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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活電子商務非法集資

發布時間:2023-05-19 23:03:08

A. 電子商務詐騙如何判刑

法律分析: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B. 電子商務 互聯網眾籌是否合法

互聯網眾籌潛在的刑事風險:
1、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不管是以實物產品形式回報給投資者之 眾籌,還是在為投資人提供目標公司的增資擴股、股權轉讓等商業信息,幫助投資人成為股東並以持有股權獲取回報之眾籌,其運營模式均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 款罪。因為眾籌具有投資(對出資人而言)和融資(對項目發起人而言)之本質,不管是哪種類型的眾籌模式,其均向出資人承諾回報,且回報的額度與出資金額成正比,它在本質上是一種非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易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涉嫌集資詐騙罪。就實物回報型眾籌模式而言,盡 管其聲稱性質為「預購十團購」,但事實上其與通常的預購或團購有重大區別。團購的標的大多已製造成形,實物回報型眾籌涉及的項目在發布時通常未生產成品, 其最後是否能必然按期生產並且及時交付給投資人,存在諸多變數。因此,一旦實物回報型眾籌的項目發起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報項目並發布欺騙性信息,騙取 投資人數額較大資金,則會構成集資詐騙罪。另外,不論是實物回報型眾籌,還是股權回報型眾籌,它們的平台在運營時,投資人的資金通常先注入平台所設賬戶, 即便有些網站聲稱投資人注入的資金由第三方賬戶(銀行或其他支付機構)存管,但現實是第三方賬戶存管制度並不健全,此類賬戶並未受到監管機構的監督,而是 多由眾籌平台自身掌控,一旦眾籌平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其獲得批准從事吸收資金的資格,設置「資金池」匯聚資金,騙取投資人數額較大的資金後捲款跑 路,則眾籌平台實際控制人將面臨涉嫌集資詐騙罪之風險。
2、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罪
以互聯網技術平台為依託的眾籌,其主要行為模式就是 向社會大眾在介紹資金項目的基礎上獲得不特定社會對象的投資,因而股權類眾籌很容易觸及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法律紅線。即便是眾籌發起人採取向社 會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模式開展眾籌業務,投資人數往往也難以控制在法律所要求的人數內。因為依照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 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向社會特定對象變相發行股票累計超過200人的,如果在股票的發行條件、程序、內容等事項方面,沒有獲得國務 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准,也沒有達到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的,該行為將涉嫌構成擅自發行股票罪。
3、涉嫌非法經營罪
事實上,不論是非法 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還是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均是一種非法經營的行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本質上是一種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 結算業務的行為;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本質上是一種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的行為(至少股權回報型眾籌模式會符合這一點)。雖然在互聯網 2.0時代作為互聯網金融創新類型的眾籌模式具有一定的虛擬性、隱蔽性及迷惑性,將其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擅自發行股票罪有一定的難度,但筆者認 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擅自發行股票罪與非法經營罪是法條競合關系,即特殊罪名與普通罪名的關系,如果將眾籌模式認定為特殊罪名有困難,則完全有可能將 其認定為非法經營罪。更何況,非法經營罪中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作為兜底條款是一種概括性規定,本身就賦予了司法機關較大的自由裁量 權。

C. 深圳市樂活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復:深圳市樂活電子商務有制限公司隸屬於香港LOHO集團,是一家集眼鏡設計,生活零售及服務為一體的互聯網眼鏡品牌公司,2012年進駐內地,通過提供高性價比配鏡方案贏得顧客的青睞,產品堅持三大核心理念,佩戴舒適,款式潮流,定價公道,創立知名眼鏡品牌「LOHO眼鏡生活」,擁有網上眼鏡商城及覆蓋全國的連鎖體驗店。
法定代表人:黃心仲
成立時間:2011-07-01
注冊資本:1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440307105529279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區彩田路彩虹新都彩虹大廈2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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