因其便捷高效的優勢也備受重視。伴隨而來的還有各種糾紛,因電子商務中存在的技術漏洞和網路虛擬等特性,侵害交易雙方的商業機密,威脅交易安全,侵犯個人資訊,財產資訊等合法權益的現象也越來越多。因此,建立和維護電子商務的秩序,形成良好的監管制度對於促進電子商務的良好發展有著積極的意義。
*** 在電子商務的監管中處於舉足輕重的地位,電子商務涉及的不僅是商事交易和商事資訊,還包含著個人資訊等其他的社會性因素。 *** 作為最為有效的監管主體能夠對電子商務的發展形成有力的保障。其中,對公眾資訊,國家機密的保護,對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保障以及對網路犯罪的預防都是重要的方面,因此,加強 *** 對電子商務的執法,促進 *** 對網路環境的改善都是刻不容緩的。
與此同時,作為消費者的個人也應當積極地運用相關的法律,維護消費者自身的合法權益,對各種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和資訊予以監督和舉報,形成一種良好的互動體制,共同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
參考文獻
[1]王保樹,《商法總論》[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7.11
[2]齊愛民,徐亮,《電子商務法原理與實務》[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9.1
『柒』 電子商務論文開題報告指導
隨電子商務這一模式不斷的壯大,電子商務相關的稅收問題的也日趨顯著。回傳統的答商務模式逐漸轉移到電子商務中去,電子商務稅收的問題已經迫在眉睫。稅收制度是國家權益的重要保障,是國家經濟政策的重要體現,目前對於電子商務巨大的利潤,國家是必須採取相因措施的。但是電子商務的特性,我國目前的法律還不能完整的包含逃稅,避稅,漏稅等問題。本文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進闡述,以期建立一種新的征管模式,實現控制國家稅款流失的目的。
目錄
一:電子商務使得避稅問題加劇
1.1避稅問題產生的原因和轉移
1.2避稅問題的國際化
1.3避稅問題手段
二:電子商務避稅對我國的危害
2.1 電子商務中外資企業避稅的危害
2.2 電子商務中逆向避稅的危害
三:基於網路的反避稅應建立一種新的模式
3.1.完善稅收法律,為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提供法律基礎
3.2培養精通電子商務的稅收專業人才
3.3稅務機關參與制定與電子商務相關的法律
後面就是參考資料
『捌』 關於稅收方面的大學本科畢業論文
稅收具有無償性、強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徵。稅收三性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它們相輔相成、缺一不可。下文是我為大家搜集整理的關於稅收方面的大學本科畢業論文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淺談電子商務稅收問題
一、電子商務發展現狀及稅收流失情況分析
電子商務中主要包括B2B、B2C、C2C等多種模式,其中B2B和B2C已基本實現稅款的徵收,而C2C模式下稅款的徵收仍是一個真空領域。C2C模式是電子商務領域的中流砥柱,其為consumer to consumer的縮寫,即消費者對消費者的交易模式,眾所周知的淘寶網就是基於這一模式進行網路銷售。在當今互聯網經濟飛速發展的時代,基於大數據的統計理念,電子商務中的C2C模式對我國的GDP總量和CPI指數產生了巨大影響。在美國,民眾在感恩節後開始全民瘋狂采購,故此感恩節後的第一天又被稱之為“黑色星期五”,而如今,由淘寶網所開創的“雙11”風頭更甚。從表可以看出,自2009年首次發起“雙11”購物狂歡節以來,“雙11”的銷售額在六年間呈幾何倍增長,更在2014年創全球歷史新高。
而在受益人群熱舞狂歡之際,我們必須冷靜下來思考一個問題,在海量交易的背景下,在高額利益的掩蓋下,我們究竟在“雙11”中損失多少?歷年“雙11”的銷售額合計為1174.36億元,淘寶網上的交易類型較廣,但大多都是有形的商品,按規定應當繳納增值稅。在傳統商務模式的增值稅徵收制度下,不考慮起征點及各項優惠政策,按一般納稅人平均5%的稅負率進行分析,“雙11”這6天共流失稅款58.72億元(1174.36×5%);若按小規模納稅人3%的稅負進行計算,共流失稅款35.23億元(1174.36×3%)。而這僅僅只是“雙11”這6天的數據而已!納稅人的巨大收益和稅務機關的微量稅收形成了天壤之別,電子商務中C2C模式的稅制完善勢在必行。
二、電子商務C2C模式征稅的必要性
1.我國稅收基本原則角度
稅收的基本原則包括法定、公平和效率三原則。首先,從法定原則來看,目前由於C2C模式下納稅人信息不公開、稅收管轄權難以確定,且我國稅法中並沒有電子商務征稅的具體規定,稅務機關對電子商務個人店主的征稅之路困難重重。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稅法中也沒有任何針對電子商務的優惠政策,這就表明,法律中已經規定了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電子商務應當如傳統商務一樣,對個人涉及到的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等主要稅種按照規定繳納相關稅款。
其次,公平原則禁止政府對納稅人給予優待或苛待的不公正待遇。我們不能不面對的一個社會現象是,隨著互聯網技術應用的推廣,消費者更傾向於網路購物,且網店的經營成本遠遠低於實體店,網店的市場競爭力已遠超實體店。即便網店銷售的物品質量參差不齊,仍然可以獲得巨額利益,在這種情形下,“劣幣驅逐良幣”這一不公正現象出現的概率極大。
最後,效率原則要求稅法在制定的過程中考慮市場在競爭中的積極作用,避免稅收造成干預。目前市場經濟發展的大環境是鼓勵創新創業,鼓勵互聯網經濟發展,在此背景下,政府可利用稅收政策對競爭進行合理引導、對資源進行有效配置,但絕不能扭曲市場本身的有序、公平競爭。
2.各國征繳稅款經驗角度
從世界各國對電子商務稅收的征繳經驗來看,主要分為了兩個派別,兩派的征繳觀念截然不同。美國派認為,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興的商貿方式,應當給予鼓勵,刺激該行業的發展,故而主張對電子商務採取免稅政策;而歐盟派認為,電子商務盡管交易模式有別於傳統商務,但從本質上來說其仍屬於商品交易的范疇,故而應當與傳統商務一樣,對其徵收相應的稅收。
筆者認為,在當前經濟背景下,應採納歐盟派的觀點,其一可以取得更多稅收用於我國的經濟建設;其二更有利於體現我國法律的公平、公正。
三、完善電子商務稅制的舉措
1.提升信息化水平,實現信息共享
由於C2C模式下的電子商務納稅人具有較高的隱匿性,致使稅務機關開展征繳工作的難度較大。以淘寶網為例,盡管淘寶網開店需要實名制,但是其中仍存在兩個問題:一是個人網店轉手的現象較多,身份認證的店主也許並非實際經營店主;二是即便店主進行了身份認證,但稅務機關仍難以掌控到相關信息。
為此,我們應當盡快實現信息共享,這就要求稅務機關、通信管理部門、工商管理部門和網路交易平台等構建一個多方信息共享平台,對相關的注冊和征繳信息進行共享,以便進行後續的獎懲措施。
2.改變監管主體,由第三方平台對納稅人實行代扣代繳
電子商務的發展離不開第三方網路交易平台和支付平台,且相對於稅務機關而言,第三方平台對納稅人的各方面情況更為熟悉,無論是納稅人的基本認證信息、主要收款賬戶還是其日常交易記錄等,都在其把握之下。因此,採取稅務機關監管第三方平台、第三方平台對納稅人實行代扣代繳的方式可以從源頭上解決征繳難的問題。
3.加大稅收宣傳力度,培養全社會的依法納稅意識
大多數的社會公民心中並無稅收的概念,不了解稅收甚至抵觸稅收,這從某種程度上阻礙了電子商務稅制的完善,因而稅務機關應在社會范圍內加大宣傳力度,讓百姓知稅、懂稅、願意交稅,這才是解決征稅難題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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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有哪些對策
(一)加快電子商務稅收立法。
我國現行稅收法律法規還沒有把電子商務涵蓋進去,而現行稅法是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礎之上的,它無法完全解決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因此加快電子商務的稅收立法,對於規范和促進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內容是:首先,在稅法中重新界定有關電子商務稅收的基本概念,具體包括「居民」、「常設機構」、「所得來源」、「商品」、「勞務」、「特許權」等電子商務相關的稅收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其次,在稅法中界定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征稅范圍,根據國情和階段性原則,對電子商務征稅按不同時期分步考慮和實施。在稅法中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課稅對象,根據購買者取得何種權利(產品所有權、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決定這類交易產品屬於何種課稅對象;在稅法中規范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納稅環節、期限和地點等。
(二)改革現行稅制。
(1)擴大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的征管范圍。對於在線交易,即數字化產品(如無形資產、軟體、圖書、音像製品、圖像)的提供應區別對待,對於非版權轉讓的數字化產品銷售視同銷售貨物徵收增值稅;而對銷售軟體版權則不按貨物的提供處理,而視同特許權轉讓徵收營業稅。對於提供遠程勞務,則按提供勞務徵收營業稅。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應視提供軟體的納稅人的身份而定,若提供者屬於居民納稅人,征稅對象為營業利得;若提供者屬非居民納稅人,則可以將收入金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徵收預提所得稅。對於離線交易仍然依照現行稅制徵收增值稅。
(2)對現行稅收要素進行適當的補充和調整。擴大納稅義務人的適用范圍,明確對電子商務課稅對象性質的認定,區分商品、勞務和特許權,對電子商務納稅環節的確定,應與支付體系聯系起來。
(3)逐步從現在的雙主體稅制結構轉向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首先要完善公司所得稅,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進行調節;其次應該開征資本所得稅,對資本利得進行調節。其作用:一是由於電子商務下的網上交易極易造成稅款的大量流失,而這兩項措施可彌補稅款流失;二是通過開征資本利得稅可以對網上避稅而成為暴發戶的企業和個人進行調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