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為什麼美國和歐盟對電子商務征稅的態度不同
因為美國與歐盟在電子商務方面的實力相差太多了,所以採取的對策內完全不同。美國容的軟體、晶元、雅虎、亞馬遜等是在全球有壓倒性的優勢,幾乎完全佔領了歐洲市場,當然就希望歐洲不要征稅。反過來,歐盟認為,你賺了我那麼多錢,「照章納稅」不過分吧?所以希望征稅。總之,利益不同,態度自然就不一樣了。
② 美國目前對電子商務是否收稅
1、到目前為止,美國已頒布了一系列有關電子商務的稅收法規,其要點是:免徵通過網際網路交版易的無形權產品(如電子出版物、軟體等)的關稅;暫不徵收(或稱為延期徵收)國內「網路進入稅」(internetaccesstaxes)。
1.1 美國參議院通過了《市場公平法案》,該法案要求網路零售商向寄送貨物所在州(註:因為美國是聯邦制,每個州稅率不一,這也一直是該法案的討論點所在。)上繳銷售稅。
2、美國國內在對電子商務免徵關稅問題上達成一致後,於1998年,美國依仗其電子商務主導國的地位,與132個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簽訂了維持網際網路關稅狀態至少一年的協議;1999年,美國又促使世界貿易組成員國通過了再延長維護網際網路零關稅狀態一年的協議 。
3、在電子商務發展規模上稍遜於美國的歐盟成員國,於1998年6月發表了《關於保護增值稅收入和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報告》,並與美國就免徵電子商務(在網際網路上銷售電子數字化產品)關稅問題達成一致。但歐盟也迫使美國同意把通過網際網路銷售的數字化產品視為勞務銷售徵收間接稅(增值稅),並堅持在歐盟成員國內對電子商務交易徵收增值稅(現存的稅種),以保護其成員國的利益。
③ 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收的哪些基本概念產生沖擊 如何解決
在國際稅收中,現行的稅法通常以外國企業是否在該國設有常設機構作為對非居民營業所得是否征稅的依據。而在電子商務中,網際網路不僅打破了空間界限,而且使得現行的固定營業場所的概念也變得模糊起來:商家只需要在互聯網上擁有一個自己的網址、網頁,即可向全世界推銷其產品和服務,並不需要現行的常設機構作保障,因而也就沒有了征稅依據。其次,引起了國際稅收管轄權的沖突。現行的國際稅收管轄權一般分為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所得來源稅收管轄權。當存在國際雙重或多重征稅時,一般以所得來源國際稅收管轄權優先。而在電子商務中,由於交易的數字化、虛擬化、隱匿化和支付方式的電子化,交易場所、產品和服務的提供和使用難以判斷,是所得來源稅收管轄權失效。而如果只片面的強調居民稅收管轄權,則發展中國家作為電子商務產品和服務的輸入國,其對來源於本國的外國企業所得稅管轄權,將被削弱甚至完全喪失,由此導致的大量稅收流失顯然不利於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和國際競爭。因此,對國際稅收管轄權的重新確認已成為電子商務引發的重要稅收問題,值得進一步深入研究。第三,稅收的國際協調面臨挑戰。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加大了商品、技術、服務在全球的流動,客觀上要求各國在電子商務的征稅問題上採取同一的步驟與策略,但各國現行的稅收征管差異又使得稅收的國際協調面臨著巨大的挑戰。
④ 電子商務稅收問題及對策論文
第1篇:基於C2C模式的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探析
在如今這個社會,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發展愈演愈烈,傳統的商業形態發生轉變,加速了國與國之間商品的流通,也促進了國家貿易的全面展開。電子商務其模式主要有:B2B、B2C、C2C等。目前我國主要的C2C模式網站有:淘寶網、樂酷天、拍拍網、易趣網等。C2C交易模式及其靈活自由,買賣雙方可以通過在線網站尋找自己想要的產品,通過第三方支付工具來確保其安全性,所以C2C在我國發展迅速。從1998年開始成立第一家C2C交易模式以來,到現在2015年截止,據淘寶官方統計已到達1000多億元的年交易額。由於我國C2C模式下電子稅收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導致稅款的流失。加強與完善電子商務稅收不僅使國家財政收入得到增加,也有利於經濟發展迅速。
1.C2C模式下的稅收現狀
其一,運行C2C模式的人群主要是中小型賣家,由於大部分是個體經營,店鋪規模較小,他們開設的店鋪也沒有在工商局進行注冊登記,使征稅難度大。C2C模式雖說是個人對個人的買賣交易,但是在交易過程中賣方在出賣商品可能會涉及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當賣家出賣產品達到一定數量,又會涉及個人所得稅等,然而在C2C模式下的征稅主體、科目、范圍都難以確定,因此並不能適用,所以一直以來也未納入征稅范疇。
其二,由於跨境購物也變得越來越頻繁,許多在外留學或者移民的人會通過C2C模式進行網路交易,因為價格便宜並且有了質量保證,消費者更多選擇網路代購或者真人代購。而從事代購的商家都用各種方法規避關稅,海關也只是對部分物品進行抽樣調查。截至2015年上半年,中國代購規模超過百億,稅收流失幾十億元。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100EC.CN)監測數據顯示,僅2015年上半年,中國跨境電商交易量為2萬億元,同比增長42.8%,占我國進出口總值的17.3%,而C2C模式關稅流失問題極其嚴重,需要得到政府的廣泛關注。
2.C2C稅收問題產生的原因
2.1稅款徵收主體確定困難
傳統的稅收對納稅人、征稅主體、稅收種類、課稅對象、征稅地點等要素有了相關要求,但是在C2C模式下,無論誰都可在交易網站注冊不真實的個人資料,發布商品信息,進行網上交易,而交易二人的信息隱藏性較深,納稅主體無法確定;交易過程中讓納稅地點也較難界定;存在無形商品,稅務機關無法找到征稅對象,使得課稅對象性質模糊。比如最近火熱的微信朋友圈銷售商品也是典型的C2C模式,交易進行中並不知道買賣雙方是通過怎樣的交易方式進行,交易地點與是否交易成功也不得而知,這些稅收制度的基本原則都出現了不確定性,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撼動了傳統稅收制度的根源。
2.2稅款徵收科目認定困難
傳統的稅法徵收對象和C2C電子商務的征稅目標有所不同,前者是有交易的軌跡,很容易就可以確定交易的類型和稅率,然而後者是以信息為重要模式。商品存在在線銷售和離線銷售兩種形式,在線銷售比如收聽音樂,圖書,軟體等都可以通過網路下載銷售給客戶,而這種銷售方式究竟按照銷售貨物的增值稅17%來徵收,還是應該按照無形資產徵收營業稅5%,現階段的C2C商務稅法並沒有具體要求。
2.3稅款徵收監管困難
在傳統的交易中,稅務部門可以通過企業的票據、合同對企業的營業額、利潤等進行明確,並通過銀行了解納稅人的真實信息。在C2C模式下,相關交易和費用的支付都直接通過網路,而網上傳輸的載體又是以電子信號為主,基本上所有的交易信息與交易過程的記錄都是以「數字化」的形式在網路中傳遞。然而電子商務是無紙化交易,缺乏紙質的證據,電子交易的憑證又比較容易篡改,稅務局不能通過解析這些數字信號來判斷交易對象和交易金額情況,稅收部門就無法查明實際運行形式,明確逃避稅收的具體狀況。
2.4稅收期限和管轄權認定困難
電子商務的交易場所和交易地點等概念無法明確,雖然有明確規定納稅期限,但C2C模式下產生納稅時間根本無法確定,導致納稅期限的規定就不能實施。電子商務C2C模式,存在國際之間商品的交易,這就使得各國對所得來源地的判斷發生了爭議。其一,兩個甚至更多的國家可能同時參與到一次交易中,如果涉及交易的國家都對其徵收所得稅、流轉說,就會導致重復征稅。其二,避稅港的存在會使得部分跨國公司利用避稅港的優惠政策來進行避稅,特別是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這會導致涉外稅收大量流失。
3.C2C稅收征管策略
3.1改革及完善現有稅法相關法律
C2C新型商務模式的出現,對於電子稅收方面有較大的改革和完善,現有的稅法法律法規並沒有提出針對性的政策來適用於C2C模式。較快建立起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法律結構與框架,補充針對C2C模式下電子商務稅收的相關法律法規,需要明確C2C模式下電子商務應繳納什麼稅費;依照什麼身份來繳稅;在哪裡納稅,讓稅收部門在實際工作中能夠有法可依。制定C2C模式稅收法律法規時,必須要搞清楚交易兩方的本質需求,而不是把交易的形式作為側重點,否則依然會於事無補。
3.2實行電子化稅收制度
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傳統的稅務體系不能滿足現狀,推行稅務系統電子化,以此來彌補傳統稅務系統的不足。首先,應當讓網路與稅務機關、銀行等相對接,共同合作的同時且各自行使其監管效能。其次,制定C2C電子商務網上登記,實現無紙化式的電子申報制度,納稅人在進行網上交易之前需要使用真實的身份證明及填寫有關個人信息資料來辦理C2C稅務登記,便於稅務機構進行監管。再次,充分利用先進的技術,開發出簡易操作並且擁有較多功能的電子征稅軟體,可以使交易發生時按照交易種類和金額大小,按照以定好的計稅依據進行計算,再提醒納稅人進行納稅。這樣既減少了稅務人員的勞動力,又可以阻止漏稅、偷稅。最後,採用統一的電子稅票。現階段C2C電子商務基本不開具發票,應當規定在交易完成後,必須開具統一的電子稅票,已適應票據無紙化的特徵,使稅務機關在網路上便於核查。
3.3加強國際間針對國際稅收管轄權問題的交流與合作
當今世界經濟快速發展,中國的電子商務也必然會是一個飛躍,我國在制定C2C稅收政策要捍衛自身稅收利益的同時還需盡力和國際之間加強合作。國際電子商務存在很多稅收方面的問題,而這些問題大多需要國家與國家之間的溝通協調甚至是妥協,商務部應該積極參與國際電子商務的稅收研究和國際會議交流,統一各國的政策立場,構建國際電子商務網路體系來解決稅收問題。在出台國際電子商務相關法規之後,對有爭議稅收可以做到有法可依,避免無謂的紛爭和矛盾。
第2篇:電子商務稅收問題及對策探討
一、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現狀
據中國電子商務中心發布的《2014年度中國電子商務市場數據監測報告》顯示,2014年,中國電子商務市場交易規模達13.4萬億元,同比增長31.4%。其中,B2B電子商務市場交易額達10萬億元,同比增長21.9%;網路零售市場交易規模達2.82萬億元,同比增長49.7%;電子商務服務企業直接從業人員超過250萬人,由電子商務間接帶動的就業人數已超過1800萬人。中國經濟發展「電商化」趨勢日益明顯,無疑是中國經濟的一個新增長點。但是由於我國相應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體系不夠完善,造成稅收流失問題嚴重。因此探討如何規范電子商務稅收秩序,引導電子商務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電子商務特點以及引發的稅收問題
(一)數字化、信息化、無紙化
與傳統以紙質化會計憑證為交易證據不同,電子商務的無紙化程度越來越高,交易過程及所涉及的票據均以電子文檔形式保存,不涉及現金流的使用,減少了作為征稅依據的紙質憑證。
電子商務的數字化、信息化導致征稅對象難以確定,並對不同稅種造成不同程度的沖擊。依據稅法規定,根據交易對象和內容的不同將征稅對象分為有形商品、勞務和特許權,但電子商務的數字化和信息化模糊了征稅對象的性質,難以區分商品、勞務和特許權。電子商務採用在線銷售方式,基於互聯網以數字化方式傳送銷售,將有形產品轉化為無形的數字化產品後,這對增值稅的沖擊表現為征稅時適用的稅種發生了變化。對於網上銷售無實物載體的純數字化產品(如電腦軟體),徵收的稅種由增值稅變為營業稅;電子商務在線交易數字化產品,錢貨的交付均在網上完成,海關難以獲得傳統票據來掌握此類交易,海關征稅的稅基不存在,使海關的征稅變得十分困難。而且無紙化的電子商務使增值稅專用發票難以獲取,極大沖擊了以傳統紙質會計憑證為依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體系。
(二)虛擬性、隱蔽性
電子商務是基於互聯網的新型商貿方式,交易全過程都在虛擬的網路空間完成,使交易主體、場所、商品或者服務等均虛擬化,使得納稅主體難以確認。
稅務機關進行稅務征管工作時,必須首先確定納稅主體以及相關的交易信息,但是對於電子商務中的經營者而言,只要交納一定的注冊費用,就可以擁有自己的網頁進行電子商務交易,交易雙方無需見面,傳統意義上的有形倉庫和經營場所均被網路虛擬化,納稅機關很難確定納稅主體及應稅事實,經營者也很容易逃避工商登記。依據稅法規定,營業稅按照勞務發生地原則確定營業稅的課稅地點,但是電子商務的虛擬化使勞務發生地點難以界定,削減營業稅的稅基,造成稅收流失。我國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稅,但在電子商務中,互聯網的虛擬化難以確定「我國境內企業」,企業所得稅的征管更是無從談起。
(三)國際化、快捷化
互聯網的全球化使電子商務打破地域限制,計算機的自動化極大地縮減了交易時間,減少了交易環節,降低交易雙方的交易成本。但是傳統的流轉稅的多環節納稅體系難以適用電子商務,電子商務的快捷化使交易的中介環節減少甚至消失,以致課稅點的減少,侵蝕稅基,導致稅收流失。
電子商務的國際化加大了營業稅課稅地點確認的難度。電子商務中的遠程勞務具有消費地和提供地相分離的特點,致使勞務發生地難以確認。當發生跨國勞務交易時,如果以勞務消費地為課稅地點時,對於國內企業接受境外遠程勞務時,則應徵收營業稅;對於國內企業向境外提供遠程勞務,則不應徵收營業稅;而如果以勞務提供地為課稅地時,則國內企業向境外提供遠程服務需要繳納營業稅,國內企業接受境外遠程服務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三、國內外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比較
(一)中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法制建設中存在的「兩大困境」
當前我國電子商務相關法制建設落後於電子商務征管的需要,電子商務的法制建設亟待完善。雖然近幾年我國出台相關規章制度對電子商務征稅問題進行規范,但是可操作性不高,《稅收征管法》在電子商務的立法方面存在很大的漏洞。
1.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困境。《稅收征管法》沒有明確規定從事電子商務的納稅人是否應該進行稅務登記,亦缺乏電子商務登記方式的規定。於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辦法》雖然規定從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但不具備工商登記注冊條件的`自然人,則應該在第三方平台進行實名登記。「不具備工商登記注冊條件」缺乏明確規定,可操作性有待商榷。
2.電子商務稅務稽查困境。由於電子商務的虛擬化、數字化,交易中涉及的電子憑證具有可修改性,這使得稅務機關進行稅務征管稽查工作時失去基礎。雖然《網路發票管理辦法》進一步確定了電子發票的效力,但是此辦法並非針對網路購物和電子商務征稅,而是為了規范發票使用和稅收征管。因此,針對專門規范電商在具體操作中不主動開具發票、篡改發票等形式偷逃避稅行為的相關規章制度亟須出台。
(二)美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主要政策法規
作為電子商務發源地的美國,從電子商務發展初期,美國各級政府就高度重視電子商務的發展,積極制定規范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法規政策。
1.美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自1995年以來,美國政府出台一系列電子商務稅收政策。1995年,美國政府研究制定與電子商務有關的稅收政策,並成立了電子商務工作組和經濟分析局,收集信息作為今後征稅依據;1996年美國財政部發布《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稅收政策》白皮書,主要規定了電子商務的技術特徵、遵循原則、稅務管理方法;1997年發布的《全球電子商務框架》確立了稅收中性、透明、與現行稅制及國際稅收一致的原則;1998年美國國會通過了《互聯網免稅法案》規定連續三年的免稅期限,並確定屬地征稅等原則以避免多重課稅和課稅歧視;2000年美國電子商務咨詢委員會再次通過的《互聯網免稅法案》延長了免稅期限;美國國會於2004年又通過《互聯網稅收不歧視法案》擴大了免繳互聯網接入服務稅范圍;2013年美國參議院通過了《市場公平法案》,該法案規定在簡化各州征稅法規前提下,對電商企業徵收地方銷售稅和使用稅,移動應用開發者、雲計算服務音樂與電影等數字產品的下載領域也被納入征稅范圍。
2.美國電子商務稅收監管體系。美國政府成立專門機構對電子商務征稅進行調查分析。1995年美國成立的電子商務工作組和經濟分析局,專門研究與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該工作組的決策信息是由另設的三個政府機構提供:美國普查局提供電子商務數據統計信息;美國經濟分析局分析電子商務產業增長與稅收變動效應;美國勞工統計局記錄電子商務行業勞務數據。通過多方面獲取大量電子商務信息統計,以確保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合理性和適用性。
(三)歐盟及韓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情況
1.歐盟。歐盟主張對原有稅收征管條款進行補充修訂以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需求。歐盟頒布的電商增值稅新指令,將此前非歐盟居民企業向歐盟個人消費者提供電子商務不用繳納增值稅的規定修正為非歐盟居民企業,不管是向歐盟企業提供電子商務,還是向歐盟個人消費者提供電子商務,都要繳納增值稅,以平衡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之間的稅收負擔。2008年歐盟通過新的增值稅改革方案,規定由收入來源國開征增值稅。歐盟對電子商務征稅採用代扣代繳方式,歐盟成員國採用一種自動扣稅軟體,該軟體將用戶申請和用戶銀行卡綁定,在交易進行時,該軟體自動計算消費額和稅額,扣款成功後,將消費款劃至公司賬戶,將稅款劃至稅務部門,並將稅務信息傳至網上稅務監控中心。歐盟實行的電商稅收優惠政策是在對年銷售額在10萬歐元以下的非歐盟公司免徵增值稅。
2.韓國。韓國為了規范電子商務交易行為,保護各方的權益,於1999年頒布《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並規定以前相關法律規章也適用於當前電子商務市場的監管。為保障電子商務市場的健康發展,制定嚴格的市場准入制度並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級監管的多頭監管電子商務交易行為。韓國為鼓勵電子商務的發展,實施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如對中小企業的稅收收入減免0.5%的年度電商交易額;對於境外網購有形商品的購貨款與運費之和低於十萬韓元的,免徵進口稅;對於網上輸出娛樂、教育軟體等電子物品視為出口,免徵關稅。
四、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體系的建議
(一)構建完善的電子商務稅法體系
通過對國內外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現狀和經驗分析,可以看出,完善立法是解決電子商務稅收流失問題的重要前提。電子商務市場與傳統市場存在相似之處,只需要對原有稅法條款進行適當的補充修改,就可以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需求,為電子商務發展創造公平的運營環境。
在稅收實體法中,應進一步明確規定征稅對象,無論是有形商品、無形商品、數字化產品或線上交易和線下交易,都應該統一納稅,享受同等的稅收待遇。如美國在最近頒布的《市場公平法案》中明確將雲服務等納入征稅范圍之內,我國應在稅收法案中對征稅對象明確界定。依據電子商務特徵對各種稅種的沖擊,應對各稅種的征稅規定進行一定的調整,以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特徵。關於增值稅的調整,首先應規范電子發票。基於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征管中的重要性以及電子發票在當前電商蓬勃發展的經濟環境中日益重要的作用,在現有的網路發票管理辦法中補充專門針對電子商務發票管理的新規十分必要。如新規中明確以電子簽名保障電子發票開具內容的真實性、開具電子發票的企業需到稅務部門備案以供稽查等。其次應重新界定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征稅范圍。由於電子商務數字化特徵,使很多勞務和商品數字化,以致難以區分商品和勞務。對此,可以將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擴大,亦符合營改增的政策指向。關於關稅的調整,短期來看,為了鼓勵國際貿易自由化,應對電子商務的關稅進行減免,但是從長遠來看,為避免關稅的流失,應引入先進的技術平台,組建網上海關征管電子商務的關稅。
在稅收程序法中,針對電子商務虛擬性和國際性造成的稅務登記困境以及《稅收征管法》、《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辦法》對此方面規范不足,必須對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進行特殊規定管理,並與電商注冊網頁、域名的管理進行協作,如企業進行注冊登記時,應將注冊域名、伺服器地理位置等材料進行報送,稅務機關應據此核發登記證並進行特殊管理。電子商務稅收繳納方式可以參照歐盟代扣代繳體系,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按一定的徵收率代扣代繳應納稅收。
(二)加強電子商務運行監管,優化發展環境
根據國外稅收監管的經驗,大致有政府加強監管和政府減少干預兩種方式,比如韓國實行多級政府聯合監管,就強調了政府在電子商務稅收監管中具有重要作用。我國應根據國情,加強政府對電子商務市場的監管,整合各部門力量,進行多方面的監管。
在國家層面應該成立專門監管電子商務稅務的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電子商務稅務管理的統籌工作,收集整理全國電子商務交易信息,下發給各級負責單位機構;開發電子商務征稅軟體,推進電子憑證的管理,以技術手段保證電子商務的稅務監管。開發的征稅軟體應攻克電子票據可修改的弊端,以保證電子票據信息的真實性,同時,應充分利用雲計算來保存數據,防止數據丟失,保證數據的持久性和可查性。管理部門應該加強與各金融機構的合作,如聯合開發相關應用軟體,在電子商務網路支付貿易發生時,可以提醒相關企業納稅,管理部門也可以據此應用軟體收集電子商務數據。電子商務稅收管理部門還應該加強與第三方支付的合作,因為我國目前的電子商務交易大多是通過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的。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大數據系統,通過與金融等相關部門的合作,監控電子商務交易的全過程,掌控電子商務交易額,防止逃避稅行為。
地方的稅務機關應負責核實專門管理部門下發的相關信息數據,對地方電商進行分類監管,以地方物流信息和社會信息為輔助,形成完整的監控信息鏈,並利用社會媒體力量,嚴打電商不合規的納稅行為。
(三)實施電子商務稅收優惠政策
借鑒國外的電子商務征管經驗,各國對本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都實行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我國電子商務處於蓬勃發展階段,其作為經濟發展的一個新增長點,對於緩解就業壓力、增強國際競爭力具有重要作用,實施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助於促進電子商務的穩定發展。
美國實行的《市場公平法案》規定,對國內遠程年度銷售額不超過100萬美元的電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免除部分銷售額的稅金,即電商企業可以申請豁免銷售稅。我國應依據電商規模的大小,設置不同的起征點,同時應根據電子商務的社會效益和利潤率的實際情況來設置網路交易的稅收起征點。韓國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中小電商企業的交易額中減免部分收入,我國可借鑒此法,對剛起步的電商企業,在一定期限內,對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免稅或者直接免稅,同時結合小微企業優惠政策,鼓勵創業,促進就業。為促進電子商務國際貿易的發展,可以對提供國際型產品的電商企業實行出口退稅優惠政策。
⑤ 國際上應對電子商務沖擊的稅收政策及其政策分析
分類: 商業/理財 >> 財務稅務
問題描述:
謝謝大家.....
解析:
1998年10月,美國國會通過了《互聯網免稅法案》(Inter Tax Freedom Act)。ITFA最簡單、最基本的原則就是:「虛擬商品」不應該被課稅。該法律是美國第一個正式的有關電子商務的稅收方面的法律規定,其主要內容包括:(1)從1998年10月1日起三年內避免對互聯網課征新稅;(2)三年內避免對電子商務多重課稅或加以稅收歧視;(3)對遠程銷售的稅收問題規定,訪問遠程銷售商站點(該站點的伺服器在境外)只被作為確定其具有稅收徵收的一個因素時,國家、州不能對銷售商征稅。 2000年3月20日美國電子商務咨詢委員會會議再次通過了《互聯網免稅法案》,將電子商務免稅期延至2006年,並強調:(1)即使征稅,也要堅持中性原則,不能阻礙電子商務發展;(2)堅持透明簡易原則,不增加網路交易成本;(3)征稅應符合美國與國際社會現行稅收制度,不開征新稅;(4)跨國交易的貨物和勞務免徵關稅;(5)放寬稅收征管。
2001年11月28日,美國總統布希簽署了一項旨在延長《互聯網免稅法案》兩年或更長時間的法案,該法案禁止美國各州對互聯網貿易徵收銷售稅,保持互聯網的免稅貿易。
2、加拿大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加拿大有關電子商務的征稅規定,要看不同的征稅條目和不同稅收地區的特別規定。加拿大對於不易確認的來源所得和網站是否屬於常設機構,主要以電子商務的貨物勞務銷售者居住地為征稅依據,或視非獨立伺服器為常設機構。當進行電子商務時,由於不易確定貨物提供地、合約簽訂地、付款地等,因此必須分辨非居住者公司是否在加拿大從事營業活動。加拿大對電子商務征稅政策所持的原則為:(1) *** 應避免制定不適當的法令或限制措施妨礙電子商務的發展;(2)加強與國際間的合作,制定有利於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以促進網路交易;(3)注重公平,電子商務與非電子商務交易功能相同的納稅人,征稅要一致,不能因交易形態而有所差別。
3、歐盟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1998年2月,歐盟發布了有關電子商務的稅收原則:(1)目前尚不考慮徵收新稅;(2)在增值稅征稅系統下,少數商品的交易視為提供勞務;(3)在歐盟境內購買勞動力要徵收增值稅,境外不征稅。歐盟委員會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主要考慮到兩個方面:一是保證稅收不流失;二是要避免不恰當的稅制扭曲電子商務的發展。
1998年6月8日歐盟發表了《關於保護增值稅收入和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報告,認為不應把徵收增值稅和發展電子商務對立起來,而且為了控制此項稅基流失,決定對成員國居民通過網路購進商品或勞務時,不論其供應者是歐盟網站或外國網站,一律徵收20%的增值稅,並由購買者負責扣繳。此外,歐盟與美國在免徵電子商務(在網際網路上銷售電子數字化產品)關稅問題上達成一致。但歐盟也迫使美國同意把通過網際網路銷售的數字化產品視為勞務銷售而徵收間接稅(增值稅),並堅持在歐盟成員國內對電子商務交易徵收增值稅,以保護其成員國的利益。1998年底,歐洲經濟委員會(EU的政體)確立電子商務徵收間接稅的第一步原則:(1)除致力於推行現行的增值稅外,不開征新稅;(2)電子傳輸被認為是提供服務;(3)現行增值稅的方法必須遵循和確保稅收中性原則;(4)互聯網稅收法規必須易於遵從並與商業經營相適應;(5)應確保互聯網稅收的徵收效率,以及將可能實行無紙化的電子發票。
2002年5月,歐盟通過了一項針對現行增值稅法的修正案,該修正案對原增值稅法中要求非歐盟居民銷售數字產品要繳增值稅的規定作了修正,非歐盟居民在向歐盟居民銷售數字產品時,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的待遇。該法案2003年7月生效,並自生效日後三年內對非歐盟居民向歐盟居民銷售數字產品免稅。
4、OECD國家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作為協調發達國家經濟發展的OECD早在1996年6月就著手研究電子商務稅收問題,多次召開部長級會議對電子商務稅收原則進行磋商。
OECD於1997年在芬蘭的土爾庫召開部長會議,討論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會議以《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納雙方的挑戰》為題開展研究,並達成以下共識:(1)任何征稅主張,都應堅持中性原則,保證稅負公平,不重復征稅並避免加重遵行成本;(2)目前盡量使用現行稅制,不開征新稅,包括「比特」稅。(3)解決稅收管理問題比稅收政策問題更加迫切;(4)充分考慮企業界意見;(5)國際合作至關重要;(6)稅收不應妨礙電子商務的發展,但後者也不能因此侵蝕稅基和妨礙稅收行政。
在1998年渥太華會議和1999年的巴黎會議上。OECD國家就電子商務稅收問題達成如下共識:(1)保持稅制的中性、高效、確定、簡便、公平和靈活;(2)明確電子商務中消費稅的概念和國際稅收規范;(3)對電子商務不開征新稅,而是採用現有的稅種;(4)加強電子商務稅收信息的國際交流,但避免增迦納稅人的不當負擔;(5)在服務被消費的地方征消費稅;(6)要確保在各國間合理分配稅基,保護各國的財權,並避免雙重征稅;(7)在定義常設機構時,要區分計算機設備的硬體與軟體,只有前者構成常設機構等;(8)OECD的稅收協定範本可適用於電子商務的跨國交易,但該範本及其《注釋》應視需要予以修改。在渥太華召開的部長會議上,OECD對電子商務征稅問題在原則上統一了認識,並通過了一些框架性條約。該條約主要是由OECD、CIAT(the Center for inter-American Tax Administrators)、CATA(the Ccmmon-wealth Association of Tax Administration)、EU、WCO和商業團體共同起草的。這些條款在國際上獲得了廣泛的認可和接受。1999年11月,OECD與APEC雙方進行了討論並達成共識,其內容被APEC1999年春季財政部長會議和其他一些區域性稅收組織所接受,並作為會議進一步討論的基礎。歐盟對此也作出了很高的評價。
(二)發展中國家的電子商務稅收對策
目前,發展中國家的電子商務交易在飛速發展,這些國家的現行稅制也面臨著嚴重挑戰。由於電子商務的征稅問題集中於跨國交易,涉及稅收利益的國際分配,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對電子商務交易如何征稅大都未作出明確的法律決定。不過許多跡象表明,發展中國家對美國的免稅區主張存有戒心,所有發展中國家無一表示對電子商務交易免徵銷售稅(增值稅)。值得注意的是,印度和新加坡 *** 在重新審視電子稅務的涉稅問題時,表明了本國對電子商務征稅的立場和政策。
1、印度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印度 *** 於1999年4月28日發布一項規定,對在境外使用計算機系統,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國公司支付的款項,均視為來源於印度的特許權使用費並在印度徵收預提稅。這一舉措不但是對美國免稅區主張的一個堅決否定,而且使印度成為了首先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國家之一。
2、新加坡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新加坡於2000年8月31日發布了電子商務的稅收原則,確認了有關電子商務所得稅和貨物勞務稅的立場。(1)在所得稅方面,主要以是否在新加坡境內營運作為判定所得來源的依據。例如,公司在新加坡營運,所有營業利潤包括電子商務交易所產生的營業利潤,均屬於來源於新加坡的所得,應徵收新加坡所得稅;公司在新加坡境外營運所得不徵收新加坡所得稅,在境內設立網站及分支機構的所得為新加坡所得,應徵收所得稅。(2)在貨物銷售方面,如果銷售者是貨物登記的營業人員,在新加坡境內通過網路銷售貨物和傳統貨物一樣要征稅。(3)在勞務及數字式商品方面,在新加坡登記的營業人提供的勞務,勞務收買人應繳納3%的貨物與勞務稅,除非提供的勞務屬於零稅率勞務。
(三)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比較分析
對於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西方發達國家既有分歧又有共識。西方發達國家對於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分歧主要表現在對電子商務是否免稅和是否課征增值稅的問題上。1、以美國為代表的免稅派,認為對電子商務征稅將會嚴重阻礙這種貿易形式的發展,有悖於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大趨勢。美國從1996年開始,就有步驟地力推網路貿易的國內交易零稅收和國際交易零關稅方案,禁止對其徵收任何新的聯邦和地方稅收。2、以歐盟為代表的征稅派,認為稅收系統應具備法律確定性,電子商務不應承擔額外稅收,但也不希望為電子商務免除現有的稅收,電子商務必須履行納稅義務,否則將導致不公平競爭。歐盟堅持在歐盟成員國內對電子商務交易徵收增值稅,以保護其成員國的利益。
盡管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引起了發達國家內部的爭議,但是發達國家之間存在共識。1、西方發達國家認為稅收中性是指導電子商務征稅的基本原則,不通過開設新的稅種或附加來征稅,而是修改現有稅種,使它適用於電子商務,確保電子商務的發展不會扭曲稅收的公平;2、強調加強國際間的合作,制定有利於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以促進網路交易;3、避免對電子商務多重課稅或加以稅收歧視,免徵電子商務(網際網路上銷售電子數字化產品)關稅。
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對電子商務交易如何征稅大都未作出明確的法律決定,對於電子商務的征稅問題持謹慎態度。發展中國家對美國的電子商務免稅主張存有戒心,因為這項主張對發展中國家來說意味著大幅縮小稅基,增加稅收流失,削弱其財政實力,從而進一步擴大南北經濟實力差距,所有發展中國家無一表示對電子商務交易免徵銷售稅(增值稅)。
二、對我國的借鑒
與世界發達國家相比,電子商務在我國尚處於起步階段,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問題還不突出,我國尚沒有對付電子商務的稅收規定。從長遠來看,電子商務是未來貿易方式的發展方向,對經濟增長和企業競爭有巨大影響。我國應在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抓住機遇,積極研究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
(一)借鑒國外經驗,確定我國電子商務的稅收原則
筆者認為,在確定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原則時,應當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並參照世界各國的共同做法來進行。具體而言,這些原則主要包括:1、稅法公平原則。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興的貿易方式,雖然是一種數字化的商品或服務的貿易,但它並沒有改變商品交易的本質,仍然具有商品交易的基本特徵。因此,按照稅法公平原則的要求,它和傳統貿易應該適用相同的稅法,擔負相同的稅收負擔。確立稅法公平原則的目的在於支持和鼓勵商品經營者採取電子商務的方式開展貿易,但並不強制推行這種交易的媒介。同時,確立稅法公平原則意味著只是要求對現行的稅法進行修改,擴大稅法的適用范圍和解釋,將以數字交易的電子商務納入到現行稅法的內容中去,使之包括對數字交易的征稅。
2、稅收中性原則。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電子商務在我國僅是一個開始,稅收政策不能成為阻礙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障礙,征稅不能影響企業對貿易方式的選擇。在這種情況下,在電子商務的發展初期不應開征新稅或附加稅,而主要通過對現行稅制要素的重新界定來處理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問題。
3、維護國家稅收權利原則。在電子商務中,發達國家多為「強勢國」,而發展中國家多為「弱勢國」。以美國為首的一些發達國家強調稅法的「屬人原則」而弱化稅法的「屬地原則」,意在「以強凌弱」,侵蝕和剝奪發展中國家的稅收 *** 和稅收利益。在此情況下,我們在制定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法律時,既要有利於與國際接軌,又要從維護我國稅收 *** 和稅收利益的立場出發,確定對電子商務征稅實行「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並重的做法,認真研究有關「常設機構」概念的內容和實質,明確認定和規范伺服器的身份及其作用,修訂無形資產的范圍,明確對無形資產使用權轉讓的稅收制度。
(二)逐步更新現行稅收觀念,進一步完善稅收法律制度
我國作為一個電子商務的「發展中」國家,在目前世界電子商務發展的大潮中,應逐步更新現行稅收觀念,進一步完善稅收法律制度。
1、在堅持居民管轄權與來源地管轄權並重的原則下,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重新界定「居民」、「常設機構」、「所得來源」、「商品」、「勞務」、「特許權」等和電子商務有關的稅收概念的內涵與外延,明確網路交易的性質、計稅依據、征稅對象等。
2、對現行稅法進行補充修訂,增加適用電子商務的稅收優惠政策,以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在不對電子商務增加新稅的情況下,完善我國現有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所得稅、關稅等的規定。
3、對現行稅法中常設機構的認定標准加以修正,增加伺服器等符合電子商務特性的認定要素。伺服器能否被認定為常設機構,主要應看企業是否通過伺服器進行實質性的交易活動,如果通過伺服器達成實質性的交易,則應認為伺服器構成了常設機構;若只通過伺服器進行輔助性活動,如廣告宣傳、信息發布等活動,則應認為伺服器不構成常設機構。
(三)適應電子商務的要求及時調整稅制結構
以直接稅為主體的發達國家之所以要求對電子商務永久免稅,是因為電子商務對其既有的稅制結構不會造成太大的沖擊。而以間接稅為主的國家或地區則強烈反對,因為電子商務將把生產和貿易為主的稅源轉向以服務為主的稅源,並且利用避稅地輕易實現利潤轉移,會給以間接稅為主體的國家造成重大稅收損失。我國是以流轉稅為主的發展中國家,面臨著同樣的稅收風險。增值稅在我國稅收收入中佔有很大比重,征稅范圍也未擴展到所有服務領域;所得稅收入在稅收收入中比重偏低,征管力度較弱。高比例的增值稅收入在電子商務環境下不僅有可能使稅收收入受到強烈的非意願性減稅沖擊,而且徵收電子商務稅的成本很高。因此,我國只有根據電子商務對稅源結構的影響,適時調整稅制結構,才能達到既保持稅收收入又促進經濟增長的稅收目標。
(四)加強國際情報交流和合作
由於電子商務是全球化、網路化、開放化的貿易方式,其高流動性、隱匿性削弱了稅務系統獲取交易信息的能力,更會引發諸多國際稅收問題,國際間的稅收協調與合作顯得非常重要。這種協調不僅局限於消除關稅壁壘和避免對跨國公司的重復征稅,而且尋求在總體稅制上包括稅收原則、立法、征管、稽查等方面協調一致。我國應在推進國際經貿往來的同時,要積極參與國際電子商務的稅收研究和情報交流,加強稅收協作監控,共同打擊涉稅犯罪行為,防範稅收流失,維護雙方稅收利益,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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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發達國家,電商收稅走過了什麼歷程
如何對發展迅速的電子商務征稅,不同國家的做法也不盡相同,但稅收監管基本上都經歷了由松到嚴的過程。
1.美國採取消費稅徵收方案
美國是世界最早發展電子商務的國家,同時也是全球電子商務發展最為成熟的國家。在電商的課稅問題上一直堅持稅收公平、中性的原則,給予電商一定的自由發展空間。
美國從 1996 年開始實行電子商務國內交易零稅收和國際交易零關稅政策。 1998年美國國會通過《互聯網免稅法案》,規定三年內禁止對電商課征新稅、多重課稅或稅收歧視 。 2001 年國會決議延長了該法案的時間。
直到 2004 年,美國各州才開始對電子商務實行部分征稅政策。 2013 年 5 月 6日,美國通過了關於徵收電商銷售稅的法案—《市場公平法案》,此法案以解決不同州之間在電子商務稅收領域劃分稅收管轄權的問題為立足點,對各州內年銷售額 100 萬美元以上的網路零售商徵收銷售稅(在線年銷售額不滿 100 萬美元的小企業享有豁免權),以電商作為介質進行代收代繳,最後歸集於州政府。仍然沿用對無形商品網路交易免徵關稅的制度,在稅負上給予電商更多的發展空間。
2.歐盟採取增值稅課稅制度
作為世界經濟領域中最有力的國際組織,歐盟在電商領域的發展一直處於世界領先水平。在電子商務稅收問題上,歐盟委員會在 1997 年 4 月發表了《歐洲電子商務動議》,認為修改現行稅收法律和原則比開征新稅和附加稅更有實際意義。
1997 年 7 月,在 20 多個國家參加的歐洲電信部長級會議上通過了支持電子商務的宣言一《伯恩部長級會議宣言》。該宣言主張,官方應當盡量減少不必要的限制,幫助民間企業自主發展以促進互聯網的商業競爭,擴大互聯網的商業應用。
這些文件初步闡明了歐盟為電子商務發展創建清晰與中性的稅收環境的基本政策原則。1998 年,歐盟開始對電子商務徵收增值稅,對提供網上銷售和服務的供應商徵收營業稅。 1999 年,歐盟委員會公布網上交易的稅收准則:不開征新稅和附加稅,努力使現行稅特別是增值稅更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為此,歐盟加緊對增值稅的改革。 2000 年 6 月,歐盟委員會通過法案,規定對通過互聯網提供軟體、音樂、錄像等數字產品應視為提供服務而不是銷售商品,和目前的服務行業一樣徵收增值稅。
在增值稅的管轄權方面,歐盟對提供數字化服務實行在消費地課征增值稅的辦法,也就是由作為消費者的企業在其所在國登記、申報並繳納增值稅。只有在供應商與消費者處於同一稅收管轄權下時,才一對供應商徵收增值稅。這可以有效防止企業在不征增值稅的國家設立機構以避免繳稅,從而堵塞征管漏洞。
因個人無需進行增值稅登記而無法實行消費地徵收增值稅,因而只能要求供應商進行登記和繳納。為此歐盟要求所有非歐盟國家數字化商品的供應商要在至少一個歐盟國家進行增值稅登記,並就其提供給歐盟成員國消費者的服務繳納增值稅。
⑦ 全球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是什麼
隨著科學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電子商務得到快速發展,新型的交易方式給傳統的稅收政策和稅收徵收管理提出了挑戰,本文對我國快速發展的電於商務所帶來的稅收問題進行剖析,對進一步完善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提出對策建議,以利於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及涉稅業務的順利處理。
一、發達國家對電子商務進行稅務監控的主要對策。
由於電子商務活動具有上述特點,給原有稅制要素的確認帶來了困難,也使稅收政策、稅收制度、國際稅收規則和稅收征管面臨新的挑戰。近年來,因國際互聯網商務活動的快速發展,產生的稅收問題引起了各國政府和稅務徵收管理機關的高度重視,並就此進行了積極廣泛的研究,也制定出了許多相應的對策。近年來發達國家的主要對策有:
(一)電子課稅原則的確定。
電子課稅原則是電子商務征稅的具體規則,在這方面,歐盟於1998 年底制定的電子商務征稅五原則,與其他國家相比最具代表性,其主要內容包括:(1)對網上貿易除致力於推行現行增值稅外,不開征其他新稅。
(2)從增值稅意義上講,電子傳輸被認為是提供服務,是科技、信息進步的表現形式。(3)現行增值稅的立法必須遵循和確保中性原則,不應加重電子商務活動正規經營的負擔。(4)稅收政策和監督管理措施必須易於遵從,並與電子商務經濟相適應。(5)在新型徵收管理模式下應確定網路稅收的征管效率,以及規定將可能實行的無紙化電子發票。
從上述可以看到,歐盟制定的適用課稅的五原則是在對網路貿易主要徵收增值稅的前提下提出的,雖然談及稅收中性原則,也只是從增值稅的角度出發。而美國對稅收中性原則的解釋有所不同,他們的宗旨是要求對類似的經濟活動行為在稅收上給予平等對待,強調在制定相關的稅收政策和稅務管理時應採取中性原則,以免阻礙新技術、新科學的發展與應用。
(二)是否課稅的確定。
對電子商務是否課稅,許多國家都有自己的看法。如美國是世界網路貿易最發達的國家,是最大的輸出國,信息產業已成為其第一支柱產業,並從中獲取了巨大的商業價值。為保持其在這一領域的主導地位,美國政府於1997 年7 月在柯林頓政府時期就發表了《全球電子商務綱要》,主張對國際互聯網商務免稅,但對網上形成的有形交易除外。美國的這一做法世界上許多國家持有異議,如日本、法國、德國等作為全球網路貿易的主要消費國則主張征稅,理由是不征稅會喪失大量稅收收入,喪失稅收主權,最終將無法改變其在網上貿易中的不利地位。
(三)稅收管轄權的確定。
稅收管轄權是一國政府或地區對其稅收徵收管理的許可權范圍,世界各國通用的稅收管轄權有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許多國家為了維護本國的稅收許可權,幾乎都同時採用了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但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美國等一些國家認為,新技術和網路貿易的發展將促使居民稅收管轄權發揮更大的作用,來源地原則已難以有效適用,並從其貿易輸出國經濟利益角度考慮,主張廢棄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
(四)常設機構的確定。
常設機構的確定是實施居民管轄權的基礎,在國際間有著重要的地位。日本認為,對國際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是否構成常設機構,主要應依據其在日本所從事的經營活動來定,如提供者僅是通過設在該國的電話公司來提供連接服務,不被認定為常設機構;如提供者被作為國內服務的服務者則應該被認定為有常設機構。目前,這種認定方法在國際上得到了許多國家認可。
二、我國應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對策。
電子商務是電子科技發達的表現形式,由於我國電子科技發展較晚,10 年前電子商務正處於起步階段,有關涉及稅收方面的矛盾和問題雖然存在但還不十分明顯。但近幾年我國經濟得以高速發展,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也十分迅速,涉稅問題也越來越嚴重。從我國科技的快速發展不難預計,將很快出現電子商務活動的大量交易行為,電子商務稅收政策與稅收管理將處於重要地位。
從實際而言,我國目前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問題研究還處於起步階段,還沒有較權威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和具體的法規,實際情況是政府重視程度不夠。從歷史看,我國的電子商務是從1999 年開始的,至今已有10 年,由於電子商務的發展是一項系統工程,相關法律環境建設,網上支付體系、配送服務體系以及經營者內部信息系統的建設等問題,我國電子商務系統環境的完善還有相當長一段路要走。但筆者認為,我國應對電於商務的稅收政策及其相對應的法規的確立刻不容返。根據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實際情況,國家應制定以下相關對策:
(一)實施鼓勵、支持的稅收政策。
電子商務是高科技的產物,是社會進步和科技進步的表現。電子商務代表著未來貿易方式的發展方向。其應用推廣將給各成員國帶來更多的貿易機會。在發展電子商務方面,我們不僅要重視電子信息、工商部門的推廣作用,同時也要加強政府部門對發展電子商務的宏觀規劃和指導作用。因此,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要突出體現鼓勵、支持政策,特別是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階段,我們的稅收政策和法規要立足於、有利於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而不是忽視和限制其發展。否則,我國電子商務活動將落後於世界平均水平。在稅收政策的制定前,要到電子商務的實踐中去調查,找尋電子商務活動的實質,以利於鼓勵、支持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具有針對性。
(二)實施公平、公正的稅收政策。
對於發展中的電子商務稅收問題,要制訂積極、穩妥的稅收政策,跟發達國家一樣,保持稅收中性的原則,不能使稅收政策對不同商務活動形式造成歧視,更不能由於征稅阻礙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限止網上交易,不應區分所得是通過網路交易還是通過一般交易取得的分別征稅。對相類似的經營收入在稅收上應公平對待,不應考慮其收入是通過電子商務形式還是通過一般商務形式取得的。筆者認為,在某種程度上應給予電子商務一些優惠政策,以促進高新技術的發展。
(三)實施適應科技發展的稅收政策。
根據電子商務的特點,制定稅收政策要做到精細化、科學化,不能按照傳統的商務活動制定稅收政策和具體的稅收法規。制定政策、法規前要摸清電子商務的實質,掌握交易活動發生的全過程,要以高技術手段解決由於高科技的發展帶來的稅收問題。要緊跟電子商務技術發展的步伐,研製開發跟蹤、監控和自動征稅系統。
採取技術政策,要結合電子商務和科技水平的發展前景來制定稅收政策,要考慮到未來信息經濟的發展可能給稅收帶來的問題,使相關的政策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根據目前科技發展的速度來看,我國未來稅收徵收管理模式的發展方向應該是智能化征管。
(四)實施協調、配套的稅收政策。
電子商務雖然有其特點,但其運行過程有其綜合性,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解決不可能獨立進行,必須融入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建設的大環境中去考慮。目前我國電子商務活動在電子商務合同、電子商務支付規則以及網上知識產權保護、安全和標准等方面亟需規范。制定稅收政策、法規時要與其他法規相互聯系、相互協調,否則難以將制定的稅收政策、法規落實到位。除此這外,還要考慮國際上電子商務相關的稅收協定,在世界經濟一體化快速發展的環境下,才有可能立於不敗之地。
(五)培養高素質的稅收管理隊伍。
上述談到,電子商務是高科技的產物,稅收管理就需要高素質的人才,否則無法實施正常的稅收管理工作。對現行稅收管理人員要加強培訓,一是要掌握電子商務活動相關的電子計算機設備,使其更好地為電子商務稅收工作服務;二是要掌握電子商務活動的特點,在稅收征管過程中做到心中有數,提高征管工作效率;三是掌握國內、國際稅收法規,征管工作中做到依法辦事、依率計征,執法准確,以促進電子商務活動的有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