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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律法規解讀

發布時間:2023-03-16 13:57:59

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解讀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❷ 根據你自己的了解,談談《電子商務法》對電子商務物流與交付做出的法律規范有

隨著網路的不斷發展,電子商務行業也開始崛起,而電子商務的交易是通過虛擬的網路,因此,在法律上對電子商務也有了規定。以下是由我為大家整理的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希望能幫到你們。
電子商務的法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引導電子支付的健康發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範支付風險,確保銀行和客戶資金的安全,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電子支付是指單位、個人(以下簡稱客戶)直接或授權他人通過電子終端發出支付指令,實現貨幣支付與資金轉移的行為。
電子支付的類型按電子支付指令發起方式分為網上支付、電話支付、移動支付、銷售點終端交易、自動櫃員機交易和其他電子支付。
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開展電子支付業務,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銀行開展電子支付業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客戶和社會公共利益。
銀行與其他機構合作開展電子支付業務的,其合作機構的資質要求應符合有關法規制度的規定,銀行要根據公平交易的原則,簽訂書面協議並建立相應的監督機制。
第四條客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應在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以下簡稱賬戶),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應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等規定。
第五條電子支付指令與紙質支付憑證可以相互轉換,二者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本指引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發起行」,是指接受客戶委託發出電子支付指令的銀行。
(二)「接收行」,是指電子支付指令接收人的開戶銀行;接收人未在銀行開立賬戶的,指電子支付指令確定的資金匯入銀行。
(三)「電子終端」,是指客戶可用以發起電子支付指令的計算機、電話、銷售點終端、自動櫃員機、移動通訊工具或其他電子設備。
第二章電子支付業務的申請
第七條銀行應根據審慎性原則,確定辦理電子支付業務客戶的條件。
第八條辦理電子支付業務的銀行應公開披露以下信息:
(一)銀行名稱、營業地址及聯系方式;
(二)客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的條件;
(三)所提供的電子支付業務品種、操作程序和收費標准等;
(四)電子支付交易品種可能存在的全部風險,包括該品種的操作風險、未採取的安全措施、無法採取安全措施的安全漏洞等;
(五)客戶使用電子支付交易品種可能產生的風險;
(六)提醒客戶妥善保管、使用或授權他人使用電子支付交易存取工具(如卡、密碼、密鑰、電子簽名製作數據等)的警示性信息;
(七)爭議及差錯處理方式。
第九條銀行應認真審核客戶申請辦理電子支付業務的基本資料,並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與客戶簽訂協議。
銀行應按會計檔案的管理要求妥善保存客戶的申請資料,保存期限至該客戶撤銷電子支付業務後5年。
第十條銀行為客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應根據客戶性質、電子支付類型、支付金額等,與客戶約定適當的認證方式,如密碼、密鑰、數字證書、電子簽名等。
認證方式的約定和使用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銀行要求客戶提供有關資料信息時,應告知客戶所提供信息的使用目的和范圍、安全保護措施、以及客戶未提供或未真實提供相關資料信息的後果。
第十二條客戶可以在其已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中指定辦理電子支付業務的賬戶。該賬戶也可用於辦理其他支付結算業務。
客戶未指定的銀行結算賬戶不得辦理電子支付業務。
第十三條客戶與銀行簽訂的電子支付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客戶指定辦理電子支付業務的賬戶名稱和賬號;
(二)客戶應保證辦理電子支付業務賬戶的支付能力;
(三)雙方約定的電子支付類型、交易規則、認證方式等;
(四)銀行對客戶提供的申請資料和其他信息的保密義務;
(五)銀行根據客戶要求提供交易記錄的時間和方式;
(六)爭議、差錯處理和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客戶應及時向銀行提出電子或書面申請:
(一)終止電子支付協議的;
(二)客戶基本資料發生變更的;
(三)約定的認證方式需要變更的;
(四)有關電子支付業務資料、存取工具被盜或遺失的;
(五)客戶與銀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客戶利用電子支付方式從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活動的,銀行應按照有權部門的要求停止為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
第三章電子支付指令的發起和接收
第十六條客戶應按照其與發起行的協議規定,發起電子支付指令。
第十七條電子支付指令的發起行應建立必要的安全程序,對客戶身份和電子支付指令進行確認,並形成日誌文件等記錄,保存至交易後5年。
第十八條發起行應採取有效措施,在客戶發出電子支付指令前,提示客戶對指令的准確性和完整性進行確認。
第十九條發起行應確保正確執行客戶的電子支付指令,對電子支付指令進行確認後,應能夠向客戶提供紙質或電子交易回單。
發起行執行通過安全程序的電子支付指令後,客戶不得要求變更或撤銷電子支付指令。
第二十條發起行、接收行應確保電子支付指令傳遞的可跟蹤稽核和不可篡改。
第二十一條發起行、接收行之間應按照協議規定及時發送、接收和執行電子支付指令,並回復確認。
第二十二條電子支付指令需轉換為紙質支付憑證的,其紙質支付憑證必須記載以下事項(具體格式由銀行確定):
(一)付款人開戶行名稱和簽章;
(二)付款人名稱、賬號;
(三)接收行名稱;
(四)收款人名稱、賬號;
(五)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
(六)發起日期和交易序列號。
第四章安全控制
第二十三條銀行開展電子支付業務採用的信息安全標准、技術標准、業務標准等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銀行應針對與電子支付業務活動相關的風險,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銀行應根據審慎性原則並針對不同客戶,在電子支付類型、單筆支付金額和每日累計支付金額等方面做出合理限制。
銀行通過互聯網為個人客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除採用數字證書、電子簽名等安全認證方式外,單筆金額不應超過1000元人民幣,每日累計金額不應超過5000元人民幣。
銀行為客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單位客戶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其單筆金額不得超過5萬元人民幣,但銀行與客戶通過協議約定,能夠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據的除外。
銀行應在客戶的信用卡授信額度內,設定用於網上支付交易的額度供客戶選擇,但該額度不得超過信用卡的預借現金額度。
第二十六條銀行應確保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的安全性,保證重要交易數據的不可抵賴性、數據存儲的完整性、客戶身份的真實性,並妥善管理在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中使用的密碼、密鑰等認證數據。
第二十七條銀行使用客戶資料、交易記錄等,不得超出法律法規許可和客戶授權的范圍。
銀行應依法對客戶的資料信息、交易記錄等保密。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銀行應當拒絕除客戶本人以外的任何單位或個人的查詢。
第二十八條銀行應與客戶約定,及時或定期向客戶提供交易記錄、資金余額和賬戶狀態等信息。
第二十九條銀行應採取必要措施保護電子支付交易數據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一)制定相應的風險控制策略,防止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發生有意或無意的危害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變化,並具備有效的業務容量、業務連續性計劃和應急計劃;
(二)保證電子支付交易與數據記錄程序的設計發生擅自變更時能被有效偵測;
(三)有效防止電子支付交易數據在傳送、處理、存儲、使用和修改過程中被篡改,任何對電子支付交易數據的篡改能通過交易處理、監測和數據記錄功能被偵測;
(四)按照會計檔案管理的要求,對電子支付交易數據,以紙介質或磁性介質的方式進行妥善保存,保存期限為5年,並方便調閱。
第三十條銀行應採取必要措施為電子支付交易數據保密:
(一)對電子支付交易數據的訪問須經合理授權和確認;
(二)電子支付交易數據須以安全方式保存,並防止其在公共、私人或內部網路上傳輸時被擅自查看或非法截取;
(三)第三方獲取電子支付交易數據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銀行關於數據使用和保護的標准與控制制度;
(四)對電子支付交易數據的訪問均須登記,並確保該登記不被篡改。
第三十一條銀行應確保對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的操作人員、管理人員以及系統服務商有合理的授權控制:
(一)確保進入電子支付業務賬戶或敏感系統所需的認證數據免遭篡改和破壞。對此類篡改都應是可偵測的,而且審計監督應能恰當地反映出這些篡改的企圖。
(二)對認證數據進行的任何查詢、添加、刪除或更改都應得到必要授權,並具有不可篡改的日誌記錄。
第三十二條銀行應採取有效措施保證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中的職責分離:
(一)對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進行測試,確保職責分離;
(二)開發和管理經營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的人員維持分離狀態;
(三)交易程序和內控制度的設計確保任何單個的雇員和外部服務供應商都無法獨立完成一項交易。
第三十三條銀行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將其部分電子支付業務外包給合法的專業化服務機構,但銀行對客戶的義務及相應責任不因外包關系的確立而轉移。
銀行應與開展電子支付業務相關的專業化服務機構簽訂協議,並確立一套綜合性、持續性的程序,以管理其外包關系。
第三十四條銀行採用數字證書或電子簽名方式進行客戶身份認證和交易授權的,提倡由合法的第三方認證機構提供認證服務。如客戶因依據該認證服務進行交易遭受損失,認證服務機構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五條境內發生的人民幣電子支付交易信息處理及資金清算應在境內完成。
第三十六條銀行的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應保證對電子支付交易信息進行完整的記錄和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披露。
第三十七條銀行應建立電子支付業務運作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電子支付業務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危及安全的事項。
第五章差錯處理
第三十八條電子支付業務的差錯處理應遵守據實、准確和及時的原則。
第三十九條銀行應指定相應部門和業務人員負責電子支付業務的差錯處理工作,並明確許可權和職責。
第四十條銀行應妥善保管電子支付業務的交易記錄,對電子支付業務的差錯應詳細備案登記,記錄內容應包括差錯時間、差錯內容與處理部門及人員姓名、客戶資料、差錯影響或損失、差錯原因、處理結果等。
第四十一條由於銀行保管、使用不當,導致客戶資料信息被泄露或篡改的,銀行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因此造成客戶損失,並及時通知和協助客戶補救。
第四十二條因銀行自身系統、內控制度或為其提供服務的第三方服務機構的原因,造成電子支付指令無法按約定時間傳遞、傳遞不完整或被篡改,並造成客戶損失的,銀行應按約定予以賠償。
因第三方服務機構的原因造成客戶損失的,銀行應予賠償,再根據與第三方服務機構的協議進行追償。
第四十三條接收行由於自身系統或內控制度等原因對電子支付指令未執行、未適當執行或遲延執行致使客戶款項未准確入賬的,應及時糾正。
第四十四條客戶應妥善保管、使用電子支付交易存取工具。有關電子支付業務資料、存取工具被盜或遺失,應按約定方式和程序及時通知銀行。
第四十五條非資金所有人盜取他人存取工具發出電子支付指令,並且其身份認證和交易授權通過發起行的安全程序的,發起行應積極配合客戶查找原因,盡量減少客戶損失。
第四十六條客戶發現自身未按規定操作,或由於自身其他原因造成電子支付指令未執行、未適當執行、延遲執行的,應在協議約定的時間內,按照約定程序和方式通知銀行。銀行應積極調查並告知客戶調查結果。
銀行發現因客戶原因造成電子支付指令未執行、未適當執行、延遲執行的,應主動通知客戶改正或配合客戶採取補救措施。
第四十七條因不可抗力造成電子支付指令未執行、未適當執行、延遲執行的,銀行應當採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指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四十九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電子商務合同違約責任的原則
電子商務合同的違約歸責原則是指基於合法的歸責事由進而確定責任成立的法律原則。
違約行為違反的是合同當事人間的約定義務。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不同。侵權責任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一般歸責原則,以過錯推定原則、公平責任、無過錯責任為補充。違約責任以嚴格責任原則為一般原則,以過錯責任為補充。歸責原則的差異直接決定了當事人舉證責任的不同。過錯責任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即受害人對其加害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主張負舉證責任,但法律規定的特殊侵權行為除外。嚴格責任原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由違約人證明其違約行為存在免責事由。
侵權責任以損害事實為構成要件,無損害即無責任;但是,一般來說,違約責任不以實際損害為要件,不過,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除外。在侵權行為中,行為人僅對自己實施的侵權行為負責,但是,社會公平原則和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決定了,在違約行為中,債務人應當對第三人造成的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但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可見,我國《合同法》施行嚴格責任原則,除了法定和約定的免責事由之外,只要合同的當事人違約,就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如果一方當事人泄漏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對方商業秘密,也可能構成民事責任。對於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在《合同法》中已有規定,《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電子商務企業融資的途徑
1、銀行貸款:銀行傳統信用貸款要求的資質條件與中小企業的實際相矛盾,多數網商難以符合。對於銀行的抵押、質押、擔保、聯保等融資模式,輕資產的網商也同樣難以滿足。此外,網商的借貸頻率高、資金周轉快,而銀行貸款多是單筆授信、單筆使用,不可循環,並且審批時間長,下款速度慢。整體來說,銀行傳統信貸模式已不能適應網商經營的需要。同時,銀行考慮到資金安全問題,貸款主要投放給大中型企業,小企業僅佔20%左右,微型企業更加困難。
2、小貸公司:一方面,國內3000多家小貸公司的貸款規模遠遠不能滿足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並且受政策所限,除浙江、重慶等少部分地區外,大多數小貸公司的融資比例仍為50%,制約了小貸公司的業務發展,相應的對小微企業的資金支持也受到限制。另一方面,小貸公司考慮到自身的業務風險,對貸款條件也有一定的要求,而且貸款利息不低,以上海地區為例,一般如汽車抵押、紅本抵押等有抵押品的貸款,月費率在1。5%以上,純信用貸款月息超過2%,並且對客戶要求高,條件嚴,獲貸客戶少之又少,部分貸款利息已達到高利貸的下限。小貸公司的貸款,多數還是需要依靠抵押、擔保的,對網商而言,作為臨時周轉資金尚可,長期使用難以負擔。且多數網商,無實力背景,缺乏必要的抵押品和擔保人。
3、民間借貸:除去親朋好友的免息借款外,一般民間借貸是不需要抵押品的,但有可能需要中間人擔保。年化利息在20-30%之間,短期借款甚至高達年化80%以上,在沿海地區如浙江、福建等地,一度出現30%的月利率借款,比高利貸還高。以如此高額成本的資金運營,幾乎沒有可能存在盈利空間。如非確實必要,網商還是不借為宜。
4、網貸平台:這兩年,興起的P2P網貸平台,通過互聯網,為不少人和企業解決了資金問題。作為貸款人的網商,需要注意三點,其一,P2P行業魚龍混雜,混亂是事實,選擇優質的P2P平台,不僅能夠快速的獲得貸款,也有利於信用等級的積累,借款額度的提升。其二,發標利息,需要經過嚴格測算,目前多數P2P平台上動輒年化20%、30%的利息,並不是大多數網商能夠承受的。其三,注重信用,及時還貸。在網貸平台上,投資人和貸款人之間並不認識,投資人難以判斷貸款人的資信,投資人放貸給貸款人,除了考慮此項貸款業務是否經過平台擔保本金外,也會關注貸款人在平台上的信用記錄。信用等級越高,即使利息相對較低,也能夠獲得足夠的投資人投標。

❸ 什麼是電子商務法律法規

電子商務法是指調整平等主體之間通過電子行為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是政府調整、企業和個人以數據電文為交易手段,通過信息網路所產生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各種商事交易關系,以及與這種商事交易關系密切相關的社會關系、政府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一、電子商務法全文的定義是什麼?
電子商務法是指調整平等主體之間通過電子行為設立、變更和消滅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政府調整、企業和個人以數據電文為交易手段,通過信息網路所產生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各種商事交易關系,以及與這種商事交易關系密切相關的社會關系、政府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保護權益
1、搭售須有顯著提示
針對這樣的惱人搭售,電商法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2、保證押金順利退還
針對押金退還難的問題,草案三審稿增加了如下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3、向「大數據殺熟」說不
草案三審稿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推銷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4、個人信息保護有待加強
草案指出,電子商務經營者收集、使用其用戶的個人信息,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個人信息保護規則。對此,在分組審議中,不少委員建議應進一步完善對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規定。
三、立法背景
2012年,中國電子商務交易額達萬億元,同比增長網路零售額超過萬億元,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電子商務服務企業直接從業人員超過200萬人,間接帶動就業人數超過1500萬人。根據有關部門和專家分析預測,到「十二五」末,中國網民總數將達7億人,電子商務交易額、網路零售交易額將分別增長至18萬億和3萬億元以上,中國將成為全球規模最大的電子商務市場,電子商務產業將成為最具發展潛力、最有國際競爭力的產業。與電子商務迅猛發展的實踐相比,中國至今尚未對電子商務進行專門立法,實踐中規范、指導電子商務發展主要依靠部門規章。電子商務現有法律法規亟待梳理、補充、修改和完善。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迫切需要加強立法。
國務院辦公廳出台了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家發改委、國務院信息辦發布了電子商務發展「十一五」規劃。工信部發布了電子商務「十二五」發展規劃。商務部先後發布了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關於「十二五」電子商務發展指導意見等。國家工商總局發布了《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
在近幾年中,隨著我國網路和經濟的不斷發展,會有越來越多的個體會選擇通過網路平台進行銷售,那麼為了更好的規范和保障消費者的各項權益,國家也是制定了電子商務法規,其中也會明確的規范在通過電子途徑進行銷售時,商家應該遵循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違約責任。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內容。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

❹ 電子商務引發的法律問題

電子商務是一種新型的商業貿易活動,與傳統的商業貿易活動不同,主要是採取電子交易的方式進行的,對此涉及的法律問題也有所不同。因此接下來將由為您介紹關於電子商務涉及哪些法律法規問題及其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
一、電子商務涉及哪些法律法規問題
(1)電子交易的基本規則。電子商務的參與者,包括企業、消費者、金融機構和網路服務商等主體之間必須建立起一套共同遵守的商業規則,且這種規則要為各國法律所確認。這些規則包括:電子商務合同訂立,生效的時間、地點、電子商務文件的證據效力,電子商務的書面形式要求和電子簽名的認證,爭端的解決方式及電子商務糾紛的司法管轄權問題等內容。
(2)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電子商務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知識產權問題。賣家希望他們的知識產權不被剽竊,買家也不希望買到假冒偽劣產品。電子商務活動中涉及到域名、計算機軟體、版權、商標等諸多問題,這些問題單純地依靠加密等技術手段是無法加以充分有效的保護的,必須建立起全面的法律框架,為權利人提供實體和程序上的雙重法律依據。
(3)電子商務稅收。電子商務的虛擬特徵、多國性、流動性及無紙化特徵,使得各國基於屬地和屬人兩種原則建立起來的稅收管轄權面臨挑戰。同時,電子商務方式與傳統商務方式的區別對納稅主體、客體、納稅環節、地方等稅收概念、理論受到巨大沖擊。
(4)保護隱私權。電子商務既要保證信息公開,自由流動,又要防止濫用個人信息。所以要對商品及服務供應商、網路服務商收集、加工、儲存和使用個人信息進行規范,防止因隱私權問題而影響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
(5)確保交易安全。保證電子商務的安全進行除了建立完善的加密、解密系統等技術措施外,還要立法保障通訊網路順暢、信息系統的安全、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和保密性以及防止非法修改等。如制定對電腦黑客攻擊、計算機病毒的製造與傳播等行為的防範和懲罰的法律法規。
二、電子商務的應用特性
電子商務的特性可歸結為以下幾點:商務性、服務性、集成性、可擴展性、安全性、協調性。
(1) 商務性
電子商務最基本的特性為商務性,即提供買、賣交易的服務、手段和機會。
網上購物提供一種客戶所需要的方便途徑。因而,電子商務對任何規模的企業而言,都是一種機遇。
就商務性而言,電子商務可以擴展市場,增加客戶數量;通過將萬維網信息連至資料庫,企業能記錄下每次訪問、銷售、購買形式和購貨動態以及客戶對產品的偏愛,這樣企業方向就可以通過統計這些數據來獲知客戶最想購買的產品是什麼。
(2) 服務性
在電子商務環境中,客戶不再受地域的限制,象以往那樣,忠實地只做某家鄰近商店的老主顧,他們也不再僅僅將目光集中在最低價格上。因而,服務質量在某種意義上成為商務活動的關鍵。技術創新帶來新的結果,萬維網應用使得企業能自動處理商務過程,並不再象以往那樣強調公司內部的分工。現在在Internet上許多企業都能為客戶提供完整服務,而萬維網在這種服務的提高中充當了催化劑的角色。
企業通過將客戶服務過程移至萬維網上,使客戶能以一種比過去簡捷的方式完成過去他們較為費事才能獲得的服務。如將資金從一個存款戶頭移至一個支票戶頭,查看一張信用卡的收支,記錄發貨請求,乃至搜尋購買稀有產品,這些都可以足不出戶而實時完成。
顯而易見,電子商務提供的客戶服務具有一個明顯的特性:方便。這不僅對客戶來說如此,對於企業而言,同樣也能受益。我們不妨來看這樣一個例子。比利時的塞拉銀行,通過電子商務,使得客戶能全天候地存取資金帳戶,快速地閱覽諸如押金利率、貸款過程等信息,這使得服務質量大為提高。
(3) 集成性
電子商務是一種新興產物,其中用到了大量新技術,但並不是說新技術的出現就必須導致老設備的死亡。萬維網的真實商業價值在於協調新老技術,使用戶能更加行之有效地利用他們已有的資源和技術,更加有效地完成他們的任務。
電子商務的集成性,還在於事務處理的整體性和統一性,它能規范事務處理的工作流程,將人工操作和電信息處理集成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這樣不僅能提高人力和物力的利用,也提高了系統運行的嚴密性。
(4) 可擴展性
要使電子商務正常運作,必須確保其可擴展性。萬維網上有數以百萬計的用戶,而傳輸過程中,時不時地出現高峰狀況。倘若一家企業原來設計每天可受理40萬人次訪問,而事實上卻有80萬,就必須盡快配有一台擴展的伺服器,否則客戶訪問速度將急劇下降,甚至還會拒絕數千次可能帶來豐厚利潤的客戶的來訪。
對於電子商務來說,可擴展的系統才是穩定的系統。如果在出現高峰狀況時能及時擴展,就可使得系統阻塞的可能性大為下降。電子商務中,耗時僅2分鍾的重新啟動也可能導致大量客戶流失,因而可擴展性可謂極其重要。
1998年日本長野冬奧會的官方萬維網結點的使用率是有史以來基於Internet應用中最高的,在短短的16天,該結點就接受了將近六億五千萬次訪問。
全球體育迷將數以百萬計的信息直接通過體育迷電子郵件結點發給運動員,而與此同時,還成交了600多萬筆交易。這些驚人的數字說明,隨著技術的日新月異,電子商務的可擴展性將不會成為瓶頸所在。
(5) 安全性
對於客戶而言,無論網上的物品如何具有吸引力,如果他們對交易安全性缺乏把握,他們根本就不敢在網上進行買賣。企業和企業間的交易更是如此。
在電子商務中,安全性是必須考慮的核心問題。欺騙、竊聽、病毒和非法入侵都在威脅著電子商務,因此要求網路能提供一種端到端的安全解決方案,包括加密機制、簽名機制、分布式安全管理、存取控制、防火牆、安全萬維網伺服器、防病毒保護等。為了幫助企業創建和實現這些方案,國際上多家公司聯合開展了安全電子交易的技術標准和方案研究,並發表了SET (安全電子交易)和 SSL(安全套接層)等協議標准,使企業能建立一種安全的電子商務環境。
隨著技術的發展,電子商務的安全性也會相應得以增強,作為電子商務的核心技術。
(6) 協調性
商務活動是一種協調過程,它需要雇員和客戶,生產方、供貨方以及商務夥伴間的協調。
為提高效率,許多組織都提供了互動式的協議,電子商務活動可以在這些協議的基礎上進行。
傳統的電子商務解決方案能加強公司內部相互作用,電子郵件就是其中一種。但那隻是協調員工合作的一小部分功能。利用萬維網將供貨方連接到客戶訂單處理,並通過一個供貨渠道加以處理,這樣公司就節省了時間,消除了紙張文件帶來的麻煩並提高了效率。
電子商務是迅捷簡便的、具有友好界面的用戶信息反饋工具,決策者們能夠通過它獲得高價值的商業情報、辨別隱藏的商業關系和把握未來的趨勢。因而,他們可以作出更有創造性、更具戰略性的決策。
三、電子商務對企業影響管理
電子商務對企業管理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5個方面:
1、電子商務對企業管理思想的影響
電子商務超越了產品、技術的范疇,成為新的管理模式的載體,推動著管理思想的創新。首先,電子商務打破了地域、時間限制,使企業直接面對全球配置資源,企業需要樹立全球化觀念。其次,電子商務使得企業直接面向全球,這就要求企業必須樹立標准化觀念。第三,電子商務改變了信息傳遞方式,使企業在獲得信息與發布信息方面實現了「零時滯」,企業需要樹立快速創新的觀念。第四,電子商務改變了企業經營要素觀念,企業要樹立注重知識的觀念。
2、電子商務對企業管理方式、方法的影響
隨著電子商務的興起與發展,企業在管理方式、方法方面實現了新的突破,許多傳統的管理方式、方法得到了升級。
在生產管理方面,出現了現代化的生產過程、低庫存生產、數字化定製生產等先進的管理方法。電子商務在企業生產過程中的應用,可在管理信息系統(MIS)的基礎上採用計算機輔助設計與製造(CAD/CAM),建立計算機集成製造系統(CIMS);可在開發決策支持系統(DSS)的基礎上,通過人機對話實施計劃與控制,從物料需求計劃(MRP)發展到製造資源計劃(MRP-II)和企業資源計劃(ERP)。這些新的生產方式把信息技術和生產技術緊密地融為一體,使傳統的生產方式升級換代。
市場營銷方面,電子商務最大的影響莫過於促使電子營銷的出現。電子營銷是藉助於互聯網技術的一種新的營銷方式,其主要包括網路互動式營銷、網路整合營銷、網路定製營銷等。電子營銷幫助企業同時考慮客戶需求和企業利潤,尋找能實現企業利益的最大化和滿足客戶需求最大化的營銷決策。新的國際市場經營環境要求企業必須把客戶整合到整個營銷過程中來,並在整個營銷過程中不斷地與客戶交流。
3、電子商務對企業管理手段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企業管理手段的最大影響莫過於計算機及網路的應用。計算機是電子商務的基礎,也是企業實現管理手段現代化的基礎。計算機的應用,大大提高了企業的效率,實現了真正的「自動化」。網路使得電子商務真正成為現實,從而成為企業最先進的管理手段。企業不僅在內部形成網路,做到信息共享,而且還與外部網路溝通,形成互聯網路。企業通過建立自己的網站,可以使自己的經營理念、企業狀況、產品信息處於任何人都可以隨時查看的狀態,從而提高了企業與顧客的「接觸率」。各種管理軟體的應用,不僅極大的節約了企業的人力、物力,還提高了企業的運行效率。
4、電子商務對企業組織管理的影響
傳統的組織是基於信息流通和控制,以及分工細化而產生的,無論是直線式、直線職能式,還是事業部制,都是一種自上而下的垂直結構。傳統組織強調專業分工、順序傳遞等,在電子商務迅速發展的信息時代顯得臃腫且運行效率低下。傳統分工細化的企業組織已經不能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在競爭日益激烈的信息時代,電子商務正以深刻的方式改變著傳統組織結構,促進企業管理組織現代化,這也是企業為了提高運行效率,以便具有較強的競爭力參與激烈的市場競爭的必然結果。電子商務正在使企業組織趨向結構扁平化、決策分散化、運作虛擬化。
5、電子商務對企業人才管理的影響
人才是企業管理的核心,企業處於不同的經營環境中需要不同的人才。在電子商務迅速崛起的時代,就需要與之相適應的現代化管理人才,具體來講,這種人才至少需要在以下三方面具備現代化水平。一是觀念方面。企業觀念的基礎是企業管理人才的觀念,所以改變企業觀念歸根到底是改變企業管理人才的觀念。現代化管理人才需要具有全球化觀念、快速創新觀念,這是電子商務信息量大、傳遞速度快的必然要求。二是能力方面。在電子商務的影響下,企業管理在組織、方法、手段等方面都有與之相適應的變革與創新,所以這就要求人們既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還要具備理解、使用電子網路的知識,使其能夠迅速理解、適應和進入電子商務環境,能夠熟練操作和運作電子商務活動,並要具有從中學習和進步的能力。三是職業道德方面,除了要遵守基本的職業道德以外,還要特別注重講信譽。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電子商務涉及電子交易的基本規則、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電子商務稅收、隱私權保護等法律問題。以上便是為您帶來關於電子商務涉及哪些法律法規問題的相關知識,若大家有什麼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問的可以咨詢律師。

❺ 《電子商務法》重點條文理解與適用(一)

過去10年,中國電子商務飛速發展,已經成為全球第一大市場。《電子商務法》於2013年正式立項,2018年8月31日經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為中國電子商務發展確定了基本法律框架。
為加強基層監管執法人員對法律重點內容的理解和運用,《中國市場監管報》法務版從今日起開設《〈電子商務法〉解讀》專欄,邀請《電子商務法》起草專家組成員、北京工商大學商法研究中心主任呂來明教授從立法目的、調整范圍、監管分工、協同治理、法律責任等多個方面進行詳細解讀。
開欄的話
《電子商務法》的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是我國《電子商務法》首先明確的問題。《電子商務法》第一條規定:「為了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規范電子商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在《電子商務法》起草過程中,始終貫徹促進發展、規范秩序、保障權益這一指導思想。
(一)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合法權益
《電子商務法》是電子商務活動的基本法、綜合法。電子商務本質上是一種交易活動,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是法律調整私法關系的最基本目的。隨著我國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新業態、新模式不斷出現,傳統交易形態下當事人權利保護面臨的問題在電子商務領域既有共同之處,也產生相應變化,出現新問題。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電子商務法》首先明確的立法目的。
需要說明的是,電子商務生態鏈條長、環節多,參與主體既包括直接進行交易的合同雙方如經營者和消費者,還涉及知識產權權利人、平台經營者以及為電子商務提供支付、物流、信用評價、商品服務推廣等其他網路服務的各類主體。在《電子商務法》保障權益的具體內容中,消費者保護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第一條的定位是扮喊對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均衡協調保護,而不是僅以保護某類主體權益為目的。
(二)規范電子商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近年來,傳統線下交易中存在的侵害消費者權益、侵害知識產權人權益、不正當競爭、非法交易等問題,在電子商務交易中也不斷出現,其程度、規模和危害性基於電子商務跨地域、空間無限、信息流動快等特點得以放大。同時,電子商務領域出現了特有的違反誠信經營、公平交易、公平競爭原則的現象,如大數據「殺熟」、刷單和過度收集使用用戶信息等。只有規范電子商務行為,保障誠信經營、依法經營、公平競爭,才能保護各方主體合法權益、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實現促進持續發展的目標。
(三)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
電子商務發展迅猛,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提供了新空間,成為新經濟發展的原動力。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基本政策方針。2015年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的意見》,此後國務院辦公廳及有關部門發布了一系列文件,推動電子商務發展。《電子商務法》把促進發展作為立法的基本落腳點,將上述政策方針法律化。
需要指出的是,《電子商務法》促進發展的目的具有新的內涵,即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這既體現了三個角度的立法目的整體一致,也表明了我國《電子商務法》負有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使命。
《攔瞎電子商務法》的調整范圍
由於涉及空間、技術、行業等方面的特殊性,《電子商務法》調整對象的確定具有一定復雜性。
《電子商務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路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
(一)行為性質
《電子商務法》調整的是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廳衡野,而不是調整非經營活動。經營活動即在商法中所說的商事活動,其要素有二:一是以營利為目的;二是具有營業性,即持續經營性,而不是偶爾的交易活動。除了法律規定排除的以外,所有的商品銷售或經營活動都可以成為《電子商務法》的調整范圍,既包括商品或服務本身的交易活動,也包括為商品或服務交易提供平台服務、支付服務、物流服務、推廣服務等經營活動。
(二)技術手段
《電子商務法》調整的是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進行的經營活動。一方面,主要調整通過互聯網進行的經營活動。我國《電子商務法》要解決的是在以互聯網為典型的現代信息網路環境下產生的特定問題,而這些問題在傳真、電報等傳統技術手段中基本不存在。因此,通過電報、傳真等傳統技術進行的交易,依照其他法律調整,原則上不屬於《電子商務法》的調整范圍。另一方面,基於技術發展的考慮,並不限於互聯網,還包括其他信息技術網路,體現開放性的特點,為未來技術發展留出空間。
(三)空間范圍
除了雙方都在我國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適用《電子商務法》外,按照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電子商務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的意見,我國境內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為消費者從境外采購商品等電子商務活動,按照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適用法的規定,也可以適用本法關於消費者保護的相關規定。同時,從事跨境電子商務活動還應當遵守我國進出口監管的法律、行政法規。
因此,對於「境內」一詞,不能局限於雙方都在境內的理解。消費者通過境內電子商務平台等經營者從境內購買商品的,除了適用進出口商品監管規定外,境內平台經營者的責任,一般也適用《電子商務法》的規定。境內消費者與境外經營者的糾紛,根據有管轄權的國家的准據法指向適用中國法時,也可適用《電子商務法》的相關規定。
(四)排除適用的行業范圍
一是金融類產品和服務。這是因為金融產品和服務與其他商品和服務相比具有很強的特殊性。國家對於金融產品和服務具有專門的並且比較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不宜適用《電子商務法》調整。例如,網路股票交易、互聯網保險、網貸等。但是,《電子商務法》規定了電子支付問題,因此金融服務中的電子支付屬於《電子商務法》的調整范圍。
二是利用信息網路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此條規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筆者認為,新聞、影視作品等信息類的管理和合法性審查有專門的制度及監管體制,與商務活動的市場監管並不完全相同。因此,對於此類信息內容合法性判斷、相關主體的責任以及監管、處罰等方面的問題不適用《電子商務法》。
需要注意的是,《電子商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了標的為採用在線傳輸方式交付的情形,因此通過信息網路產生的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電子商務合同爭議以及相應的消費者保護等問題,仍適用《電子商務法》的規定。例如,消費者支付費用觀看網路影視節目產生的法律關系,可適用《電子商務法》調整。
《電子商務法》和其他法律的適用關系
《電子商務法》第二條第三款、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第六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二項、第八十一條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等都規定了和其他法律的適用關系,情形比較復雜。一般而言,法律適用的原則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新法優於舊法、上位法優於下位法,但是與《電子商務法》銜接的法律涉及多個領域,不能簡單地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規定或新法優於舊法的規定處理。
《電子商務法》與其他法律的適用關系,分為3種情形。
(一)線上線下統一適用的法律制度
《電子商務法》沒有規定具體內容,只是規定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適用某部法律。此種情形適用其他法律。
(二)其他法律沒有規定,而《電子商務法》有規定的情形
此類情形通常是針對電子商務領域的特定情形進行的規定,相對於其他法律而言,是補充性規定。此時適用《電子商務法》的規定。
(三)《電子商務法》和其他法律都有規定的情形,應區分不同情況考慮
1.《電子商務法》規定優先於其他法律對某類行為調整的,其他法律為普通法,《電子商務法》為特別法。例如,《電子商務法》關於電子商務合同的規定相對於《合同法》,《電子商務法》中平台知識產權保護義務的規定相對於《侵權責任法》中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的規定等。
2.特定行業領域對電子商務問題的法律規定優先於《電子商務法》中的規定。《電子商務法》是電子商務經營活動的基本法,相對於某個特定領域或行業的法律涉及電子商務經營者責任規定的,《電子商務法》的規定是普通法,該行業法中電子商務經營者責任的規定為特別法。例如,對於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未盡到資質審核義務的責任,《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是一般法,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對平台責任的規定是特別法。
3.《電子商務法》和其他法律按以上原則無法區分普通法、特別法的,按新法優於舊法處理。
4.在不同法律互為補充的前提下,如不同法律存在文字上的界限不清或交叉問題,應當按照各自的立法目的和體系解釋,確定其適用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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