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2022國家扶持跨境電商政策
一、出台背景
為充分發揮財政資金支持引導作用,完善跨境電商服務體系,優化跨境電商發展環境,促進本市跨境電商持續健康發展,助力外貿轉型和消費品質提升,根據外經貿資金使用相關規定,結合本市跨境電商發展實際,制定出台《2022年支持跨境電子商務發展項目申報指南》(以下簡稱《指南》)。
二、主要內容
《指南》涵蓋六個支持方向十三個支持細項,對跨境電商重要載體、重點環節和行業企業進行支持,主要包括鼓勵跨境電商平台建設發展,引導進出口企業擴大跨境電商業務規模,支持跨境電商倉儲物流、通關申報、產業園區等服務支撐體系建設發展,鼓勵跨境電商企業、商場超市等建設引進跨境電商體驗店,發展新型跨境電商體驗消費模式等內容。
(一)支持跨境電商平台發展
一是支持跨境電商平台建設,對平台軟體開發及配套硬體設施建設,按照審定實際投資予以不超過50%的資金支持。二是支持企業建設應用獨立站,對2021年以來上線獨立站開展跨境電商業務且獨立站自有品牌銷售額佔比不低於總銷售額50%的企業,給予最高200萬元資金支持。三是鼓勵跨境電商平台擴大服務規模,對2021年以來新增服務30家(含)以上有經營實績北京企業的跨境電商平台,按照平台年度服務收入的3%予以資金支持。
(二)支持企業拓展跨境電商進出口業務
一是對在京開展跨境電商B2C業務的企業給予每單0.35元的支持;通過跨境電商進口醫葯產品的,每單支持0.4元。二是對企業開展跨境電商B2B業務的綜合成本給予每公斤貨物最高1元的資金補貼。三是支持跨境電商通關輔助設施項目建設,對設備購置和管理信息系統開發等投入,依據審定實際投資給予不超過50%的資金支持。
(三)支持跨境電商產業園建設發展
一是支持產業園配套服務設施建設及軟體系統開發,依據審定實際投資給予不超過50%的資金支持。二是支持跨境電商產業園擴大服務規模,對經認定的市級跨境電商產業園,2021年以來每新增服務或入駐1家有經營實績的跨境電商企業,分別予以5萬、10萬元的資金支持。
(四)支持發展線上線下相結合的跨境體驗消費
一是支持企業建設運營跨境電商體驗店,對2021年以來投資新建的跨境電商體驗店連續12個月房租、配套服務設施購置、線上銷售平台建設等投入予以支持。二是鼓勵商場、超市、產業園引進跨境電商體驗店,2021年以來每引進一家跨境電商體驗店,給予引進主體10萬元的資金支持。
(五)支持跨境電商倉儲物流建設發展
一是對於海外倉、保稅倉等跨境電商倉儲物流設施建設,依據審定實際投資給予不超過50%的資金支持。二是支持企業擴大海外倉服務規模,對於倉儲面積1000平以上、年均服務本市有經營實績的跨境電商企業10家以上的海外倉,予以最高200萬元資金支持。
(六)支持企業拓寬融資渠道
對企業2021年開展跨境電商相關業務取得銀行貸款給予貼息支持。
三、《指南》申報時間
對於支持方向(二)中的B2C、B2B進出口業務,項目申報主體於2022年10月11日前將申報材料上報各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主管部門;其餘支持方向,項目申報主體於2022年9月13日前將申報材料上報各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主管部門。各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主管部門進行項目初審後,按照《指南》規定時間將相關項目材料上報市商務局。
❷ 國家扶持跨境電商政策
根據相關規定,國家扶持跨境電商政策有:1、建立電子商務出口新型海關監管模式並進行專項統計。海關對經營主體的出口商品進行集中監管,並採取清單核放、匯總申報的方式辦理通關手續,降低報關費用。經營主體可在網上提交相關電子文件,並在貨物實際出境後,按照外匯和稅務部門要求,向海關申請簽發報關單證明聯。將電子商務出口納入海關統計。2、建立電子商務出口檢驗監管模式。對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及其產品進行檢驗檢疫備案或准入管理,利用第三方檢驗鑒定機構進行產品質量安全的合格評定。實行全申報制度,以檢疫監管為主,一般工業製成品不再實行法檢。實施集中申報、集中辦理相關檢驗檢疫手續的便利措施。3、支持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正常收結匯。允許經營主體申請設立外匯賬戶,憑海關報關信息辦理貨物出口收結匯業務。加強對銀行和經營主體通過跨境電子商務收結匯的監管。4、鼓勵銀行機構和支付機構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支付服務。支付機構辦理電子商務外匯資金或人民幣資金跨境支付業務,應分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和中國人民銀行申請並按照支付機構有關管理政策執行。完善跨境電子支付、清算、結算服務體系,切實加強對銀行機構和支付機構跨境支付業務的監管力度。5、實施適應電子商務出口的稅收政策。對符合條件的電子商務出口貨物實行增值稅和消費稅免稅或退稅政策,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商有關部門另行制訂。6、建立電子商務出口信用體系。嚴肅查處商業欺詐,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等行為,不斷完善電子商務出口信用體系建設。
法律依據:
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外匯局《關於實施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意見的通知》 一、支持政策 (一)確定電子商務出口經營主體(以下簡稱經營主體)。經營主體分為三類:一是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台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二是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台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三是為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提供交易服務的跨境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經營主體要按照現行規定辦理注冊、備案登記手續。在政策未實施地區注冊的電子商務企業可在政策實施地區被確認為經營主體。(二)建立電子商務出口新型海關監管模式並進行專項統計。海關對經營主體的出口商品進行集中監管,並採取清單核放、匯總申報的方式辦理通關手續,降低報關費用。經營主體可在網上提交相關電子文件,並在貨物實際出境後,按照外匯和稅務部門要求,向海關申請簽發報關單證明聯。將電子商務出口納入海關統計。(三)建立電子商務出口檢驗監管模式。對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及其產品進行檢驗檢疫備案或准入管理,利用第三方檢驗鑒定機構進行產品質量安全的合格評定。實行全申報制度,以檢疫監管為主,一般工業製成品不再實行法檢。實施集中申報、集中辦理相關檢驗檢疫手續的便利措施。(四)支持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正常收結匯。允許經營主體申請設立外匯賬戶,憑海關報關信息辦理貨物出口收結匯業務。加強對銀行和經營主體通過跨境電子商務收結匯的監管。(五)鼓勵銀行機構和支付機構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支付服務。支付機構辦理電子商務外匯資金或人民幣資金跨境支付業務,應分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和中國人民銀行申請並按照支付機構有關管理政策執行。完善跨境電子支付、清算、結算服務體系,切實加強對銀行機構和支付機構跨境支付業務的監管力度。(六)實施適應電子商務出口的稅收政策。對符合條件的電子商務出口貨物實行增值稅和消費稅免稅或退稅政策,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商有關部門另行制訂。(七)建立電子商務出口信用體系。嚴肅查處商業欺詐,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等行為,不斷完善電子商務出口信用體系建設。
❸ 《關於進一步推進跨境電子商務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讀
一、編制背景
為進一步促進本市跨境電商高質量發展,把握跨境電商發展戰略機遇期,推動跨境電商新業態新模式發展,結合本市跨境電商發展新情況新特點,制定《關於進一步推進跨境電子商務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京商函字〔2022〕82號,以下簡稱《若干措施》)。
二、主要內容
《若干措施》由4部分,共計12條措施構成,從培育平台企業、促進業態模式創新、搭建對接交流平台、優化協調保障機制等方面,提出促進跨境電商創新發展的具體措施。
第一部分:支持跨境電子商務平台做大做強。從促進平台企業發展、鼓勵品牌獨立站建設、提升倉儲物流服務能力等方面出發,多維度支持各類跨境電商平台發展。
一是大力培育發展跨境電子商務平台企業。從促進本地平台發展、吸引骨幹企業落地、助力國際市場拓展、優化配套服務等四個方面,分級分類培育跨境電子商務平台企業。第一,聚焦現有平台企業, 探索 建立跨境電子商務平台企業綜合評價體系,結合評價結果及企業特點,加強精準服務。第二,培育新增企業,採取「一企一策」的方式,積極引進跨境電子商務龍頭平台企業,有針對性地協助企業解決發展中遇到的問題訴求;培育具有較大發展潛力、新業態新模式初創平台。第三,鼓勵企業積極拓展國際市場,加速全球布局,助力品牌出海,促進外貿升級。第四,完善配套服務保障,對符合總部企業認定標准、業績貢獻突出的跨境電子商務平台等相關企業,在人才落戶、子女教育等方面給予支持。
二是支持企業自建獨立站。根據企業建站投入、銷售業績等情況,對企業建設運營獨立站予以資金支持,鼓勵企業深耕細分市場,積累私域流量,培育特定品類精品垂直電商平台。
三是進一步完善海外倉支持政策。加大海外倉建設支持力度,結合企業海外建倉實際情況,完善海外倉投資主體認定標准, 探索 創新海外倉支持方式,提升跨境電子商務倉儲物流支撐能力。
第二部分:持續推動外貿新業態新模式創新發展。充分發揮「雙樞紐」航空物流資源優勢, 探索 拓展「兩個試點」業務,積極促進跨境電商業態模式創新。
一是加快推進本市跨境電子商務銷售醫葯產品試點工作,進一步優化本市跨境電子商務銷售醫葯產品試點清單。二是組織相關試點企業在海關特殊監管區拓展「網購保稅+線下自提」業務;積極爭取採用「前置倉+區店調撥+店面直提」模式,在北京市內試點開展安全合規的跨境電子商務即買即提業務模式。三是深入挖掘本市「雙樞紐」航空物流潛力,持續推進跨境電商「優進優出」。
第三部分:構建跨境電子商務對接合作平台。搭建供需對接、重要展會、合規培訓三類跨境電商合作交流平台,為企業提供資源對接、品牌展示和深入了解境外市場的契機。
一是搭建供需對接平台,加強跨境電子商務平台與傳統外貿企業的合作對接。二是組織跨境電商企業參與服貿會等國內外重要展會,辦好中國電子商務大會,為企業提供品牌展示、合作洽談、信息交流的平台。三是依託行業協會等 社會 組織力量開展合規培訓,對主要境外市場的交易規則與標准進行解讀,提高企業境外本土化經營水平。
第四部分:建立完善跨境電子商務協調調度機制。
充分發揮跨境電商綜試區聯席會議機製作用,建立重點跨境電商企業聯系對接和跟蹤服務機制,鼓勵各區、跨境電商產業園擴大招商引資,引進具備良好發展潛力或示範帶動作用的項目落地。
三、實施時間
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咨詢電話:電子商務處,55579373)
❹ 國家支持電子商務的最新政策
第一方面是增強外貿履約能力,進一步開拓國際市場。文件提出,各地方要強化防疫、用能、用工、物流等方面保障,確保外貿訂單及時履約交付;要研究優化出口信用保險中長期險承保條件;把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加快用到位;支持企業參加各類境外自辦展會,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擴大境外自辦展會規模,持續提升代參展成效,對外貿企業人員常態化疫情防控下出國出境參展、商洽業務的,要進一步加強服務保障;擴大即將召開的秋交會,也就是132屆廣交會線上展參展企業范圍,延長廣交會線上展示時間等措施。
第二方面是激發創新活力,助力穩外貿。文件提出要增設一批市場采購貿易方式試點、增設一批進口貿易促進創新示範區、增設一批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出台進一步支持跨境電商海外倉發展的政策措施;加快出台便利跨境電商出口退換貨的稅收政策。
第三方面是強化保障能力,促進貿易暢通。文件提出要提升港口集疏運和境內運輸效率,確保進出口貨物快轉快運;持續清理口岸不合理收費;推介口岸提質增效經驗做法;加強對外貿企業的通關便利化服務保障,實現到港貨物快進快出等具體措施。
❺ 2022年國家扶持跨境電商政策
一、正文回答
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扶持政策免稅優惠政策綜試區內跨境電商零售出口貨物按規定免徵增值稅和消費稅、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該項政策扶持可為相關企業及個人節省30%到40%稅賦成本。銷售額補貼政策相關跨境電商平台給予店鋪賣家10%銷售額補貼,最高不超過10000元人民幣。
二、分析
為了促進跨境電商的發展,國家在政策層面不斷發力支持。自2014年起,政府工作報告每年都會提出促進跨境電商發展的內容,從擴大試點、設立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到降低關稅、支持海外倉建設等。在此基礎上,政府支持跨境電商發展的各項具體政策不斷出台。進入2022年,國家在政策層面進一步加大了對跨境電商發展的支持。2022年年初,相關部門批准了新設27個跨境電商綜試區,這是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在七年時間里的第六次擴圍。截至目前,我國跨境電商綜試區已達到132家。
三、跨境電商是什麼?
跨境電商是指分屬不同關境的交易主體,通過電子商務平台達成交易、進行支付結算,並通過跨境物流送達商品、完成交易的電子商務平台和在線交易平台。跨境電商作為一種國際貿易新業態,是將傳統國際貿易加以網路化、電子化,以電子技術和物流為主要手段,以商務為核心,把傳統的銷售、購物渠道移到網上,打破國家與地區有形無形的壁壘,因其能減少中間環節,節約成本等優勢,在全世界范圍內迅猛發展。
❻ 國際上應對電子商務沖擊的稅收政策及其政策分析
分類: 商業/理財 >> 財務稅務
問題描述:
謝謝大家.....
解析:
1998年10月,美國國會通過了《互聯網免稅法案》(Inter Tax Freedom Act)。ITFA最簡單、最基本的原則就是:「虛擬商品」不應該被課稅。該法律是美國第一個正式的有關電子商務的稅收方面的法律規定,其主要內容包括:(1)從1998年10月1日起三年內避免對互聯網課征新稅;(2)三年內避免對電子商務多重課稅或加以稅收歧視;(3)對遠程銷售的稅收問題規定,訪問遠程銷售商站點(該站點的伺服器在境外)只被作為確定其具有稅收徵收的一個因素時,國家、州不能對銷售商征稅。 2000年3月20日美國電子商務咨詢委員會會議再次通過了《互聯網免稅法案》,將電子商務免稅期延至2006年,並強調:(1)即使征稅,也要堅持中性原則,不能阻礙電子商務發展;(2)堅持透明簡易原則,不增加網路交易成本;(3)征稅應符合美國與國際社會現行稅收制度,不開征新稅;(4)跨國交易的貨物和勞務免徵關稅;(5)放寬稅收征管。
2001年11月28日,美國總統布希簽署了一項旨在延長《互聯網免稅法案》兩年或更長時間的法案,該法案禁止美國各州對互聯網貿易徵收銷售稅,保持互聯網的免稅貿易。
2、加拿大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加拿大有關電子商務的征稅規定,要看不同的征稅條目和不同稅收地區的特別規定。加拿大對於不易確認的來源所得和網站是否屬於常設機構,主要以電子商務的貨物勞務銷售者居住地為征稅依據,或視非獨立伺服器為常設機構。當進行電子商務時,由於不易確定貨物提供地、合約簽訂地、付款地等,因此必須分辨非居住者公司是否在加拿大從事營業活動。加拿大對電子商務征稅政策所持的原則為:(1) *** 應避免制定不適當的法令或限制措施妨礙電子商務的發展;(2)加強與國際間的合作,制定有利於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以促進網路交易;(3)注重公平,電子商務與非電子商務交易功能相同的納稅人,征稅要一致,不能因交易形態而有所差別。
3、歐盟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1998年2月,歐盟發布了有關電子商務的稅收原則:(1)目前尚不考慮徵收新稅;(2)在增值稅征稅系統下,少數商品的交易視為提供勞務;(3)在歐盟境內購買勞動力要徵收增值稅,境外不征稅。歐盟委員會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主要考慮到兩個方面:一是保證稅收不流失;二是要避免不恰當的稅制扭曲電子商務的發展。
1998年6月8日歐盟發表了《關於保護增值稅收入和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報告,認為不應把徵收增值稅和發展電子商務對立起來,而且為了控制此項稅基流失,決定對成員國居民通過網路購進商品或勞務時,不論其供應者是歐盟網站或外國網站,一律徵收20%的增值稅,並由購買者負責扣繳。此外,歐盟與美國在免徵電子商務(在網際網路上銷售電子數字化產品)關稅問題上達成一致。但歐盟也迫使美國同意把通過網際網路銷售的數字化產品視為勞務銷售而徵收間接稅(增值稅),並堅持在歐盟成員國內對電子商務交易徵收增值稅,以保護其成員國的利益。1998年底,歐洲經濟委員會(EU的政體)確立電子商務徵收間接稅的第一步原則:(1)除致力於推行現行的增值稅外,不開征新稅;(2)電子傳輸被認為是提供服務;(3)現行增值稅的方法必須遵循和確保稅收中性原則;(4)互聯網稅收法規必須易於遵從並與商業經營相適應;(5)應確保互聯網稅收的徵收效率,以及將可能實行無紙化的電子發票。
2002年5月,歐盟通過了一項針對現行增值稅法的修正案,該修正案對原增值稅法中要求非歐盟居民銷售數字產品要繳增值稅的規定作了修正,非歐盟居民在向歐盟居民銷售數字產品時,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的待遇。該法案2003年7月生效,並自生效日後三年內對非歐盟居民向歐盟居民銷售數字產品免稅。
4、OECD國家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作為協調發達國家經濟發展的OECD早在1996年6月就著手研究電子商務稅收問題,多次召開部長級會議對電子商務稅收原則進行磋商。
OECD於1997年在芬蘭的土爾庫召開部長會議,討論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會議以《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納雙方的挑戰》為題開展研究,並達成以下共識:(1)任何征稅主張,都應堅持中性原則,保證稅負公平,不重復征稅並避免加重遵行成本;(2)目前盡量使用現行稅制,不開征新稅,包括「比特」稅。(3)解決稅收管理問題比稅收政策問題更加迫切;(4)充分考慮企業界意見;(5)國際合作至關重要;(6)稅收不應妨礙電子商務的發展,但後者也不能因此侵蝕稅基和妨礙稅收行政。
在1998年渥太華會議和1999年的巴黎會議上。OECD國家就電子商務稅收問題達成如下共識:(1)保持稅制的中性、高效、確定、簡便、公平和靈活;(2)明確電子商務中消費稅的概念和國際稅收規范;(3)對電子商務不開征新稅,而是採用現有的稅種;(4)加強電子商務稅收信息的國際交流,但避免增迦納稅人的不當負擔;(5)在服務被消費的地方征消費稅;(6)要確保在各國間合理分配稅基,保護各國的財權,並避免雙重征稅;(7)在定義常設機構時,要區分計算機設備的硬體與軟體,只有前者構成常設機構等;(8)OECD的稅收協定範本可適用於電子商務的跨國交易,但該範本及其《注釋》應視需要予以修改。在渥太華召開的部長會議上,OECD對電子商務征稅問題在原則上統一了認識,並通過了一些框架性條約。該條約主要是由OECD、CIAT(the Center for inter-American Tax Administrators)、CATA(the Ccmmon-wealth Association of Tax Administration)、EU、WCO和商業團體共同起草的。這些條款在國際上獲得了廣泛的認可和接受。1999年11月,OECD與APEC雙方進行了討論並達成共識,其內容被APEC1999年春季財政部長會議和其他一些區域性稅收組織所接受,並作為會議進一步討論的基礎。歐盟對此也作出了很高的評價。
(二)發展中國家的電子商務稅收對策
目前,發展中國家的電子商務交易在飛速發展,這些國家的現行稅制也面臨著嚴重挑戰。由於電子商務的征稅問題集中於跨國交易,涉及稅收利益的國際分配,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對電子商務交易如何征稅大都未作出明確的法律決定。不過許多跡象表明,發展中國家對美國的免稅區主張存有戒心,所有發展中國家無一表示對電子商務交易免徵銷售稅(增值稅)。值得注意的是,印度和新加坡 *** 在重新審視電子稅務的涉稅問題時,表明了本國對電子商務征稅的立場和政策。
1、印度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印度 *** 於1999年4月28日發布一項規定,對在境外使用計算機系統,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國公司支付的款項,均視為來源於印度的特許權使用費並在印度徵收預提稅。這一舉措不但是對美國免稅區主張的一個堅決否定,而且使印度成為了首先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國家之一。
2、新加坡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新加坡於2000年8月31日發布了電子商務的稅收原則,確認了有關電子商務所得稅和貨物勞務稅的立場。(1)在所得稅方面,主要以是否在新加坡境內營運作為判定所得來源的依據。例如,公司在新加坡營運,所有營業利潤包括電子商務交易所產生的營業利潤,均屬於來源於新加坡的所得,應徵收新加坡所得稅;公司在新加坡境外營運所得不徵收新加坡所得稅,在境內設立網站及分支機構的所得為新加坡所得,應徵收所得稅。(2)在貨物銷售方面,如果銷售者是貨物登記的營業人員,在新加坡境內通過網路銷售貨物和傳統貨物一樣要征稅。(3)在勞務及數字式商品方面,在新加坡登記的營業人提供的勞務,勞務收買人應繳納3%的貨物與勞務稅,除非提供的勞務屬於零稅率勞務。
(三)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比較分析
對於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西方發達國家既有分歧又有共識。西方發達國家對於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分歧主要表現在對電子商務是否免稅和是否課征增值稅的問題上。1、以美國為代表的免稅派,認為對電子商務征稅將會嚴重阻礙這種貿易形式的發展,有悖於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大趨勢。美國從1996年開始,就有步驟地力推網路貿易的國內交易零稅收和國際交易零關稅方案,禁止對其徵收任何新的聯邦和地方稅收。2、以歐盟為代表的征稅派,認為稅收系統應具備法律確定性,電子商務不應承擔額外稅收,但也不希望為電子商務免除現有的稅收,電子商務必須履行納稅義務,否則將導致不公平競爭。歐盟堅持在歐盟成員國內對電子商務交易徵收增值稅,以保護其成員國的利益。
盡管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引起了發達國家內部的爭議,但是發達國家之間存在共識。1、西方發達國家認為稅收中性是指導電子商務征稅的基本原則,不通過開設新的稅種或附加來征稅,而是修改現有稅種,使它適用於電子商務,確保電子商務的發展不會扭曲稅收的公平;2、強調加強國際間的合作,制定有利於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以促進網路交易;3、避免對電子商務多重課稅或加以稅收歧視,免徵電子商務(網際網路上銷售電子數字化產品)關稅。
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對電子商務交易如何征稅大都未作出明確的法律決定,對於電子商務的征稅問題持謹慎態度。發展中國家對美國的電子商務免稅主張存有戒心,因為這項主張對發展中國家來說意味著大幅縮小稅基,增加稅收流失,削弱其財政實力,從而進一步擴大南北經濟實力差距,所有發展中國家無一表示對電子商務交易免徵銷售稅(增值稅)。
二、對我國的借鑒
與世界發達國家相比,電子商務在我國尚處於起步階段,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問題還不突出,我國尚沒有對付電子商務的稅收規定。從長遠來看,電子商務是未來貿易方式的發展方向,對經濟增長和企業競爭有巨大影響。我國應在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抓住機遇,積極研究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
(一)借鑒國外經驗,確定我國電子商務的稅收原則
筆者認為,在確定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原則時,應當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並參照世界各國的共同做法來進行。具體而言,這些原則主要包括:1、稅法公平原則。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興的貿易方式,雖然是一種數字化的商品或服務的貿易,但它並沒有改變商品交易的本質,仍然具有商品交易的基本特徵。因此,按照稅法公平原則的要求,它和傳統貿易應該適用相同的稅法,擔負相同的稅收負擔。確立稅法公平原則的目的在於支持和鼓勵商品經營者採取電子商務的方式開展貿易,但並不強制推行這種交易的媒介。同時,確立稅法公平原則意味著只是要求對現行的稅法進行修改,擴大稅法的適用范圍和解釋,將以數字交易的電子商務納入到現行稅法的內容中去,使之包括對數字交易的征稅。
2、稅收中性原則。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電子商務在我國僅是一個開始,稅收政策不能成為阻礙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障礙,征稅不能影響企業對貿易方式的選擇。在這種情況下,在電子商務的發展初期不應開征新稅或附加稅,而主要通過對現行稅制要素的重新界定來處理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問題。
3、維護國家稅收權利原則。在電子商務中,發達國家多為「強勢國」,而發展中國家多為「弱勢國」。以美國為首的一些發達國家強調稅法的「屬人原則」而弱化稅法的「屬地原則」,意在「以強凌弱」,侵蝕和剝奪發展中國家的稅收 *** 和稅收利益。在此情況下,我們在制定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法律時,既要有利於與國際接軌,又要從維護我國稅收 *** 和稅收利益的立場出發,確定對電子商務征稅實行「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並重的做法,認真研究有關「常設機構」概念的內容和實質,明確認定和規范伺服器的身份及其作用,修訂無形資產的范圍,明確對無形資產使用權轉讓的稅收制度。
(二)逐步更新現行稅收觀念,進一步完善稅收法律制度
我國作為一個電子商務的「發展中」國家,在目前世界電子商務發展的大潮中,應逐步更新現行稅收觀念,進一步完善稅收法律制度。
1、在堅持居民管轄權與來源地管轄權並重的原則下,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重新界定「居民」、「常設機構」、「所得來源」、「商品」、「勞務」、「特許權」等和電子商務有關的稅收概念的內涵與外延,明確網路交易的性質、計稅依據、征稅對象等。
2、對現行稅法進行補充修訂,增加適用電子商務的稅收優惠政策,以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在不對電子商務增加新稅的情況下,完善我國現有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所得稅、關稅等的規定。
3、對現行稅法中常設機構的認定標准加以修正,增加伺服器等符合電子商務特性的認定要素。伺服器能否被認定為常設機構,主要應看企業是否通過伺服器進行實質性的交易活動,如果通過伺服器達成實質性的交易,則應認為伺服器構成了常設機構;若只通過伺服器進行輔助性活動,如廣告宣傳、信息發布等活動,則應認為伺服器不構成常設機構。
(三)適應電子商務的要求及時調整稅制結構
以直接稅為主體的發達國家之所以要求對電子商務永久免稅,是因為電子商務對其既有的稅制結構不會造成太大的沖擊。而以間接稅為主的國家或地區則強烈反對,因為電子商務將把生產和貿易為主的稅源轉向以服務為主的稅源,並且利用避稅地輕易實現利潤轉移,會給以間接稅為主體的國家造成重大稅收損失。我國是以流轉稅為主的發展中國家,面臨著同樣的稅收風險。增值稅在我國稅收收入中佔有很大比重,征稅范圍也未擴展到所有服務領域;所得稅收入在稅收收入中比重偏低,征管力度較弱。高比例的增值稅收入在電子商務環境下不僅有可能使稅收收入受到強烈的非意願性減稅沖擊,而且徵收電子商務稅的成本很高。因此,我國只有根據電子商務對稅源結構的影響,適時調整稅制結構,才能達到既保持稅收收入又促進經濟增長的稅收目標。
(四)加強國際情報交流和合作
由於電子商務是全球化、網路化、開放化的貿易方式,其高流動性、隱匿性削弱了稅務系統獲取交易信息的能力,更會引發諸多國際稅收問題,國際間的稅收協調與合作顯得非常重要。這種協調不僅局限於消除關稅壁壘和避免對跨國公司的重復征稅,而且尋求在總體稅制上包括稅收原則、立法、征管、稽查等方面協調一致。我國應在推進國際經貿往來的同時,要積極參與國際電子商務的稅收研究和情報交流,加強稅收協作監控,共同打擊涉稅犯罪行為,防範稅收流失,維護雙方稅收利益,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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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跨境電商補貼政策
法律分析:鼓勵公共海外倉建設及使用。對建設跨境電商公共海外倉的企業,單個公共海外倉面積在一萬平米以上、經營滿一年、且用於服務跨境電商企業的,按照倉儲設備投入額百分之三十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三百萬元;對跨境電商企業整體租賃海外倉、面積在一千平方米以上且使用滿一年的,按照實際租賃費用百分之三十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五十萬元;對跨境電商企業租賃公共海外倉、且公共海外倉年使用操作費用超過十萬美元的,按照實際費用的30%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五十萬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三條 國家鼓勵發展電子商務新業態,創新商業模式,促進電子商務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推進電子商務誠信體系建設,營造有利於電子商務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充分發揮電子商務在推動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構建開放型經濟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條 國家平等對待線上線下商務活動,促進線上線下融合發展,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採取歧視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第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網路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義務,承擔產品和服務質量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