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電商法律論文範文
隨著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當前法律存在著一定的之後性,人們經常產生無法可依的困惑,因此急需加強對這方面的研究工作。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電子商務與法律論文,供大家參考。
電子商務與法律論文 範文 一:治理現代化視域下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法律機制的完善摘要:電商帶來的經濟發展動力是驚人的,同時也伴生了許多產品質量問題。傳統產品質量監管手段已然無法適應電商交易模式,引入治理現代化思維,借鑒域外 經驗 ,利用信息化技術和大數據資源,創新監管手段,形成多元主體、多方參與的電商產品質量監管長效法律機制,以應對「互聯網+」新常態對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提出的挑戰。
關鍵詞:治理現代化;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法律機制;交易平台;第三方認證機構
中圖分類號:D6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 編號:2095-4379-(2016)14-0210-02
作者簡介:萬子芊(1996-),女,漢族,江西上饒人,西南政法大學,本科在讀,研究方向:經濟法。
一、引言
「治理現代化」概念源於國家政治學領域,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將「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這不僅賦予「治理現代化」以目標理性,亦賦予其以工具理性。電商使得銷售等商務活動得以高效進行,但作為新型業態,電商產品質量監管也成為了新課題。
二、我國電商產品質量監管現狀
在電商產品質量現狀令人堪憂的情形下,我國電商產品質量監管現狀也不容客觀。在立法方面,我國現行有關產品質量監管的法律主要是規制線下交易中的交易主體和環節,專門針對電商產品質量監管的法律層級規范呈空白狀態。在執法方面,短期政策監管大行其道,監管部門間責權不明,監管忽視了電商特性,「傳統的產品質量治理機制出現斷檔和失靈」①。
十八屆三中全會將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依法治國則是實現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這不僅為我國監管電商產品質量問題帶來了新思路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即我們必須通過完善法律機制來應對電商特性對產品質量監管提出的挑戰。
三、治理現代化視域下完善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法律機制之建議
「國家治理體系不僅包括黨和政府對社會的治理,而且也包括社會的自我治理以及與政府的合作治理」②,在治理現代化這一工具理性的引導下,社會共治是完善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法律機制的基本導向,即必須打破政府自上而下單一主體的治理模式,發揮交易平台的市場主體地位,鼓勵社會第三方參與產品質量監管。
(一)形成政企結合的電商產品質量監管主體
電商的流動性和虛擬性使得判斷產品質量問題究竟發生在哪一環節十分困難,現實中出現各部門監管重疊、不協調的現象。本文認為為了消弭「九龍治水」的監管困境,我國可以借鑒日本的經驗,突破傳統以產品質量問題發生環節為劃分標準的權力劃分方式,設立一個綜合性的電商產品質量監管部門,從「搖籃到墳墓」均由具體的特定機構管理,明確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權力主體,防止出現責任推諉現象。此外,由於網上交易的跨地域性,我國還應明確屬地查處監管原則,明確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權的地域劃分。
(二)健全電商市場准入機制
交易平台出於利益考量對站內經營者資質審查態度曖昧,流於形式,這給產品質量監管造成了極大的障礙。本文認為我國應健全電商市場准入機制,對於交易平台中的企業主體採取強制工商登記,個人採取強制個體工商戶登記,完善工商經濟戶籍庫;對於跨境電商,要實行跨境電商企業備案制度,這不僅使產品質量責任主體有跡可循,亦「有利於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優化資源配置,淘汰一部分不具有經營實力的小型網商,提高產品質量」③。
(三)明確交易平台謹慎質量信息審查義務
在電商領域,由於消費者無法實際接觸商品獲取真實的產品質量信息,買賣雙方的質量信息不對稱現象尤為明顯,如果沒有其他機制的介入,產品交易雙方無法改變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就會產生「劣幣驅除良幣的逆向選擇的例子――檸檬問題」④,要解決這種市場失靈就要將真實的產品質量信息告訴消費者。因此本文認為我國應當對通過平台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並賦予網上交易平台服務提供者以質量信息審查並及時刪除虛假的產品質量信息的義務,在平台未履行審查義務時,明確交易平台連帶責任,倒逼平台履行質量管理義務。由政府監管部門督促平台履行「審查――刪除」義務,平台監督站內經營者發布真實質量信息,構建電商產品質量監管閉環系統。
(四)完善第三方機構主導作用下的質量認證法律機制
國家治理現代化強調政權所有者、管理者、利益相關者和其他社會主體等多種力量合作管理的重要性,同時與政府機構相比,第三方機構有更深厚的專業能力,更完整的測試條件,更積極的執行 措施 ,我國應完善第三方機構主導作用下的質量認證法律機制。一方面,我國可以仿效我國台灣地區經驗,⑤建立第三方機構主導作用下的電商產品質量認證制度,由第三方機構來進行質量認證,把網路銷售的信用記錄添加至產品質量認證中,保證認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鼓勵電商經營者提升產品質量。另一方面,「基於政府,企業和第三方認證機構三方的監管博弈可知,質量認證中的』尋租』行為與政府對第三方認證機構的監督因素有關」⑥,為了防止企業與第三方認證機構的尋租行為,我國還應通過政府介入第三方產品質量認證系統,以進行認證後監督的方式建立起公正的電商產品質量認證制度。
(五)完善多方合力下的監管法律機制
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是一個環環相扣的過程,要實現質量監管線上線下無縫銜接,就必須建立多方合力參與的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法律機制。
1.建立電商產品追溯機制
在電商中,所有網路行為都被記錄,物聯網能夠對流通領域的所有數據進行全線監控,交易環節數據化實際上是為產品質量監管助力,但由於現有監管模式無法有效銜接線上線下信息,產品溯源出現困難。本文認為,單一的政府監管部門已不足以應對互聯網+背景下產品溯源的大數據需求,一方面,我國應在實行嚴格的市場主體登記制度基礎上,借力組織機構代碼,充分利用其主體標識和物品編碼的追溯功能;另一方面要求網上交易平台服務提供者開放數據資源,結合第三方機構的產品質量認證體系,推動跨地區追溯體系對接和信息互通共享,建立統一的電商產品追溯體系,將執法措施落到實處,提高質量源頭管控能力。 2.建立風險預警下的電商產品質量信息共享制度
「科斯在《社會成本問題》中提出的交易成本分析方式是法經濟學的基本分析 方法 ,由此發展出的預防模型的核心問題就是給定最優的防預水平後設計法律規制以實現之」⑦,但我國現有的產品質量監管仍停留在事後回應層面,欠缺風險預警機制,因此對於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應從被動處理產品質量問題向注重產品質量風險預警轉移,完善電商產品質量信息共享機制,將交易平台的質量信息、站內經營者信用記錄和監管部門的抽檢結果匯總,建立電商產品質量信息共享平台,再利用大數據技術進行風險預警與行業質量分析,從而從源頭預防產品質量問題,實現風險管理。通過優化產品質量信息資源配置,提高信息綜合利用效率,完善交易平台間,部門間,區域間監管信息共享和職能銜接機制,形成監管合力,使產品質量監管從微觀低效中解放出來,提高監管效能。
四、結語
傳統商務模式中的產品質量問題在電商領域同樣存在,但植根於傳統實體商務模式的產品質量監管法律機制存在的空白點和薄弱環節使得電商產品質量監管面臨著無法可依、無標准可循的尷尬境地,「立法以典民則祥」,質量監管不能僅靠政府部門孤軍奮戰,國家治理現代化要求我們引入網上交易平台服務提供者和第三方認證機構,形成多方參與、各負其責、互聯互通的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法律機制,以完善的法律制度規范電商市場主體行為,建設法制化電商發展環境,引導電商產業健康發展。
[注 釋]
①黃培東.探索構建電子商務產品質量監管新模式[J].中國質量技術監督,2015.12.
②徐曉全.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視域下縣域大部制改革的推進方向[J].領導科學,2014(9).
③孫占利.電子商務法[M].福建:廈門大學出版社,2013.26.
④__德.市場機制與產品質量發展[M].廣東:暨南大學出版社,2015,3:174.
⑤我國台灣地區的SOSA(台北市消費者電子商務協會)設立有優良電子商店標章和資訊透明化電子商店信賴標章,作為電子商務認證標志.
⑥劉長玉,於濤.綠色產品質量監管的三方博弈關系研究[J].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15(10):174.
⑦何家旭.產品質量監管體制:問題與對策[D].復旦大學,2009.17.
電子商務與法律論文範文二:關於電商平台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問題研究摘 要 隨著全球經濟、信息化進程的加速,新生的網路科技正改變著全球人們的生活方式,人類正逐步進入網路經濟時代。電子商務這種虛擬購物方式的出現,正在給予人們生活方式的方方面面帶來深刻而廣泛的變化,對世界經濟貿易的發展亦產生了前所未有的深遠影響。電子商務的產生與發展,一方面為商家和消費者帶來諸多便利與實惠,但另一方面電子商務存在許多尚未克服的弊端,如電子平台侵權、網路商店侵權等等。本文試從我國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出發,闡述了電子商務存在的知識產權侵權問題,並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對策。
關鍵詞 電子商務 發展現狀 知識產權 對策
中圖分類號:D997.1 文獻標識碼:A
1電商平台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提出的背景
1.1我國法治實踐的需要
2011年4月21日,為進一步凈化電子商務市場環境,加大對電子商務領域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的打擊力度,國家發出《關於進一步推進電子商務領域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動的通知》。同年7月8日,商務部發出《商務部辦公廳關於做好電子商務領域打擊侵權假冒專項行動 總結 工作的通知》,特別指出打擊電子商務領域知識產權侵權的重要工作刻不容緩。2015年1月商務部電子商務司測算,2014年電子商務交易額(包括B2B和網路零售)將達到約13萬億元,同比增長25%。
1.2各國關於保護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的實踐
1.2.1美國
美國電子商務的應用領域和規模都遠遠領先於其他國家,是電子商務的起源地,更是電子商務的發達地區。目前在全球電子商務交易額中,大約有50%發生在美國。在全球商務網站中,美國佔有90%以上。這與美國良好的網路狀況、大量的高學歷網民、完善的法律體系、健全的電子支付手段、成熟的社會信用體制等一系列情況是分不開的。在電子商務立法方面,有美國的《統一電子交易法》(1999年)、《國際與國內商務電子簽章法》(2000年)。
近30年來,美國實施知識產權戰略主要沿著三種軌跡不斷伸延。一是根據國家利益和美國企業的競爭需要,對專利法、版權法、商標法等傳統知識產權立法不斷地修改與完善,擴大保護范圍,加強保護力度。近年來,隨著生物、信息及 網路技術 的發展,一些新興技術形式不斷納入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例如將網路營銷模式等理念列入專利保護范圍,在功能基因方面,美國專利申請已達4000多項,知識產權優勢明顯;二是國家加強調整知識產權利益關系、在鼓勵轉化創新方面強化立法;三是在國際貿易中,一方面通過其綜合貿易法案的「特殊301條款」對競爭對手予以打壓,另一方面又積極推動WTO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的達成,從而形成了一套有利於美國的新的國際貿易規則。
1.2.2韓國
韓國於1999年通過實施了《電子商業基本法》,該法旨在通過澄清以電子訊息(electronic message)方式進行交易的法律效力以保證交易的安全和可靠,確保公平交易,該法在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立法規制。首先,重新定義了電子商業、網上商店等概念;其次,對「網上經營者」的資格認定較為嚴格。再次,在電子商業促進方案的制定和實施中,特別指出了知識產權的保護措施。
2中國電商平台知識產權侵權問題的現實分析
2.1網路售假特徵
網路假貨的品種多、數量大。作為一種開放的網路銷售平台,淘寶網無疑是目前國內運營最為成熟的C2C 電子商務平台。淘寶2010年網購數據顯示,2010年淘寶網注冊用戶達到3.7億,在線商品數達到8億。同時,以淘寶商城為代表的B2C業務交易額在2010年翻了4倍,未來幾年也仍將保持這一增長速度。龐大的市場潛力和便利的購物環境造就了淘寶網的線上銷售奇跡,同時也催生了網路假貨的迅猛發展。
網路假貨發展勢頭強、速度快。根據艾瑞咨詢2014年度互聯網經濟核心數據 報告 ,2014年中國電子商務市場交易規模12.3萬億元,同比增長21.3%;其中,B2B電子商務市場佔比超七成,網路購物佔比超兩成,網路購物佔比有明顯提升;中小企業B2B電商市場營收增長超三成;網路購物年度線上滲透率首次突破10%;移動購物市場規模增速超200%。
網路假貨以仿品為主,隱蔽性強。近年來,由於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斷加大以及電子商務公司對網路交易環境肅清的決心不斷增強,與時俱進的網路售假者們也都摒棄了銷售偽劣商品的低層次經營模式,轉向模仿和抄襲國際知名品牌。這些產品具有很強的隱蔽性,不具備專業鑒別知識的消費者很難在短時間內輕易地從商品包裝和外觀上將其識別出來。
2.2消費者維權的現實局限
從交易行為的性質來看,知假買假是基於自願原則的理性行為。在此條件下,消費者通常掌握有關假貨的充分信息,交易雙方基於自由、自願的基礎達成交易共識,是彼此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達成的博弈均衡。
從交易商品的屬性來看,網路假貨能夠滿足消費者特定的消費需求。盡管在品質、包裝和功效等方面與正品有所差別,但假貨能滿足消費者在收入有限條件下,不能消費真貨的一種特殊的心理缺失感。
3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對策的建議
(1)加強立法實踐工作,從法律上規制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加強宏觀立法工作,積極完善立法。積極推動相關立法工作,及時修改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專門法律及其實施條例,建立健全互聯網知識產權制度和法律。
明確定義電子商務、網上商店、經營者等概念。對於這幾項重要概念的定義,是保護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和追究在侵害知識產權行為的重要前提。因為如果不明確定義網上商店、電子商務等重要概念,將會導致責任不清、難以追責的問題。
明確電子商務平台的責任和義務,確保電子商務的健康和穩定。電子商務平台的責任和義務,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除了買方和賣方以外的重要一方。電子商務平台提供了有效的購物 渠道 和購物服務,如果監管不力,在保護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方面則混亂不堪。因此,很有必要在立法上明確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的責任和義務,如定期檢查違規網路店鋪、設計一套嚴格的網路店鋪申請流程等等,確保電子商務品牌健康和產品質量。 (2)加強政府監管職能,打擊侵害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行為。 第一,中央統一領導,地方具體監管。在中央核心政策方面,應當堅持激勵創造、依法保護、科學管理的方針,既要突出重點,著力解決當前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突出問題,集中力量搞好打擊侵權假冒專項行動;又要著眼長遠,加強知識產權制度建設,積極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法治環境。在地方具體監管方面,強調各地要加強對電子商務平台的督導;啟動對涉嫌銷售侵權和假冒偽劣商品案件網店的整改工作;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通過多種方式及時曝光電子商務領域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違規企業和典型案件。第二,完善網購知識產權保護的政策體系,建立有效的網購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模式。在知識產權保護的政策體系中,應當加強政府采購過程中的知識產權審核管理,堅持防止侵權假冒商品進入政府采購渠道。加大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平台建設力度,完善知識產權舉報投訴受理機制,建立舉報投訴獎勵制度。建立健全知識產權預警應急機制,提高企業預防和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能力。第三,加強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完善司法政策和行使司法職能。一方面,司法部門應當加強知識產權司法政策調控,規范知識產權審判裁量權行使。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各類知識產權的不同特點和保護需求,明確分門別類、區別對待和寬嚴適度的宏觀司法政策;另一方面,司法部門應當積極推動知識產權領域的司法改革,知識產權審判體制和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人民法院不斷強化知識產權司法改革意識,繼續抓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關於人民法院工作的貫徹落實。
(3)加強電子商務平台監管,保護知識產權不受侵犯。電商平台配合相關部門完善網購平台監管,加強商品認證能力。圍繞交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所建立的規則一定是一個綜合的制度,不僅涉及知識產權法各個領域,也會涉及很多諸如店鋪名等法律上未定性的問題,更要有一套高效的投訴受理機制。多數電商平台在接受和處理來自用戶的投訴方面已經有了相對完善的模式,但是網上商品認證監管處於真空。應該將傳統市場內的商品認證、抽檢監管等手段延伸到網路平台上,加強商品認證能力。
(4)樹立消費者維護知識產權意識,提高網路商店職業道德。第一,改變網購消費習慣。幫助消費者要積極了解電商知識產權,明確電子商務中所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的重要性,明晰相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相關義務。第二,提高網路商店職業道德。電子商務的另一方網路商店在積極守法的前提下,仍需提高自身職業道德,切實履行義務,在銷售商品過程中,積極履行維護品牌商合法權益,在網購中保護知識產權。
4結語
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是在飛速發展的經濟時代中產生的。然而,一個新生事物的發展總是伴隨著問題的產生。電子商務中,由於巨大的利益誘惑和網路平台的方便,一些網路商店的商人不顧法律的威懾和道德的譴責,鋌而走險出賣假貨、出售盜版商品、假借他人專利進行交易等等的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因此,加強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問題研究對豐富我國關於電子商務和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研究,構建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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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011年中國保護知識產權行動計劃.國家知識產權局,2011.
[7] 關於進一步推進電子商務領域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動的通知.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版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2011.
㈡ 關於電子商務的論文
給你個大綱吧,你自己補全實例就差不多了
【文章摘要】隨著中國加入WTO和世界經濟的一體化,如何在激烈的競爭中求得生存與發展是每一家中國企業所面臨的問題,本文從企業電子商務發展的環境分析入手,針對制約我國企業發展電子商務的因素,進行分析並提出對策。
【關 鍵 詞】企業電子商務 發展環境 發展策略
電子商務的定義
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又稱電子商業。是指商務活動的參與者(包括消費者、銷售商、供應商、企業雇員、銀行或金融機構以及政府等)利用各種電子工具和電子技術對貿易活動各個階段進行改造和創新,實現整個貿易活動的自動化和電子化。簡單的說,電子商務就是利用計算機網路和數據信息等手段聯絡交易主體和銀行信用方式的所有經濟活動。
電子商務主要涵蓋了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政府貿易管理的電子化,即採用網路技術實現數據和資料的處理、傳遞和儲存;二是企業級電子商務,即企業間利用計算機技術和網路技術實現和供貨商、用戶之間的商務活動(B2B);三是企業與個人之間的電子商務,即企業通過網路為個人提供的服務及商業行為(B2C)。
二、發展電子商務要以發展企業電子商務為主
首先從交易量和交易成本來看,企業間的電子商務業務量大,操作量小,對於降低流通成本,提高市場效率,改善國民經濟運行質量的作用明顯。通常,企業間單筆成交額是個人的上百倍乃至上萬倍。它所涉及的交易金額、交互信息的規模與參與企業的主體數量巨大,先進信息技術介入企業間交易,可以提高速度,節省傳統業務中人員往返、住宿、交易設施投入等費用。所以說,電子商務所產生的經濟效益是企業間業務發展的基礎和動力。
其次從這幾年國內的實踐和探索看,工商企業根據自身業務的實際需要,依託現有的業務夥伴和業務渠道,對購銷業務進行電子化改造是一條比較可行的路子。用電子商務改造企業的業務流程,擴展市場,有現實的業務基礎和需求。
三是從我國國情和現實條件出發,用電子商務改造傳統產業,增強企業的競爭力是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重要內容,也是推進我國電子商務起步的現實選擇。並且,今後隨著電子商務的擴大,中小企業將成為企業間電子商務活動的主要增長力量。因此,在我國目前消費水平、網路基礎設施和社會配套環境的條件下,開展B to B業務更適合我國國情。
三、我國企業電子商務發展環境分析
1、企業信息化建設環境
企業作為電子商務的主體,其信息化程度是電子商務運行的基礎。目前,我國企業大多處於轉型階段,現代企業制度尚未普遍建立,企業信息化的進展並不令人滿意。目前我國已經上網的企業不到企業總數的1%。在1,5000家國有大中型企業中,大約只有10%實現了企業信息化或運用信息手段比較好。大約有70%左右的企業擁有一定的信息手段或著手向實現企業信息化的方向努力,大約20%的企業只有少量的計算機,而且只從事單機工作。在1000餘萬家中小企業中,只有極少的一部分擁有現代化的信息手段。
2、政策與法律環境
總的說來,我國的信息化政策還不夠完善,尤其體現在電子商務方面,有關的政策不夠明朗,相應的法律、法規,相關的標准還不夠完善,跨部門、跨地區的協調存在較大問題。因為參與電子商務的不僅僅是交易雙方,更重要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海關、保險、財稅、銀行等眾多部門和不同地區、不同國家,這就需要有統一的法律、政策框架,以及跨部門、跨地區的強有力的綜合協調組織,才能促進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
3、金融電子化建設
金融體系是商務活動的基礎保證。電子商務的支付與結算需要電子化金融體系的密切配合。目前我國金融服務極其電子化水平比較落後,跨區域、跨銀行的電子支付系統還未建立,網上支付、結算等問題很大程度上阻礙了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進程。例如,上海新華書店在互聯網上發布了圖書信息,收到大量國外的訂單,但是由於國內的電子支付手段沒有建立,生意無法成交,造成了不小的經濟損失。加快建立銀行間、銀行與企業間資金清算和金融管理信息系統,使企業能夠隨時隨地方便地使用電子支付,實時完成電子交易已經是勢在必行。
4、安全保證系統
電子商務中的信息安全與一般情況下所說的信息安全有一定的區別。它除了具有一般信息的含義外,還具有金融業和商業信息的特徵。因此,電子商務的運作,涉及多方面的安全問題,如資金安全、信息安全、貨物安全、商業秘密等。它要求電子商務比傳統的有紙貿易更安全、更可靠,這個問題直接關繫到電子交易各方的利益,而目前網上安全技術及其認證機制均不完善,許多銀行現有的技術防範措施顯然不能適應大規模電子交易的需要。這也是普通消費者對電子商務持觀望態度的重要原因。
同時,電子商務的安全問題,不僅涉及技術問題,也涉及管理問題和法律問題。我國電子商務的管理標准尚未系統確定,法律對於電子商務違法交易行為的認定還處於摸索階段。所以,必須高度重視電子商務中的安全問題。
5、人力資源
電子商務實現的關鍵最終仍然是人。眼下各大企業缺乏的正是精通計算機與網路技術的商業人才。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使知識型人才缺乏,有待補充。關於這方面情況,目前我國尚未見到具體統計數字。據美國的統計,其國內缺少數十萬名工程師、系統分析員和程序設計師。一些外國公司紛紛到中國招募軟體工程師。日本、加拿大、英國、新加坡等國都在中國的各大城市開始了行動,特別是在北京、上海、廣州、南京、武漢等人才集中的城市。
四、企業電子商務發展策略
1、提高企業的電子商務意識。
電子商務是使商務活動由以物為中心變為以信息為中心,可以極大地提高商務效率,降低成本,減少商務活動中人、財、物的消耗,有利於整個社會商品生產的集約化和高效率。企業需要從戰略上認識到企業信息化的必要性、可能性和良好的效益,充分運用信息手段,在運用中進一步了解和掌握它,不斷收到實際效益,進而增強推進信息化的信心,政府也要為企業信息化做好組織工作,制定好發展規劃。
2、加快網路基礎設施和電子商務配套設施建設。
網路基礎設施是制約電子商務大力發展的重要「瓶頸」,也是企業發展電子商務的基礎。經過多年發展,我國在網路基礎設施建設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由於我國在網路基礎設施建設方面投入不足,使得網路基礎設施的發展,與電子商務發展的要求仍然相差很遠。因此,想要促進電子商務快速的發展,就必須加大對網路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使網路基礎設施更加完善。
此外,對於不能夠通過互聯網在線傳輸到消費者手中的「硬」產品來說,傳統商業活動中的物流部分是電子商務所不能取代的。因此,建立集商流、物流、信息流於一體的配送中心是電子商務發展的強有力的保障。政府應統一規劃,集中投入資金,首先在信息技術和網路建設較發達的城市場建立物流配送中心,然後逐步向外輻射,形成遍布全國的配送中心網。
3、加快金融電子化進程。
電子商務發展離不開金融電子化,只有可靠的電子支付方式,才能夠保證電子商務的順利進行。在金融電子化的過程中,要對網上電子貨幣發行確定統一的在線支付程序,在安全保障標准、客戶私人信息保密、銀行信用等級評定等方面制定統一標准。同時,中央銀行應將核心職能定位在為電子商務活動進行網上在線電子支付提供更多更完善的法律保障及政策支持,對電子貨幣發行主體和網上電子支付結算主體的資格認證等方面,為電子商務加速發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環境。
4、建立完善的安全保證系統。
政府應當從三方面入手,構建電子商務安全運作的綜合保障體系。其一,組織力量,篩選符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安全技術。目前我國使用的網路安全產品基本上是「舶來品」,開發我國自己的網路安全產品已成為不可迴避的問題。其二,強化電子商務安全管理,規范買賣雙方和中介方的交易行為。目前,應抓緊制定規范的電子商務標准。同時,應盡快發布有關管理標准。其三,盡快完善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明確交易各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和法律責任,嚴厲打擊各種違法交易行為。這些問題有些是國際性問題,應由全世界共同面對並加以解決。一個可能的解決方案是創建一個獨立的國際實體,負責用一種可被全世界接受的統一的程序來管理與協調。
5、加快電子商務人才培養。
電子商務的實施是一項龐大的社會系統工程。信息現代化與商務的有機結合需要大量的掌握現代信息技術的現代商貿理論與實務的復合型人才。而一個國家、一個地區能否培養出大批這樣的復合人才,就成為該國、該地區發展電子商務最關鍵的因素。國家應該鼓勵教育部門向學生普及網路知識,在有條件的學校,特別是一些大專院校經濟、貿易、計算機等專業院系開設電子商務等選修課程,並單獨開設電子商務專業,培養高素質的復合型人才,以適應社會的需要。
㈢ 電子商務畢業論文(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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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電子商務法律類論文範文
電子商務在給消費者帶來更便捷和經濟服務的同時,也產生了對消費者權益保護不周的問題。下文是我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談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的法律問題
摘要: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已廣為世界各國及國際組織重視。本文分析了國際上對電子商務是否征稅的態度,研究電子商務對我國傳統稅收制度的挑戰,結合我國的實際國情,提出了我國 *** 在解決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方面應採取的原則和對策。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法律
電子商務Electronic merce是20世紀90年代初期開始在美國、加拿大等國興起的一種嶄新的企業經營方式。電子商務的發展為企業提供了一個前景廣闊的全球性電子虛擬市場,大大提高了商業活動的效率,但是電子商務在迅速發展的同時卻對傳統稅收制度提出新的挑戰,引發了一些列稅收問題,對現行稅收制度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一、對電子商務是否征稅的不同態度
電子商務的定義一般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上說,電子商務是指所有以電子技術手段所進行的與商業有關的活動。包括交易當事方通過電話、電傳和傳真的通訊方式進行的商貿交易。狹義或嚴格意義上的電子商務,是指以網際網路為執行平台的商事交易活動。這是當前發展最快、前途最廣的電子商務形式,是電子商務的主流。本文所討論的電子商務是指狹義的電子商務。
目前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國際上主要有兩種態度:一種觀點,發達國家堅持對電子商務交易不征稅,因為這些國家實行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收制度,電子商務對其國家的稅收流失較少,相反還有利於這些國家向別國推銷電子產品。持此種觀點的代表者是美國。美國電子顧問委員會極力反對向網路銷售征稅。他們認為,目前的電子商務還只是一個雛型,尚未奠定堅實的基礎,實際佔零售業銷售額的比例很低。如果現在馬上對電子商務征稅,將導致網路銷售下降。
另一種觀點,發展中國家堅持對電子商務征稅,因為這些國家實行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收制度,作為電子產品的凈消費者,電子商務的發展會造成其流轉稅流失。他們認為網路銷售與其他銷售渠道一樣,沒能理由免徵銷售稅,否則對傳統商家而言,與網路商家明視訊記憶體在不平等競爭。銷售稅作為地方 *** 收入的主要來源,是大眾得以享受各種社會服務的財務基礎,如果 *** 不能實現財政收入,最後受損失的還是老百姓。
目前我國電子商務發展還屬於起步階段。2000年4月中國時任財政部長項懷誠在「世界經濟論壇企業高峰會」上表示:網際網路征稅問題是個重要問題;征稅要有憑證,網際網路是無紙化的,較困難,我國正在研究這個問題;中國不想放棄征稅權,同時又要讓中國的網際網路發展快一點。項懷誠表示,中國將在借鑒別國經驗的基礎上再作出征與不征、多征還是少征的決定。因此,我們有必要結合我國實際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制定出適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稅收對策。
二、電子商務對我國傳統稅收制度的挑戰
一國家稅收管轄權產生沖突
所謂稅收管轄權,就是國家或 *** 在稅收方面所擁有的各類權力,它是國家 *** 在稅收領域的體現。目前,世界各國確定稅收管轄權有源地稅收管轄權原則、居民管轄權原則,或是同時行使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我國是選擇雙重管轄權的國家。然而在電子商務環境下使交易場所、提供商品和服務的使用地難以判斷,各國對所得來源地的判定發生了爭議,必將弱化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因此,有的國家,例如美國就提出居住地稅收管轄權較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為優,傾向於加強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而不是來源地稅收管轄權。
但是,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也面臨自身的挑戰。首先,雖然居民身份通常以公司的注冊地標准判定,但是許多國家還堅持以督理和控制地標准來判定居民身份。大多數國家的公司稅法都已允許外國公民擔任本國公司的董事,還允許董事會在居住國以外的國家召開。諸如電視會議等技術的廣泛使用使得居民稅收管轄權也形同虛設。其次,在電子商務中公司可以選擇交易發生的地點。公司出於避稅或其他考慮,可以將交易活動轉移到稅收管轄權較弱的地區進行。此外,如果片面強調居民稅收管轄權,則發展中國家作為電子商務商品和服務的輸入國,其對來源於本國的外國企業所得稅稅收管轄權,將被削弱或完全喪失,這顯然不利於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和國際競爭。
二常設機構設立地難以確定
所謂常設機構是指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場所,包括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作業產所等。常設機構的概念主要包括兩點:一是固定的辦事地點或者是實際經營場所;二是獨立的代理人,代理人能夠代表公司簽訂合同。如果某企業在所得來源國非居住國有常設機構,並且經營所得來自該常設機構,則可以判定這筆所得來源於該國境內,該國 *** 就可以對其行使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征稅。但是在電子商務中,可以任意在任何國家設立或租用一個伺服器,成立一個商業網站,傳統常設機構的定義受到了挑戰。此外,電子商務中產品及勞務的提供僅通過網站及相關軟體來完成。分處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通過國際網際網路絡可以直接在計算機上完成談判、訂貨、付款等交易行為。因此,在東道國境內設立營業場所、固定機構或委託代理人開展業務的傳統方式已失去其存在意義。
三課稅物件發生混亂
課稅物件是指對什麼征稅,是征稅的依據,也是一種稅種區別於另一種稅種的主要標志,是稅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然而電子商務改變了產品的固有形式,使課稅物件的性質變的模糊不清。電子商務模糊了銷售利潤、勞務報酬和特許權使用費等各種所得的區別界限。由於現代資訊通訊技術發展,象書籍、報刊、音像製品等各種有形商品和計算機軟體、專有技術等無形商品,以及各種咨詢服務,都可以通過資料化處理而直接經過網際網路傳送,傳統的按照交易標的性質和交易活動形式來劃分區別交易所得性質的稅法規則,對網上交易的數字化產品和服務難以適用。
四稅收征管難度增大
我國1992年制定,並於199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經過多年的發展與完善,我國目前已經構建起以一套相對完整的稅收徵收管理法律制度。但是面對電子商務這個新生事物傳統稅收征管面臨巨大挑戰。
首先,現行稅務登記方式不適應電子商務。電子商務通過資訊網路進行交易,其經營范圍往往是沒有限制的,也可以事先不通過工商部門的批准,因而現行有形貿易的稅務登記方法不再適用於電子商務,無法確定納稅人的經營情況。
其次,現行的賬簿憑證發票管理及納稅申報方式不適應電子商務。在網際網路電子商務中賬簿、憑證、發票是以電子資料這種無形的形式存在的,而且這種網上憑證的數字化又具有隨時被修改和不留痕跡的可能,使征稅失去可靠的審計基礎。
此外,難以確定客戶身份和地理位置,納稅申報更加困難。在網際網路上沒有國界的概念,如果將現有的稅收原則不加以修改而應用於電子商務稅收,本來有納稅義務的企業就可能會冒充自己向國外供貨並以次騙取出口退稅,或者通過隱瞞商品的真實消費地而逃避進口關稅。
三、對我國解決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建議
針對目前電子商務的稅收中存在的諸多問題,我們應該未雨綢繆,盡早規劃,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解決。
一明確是否征稅的態度
目前我國對電子商務是否征稅還沒有明確的態度,但是筆者認為從長遠來看,對電子商務征稅是必然的趨勢,問題只是在於何時開始征稅,如何征稅。
首先,從電子商務的發展速度和趨勢來看。電子商務從產生至今不足20年,但是其發展的速度卻是驚人的,其在整個貿易中占的比重正在飛速上升,在未來電子交易完全有可能趕上甚至超過傳統貿易。如果不對其征稅國家的收入將會大大減少,影響到公共事業的投入。
其次,從國家法律規定上看。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其他單行稅務法規也規定了公民應予納稅的范圍。電子商務只不過是採用了更加先進的交易方式,通過網際網路進行交易,但是其本質並沒有改變,電子交易並沒有超出稅法所規定的應稅范圍之外,所以對其也應予以征稅。
此外,從國際上對待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態度上看。國外電子商務比較發達國家,對電子商務的征稅問題不但已提上議事日程,而且已經進入實質性操作階段。如澳大利亞稅務局在「稅收與網際網路」的報告中,也傾向於網路交易進行征稅,並對現行稅收制度進行根本性的改革。
因此,我國目前首先要表明保留對電子商務征稅權的態度,然後鼓勵各界對電子商務中的稅收問題開展研究,加強國際合作,跟蹤掌握各國最新動態,盡早制定出適合我國國情,利於電子商務發展的稅收方案。
二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稅收原則
我國電子商務雖然目前規模有限,但是也應該盡早確定適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的稅收原則,明確電子商務稅收的發展方向。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原則應包括:
1.稅收 *** 原則。
稅收管轄權是國家在經濟領域行使 *** 的具體體現。在電子商務領域,我國將長期處於凈進口國的地位。為此,我國在制定電子商務的稅收方案時,要在保證國家利益的前提下,盡量使我國稅制與國際現有稅收原則相一致。
2.稅收中性原則。
目前世界上已頒布網上貿易稅收政策的 *** 和權威組織都強調取消發展電子商務的稅收壁壘,堅持稅收的中性原則。稅收中性包括兩個最基本的含義:一是國家征稅盡量不給納稅人或社會帶來其他額外損失;二是征稅應當盡量避免對生產者和消費者的選擇產生影響。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應該遵循中性原則,要以交易本質為基礎課稅,避免交易形式的影響。
3.立足現行稅制原則。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有別於傳統商務的貿易方式,其內容仍然是現存社會中人們時常使用的商品、勞務。其內容實質未發生變化。現行的稅收法規及其體現的稅收原則是社會生產、貿易活動的社會規范,其基本上是適用於電子商務的,我們應繼續以現行稅收法規、稅收原則,去解釋、分析、研究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
三構建電子商務的稅收法律體系
現行稅法多數是在傳統貿易環境背景下建立的,在電子商務環境中有必要對稅收法律體系進行調整,使之更加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
1.修訂和完善稅法中與電子商務稅收有關的概念。
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稅收的工作重點應集中在對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修訂和完善上。通過對現行稅法一些和電子商務有關的稅收概念如「常設機構」、 「居民」、「所得來源」、「商品」、「勞務」、「特許權」等的內涵與外延重新界定和解釋,對現有稅法的基本原則和條款進行必要的修改、刪除,並增加對電子商務適用的相應條款,妥善處理有關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法律問題。
2.修改稅收實體法。
根據電子商務的發展,適時調整我國稅收實體法。我國稅收實體法主要包括流轉稅法、所得稅法及其他稅法。在電子商務稅收立法中,要根據實體法受到電子商務影響的不同情況,具體考慮對他們的修訂、改動、補充和完善。
3.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法。
在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中,由於電子交易都是以資料交換的形式在網路空間進行,所以稅務機關很難追蹤、掌握、識別買賣雙方電子商務交易情況。因此,有必要對現行稅收征管法進行修訂,就上述問題先做出一些原則性、前瞻性的規定。可以考慮以支付體系為監管重點,允許稅務機關從銀行儲存的資料中掌握電子商務交易的資料並以此確定納稅額。此外,應當在法律中確認稅務機關對電子交易資料的稽查權。應在稅收條文中明確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按法定程式查閱或復制納稅人的電子資料資訊,並有義務為納稅人保密。
篇2
淺析電子商務中主體的法律界定
[摘要]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計算機在商業領域的應用已經頗具規模。隨著我國學者在電子商務領域研究的深入,其法律理論框架也開始向著縱深發展。電子商務較傳統的商業行為來看,法律關系更加復雜。因此,從法律的角度對電子商務動態和靜態的各個環節進行解構成為構建良好法律體制的重要任務。本文就電子商務中不同的參與主體在法律上的界定試作解析。
[關鍵詞]電子商務;主體;網際網路絡
電子商務的發展一方面基於計算機和網路技術的提升,另一方面也在於不斷改善的電子商務環境為其提供保障。所謂電子商務,從本質上來講,是一種特殊的商事活動,即在電子化的平台上以資料化手段來完成商業 *** 易的現代商業行為。電子商務的種類依據不同的標准有不同的劃分方法,其中根據不同的電子商務主體來進行劃分是最具有現實意義的,因此,研究電子商務中不同的主體對於解構和重塑電子商務法律制度是一個重要方面。
依據主體的不同電子商務可以分為B2B企業對企業,B2C企業對消費者,C2C個人對個人等不同型別的交易模式。對不同主體之間的商事活動進行管制的法律規則也並不相同,因此,應當分析主體性差異的交易模式所處的現狀和境遇。
一、電子商務主體的內涵
電子商務就其本質來說,是一種特殊的商事行為。從法律的角度看,電子商務的主體是指作為電子商務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之一,享有一定的民商事權利,承擔民商事義務的一方。當然,在對電子商務主體進行法律界定之時,不僅需要從行為外觀上判斷,更重要的是要根據商事關系發生的事實進行認定。
電子商務的主體在網路環境下具有以下特徵:
1虛擬性。
與傳統的商事活動中主體相比,電子商務的主體因網路的應用而具有了一定的虛擬性,雖然雙方最終交易仍然具有現實性,但其與傳統的商事活動在行為方式上已經存在差別,建立在位元概念上的這種存在,法律對於初步判斷其真實商能力以及對各交易環節的控制都更為困難。
2多方性。
不同於傳統的商事行為,電子商務的主體還包括其他的參與主體,像網路平台服務機構,建設團隊,管理機構以及其他對電子商務環境有著積極影響的一方。這種錯綜復雜的關系也成為電子商務法制構建上的一個需要克服的困難,尤其是在對各方責任承擔上的認定。
3發展性。
電子商務是一個開放的系統,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網路技術不斷推進,對電子商務的運作方式也將會產生重要的影響,為了促成有效且安全的交易環境,交易模式可能會更加復雜,因此也將可能會有更多的主體參與到電子商務法律關系中來,使得電子商務的主體不斷擴充套件。
二、電子商務主體的分類
傳統的商事主體是指在商事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的歸屬者。電子商務的主體並非僅指直接交易的雙方,而是在商事法律關系中,對特定電子商務行為的完成具有重要影響的參與者。由此來看,對電子商務主體可以劃分為以下幾類:
1交易主體
交易主體通俗來講就是指交易的賣方和買方,也即電子商務中的主要行為者。而交易主體無論從外觀還是實質來看,與傳統交易主體相類似。電子商務作為一種特殊的商事活動,交易雙方從根本上看仍舊需要符合傳統商法的要求。除了個人作為交易的一端外,其他的商事主體需要依據現有商法進行登記,取得營業資格,同時還要求具有商事能力,確保其具有履約能力。交易主體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商事組織:根據法律的規定,成立並依據商法的相關規定從事營業活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法人或者合夥組織。商事組織因具有較為強大的資金和技術支援,更易發展電子商務,成為電子商務中最為活躍的一方。
2、個人:電子商務中存在C2C以及B2C等交易模式,在交易的兩端均為個人。在電子商務中,個人多數以使用者的身份出現,接受商品或者服務。在有些情況下,個人也作為賣方,利用網路平台向他人提供商品或服務。
三、服務主體
所謂服務主體,是指為電子商務的執行提供技術支援,以便有效的進行網路接入、資訊控制從而快速達成雙方交易。正是這一主體的存在,使得電子商務的法律規制與傳統商法有了較大的差異,這一全新的主體,在電子商務的執行過程中有著不容小覷的影響,對部分糾紛更是具有決定性意義。
1、網路服務提供者:網路服務提供者ISP,是指為電子商務構建網際網路絡環境,提供資訊連線,資料接入等基礎設施服務的提供者,包括網路基礎設施經營者、電子布告板系統經營者、接入服務提供者、主機服務提供者等各種服務。良好的基礎環境對電子商務的有效執行是一個關鍵環節,對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規制是不可缺少的。
2、網路內容提供者:網路內容提供者ICP,則是指為電子商務提供各種實質資訊內容的人,電子商務中形形 *** 的資訊內容和不同的資訊形式,都是由此類主體提供。從外觀上看,網路內容提供者更是越過交易賣方直接將資訊傳遞給買方的人,因此在區分網路內容提供者和交易主體之間的責任過錯是最困難的地方,如何對其進行法律規制是非常重要的。
四、監管主體
所謂監管主體,是指對電子商務的各個環節負有監管責任,保證電子商務環境良好執行義務的主體。電子商務成為經濟發展的一大方式,利用網際網路絡進行商貿交易因其便捷高效的優勢也備受重視。伴隨而來的還有各種糾紛,因電子商務中存在的技術漏洞和網路虛擬等特性,侵害交易雙方的商業機密,威脅交易安全,侵犯個人資訊,財產資訊等合法權益的現象也越來越多。因此,建立和維護電子商務的秩序,形成良好的監管制度對於促進電子商務的良好發展有著積極的意義。
*** 在電子商務的監管中處於舉足輕重的地位,電子商務涉及的不僅是商事交易和商事資訊,還包含著個人資訊等其他的社會性因素。 *** 作為最為有效的監管主體能夠對電子商務的發展形成有力的保障。其中,對公眾資訊,國家機密的保護,對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保障以及對網路犯罪的預防都是重要的方面,因此,加強 *** 對電子商務的執法,促進 *** 對網路環境的改善都是刻不容緩的。
與此同時,作為消費者的個人也應當積極地運用相關的法律,維護消費者自身的合法權益,對各種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和資訊予以監督和舉報,形成一種良好的互動體制,共同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
參考文獻
[1]王保樹,《商法總論》[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7.11
[2]齊愛民,徐亮,《電子商務法原理與實務》[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9.1
㈤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論文
[論文關鍵詞]電子商務 法律制度 挑戰 應對策略
[論文摘要]本文立足於探討電子商務及其法律制度的含義,以及構建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構。從不同角度比較了有關電子商務內涵的各種思想,確定廣義論為基本出發點;初步列舉了電子商務引發的合同法、隱私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刑法、程序法以及稅法等問題,並提出了應對策略。
隨著全球信息網路的建立和完善,網路的應用越來越廣泛。電子商務已經成為一股不可阻擋的潮流,發展它不僅關繫到國民經濟的發展,而且影響到社會公眾的生活,涉及到國家的政策、法律、信息技術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等一系列綜合性的問題。中國作為一個國際貿易大國,應當在發展全球性電子商務方面進行積極的准備,開展有關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研究並主動採取相應的對策。
一、電子商務的內涵及特點
(一)電子商務的內涵
一般認為,電子商務(ElectronicCommerce)是指買賣雙方基於計算機網路(主要指Intemet網路)按照一定的標准,採用相應的電子技術所進行的各類商貿活動。其主要功能包括網上的廣告、訂貨、付款、客戶服務和市場調查分析、財務核計及生產安排等多項利用interact開發的商業活動。它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電子商務僅指通過Intemet進行的商業活動;而廣義的電子商務則將利用包括Intemet、Intranet(企業內聯網)和Extranet(企業外聯網)等各種不同形式網路在內的一切計算機網路進行的所有商貿活動都歸屬於電子商務。
(二)電子商務的特點
電子商務與傳統商業方式相比具有如下特點:
1.精簡流通環節。電子商務不需要批發商、專賣店和商場,客戶通過網路直接從廠家定購產品。
2.節省購物時間,增加客戶選擇餘地。電子商務通過網路為各種消費者提供廣泛的選擇餘地,可以使客戶足不出戶便能購到滿意的商品。
3.加速資金流通。電子商務中的資金周轉無須在客戶、批發商、商場等之間進行,而直接通過網路在銀行內部賬戶上進行,大大加快了資金周轉速度,同時減少了商業糾紛。
4.增強客戶和廠商的交流。客戶通過網路說明自己的需求,定購自己喜歡的產品,廠商則可以很快地了解用戶需求,避免生產上的浪費。
5.刺激企業間的聯合和競爭。企業之間可以通過網路了解對手的產品性能與價格以及銷量等信息,從而促一進企業改造技術,提高產品競爭力。
二、電子商務給我國法律制度帶來的挑戰及應對策略
(一)電子商務對合同法提出的挑戰及對策電子商務的成長首當其沖會給作為商法基礎的合同法帶來嚴峻的考驗,涉及到電子合同的法律規定、電子簽名是否有效等問題。
1.交易雙方的識別與認證。這主要是針對B2B(電子商務的一種模式,BusinesstoBusiness的縮寫,即商業對商業,或企業間的電子商務模式)而言。電子合同與書面合同的一個很大不同是交易雙方不一定見面,而是通過互聯網來簽訂電子合同。通過互聯網訂立電子合同的最大難點就是交易雙方的身份確認問題。這個問題可以通過認證中心來解決,並且很多國家都已經實施了該項措施。由於認證中心所處的位置,要求它必須具有公正、權威、可信賴性,並且它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必須得到法律的承認。我國應完善立法以促使電子簽名的使用及認證機構運作的標准化。
2.交易的合法與合同的生效。電子商務中許多交易是在互聯網上執行的,並不需要現實的實物交割。這就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以及對這樣的交易監管的問題。另外電子合同的生效問題也與此有關,如果合同違法,那麼必然不受合同法保護。同時合同的生效還涉及到如何才算生效的問題。電子商務的交易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是採取非法手段牟利的商務行為。所以首先應使商家做到避免違法的行為發生。另外國家也應該加大對互聯網的監管力度,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防範於未然。在合同生效問題上,現在基本也達成了一致認可。電子承諾到達速度很快,投郵和到達幾乎同時,因此在生效時間上一般不會存在很大分歧。對於生效地點問題,因為數據電文的接受地點比較容易確定,所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所制定的《電子商務示範法》中就是採取承諾到達地點作為生效地點。
3.電子簽名的有效性。我國雖在合同法中用「功能等同」原則對電子簽名的有效性予以承認,但是在證據法中卻沒有提及,存在著一定的法律漏洞問題。電子簽名採取什麼形式才算有效的問題,我們可以借鑒美國電子簽名法中的技術中立原則,即電子商務法對傳統的口令法、非對稱性公開密鑰加密法、智能卡法以及生物鑒別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產生任何歧視性要求;同時還要給未來技術的發展留下法律空間,而不能停止於現狀。
4.電子合同的確認。電子合同雖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等優點,但是也存在著一定的風險。網路安全只是一個相對的概念,無論多麼安全的加密或其他網路安全防範技術,理論上都有被攻破的可能。而且網路病毒或其他人為因素,都可能導致電子合同丟失,所以盡量採取書面合同的形式來對電子合同給以確認。
(二)電子商務的跨越式發展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帶來的新挑戰及對策
1.網上買賣雙方地位不對等。網上購物中,消費者不得不面對經營者根據自己的利益預先設定好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條款往往是經營者利用其優越的經濟地位制定的有利於自己而不利於消費者的霸王條款。這些條款通常包括諸如免責條款、失權條款、法院管轄條款等,其實質是將合同上的風險、費用的負擔等盡可能地轉移到消費者身上。消費者選擇同意後,如果交易後產生了糾紛,商家就會以此來對抗消費者的投訴,使消費者處於很不利的地位。
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和正義,我們要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但不能認為所有的網上消費糾紛都應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在解釋格式條款時,應拋棄傳統的絕對化的解釋,要採取更加靈活的判斷標准。同時消費者在進行網路消費時,也應盡到一定的義務,否則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經營者在提供格式合同時,應盡可能地將交易要素准確、適當地傳送給消費者。這種告知應充分考慮到大多數消費者的網路知識水平.使大多數消費者無須進行專業培訓就能讀懂或理解其內容。從而避免因誤解而產生消費糾紛。
2.消費者交易安全難以得到保障。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是通過電子支付方式完成交易的,這就要求消費者必須擁有電子賬戶。網上交易的安全性是消費者普遍關心的一個熱點問題。消費者往往希望能簡單快捷地完成交易,但又擔心自己的經濟利益因操作不當或黑客入侵而遭受損失。
因此,我們必須採取有效的措施發現交易系統隱患,防範黑客的侵入;要逐步建立健全以信息安全、網路安全為目標,加密技術、認證技術為核心,安全電子交易制度為基礎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電子商務安全保障體系;要建立一個專門的全國性的認證體系,權威、公正地開展電子商務認證工作,確認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企業身份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准確性。
3.網路欺詐和虛假廣告泛濫成災,消費者購物後退賠艱難。在電子商務中,消費者對產品的了解只能通過網上的宣傳和圖片,對嚴品的實際質量情況和產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隱蔽瑕疵、產品的缺陷缺乏了解,使得消費者在網上訂購後,還要等待實際交貨時才能確認是否與所訂購的商品一致,容易導致實際交貨商品的質量、價格、數量與所訂購的商品不一致。出現此類問題消費者要向經營者退貨或索賠,首先需要商務網站提供經營者的詳細信息資料,但商務網站常常以商業秘密為由拒絕提供經營者的詳細信息資料,消費者對此毫無辦法。對此,我們可以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建立事前預防和事後制裁相結合的防治體系,通過制定特殊的規則,嚴格禁止網路消費欺詐和虛假廣告,給消費者提供一個誠信的電子交易環境。
(三)電子商務對刑法帶來的挑戰及對策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是一對矛盾。雖然我們可以通過採取降低共享程度的方法來達到控制網路信息安全問題的目的,但這是因噎廢食,顯然是不可取的。因此,應主動構築包括刑事法律控制在內的面向網路環境的信息安全保障體系來控制網路信息安全問題。
刑法作為一種規范性的手段,它的運用具有滯後性的特點,即它通常是在某一危害社會的行為已經不為其它法律所調整或不足以調整的情形下,作為一種更為強制性的調整手段出現。由於刑法採用的是刑罰手段,所以對網路信息安全問題,尤其對計算機犯罪問題來說,刑法控制是最具強制性、最為嚴厲的手段,它在整個法律控制體系中起到一種保障和後盾的作用。當前電子商務的發展對刑事立法帶來一系列挑戰。
1.現有量刑幅度和刑罰種類的不足。應當對刑罰種類進行創新,即引入資格刑;也可以廣泛地適用財產刑和資格刑,即沒收與犯罪有關的一切物品、設備,剝奪犯罪人從事某種職業、某類活動的資格,作為一種附加刑,其期限的長短,可考慮比照現有資格刑中關於剝奪政治權利的規定來確定。例如禁止任何IsP(服務提供商)接納犯罪分子或者禁止犯罪分子從事與計算機系統有直接相關的職業等。
2.刑事管轄面臨的難題。網路無國界,使計算機犯罪分子輕易地就可以實施跨國界的犯罪。隨著互聯網的不斷發展,跨國犯罪在所有的計算機犯罪中所佔的比例越來越高,由此帶來了刑事管轄的難題。我國刑法在目前很難對境外從事針對我國的計算機網路犯罪產生效力,因此加強國際間司法管轄權的協調就顯得十分必要。
3.單位犯罪的處理問題。雖然對待單位犯罪是可以對危害行為的直接實施者、參與者以及主管人員等個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此種處理方式畢竟不是久遠之計,因而完善刑事立法,從立法上明確規定單位可以構成計算機犯罪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最佳選擇。 (四)電子商務對我國傳統稅收提出的新挑戰及對策
電子商務使企業經營活動打破地域、國界、時間、空間的限制,經營跨地區和跨國業務的公司數量劇增,原本無力開拓國際業務的中小企業也能通過網路進入國際市場。從這個意義上講,網路化加速了國際貿易全球化的進程。電子商務銷售額的迅速增加,也給我國的流轉稅稅源開辟了新的天地。但是,我們也必須看到,日益發展的電子商務也對我國傳統稅收提出了新的挑戰。
1.電子商務使納稅義務的確認模糊化。由於電子商務具有匿名性、難以追蹤性、全球性、管理非中心化的特點,且信息在互聯網上的傳遞可能經由許多國家』,在現有條件下甚至無法確認最終銷售商和顧客,因此給查明電子商務納稅人身份帶來困難。
2.電子商務使稅收管理復雜化。具體表現在:商業中介課稅點減少,增大了稅收流失的風險;無紙化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稽查方法提出了挑戰。
3.保護交易安全的計算機加密技術的開發,加大了稅務機關獲取信息的難度。由於計算機網路平台上的電子商務對於交易安全有特殊的要求,所以計算機加密技術得到不斷創新,廣泛應用到電子商務上,納稅人就可以用超級密碼和用戶雙重保護來隱藏有關信息,這使得稅務機關搜集資料變得更加困難,稅務審計工作也變得越來越復雜。
4.法律責任難以界定。電子商務運行模式,無論從交易時間、地點、方式等各個方面都不同於傳統貿易的人工處理運作模式。現行稅收征管方式的不適應將導致電子商務征稅法律責任上出現空白地帶,對電子商務的征、納稅方如何承擔法律責任將無從談起。從而勢必造成法律執行的失衡,最終影響稅收征管工作。由此可見,做好電子商務的稅收工作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緊迫的現實任務。
1.要規范和完善科學有效的稅收政策。目前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發展電子商務的同時,在有關稅收法律制定上必須把握整體協調性和前瞻性,借鑒發達國家的有益做法,確定電子商務稅收的基本政策理念。
2.要堅持稅收中立性政策。稅收應具有中立性,對任何一種商務形式都不存在優劣之分。對類似的經濟收入在稅收上應當平等對待,而不應當考慮這項所得是通過網路交易還是通過傳統交易取得的。
3.要堅持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電子商務在我國尚處於萌芽期,應當採取鼓勵的政策來扶持這一新興事物。對此類企業我國應該比照高新技術企業給以適當的稅收優惠,以促使更多的企業上網交易,開辟新的稅源。
4.要堅持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政策。電子商務的發展,進一步加快了世界經濟全球化、一體化的進程,國際社會應為此進行更廣泛的稅收協調,以消除因各自稅收管轄權的行使而形成的國際貿易和資本流動的障礙。此外,加強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還能有效地減少避稅的可能性。
綜上所述,我們建立相應的征管體系是必要而迫切的,但我們更應該理性地認識到,這種制度的建立絕不能因為「征稅」而「征管」。我們在建立必要的體制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同時,一定要在原則和策略上扶持和鼓勵國內電子商務的發展,達到稅收征管中政府和納稅方利益的最優平衡
(五)電子商務對程序法的挑戰及對策
電子商務是通過網際網路或專有網路系統進行不受時間、空間和地域限制的業務往來,並利用電子貨幣進行支付的交易方式。那麼如何確立發生糾紛的管轄權;如何確立電子合同簽訂生效的時間地點;數據電文極易修改且不留痕跡,如何確認電子合同的原件;數據電文的承認、可接受性和是否可以作為證據等。我國現有法律除了新頒布的《合同法》承認電子合同合法有效外,對上述大多數法律問題未做出規定。在電子商務中,賣方可以在網上設立電子商城銷售貨物,買方可以通過手機、電視、電腦等終端上網,在設於網際網路上的電子商城購物。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現行程序法提出了許多挑戰。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當事人所在的地點對糾紛解決來說往往變得不太重要,解決國際電子商務糾紛,應當朝著制定統一的國際民事訴訟程序和統一實體規范的方向發展,這樣才能真正解決全球電子商務所產生的糾紛。
(六)電子商務環境下侵犯隱私權的手段不斷創新,越來越隱蔽
隨著電子商務的應用和普及,有些商家在利益驅使下在網路應用者不知情或不情願的情況下採取各種技術手段取得和利用其信息,侵犯了上網者的隱私權。在這種環境下,侵犯隱私權的手段不斷創新,而且越來越隱蔽。因此,我國必須通過專門立法、鼓勵行業自律與教育網路使用者的方式,建立個人數據的法律保護制度。網路隱私數據如何得到安全保障,這是任何發展電子商務的國家都面臨的問題。信息時代保護網路隱私權的原則應當是力求平衡——既要保證隱私權不受侵犯,又不能使保護隱私成為信息自由流通從而發揮其經濟價值的障礙。當前,以電子商務為代表的網路經濟不僅在中國還處於萌芽期,就世界范圍而言,也處在由幼稚向成熟發展的探索期,這樣一個相對理性的調整時期,正是立法工作可以謹慎而積極開展的時機。因此,法律的完善就成了網路經濟調整的重要一環。
由於互聯網本身沒有國界,因此有關網路各種規范的法律在管轄權、國際司法協作等方面必然遇到國際協調問題。美國和歐盟在隱私權保護上的分歧,已危及到美國企業是否能夠進入歐盟電子商務領域活動。從歐盟與美國關於網路與電子商務中隱私權的矛盾我們可以看出,保護網路與電子商務中的隱私權需要國際協調,即一方面需要讓我國的法律給我國用戶及外國用戶以完善的隱私權保護,另一方面,我們也需要其他國家的法律與機構來保護我國用戶的隱私權。此外,我們還可以看到,美國作為網路的倡導者與控制者,之所以在保護隱私權上並不十分積極,就是因為他可以通過這種方式來掌握其他國家用戶的隱私與秘密,以達到控制其他國家企業的目的。所以這就要求我們一方面盡快完善我國的隱私權保護體系;另一方面與一些相應國家進行協調,提出對我國用戶網上隱私權保護的要求與標准。以盡快完善我國市場經濟的法制環境,為我國加入wto後的順利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