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電子商務貿易爭議如何解決
電子商務爭議解決如下:請求電子商務平台介入處理;與爭議主體協商和解;請求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電子商務法》第六十條
電子商務爭議可以通過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組織、行業協會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部門投訴,提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等方式解決。
第六十一條
消費者在電子商務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平台內經營者發生爭議時,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
❷ 電商交易出現爭議時解決爭議的途徑有
法律分析:電子商務爭議可以通過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組織、行業協會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部門投訴,提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等方式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五十八條國家鼓勵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建立有利於電子商務發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商品、服務質量擔保機制。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與平台內經營者協議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雙方應當就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提取數額、管理、使用和退還辦法等作出明確約定。
消費者要求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承擔先行賠償責任以及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賠償後向平台內經營者的追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五十九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機制,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投訴、舉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六十條電子商務爭議可以通過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組織、行業協會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部門投訴,提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等方式解決。
❸ 跨境電商平台糾紛有幾種類型,解決策略有哪些
目前比較火的交易模式是B2B和B2C,分別是B2B類型的跨境電商,還有一種呢是B2C跨境電商。
數字化產品和服務基於數字傳輸活動的特性也必然具有無形性,傳統交易以實物交易為主,而在電子商務中,無形產品卻可以替代實物成為交易的對象。
傳統的紙質書籍,其排版、印刷、銷售和購買被看作是產品的生產、銷售。然而在電子商務交易中,消費者只要購買網上的數據權便可以使用書中的知識和信息。而如何界定該交易的性質、如何監督、如何征稅等一系列的問題卻給稅務和法律部門帶來了新的課題。
(3)跨境電子商務交易網上爭議解決程序規則擴展閱讀:
電子商務交易的匿名性導致了逃避稅現象的惡化,網路的發展,降低了避稅成本,使電子商務避稅更輕松易行。電子商務交易的匿名性使得應納稅人利用避稅地聯機金融機構規避稅收監管成為可能。電子貨幣的廣泛使用。
以及國際互聯網所提供的某些避稅地聯機銀行對客戶的「完全稅收保護」,使納稅人可將其源於世界各國的投資所得直接匯入避稅地聯機銀行,規避了應納所得稅。
❹ 9610跨境電商進口模式流程
9610跨境電商出口模式流程如下:
1、企業注冊。凡是參與跨境電商零售出口業務的企業,包括跨境電商企業、物流企業等,如需辦理報關業務,應當向所在地海關辦理信息登記;
2、通關申報。跨境電商零售出口商品申報前,跨境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物流企業應當分別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或跨境電商通關服務平台,向海關傳輸交易、收款、物流等電子信息,申報出口明細清單;
3、離境結關。申報清單放行後,跨境電商出口商品通過運輸工具運輸離境,對應進口申報清單結關;
4、匯總申報。跨境電商零售商品出口後,跨境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應當於每月15日前按規定匯總上月結關的申報清單形成出口報關單,允許以「清單核放、匯總統計」方式辦理報關手續的,則不再匯總。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二十六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跨境電子商務,應當遵守進出口監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第七十三條 國家推動建立與不同國家、地區之間跨境電子商務的交流合作,參與電子商務國際規則的制定,促進電子簽名、電子身份等國際互認。
國家推動建立與不同國家、地區之間的跨境電子商務爭議解決機制。第七十一條 國家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建立健全適應跨境電子商務特點的海關、稅收、進出境檢驗檢疫、支付結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電子商務各環節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等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倉儲物流、報關、報檢等服務。
國家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從事跨境電子商務。第七十二條 國家進出口管理部門應當推進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申報、納稅、檢驗檢疫等環節的綜合服務和監管體系建設,優化監管流程,推動實現信息共享、監管互認、執法互助,提高跨境電子商務服務和監管效率。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可以憑電子單證向國家進出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❺ 電子商務法第63條規定
法律分析:電子商務法第63條規定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可以建立爭議在線解決機制,制定並公示爭議解決規則,根據自願原則,公平、公正地解決當事人的爭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三十六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可以建立爭議在線解決機制,制定並公示爭議解決規則,根據自願原則,公平、公正地解決當事人的爭議。
❻ 在跨境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我們應該如何去保護個人或企業的信息
文 | 龔卓 北京華城(上海)律師事務所 律師❼ 電子商務爭議解決途徑有哪些
電子商務法律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訴訟,或者是調解仲裁等相關的方式來進行解決,實際上在涉及到經濟方面的一些糾紛的話,那麼需要注意一些具有證據的收集,因為不管是通過哪一種方式來解決,提交證據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具體的方式。
電子商務法律糾紛有什麼解決方式?
電子商務法律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訴訟,或者是調解仲裁等相關的方式來進行解決,因為電子商務發生的糾紛得根據糾紛的具體原因才能確認法律類型的,比較常見的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事訴訟法和合同法。
1、侵害消費者權益案件的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籠統地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發生地和侵權行為結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就某一特定的法院而言,它的管轄區域無疑是確定的,但網路空間本身難定邊界,判斷某一網上活動發生的地點和發生結果的確切范圍都是十分困難的。
另一方面,由於互聯網的設計目的在於信息共享而不是獨有,所以一個加害行為產生多個損害地的情況並不鮮見。可以說這些侵權行為結果地法院都有管轄權。所以有人建議乾脆取消侵權行為地這一識別因素,而僅以被告的住所地及可執行的案件標的所在地來確定管轄權。依目前國內司法實踐來看,網上侵權案件基本上還是採用被告住所地原則。雖然這樣可以避免原告挑選法院時無所適從,或不同地區法院同時主張管轄權引起的混亂,但從長遠來看,這種將網路空間與地理空間完全對立、分割的做法尚值得商榷,也不適合解決國際間管轄權糾紛。
2、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目前,國際上傾向於採用合同義務履行地法院有管轄權的規則。
但對於網上交易合同履行地的確定則較為困難。依最高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意見第十七條的規定,送貨的貨物到達地或自提的提貨地是合同履行地。所以網上銷售若以實物為交付標的,不難確定其合同履行地,但廠商在網上直接銷售軟體、mp3音樂等數字產品(無形物)時(用戶可直接在網上下載,廠商提供使用密碼—注冊碼),怎樣確定合同履行地。同樣,對於網路服務商提供在線的有償技術服務時,如因一方未能按承諾解決問題或一方未及時付款發生糾紛,這時又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一種可能是把這種形式的網路銷售看作是買方自行提貨(用戶自行下載)的交易,但網路服務商採取發送電子郵件的方式提供產品或服務,即賣方把產品或服務信息發送到買方指定的特定系統(該系統由第三方有償或無償提供,如電信局提供的電子信箱)。
應該怎麼處理網購糾紛?
1、全方位立體化進行投訴
就目前來看,除了天貓之外,以京東、蘇寧、國美、當當、亞馬遜為代表的主流電商,均採用以自營商品為主的運營模式。所謂「自營」模式,其實就是電商自己負責銷售和售後的運營模式。所以說,消費者在購買電商自營商品時,一旦發生消費糾紛,就一定要找相關電商官方客服進行投訴才行。
2、撥打電商12315
少數情況下,消費糾紛可能出現升級。即便消費者想要解決問題,電商客服人員也開始採取冷淡或迴避態度,從而讓消費者在吃到「閉門羹」之後知難而退。此時,不妨撥打電商總部所在城市的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專線電話,從而實現進一步維權。以京東為例,其總部在北京,在遇到糾紛升級之時,便可撥打北京市的12315(加區號010即可)電話。雖然多花一些長途費,但解決效果更好。建議不要撥打消費者所在城市的12315電話,畢竟遠水解不了近渴。
3、撥打電商400投訴
現如今,為了減少經營風險並有效增加利潤,很多電商都簽約了第三方賣家入駐電商平台。這樣一來,電商平台便可依靠「自營」和「第三方」兩條腿走路,從而實現更穩定的運營收益。而一旦消費者與入駐電商的第三方賣家發生消費糾紛,則可以選擇直接撥打電商400電話進行投訴,而沒必要選擇效率不高的電子郵件和在線聊天投訴方式。當然更為重要的是,由於多數電商都會維護自己的口碑,再加上第三方賣家都已繳納保證金,所以400電話的客服人員通常還是比較權威且公正的。只要消費者能夠提供完善的投訴證據,並且要求合理,通常均可得到滿足。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在處理經濟方面的一些糾紛的時候,比如說有電子商務方面的糾紛。雙方當事人是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的,但是在這里還需要繼續注意的,就是因為是屬於電子商務方面的一些糾紛,所以最好要能夠保存相關消費的記錄和消費的憑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六十一條
消費者在電子商務平台上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電子商務平台上的經營者發生糾紛的,應當請求消費者組織、行業協會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向有關部門投訴、提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六十二條
電子商務糾紛的解決,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記錄。因電子商務經營者遺失、偽造、篡改、銷毀、隱匿或者拒絕提供上述材料,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有關機關無法查明事實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❽ 電子商務爭議在線解決方式的問題
當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發生爭議時,一般會選擇爭議在線解決方式,這也是因為爭議在線解決有快速便宜、方式多樣、實現雙贏、維護聲譽以及解決跨國爭議的優勢,當然也會有相應的問題,例如缺乏廣泛性、沒有強制力、缺少透明度、收費過高等問題,接下來公司寶 就來為大家對相關內容進行詳細介紹,一起來看看吧!❾ 電子商務消費合同非訴訟爭議的幾種解決形式
(一)非訴訟爭議解決方式 非訴訟爭議解決機制在實踐中已經發展出許多不同的解決方式。從決定機制上看,可分作「裁決式」和「合議式」兩種。仲裁屬於第一種方式,在這種方式下由第三方對爭議做出對當事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調解和和解屬於第二種方式,在此種方式下,當事各方藉助於第三方努力對爭議自行達成解決協議。此外,還有消費者投訴機制。在這種機制中,消費者投訴委員會和調查專員通常可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的有關規定以及行業自律准則採用不同方式解決爭議。 在國際間合同爭議的解決方面,仲裁方式因其中立性和裁決的可執行性而具有特別重要的地位。在仲裁機制中,來自不同國家的當事人可以選擇其認為「中立」的專家仲裁人,仲裁人根據法律規則,特別是根據當事方選擇的規則做出決定。由於仲裁人的「中立性」,國際仲裁製度在跨國爭議的解決中比國家法院系統更具優勢。 在調解和和解方式中,調解員的目標是使當事各方自己達成和解協議。為此,他可提議一項和解方案以促成和解協議的訂立。但是,這種協議一般僅作為合同執行。。 在消費者投訴或調查專員程序中,爭議的解決機制一般是建立在一國國內法律框架基礎之上的。由於各國的消費者組織、商會和貿易協會在法律地位、組織結構、功能等方面各不相同,所以其所提供的針對消費者的調解、和解或投訴以及調查專員等方案也各有不同。在這種機制下,各種方案的宗旨都是快捷迅速地處理爭議。一般由與爭議有關的貿易行業中的專家作為決定人,通過他們的專業經驗和素養來達到解決爭議的目的。這種機制往往長於解決一國、一地區乃至一省內的消費者與商家之間的具體的合同爭議,用它們來解決跨境合同爭議就面臨很大的局限性。 在實踐中,非訴訟爭議解決的形式多種多樣,其分類背後也隱含著各種不同的理論學說。常見的非訴訟爭議解決的形式有: -仲裁(arbitration); -簡易仲裁程序(summary arbitration proceeding); -約束性建議(binding advice); -調停(intercession); -調解(mediation); -和解(conciliation); -調解-仲裁(mediation-arbitration); -建議性仲裁(advising arbitration); -事實認定(fact-finding); -聘請退休法官(rent-a-judge); -簡易審判(summary trial); -微型審理(executive tribunal或mini-trial)。 顯而易見,這些不同的非訴訟爭議解決方式運行方式各有不同,可以用來滿足不同類型消費者合同爭議的特定需求。由此可見,非訴訟爭議解決方式在形式和運行方面是十分靈活的。 (二)非訴訟爭議解決機制 非訴訟爭議解決包括所有非經法院訴訟的爭議解決方式。根據最終決定的約束力特徵可將不同的非訴訟爭議解決方式大致做一分類。它們包括仲裁、調解或和解以及消費者投訴或調查專員方案等幾重典型形式。 1、仲裁 (arbitration) 在仲裁方式中,各方選定一位或多位中間人,即仲裁員,並將爭議提交給他們。仲裁員依據相關的規則對爭議予以解決,並最終做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決定,即仲裁裁決。在國際商務中,仲裁主要是用來解決商業機構對商業機構之間的爭議。通常的商務合同中都規定了仲裁條款以避免在外國法院提起訴訟。 規范國際間仲裁活動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聯合國於1958年制定的《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紐約公約》 。由於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及國際仲裁的機構所進行的不懈努力,國際仲裁法律和專門規則得到了廣泛的發展。與仲裁有關的其他國際法律文件還包括: 歐洲理事會統一仲裁法歐洲公約,1966年制定於斯特拉斯堡 ;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1980年 ;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商務仲裁示範法,1985年 ; 歐洲國際商務仲裁公約,1961年制定於日內瓦 ; 作為一種非訴訟爭議解決方式,仲裁與法院訴訟制度最為近似。仲裁員擁有象法官一樣的權利,可以做出對當事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但與法院訴訟不同的是,當事各方可以自由選擇裁決者(仲裁員或仲裁員小組)和仲裁程序規則。 仲裁機制的特點在於:程序快捷;國際上有關仲裁及裁決相互承認和執行的規范完備;仲裁裁決具有約束力和執行力;當事方自由選擇負責仲裁的機構和仲裁員;當事方自由選擇爭議解決適用的實體法律;當事方自由選擇爭議解決適用的程序法律;小額仲裁程序費用相對低廉。 仲裁機制用以解決消費者合同爭議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傳統的以解決企業合同爭議為主的仲裁模式(程序要求嚴格,費用高昂)尚難於適應小額合同仲裁或消費者合同仲裁的需要。此外,在跨境電子商務環境下,仲裁機制面對在線交易實踐產生的新的課題,還需要回答並解決一系列的法律問題,其中包括:在線通過點擊「同意」按鈕簽訂的仲裁協議是否有效?網路空間中的仲裁庭所在地 (如仲裁員在線從不同的地方「會面」並做出決定) 如何確定?跨境電子商務爭議仲裁的適用法律;網路空間中仲裁所特有的法律程序(如電子方式提交文件、電子證據、視聽會議、在線庭審)的法律效力;在線所做的電子裁決的法律效力(電子裁決是否符合國際仲裁法律的要求?);電子裁決的承認和執行;為確保使用在線技術進行國際仲裁而需制定特殊程序規范等。 2、調解/和解 (Mediation/Conciliation) 在調解/和解方式中,爭議各方憑借第三方的幫助達成自願和解。目前,仲裁機構以及類似貿易協會等其他行業組織也越來越多地提供調解/和解的爭議解決服務。 調解/或和解並沒有嚴格遵循的法律程序,原則上,當事各方可以隨時終止調解或和解程序。即使當事方達成解決方案,也沒有任何國際性的法律文件來規范該解決方案在國外的執行。一般說來,調解或和解的解決協議一般僅作為合同執行。因此在跨境爭議中,一項和解協議的訂立並不能避免各方提起法院訴訟。如一方拒絕履行和解協議下的義務,對方可以在該方居住國或設立地國基於合同違約啟動法律程序,據此對另一方強制執行調解/和解方案。 還有一些實際的原因使得人們對調解或和解的作用有所保留。首先,調解機制的優點在於程序簡便、費用低廉,而正因如此,調解人通常僅就爭議提出和解建議方案,一般並不對方案說明理由,否則其作用將無異於仲裁員或法官,費用自然也會增加。其次,採用調解手段解決爭議,這就意味著當事方願意通過談判解決爭議。通常在當事方確信自己立場穩操勝券時,往往不會通過調解解決爭議。採用調解和解方式解決爭議的典型外部環境,可能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合同情形,在該情形中,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爭議將耗費時間並且費用昂貴。 調解和/或和解沒有嚴格遵循法律規范。包含有調解/和解內容的國際性法律文件僅有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和解規則(UNCITRAL Conciliation Rules,1980),此外美國提出的統一調解法( Uniform Mediation Act)草案,以及中美洲調解/和解規(the Mediation/Conciliation Rules of the Centre of the Americas, 1996))也可供參考。 典型調解程序包括: 微型審理(mini trial) - 即由雙方高級管理人員組成小組,以客觀的態度共同聽取爭議雙方進行意見的交換。 半約束性調解(semi-binding mediation) - 雙方事先約定,接受或至少部分接受調解決定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如果一方不接受調解決定而訴諸仲裁或訴訟,且通過該種方式仍沒有獲得比調解決定更優的解決方案,那麼提起仲裁或訴訟的一方則須承擔該等審理的費用。 事實認定(fact finding) - 如爭議的解決取決於技術鑒定,例如證明數據的真實性等,則可指定一位中立專家審查如文件、計算機或其他設備證據是否真實有效。 沖突管理(conflict management) – 當信息社會服務提供方與獲取方之間的合同面臨爭議情況下,應考慮採取早期調解、善意談判、冷卻期(cooling-off periods)、合同審閱等形式進行爭議的預防性管理。沖突管理對期限長、標的金額高的合同而言顯得尤為重要。 高額-低額仲裁 (high-low arbitration) - 調解員通過調解努力意在使雙方在原告要求的數額和被告同意支付的數額之間達成妥協從而形成和解。 底線方案仲裁(final-offer arbitration) – 爭議各方向調解員提出其對和解的底線方案,然後調解員據此在其提議的和解方案中對各方利益進行平衡以促成和解。 對於電子商務消費者合同爭議的解決而言,調解的優點在於:規則相對簡單、程序方便快捷、費用相對低廉。此外,由於在調解和解程序中,各當事方始終能夠自主把握爭議的解決進程,因此適應於對多種類型合同爭議的解決。 調解的缺點在於: 缺乏賴以依據的法律規范,跨境爭議的調解尤其如此; 無約束力(non-bindingness) :當事方可隨時終止調解,並可自由決定是否接受提議的調解方案 無強制執行力(non-enforceability):如各方接受所提議的調解方案,他們的合意則可視為構成一份合同。如此後一方拒絕履行該調解方案,另一方則可以對方違約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來主張自己的權利。 1、消費者投訴委員會/調查專員 (consumer complaint boards /ombudsmen) 原則上,消費者組織、工商協會、公共行政管理機關或其他「中立」組織都可受理消費者投訴並提供有關消費者合同爭議非訴訟解決方案。在這方面,最常用的方式是通過調查專員或是消費者投訴委員會來解決爭議。在歐盟國家中,調查專員或消費者投訴委員會作為消費者合同爭議非訴訟解決的手段,其所面臨的法律問題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依據國內法規定運行: 即消費者投訴機制和調查專員機制依據國內立法或行業自律准則而設立並受理本國消費者投訴。在投訴機制由國內立法規定設立的情況下,例如在斯堪的納維亞地區的國家、希臘、義大利或西班牙,這些國家的信息社會服務提供商應能夠依賴由國內消費者投訴委員會提供的在線投訴機制解決同本國消費者之間的爭議。 跨境消費者合同的爭議解決:在非電子商務領域,消費者通常在本國或本地區進行采購,所以跨境消費者投訴很少出現,因而此方面也缺少法律規范。一般而言,在信息社會服務提供商和消費者簽訂國際合同的情況下,根據服務商設立地管轄原則,信息社會服務提供商設立地成員國的國內消費者投訴委員會理應能夠處理消費者投訴。但是,國內消費者投訴機構通常只是限於在本國領土范圍內給消費者予協助。因此就跨境國際合同關系而言,是由服務商設立地國的國內消費者投訴機制受理投訴,還是由消費者居住地成員國的國內消費者投訴機制受理消費者投訴,目前尚無明確的規范。受理投訴的爭議解決機構是否應該按照國際私法規則適用外國法律,這些問題也需要澄清。此外,如果雙方間的爭議不涉及合同而僅是基於先於合同的約定義務或由侵權導致的,則國內消費者投訴機制的使用則更需要論證。目前歐盟正試圖制定相應的統一法規以對此進行規范。總之,在跨境消費者合同爭議的解決方面,成員國必須遵守的法律沖突規則既包括他們所承擔的國際條約義務,如來自《布魯塞爾公約》和《羅馬公約》的規定,同時也包括歐盟二級立法中所包含的規則。《布魯塞爾公約》 和《羅馬公約》 的一項重要原則就是強調共同體法律優先的原則。 無國內法規定環境下的消費者投訴機制:在國內法對設立消費者投訴機制尚無規范或無完整規范的情況下,消費者投訴機制通常由信息社會服務提供商發起而建立。適當地設立消費者投訴處理機制可滿足電子商務行業在處理和維護服務提供商同其用戶關系方面的需求。 合同約定的消費者投訴機制: 信息社會服務提供商可通過與非訴訟爭議解決機構訂立長期的合同,以便在其出現與消費者的合同爭議時,獲得後者提供的爭議解決服務。這種合作合同的核心條款是一項授權使用協議,據此,非訴訟爭議解決機構在向信息社會服務提供商提供爭議解決服務的同時,授權後者使用其提供的信賴標記(trustmark)。信息社會服務提供商將信賴標記公布並標示在自己的網站上,籍此告知消費者和服務獲取方,在出現投訴的情況下,可直接向指定的非訴訟爭議解決機構提起。服務提供商同時宣布其受該非訴訟爭議解決機構決定的約束。 此外,信息社會服務提供商與獲取方(消費者)還可通過單獨協議約定某爭議解決機構負責與雙方合同有關的爭議的解決。但是,在服務獲取方為消費者的情況下,如果信息社會服務商使用格式合同對此進行約定,那麼,從保護消費者的角度看,相應條款的法律效力可能會引起爭議。此外,在特殊的情況下,信息社會服務提供商與獲取方也可共同對非訴訟爭議解決的機構的選定做出特別約定。 消費者投訴爭議解決機制一般採用調解或和解方法。這些方法的優點是程序相對簡易快捷,對投訴方而言費用不高。消費者投訴機制的缺點在於在解決跨境消費者合同爭議方面缺乏可依據的法律規范,並且一般來說,爭議解決決定無法律約束力 (對商家有部分約束力)。此外,消費者投訴機制的運行僅限於在消費者投訴機構設立地國國內,依據該國國內法提供消費者投訴解決方案。
❿ 電子商務糾紛應該怎樣維權
電子商務糾紛中,舉證是個難題,證據不好保存,也不便讓當事人採取律師見證、公證機關公證、外交機構認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以及利用先進的電子設備製成視聽資料等方式保存證據。
如果發生糾紛,可以訴諸法院,也可仲裁解決。因電子商務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在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情況下,可以按其約定的地點管轄。如電子商務涉外,形成涉外訴訟,當事人可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法院管轄。選擇內地法院管轄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當事人也可在電子商務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在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選擇仲裁委員會,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在電子商務爭議處理中,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記錄。因電子商務經營者丟失、偽造、篡改、銷毀、隱匿或者拒絕提供前述資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有關機關無法查明事實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可以建立爭議在線解決機制,制定並公示爭議解決規則,根據自願原則,公平、公正地解決當事人的爭議。
電子商務爭議可以通過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組織、行業協會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部門投訴,提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等方式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電子商務爭議解決
第五十八條國家鼓勵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建立有利於電子商務發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商品、服務質量擔保機制。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與平台內經營者協議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雙方應當就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提取數額、管理、使用和退還辦法等作出明確約定。消費者要求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承擔先行賠償責任以及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賠償後向平台內經營者的追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