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電商促銷 > 跨境電子商務交易網上爭議解決程序規則

跨境電子商務交易網上爭議解決程序規則

發布時間:2023-02-16 12:33:18

電子商務貿易爭議如何解決

電子商務爭議解決如下:請求電子商務平台介入處理;與爭議主體協商和解;請求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電子商務法》第六十條
電子商務爭議可以通過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組織、行業協會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部門投訴,提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等方式解決。
第六十一條
消費者在電子商務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平台內經營者發生爭議時,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

❷ 電商交易出現爭議時解決爭議的途徑有

法律分析:電子商務爭議可以通過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組織、行業協會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部門投訴,提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等方式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五十八條國家鼓勵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建立有利於電子商務發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商品、服務質量擔保機制。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與平台內經營者協議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雙方應當就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提取數額、管理、使用和退還辦法等作出明確約定。

消費者要求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承擔先行賠償責任以及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賠償後向平台內經營者的追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五十九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機制,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投訴、舉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六十條電子商務爭議可以通過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組織、行業協會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部門投訴,提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等方式解決。

❸ 跨境電商平台糾紛有幾種類型,解決策略有哪些

目前比較火的交易模式是B2B和B2C,分別是B2B類型的跨境電商,還有一種呢是B2C跨境電商。

數字化產品和服務基於數字傳輸活動的特性也必然具有無形性,傳統交易以實物交易為主,而在電子商務中,無形產品卻可以替代實物成為交易的對象。

傳統的紙質書籍,其排版、印刷、銷售和購買被看作是產品的生產、銷售。然而在電子商務交易中,消費者只要購買網上的數據權便可以使用書中的知識和信息。而如何界定該交易的性質、如何監督、如何征稅等一系列的問題卻給稅務和法律部門帶來了新的課題。

(3)跨境電子商務交易網上爭議解決程序規則擴展閱讀:

電子商務交易的匿名性導致了逃避稅現象的惡化,網路的發展,降低了避稅成本,使電子商務避稅更輕松易行。電子商務交易的匿名性使得應納稅人利用避稅地聯機金融機構規避稅收監管成為可能。電子貨幣的廣泛使用。

以及國際互聯網所提供的某些避稅地聯機銀行對客戶的「完全稅收保護」,使納稅人可將其源於世界各國的投資所得直接匯入避稅地聯機銀行,規避了應納所得稅。

❹ 9610跨境電商進口模式流程

9610跨境電商出口模式流程如下:

1、企業注冊。凡是參與跨境電商零售出口業務的企業,包括跨境電商企業、物流企業等,如需辦理報關業務,應當向所在地海關辦理信息登記;

2、通關申報。跨境電商零售出口商品申報前,跨境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物流企業應當分別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或跨境電商通關服務平台,向海關傳輸交易、收款、物流等電子信息,申報出口明細清單;

3、離境結關。申報清單放行後,跨境電商出口商品通過運輸工具運輸離境,對應進口申報清單結關;

4、匯總申報。跨境電商零售商品出口後,跨境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應當於每月15日前按規定匯總上月結關的申報清單形成出口報關單,允許以「清單核放、匯總統計」方式辦理報關手續的,則不再匯總。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二十六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跨境電子商務,應當遵守進出口監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第七十三條 國家推動建立與不同國家、地區之間跨境電子商務的交流合作,參與電子商務國際規則的制定,促進電子簽名、電子身份等國際互認。

國家推動建立與不同國家、地區之間的跨境電子商務爭議解決機制。第七十一條 國家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建立健全適應跨境電子商務特點的海關、稅收、進出境檢驗檢疫、支付結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電子商務各環節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等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倉儲物流、報關、報檢等服務。

國家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從事跨境電子商務。第七十二條 國家進出口管理部門應當推進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申報、納稅、檢驗檢疫等環節的綜合服務和監管體系建設,優化監管流程,推動實現信息共享、監管互認、執法互助,提高跨境電子商務服務和監管效率。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可以憑電子單證向國家進出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❺ 電子商務法第63條規定

法律分析:電子商務法第63條規定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可以建立爭議在線解決機制,制定並公示爭議解決規則,根據自願原則,公平、公正地解決當事人的爭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三十六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可以建立爭議在線解決機制,制定並公示爭議解決規則,根據自願原則,公平、公正地解決當事人的爭議。

❻ 在跨境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我們應該如何去保護個人或企業的信息

文 | 龔卓 北京華城(上海)律師事務所 律師
2022年9月1日,《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評估辦法》)生效實施,《評估辦法》規定,「本辦法施行前已經開展的數據出境活動,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整改。」目前,半年整改期已過了將近一半時間。
在跨境電商零售進口中,因交易的一方位於境外,勢必會涉及數據出境問題。比如在9610進口模式下,不把消費者的聯系方式、地址等給到境外,就沒法交付快遞發貨。作為跨境電商平台,如果還沒有開展數據出境合規相關工作,應抓緊時間充分評估自身是否屬於需要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的范圍。
除了數據出境,個人信息保護和數據合規一直是近年國家關注的重點,應當是跨境電商平台日常經營中重點注意事項。我根據服務跨境電商平台時的一些體會,談談跨境電商平台在個人信息和數據安全方面的合規要點。需要說明的是,本文僅是個人體會,並不全面,遇到具體的法律問題還是需要具體分析、研究。
一、個人信息處理的原則
跨境電商平台收集、處理的數據中,最主要,也是法律風險最大的就是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在個人信息保護法律層面,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行為。
《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一章規定了處理個人信息的原則,與其他法律中原則更多屬於理論層面不同,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原則,是跨境電商平台處理所有個人信息時都應關注、考慮的內容。特別是目前,我國個人信息和數據安全的法律法規制定還處於起步階段,在法律法規尚未規定的地方,就應遵循相關原則進行個人信息的處理。
在這其中,有些原則是顯而易見的,例如:
合法原則:在對個人信息進行處理活動時,應嚴格遵循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採取合法的方式,不得違法處理個人信息。
正當原則:處理個人信息的行為必須是正當的,處理者不應當通過不公正的方法,如通過欺騙或者在信息主體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來處理其個人信息。
質量原則: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保證其所處理的個人信息的質量,避免因為個人信息的不準確、不完整對個人權益造成不利影響結合《個人信息保護法》和國內外的法律實踐,我認為作為跨境電商平台在處理個人信息時,總結概況下來,最核心的是應把握住兩點。
(一)最小必要原則
該原則主要有以下幾層含義。
第一,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
處理個人信息要有目的,不能是不知道有什麼用途,感覺技術上有途徑,就先收集起來。目的還應當明確,不宜使用「提供更好服務」、「改善用戶體驗」這種寬泛、籠統的表述。
對於電子商務平台而言,其基本功能服務為「購買商品」,收集個人信息的目的一般包括注冊用戶、完成商品下單、支付、配送、提供客服及爭議處理等。
除此之外,電商平台及其相關合作方,也會向用戶提供附加服務,涉及用戶個人信息的處理。在提供這些服務時,更應目的明確。比如《天貓隱私政策》中的表述,天貓的處理行為「經您單獨同意後向第三方提供您的賬戶信息」,目的為「使您可以便捷地實現第三方賬戶的注冊或第三方處直接登錄」,就比較清楚。
第二,個人信息處理活動必須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
「直接相關」指個人信息處理行為都應當是在該處理目的之內的,具有密切的關聯性。比如平台向消費者表示向其收集了個人的手機號、住址等個人信息,是以配送商品為目的,但卻向其發送平台其他商品的廣告,就不屬於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
第三,最小化。
最小化指個人信息處理應限制在為實現特定目的所必不可少的范圍內,可以收集、處理,也可以不收集、處理個人信息時,盡量不收集、處理,夠用即可。
《常見類型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必要個人信息范圍規定》第五條第(六)項規定,網上購物類,必要個人信息包括:
1.注冊用戶行動電話號碼;
2.收貨人姓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
3.支付時間、支付金額、支付渠道等支付信息。
對一般的電商平台,實現基礎的網上購物目的,獲取用戶上面這些信息就夠用了,用戶的位置信息、通訊錄信息等都屬於沒有必要收集的個人信息。
當然,跨境電商平台可以收集的個人信息並不局限於此。一方面,因為跨境電商的特殊性,需要用戶提供其他信息,特別是跨境電商進口海關申報要求,跨境電商平台就必須要獲取消費者的身份證信息。另一方面,平台為了給用戶提供更廣泛的服務,基於明確、正當、合理的目的,並充分履行告知等義務,也可以收集其他個人信息。
(二)「告知-同意」規則
告知+同意是個人信息保護的基礎規則,平台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公開、透明。
指公開個人信息處理規則,明示處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作為跨境電商平台,最主要的實現途徑,就是制定隱私政策(或稱為個人信息保護政策)並予以公開。
跨境電商平台應做到:
1. 隱私政策應以單獨成文的形式發布,而不是作為用戶協議、用戶須知等文件中的一部分存在。
2.要在用戶使用服務前,特別是在App首次運行時,通過彈窗等明顯方式主動提示用戶閱讀隱私政策。
3. 隱私政策應易於訪問,用戶進入主功能界面後,通過4次(含)以內的點擊等操作,能夠訪問到隱私政策。
第二,告知+同意
跨境電商平台在處理個人信息時,原則上必須遵守告知同意規則,在依法告知並取得信息主體同意後,才能對個人信息進行處理。
平台在開發APP、小程序、設計頁面時,應時刻注意在整個過程中處理了哪些個人信息,是否都遵循了「告知+同意」的流程。同意的方式也應注意,《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基於個人同意處理個人信息的,該同意應當由個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願、明確作出。」這里的「明確」就要求對於隱私政策等涉及用戶個人信息的內容,不能採用默認勾選的方式表示同意。
此外,《個人信息保護法》還規定,在向第三方提供個人信息、處理敏感個人信息、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等情況時,還應當取得個人單獨同意。「單獨同意」要求將相應場景的同意和其他同意區分開來,不能隱匿在其他事項中,通過一攬子授權的方式取得個人同意或接受。上述事項,就不能僅僅放在用戶注冊時總的隱私條款里。
第三,告知同意規則的例外
《個人信息保護法》對告知同意規則例外情形同樣有具體規定,這些情形下,可以不需取得個人同意。比如,按行政、司法機關依法提出的要求,以及其他法定義務履行的必需,共享個人信息。跨境電商平台最可能利用的是「為訂立、履行個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所必需」。
但應注意:
1.此情形下,雖然可以不需取得同意,但仍應履行告知義務。
2.目前對於何為「履行合同所必需」界定尚有爭議,在電子商務中告知同意規則例外怎麼適用也缺乏具體意見。建議平台在設計頁面、開發功能時,特別是針對消費者等個人用戶的個人信息,還是以「告知+同意」作為基本的處理個人信息處理操作流程,慎重以履行合同所必需為由省略相關步驟。
對於平台常會遇到的商家要求獲取消費者個人信息用於營銷的問題。我認為,向商家提供消費者信息,屬於向第三方提供個人信息,進行營銷明顯超出了履行購買商品合同所必需范圍,應當要求消費者單獨同意。根據相關規范及實踐習慣,建議以彈窗等方式就此事項明確、單獨告知,並要求消費者單獨點擊同意。在彈窗中,應明確告知獲取消費者個人信息商家的名稱、聯系方式、處理目的、處理方式等。如前文所述,此處的處理目的表述應充分、清晰。至於如何避免單獨同意過程過於生硬,引起消費者反感,就要考驗平台公司的產品經理了。
二、敏感個人信息
敏感個人信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導致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危害的個人信息,包括生物識別、宗教信仰、特定身份、醫療健康、金融賬戶、行蹤軌跡等信息,以及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
《信息安全技術 個人信息安全規范》(GB/T 35273—2020)對敏感個人信息作出更加詳細的列舉:
跨境電商平台處理敏感個人信息時應注意:
1.能不收集就不收集,不是非常必要就盡量不向他人提供。根據法規規定,對敏感個人信息的保護更為嚴格,處理要求相當麻煩。公司應落實加密等安全措施,還應事前進行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制定相應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2.處理敏感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對於跨境電商平台,必然要涉及的個人敏感信息就是消費者的身份證信息。在收集身份證信息時,最好有一個單獨的告知、確認的選項。
三、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
《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了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的法定情形和主要內容。根據規定,開展個人信息保護評估屬於法定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事前進行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並對處理情況進行記錄:
(一)處理敏感個人信息;
(二)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自動化決策;
(三)委託處理個人信息、向其他個人信息處理者提供個人信息、公開個人信息;
(四)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
(五)其他對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
這些情形,跨境電商平台都常會涉及。
法律規定,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個人信息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等是否合法、正當、必要;
(二)對個人權益的影響及安全風險;
(三)所採取的保護措施是否合法、有效並與風險程度相適應。
對於進行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的主體,並沒有嚴格限制,平台自己有專業能力,可以自己進行。如果感覺自己沒有能力和途徑自行評估,也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比如律師事務所、咨詢公司進行。
四、數據出境
什麼是數據出境?依據相關法規及網信辦有關負責人的表述,《評估辦法》等法規中的數據出境活動主要包括:
1.數據處理者將在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數據傳輸、存儲至境外。
2.數據處理者收集和產生的數據存儲在境內,境外的機構、組織或者個人可以訪問或者調取。
境內的跨境電商平台向境外商家提供數據,或者境外公司訪問境內跨境電商平台收集的數據,都屬於數據出境。
《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了個人信息出境的合規路徑,平台如確實需要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的,可通過以下四條路徑達到合規要求。
(一)通過安全評估;
(二)進行個人信息保護認證;
(三)按照標准合同與境外接收方訂立合同;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網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這幾種路徑並非平行關系,而是有先後次序要求。對於跨境電商平台,首先應該對比《評估辦法》,確定自己是否屬於應進行安全評估的范圍。
按照《評估辦法》的規定,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一)數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數據;
(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
(三)處理100萬人以上個人信息的數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
(四)自上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10萬人個人信息或者1萬人敏感個人信息的數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
(五)國家網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跨境電商平台應盤點所有數據出境有關的情形,統計涉及個人信息數量是否達到或接近上述標准。如果公司屬於需要安全評估范圍,則應在明年2月底之前完成相關評估。
如果公司不屬於需要安全評估范圍,可以通過進行個人信息保護認證、按照標准合同與境外接收方訂立合同這兩種方式進行數據出境活動。至於採取哪種方式,沒有強制要求,由公司根據成本、便捷程度自行選擇。
目前,這兩種方式具體操作的規定在逐步制定之中。2022年11月4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新頒布了《個人信息保護認證實施規則》,進一步推進個人信息保護認證的有效落地。《個人信息出境標准合同》目前只頒布了徵求意見稿,尚無正式實施的文本。但在與外商簽訂合同時,可以參照《個人信息出境標准合同規定(徵求意見稿)》的內容,規定個人信息保護相關條款。
_聯系方式:
龔卓 北京華城(上海)律師事務所 律師
具有十餘年海關法律實務經驗,主要執業領域為海關法律事務及刑事辯護。
曾在多起重特大走私犯罪案件中承擔辯護工作,並先後擔任多家知名企業的法律顧問,為其提供專項法律服務。撰寫的專業文章多次被《中國海關》雜志、海關法研究會、中國水產協會等刊載。
話(微信):18964028223____

❼ 電子商務爭議解決途徑有哪些

電子商務法律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訴訟,或者是調解仲裁等相關的方式來進行解決,實際上在涉及到經濟方面的一些糾紛的話,那麼需要注意一些具有證據的收集,因為不管是通過哪一種方式來解決,提交證據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具體的方式。
電子商務法律糾紛有什麼解決方式?
電子商務法律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訴訟,或者是調解仲裁等相關的方式來進行解決,因為電子商務發生的糾紛得根據糾紛的具體原因才能確認法律類型的,比較常見的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事訴訟法和合同法。
1、侵害消費者權益案件的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籠統地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發生地和侵權行為結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就某一特定的法院而言,它的管轄區域無疑是確定的,但網路空間本身難定邊界,判斷某一網上活動發生的地點和發生結果的確切范圍都是十分困難的。
另一方面,由於互聯網的設計目的在於信息共享而不是獨有,所以一個加害行為產生多個損害地的情況並不鮮見。可以說這些侵權行為結果地法院都有管轄權。所以有人建議乾脆取消侵權行為地這一識別因素,而僅以被告的住所地及可執行的案件標的所在地來確定管轄權。依目前國內司法實踐來看,網上侵權案件基本上還是採用被告住所地原則。雖然這樣可以避免原告挑選法院時無所適從,或不同地區法院同時主張管轄權引起的混亂,但從長遠來看,這種將網路空間與地理空間完全對立、分割的做法尚值得商榷,也不適合解決國際間管轄權糾紛。
2、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目前,國際上傾向於採用合同義務履行地法院有管轄權的規則。
但對於網上交易合同履行地的確定則較為困難。依最高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意見第十七條的規定,送貨的貨物到達地或自提的提貨地是合同履行地。所以網上銷售若以實物為交付標的,不難確定其合同履行地,但廠商在網上直接銷售軟體、mp3音樂等數字產品(無形物)時(用戶可直接在網上下載,廠商提供使用密碼—注冊碼),怎樣確定合同履行地。同樣,對於網路服務商提供在線的有償技術服務時,如因一方未能按承諾解決問題或一方未及時付款發生糾紛,這時又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一種可能是把這種形式的網路銷售看作是買方自行提貨(用戶自行下載)的交易,但網路服務商採取發送電子郵件的方式提供產品或服務,即賣方把產品或服務信息發送到買方指定的特定系統(該系統由第三方有償或無償提供,如電信局提供的電子信箱)。
應該怎麼處理網購糾紛?
1、全方位立體化進行投訴
就目前來看,除了天貓之外,以京東、蘇寧、國美、當當、亞馬遜為代表的主流電商,均採用以自營商品為主的運營模式。所謂「自營」模式,其實就是電商自己負責銷售和售後的運營模式。所以說,消費者在購買電商自營商品時,一旦發生消費糾紛,就一定要找相關電商官方客服進行投訴才行。
2、撥打電商12315
少數情況下,消費糾紛可能出現升級。即便消費者想要解決問題,電商客服人員也開始採取冷淡或迴避態度,從而讓消費者在吃到「閉門羹」之後知難而退。此時,不妨撥打電商總部所在城市的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專線電話,從而實現進一步維權。以京東為例,其總部在北京,在遇到糾紛升級之時,便可撥打北京市的12315(加區號010即可)電話。雖然多花一些長途費,但解決效果更好。建議不要撥打消費者所在城市的12315電話,畢竟遠水解不了近渴。
3、撥打電商400投訴
現如今,為了減少經營風險並有效增加利潤,很多電商都簽約了第三方賣家入駐電商平台。這樣一來,電商平台便可依靠「自營」和「第三方」兩條腿走路,從而實現更穩定的運營收益。而一旦消費者與入駐電商的第三方賣家發生消費糾紛,則可以選擇直接撥打電商400電話進行投訴,而沒必要選擇效率不高的電子郵件和在線聊天投訴方式。當然更為重要的是,由於多數電商都會維護自己的口碑,再加上第三方賣家都已繳納保證金,所以400電話的客服人員通常還是比較權威且公正的。只要消費者能夠提供完善的投訴證據,並且要求合理,通常均可得到滿足。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在處理經濟方面的一些糾紛的時候,比如說有電子商務方面的糾紛。雙方當事人是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的,但是在這里還需要繼續注意的,就是因為是屬於電子商務方面的一些糾紛,所以最好要能夠保存相關消費的記錄和消費的憑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六十一條
消費者在電子商務平台上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電子商務平台上的經營者發生糾紛的,應當請求消費者組織、行業協會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向有關部門投訴、提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六十二條
電子商務糾紛的解決,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記錄。因電子商務經營者遺失、偽造、篡改、銷毀、隱匿或者拒絕提供上述材料,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有關機關無法查明事實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❽ 電子商務爭議在線解決方式的問題

當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發生爭議時,一般會選擇爭議在線解決方式,這也是因為爭議在線解決有快速便宜、方式多樣、實現雙贏、維護聲譽以及解決跨國爭議的優勢,當然也會有相應的問題,例如缺乏廣泛性、沒有強制力、缺少透明度、收費過高等問題,接下來公司寶 就來為大家對相關內容進行詳細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電子商務法關於電子商務爭議在線解決方式的優點和問題
#3p4#.電子商務爭議在線解決方式的優點(1)快速便宜電子商務交易發生在網上,當事人雙方不在一地,且互不見面,當出現爭議和糾紛時,解決的在線替代方式與傳統方式的程序相比,更加迅速、便宜。(2)方式多樣電子商務爭議解決的在線夢代方式靈活多樣,在第三方協助下進行談判到正式的仲裁,當事人可以根測爭議的性質選擇不同類型的替代解決方式。選擇餘地大,靈活多樣。既能夠充分體現當事人選擇解決爭議的意思。又可以通過確定最適合的爭議解決方式獲得最滿意的結果。(3)實現雙贏電子商務爭議解決的在線替代方式,最大限度地解決爭議。而雙方或者多方都能夠接受,實現雙贏。所以電子商務爭議的在線解決的替代方式,又稱「雙贏的解決辦法」,備受電子商務各方歡迎。(4)維護聲譽電子商務爭議解決的在線替代方式,突出的優勢是維護爭議雙方或者多方的個人或組織的聲譽。因為發生電子商務爭議後。當事人協商選擇一種替代傳統爭議的解決方式,就能夠將問題解決,不用公之於眾,所以能夠維護當事人的名譽。(5)解決跨國爭議電子商務爭議的在線解決方式,能夠有效地協調和解決跨境電子商務的爭議和到紛,因為。路境電子商務涉及的跨境電子商務平台、電子商務經營程、代理人、消費者等,處於不同的國家、地區、生產、經營地址和國格不同,電子商務爭議所適用的法律存在差異。在線爭議的解決方式,通過網路爭議解決系統,可以有效地協調。
2.電子商務爭議在線解決方式的問題(1)缺乏廣泛性電子商務爭議在線解決方式,在解決爭議和糾紛問題上的突出表現,受到了廣泛關注,但是。其法律效應和作為解決電子商務爭議和糾紛的一股方式運用,還是存在一些法律上的難度。(2)沒有強制力電子商務爭議在線解決方式,有效地解決了電子商務方面的爭議和糾紛,但是,涉及一些具體權利和義務的履行時,如果當事人遇到實際困難和問題,雙方或者多方達成的一致解決辦法,並沒有強制力,這是電子商務爭議在線解決方式的難點。(3)缺少透明度由於不公開的協商、商議等。電子商務爭議在線解決方式透明度差。如果爭議和糾紛的解決缺少透明度,不被社會公眾或者第三方所知,很大程度上存在公正性問題。這是在所難免和不容易解決的。(4)收費過高由於電子商務爭議在線解決方式用於不同的爭議和糾紛時,涉及的情況比較復雜和多變、省時。省力、省錢並不能完全做到,仍然會出現相關費用高的現象。(5)語言問題涉及不同國家、地區電子商務相關爭議和糾紛的解決時,語言仍然是一個較大的障礙。不可否認,電子商務爭議在線解決方式在跨境電子商務爭議和糾紛的解決時起到了根好的作用。但是,需要關注和改進的是當事人語言的差異化。

❾ 電子商務消費合同非訴訟爭議的幾種解決形式

(一)非訴訟爭議解決方式 非訴訟爭議解決機制在實踐中已經發展出許多不同的解決方式。從決定機制上看,可分作「裁決式」和「合議式」兩種。仲裁屬於第一種方式,在這種方式下由第三方對爭議做出對當事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調解和和解屬於第二種方式,在此種方式下,當事各方藉助於第三方努力對爭議自行達成解決協議。此外,還有消費者投訴機制。在這種機制中,消費者投訴委員會和調查專員通常可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的有關規定以及行業自律准則採用不同方式解決爭議。 在國際間合同爭議的解決方面,仲裁方式因其中立性和裁決的可執行性而具有特別重要的地位。在仲裁機制中,來自不同國家的當事人可以選擇其認為「中立」的專家仲裁人,仲裁人根據法律規則,特別是根據當事方選擇的規則做出決定。由於仲裁人的「中立性」,國際仲裁製度在跨國爭議的解決中比國家法院系統更具優勢。 在調解和和解方式中,調解員的目標是使當事各方自己達成和解協議。為此,他可提議一項和解方案以促成和解協議的訂立。但是,這種協議一般僅作為合同執行。。 在消費者投訴或調查專員程序中,爭議的解決機制一般是建立在一國國內法律框架基礎之上的。由於各國的消費者組織、商會和貿易協會在法律地位、組織結構、功能等方面各不相同,所以其所提供的針對消費者的調解、和解或投訴以及調查專員等方案也各有不同。在這種機制下,各種方案的宗旨都是快捷迅速地處理爭議。一般由與爭議有關的貿易行業中的專家作為決定人,通過他們的專業經驗和素養來達到解決爭議的目的。這種機制往往長於解決一國、一地區乃至一省內的消費者與商家之間的具體的合同爭議,用它們來解決跨境合同爭議就面臨很大的局限性。 在實踐中,非訴訟爭議解決的形式多種多樣,其分類背後也隱含著各種不同的理論學說。常見的非訴訟爭議解決的形式有: -仲裁(arbitration); -簡易仲裁程序(summary arbitration proceeding); -約束性建議(binding advice); -調停(intercession); -調解(mediation); -和解(conciliation); -調解-仲裁(mediation-arbitration); -建議性仲裁(advising arbitration); -事實認定(fact-finding); -聘請退休法官(rent-a-judge); -簡易審判(summary trial); -微型審理(executive tribunal或mini-trial)。 顯而易見,這些不同的非訴訟爭議解決方式運行方式各有不同,可以用來滿足不同類型消費者合同爭議的特定需求。由此可見,非訴訟爭議解決方式在形式和運行方面是十分靈活的。 (二)非訴訟爭議解決機制 非訴訟爭議解決包括所有非經法院訴訟的爭議解決方式。根據最終決定的約束力特徵可將不同的非訴訟爭議解決方式大致做一分類。它們包括仲裁、調解或和解以及消費者投訴或調查專員方案等幾重典型形式。 1、仲裁 (arbitration) 在仲裁方式中,各方選定一位或多位中間人,即仲裁員,並將爭議提交給他們。仲裁員依據相關的規則對爭議予以解決,並最終做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決定,即仲裁裁決。在國際商務中,仲裁主要是用來解決商業機構對商業機構之間的爭議。通常的商務合同中都規定了仲裁條款以避免在外國法院提起訴訟。 規范國際間仲裁活動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聯合國於1958年制定的《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紐約公約》 。由於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及國際仲裁的機構所進行的不懈努力,國際仲裁法律和專門規則得到了廣泛的發展。與仲裁有關的其他國際法律文件還包括: 歐洲理事會統一仲裁法歐洲公約,1966年制定於斯特拉斯堡 ;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1980年 ;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商務仲裁示範法,1985年 ; 歐洲國際商務仲裁公約,1961年制定於日內瓦 ; 作為一種非訴訟爭議解決方式,仲裁與法院訴訟制度最為近似。仲裁員擁有象法官一樣的權利,可以做出對當事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但與法院訴訟不同的是,當事各方可以自由選擇裁決者(仲裁員或仲裁員小組)和仲裁程序規則。 仲裁機制的特點在於:程序快捷;國際上有關仲裁及裁決相互承認和執行的規范完備;仲裁裁決具有約束力和執行力;當事方自由選擇負責仲裁的機構和仲裁員;當事方自由選擇爭議解決適用的實體法律;當事方自由選擇爭議解決適用的程序法律;小額仲裁程序費用相對低廉。 仲裁機制用以解決消費者合同爭議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傳統的以解決企業合同爭議為主的仲裁模式(程序要求嚴格,費用高昂)尚難於適應小額合同仲裁或消費者合同仲裁的需要。此外,在跨境電子商務環境下,仲裁機制面對在線交易實踐產生的新的課題,還需要回答並解決一系列的法律問題,其中包括:在線通過點擊「同意」按鈕簽訂的仲裁協議是否有效?網路空間中的仲裁庭所在地 (如仲裁員在線從不同的地方「會面」並做出決定) 如何確定?跨境電子商務爭議仲裁的適用法律;網路空間中仲裁所特有的法律程序(如電子方式提交文件、電子證據、視聽會議、在線庭審)的法律效力;在線所做的電子裁決的法律效力(電子裁決是否符合國際仲裁法律的要求?);電子裁決的承認和執行;為確保使用在線技術進行國際仲裁而需制定特殊程序規范等。 2、調解/和解 (Mediation/Conciliation) 在調解/和解方式中,爭議各方憑借第三方的幫助達成自願和解。目前,仲裁機構以及類似貿易協會等其他行業組織也越來越多地提供調解/和解的爭議解決服務。 調解/或和解並沒有嚴格遵循的法律程序,原則上,當事各方可以隨時終止調解或和解程序。即使當事方達成解決方案,也沒有任何國際性的法律文件來規范該解決方案在國外的執行。一般說來,調解或和解的解決協議一般僅作為合同執行。因此在跨境爭議中,一項和解協議的訂立並不能避免各方提起法院訴訟。如一方拒絕履行和解協議下的義務,對方可以在該方居住國或設立地國基於合同違約啟動法律程序,據此對另一方強制執行調解/和解方案。 還有一些實際的原因使得人們對調解或和解的作用有所保留。首先,調解機制的優點在於程序簡便、費用低廉,而正因如此,調解人通常僅就爭議提出和解建議方案,一般並不對方案說明理由,否則其作用將無異於仲裁員或法官,費用自然也會增加。其次,採用調解手段解決爭議,這就意味著當事方願意通過談判解決爭議。通常在當事方確信自己立場穩操勝券時,往往不會通過調解解決爭議。採用調解和解方式解決爭議的典型外部環境,可能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合同情形,在該情形中,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爭議將耗費時間並且費用昂貴。 調解和/或和解沒有嚴格遵循法律規范。包含有調解/和解內容的國際性法律文件僅有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和解規則(UNCITRAL Conciliation Rules,1980),此外美國提出的統一調解法( Uniform Mediation Act)草案,以及中美洲調解/和解規(the Mediation/Conciliation Rules of the Centre of the Americas, 1996))也可供參考。 典型調解程序包括: 微型審理(mini trial) - 即由雙方高級管理人員組成小組,以客觀的態度共同聽取爭議雙方進行意見的交換。 半約束性調解(semi-binding mediation) - 雙方事先約定,接受或至少部分接受調解決定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如果一方不接受調解決定而訴諸仲裁或訴訟,且通過該種方式仍沒有獲得比調解決定更優的解決方案,那麼提起仲裁或訴訟的一方則須承擔該等審理的費用。 事實認定(fact finding) - 如爭議的解決取決於技術鑒定,例如證明數據的真實性等,則可指定一位中立專家審查如文件、計算機或其他設備證據是否真實有效。 沖突管理(conflict management) – 當信息社會服務提供方與獲取方之間的合同面臨爭議情況下,應考慮採取早期調解、善意談判、冷卻期(cooling-off periods)、合同審閱等形式進行爭議的預防性管理。沖突管理對期限長、標的金額高的合同而言顯得尤為重要。 高額-低額仲裁 (high-low arbitration) - 調解員通過調解努力意在使雙方在原告要求的數額和被告同意支付的數額之間達成妥協從而形成和解。 底線方案仲裁(final-offer arbitration) – 爭議各方向調解員提出其對和解的底線方案,然後調解員據此在其提議的和解方案中對各方利益進行平衡以促成和解。 對於電子商務消費者合同爭議的解決而言,調解的優點在於:規則相對簡單、程序方便快捷、費用相對低廉。此外,由於在調解和解程序中,各當事方始終能夠自主把握爭議的解決進程,因此適應於對多種類型合同爭議的解決。 調解的缺點在於: 缺乏賴以依據的法律規范,跨境爭議的調解尤其如此; 無約束力(non-bindingness) :當事方可隨時終止調解,並可自由決定是否接受提議的調解方案 無強制執行力(non-enforceability):如各方接受所提議的調解方案,他們的合意則可視為構成一份合同。如此後一方拒絕履行該調解方案,另一方則可以對方違約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來主張自己的權利。 1、消費者投訴委員會/調查專員 (consumer complaint boards /ombudsmen) 原則上,消費者組織、工商協會、公共行政管理機關或其他「中立」組織都可受理消費者投訴並提供有關消費者合同爭議非訴訟解決方案。在這方面,最常用的方式是通過調查專員或是消費者投訴委員會來解決爭議。在歐盟國家中,調查專員或消費者投訴委員會作為消費者合同爭議非訴訟解決的手段,其所面臨的法律問題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依據國內法規定運行: 即消費者投訴機制和調查專員機制依據國內立法或行業自律准則而設立並受理本國消費者投訴。在投訴機制由國內立法規定設立的情況下,例如在斯堪的納維亞地區的國家、希臘、義大利或西班牙,這些國家的信息社會服務提供商應能夠依賴由國內消費者投訴委員會提供的在線投訴機制解決同本國消費者之間的爭議。 跨境消費者合同的爭議解決:在非電子商務領域,消費者通常在本國或本地區進行采購,所以跨境消費者投訴很少出現,因而此方面也缺少法律規范。一般而言,在信息社會服務提供商和消費者簽訂國際合同的情況下,根據服務商設立地管轄原則,信息社會服務提供商設立地成員國的國內消費者投訴委員會理應能夠處理消費者投訴。但是,國內消費者投訴機構通常只是限於在本國領土范圍內給消費者予協助。因此就跨境國際合同關系而言,是由服務商設立地國的國內消費者投訴機制受理投訴,還是由消費者居住地成員國的國內消費者投訴機制受理消費者投訴,目前尚無明確的規范。受理投訴的爭議解決機構是否應該按照國際私法規則適用外國法律,這些問題也需要澄清。此外,如果雙方間的爭議不涉及合同而僅是基於先於合同的約定義務或由侵權導致的,則國內消費者投訴機制的使用則更需要論證。目前歐盟正試圖制定相應的統一法規以對此進行規范。總之,在跨境消費者合同爭議的解決方面,成員國必須遵守的法律沖突規則既包括他們所承擔的國際條約義務,如來自《布魯塞爾公約》和《羅馬公約》的規定,同時也包括歐盟二級立法中所包含的規則。《布魯塞爾公約》 和《羅馬公約》 的一項重要原則就是強調共同體法律優先的原則。 無國內法規定環境下的消費者投訴機制:在國內法對設立消費者投訴機制尚無規范或無完整規范的情況下,消費者投訴機制通常由信息社會服務提供商發起而建立。適當地設立消費者投訴處理機制可滿足電子商務行業在處理和維護服務提供商同其用戶關系方面的需求。 合同約定的消費者投訴機制: 信息社會服務提供商可通過與非訴訟爭議解決機構訂立長期的合同,以便在其出現與消費者的合同爭議時,獲得後者提供的爭議解決服務。這種合作合同的核心條款是一項授權使用協議,據此,非訴訟爭議解決機構在向信息社會服務提供商提供爭議解決服務的同時,授權後者使用其提供的信賴標記(trustmark)。信息社會服務提供商將信賴標記公布並標示在自己的網站上,籍此告知消費者和服務獲取方,在出現投訴的情況下,可直接向指定的非訴訟爭議解決機構提起。服務提供商同時宣布其受該非訴訟爭議解決機構決定的約束。 此外,信息社會服務提供商與獲取方(消費者)還可通過單獨協議約定某爭議解決機構負責與雙方合同有關的爭議的解決。但是,在服務獲取方為消費者的情況下,如果信息社會服務商使用格式合同對此進行約定,那麼,從保護消費者的角度看,相應條款的法律效力可能會引起爭議。此外,在特殊的情況下,信息社會服務提供商與獲取方也可共同對非訴訟爭議解決的機構的選定做出特別約定。 消費者投訴爭議解決機制一般採用調解或和解方法。這些方法的優點是程序相對簡易快捷,對投訴方而言費用不高。消費者投訴機制的缺點在於在解決跨境消費者合同爭議方面缺乏可依據的法律規范,並且一般來說,爭議解決決定無法律約束力 (對商家有部分約束力)。此外,消費者投訴機制的運行僅限於在消費者投訴機構設立地國國內,依據該國國內法提供消費者投訴解決方案。

❿ 電子商務糾紛應該怎樣維權

電子商務糾紛中,舉證是個難題,證據不好保存,也不便讓當事人採取律師見證、公證機關公證、外交機構認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以及利用先進的電子設備製成視聽資料等方式保存證據。
如果發生糾紛,可以訴諸法院,也可仲裁解決。因電子商務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在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情況下,可以按其約定的地點管轄。如電子商務涉外,形成涉外訴訟,當事人可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法院管轄。選擇內地法院管轄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當事人也可在電子商務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在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選擇仲裁委員會,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在電子商務爭議處理中,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記錄。因電子商務經營者丟失、偽造、篡改、銷毀、隱匿或者拒絕提供前述資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有關機關無法查明事實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可以建立爭議在線解決機制,制定並公示爭議解決規則,根據自願原則,公平、公正地解決當事人的爭議。
電子商務爭議可以通過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組織、行業協會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部門投訴,提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等方式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電子商務爭議解決
第五十八條國家鼓勵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建立有利於電子商務發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商品、服務質量擔保機制。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與平台內經營者協議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雙方應當就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提取數額、管理、使用和退還辦法等作出明確約定。消費者要求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承擔先行賠償責任以及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賠償後向平台內經營者的追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閱讀全文

與跨境電子商務交易網上爭議解決程序規則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雲浮h石材公司市場營銷策略研究 瀏覽:474
2014市場營銷學試題及答案 瀏覽:5
五一高校公益活動策劃方案 瀏覽:469
茶葉市場營銷策劃書 瀏覽:332
學校教師培訓需求方案設計 瀏覽:449
陝西歡囍品牌營銷策劃公司 瀏覽:126
現代企業營銷管理與品牌經營 瀏覽:916
廣譽遠品牌營銷總監 瀏覽:51
網路營銷站點策劃 瀏覽:304
怎麼能查到酒店的促銷活動 瀏覽:642
教研電教培訓方案 瀏覽:871
翼支付線下推廣活動方案 瀏覽:414
學市場營銷學心得體會 瀏覽:525
市場營銷研究哪些內容 瀏覽:904
市場營銷學吳健安業務戰略 瀏覽:9
學校食品安全宣傳培訓的方案 瀏覽:167
雙11購物活動策劃方案 瀏覽:436
農產品網路營銷量 瀏覽:119
書店網路營銷策劃活動 瀏覽:177
2016電子商務政策法規 瀏覽: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