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電子商務稅收問題及對策論文
第1篇:基於C2C模式的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探析
在如今這個社會,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發展愈演愈烈,傳統的商業形態發生轉變,加速了國與國之間商品的流通,也促進了國家貿易的全面展開。電子商務其模式主要有:B2B、B2C、C2C等。目前我國主要的C2C模式網站有:淘寶網、樂酷天、拍拍網、易趣網等。C2C交易模式及其靈活自由,買賣雙方可以通過在線網站尋找自己想要的產品,通過第三方支付工具來確保其安全性,所以C2C在我國發展迅速。從1998年開始成立第一家C2C交易模式以來,到現在2015年截止,據淘寶官方統計已到達1000多億元的年交易額。由於我國C2C模式下電子稅收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導致稅款的流失。加強與完善電子商務稅收不僅使國家財政收入得到增加,也有利於經濟發展迅速。
1.C2C模式下的稅收現狀
其一,運行C2C模式的人群主要是中小型賣家,由於大部分是個體經營,店鋪規模較小,他們開設的店鋪也沒有在工商局進行注冊登記,使征稅難度大。C2C模式雖說是個人對個人的買賣交易,但是在交易過程中賣方在出賣商品可能會涉及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當賣家出賣產品達到一定數量,又會涉及個人所得稅等,然而在C2C模式下的征稅主體、科目、范圍都難以確定,因此並不能適用,所以一直以來也未納入征稅范疇。
其二,由於跨境購物也變得越來越頻繁,許多在外留學或者移民的人會通過C2C模式進行網路交易,因為價格便宜並且有了質量保證,消費者更多選擇網路代購或者真人代購。而從事代購的商家都用各種方法規避關稅,海關也只是對部分物品進行抽樣調查。截至2015年上半年,中國代購規模超過百億,稅收流失幾十億元。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100EC.CN)監測數據顯示,僅2015年上半年,中國跨境電商交易量為2萬億元,同比增長42.8%,占我國進出口總值的17.3%,而C2C模式關稅流失問題極其嚴重,需要得到政府的廣泛關注。
2.C2C稅收問題產生的原因
2.1稅款徵收主體確定困難
傳統的稅收對納稅人、征稅主體、稅收種類、課稅對象、征稅地點等要素有了相關要求,但是在C2C模式下,無論誰都可在交易網站注冊不真實的個人資料,發布商品信息,進行網上交易,而交易二人的信息隱藏性較深,納稅主體無法確定;交易過程中讓納稅地點也較難界定;存在無形商品,稅務機關無法找到征稅對象,使得課稅對象性質模糊。比如最近火熱的微信朋友圈銷售商品也是典型的C2C模式,交易進行中並不知道買賣雙方是通過怎樣的交易方式進行,交易地點與是否交易成功也不得而知,這些稅收制度的基本原則都出現了不確定性,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撼動了傳統稅收制度的根源。
2.2稅款徵收科目認定困難
傳統的稅法徵收對象和C2C電子商務的征稅目標有所不同,前者是有交易的軌跡,很容易就可以確定交易的類型和稅率,然而後者是以信息為重要模式。商品存在在線銷售和離線銷售兩種形式,在線銷售比如收聽音樂,圖書,軟體等都可以通過網路下載銷售給客戶,而這種銷售方式究竟按照銷售貨物的增值稅17%來徵收,還是應該按照無形資產徵收營業稅5%,現階段的C2C商務稅法並沒有具體要求。
2.3稅款徵收監管困難
在傳統的交易中,稅務部門可以通過企業的票據、合同對企業的營業額、利潤等進行明確,並通過銀行了解納稅人的真實信息。在C2C模式下,相關交易和費用的支付都直接通過網路,而網上傳輸的載體又是以電子信號為主,基本上所有的交易信息與交易過程的記錄都是以「數字化」的形式在網路中傳遞。然而電子商務是無紙化交易,缺乏紙質的證據,電子交易的憑證又比較容易篡改,稅務局不能通過解析這些數字信號來判斷交易對象和交易金額情況,稅收部門就無法查明實際運行形式,明確逃避稅收的具體狀況。
2.4稅收期限和管轄權認定困難
電子商務的交易場所和交易地點等概念無法明確,雖然有明確規定納稅期限,但C2C模式下產生納稅時間根本無法確定,導致納稅期限的規定就不能實施。電子商務C2C模式,存在國際之間商品的交易,這就使得各國對所得來源地的判斷發生了爭議。其一,兩個甚至更多的國家可能同時參與到一次交易中,如果涉及交易的國家都對其徵收所得稅、流轉說,就會導致重復征稅。其二,避稅港的存在會使得部分跨國公司利用避稅港的優惠政策來進行避稅,特別是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這會導致涉外稅收大量流失。
3.C2C稅收征管策略
3.1改革及完善現有稅法相關法律
C2C新型商務模式的出現,對於電子稅收方面有較大的改革和完善,現有的稅法法律法規並沒有提出針對性的政策來適用於C2C模式。較快建立起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法律結構與框架,補充針對C2C模式下電子商務稅收的相關法律法規,需要明確C2C模式下電子商務應繳納什麼稅費;依照什麼身份來繳稅;在哪裡納稅,讓稅收部門在實際工作中能夠有法可依。制定C2C模式稅收法律法規時,必須要搞清楚交易兩方的本質需求,而不是把交易的形式作為側重點,否則依然會於事無補。
3.2實行電子化稅收制度
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傳統的稅務體系不能滿足現狀,推行稅務系統電子化,以此來彌補傳統稅務系統的不足。首先,應當讓網路與稅務機關、銀行等相對接,共同合作的同時且各自行使其監管效能。其次,制定C2C電子商務網上登記,實現無紙化式的電子申報制度,納稅人在進行網上交易之前需要使用真實的身份證明及填寫有關個人信息資料來辦理C2C稅務登記,便於稅務機構進行監管。再次,充分利用先進的技術,開發出簡易操作並且擁有較多功能的電子征稅軟體,可以使交易發生時按照交易種類和金額大小,按照以定好的計稅依據進行計算,再提醒納稅人進行納稅。這樣既減少了稅務人員的勞動力,又可以阻止漏稅、偷稅。最後,採用統一的電子稅票。現階段C2C電子商務基本不開具發票,應當規定在交易完成後,必須開具統一的電子稅票,已適應票據無紙化的特徵,使稅務機關在網路上便於核查。
3.3加強國際間針對國際稅收管轄權問題的交流與合作
當今世界經濟快速發展,中國的電子商務也必然會是一個飛躍,我國在制定C2C稅收政策要捍衛自身稅收利益的同時還需盡力和國際之間加強合作。國際電子商務存在很多稅收方面的問題,而這些問題大多需要國家與國家之間的溝通協調甚至是妥協,商務部應該積極參與國際電子商務的稅收研究和國際會議交流,統一各國的政策立場,構建國際電子商務網路體系來解決稅收問題。在出台國際電子商務相關法規之後,對有爭議稅收可以做到有法可依,避免無謂的紛爭和矛盾。
第2篇:電子商務稅收問題及對策探討
一、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現狀
據中國電子商務中心發布的《2014年度中國電子商務市場數據監測報告》顯示,2014年,中國電子商務市場交易規模達13.4萬億元,同比增長31.4%。其中,B2B電子商務市場交易額達10萬億元,同比增長21.9%;網路零售市場交易規模達2.82萬億元,同比增長49.7%;電子商務服務企業直接從業人員超過250萬人,由電子商務間接帶動的就業人數已超過1800萬人。中國經濟發展「電商化」趨勢日益明顯,無疑是中國經濟的一個新增長點。但是由於我國相應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體系不夠完善,造成稅收流失問題嚴重。因此探討如何規范電子商務稅收秩序,引導電子商務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電子商務特點以及引發的稅收問題
(一)數字化、信息化、無紙化
與傳統以紙質化會計憑證為交易證據不同,電子商務的無紙化程度越來越高,交易過程及所涉及的票據均以電子文檔形式保存,不涉及現金流的使用,減少了作為征稅依據的紙質憑證。
電子商務的數字化、信息化導致征稅對象難以確定,並對不同稅種造成不同程度的沖擊。依據稅法規定,根據交易對象和內容的不同將征稅對象分為有形商品、勞務和特許權,但電子商務的數字化和信息化模糊了征稅對象的性質,難以區分商品、勞務和特許權。電子商務採用在線銷售方式,基於互聯網以數字化方式傳送銷售,將有形產品轉化為無形的數字化產品後,這對增值稅的沖擊表現為征稅時適用的稅種發生了變化。對於網上銷售無實物載體的純數字化產品(如電腦軟體),徵收的稅種由增值稅變為營業稅;電子商務在線交易數字化產品,錢貨的交付均在網上完成,海關難以獲得傳統票據來掌握此類交易,海關征稅的稅基不存在,使海關的征稅變得十分困難。而且無紙化的電子商務使增值稅專用發票難以獲取,極大沖擊了以傳統紙質會計憑證為依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體系。
(二)虛擬性、隱蔽性
電子商務是基於互聯網的新型商貿方式,交易全過程都在虛擬的網路空間完成,使交易主體、場所、商品或者服務等均虛擬化,使得納稅主體難以確認。
稅務機關進行稅務征管工作時,必須首先確定納稅主體以及相關的交易信息,但是對於電子商務中的經營者而言,只要交納一定的注冊費用,就可以擁有自己的網頁進行電子商務交易,交易雙方無需見面,傳統意義上的有形倉庫和經營場所均被網路虛擬化,納稅機關很難確定納稅主體及應稅事實,經營者也很容易逃避工商登記。依據稅法規定,營業稅按照勞務發生地原則確定營業稅的課稅地點,但是電子商務的虛擬化使勞務發生地點難以界定,削減營業稅的稅基,造成稅收流失。我國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稅,但在電子商務中,互聯網的虛擬化難以確定「我國境內企業」,企業所得稅的征管更是無從談起。
(三)國際化、快捷化
互聯網的全球化使電子商務打破地域限制,計算機的自動化極大地縮減了交易時間,減少了交易環節,降低交易雙方的交易成本。但是傳統的流轉稅的多環節納稅體系難以適用電子商務,電子商務的快捷化使交易的中介環節減少甚至消失,以致課稅點的減少,侵蝕稅基,導致稅收流失。
電子商務的國際化加大了營業稅課稅地點確認的難度。電子商務中的遠程勞務具有消費地和提供地相分離的特點,致使勞務發生地難以確認。當發生跨國勞務交易時,如果以勞務消費地為課稅地點時,對於國內企業接受境外遠程勞務時,則應徵收營業稅;對於國內企業向境外提供遠程勞務,則不應徵收營業稅;而如果以勞務提供地為課稅地時,則國內企業向境外提供遠程服務需要繳納營業稅,國內企業接受境外遠程服務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三、國內外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比較
(一)中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法制建設中存在的「兩大困境」
當前我國電子商務相關法制建設落後於電子商務征管的需要,電子商務的法制建設亟待完善。雖然近幾年我國出台相關規章制度對電子商務征稅問題進行規范,但是可操作性不高,《稅收征管法》在電子商務的立法方面存在很大的漏洞。
1.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困境。《稅收征管法》沒有明確規定從事電子商務的納稅人是否應該進行稅務登記,亦缺乏電子商務登記方式的規定。於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辦法》雖然規定從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但不具備工商登記注冊條件的`自然人,則應該在第三方平台進行實名登記。「不具備工商登記注冊條件」缺乏明確規定,可操作性有待商榷。
2.電子商務稅務稽查困境。由於電子商務的虛擬化、數字化,交易中涉及的電子憑證具有可修改性,這使得稅務機關進行稅務征管稽查工作時失去基礎。雖然《網路發票管理辦法》進一步確定了電子發票的效力,但是此辦法並非針對網路購物和電子商務征稅,而是為了規范發票使用和稅收征管。因此,針對專門規范電商在具體操作中不主動開具發票、篡改發票等形式偷逃避稅行為的相關規章制度亟須出台。
(二)美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主要政策法規
作為電子商務發源地的美國,從電子商務發展初期,美國各級政府就高度重視電子商務的發展,積極制定規范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法規政策。
1.美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自1995年以來,美國政府出台一系列電子商務稅收政策。1995年,美國政府研究制定與電子商務有關的稅收政策,並成立了電子商務工作組和經濟分析局,收集信息作為今後征稅依據;1996年美國財政部發布《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稅收政策》白皮書,主要規定了電子商務的技術特徵、遵循原則、稅務管理方法;1997年發布的《全球電子商務框架》確立了稅收中性、透明、與現行稅制及國際稅收一致的原則;1998年美國國會通過了《互聯網免稅法案》規定連續三年的免稅期限,並確定屬地征稅等原則以避免多重課稅和課稅歧視;2000年美國電子商務咨詢委員會再次通過的《互聯網免稅法案》延長了免稅期限;美國國會於2004年又通過《互聯網稅收不歧視法案》擴大了免繳互聯網接入服務稅范圍;2013年美國參議院通過了《市場公平法案》,該法案規定在簡化各州征稅法規前提下,對電商企業徵收地方銷售稅和使用稅,移動應用開發者、雲計算服務音樂與電影等數字產品的下載領域也被納入征稅范圍。
2.美國電子商務稅收監管體系。美國政府成立專門機構對電子商務征稅進行調查分析。1995年美國成立的電子商務工作組和經濟分析局,專門研究與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該工作組的決策信息是由另設的三個政府機構提供:美國普查局提供電子商務數據統計信息;美國經濟分析局分析電子商務產業增長與稅收變動效應;美國勞工統計局記錄電子商務行業勞務數據。通過多方面獲取大量電子商務信息統計,以確保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合理性和適用性。
(三)歐盟及韓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情況
1.歐盟。歐盟主張對原有稅收征管條款進行補充修訂以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需求。歐盟頒布的電商增值稅新指令,將此前非歐盟居民企業向歐盟個人消費者提供電子商務不用繳納增值稅的規定修正為非歐盟居民企業,不管是向歐盟企業提供電子商務,還是向歐盟個人消費者提供電子商務,都要繳納增值稅,以平衡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之間的稅收負擔。2008年歐盟通過新的增值稅改革方案,規定由收入來源國開征增值稅。歐盟對電子商務征稅採用代扣代繳方式,歐盟成員國採用一種自動扣稅軟體,該軟體將用戶申請和用戶銀行卡綁定,在交易進行時,該軟體自動計算消費額和稅額,扣款成功後,將消費款劃至公司賬戶,將稅款劃至稅務部門,並將稅務信息傳至網上稅務監控中心。歐盟實行的電商稅收優惠政策是在對年銷售額在10萬歐元以下的非歐盟公司免徵增值稅。
2.韓國。韓國為了規范電子商務交易行為,保護各方的權益,於1999年頒布《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並規定以前相關法律規章也適用於當前電子商務市場的監管。為保障電子商務市場的健康發展,制定嚴格的市場准入制度並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級監管的多頭監管電子商務交易行為。韓國為鼓勵電子商務的發展,實施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如對中小企業的稅收收入減免0.5%的年度電商交易額;對於境外網購有形商品的購貨款與運費之和低於十萬韓元的,免徵進口稅;對於網上輸出娛樂、教育軟體等電子物品視為出口,免徵關稅。
四、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體系的建議
(一)構建完善的電子商務稅法體系
通過對國內外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現狀和經驗分析,可以看出,完善立法是解決電子商務稅收流失問題的重要前提。電子商務市場與傳統市場存在相似之處,只需要對原有稅法條款進行適當的補充修改,就可以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需求,為電子商務發展創造公平的運營環境。
在稅收實體法中,應進一步明確規定征稅對象,無論是有形商品、無形商品、數字化產品或線上交易和線下交易,都應該統一納稅,享受同等的稅收待遇。如美國在最近頒布的《市場公平法案》中明確將雲服務等納入征稅范圍之內,我國應在稅收法案中對征稅對象明確界定。依據電子商務特徵對各種稅種的沖擊,應對各稅種的征稅規定進行一定的調整,以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特徵。關於增值稅的調整,首先應規范電子發票。基於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征管中的重要性以及電子發票在當前電商蓬勃發展的經濟環境中日益重要的作用,在現有的網路發票管理辦法中補充專門針對電子商務發票管理的新規十分必要。如新規中明確以電子簽名保障電子發票開具內容的真實性、開具電子發票的企業需到稅務部門備案以供稽查等。其次應重新界定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征稅范圍。由於電子商務數字化特徵,使很多勞務和商品數字化,以致難以區分商品和勞務。對此,可以將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擴大,亦符合營改增的政策指向。關於關稅的調整,短期來看,為了鼓勵國際貿易自由化,應對電子商務的關稅進行減免,但是從長遠來看,為避免關稅的流失,應引入先進的技術平台,組建網上海關征管電子商務的關稅。
在稅收程序法中,針對電子商務虛擬性和國際性造成的稅務登記困境以及《稅收征管法》、《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辦法》對此方面規范不足,必須對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進行特殊規定管理,並與電商注冊網頁、域名的管理進行協作,如企業進行注冊登記時,應將注冊域名、伺服器地理位置等材料進行報送,稅務機關應據此核發登記證並進行特殊管理。電子商務稅收繳納方式可以參照歐盟代扣代繳體系,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按一定的徵收率代扣代繳應納稅收。
(二)加強電子商務運行監管,優化發展環境
根據國外稅收監管的經驗,大致有政府加強監管和政府減少干預兩種方式,比如韓國實行多級政府聯合監管,就強調了政府在電子商務稅收監管中具有重要作用。我國應根據國情,加強政府對電子商務市場的監管,整合各部門力量,進行多方面的監管。
在國家層面應該成立專門監管電子商務稅務的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電子商務稅務管理的統籌工作,收集整理全國電子商務交易信息,下發給各級負責單位機構;開發電子商務征稅軟體,推進電子憑證的管理,以技術手段保證電子商務的稅務監管。開發的征稅軟體應攻克電子票據可修改的弊端,以保證電子票據信息的真實性,同時,應充分利用雲計算來保存數據,防止數據丟失,保證數據的持久性和可查性。管理部門應該加強與各金融機構的合作,如聯合開發相關應用軟體,在電子商務網路支付貿易發生時,可以提醒相關企業納稅,管理部門也可以據此應用軟體收集電子商務數據。電子商務稅收管理部門還應該加強與第三方支付的合作,因為我國目前的電子商務交易大多是通過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的。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大數據系統,通過與金融等相關部門的合作,監控電子商務交易的全過程,掌控電子商務交易額,防止逃避稅行為。
地方的稅務機關應負責核實專門管理部門下發的相關信息數據,對地方電商進行分類監管,以地方物流信息和社會信息為輔助,形成完整的監控信息鏈,並利用社會媒體力量,嚴打電商不合規的納稅行為。
(三)實施電子商務稅收優惠政策
借鑒國外的電子商務征管經驗,各國對本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都實行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我國電子商務處於蓬勃發展階段,其作為經濟發展的一個新增長點,對於緩解就業壓力、增強國際競爭力具有重要作用,實施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助於促進電子商務的穩定發展。
美國實行的《市場公平法案》規定,對國內遠程年度銷售額不超過100萬美元的電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免除部分銷售額的稅金,即電商企業可以申請豁免銷售稅。我國應依據電商規模的大小,設置不同的起征點,同時應根據電子商務的社會效益和利潤率的實際情況來設置網路交易的稅收起征點。韓國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中小電商企業的交易額中減免部分收入,我國可借鑒此法,對剛起步的電商企業,在一定期限內,對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免稅或者直接免稅,同時結合小微企業優惠政策,鼓勵創業,促進就業。為促進電子商務國際貿易的發展,可以對提供國際型產品的電商企業實行出口退稅優惠政策。
② 電子商務論文課題
電子商務論文課題
電子商務通常是指在全球各地廣泛的商業貿易活動中,在網際網路開放的網路環境下,基於瀏覽器/伺服器應用方式,買賣雙方不謀面地進行各種商貿活動,實現消費者的網上購物、商戶之間的網上交易和在線電子支付以及各種商務活動、交易活動、金融活動和相關的綜合服務活動的一種新型的商業運營模式。以下是電子商務論文課題,歡迎大家閱讀。
1、電子商務對國際貿易的影響及對策研究
2、中小企業的電子商務發展的現狀及對策
3、B2B電子商務的未來趨勢--全程電子商務模式研究
4、我國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研究
5、完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問題的探討
6、電子商務視角下農村物流配送問題探析
7、電子商務背景下企業營銷模式分析
8、物流快遞業與電子商務協同發展研究分析
9、電子商務全球化對我國經濟的影響
10、電子商務環境下茂名生鮮農產品冷鏈物流一體化運作模式研究
11、「互聯網+」背景下電子商務產業聚集區建設研究
12、跨境電子商務企業績效影響因素實證分析
13、傳統零售企業電子商務發展及對策研究
14、淺析電子商務網路財務會計發展方向
15、電子商務網路營銷平台的安全性分析
16、電子商務背景下企業營銷策略
17、關於周口農村電子商務發展問題的研究
18、跨境電子商務物流模式創新與發展趨勢
19、電子商務物流服務業發展現狀及對策研究
20、電子商務O2O模式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
21、電子商務對我國國際貿易的影響及發展對策研究
22、跨境電商背景下的電子商務人才能力需求調研
23、基於因子分析和聚類分析的我國電子商務發展水平研究
24、電子商務的發展對我國國際貿易的影響
25、淺析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26、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收流失問題及其對策
27、生鮮農產品電子商務供應鏈優化發展對策研究
28、借鑒國外經驗優化我國農產品電子商務發展研究
29、我國電子商務發展面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
30、大數據時代下電子商務企業的發展新方向
31、電子商務環境下財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的研究
32、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問題與機制創新研究
33、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34、黑龍江省農村電子商務發展對策研究
35、跨境電子商務的人才需求與培養策略
36、論「互聯網+」的酒店電子商務經營策略
37、大數據時代的電子商務服務模式革新
38、電子商務環境下的品牌資產研究--基於信息不對稱的視角
39、基於智能手機的移動電子商務營銷模式研究
40、我國旅遊電子商務發展的現狀、問題與對策
41、基於阿里數據的我國農產品電子商務發展現狀及策略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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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消費者剩餘視角的電子商務發展內驅力研究
47、基於數據挖掘的電子商務交易風險評估
48、電子商務對國際經濟貿易的影響與應對策略分析
49、我國電子商務B2C企業的發展趨勢和經營策略體會
50、「互聯網+」背景下電子商務服務外包企業經營生態鏈研究
51、電子商務物流管理的現狀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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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醫葯電子商務B2C模式與O2O模式對比分析
58、基於電子商務環境下農產品網路營銷策略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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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國內醫葯電子商務發展問題研究與對策
61、物聯網技術在電子商務物流中的應用
62、中國農村電子商務發展:現狀與趨勢
63、電子商務背景下我國鐵路貨運模式的轉型研究
64、我國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現狀及政策創新研究
65、我國社會化電子商務研究現狀分析--基於CNKI的文獻研究
66、我國電子商務快遞綠色包裝策略研究
67、經濟全球化視角下B2C跨境電子商務創新發展探析
68、我國電子商務物流發展的SWOT分析與對策研究
69、基於灰色關聯模型研究電子商務與物流業聯動發展
70、外貿企業憑借跨境電子商務提升競爭力的策略研究
71、O2O電子商務顧客滿意度影響因素探究
72、移動電子商務時代的末端物流協同配送模式分析
73、低碳經濟型電子商務的發展與研究
74、電子商務企業成本控制研究
75、我國C2C電子商務模式下的稅收法律制度探究
76、淺析我國農村電子商務風險因素
77、我國農村電子商務發展與對策研究
78、電子商務企業的盈利能力分析
79、旅遊移動電子商務個性化服務設計
80、試論電子商務對國際貿易的影響及應用現狀
81、日本農產品電子商務發展實踐及借鑒
82、「互聯網+」背景下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研究
83、農村電子商務中的空間壓縮與價值
84、電子商務環境下財務管理創新探討
85、我國電子商務合同法律問題探析
86、電子商務背景下外貿企業發展路徑研究
87、論電子商務對反國際避稅原則的沖擊
88、湖南農村電子商務的現狀與發展策略研究
89、電子商務交易風險評估模型模擬分析
90、推進雲南農村電子商務發展的對策建議
91、「互聯網+」背景下電子商務人才培養策略研究
92、旅遊電子商務在旅遊業中的應用前景展望
93、電子商務對製造企業供應鏈績效的影響:基於信息整合視角的實證研究
94、大數據環境下電子商務的發展探討
95、互聯網+背景下跨境電子商務人才培養策略淺析
96、電子商務環境下會計發展的新趨勢
97、電子商務和傳統商務之融合
98、B2B電子商務模式下的商務經濟效率研究
99、淺談農村電子商務產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100、大數據環境下的電子商務安全問題及對策
③ 電子商務專業畢業論文範文精選
隨著現代信息技術和 網路技術 的飛速發展,電子商務也在全球市場中迅速發展起來。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電子商務 畢業 論文,供大家參考。
電子商務畢業論文 範文 篇一:《試談小跨境電子商務與保稅物流中心的結合》
一、跨境電子商務的特徵
跨境電子商務是國際商品貿易的一種新興方式,即通過電子平台和跨境物流實現國家之間貿易結算和商品互通,主要分為B2C、B2B、C2C。跨境電子商務是由網路發展起來的,與物理空間相比,網路空間的虛擬性及其潛力讓它與傳統的國際貿易有著極大地差異
(1)在貿易環節上的差異。
在傳統貿易中,信息流、資金流和物流是分離的,但是通過跨境電商平台,我們可以同時完成所有的程序。眾所周知,傳統企業之間的貿易存在許多問題,例如嚴重依賴傳統的銷售,買家需求信息的關閉,訂單期限長,匯率風險高,利潤低等。然而,跨境電子商務可以快速處理這些問題,因為在小額跨境貿易的情況下,零售部門的增加極大改變了原來的外貿 渠道 。現在的企業不僅要面對客戶,而且還有個體批發商和零售商,有效地減少貿易聯系和縮短價值鏈,為公司和客戶貢獻更多的利潤。
(2)產業鏈條的差異。
中國傳統貿易企業主要從事加工貿易與低附加值產品,但是通過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可以有效地結合工貿,控制整個產業鏈。由於外部經濟體信息的充分性,企業可以及時獲得最新的工業信息甚至是競爭對手的信息,同時也包括在使用跨境電子商務平台過程中外國居民的消費習慣。
(3)產品和成本的差異。
從產品種類來看,跨境電子商務面對的消費者群體是世界各國企業單位以及個人,相對於傳統貿易來說消費者群體更廣泛多樣。需求反作用於供給,因此跨境電子商務所提供的產品更加多樣化和更具靈活性。從產品數量來看,過去傳統貿易更加註重於大批量的進出口,商品重量大且數量多,而隨著跨境電子商務的普及,企業逐漸向小型輕巧的商品轉化。跨境電子商務可以有效地避免大批量勞動力的流失和並且可以突破地理限制幫助減少生產成本。交易范圍覆蓋世界各地的跨境電子商務要求企業具備很強的貨物集散能力,但作為一個新興企業要達到這一點是非常困難的。第三方物流具有經營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所不具備的規模經營優勢和專業優勢,使企業從物流業務獲益的同時為電子商務企業提供運輸、倉儲和配送等服務。買家可以根據賣家提供信息來生成訂單,可以選擇直接批量采購,或選擇先小量購買樣品,再大量采購。這種線上小額批發可以與聯邦快遞、DHL等國際物流巨頭密切合作,以網路龐大的業務量為基礎,使中小企業的同等物流成本至少下降50%。
(4)在保稅物流中心上的差異。
保稅物流中心是一個封閉的海關監管區域。它有兩種類型: A型 和 B型 。A型是經海關批准,在中國企業法人海關的監督下專門從事保稅倉儲物流業務。B型是經海關批準的一個集中監管領域,由中國境內一家企業法人經營,有許多企業進入並從事保稅倉儲物流業務。保稅物流中心有保稅倉儲、簡單加工、全球采購、國際運輸業務,港口,出口退稅、物流信息處理、裝卸、物流服務等功能。這些功能有利於解決小額跨境電子商務正在面臨的問題。
二、建立保稅物流中心的必要性
(一)小額跨境電子商務正在面臨的問題。
跨境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也伴隨著許多的缺點。在這篇 文章 中,我想討論三個點:跨境物流發展緩慢,非法稅收返回和結匯,跨境信貸和糾紛處理。
(1)跨境物流發展緩慢。
正如我們所知,跨境電子商務的特點是小訂單,多批次和采購時間短。它有高需求的物流,所以主要採用國際快遞等國際小包裹的中國郵政物流,例如DHL、FedEx、UPS、TNT等,但這也往往意味著物流成本的提高。因為服務質量和成本之間的矛盾突出,因此我們必須結合成本、速度、安全和消費者的體驗跟蹤商品來選擇跨境物流。如果我們只考慮成本,它將導致速度緩慢並且會延長交貨時間,降低客戶的滿意度。如果我們購買服務質量簡單,很難承擔成本,甚至造成損失。因此,我們可以看到,跨境物流無法匹配跨境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
(2)非法稅收返回和結匯。
如今,一方面由於以快件為主要方式的跨境電子商務難以提供報關單,所以許多商家無法繳納關稅,當快遞公司集中關稅,業主只能獲得一個物流運輸單而沒有相關聲明作為法律文件,所以公司不能解決外國貨幣也收不到出口退稅,從而限制了跨境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另一方面,因為跨境電子商務需要網路平台進行信息的傳遞與貿易,因此對於交易雙方的具體交易情況稅務機關是無法完全了解到的。這不僅容易增大納稅者違反稅法的可能性,也容易促使稅收的來源和扣繳的管理監控手段失效,再加上在稅收領域上嚴重滯後的征管技術,使得依法征稅的實施舉步維艱。據我國現行政策,國外買家支付的款項只能通過個人儲蓄賬號結匯,但是我國限制個人結匯每年最高為5萬美元,導致一些出口企業借用親屬賬戶進行結匯或者通過地下錢庄將外匯兌換成人民幣,還有一種方式是通過第三方服務商,外貿企業在香港等離岸地區注冊一個離岸賬戶把外匯轉匯給服務商的離岸賬戶,然後服務商在國內按當日匯率把外匯轉化為人民幣給外貿企業,無論哪種結匯方式,都不算是正規的渠道,存在極大的風險。
(3)跨境信貸和糾紛處理。
由於不同國家和 文化 之間語言、時差、溝通方式和購物習慣的差異,相對於國內電子商務,跨境電子商務的買家和賣家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更加嚴重。一方面,外國客戶的下完訂單後,他們必須首先支付給賣方,但當時他們僅僅通過在線照片和描述根本無法了解產品的真正質量,所以很難准確地評估賣方信貸。另一方面,賣方也很難判斷客戶的信用和消費能力,因為外國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可以選擇用信用卡支付或由於種種原因拒絕支付,而此時賣方將承擔巨額的物流成本和資本支出。因為不透明的信息,買家和賣家沒有辦法相信彼此,區分真假,因此像支付寶等類似的第三方平台應運而生,但是這種不信任仍然嚴重阻礙了跨境電子商務進一步的發展。
(二)保稅物流中心的革新。
(1)降低物流成本,縮短運輸時間。
正如我們上面所討論的,我們可以知道,跨境電子商務物流成本高制約著小訂單的交易往來,但是在專業的保稅物流中心,這些小訂單將被整合和集中分配到大袋子里,然後根據目標分類。到貨後,工人們將拆卸和分發到最終買家,實現門到門交貨,有效地解決了高成本的問題。
(2)克服出口退稅的困難。
大多數企業申請小跨境電子商務時的出口產品主要採用包裹和快遞,不能獲得大量商品的退稅。然而,在專業的保稅物流中心,它將提供清關公司的一系列服務,解決返利結算的困難。
(3)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
與國內貿易相比,國際貿易的商品流通信息很難獲得,但保稅物流中心可以通過使用現代技術幫助解決這個問題,提高物流效率。
三、小跨境電子商務與保稅物流中心的結合
雖然世界上大多數的國家受2008年金融危機影響,中國也不例外,但是我們的經濟依然以每年7%的速度增加。截至目前,08年金融危機後我國的進出口貿易仍然保持迅速增長的勢頭。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進出口貿易對中國將產生深遠的影響,這是一個巨大的市場,吸引著大量投資者和商人和資本。從這個方面來看,將小額跨境電子商務與保稅物流中心相結合使小額跨境電子商務更能得到肯定。同時,我國在政策、交通、產業鏈和稅收上所採取的 措施 也有利於小額跨境電子商務與保稅物流中心的結合。
(一)國家政策支持。
政策上,為了提高利用保稅物流中心的小額跨境電子商務,我國新增了一些規定。例如,公司可以在當地海關的保稅物流中心直接清關。國內貨物進入保稅物流中心後可以作為出口貨物可享受退稅。當外國貨物進入保稅物流中心,海關給予保稅,而當保稅物流中心的貨物銷往國內,公司可以辦理進口清關程序。在保稅物流中心的商品可以在企業的保稅物流中心、保稅中心和保稅倉庫之間運輸,儲存,裝卸和分配,使得保稅物流中心的小跨境電子商務能有更遠的發展。
(二)愈趨便利的交通。
交通上,我國許多地區如福建省,河南省,上海等都設立了保稅物流中心。在這些地區,他們的交通工具囊括火車,海上和空中。以福建的平潭為例,平潭已形成一個立體交通系統---海,公路和航空。第一,“海峽船”和“麗娜船”開啟了從平潭到台灣的通道。然後,陸路交通逐漸改善與平潭大橋,公路從玉溪到平潭二橋。最後,在平潭的第二跨海大橋一直延伸到平潭內陸。在“第十二五”期後,平潭將納入“一小時經濟圈”,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迅速。
(三)產業鏈的延長。
產業鏈上,為完善保稅物流中心的產業關聯,最初的措施是申請延長產業鏈的項目。高技術總是跟著產業鏈長度。因此,一些高值和光產品的整個製造過程可分為人工和製造線。例如,在長沙保稅物流中心,生產電腦主板,試圖購買電容,在中東地區的集成電路和 其它 配件,延長產業鏈,擴大市場。如前所述,跨境電子商務的各種商品的流行,如果保稅物流中心可有效地提高產業關聯,可適應跨境電子商務更迅速。同時,本地的企業最重要的任務是吸收新技術,使它更好配套保稅物流中心的跨境電子商務的發展。政府可以鼓勵外國企業參與,通過信息交流和與國外企業合作解決技術問題。
(四)出口退稅的增加。
稅收上,我們的國家正在努力減少稅收或給予出口退稅以促進發展。因此,如何彌補資金缺口是政府也是影響出口退稅制度不完善的一個大問題,損害了保稅物流中心和跨境電子商務的鏈接。在這里,有關專家建議三措施來處理這個問題。首先,增加當地的稅收來填補中央的缺口。其次,平衡地方稅,這意味著保持相同的稅。再次,降低稅收,甚至為零的地方稅。
電子商務畢業論文範文篇二:《試談人才培養下的電子商務》一、面向職業 教育 的高校電子商務專業人才培養現狀及問題
1.專業培養定位模糊
目前,大多數高校對電子商務人才的定位較為寬泛,培養模式大多互相借鑒,沒有形成自身特色。尤其是面向職業教育改革的這部分高校,專業的涉及面非常廣,既包含管理、商務類的基本知識,又具有計算機、網路技術的基本能力,希望培養“萬能型”人才。然而培養方向的不明確,導致其電子商務畢業生在理論研究方面,無法與知名高校畢業生抗衡;在實踐操作方面,又遠遠不及大專院校畢業生。
2.實踐體系建設不全面
未來的職業教育將更專注於學生的職業素質和技能,因此對於電子商務人才的培養就應側重於學生實踐能力的提升。目前,已有部分高校建立了電子商務實驗室,在理論講授的同時,也注重實踐教學。但總體上看,實驗室設備較為陳舊,模擬軟體的功能和操作單一,無法逼真地體現電子商務企業實際情況,更無法滿足創新創業型電子商務人才的培養。
3.課程設置不合理
大多數高校仍認為電子商務是“電子”與“商務”的結合,因此在課程設置上針對性不強,基本涵蓋管理類和計算機類的基礎課程,學生掌握的知識寬泛但不精,一旦踏入工作崗位,依然無法勝任。此外,電子商務發展日新月異,新的知識、技術和理念都需要學生掌握,而許多高校的課程設置經研究制定後很難輕易改變,無法及時更新,導致電子商務畢業生不能很好跟上電商發展的步伐。
4.師資力量薄弱
我國電子商務專業的設立時間較短,導致面臨職業教育改革的這部分高校中,真正電子商務專業出身的師資很少,且大多數為高校畢業進入高校的模式,限於理論研究,缺乏實際企業電子商務管理 經驗 。隨著教師實戰經驗的不足,將必然對實踐課程的開展產生一定的影響。
二、面向職業教育的高校電子商務專業人才培養對策和建議
1.增強電子商務人才培養目標的針對性
針對當前社會對電子商務人才需求的特點,面向職業教育改革的應用型高校應合理制定電商人才培養目標,採用“多方向發展,重應用培養”的培養思路,將電子商務專業細分為電子商務系統建設、電子商務物流、網路營銷及跨境電子商務等多個方向,在設置基礎課必修的同時,讓學生根據自身特點和 愛好 ,進行其他專業課程的選擇,滿足學生的個性化發展。
2.注重電子商務人才實踐教學體系的設立
目前,對應用型電子商務人才的培養,應以“創新”和“創業”作為主線。高校可以根據目前電子商務企業實際應用需求,制定一套符合職業教育型大學電子商務專業人才培養目標的實踐教學體系模型。該模型應包括實驗教學、競賽實戰、實習實訓等內容,建立校內電子商務實驗室和校外電子商務實踐基地,及時更新電子商務實踐教學軟體,並配合實踐教學考核機制,充分鍛煉學生的實踐應用能力和創新創業能力。
3.加強師資隊伍的建設
教師隊伍的建設,是電子商務人才培養的源泉,也是保障電子商務教學質量的關鍵。對於職業教育型高校師資隊伍的建設,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構建人才激勵機制,引進高職稱電子商務教師作為學科帶頭人;
(2)與本地電子商務企業達成合作關系,安排教師到企業鍛煉、實習,參與企業電子商務運營管理工作
(3)鼓勵教師參與電子商務實驗室建設,定期參與實踐課程探討研究活動,並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考證;
(4)積極引進電子商務企業中高層人員,兼職或全職擔任實踐課程指導教師。
4.緊抓電子商務發展的新趨勢
隨著電子商務環境日益成熟,新的電子商務模式、技術不斷涌現。為了使學生能夠緊跟電子商務發展的步伐,高校在教育教學和實踐體系中應靈活融入這些新的知識和技術,要求教師定期開設例如移動電子商務、物聯網、互聯網金融、大數據等相關課程,提高學生對電子商務新趨勢的把握,提升競爭力。
三、 總結
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必然帶來電子商務人才需求的激增,同時也給電子商務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恰逢國家教育部進行職業教育改革的轉折點,高校應牢牢把握這個關鍵時期,以“創新、創業”為主線,明確電商人才的培養目標,系統設置課程體系,加強師資建設,注重實踐教育,致力於培養具有電子商務職業素質和職業技能的應用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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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電子商務論文參考文獻
電子商務論文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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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電子商務對會計的影響及電子商務會計的發展 會計之友(中) 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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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電子商務環境下傳統企業流程變革研究 同濟大學 2007
22 淺析電子商務誠信體系的構建與實現 商場現代化 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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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電子商務體系結構與電子支付技術 商場現代化 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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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旅遊電子商務網站的構建 商場現代化 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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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破除制約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四大瓶頸 通信世界 XX/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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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基於soap的即時消息在b2c電子商務系統中的應用 計算機應用與軟體 XX/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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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電子商務中數據挖掘技術的使用 內蒙古電大學刊 XX/02
18 電子商務專業畢業生就業率低的原因及其對策 內蒙古電大學刊 XX/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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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電子商務環境下傳統企業流程變革研究 同濟大學 XX
22 淺析電子商務誠信體系的構建與實現 商場現代化 XX/01
23 基於電子商務的供應鏈管理研究 商場現代化 XX/01
24 電子商務體系結構與電子支付技術 商場現代化 XX/01
25 論新農村建設中農業電子商務的發展戰略 商場現代化 XX/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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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分銷商網路團購營銷的電子商務模型研究 商場現代化 XX/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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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論文
[論文關鍵詞]電子商務 法律制度 挑戰 應對策略
[論文摘要]本文立足於探討電子商務及其法律制度的含義,以及構建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構。從不同角度比較了有關電子商務內涵的各種思想,確定廣義論為基本出發點;初步列舉了電子商務引發的合同法、隱私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刑法、程序法以及稅法等問題,並提出了應對策略。
隨著全球信息網路的建立和完善,網路的應用越來越廣泛。電子商務已經成為一股不可阻擋的潮流,發展它不僅關繫到國民經濟的發展,而且影響到社會公眾的生活,涉及到國家的政策、法律、信息技術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等一系列綜合性的問題。中國作為一個國際貿易大國,應當在發展全球性電子商務方面進行積極的准備,開展有關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研究並主動採取相應的對策。
一、電子商務的內涵及特點
(一)電子商務的內涵
一般認為,電子商務(ElectronicCommerce)是指買賣雙方基於計算機網路(主要指Intemet網路)按照一定的標准,採用相應的電子技術所進行的各類商貿活動。其主要功能包括網上的廣告、訂貨、付款、客戶服務和市場調查分析、財務核計及生產安排等多項利用interact開發的商業活動。它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電子商務僅指通過Intemet進行的商業活動;而廣義的電子商務則將利用包括Intemet、Intranet(企業內聯網)和Extranet(企業外聯網)等各種不同形式網路在內的一切計算機網路進行的所有商貿活動都歸屬於電子商務。
(二)電子商務的特點
電子商務與傳統商業方式相比具有如下特點:
1.精簡流通環節。電子商務不需要批發商、專賣店和商場,客戶通過網路直接從廠家定購產品。
2.節省購物時間,增加客戶選擇餘地。電子商務通過網路為各種消費者提供廣泛的選擇餘地,可以使客戶足不出戶便能購到滿意的商品。
3.加速資金流通。電子商務中的資金周轉無須在客戶、批發商、商場等之間進行,而直接通過網路在銀行內部賬戶上進行,大大加快了資金周轉速度,同時減少了商業糾紛。
4.增強客戶和廠商的交流。客戶通過網路說明自己的需求,定購自己喜歡的產品,廠商則可以很快地了解用戶需求,避免生產上的浪費。
5.刺激企業間的聯合和競爭。企業之間可以通過網路了解對手的產品性能與價格以及銷量等信息,從而促一進企業改造技術,提高產品競爭力。
二、電子商務給我國法律制度帶來的挑戰及應對策略
(一)電子商務對合同法提出的挑戰及對策電子商務的成長首當其沖會給作為商法基礎的合同法帶來嚴峻的考驗,涉及到電子合同的法律規定、電子簽名是否有效等問題。
1.交易雙方的識別與認證。這主要是針對B2B(電子商務的一種模式,BusinesstoBusiness的縮寫,即商業對商業,或企業間的電子商務模式)而言。電子合同與書面合同的一個很大不同是交易雙方不一定見面,而是通過互聯網來簽訂電子合同。通過互聯網訂立電子合同的最大難點就是交易雙方的身份確認問題。這個問題可以通過認證中心來解決,並且很多國家都已經實施了該項措施。由於認證中心所處的位置,要求它必須具有公正、權威、可信賴性,並且它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必須得到法律的承認。我國應完善立法以促使電子簽名的使用及認證機構運作的標准化。
2.交易的合法與合同的生效。電子商務中許多交易是在互聯網上執行的,並不需要現實的實物交割。這就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以及對這樣的交易監管的問題。另外電子合同的生效問題也與此有關,如果合同違法,那麼必然不受合同法保護。同時合同的生效還涉及到如何才算生效的問題。電子商務的交易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是採取非法手段牟利的商務行為。所以首先應使商家做到避免違法的行為發生。另外國家也應該加大對互聯網的監管力度,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防範於未然。在合同生效問題上,現在基本也達成了一致認可。電子承諾到達速度很快,投郵和到達幾乎同時,因此在生效時間上一般不會存在很大分歧。對於生效地點問題,因為數據電文的接受地點比較容易確定,所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所制定的《電子商務示範法》中就是採取承諾到達地點作為生效地點。
3.電子簽名的有效性。我國雖在合同法中用「功能等同」原則對電子簽名的有效性予以承認,但是在證據法中卻沒有提及,存在著一定的法律漏洞問題。電子簽名採取什麼形式才算有效的問題,我們可以借鑒美國電子簽名法中的技術中立原則,即電子商務法對傳統的口令法、非對稱性公開密鑰加密法、智能卡法以及生物鑒別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產生任何歧視性要求;同時還要給未來技術的發展留下法律空間,而不能停止於現狀。
4.電子合同的確認。電子合同雖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等優點,但是也存在著一定的風險。網路安全只是一個相對的概念,無論多麼安全的加密或其他網路安全防範技術,理論上都有被攻破的可能。而且網路病毒或其他人為因素,都可能導致電子合同丟失,所以盡量採取書面合同的形式來對電子合同給以確認。
(二)電子商務的跨越式發展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帶來的新挑戰及對策
1.網上買賣雙方地位不對等。網上購物中,消費者不得不面對經營者根據自己的利益預先設定好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條款往往是經營者利用其優越的經濟地位制定的有利於自己而不利於消費者的霸王條款。這些條款通常包括諸如免責條款、失權條款、法院管轄條款等,其實質是將合同上的風險、費用的負擔等盡可能地轉移到消費者身上。消費者選擇同意後,如果交易後產生了糾紛,商家就會以此來對抗消費者的投訴,使消費者處於很不利的地位。
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和正義,我們要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但不能認為所有的網上消費糾紛都應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在解釋格式條款時,應拋棄傳統的絕對化的解釋,要採取更加靈活的判斷標准。同時消費者在進行網路消費時,也應盡到一定的義務,否則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經營者在提供格式合同時,應盡可能地將交易要素准確、適當地傳送給消費者。這種告知應充分考慮到大多數消費者的網路知識水平.使大多數消費者無須進行專業培訓就能讀懂或理解其內容。從而避免因誤解而產生消費糾紛。
2.消費者交易安全難以得到保障。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是通過電子支付方式完成交易的,這就要求消費者必須擁有電子賬戶。網上交易的安全性是消費者普遍關心的一個熱點問題。消費者往往希望能簡單快捷地完成交易,但又擔心自己的經濟利益因操作不當或黑客入侵而遭受損失。
因此,我們必須採取有效的措施發現交易系統隱患,防範黑客的侵入;要逐步建立健全以信息安全、網路安全為目標,加密技術、認證技術為核心,安全電子交易制度為基礎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電子商務安全保障體系;要建立一個專門的全國性的認證體系,權威、公正地開展電子商務認證工作,確認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企業身份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准確性。
3.網路欺詐和虛假廣告泛濫成災,消費者購物後退賠艱難。在電子商務中,消費者對產品的了解只能通過網上的宣傳和圖片,對嚴品的實際質量情況和產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隱蔽瑕疵、產品的缺陷缺乏了解,使得消費者在網上訂購後,還要等待實際交貨時才能確認是否與所訂購的商品一致,容易導致實際交貨商品的質量、價格、數量與所訂購的商品不一致。出現此類問題消費者要向經營者退貨或索賠,首先需要商務網站提供經營者的詳細信息資料,但商務網站常常以商業秘密為由拒絕提供經營者的詳細信息資料,消費者對此毫無辦法。對此,我們可以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建立事前預防和事後制裁相結合的防治體系,通過制定特殊的規則,嚴格禁止網路消費欺詐和虛假廣告,給消費者提供一個誠信的電子交易環境。
(三)電子商務對刑法帶來的挑戰及對策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是一對矛盾。雖然我們可以通過採取降低共享程度的方法來達到控制網路信息安全問題的目的,但這是因噎廢食,顯然是不可取的。因此,應主動構築包括刑事法律控制在內的面向網路環境的信息安全保障體系來控制網路信息安全問題。
刑法作為一種規范性的手段,它的運用具有滯後性的特點,即它通常是在某一危害社會的行為已經不為其它法律所調整或不足以調整的情形下,作為一種更為強制性的調整手段出現。由於刑法採用的是刑罰手段,所以對網路信息安全問題,尤其對計算機犯罪問題來說,刑法控制是最具強制性、最為嚴厲的手段,它在整個法律控制體系中起到一種保障和後盾的作用。當前電子商務的發展對刑事立法帶來一系列挑戰。
1.現有量刑幅度和刑罰種類的不足。應當對刑罰種類進行創新,即引入資格刑;也可以廣泛地適用財產刑和資格刑,即沒收與犯罪有關的一切物品、設備,剝奪犯罪人從事某種職業、某類活動的資格,作為一種附加刑,其期限的長短,可考慮比照現有資格刑中關於剝奪政治權利的規定來確定。例如禁止任何IsP(服務提供商)接納犯罪分子或者禁止犯罪分子從事與計算機系統有直接相關的職業等。
2.刑事管轄面臨的難題。網路無國界,使計算機犯罪分子輕易地就可以實施跨國界的犯罪。隨著互聯網的不斷發展,跨國犯罪在所有的計算機犯罪中所佔的比例越來越高,由此帶來了刑事管轄的難題。我國刑法在目前很難對境外從事針對我國的計算機網路犯罪產生效力,因此加強國際間司法管轄權的協調就顯得十分必要。
3.單位犯罪的處理問題。雖然對待單位犯罪是可以對危害行為的直接實施者、參與者以及主管人員等個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此種處理方式畢竟不是久遠之計,因而完善刑事立法,從立法上明確規定單位可以構成計算機犯罪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最佳選擇。 (四)電子商務對我國傳統稅收提出的新挑戰及對策
電子商務使企業經營活動打破地域、國界、時間、空間的限制,經營跨地區和跨國業務的公司數量劇增,原本無力開拓國際業務的中小企業也能通過網路進入國際市場。從這個意義上講,網路化加速了國際貿易全球化的進程。電子商務銷售額的迅速增加,也給我國的流轉稅稅源開辟了新的天地。但是,我們也必須看到,日益發展的電子商務也對我國傳統稅收提出了新的挑戰。
1.電子商務使納稅義務的確認模糊化。由於電子商務具有匿名性、難以追蹤性、全球性、管理非中心化的特點,且信息在互聯網上的傳遞可能經由許多國家』,在現有條件下甚至無法確認最終銷售商和顧客,因此給查明電子商務納稅人身份帶來困難。
2.電子商務使稅收管理復雜化。具體表現在:商業中介課稅點減少,增大了稅收流失的風險;無紙化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稽查方法提出了挑戰。
3.保護交易安全的計算機加密技術的開發,加大了稅務機關獲取信息的難度。由於計算機網路平台上的電子商務對於交易安全有特殊的要求,所以計算機加密技術得到不斷創新,廣泛應用到電子商務上,納稅人就可以用超級密碼和用戶雙重保護來隱藏有關信息,這使得稅務機關搜集資料變得更加困難,稅務審計工作也變得越來越復雜。
4.法律責任難以界定。電子商務運行模式,無論從交易時間、地點、方式等各個方面都不同於傳統貿易的人工處理運作模式。現行稅收征管方式的不適應將導致電子商務征稅法律責任上出現空白地帶,對電子商務的征、納稅方如何承擔法律責任將無從談起。從而勢必造成法律執行的失衡,最終影響稅收征管工作。由此可見,做好電子商務的稅收工作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緊迫的現實任務。
1.要規范和完善科學有效的稅收政策。目前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發展電子商務的同時,在有關稅收法律制定上必須把握整體協調性和前瞻性,借鑒發達國家的有益做法,確定電子商務稅收的基本政策理念。
2.要堅持稅收中立性政策。稅收應具有中立性,對任何一種商務形式都不存在優劣之分。對類似的經濟收入在稅收上應當平等對待,而不應當考慮這項所得是通過網路交易還是通過傳統交易取得的。
3.要堅持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電子商務在我國尚處於萌芽期,應當採取鼓勵的政策來扶持這一新興事物。對此類企業我國應該比照高新技術企業給以適當的稅收優惠,以促使更多的企業上網交易,開辟新的稅源。
4.要堅持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政策。電子商務的發展,進一步加快了世界經濟全球化、一體化的進程,國際社會應為此進行更廣泛的稅收協調,以消除因各自稅收管轄權的行使而形成的國際貿易和資本流動的障礙。此外,加強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還能有效地減少避稅的可能性。
綜上所述,我們建立相應的征管體系是必要而迫切的,但我們更應該理性地認識到,這種制度的建立絕不能因為「征稅」而「征管」。我們在建立必要的體制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同時,一定要在原則和策略上扶持和鼓勵國內電子商務的發展,達到稅收征管中政府和納稅方利益的最優平衡
(五)電子商務對程序法的挑戰及對策
電子商務是通過網際網路或專有網路系統進行不受時間、空間和地域限制的業務往來,並利用電子貨幣進行支付的交易方式。那麼如何確立發生糾紛的管轄權;如何確立電子合同簽訂生效的時間地點;數據電文極易修改且不留痕跡,如何確認電子合同的原件;數據電文的承認、可接受性和是否可以作為證據等。我國現有法律除了新頒布的《合同法》承認電子合同合法有效外,對上述大多數法律問題未做出規定。在電子商務中,賣方可以在網上設立電子商城銷售貨物,買方可以通過手機、電視、電腦等終端上網,在設於網際網路上的電子商城購物。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現行程序法提出了許多挑戰。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當事人所在的地點對糾紛解決來說往往變得不太重要,解決國際電子商務糾紛,應當朝著制定統一的國際民事訴訟程序和統一實體規范的方向發展,這樣才能真正解決全球電子商務所產生的糾紛。
(六)電子商務環境下侵犯隱私權的手段不斷創新,越來越隱蔽
隨著電子商務的應用和普及,有些商家在利益驅使下在網路應用者不知情或不情願的情況下採取各種技術手段取得和利用其信息,侵犯了上網者的隱私權。在這種環境下,侵犯隱私權的手段不斷創新,而且越來越隱蔽。因此,我國必須通過專門立法、鼓勵行業自律與教育網路使用者的方式,建立個人數據的法律保護制度。網路隱私數據如何得到安全保障,這是任何發展電子商務的國家都面臨的問題。信息時代保護網路隱私權的原則應當是力求平衡——既要保證隱私權不受侵犯,又不能使保護隱私成為信息自由流通從而發揮其經濟價值的障礙。當前,以電子商務為代表的網路經濟不僅在中國還處於萌芽期,就世界范圍而言,也處在由幼稚向成熟發展的探索期,這樣一個相對理性的調整時期,正是立法工作可以謹慎而積極開展的時機。因此,法律的完善就成了網路經濟調整的重要一環。
由於互聯網本身沒有國界,因此有關網路各種規范的法律在管轄權、國際司法協作等方面必然遇到國際協調問題。美國和歐盟在隱私權保護上的分歧,已危及到美國企業是否能夠進入歐盟電子商務領域活動。從歐盟與美國關於網路與電子商務中隱私權的矛盾我們可以看出,保護網路與電子商務中的隱私權需要國際協調,即一方面需要讓我國的法律給我國用戶及外國用戶以完善的隱私權保護,另一方面,我們也需要其他國家的法律與機構來保護我國用戶的隱私權。此外,我們還可以看到,美國作為網路的倡導者與控制者,之所以在保護隱私權上並不十分積極,就是因為他可以通過這種方式來掌握其他國家用戶的隱私與秘密,以達到控制其他國家企業的目的。所以這就要求我們一方面盡快完善我國的隱私權保護體系;另一方面與一些相應國家進行協調,提出對我國用戶網上隱私權保護的要求與標准。以盡快完善我國市場經濟的法制環境,為我國加入wto後的順利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⑥ 關於稅收方面的大學本科畢業論文
稅收具有無償性、強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徵。稅收三性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它們相輔相成、缺一不可。下文是我為大家搜集整理的關於稅收方面的大學本科畢業論文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淺談電子商務稅收問題
一、電子商務發展現狀及稅收流失情況分析
電子商務中主要包括B2B、B2C、C2C等多種模式,其中B2B和B2C已基本實現稅款的徵收,而C2C模式下稅款的徵收仍是一個真空領域。C2C模式是電子商務領域的中流砥柱,其為consumer to consumer的縮寫,即消費者對消費者的交易模式,眾所周知的淘寶網就是基於這一模式進行網路銷售。在當今互聯網經濟飛速發展的時代,基於大數據的統計理念,電子商務中的C2C模式對我國的GDP總量和CPI指數產生了巨大影響。在美國,民眾在感恩節後開始全民瘋狂采購,故此感恩節後的第一天又被稱之為“黑色星期五”,而如今,由淘寶網所開創的“雙11”風頭更甚。從表可以看出,自2009年首次發起“雙11”購物狂歡節以來,“雙11”的銷售額在六年間呈幾何倍增長,更在2014年創全球歷史新高。
而在受益人群熱舞狂歡之際,我們必須冷靜下來思考一個問題,在海量交易的背景下,在高額利益的掩蓋下,我們究竟在“雙11”中損失多少?歷年“雙11”的銷售額合計為1174.36億元,淘寶網上的交易類型較廣,但大多都是有形的商品,按規定應當繳納增值稅。在傳統商務模式的增值稅徵收制度下,不考慮起征點及各項優惠政策,按一般納稅人平均5%的稅負率進行分析,“雙11”這6天共流失稅款58.72億元(1174.36×5%);若按小規模納稅人3%的稅負進行計算,共流失稅款35.23億元(1174.36×3%)。而這僅僅只是“雙11”這6天的數據而已!納稅人的巨大收益和稅務機關的微量稅收形成了天壤之別,電子商務中C2C模式的稅制完善勢在必行。
二、電子商務C2C模式征稅的必要性
1.我國稅收基本原則角度
稅收的基本原則包括法定、公平和效率三原則。首先,從法定原則來看,目前由於C2C模式下納稅人信息不公開、稅收管轄權難以確定,且我國稅法中並沒有電子商務征稅的具體規定,稅務機關對電子商務個人店主的征稅之路困難重重。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稅法中也沒有任何針對電子商務的優惠政策,這就表明,法律中已經規定了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電子商務應當如傳統商務一樣,對個人涉及到的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等主要稅種按照規定繳納相關稅款。
其次,公平原則禁止政府對納稅人給予優待或苛待的不公正待遇。我們不能不面對的一個社會現象是,隨著互聯網技術應用的推廣,消費者更傾向於網路購物,且網店的經營成本遠遠低於實體店,網店的市場競爭力已遠超實體店。即便網店銷售的物品質量參差不齊,仍然可以獲得巨額利益,在這種情形下,“劣幣驅逐良幣”這一不公正現象出現的概率極大。
最後,效率原則要求稅法在制定的過程中考慮市場在競爭中的積極作用,避免稅收造成干預。目前市場經濟發展的大環境是鼓勵創新創業,鼓勵互聯網經濟發展,在此背景下,政府可利用稅收政策對競爭進行合理引導、對資源進行有效配置,但絕不能扭曲市場本身的有序、公平競爭。
2.各國征繳稅款經驗角度
從世界各國對電子商務稅收的征繳經驗來看,主要分為了兩個派別,兩派的征繳觀念截然不同。美國派認為,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興的商貿方式,應當給予鼓勵,刺激該行業的發展,故而主張對電子商務採取免稅政策;而歐盟派認為,電子商務盡管交易模式有別於傳統商務,但從本質上來說其仍屬於商品交易的范疇,故而應當與傳統商務一樣,對其徵收相應的稅收。
筆者認為,在當前經濟背景下,應採納歐盟派的觀點,其一可以取得更多稅收用於我國的經濟建設;其二更有利於體現我國法律的公平、公正。
三、完善電子商務稅制的舉措
1.提升信息化水平,實現信息共享
由於C2C模式下的電子商務納稅人具有較高的隱匿性,致使稅務機關開展征繳工作的難度較大。以淘寶網為例,盡管淘寶網開店需要實名制,但是其中仍存在兩個問題:一是個人網店轉手的現象較多,身份認證的店主也許並非實際經營店主;二是即便店主進行了身份認證,但稅務機關仍難以掌控到相關信息。
為此,我們應當盡快實現信息共享,這就要求稅務機關、通信管理部門、工商管理部門和網路交易平台等構建一個多方信息共享平台,對相關的注冊和征繳信息進行共享,以便進行後續的獎懲措施。
2.改變監管主體,由第三方平台對納稅人實行代扣代繳
電子商務的發展離不開第三方網路交易平台和支付平台,且相對於稅務機關而言,第三方平台對納稅人的各方面情況更為熟悉,無論是納稅人的基本認證信息、主要收款賬戶還是其日常交易記錄等,都在其把握之下。因此,採取稅務機關監管第三方平台、第三方平台對納稅人實行代扣代繳的方式可以從源頭上解決征繳難的問題。
3.加大稅收宣傳力度,培養全社會的依法納稅意識
大多數的社會公民心中並無稅收的概念,不了解稅收甚至抵觸稅收,這從某種程度上阻礙了電子商務稅制的完善,因而稅務機關應在社會范圍內加大宣傳力度,讓百姓知稅、懂稅、願意交稅,這才是解決征稅難題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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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急求一篇《電子商務環境下稅收流失問題及對策》的論文
1. 電子商務稅收問題及建議 李維安 科技經濟市場 2006/05
2 電子商務對我國現行稅收的影響及對策 柯小霞 遼寧經濟職業技術學院(遼寧經濟管理幹部學院學報) 2006/01
3 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及對策探析 張孟才 商場現代化 2005/27
⑧ 電子商務畢業論文參考文獻
2021電子商務畢業論文參考文獻
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是以信息網路技術為手段,以商品交換為中心的商務活動(Business Activity);也可理解為在互聯網(Internet)、企業內部網(Intranet)和增值網(VAN,Value Added Network)上以電子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活動和相關服務的活動,是傳統商業活動各環節的電子化、網路化、信息化;以互聯網為媒介的商業行為均屬於電子商務的范疇。以下是我整理的電子商務畢業論文參考文獻,供你參考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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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電子商務法律類論文範文
電子商務在給消費者帶來更便捷和經濟服務的同時,也產生了對消費者權益保護不周的問題。下文是我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談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的法律問題
摘要: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已廣為世界各國及國際組織重視。本文分析了國際上對電子商務是否征稅的態度,研究電子商務對我國傳統稅收制度的挑戰,結合我國的實際國情,提出了我國 *** 在解決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方面應採取的原則和對策。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法律
電子商務Electronic merce是20世紀90年代初期開始在美國、加拿大等國興起的一種嶄新的企業經營方式。電子商務的發展為企業提供了一個前景廣闊的全球性電子虛擬市場,大大提高了商業活動的效率,但是電子商務在迅速發展的同時卻對傳統稅收制度提出新的挑戰,引發了一些列稅收問題,對現行稅收制度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一、對電子商務是否征稅的不同態度
電子商務的定義一般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上說,電子商務是指所有以電子技術手段所進行的與商業有關的活動。包括交易當事方通過電話、電傳和傳真的通訊方式進行的商貿交易。狹義或嚴格意義上的電子商務,是指以網際網路為執行平台的商事交易活動。這是當前發展最快、前途最廣的電子商務形式,是電子商務的主流。本文所討論的電子商務是指狹義的電子商務。
目前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國際上主要有兩種態度:一種觀點,發達國家堅持對電子商務交易不征稅,因為這些國家實行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收制度,電子商務對其國家的稅收流失較少,相反還有利於這些國家向別國推銷電子產品。持此種觀點的代表者是美國。美國電子顧問委員會極力反對向網路銷售征稅。他們認為,目前的電子商務還只是一個雛型,尚未奠定堅實的基礎,實際佔零售業銷售額的比例很低。如果現在馬上對電子商務征稅,將導致網路銷售下降。
另一種觀點,發展中國家堅持對電子商務征稅,因為這些國家實行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收制度,作為電子產品的凈消費者,電子商務的發展會造成其流轉稅流失。他們認為網路銷售與其他銷售渠道一樣,沒能理由免徵銷售稅,否則對傳統商家而言,與網路商家明視訊記憶體在不平等競爭。銷售稅作為地方 *** 收入的主要來源,是大眾得以享受各種社會服務的財務基礎,如果 *** 不能實現財政收入,最後受損失的還是老百姓。
目前我國電子商務發展還屬於起步階段。2000年4月中國時任財政部長項懷誠在「世界經濟論壇企業高峰會」上表示:網際網路征稅問題是個重要問題;征稅要有憑證,網際網路是無紙化的,較困難,我國正在研究這個問題;中國不想放棄征稅權,同時又要讓中國的網際網路發展快一點。項懷誠表示,中國將在借鑒別國經驗的基礎上再作出征與不征、多征還是少征的決定。因此,我們有必要結合我國實際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制定出適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稅收對策。
二、電子商務對我國傳統稅收制度的挑戰
一國家稅收管轄權產生沖突
所謂稅收管轄權,就是國家或 *** 在稅收方面所擁有的各類權力,它是國家 *** 在稅收領域的體現。目前,世界各國確定稅收管轄權有源地稅收管轄權原則、居民管轄權原則,或是同時行使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我國是選擇雙重管轄權的國家。然而在電子商務環境下使交易場所、提供商品和服務的使用地難以判斷,各國對所得來源地的判定發生了爭議,必將弱化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因此,有的國家,例如美國就提出居住地稅收管轄權較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為優,傾向於加強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而不是來源地稅收管轄權。
但是,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也面臨自身的挑戰。首先,雖然居民身份通常以公司的注冊地標准判定,但是許多國家還堅持以督理和控制地標准來判定居民身份。大多數國家的公司稅法都已允許外國公民擔任本國公司的董事,還允許董事會在居住國以外的國家召開。諸如電視會議等技術的廣泛使用使得居民稅收管轄權也形同虛設。其次,在電子商務中公司可以選擇交易發生的地點。公司出於避稅或其他考慮,可以將交易活動轉移到稅收管轄權較弱的地區進行。此外,如果片面強調居民稅收管轄權,則發展中國家作為電子商務商品和服務的輸入國,其對來源於本國的外國企業所得稅稅收管轄權,將被削弱或完全喪失,這顯然不利於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和國際競爭。
二常設機構設立地難以確定
所謂常設機構是指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場所,包括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作業產所等。常設機構的概念主要包括兩點:一是固定的辦事地點或者是實際經營場所;二是獨立的代理人,代理人能夠代表公司簽訂合同。如果某企業在所得來源國非居住國有常設機構,並且經營所得來自該常設機構,則可以判定這筆所得來源於該國境內,該國 *** 就可以對其行使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征稅。但是在電子商務中,可以任意在任何國家設立或租用一個伺服器,成立一個商業網站,傳統常設機構的定義受到了挑戰。此外,電子商務中產品及勞務的提供僅通過網站及相關軟體來完成。分處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通過國際網際網路絡可以直接在計算機上完成談判、訂貨、付款等交易行為。因此,在東道國境內設立營業場所、固定機構或委託代理人開展業務的傳統方式已失去其存在意義。
三課稅物件發生混亂
課稅物件是指對什麼征稅,是征稅的依據,也是一種稅種區別於另一種稅種的主要標志,是稅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然而電子商務改變了產品的固有形式,使課稅物件的性質變的模糊不清。電子商務模糊了銷售利潤、勞務報酬和特許權使用費等各種所得的區別界限。由於現代資訊通訊技術發展,象書籍、報刊、音像製品等各種有形商品和計算機軟體、專有技術等無形商品,以及各種咨詢服務,都可以通過資料化處理而直接經過網際網路傳送,傳統的按照交易標的性質和交易活動形式來劃分區別交易所得性質的稅法規則,對網上交易的數字化產品和服務難以適用。
四稅收征管難度增大
我國1992年制定,並於199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經過多年的發展與完善,我國目前已經構建起以一套相對完整的稅收徵收管理法律制度。但是面對電子商務這個新生事物傳統稅收征管面臨巨大挑戰。
首先,現行稅務登記方式不適應電子商務。電子商務通過資訊網路進行交易,其經營范圍往往是沒有限制的,也可以事先不通過工商部門的批准,因而現行有形貿易的稅務登記方法不再適用於電子商務,無法確定納稅人的經營情況。
其次,現行的賬簿憑證發票管理及納稅申報方式不適應電子商務。在網際網路電子商務中賬簿、憑證、發票是以電子資料這種無形的形式存在的,而且這種網上憑證的數字化又具有隨時被修改和不留痕跡的可能,使征稅失去可靠的審計基礎。
此外,難以確定客戶身份和地理位置,納稅申報更加困難。在網際網路上沒有國界的概念,如果將現有的稅收原則不加以修改而應用於電子商務稅收,本來有納稅義務的企業就可能會冒充自己向國外供貨並以次騙取出口退稅,或者通過隱瞞商品的真實消費地而逃避進口關稅。
三、對我國解決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建議
針對目前電子商務的稅收中存在的諸多問題,我們應該未雨綢繆,盡早規劃,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解決。
一明確是否征稅的態度
目前我國對電子商務是否征稅還沒有明確的態度,但是筆者認為從長遠來看,對電子商務征稅是必然的趨勢,問題只是在於何時開始征稅,如何征稅。
首先,從電子商務的發展速度和趨勢來看。電子商務從產生至今不足20年,但是其發展的速度卻是驚人的,其在整個貿易中占的比重正在飛速上升,在未來電子交易完全有可能趕上甚至超過傳統貿易。如果不對其征稅國家的收入將會大大減少,影響到公共事業的投入。
其次,從國家法律規定上看。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其他單行稅務法規也規定了公民應予納稅的范圍。電子商務只不過是採用了更加先進的交易方式,通過網際網路進行交易,但是其本質並沒有改變,電子交易並沒有超出稅法所規定的應稅范圍之外,所以對其也應予以征稅。
此外,從國際上對待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態度上看。國外電子商務比較發達國家,對電子商務的征稅問題不但已提上議事日程,而且已經進入實質性操作階段。如澳大利亞稅務局在「稅收與網際網路」的報告中,也傾向於網路交易進行征稅,並對現行稅收制度進行根本性的改革。
因此,我國目前首先要表明保留對電子商務征稅權的態度,然後鼓勵各界對電子商務中的稅收問題開展研究,加強國際合作,跟蹤掌握各國最新動態,盡早制定出適合我國國情,利於電子商務發展的稅收方案。
二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稅收原則
我國電子商務雖然目前規模有限,但是也應該盡早確定適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的稅收原則,明確電子商務稅收的發展方向。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原則應包括:
1.稅收 *** 原則。
稅收管轄權是國家在經濟領域行使 *** 的具體體現。在電子商務領域,我國將長期處於凈進口國的地位。為此,我國在制定電子商務的稅收方案時,要在保證國家利益的前提下,盡量使我國稅制與國際現有稅收原則相一致。
2.稅收中性原則。
目前世界上已頒布網上貿易稅收政策的 *** 和權威組織都強調取消發展電子商務的稅收壁壘,堅持稅收的中性原則。稅收中性包括兩個最基本的含義:一是國家征稅盡量不給納稅人或社會帶來其他額外損失;二是征稅應當盡量避免對生產者和消費者的選擇產生影響。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應該遵循中性原則,要以交易本質為基礎課稅,避免交易形式的影響。
3.立足現行稅制原則。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有別於傳統商務的貿易方式,其內容仍然是現存社會中人們時常使用的商品、勞務。其內容實質未發生變化。現行的稅收法規及其體現的稅收原則是社會生產、貿易活動的社會規范,其基本上是適用於電子商務的,我們應繼續以現行稅收法規、稅收原則,去解釋、分析、研究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
三構建電子商務的稅收法律體系
現行稅法多數是在傳統貿易環境背景下建立的,在電子商務環境中有必要對稅收法律體系進行調整,使之更加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
1.修訂和完善稅法中與電子商務稅收有關的概念。
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稅收的工作重點應集中在對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修訂和完善上。通過對現行稅法一些和電子商務有關的稅收概念如「常設機構」、 「居民」、「所得來源」、「商品」、「勞務」、「特許權」等的內涵與外延重新界定和解釋,對現有稅法的基本原則和條款進行必要的修改、刪除,並增加對電子商務適用的相應條款,妥善處理有關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法律問題。
2.修改稅收實體法。
根據電子商務的發展,適時調整我國稅收實體法。我國稅收實體法主要包括流轉稅法、所得稅法及其他稅法。在電子商務稅收立法中,要根據實體法受到電子商務影響的不同情況,具體考慮對他們的修訂、改動、補充和完善。
3.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法。
在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中,由於電子交易都是以資料交換的形式在網路空間進行,所以稅務機關很難追蹤、掌握、識別買賣雙方電子商務交易情況。因此,有必要對現行稅收征管法進行修訂,就上述問題先做出一些原則性、前瞻性的規定。可以考慮以支付體系為監管重點,允許稅務機關從銀行儲存的資料中掌握電子商務交易的資料並以此確定納稅額。此外,應當在法律中確認稅務機關對電子交易資料的稽查權。應在稅收條文中明確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按法定程式查閱或復制納稅人的電子資料資訊,並有義務為納稅人保密。
篇2
淺析電子商務中主體的法律界定
[摘要]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計算機在商業領域的應用已經頗具規模。隨著我國學者在電子商務領域研究的深入,其法律理論框架也開始向著縱深發展。電子商務較傳統的商業行為來看,法律關系更加復雜。因此,從法律的角度對電子商務動態和靜態的各個環節進行解構成為構建良好法律體制的重要任務。本文就電子商務中不同的參與主體在法律上的界定試作解析。
[關鍵詞]電子商務;主體;網際網路絡
電子商務的發展一方面基於計算機和網路技術的提升,另一方面也在於不斷改善的電子商務環境為其提供保障。所謂電子商務,從本質上來講,是一種特殊的商事活動,即在電子化的平台上以資料化手段來完成商業 *** 易的現代商業行為。電子商務的種類依據不同的標准有不同的劃分方法,其中根據不同的電子商務主體來進行劃分是最具有現實意義的,因此,研究電子商務中不同的主體對於解構和重塑電子商務法律制度是一個重要方面。
依據主體的不同電子商務可以分為B2B企業對企業,B2C企業對消費者,C2C個人對個人等不同型別的交易模式。對不同主體之間的商事活動進行管制的法律規則也並不相同,因此,應當分析主體性差異的交易模式所處的現狀和境遇。
一、電子商務主體的內涵
電子商務就其本質來說,是一種特殊的商事行為。從法律的角度看,電子商務的主體是指作為電子商務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之一,享有一定的民商事權利,承擔民商事義務的一方。當然,在對電子商務主體進行法律界定之時,不僅需要從行為外觀上判斷,更重要的是要根據商事關系發生的事實進行認定。
電子商務的主體在網路環境下具有以下特徵:
1虛擬性。
與傳統的商事活動中主體相比,電子商務的主體因網路的應用而具有了一定的虛擬性,雖然雙方最終交易仍然具有現實性,但其與傳統的商事活動在行為方式上已經存在差別,建立在位元概念上的這種存在,法律對於初步判斷其真實商能力以及對各交易環節的控制都更為困難。
2多方性。
不同於傳統的商事行為,電子商務的主體還包括其他的參與主體,像網路平台服務機構,建設團隊,管理機構以及其他對電子商務環境有著積極影響的一方。這種錯綜復雜的關系也成為電子商務法制構建上的一個需要克服的困難,尤其是在對各方責任承擔上的認定。
3發展性。
電子商務是一個開放的系統,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網路技術不斷推進,對電子商務的運作方式也將會產生重要的影響,為了促成有效且安全的交易環境,交易模式可能會更加復雜,因此也將可能會有更多的主體參與到電子商務法律關系中來,使得電子商務的主體不斷擴充套件。
二、電子商務主體的分類
傳統的商事主體是指在商事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的歸屬者。電子商務的主體並非僅指直接交易的雙方,而是在商事法律關系中,對特定電子商務行為的完成具有重要影響的參與者。由此來看,對電子商務主體可以劃分為以下幾類:
1交易主體
交易主體通俗來講就是指交易的賣方和買方,也即電子商務中的主要行為者。而交易主體無論從外觀還是實質來看,與傳統交易主體相類似。電子商務作為一種特殊的商事活動,交易雙方從根本上看仍舊需要符合傳統商法的要求。除了個人作為交易的一端外,其他的商事主體需要依據現有商法進行登記,取得營業資格,同時還要求具有商事能力,確保其具有履約能力。交易主體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商事組織:根據法律的規定,成立並依據商法的相關規定從事營業活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法人或者合夥組織。商事組織因具有較為強大的資金和技術支援,更易發展電子商務,成為電子商務中最為活躍的一方。
2、個人:電子商務中存在C2C以及B2C等交易模式,在交易的兩端均為個人。在電子商務中,個人多數以使用者的身份出現,接受商品或者服務。在有些情況下,個人也作為賣方,利用網路平台向他人提供商品或服務。
三、服務主體
所謂服務主體,是指為電子商務的執行提供技術支援,以便有效的進行網路接入、資訊控制從而快速達成雙方交易。正是這一主體的存在,使得電子商務的法律規制與傳統商法有了較大的差異,這一全新的主體,在電子商務的執行過程中有著不容小覷的影響,對部分糾紛更是具有決定性意義。
1、網路服務提供者:網路服務提供者ISP,是指為電子商務構建網際網路絡環境,提供資訊連線,資料接入等基礎設施服務的提供者,包括網路基礎設施經營者、電子布告板系統經營者、接入服務提供者、主機服務提供者等各種服務。良好的基礎環境對電子商務的有效執行是一個關鍵環節,對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規制是不可缺少的。
2、網路內容提供者:網路內容提供者ICP,則是指為電子商務提供各種實質資訊內容的人,電子商務中形形 *** 的資訊內容和不同的資訊形式,都是由此類主體提供。從外觀上看,網路內容提供者更是越過交易賣方直接將資訊傳遞給買方的人,因此在區分網路內容提供者和交易主體之間的責任過錯是最困難的地方,如何對其進行法律規制是非常重要的。
四、監管主體
所謂監管主體,是指對電子商務的各個環節負有監管責任,保證電子商務環境良好執行義務的主體。電子商務成為經濟發展的一大方式,利用網際網路絡進行商貿交易因其便捷高效的優勢也備受重視。伴隨而來的還有各種糾紛,因電子商務中存在的技術漏洞和網路虛擬等特性,侵害交易雙方的商業機密,威脅交易安全,侵犯個人資訊,財產資訊等合法權益的現象也越來越多。因此,建立和維護電子商務的秩序,形成良好的監管制度對於促進電子商務的良好發展有著積極的意義。
*** 在電子商務的監管中處於舉足輕重的地位,電子商務涉及的不僅是商事交易和商事資訊,還包含著個人資訊等其他的社會性因素。 *** 作為最為有效的監管主體能夠對電子商務的發展形成有力的保障。其中,對公眾資訊,國家機密的保護,對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保障以及對網路犯罪的預防都是重要的方面,因此,加強 *** 對電子商務的執法,促進 *** 對網路環境的改善都是刻不容緩的。
與此同時,作為消費者的個人也應當積極地運用相關的法律,維護消費者自身的合法權益,對各種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和資訊予以監督和舉報,形成一種良好的互動體制,共同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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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當人類的歷史跨越一個新的千禧之年時,電子商務這股已經橫掃了整個世界的旋風,正在以更加灼熱的溫度點燃著人們的激情,無紙貿易、零庫存管理、足不出戶的網上模擬模擬購物、極低的交易成本,像一張張春花般的笑臉撩撥著每個人心底里潛在的萬丈豪情。作為21世紀引領性的產業,電子商務已經得到了學術界和企業界的公認,尤其是對中國,相對於其他傳統產業中與西方發達國家的巨大差距,在電子商務的研究領域我們卻是站在同一條起跑線上。面對著新的產業、新的科學,抓住這一難得的歷史發展機遇,以使我們在新的世紀里迎頭趕上,為企業和商家提供理論上的指導,應是電子商務研究者的必盡之責。
眾所周知,國有企業改革一直是我國改革開放政策成功與否的重要指標,始終是我國的經濟和社會熱點。但是很長一段時間以來,由於國有企業的制度性缺陷,以及委託代理層次過多,交易成本過高,故而中央作出了國有企業退出競爭性行業的戰略性調整。而電子商務應用的最大價值即在於將金字塔式的管理結構扁平化。同時,供應鏈的整合技術又在削弱職能部門個人利益最大化傾向,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委託和監督成本。而電子商務所帶來的供需雙方直接在網上的見面更是根除了長期以來一直困擾國有企業的回扣問題。因而,電子商務的應用在很大程度上彌補了國有企業在交易成本上的制度性缺陷。同時,考慮到我國的現實情況,就更有必要對這一問題進行更深一步的思考。我國前些年經濟增長的主要帶動力量是第三產業,其主體為中小型的鄉鎮企業,其生產要素的投入主要是資本和勞動力,其中又以後者為主。但從國際角度來看,眾多西方發達國家在生產要素的投放上以知識投入為主,以已編碼的知識(codified
knowledge)來轉移價值,以未編碼的知識來創造價值,增加產品的高附加值。根據兩年前的資料,在西方發達國家其物耗已降到了僅占交易成本的40%以下。我國加入wto後企業將由過去主要由高額關稅保護的御敵於國門之外的戰略,逐步轉向引進來,打出去,與國外航母式的企業進行面對面的競爭。很顯然,鄉鎮企業無法承載這一歷史重任,而國有企業物資技術設備先進,實力強大,退出競爭性行業這一獲利空間巨大的市場實為可惜。尤其像我國這樣一個正處於轉型期的典型二元化的國家,國有企業應該也必須承擔吸納失業人口,迎接外來挑戰的歷史責任。而採用電子商務所需的較大的前期投入也只有國有企業才能夠承擔。也許電子商務的應用能夠為國有企業在競爭性行業中的生存和發展闖出一條新路。本選題即基於以上思路展開。
一、電子商務相關概念釐正及其成因分析
1996年12月,當時的美國總統柯林頓簽署了由19個政府機構參與起草的全球電子商務政策框架(也稱實施綱領),後經過半年的討論於1997年7月作為美國政府的正式文件。正是在這份文件中第一次使用了電子商務這個詞彙。在以後的國際論壇上,美國代表團以此文件為准則,與全世界各國商討有關全球電子商務的政策法規問題。該文件從電子商務的發展戰略以及法律、稅收等方面談到如何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以實現全球一體化。
(一)電子商務的定義及其內涵與外延
關於電子商務的定義,目前有一定影響力的大約有17種,其內容大同小異,最具權威的歐洲委員會的定義是這樣的:「電子商務就是以電子方式進行商務交易,它以數據(包括文本、聲音和圖像)的電子處理和傳輸為基礎,包含了許多不同的活動(如商品服務的電子貿易、數字內容的在線傳輸、電子轉賬、商品拍賣、協作、在線資源利用、消費品營銷和售後服務)。它涉及產品(消費品和工業品)和服務(信息服務、財務與法律服務);傳統活動(保健、教育)與新活動(虛擬商場)。」截止目前,這個定義仍是站得住腳的,但考慮到計算機與網路技術的飛速發展,以及供應鏈技術的不斷完善,這個定義本身的不斷完善也是不可避免的。
在此簡單地分析一下這個定義的核心和外延。首先從通信的角度看,電子商務就是通過電話線、計算機網路或其他方式實現的信息、產品/服務或結算款項的傳送;再從服務的角度看,電子商務是要滿足企業、消費者和管理者的願望,如降低服務成本,同時改進商品的質量並提高服務實現的速度;而在考慮到在線的角度時,電子商務是指可以提供在互聯網和其他聯機服務上購買和銷售產品的能力;從業務流程上分析,電子商務是實現業務和工作流程自動化的技術應用〔1〕。
(二)電子商務的成因
分析電子商務的成因須從對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羅納德科斯(ronald
coase)1937年所寫的有關交易成本的論文開始。所謂交易成本是指買主和賣主收集信息和協商買賣交易時發生的全部成本的總和。雖然中介費和銷售傭金也可能成為交易成本的一部分,但信息尋找和獲得成本還是成本的最重要組成部分。交易成本另一重要組成部分是賣主為向買主供應產品或服務而支付的設備或人員投資。透過交易成本的表層可以得到這樣一個結論:大到一種社會制度的變遷(原始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小到一種經營組織形式的改變,其背後都有著降低交易成本這樣一支無形的手在指引著。它一方面體現了對生產力的進一步釋放,從另一個角度來理解也自然就是社會總交易成本的降低。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和期間的幾次停滯甚至倒退其根本原因正在於此。由於電子商務的國際化,它可以輕易地超越國境線對傳統商務的制約,參與到全球的競爭中去,從而引發了稅收、監管以及不同的人文和宗教背景所帶來的軟環境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反而增加了交易成本,從而使企業在相關技術等條件沒有取得突破之前的一定時期內,暫時放棄了電子商務而採用了傳統商務的模式。然而,電子商務的前景畢竟是良好的,毋須對當前網路經濟的困境過於悲觀〔2〕。
還有一點需要強調的是關於經濟利益對於社會制度變遷的影響和作用,並非始自科斯,早在2000多年前的西漢時期,司馬遷在他的史記《貨殖列傳》中就早已寫到「世人熙熙,皆為利來;世人攘攘,皆為利往」的名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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