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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第三方交易平台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3-06-12 17:26:33

① 我國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有哪些

所謂電子商務就是用電子工具從事商務貿易活動的行為,對於這些行為是受到我國電子商務法定調整的,除此之外還有相應的法規。因此接下來將由我為您介紹關於我國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有哪些及其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一、我國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有哪些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電子商務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2005年1月)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2006年6月)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2007年3月)
商務部:《關於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意見》(2007年12月)
商務部:《電子商務模式規范》(2008年4月)
商務部:《關於加快流通領域電子商務發展的意見》(2009年11月)
國家工商總局:《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6月)
二、電子商務的關聯對象
電子商務的形成與交易離不開以下四方面的關系:
1、交易平台
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以下簡稱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關服務的信息網路系統總和。
2、平台經營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以下簡稱平台經營者)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並領取營業執照,從事第三方交易平台運營並為交易雙方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3、站內經營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站內經營者(以下簡稱站內經營者)是指在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上從事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4、支付系統
支付系統是由提供支付清算服務的中介機構和實現支付指令傳送及資金清算的專業技術手段共同組成,用以實現債權債務清償及資金轉移的一種金融安排,有時也稱為清算系統。
電子商務,有門戶網站經營比較完善信息流、資金流、物流等。
三、電子商務的特點
1、電子商務高圓以現代信息技術服務作為支撐體系
現代社會對信息技術的依賴程度越來越高,現代信息技術服務業已經成為電子商務的技術支撐體系。
(1)電子商務的進行需要依靠技術服務。即電子商務的實施要依靠國際互聯網、企業內部網路等計算機網路技術來完成信息的交流和傳輸,這就需要計算機硬體與軟體技術的支持。
(2)電子商務的完善也要依靠技術服務。企業只有對電子商務所對應的軟體和信息處理程序不斷優化,才能更加適應市場的需要。在這個動態的發展過程中,信息技術服務成為電子商務發展完善的強有力支撐。
2、以電子虛擬市場為運作空間
電子虛擬市場是指商務活動中的生產者、中間商和消費者在某種程度上以數字方式進行互動式商業活動的市場。電子虛擬市場從廣義上來講就是電子商務的運作空間。近年來,西方學者給電子商戚洞塌務運作空間賦予了一個新的名詞"Marketspace"(市場空間,或虛擬市場),在這種空間中,生產者、中間商與消費者用數字方式進行互動式的商業活動,創造數字化經濟(TheDigitalEconomy)。電子虛擬市場將市場經營主體、市場經營客體和市場經營活動的實現形式,全部或一部分地進行電子化、數字化或虛擬化。
3、以全球市場為市場范圍
電子商務的市場范圍超越了傳統意義上的市場范圍,不再具有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之間的明顯標志。其重要的技術基礎--國際互聯網,就是遍布全球的,因此世界正在形成虛擬的電子社區和電子社會,需求將在這樣的虛擬的電子社會中形成。同時,個人將可以跨越國界進行交易,使得國際貿易進一步多樣化。從企業的經營管理角度看,國際互聯網為企業提供了全球范圍的商務空間。跨越時空,組織世界各地不同的人員參與同一顫沖項目的運作,或者向全世界消費者展示並銷售剛剛誕生的產品已經成為企業現實的選擇。
4、以全球消費者為服務范圍
電子商務的滲透范圍包括全社會的參與,其參與者已不僅僅限於提供高科技產品的公司,如軟體公司、娛樂和信息產業的工商企業等。當今信息時代,電子商務數字化的革命將影響到我們每一個人,並改變著人們的消費習慣與工作方式。它提出的"高新與傳統相結合"的運作方式,生產消費管理結構的虛擬化的深入,世界經濟的發展進入"創新中心、營運中心、加工中心、配送中心、結算中心"的分工,隨之而來的發展是人們的數字化生存,因此電子商務實際是一種新的生產與生活方式。今天網路消費者已經實現了跨越時空界限在更大的范圍內購物,不用離開家或辦公室,人們就可以通過進入網路電子雜志、報紙獲取新聞與信息,了解天下大事,並且可以購買到從日常用品到書籍、保險等一切商品或勞務。
5、以迅速、互動的信息反饋方式為高效運營的保證。
通過電子信箱、FTP、網站等媒介,電子商務中的信息傳遞告別了以往遲緩、單向的特點,邁向了通向信息時代、網路時代的重要步伐。在這樣的情形下,原有的商業銷售與消費模式正在發生變化。由於任何國家的機構或個人都可以瀏覽到上網企業的網址,並隨時可以進行信息反饋與溝通,因此國際互聯網為工商企業從事電子商務的高效運營提供了國際舞台。
6、以新的商務規則為安全保證
由於結算中的信用瓶頸始終是電子商務發展進程中的障礙性問題,參與交易的雙方、金融機構都應當維護電子商務的安全、通暢與便利,制訂合適的"游戲規則"就成了十分重要的考慮。這涉及到各方之間的協議與基礎設施的配合,才能保證資金與商品的轉移。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我國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有電子商務法、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關於加快流通領域電子商務發展的意見等法律法規。以上便是為您帶來關於我國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有哪些的相關知識。

② 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服務規范的亮點解讀

1、給消費者時間考慮撤單
規范原文:
鼓勵平台經營者設立冷靜期制度,允許消費者在冷靜期內無理由取消訂單。
權威解讀:
「這項制度允許消費者若不想買了可以無理由退貨。」商務部信息化司司長李晉奇表示,這並非強制要求,平台經營者可自行決定是否設立冷靜期。當然,冷靜期制度並不適用於全部商品,冷鮮產品、食品、化妝品、葯品等除外。
「我覺得冷靜期能達到7天已很不錯。」商務部信息化司副巡視員聶林海認為,設置了冷靜期,短期內可能會對賣家有一些影響,但長期來看,客戶量和銷售量將會大大提高。
2、平台應建異地備份
規范原文:
日交易額1億元人民幣以上(含1億元)的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應當設置異地災難備份系統,建立災難恢復體系和應急預案。站內經營者和交易相對人的身份信息的保存時間自其最後一次登錄之日起不少於兩年;交易信息保存時間自發生之日起不少於兩年。
權威解讀:
聶林海認為,這一規范主要是出於對網路安全性的考慮。對於零售,買一個東西幾塊錢或者幾十塊錢,成交額能夠達到1億元,說明牽扯的客戶量非常大。現在網路安全問題比較嚴重,經常會出現黑客攻擊之類,另外,如果出現地震、電力事故等,如果沒有備份,整個數據就全沒,會對很多消費者造成損失。同城備份還不成,必須是異地備份。比如,北京有一個伺服器,同時在廣州、成都備份,如果北京出了問題,廣州和成都的伺服器還在。
「交易數據保存問題同樣也是考慮各方的利益。買方賣方發生糾紛,數據保存問題就是一個依據。」聶林海說,因為法律規定的追溯期是兩年,所以將信息保存時間定為兩年。
3、平台改「規矩」要提前公示
規范原文:
平台經營者應制定並公布交易規則。交易規則的修改應當至少提前30日予以公示。
權威解讀:
聶林海解釋,這條規范是出於對用戶權益的保護。站內經營者加入第三方平台,即是表明同意現行的交易規則,要按照規則經營,雙方是有協議的。如果第三方交易平台要改變規則,要調整成什麼樣,必須通知站內經營者。提前告訴站內經營者要改變規則,也就是讓其知道下一步是什麼樣子,等於是在商量。如果站內經營者覺得不能接受,可以退出。
4、網上介紹不能與實物不符
規范原文:
網頁上顯示的商品信息必須真實。對實物(有形)商品,應當從多角度多方位予以展現,不可對商品的顏色、大小、比例等做歪曲或錯誤的顯示;對於存在瑕疵的商品應當給予充分的說明並通過圖片顯示。
權威解讀:
「我在網上看到的手機是這樣的,但是寄給我的是另外一個手機,這是一種欺詐。」聶林海說,這條規范是解決貨不對板的問題,打擊欺詐,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因為規范不是強制性的,目前也沒有手段來查處。」聶林海說,但商務部正在制定電子商務管理辦法,預計年底出台。這是一個行政法規,具有強制性。比如,違反到一定程度,進行相應處罰,達到更高程度,再增加處罰,如果再嚴重的,會追究法律責任。
5、賣家保證金供先行賠付
規范原文:
鼓勵網路第三方交易平台和平台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賣家保證金」服務。保證金用於消費者的交易損失賠付。
權威解讀:
「買賣雙方發生糾紛以後,主要還是買家和賣家自己協商解決。但是如果找不到賣家,第三方交易平台就有責任協助消費者解決問題。」聶林海解釋,比如北京消費者買了杭州賣家的服裝,過後買家找不到賣家了,這時第三方交易平台就要協助解決。如果第三方交易平台一時也聯系不到賣家,或者賣家拒不賠付,平台就應先行賠付消費者,然後再去找賣家解決。「在網上購買的商品,退換貨制度也要遵守實體經營中的規定。」聶林海說。

③ 我國電子商務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頒布時間

電子商務類法規: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2005年1月);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2006年6月);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2007年3月);

商務部:《關於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意見》(2007年12月);

商務部:《電子商務模式規范》(2008年4月)。

(3)電子商務第三方交易平台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的義務

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通過網路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通過網路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應當向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

網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不得在網上進行交易。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事先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種類、數量、質量、價格、運費、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等主要信息,採取安全保障措施確保交易安全可靠,並按照承諾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提供電子格式合同條款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採用合理和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權益有重大關系的條款,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不得以電子格式合同條款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經營者義務、責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費者主要權利的規定。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保證商品和服務的完整性,不得將商品和服務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確定最低消費標准以及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費用。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徵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消費者要求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應當出具。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對收集的消費者信息,負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銷毀義務;不得收集與提供商品和服務無關的信息,不得不正當使用,不得公開、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交易信息應當真實准確,不得作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

④ 電商平台治理假貨採取的措施

電商平台治理假貨採取的措施

電商平台治理假貨採取的措施,隨著社會的迅猛發展,電商平台與人們的關系越來越密切。但是有時候在網購的時候會發現買到的東西居然是假貨,以下看看電商平台治理假貨採取的措施。

電商平台治理假貨採取的措施1

1、平台在知道商品為假貨時,應及時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 。

2、平台在收到權利人合格的侵權通知時,應及時採取必要措施,並通知被投訴人。

3、平台應建立侵權投訴的機制,供權利人發出侵權通知。

4、依法向有權機關報告發現的違法情況;在收到有權機關命令時,按照法定程序提供協助。

5、應對賣家的身份資料(包括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進行審查,在消費者購買到假貨後的投訴過程中,應將上述資料向消費者披露。

(一)立法與司法

1、國內立法

隨著我國電子商務產業的發展,網路假貨問題成為公眾對電子商務的關注點之一,對於這些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商品可適用相關知識產權法律進行規制。但是,對於網購中未直接參與交易的第三方網路交易平台是否應當承擔責任以及承擔何種責任,在實踐中引發較大爭議。

早期關於網路平台服務商責任的判斷,權利人和法院通常援引的條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關於共同侵權的第130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8條的規定等法律法規。

目前,國內直接規制用戶利用電子商務銷售假貨行為的法律主要是《侵權責任法》第36條以及《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網路環境下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等網路環境下著作權保護的條例、司法解釋。

關於電子商務平台的法律義務和責任問題,目前我國立法明確了以下內容:

(1)僅承擔身份審查義務,不承擔事先主動的信息審查義務

首先,電子商務交易平台知識產權審查義務的界定應當全面考慮公平和效率等各方面因素。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電子商務平台具有對賣家經營者進行身份認證的審查義務。同時,由於平台經營者對侵權現象的知道僅僅是概括性的認知,並非具體的知道,故電子商務平台不承擔對假貨的事先主動的信息審查義務。

雖然,《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網路交易平台服務規范》中規定平台經營者負有監控平台信息的義務。實則,這些法律要求平台進行事先審查的內容是指:

(1)對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公眾利益、社會穩定和涉及淫穢、色情以及暴力的內容;

(2)是否存在國家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3)注冊用戶信息的真實性。其所指的監控信息並不包括信息、商品是否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事實上,由於知識產權具有權屬爭議可能性、知識產權許可的存在等因素,要求電商平台主動審查商品是否為假貨也是不現實的。

同時,網路服務提供者不承擔審查義務在立法上和司法規則層面已基本形成共識。立法上,國家版權局草擬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徵求意見稿)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為網路用戶提供存儲、搜索或者鏈接等單純網路技術服務時,不承擔與著作權或相關權有關的信息審查義務。」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的網路侵權條款是移植美國避風港規則的產物,該款條文雖然沒有明確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不負審查義務,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解釋該條時,明確指出:「提供技術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沒有普遍審查義務。」

司法上,最高院的《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未對網路用戶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行為主動進行審查的,人民法院不應據此認定其具有過錯。」

最高院明確指出:「不使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一般性的事先審查義務和較高的注意義務。」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網路環境下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試行)》第十七條規定:「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P2P等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對他人利用其服務傳播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是否侵權一般不負有事先進行主動審查、監控的義務。」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電子商務侵害知識產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一般情況不承擔交易信息合法性的監控義務,不能僅因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按照相關管理要求進行交易信息合法性的事前監控,或者客觀上存在網路賣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就當然認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侵權行為存在。」因此,電子商務平台作為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一種,也不應承擔審查義務。

(2)通知刪除規則的適用

針對電子商務平台的假貨現象,我國現行《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是目前網路交易平台銷售假貨責任判定的主要法律依據。

該條第一款規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款所指的電子商務平台是實際參與交易、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務的銷售者,而非中立的第三方平台,承擔的是直接侵權責任。類似規定還見於現行《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以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其明確規定: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網路商品交易平台的,屬於商標直接侵權行為。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該兩款中,電子商務平台未參與銷售環節,只為賣家提供中立的平台服務,其承擔的是在知道侵權行為的情況下,未及時採取合理措施的間接侵權責任。該條實際上借鑒了《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的網路服務提供者「通知-刪除」規則,是移植美國避風港規則的產物。此外,也有部分學者認為第三十六條後兩款的知道規則借鑒了《德國規定信息與服務的一般條件的聯邦立法》,反映了網路服務提供者對網路空間的安全保障義務,將德國法上的安全保障義務擴大解釋到網路侵權領域。

從電商平台在合同中告知用戶不得侵權、開辟投訴平台、制定售假處罰規則等行為可推知電商平台與直接侵權人之間並無共同的故意,亦無意思聯絡,主觀上沒有引誘、教唆或幫助賣家侵權的`故意,也未實施客觀的引誘、教唆或幫助行為。

有學者主張網路服務提供者構成侵權是因為其未履行「採取必要措施」的法定義務,故與賣家的侵權責任是相互獨立的兩種責任,認為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的行為可能承擔替代責任,且必須符合兩個構成件:(1)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對直接侵權人具有控制的權利和能力;(2)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獲取了經濟利益。

但是,我國尚未建立起美國的替代侵權責任理論,不能僅僅根據電商從賣家處收取了費用而認定其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事實上,電商平台收取的費用是提供電子交易的服務費,而非特定交易行為的費用。因此,我國電商平台也不承擔美國司法所構建的替代責任。

關於賣家實際不構成侵權,但網路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後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措施後,是否應當對賣家承擔責任的問題,目前我國立法認為電子商務平台不存在明顯過錯的情況下,其不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表明人民法院支持網路服務提供者以「收到通知」為抗辯,第七條規定:「其發布的信息被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的網路用戶,主張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以收到通知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的網路用戶,請求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通知內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對於「通知-刪除」規則的適用,2011 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和促進經濟自主協調發展若干問題的意見》要求:要維護「通知與移除」規則的基本價值,除根據明顯的侵權事實能夠認定網路服務提供者具有明知或者應知的情形外,追究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賠償責任應當以首先適用「通知與移除」規則為前提,既要防止降低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過錯認定標准,使「通知與移除」規則形同虛設;又要防止網路服務提供者對於第三方利用其網路服務侵權消極懈怠,濫用「通知與移除」規則。

(3)信息披露義務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從維護消費者知情權的角度,注重網路交易平台的信息披露義務與責任。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向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即平台在不能提供賣家信息時,應先承擔賠償責任,再向侵權賣家追償。

(4)網路交易管理的新發展

近期,在「互聯網+」行動下,國務院及各部門尤其重視對互聯網領域侵權假冒行為的治理,頒布了多項國務院規范性文件,包括:《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互聯網領域侵權假冒行為治理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內貿流通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於積極推進「互聯網+」行動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貫徹實施質量發展綱要2015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的意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加強網路市場監管的意見》、《網路交易管理辦法》、《網路交易平台服務規范》、《網路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規則制定程序規定(試行)》。

2014年施行的《網路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二章是關於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的特別規定,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實更新,在其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在協議中明確雙方在平台進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建立平台內交易規則、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良信息處理等管理制度,且各項管理制度應當在其網站顯示,並從技術上保證用戶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保存。

對通過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發現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的,應當向平台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及時採取措施制止,必要時可以停止對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務。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採取必要手段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對權利人有證據證明平台內的經營者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的行為或者實施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採取必要措施。」

《辦法》為營造更加成熟、規范的網購環境提供法律基礎,要求電商平台承擔更多的責任與義務。

對於食品、葯品、化妝品等涉及公眾生命、健康的特定商品的互聯網經營行為,法律對平台賦予了更嚴格的責任與義務。《互聯網食品葯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均要求網路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依法對入網化妝品生產經營者進行資質查驗、實名登記,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等義務。

2015年11月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互聯網領域侵權假冒行為治理的意見》為加強互聯網領域侵權假冒行為治理,營造開放、規范、誠信、安全的網路交易環境,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要求落實電子商務企業責任。指導和督促電子商務平台企業加強對網路經營者的資格審查,建立健全網路交易、廣告推廣等業務和網路經營者信用評級的內部監控制度,制止以虛假交易等方式提高商戶信譽的行為,建立完善舉報投訴處理機制,實施侵權假冒商品信息巡查清理及交易記錄、日誌留存,履行違法犯罪線索報告等責任和義務,配合執法部門反向追溯電子商務平台上的侵權假冒商品經營者。指導和督促電子商務自營企業加強內部商品質量管控和知識產權管理,嚴把進貨和銷售關口,嚴防侵權假冒商品進入流通渠道和市場。落實網路服務商責任。督促網路服務商落實「通知-刪除」義務,對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假冒行為的網路信息,及時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

2、國內司法

我國司法實踐中關於電商平台對售假行為的責任主要為商標侵權糾紛,侵犯著作權、專利權的案件次之。此外,基於對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不同的審查難易程度,平台對專利權屬的審查難度最大,其免責條件的范圍也更大。

分析我國的司法案件的審理結果,可知:

首先,電商平台的性質不屬於內容提供者、直接的銷售者,其可能承擔的是間接侵權責任。而平台承擔間接侵權責任的理由在於電商平台對賣家、店鋪負有的監督、管理、審查義務。

其次,電商平台經營者對其平台上的侵權不承擔主動發現並處理的義務,但是應當為防止和制止知識產權侵權、銷售假貨等行為承擔提醒告知的注意義務、提供消費者、權利人投訴渠道以及對賣家的身份審查的合理注意義務。

平台經營者的提醒義務表現為制定平台網路運營規則,並在規則中制定知識產權條款告知其平台上的賣家不得銷售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商品、不得發布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商品信息。身份審查義務則體現在平台經營者是否依法審核了平台上賣家用戶的身份證明、權利證明等資料,是否進行了實名認證手續。

最後,在確定平台是否承擔侵權責任時,平台經營者可以根據「通知-刪除」規則來主張免責,即平台經營者知道假貨的存在後是否採取了斷開鏈接、刪除商品信息、下架商品等措施。

如果平台經營者收到權利人明確、具體指向侵權信息的警告函、投訴後,及時進行積極、有效的處理、回復,刪除鏈接、關閉店鋪等措施,則平台經營者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不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電商平台治理假貨採取的措施2

在電商平台買到假貨怎麼辦

從合同義務上看,如果電商網站銷售假貨,消費者是有權要求退貨的。對於是否可以獲得賠償,要看電商網站之前是否做出相關承諾。

目前消費者在維權中最關鍵的環節是:

1、假貨的認定;

2、是否能夠證明貨品購買的來源。有些消費者在購買商品之後,把發票等關鍵證據丟掉,維權就會有一定的問題。

在假貨的認定上,某些假貨,例如化妝品與真品之見的區別比較模糊,而且缺乏專業的鑒定機構,認定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難。在這個問題上,不建議採用事後維權的方式來解決。消費者在購買時,應該注意一些事前事項。

例如最好選擇電商網站的自營產品。目前有些電商平台開放給第三方商家,在對商品的把關上,不如對自營產品那麼嚴格。消費者也應當有一定的防範意識。

如果最終訴諸法律,雖然成本會比較高,但是從法律條文方面看,消費者有法可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明確的條文支持消費者的維權。

雖然電商平台給人們帶來了許多的便利,但是電商平台也有其弊端,假貨頻頻通過電商平台進入市場,然後被消費者購買,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嚴重影響了市場秩序。消費者在電商平台買到假貨後應該通過以上維權方式積極為自己維權,切勿放縱這些違法行為。律圖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

電商平台治理假貨採取的措施3

在電商平台買到假貨怎麼辦

在鑒別假貨的問題上,不建議採用事後維權的方式來解決。消費者在購買時,應該注意一些事前事項。

媒體報道稱電商網站的供應商存在造假行為,而電商網站對消費者的投訴置若罔聞。如果不幸在電商網站買到假貨,應當如何維權?

目前消費者在維權中最關鍵的環節是假貨的認定;是否能夠證明貨品購買的來源。有些消費者在購買商品之後,把發票等關鍵證據丟掉,維權就會有一定的問題。

在退貨問題上,法律明確規定,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對於是否能夠獲得賠償,法律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給予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⑤ 電子商務法哪一條規定了網上交易

1、審查管理申請進入(入駐)第三方電商平台者
《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驗更新。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為進入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非經營用戶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節有關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平台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依法辦理登記,並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為應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辦理登記提供便利。第三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2、與申請進入(入駐)第三方電商平台者訂立協議
第三方商務平台,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訂立協議。這是明確電子商務參與各方權利和義務,保障電子商務交易秩序的重要保證。《網路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與申請進入平台銷售商品成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訂立協議,明確雙方在平台進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修改其與平台內經營者的協議、交易規則,應當博循公開、連線,合理的原則。修改內容應當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並通知相關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不接受協議或者規則修改內容、申請退出平台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允許其退出,並根據原協議或者交易規則承擔相關責任。
3、建立第三方電商平台規則和制度
《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平台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明確進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務質量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第二十五條規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平台內交易規則、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良信息處理等管理制度,各項管理制度應當在其網站顯示,並從技術上保證用戶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保存。第二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採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證平台的正常運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環境和交易服務,維護網路交易秩序。違反以上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九條規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在平台上開展商品或者服務自營業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對自營部分和平台內其他經營者經營部分進行區分和標記,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違反以上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案例分析】阿里巴巴持續反腐清退36家違規店鋪
2017年4月7日,阿里巴巴集團廉正合規部發布處罰公告,宣布永久關閉平台上36家以不正當手段謀取利益的商家店鋪。這是該都門連續第三年發布此類封殺令,通過定期清退違規店鋪重申持續透明反腐決心。
據披露,2016年2月至今,阿里巴巴集團旗下各平台共有36家店鋪因採取不正當手段謀求不正當利益,違背了誠信經營原則,依規被永久關閉店鋪,情節嚴重的還被追究法律責任
阿里巴巴集團對外,通過制定季台規則,鼓勵商家誠信經營,為千萬中小商家的創業、發展提供公正透明的商業環境;對內,倡導減信文化以及開展反舞界調查,在查處內部腐敗的同時推進業務機制完善。據廉正合規部有關負責人介紹,目前阿里巴巴集團有近5萬名員工,分布國內及海外多地,廉正誠信文化和商業行為准則是每個人入職阿里巴巴集團的「必修課」也是舟年必經的評估考核項目,試負責人強調,商家一豆發現阿里巴巴集團的員工存在任何違規行為,可隨時通過其廉正舉報平台舉報。
參考文獻:中國改革報社、電子商務領域信用風險「雙十一*預警報告12017 年度)[EB/OL.(2017-10-31)
4、記錄保持和檢查監控第三方電商平台交易信息
《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平台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並確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3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稅務部門報送平台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與納稅有關的信息,並應當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同時,作為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的第三方電商平台,有義務對在第三方電商平台上的電商活動的信息進行檢查監控,發現有偉應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時,並向電商平台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且及時採取措施制止違法行為,在必要時,可停止對違法經營者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務。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平台內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要求電商平台採取措施制正時,電商平台應該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平台內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採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電商平台違反規定不子配合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5、保護商標等知識產權
《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與知識產權權利人加強合作,依法保護知識產權。第四十二條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採取必要措施,並將該通知轉送平台內經營者: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因通知錯誤造成平台內經營者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慕意發出錯誤通知,造成平台內經營者損失的,加倍承擔賠償責任。第四十五條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採取刪除、屏蔽、新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第八十四條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平台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採取必要措施的,由有關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的罰款。
6、建立消費糾紛和解及消費維權自律制度
《電子商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國家被勵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建立有利於電子商務發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商品、服務質量擔保機制。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與平台內經營者協議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雙方應當就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提取數額、管理、使用和退還辦法等做出明確約定,消費者要求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承擔先行賠償責任以及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賠償後向平台內經營者的追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第五十九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機制,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投訴、舉報。第六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在電子商務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平台內經營者發生爭議時,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
7、押金收取和退還的規定
電子商務經營者收取押會是一種較為普遍的行為,為了保護電子商務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電子商務法》對押金收取和退還作了相關規定。
《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第七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向消費者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或者不及時退還押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 萬元以上2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 20 萬元以上 50萬元以下的罰款。

⑥ 電子商務 法律

《網路交易管理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該辦法其中規定:
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經營者的義務
第二十條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通過網路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
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暫不具備工商登記注冊條件,申請通過網路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自然人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實更新。核發證明個人身份信息真實合法的標記,載入在其從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務活動的網頁上。
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在審查和登記時,應當使對方知悉並同意登記協議,並提請對方注意義務和責任條款。
第二十一條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與申請進入網路交易平台進行交易的經營者簽訂合同(協議),明確雙方在網路交易平台進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二條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建立網路交易平台管理規章制度,包括:交易規則、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良信息處理等規章制度。各項規章制度應當在其網站顯示,並從技術上保證用戶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保存。
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採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以保證網路交易平台的正常運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環境和交易服務,維護網路交易秩序。
第二十三條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通過網路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發現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的,應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及時採取措施制止,必要時可以停止對其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網路交易平台內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依法要求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採取措施制止的,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條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採取必要手段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對權利人有證據證明網路交易平台內的經營者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的行為或者實施損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採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五條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護涉及經營者商業秘密或者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數據資料信息的安全。非經交易當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轉讓、出租或者出售交易當事人名單、交易記錄等涉及經營者商業秘密或者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數據。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建立消費糾紛和解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消費者在網路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消費糾紛或者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者的真實的網站登記信息,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鼓勵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為交易當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評估服務,對經營者的信用情況客觀、公正地進行採集與記錄,建立信用評價體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風險。
第二十八條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網上違法經營行為,提供在其網路交易平台內進行違法經營的經營者的登記信息、交易數據備份等資料,不得隱瞞真實情況,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行政執法檢查。
第二十九條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審查、記錄、保存在其平台上發布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經營者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信息記錄保存時間從經營者在網路交易平台的登記注銷之日起不少於兩年,交易記錄等其他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從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兩年。
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採取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手段確保網路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並應當保證原始數據的真實性。
第三十條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的內容定期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經營統計資料。
第三十一條 為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提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虛擬空間租用等服務的網路服務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者提供經營資格和個人真實身份信息,簽訂網路服務合同,依法記錄其上網信息。申請者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信息等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不得少於60日。

⑦ 目前我國針對網購平台的監管措施有哪些

訂閱
去年網上零售額逾9萬億元,網購投訴同比增長126.2%

網上買買買 安全第一條(大數據觀察)

核心閱讀

一年一度的「雙11」電商大促、「雙12」購物節銷售火爆,拉近供需對接,凸顯市場強大活力。在網路消費快速發展的同時,產品虛假宣傳、泄露用戶隱私等問題也隨之而來。針對這些新問題如何實現有效監管?未來還需採取哪些措施減少消費者煩惱、進一步釋放網路消費潛力?

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6月,我國網路購物用戶規模達6.39億,較2018年底增長2871萬,占網民整體的74.8%。據2018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全年網上零售額90065億元,比上年增長23.9%。網路消費發展至今,出現了哪些新現象?針對網購中的新問題,監管跟上了嗎?

790多萬條

「雙11」期間中消協收集消費維權類信息

「退貨早已寄出,但退款遲遲不到賬。」楊先生在某網店購入一台顯示器,收貨後發現功能達不到預期,便提交退貨處理。在完成退貨3天後,楊先生還沒收到退款,便咨詢電商平台客服,得知平台已將1930元退回網店。

楊先生聯系網店要求退款,但是網店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託。楊先生無奈之下向「電子商務消費糾紛調解平台」投訴,終於拿到了退款。

楊先生的經歷並不是個案。2018年,全國市場監管部門共受理網路購物投訴168.20萬件,同比增長126.2%。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發布的《2018年度中國電子商務用戶體驗與投訴監測報告》顯示,退款、退換貨等問題是全國網路消費投訴的熱點。特別是在6月、11月、12月,受電商平台「6·18」「雙11」「雙12」營銷活動影響,消費者退款難、退換貨難等投訴明顯增多。

根據商務大數據監測主要電子商務平台的數據,今年11月1日至11日,全國網路零售額超過8700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26.7%。與此同時,今年「雙11」期間,中國消費者協會共收集相關消費維權類信息790多萬條,主要涉及產品質量問題、預售、退貨霸王條款、價格套路和促銷陷阱、信息騷擾等方面。

「社群電商、小程序、網紅直播銷售等呈現快速增長趨勢,發生消費糾紛的概率相對較高,各種電商平台的規范化管理還有待進一步提升。」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研究院院長李鳴濤認為,新業態、新模式給網路消費維權工作帶來新挑戰。特別是今年,直播帶貨在「雙11」全面爆發,成為各大電商重點營銷板塊。但同時,網紅帶貨「翻車」,引發了對直播虛假宣傳、質量問題、售後服務跟不上、數據造假等問題的質疑。

2019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電子商務法設立了「電子商務爭議解決」專章,正在制定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擬對網路購物無理由退貨制度進行細化。中國社會科學評價研究院院長荊林波表示:「未來應制定電子商務法的實施細則,進一步提高操作性。同時,還要發揮中消協等社會組織的作用,加強網路交易服務商的治理等。」

⑧ 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服務規范的全文

前 言
本規范的全部技術內容為推薦性。
本規范的制定是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2000年第292號)、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商務部公告2007年第19號)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10年第49號)的規定,並總結電子商務實際運作經驗制定的。
本規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提出。
引 言
電子商務服務業是以信息技術應用和經濟發展需求為基礎,對社會全局和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引領帶動作用的新興產業。中國電子商務正處在高速發展時期。加強電子商務標准化建設,對於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在電子商務服務業發展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不僅溝通了買賣雙方的網上交易渠道,大幅度降低了交易成本,也開辟了電子商務服務業的一個新的領域。加強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的服務規范,對於維護電子商務交易秩序,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為規范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的經營活動,保護企業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公平、誠信的交易環境,保障交易安全,促進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文件制定本規范。
1.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服務和經營活動的行為規范,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商務部負責對本規范的解釋。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規范起草過程中參考了下述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2000年第292號)
(2)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 》(商務部公告2007年第19號);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10年第49號);
(4)國家標准《電子商務模式規范》(SB/T10518-2009);
(5)國家標准《網路交易服務規范》(SB/T10519-2009);
(6)國家標准《大宗商品電子交易規范》(GB/T18769—2003);
(7)國家標准《第三方電子商務服務平台服務及其等級劃分規范 B2BB2C電子商務服務平台》(GB/T24661.2-2009);
(8)公安部、國家保密局、國家密碼管理局、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公通字[2007]43 號)。
相對於上述文件,本規范突出表現出兩方面的特點:
(1)規制的重點不同。本規范專注於對主體的管理,規制交易主體之間的關系,並從法律角度提出規范的條款。
(2)寫作的方法不同。本規范沒有對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所有行為進行詳細的規定,這主要是因為現有文件已經對電子商務交易活動作了詳細的、靜態的規定。本規范主要關注現有文件和標准沒有顧及的交易主體之間關系的調整,並把這種調整看作一種動態的、系統的活動。
3.術語和定義
3.1電子商務
本規范所指的電子商務,系指交易當事人或參與人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計算機網路(包括互聯網、移動網路和其他信息網路)所進行的各類商業活動,包括貨物交易、服務交易和知識產權交易。
3.2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
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以下簡稱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關服務的信息網路系統總和。
3.3平台經營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以下簡稱平台經營者)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並領取營業執照,從事第三方交易平台運營並為交易雙方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3.4站內經營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站內經營者(以下簡稱站內經營者)是指在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上從事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4.基本原則
4.1 公正、公平、公開原則
平台經營者在制定、修改業務規則和處理爭議時應當遵守公正、公平、公開原則。
4.2 業務隔離原則
平台經營者若同時在平台上從事站內經營業務的,應當將平台服務與站內經營業務分開,並在自己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上予以公示。
4.3 鼓勵與促進原則
鼓勵依法設立和經營第三方交易平台,鼓勵構建有利於平台發展的技術支撐體系。
鼓勵平台經營者、行業協會和相關組織探索電子商務信用評價體系、交易安全制度,以及便捷的小額爭議解決機制,保障交易的公平與安全。
5.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設立與基本行為規范
5.1 設立條件
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的設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與從事的業務和規模相適應的硬體設施;
(2)有保障交易正常運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和安全環境;
(3)有與交易平台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客戶服務人員;
(4)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5.2 市場准入和行政許可
平台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涉及行政許可的,應當取得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
5.3 平台經營者信息公示
平台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顯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1)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以及各類經營許可證;
(2)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登記或經備案的電子驗證標識;
(3)經營地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電子信箱等聯系信息及法律文書送達地址;
(4)監管部門或消費者投訴機構的聯系方式。
(5)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應披露的信息。
5.4交易平台設施及運行環境維護
平台經營者應當保障交易平台內各類軟硬體設施的正常運行,維護消防、衛生和安保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
平台經營者應按照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建設、運行、維護網上交易平台系統和輔助服務系統,落實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依法實時監控交易系統運行狀況,維護平台交易系統正常運行,及時處理網路安全事故。
日交易額1億元人民幣以上(含1億元)的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應當設置異地災難備份系統,建立災難恢復體系和應急預案。
5.5 數據存儲與查詢
平台經營者應當妥善保存在平台上發布的交易及服務的全部信息,採取相應的技術手段保證上述資料的完整性、准確性和安全性。站內經營者和交易相對人的身份信息的保存時間自其最後一次登錄之日起不少於兩年;交易信息保存時間自發生之日起不少於兩年。
站內經營者有權在保存期限內自助查詢、下載或列印自己的交易信息。
鼓勵第三方交易平台通過獨立的數據服務機構對其信息進行異地備份及提供對外查詢、下載或列印服務。
5.6 制訂和實施平台交易管理制度
平台經營者應提供規范化的網上交易服務,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制度:
(1)用戶注冊制度;
(2)平台交易規則;
(3)信息披露與審核制度;
(4)隱私權與商業秘密保護制度;
(5)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
(6)廣告發布審核制度;
(7)交易安全保障與數據備份制度;
(8)爭議解決機制;
(9)不良信息及垃圾郵件舉報處理機制;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制度。
平台經營者應定期在本平台內組織檢查網上交易管理制度的實施情況,並根據檢查結果及時採取改善措施。
5.7 用戶協議
平台經營者的用戶協議及其修改應至少提前30日公示,涉及消費者權益的,應當抄送當地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
用戶協議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用戶注冊條件;
(2)交易規則;
(3)隱私及商業秘密的保護;
(4)用戶協議的修改程序;
(5)爭議解決方式;
(6)受我國法律管轄的約定及具體管轄地;
(7)有關責任條款。
平台經營者應採用技術等手段引導用戶完整閱讀用戶協議,合理提示交易風險、責任限制和責任免除條款,但不得免除自身責任,加重用戶義務,排除用戶的法定權利。
5.8 交易規則
平台經營者應制定並公布交易規則。交易規則的修改應當至少提前30日予以公示。用戶不接受修改的,可以在修改公告之日起60日內書面通知退出。平台經營者應當按照原交易規則妥善處理用戶退出事宜。
5.9 終止經營
第三方交易平台歇業或者其他自身原因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站內經營者,並與站內經營者結清財務及相關手續。
涉及行政許可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終止營業的,平台經營者應當提前一個月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通過合同或其他方式,確保在合理期限內繼續提供對消費者的售後服務。
5.10 平台交易情況的統計
平台經營者應當做好市場交易統計工作,填報統計報表,定期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送。
6.平台經營者對站內經營者的管理與引導
6.1 站內經營者注冊
(1)通過第三方交易平台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需要向平台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身份證明文件或營業執照、經營地址及聯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2)通過第三方交易平台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向平台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營業執照或其他獲准經營的證明文件、經營地址及聯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3)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應當核驗站內經營者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各類經營許可證。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對外是否顯示站內經營者真實名稱和姓名由平台經營者和站內經營者協商確定。
(4)平台經營者應當每年定期對實名注冊的站內經營者的注冊信息進行驗證,對無法驗證的站內經營者應予以註明。
(5)平台經營者應當加強提示,督促站內經營者履行有關法律規定和市場管理制度,增強誠信服務、文明經商的服務意識,倡導良好的經營作風和商業道德。
6.2 進場經營合同的規范指導
平台經營者在與站內經營者訂立進場經營合同時,應當依法約定雙方規范經營的有關權利義務、違約責任以及糾紛解決方式。該合同應當包含下列必備條款:
(1)平台經營者與站內經營者在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中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公眾利益,不得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站內經營者必須遵守誠實守信的基本原則,嚴格自律,維護國家利益,承擔社會責任,公平、公正、健康有序地開展網上交易,不得利用網上交易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3)站內經營者應當注意監督用戶發布的信息,依法刪除違反國家規定的信息,防範和減少垃圾郵件。
(4)站內經營者應當建立市場交易糾紛調解處理的有關制度,並在提供服務網店的顯著位置公布糾紛處理機構及聯系方式。
6.3 站內經營者行為規范
平台經營者應當通過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內經營者遵守以下規范,督促站內經營者建立和實行各類商品信譽制度,方便消費者監督和投訴:
(1)站內經營者應合法經營,不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准或有毒有害的商品。對涉及違法經營的可以暫停或終止其交易。
(2)對涉及違法經營或侵犯消費者權益的站內經營者可以按照事先公布的程序在平台上進行公示。
(3)站內經營者應就在停止經營或撤櫃前3個月告知平台經營者,並配合平台經營者處理好涉及消費者或第三方的事務。
(4)站內經營者應主動配合平台經營者就消費者投訴所進行的調查和協調。
6.4 對交易信息的管理
平台經營者應對其平台上的交易信息進行合理謹慎的管理:
(1)在平台上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公布所經營產品的名稱、生產者等信息;涉及第三方許可的,還應公布許可證書、認證證書等信息。
(2)網頁上顯示的商品信息必須真實。對實物(有形)商品,應當從多角度多方位予以展現,不可對商品的顏色、大小、比例等做歪曲或錯誤的顯示;對於存在瑕疵的商品應當給予充分的說明並通過圖片顯示。發現站內經營者發布違反法律、法規廣告的,應及時採取措施制止,必要時可以停止對其提供網上交易平台服務。
(3)投訴人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站內經營者有侵權行為或發布違法信息的,平台經營者應對有關責任人予以警告,停止侵權行為,刪除有害信息,並可依照投訴人的請求提供被投訴人注冊的身份信息及聯系方式。
(4)平台經營者應承擔合理謹慎信息審查義務,對明顯的侵權或違法信息,依法及時予以刪除,並對站內經營者予以警告。
6.5 交易秩序維護
平台經營者應當採取合理措施,保證網上交易平台的正常運行,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環境和公平、公正、公開的交易服務,維護交易秩序,建立並完善網上交易的信用評價體系和交易風險警示機制。
平台經營者應當合理提示用戶關注交易風險,在執行用戶的交易支付指令前,應當要求用戶對交易明細進行確認;從事網上支付服務的經營者,在執行支付指令前,也應當要求付款人進行確認。
鼓勵平台經營者設立冷靜期制度,允許消費者在冷靜期內無理由取消訂單。
鼓勵網路第三方交易平台和平台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賣家保證金」服務。保證金用於消費者的交易損失賠付。保證金的金額、使用方式應事先向當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公示。
6.6 交易錯誤
平台經營者應當調查核實個人用戶小額交易中出現操作錯誤投訴,並幫助用戶取消交易,但因具體情況無法撤銷的除外。
6.7貨物退換
平台經營者應當通過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內經營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商品售後服務和退換貨制度,對於違反商品售後服務和退換貨制度規定的站內經營者,平台經營者應當受理消費者的投訴,並可依照合同追究其違約責任。
6.8 知識產權保護
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適當的工作機制,依法保護知識產權。對於權利人附有證據並通知具體地址的侵權頁面、文件或鏈接,平台經營者應通知被投訴人,同時採取必要措施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平台經營者應通過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內經營者遵守《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
6.9 禁止行為
第三方交易平台同時利用自有平台進行網上商品(服務)交易的,不得相互串通,利用自身便利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7.平台經營者對消費者的合理保護
未經用戶同意,平台經營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轉讓用戶名單、交易記錄等數據,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平台經營者應督促站內交易經營者出具購貨憑證、服務單據及相關憑證。
消費者在網路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消費糾紛或者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平台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站內經營者的真實的網站登記信息,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8.平台經營者與相關服務提供者的協調
8.1 電子簽名
鼓勵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規定訂立合同。標的金額高於5萬元人民幣的網上交易,第三方交易平台應提示交易雙方使用電子簽名。
8.2 電子支付
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採用的電子支付應當由銀行或具備合法資質的非金融支付機構提供。
8.3 廣告發布
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被投訴的廣告信息,應當依據廣告法律規定進行刪除或轉交廣告行政主管機構處理。
第三方交易平台應約束站內經營者不得發布虛假的廣告信息,不得發送垃圾郵件。
對於國家明令禁止交易的商品或服務,提供搜索服務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在搜索結果展示頁面應對其名稱予以屏蔽或限制訪問。
9.監督管理
9.1 行業自律
鼓勵第三方平台經營者依照本規范進行行業自律,支持有關行業組織對平台經營者的服務進行監督和協調。
鼓勵行業協會設立消費警示制度,監督和約束有不良行為的平台經營者。
鼓勵平台經營者成立行業自律組織,制定行規和行約,建立網上交易誠信體系,加強自律,推動網上交易的發展。
9.2 投訴管理
消費者協會和相關組織通過在線投訴機制受理的網上交易爭議投訴,平台經營者應及時配合處理與反饋。
對於不良用戶,平台經營者可以根據事先公示的程序和規則對站內經營者的市場准入進行限制。
9.3 政府監管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網上交易服務規范的監管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依法對平台經營者及站內經營者的交易行為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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