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電子商務給金融業帶來哪些新的機遇
1.網路時代的金融服務
網路時代金融服務的要求可以簡單概括為:在任何時間(anytime)、任何地點(anywhere)提供任何方式(anystyle)的金融服務。顯然,這種要求只能在網路上實現、而且這種服務需求也迫使傳統金融業的大規模調整,主要表現在更大范圍內、更高程度上運用和依託網路拓展金融業務,而且這種金融業務必須是全方位的、覆蓋銀行、證券、保險、理財等各個領域的「大金融」服務。
2000年,隨著網際網路和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不少地區的網路金融業務開始邁出實質性步伐。網上銀行服務已經逐步成為銀行必須提供的金融服務之一,否則銀行就必然在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
網路金融對傳統金融的沖擊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網路金融業務會極大地降低交易成本。綜合考慮各個方面的因素,網上銀行的經營成本遠遠低於傳統的銀行業。網上銀行是指通過Internet這一公共資源及使用相關技術實現銀行與客戶之間安全、方便、友好聯接的虛擬銀行。它可為客戶提供各種金融服務產品。
現代商業銀行面臨的是資本、技術和管理水平等全方位的競爭。各家銀行不斷推出新的服務手段,如:電話銀行、自助銀行、ATM、客戶終端等。據國外統計資料顯示,銀行通過各種服務手段完成每筆交易所花費的費用情況,對比如下:
營業點:1.07美元;
電話銀行:0.54美元;
ATM:0.27美元;
PC:0.15美元;
Internet:0.1美元。
從上述對比中可以看出網上銀行的服務費用最低,甚至比普通的營業費用要低10倍。這主要是由於它採用了開放技術和軟體,極大地降低了開發和維護費用。例如信用卡業務是一項與計算機及網路系統緊密相連的銀行業務,對於信用卡申辦人,若其已經上網,則可通過網路提出申辦意向,這樣可大大方便客戶,縮短從申辦到領卡的時間。持卡人也可以通過網路查詢自己的帳戶余額和用卡明細,這一功能可替換當前的電話銀行系統,並且比電話銀行系統更加直觀和快捷。對於那些有E-mail地址的客戶,銀行每月可向他們提供對帳單,可為銀行提高工作效率,節約紙張。另一方面,也可讓客戶更快地收到信息。同時,銀行在網上還可以對特約商戶進行信用卡業務授權、清算、傳送黑名單及緊急止付名單等。
隨著Internet的迅速發展,網上購物變得越來越普及。顧客通過Internet瀏覽商家在網上展示的各種商品,據此選購自己喜愛的商品,選定後顧客所需做的只是輸入自己的信用卡號碼和密碼即可。這便是電子商務給金融業帶來的機遇例證之一。
有了網上銀行,人們就可以直接得到支付、轉帳等銀行服務。因此,網上銀行能夠提供比電話銀行、ATM和早期的企業終端服務更生動、靈活、多種多樣的服務。與營業點相比、網上銀行提供的服務更加標准化和規范化,避免了由於個人情緒及業務水平不同而帶來的服務質量的差別,可以更好地提高銀行的服務質量。
(2)降低銀行軟、硬體開發和維護費用
網上銀行的客戶端採用的是公共瀏覽器軟體,不需要銀行去維護、升級,這樣可以大大節省銀行的客戶維護費用,而使銀行專心於服務內容的開發。由於客戶使用的是公共Internet網路資源,銀行避免了建立專用客戶網路所帶來的成本及維護費用。
(3)降低客戶成本,客戶操作更加生動、友好
客戶只要可以接入Internet便可使用銀行服務,真正實現了跨越地理和時間限制的客戶服務。異地的客戶還可以節省過去實現方法中的國際、國內長途費用。客戶使用公共瀏覽器就可以享受到、圖文並茂的客戶服務。另外,網上銀行可以實現銀行的廣告、宣傳材料及公共信息的發布。例如,銀行的業務種類、處理流程、最新通知和年報等信息都可以在網上進行發布,這是網上銀行最基本、最簡單的功能。網上銀行還可以實現客戶在銀行各類帳戶信息的查詢,及時反映客戶的財務狀況,實現客戶安全交易,包括轉帳、信貸、股票買賣等。
(4)網路金融服務也打破了傳統金融業的地域限制,能夠在全球范圍內提供金融服務。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網路可以十分容易地進行不同語言之間的轉換,這就為網上銀行拓展跨國業務提供了條件,使得網路金融服務能夠接觸的客戶群更大,打破了傳統金融業的分支機構的地域限制,能夠在更大范圍內實現規模經濟。一旦一家網路銀行順利完成了規模龐大的信息技術投資,就能夠以相當低的成本、大批量地迅速處理大量的金融服務,從而迅速降低運營的成本,實現更大范圍的規模收益。在這個意義上說,中國加人世界貿易組織以後,強大的外資金融機構根本無需再在中國境內大規模設立傳統的分支機構,只需通過開展網上金融服務,就能夠吸引相當大的客戶群體。
2.網路經濟時代的金融游戲新規則
根據網上銀行家網站提供的數據,1997年底已經有625家銀行提供在線和網際網路銀行服務,1998年底達到800多家,2001年將達到1200家。簡而言之,「要麼適應網路經濟,要麼死亡」,這就是網路經濟時代金融機構不可迴避的選擇;任何金融機構、任何投資者,都必須主動適應網路經濟時代的新游戲規則。
(1)網路經濟時代,不同金融機構之間、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之間的界限趨於模糊,金融服務的融合趨勢正在構建「大金融」的基石。
網路經濟的發展使得金融機構能夠快速地處理和傳遞大規模的信息,原來體制下嚴格的專業分工將經受強烈的沖擊,各種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日趨類似,同時,非金融機構同樣也有實力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務。
據報道,日本索尼公司計劃在2001年設立針對一般個人的網路專業銀行,資本額為200億日元,索尼網路銀行設定的目標是;五年內存款達到一兆日元。刺網.伊藤洋貨堂正在籌組網路清算銀行,而富土通、日本壽險、東京電力等公司也正在組建網路銀行。大的網路公司如Yahoo、AOL以及微軟等也紛紛藉助已有的網路優勢,進入到金融領域中來,蠶食傳統的金融業務並挖掘新的金融業務.也使傳統金融企業的競爭對手今非昔比,金融與非金融業的差別日益模糊。
(2)更多的金融服務將離開傳統的金融服務機構,推動金融市場非中介化加劇。
金融市場享受金融服務的經濟主體,在選擇金融服務時,其選擇的優先次序越來越表現為從透明度低的金融機構轉向透明度高的服務機構。所謂透明度,就是主動向市場提供信息的多少、收取交易費用的高低。總體上看,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的透明度較低,共同基金等屬於半透明機構,而證券市場則基本屬於透明機構。金融市場上交易成本的大幅降低和交易品種的不斷豐富,將吸引更多的金融交易從傳統的金融機構轉向金融市場。
(3)網路經濟的開放性,決定了任何金事機構都不可能置身事外面對網路經濟的大潮,也許一些金融機構會心存僥幸:即使暫時不介入網路金融,對業務的影響可能也不會太大。
網路經濟的開放性,決定了這種想法的一廂情願。即使銀行想固步自封,市場的競爭也不會允許這種可能性的存在。網路經濟會讓傳統的銀行業被迫接受網路金融大潮的沖擊與洗禮。
3.網路大潮沖擊下的銀行戰略:困境與選擇
在網路經濟時代,傳統的銀行必須直面網路經濟帶來的機遇和挑戰,及時調整自身的經營策略。
首先,銀行要充分利用網路條件降低交易成本,這主要表現為通過運用網路,以更低的成本為客戶提供全方位的服務。
其次,銀行要利用網路條件強化銀行在傳統體制下形成的信息優勢。
從操作層面看,傳統體制下銀行的信息優勢主要來自於帳戶的信息,而帳戶信息的獲得則取決於銀行清算支付系統的運轉。銀行如果失去其支付中介業務,就會失去客戶的信息乃至整個業務。值得關注的是,在網路經濟時代,銀行在支付體制中的支配地位已經受到沖擊,這一是由於新的支付工具不斷出現,如虛擬信用卡的大量發行、電子現金(e—cash)的發展;二是非銀行機構藉助新興的信息技術爭奪支付系統的經營許可權。事實上,這一點在美國已經表現的十分明顯。從美國支付業務的發展趨勢看,銀行正在喪失其信息優勢——而信息優勢正是銀行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銀行必須及時利用網路經濟的條件,大力加強對客戶信息的採集與分析,如通過網際網路搜集關於客戶屬性、交易習慣、業務偏好等信息,並相應提供金融服務。
第三,隨著網路經濟的發展和金融市場的成本降低,銀行傳統的公司業務的萎縮是必然趨勢,因此銀行應當將業務發展的重點放在開發消費者銀行業務上,其中又更應當把重點放在與網路相關的消費者群體上。
(作者:木之青雨)
㈡ 急需一篇關於電子商務中消費者的權益保護的論文
摘 要:本文從電子商務中消費者與經營者主體資格的界定入手,詳細分析了B2C、C2C交易模式中是否存在銷售者和經營者這一問題;進一步闡述了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面臨的問題並提出合理化建議;最後深入探討了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的構建。
關鍵詞:網路消費者 網路經營者 侵權 權益保護
電子商務中出現的各種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已逐漸成為其發展的阻礙,亦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提出了嚴峻挑戰。因此,在尊重電子商務發展規律的前提下,從法律及相關層面採取各種措施以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對推動我國網路經濟的健康發展及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具有重要作用。
一、電子商務中消費者與經營者主體資格的界定
消費者與經營者是相對應、相對立的關系,沒有經營者就沒有消費者,反之亦然。電子商務中可能存在的消費者與經營者的交易模式有三種:B2B、B2C、C2C,其中B2C模式中存在消費者與經營者是毫無爭議的。值得探討的是B2B、C2C模式中是否存在消費者與經營者,以及消費者與經營者主體資格如何界定等問題。
電子商務只是人們生活消費的途徑之一,它沒有改變消費者的定義也沒有改變法律對消費者的保護,所以現行法律對消費者的定義同樣適用於電子商務領域。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並沒有解釋消費者的定義,也沒有對消費者的主體資格進行說明,要清晰地界定電子商務中消費者的身份,就必須對消費者的主體資格及概念進行界定。根據國家標准局《消費品使用說明總則》的規定,可以成為消費者主體的只能是「個體社會成員」。有些學者認為若單位購買生活資料最後也是由個人生活消費而使用,那麼該單位和集體屬於消費者權益法保護范圍內。筆者認為在這種特定情況下,「單位」、「集體」或者「組織」是否構成消費者的主體仍然值得商榷:
首先,國際通行的規則是將消費者定位於個人。從目前法學理論界的觀點和世界各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慣例看,消費者的主體資格只限於個人,例如《牛津法律大辭典》對消費者的定義是指那些從經營者處購買、獲得、使用各種商品和服務的人;國際標准化組織(ISO)消費者政策委員會將消費者定義為,為個人目的購買或使用商品和服務的個體社會成員;《歐盟消費者遠程合同指令》將消費者定義為,非出於商業、買賣、職業目的而締結合同的任何自然人。
其次,只有自然人才能成為最終消費的主體,單位購買生活資料的基點仍是個人生活消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指的消費是個人消費,或者說是直接消費。在單位作為商品的買受人、服務合同的訂立者時,其不能直接進行生活消費,不能作為最終消費者。法人或其他組織因消費而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應由合同法調整,而不應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如果單位堅持依照《消法》來主張權利,這種情況下它的地位相當於我國民事訴訟制度中的訴訟代表人。
最後,從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角度看,立法宗旨是為了保護交易中弱勢一方,就單位所具有的實力而言,很難將其視為市場中的弱勢一方。個人消費者在交易過程中往往處於弱者地位,故應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的特殊保護。且其與經營者相比較缺乏交易經驗或缺乏足夠的交易信息和交易能力,從而導致在交易中不具有與經營者對等的實力,所以需要國家立法進行干預;而法人或其他組織在進行交易時,有足夠的團體力量與經營者抗衡,甚至在某些情況下處於強勢地位,法律上沒有必要給予特殊保護。
因此,筆者認為具有消費者主體資格的只能是個人。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目的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商業性服務的,由國家專門法律保護其消費權益的個體社會成員。那麼電子商務中消費者的主體資格為:出於生活消費目的採用電子商務方式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商業性服務的個人。由此可知,B2B交易模式中的單位購買者不具有網路消費者的主體資格,即B2B交易模式中不存在消費者與經營者。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經營者的概念未作解釋,也未對其主體資格進行界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經營者有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產品質量法》用的是「生產者」、「銷售者」概念,未將兩者合稱。實踐中,經營者的概念也不明確,沒有統一的認定標准,我國對經營者管理注重的是經營許可證的取得或商業行為。本文將「經營者」界定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商品生產、銷售和商業性服務,並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同時,本文認為電子商務中具有經營者主體資格的有:採用電子商務方式達到營利目的,從事商品生產、銷售和商業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在C2C交易模式中,雖然銷售方為沒有經營許可證的個人,但個人銷售者應被視為經營者,以令其對應的購買者自然成為消費者,雙方行為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具體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1、從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角度看,消費者作為分散孤立的個人,處於不利或弱勢地位。且在交易過程中,存在著信息不對稱性等因素[2],故法律要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電子商務中,因網路的虛擬化、電子化使消費者的弱勢地位更加明顯。例如在C2C交易中,在線銷售者只是披露商品信息或自己的身份信息,消費者無法對其信息作出真偽鑒別。如果銷售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內容,那麼購買者的權益將無法得到保障。信息不對稱在C2C交易模式里表現的淋漓盡致,整個交易過程中購買者始終處於弱勢地位。
2、在C2C交易模式下,企業可能以個人身份注冊並從事經營,而購買者很難得知與其交易的對象究竟是企業還是個人。如果法律一概將注冊為個人用戶的企業銷售者排除在經營者的范圍之外,那麼與這類銷售者進行交易的個人不會被法律視為消費者從而無法受到特殊的保護。
3、C2C交易中,大部分的個人銷售者以出售商品為業,主觀上具有營利目的,客觀上存在營利行為。由於網路的特性,個人銷售者可以只憑借個人身份證或相關證件開設「店鋪」,銷售商品。其「店鋪」規模及產品種類甚至可以和現實生活中的商家相媲美,甚至規模更大、種類更多。其銷售方式多樣,包括拍賣、零售、批發等。這類個人銷售者的性質和現實生活中的經營者是一樣的,唯一的區別是其藉助了網路這一便利資源。將這一類個人銷售者視為經營者,更有利於網路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C2C交易模式中,如何以特定的標准來確定個人銷售者為經營者,這涉及到制定法律的技術問題,本文不作論述,但建議考慮以下幾個方面因素:(1)個人銷售者是否以出售商品為業,具有營利目的。(2)個人銷售者出售商品的數額或交易頻率是否達到一定標准。(3)個人銷售者「店鋪」貨物的庫存量。
二、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面臨的問題
相對於傳統交易,電子商務具有交易主體虛擬化、交易過程無紙化、支付手段電子化、交易空間泛地域化等特點,這些特點使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力量對比更加懸殊,網路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安全權等更容易遭到網路經營者的侵犯。(見表一)
1、網路消費欺詐問題
網路消費欺詐是指經營者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網路上實施的,利用虛構的商品和服務信息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消費者財物的行為。需要強調的一點是:該概念中的經營者包含了真實的經營者和假冒經營者身份的欺詐行為人。因為,在網路環境下,若銷售者對其身份信息披露不全或虛構身份信息,購買者則很難辨認或無法判斷銷售者的真實身份。在目前網路法律規范不完善的情況下,筆者認為,只要消費者將在線銷售者視為經營者,或者說消費者根據銷售者披露的信息判定或推斷其為經營者,無論其是真實的經營者還是假冒經營者身份的欺詐行為人,法律上都應當將銷售者認定為經營者。這樣不僅可以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范圍,有助於消費者在遭受欺詐後尋求司法救濟,也可以藉助該法對網路交易行為進一步規范,彌補現行法對網路交易監管的不足。現階段,網路消費欺詐的手段有:低價陷阱套取貨款、空頭承諾騙取訂金、網路拍賣欺詐等。
針對網路消費欺詐,可以嘗試建立事前預防體系:(1)建立經營者信息管理中心;(2)加大政府的監管力度;(3)從立法上明確網路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審查義務;(4)可以考慮在涉及網路消費合同時,法律作這樣的規定:在網路交易中,對消費者的付款應先做預付款處理,交易過程完成之前,預付款所有權不發生轉移。
2、網路虛假廣告問題
網路虛假廣告是指經營者為達到引誘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目的而發布的關於其商品或服務的不真實的信息,如誇大產品性能和功效、虛假價格、虛假服務承諾等。網上廣告因其特殊性,給相關部門的審查和監管帶來了一定難度。而網路廣告是網路消費者購物的重要依據,消費者的購物決定在很大程度上根據廣告文字和圖像判斷而作出。消費者很難判別廣告信息的真實性、可靠性,其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難以得到保障。
筆者對網路虛假廣告的監管有如下建議:(1)加強對經營者身份的審核與公布;(2)明確ISP[3]與ICP的責任;(3)明確主管部門的監管職權及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4)完善相關法規。有必要針對網路虛假廣告等不正當引誘方式制訂特殊規則,使網路廣告的發布行為有法可依,加強對虛假廣告的管理。
3、網路消費合同履行問題
網路消費合同不適當履行的行為多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延遲履行。網路購物的物流配送緩慢是消費者經常遭遇的問題之一,出於某些原因,經營者向消費者承諾的交貨日期難以兌現;(2)瑕疵履行。網路消費者在認購商品並發出貨款後,經常出現實際交付商品的種類、數量、質量等與物品介紹不一致的情況。(3)售後服務無法保證。網路交易的最大特點就是打破了地域的限制,雖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經營者承擔「包修、包換、包退」的義務,但因為跨地域交易、經營者真實身份難以認定等因素,消費者很難實現其享受售後服務的權利。關於數字化商品的退貨問題也成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面臨的新問題。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經營者的合同履行期限未做規定,相關法律法規中也沒有偏向消費者履行期限的規則。根據歐盟2000年10月31日生效的《消費者保護(遠程銷售)規則》:「供應商必須自消費者向其發出訂單的30天內履行合同。無論出現任何原因,供應商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必須盡快通知消費者並返還所涉款項,通知與返還期限在履行期屆滿30天內。」該規則同時規定「消費者有權在最少7個工作日內撤銷任何遠程契約,且不需要給付違約金與說明理由。在撤銷契約中,消費者承擔的費用僅限於返還貨物的直接費用。」我國在未來的立法中,應當考慮這兩個規則,有條件的確定最長履行期限和「猶豫期」。前者可以促使經營者及時處理信息,盡快履行合同;後者可以確保消費者「退貨權」的實現,同時保障經營者的合法利益。
4、網路格式合同問題
目前,網路消費類合同中普遍採用的是格式合同形式,大多數交易條款或服務條款都是經營者事先擬定好的,消費者一般只能接受或拒絕。消費者在網路交易中經常遇到點擊類格式合同(click-warp contract),即消費者按照網頁的提示,通過點擊經營者網站的「同意」或「接受」按鈕所訂立的網路合同。另一種格式合同是瀏覽類格式合同(browse-warp contract),指經營者作為合同的一方在合同中約定,訪問者一旦瀏覽了其網站主頁便與該經營者成立了合同。
經營者的格式合同中,存在著減輕、免除自己責任的條款,這些條款較高的隱蔽性令消費者忽略了條款中不公平、不合理的內容。
在網路環境下,要消除格式合同是不現實的,因為「網路具有天然地適用格式合同的條件及優勢」[4]。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有責任制定一些規則,規范網路格式合同訂立的程序及內容,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1)經營者對合同訂立程序的合理性具有提示的義務。網路經營者經常採用設置方便鏈接,將格式合同隱藏於其他頁面等方式,使消費者無法知道合同的存在。經營者應當以醒目的標識提示消費者合同條款的存在,並在技術上設置提示程序,消費者只有閱讀了格式條款後,才能締結合同。(2)經營者對格式條款的合理性具有提示的義務。訂立合同過程中,經營者應當提醒消費者網站上哪些協議、聲明、通知屬於合同條款,而且應當以醒目、易懂的形式告知消費者關鍵條款內容。(3)經營者對合同內容變更的告知義務。在合同訂立後,存在著經營者對合同條款進行變更或修改的情形,經營者對其變更或修改的條款內容應當履行告知的義務。
5、網路支付安全問題
網路交易是一種非即時清結交易,通常由消費者通過信用卡或其他支付手段付款,經營者收到貨款後才發貨或提供服務,這區別於生活中即時清結的消費交易。網路的開放性增加了消費者財產遭受侵害的風險,消費者在使用電子貨幣支付貨款時可能承擔以下風險:網上支付信息被廠商或銀行收集後無意或有意泄露給第三者,甚至冒用[5];不法分子盜竊或非法破解帳號密碼導致電子貨幣被盜、丟失;消費者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造成損失;信用卡欺詐;支付系統被非法入侵或病毒攻擊等。
對於保障網路支付安全,除了採取當事人自律規范、從網路技術上確保交易安全等措施外,更要從法律上明確銀行、經營者的賠償責任,平衡其與消費者之間的權利義務。從目前各國信用卡的法律規范來看,大都偏重於保護消費者。例如,美國的《Z條例》(Regulation Z)就規定:「消費者承擔的責任有限,對欺詐產生的損失,經營者承擔較大風險;對事件的調查責任主要由發卡行和信用卡公司承擔。」我國在制定電子貨幣支付相關法律時,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法律內容,採取對消費者權益實行重點保護的立法原則。
6、網路消費者隱私權保護問題
網路消費中,大量的私人信息和數據等被信息服務系統收集、儲存、傳輸,消費者的隱私權不可避免受到威脅,如:網路經營者為追求利潤和利益使用甚至買賣消費者個人信息;銀行的過錯行為或黑客侵犯導致的個人信用卡信息被盜、丟失;大量垃圾郵件的騷擾等。
目前,我國沒有專門法律對網路隱私權加以保護,而國際社會對網路環境下隱私權保護的力度已大大加強,美國、英國、德國等國家已經有了保護公民網路隱私權的法案,我國也應該盡快把網路隱私權保護問題納入立法的日程。立法內容應當考慮以下幾點:(1)規定經營者的義務;(2)收集個人信息行為必須合法。經營者必須在法律的規定范圍內,經主管部門許可及當事人同意後才可以進行收集;(3)個人信息的使用必須安全;(4)規定侵犯網路隱私權的法律責任;(5)制定對未成年人網路隱私權的特殊保護條款。
7、消費者損害賠償權難以實現問題
消費者的損害賠償權又稱求償權。實現這種權利的前提是消費者在進行交易的過程中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後,人身或財產遭受了一定的損害。損害賠償權實際是法律賦予消費者在利益受損時享有的一種救濟權。
網路的特性和相關法律的缺失使網路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產生大量的糾紛。當消費者發現自己權益遭受侵害後,因無法得知經營者的真實身份或者經營者處於其他地區而無法或不便尋求救濟。而且過高的訴訟成本、舉證困難、網路交易糾紛的管轄權與法律適用的不確定也導致消費者容易放棄救濟權。網路與電子商務的發展速度越來越快,如何更好的保障網路交易的發展,保護網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證網路消費者在遭受侵權後迅速、方便的尋求救濟,這成為了立法面臨的新問題。
三、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的構建
(一)通過法律規定網路經營者的義務
1、在線信息披露義務
在電子商務中,經營者具有強大的優勢,交易信息不對稱使消費者經常陷入不知情狀態,處於交易劣勢。經合組織1999年12月《OECD關於電子商務中消費者保護指南》中明確指出網路經營者應當披露的信息內容包括三個方面:經營者身份信息、商品或服務信息、交易信息,這可以成為我國立法借鑒的原則。
為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法律應當明確規定經營者有義務披露真實的、完全的交易信息,向消費者提供清晰的、全面的交易條件。如:向消費者收取的或由消費者承擔的成本項目、服務條款、交付和支付條款、購買的限制或限度條件(監護人許可、地域和時間限制、購買額的限度等)、有效的售後服務信息、保證和擔保條款等。
2、不得濫用格式條款的免責義務
網路格式合同在網路消費交易中是必要的,其效力是可以根據《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確認,只要其符合法律的規定而且沒有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格式合同就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另一方面也應當從法律角度對免責條款進行限定,這對維護交易公平和發展網路交易具有重大意義。如:限制無效條款列入合同;限制不合理條款的效力;對於減輕、免除經營者責任或限制消費者權利的條款應當採用特別提醒的方式列入合同,否則就是「霸王條款,權利不平等」。
3、切實履行合同義務
電子商務合同履行中,經營者延遲履行合同、瑕疵履行合同、不履行售後服務義務的情況時有發生。除了上文中建議法律有條件的規定最長履行期限和「猶豫期」外,還應當規定經營者的承諾義務、保證售後服務義務、賠償義務。當然,為了防止消費者對權利的濫用,可以規定一些例外情形。
4、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義務
網路經營者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除了前面提到的措施外還可以從一些細節上進行規范,如:經營者要保證數據的統一性和秘密性;提供的網路服務必須有技術保障,以保護消費者信息的安全;告知消費者降低風險的技術措施;對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帶來的損害結果必須負有賠償責任;經營者擅自轉讓消費者個人信息給第三方,造成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建立在線交易爭端解決機制
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除了從立法和制度上給予事前保障,還應當保證消費者在爭端發生後尋求救濟的權利和途徑。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了消費者在遭受侵權行為時尋求救濟的權利,但在電子商務中,其救濟途徑卻難以找到。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構築網路交易爭端的解決機制:
1、設立小額訴訟程序
網路交易中,大多數是小額交易,在合同履行出現問題後,面對訴訟成本、訴訟困難等問題,消費者往往選擇放棄救濟。因此,有效的小額訴訟程序的設立對於方便公民小額糾紛,特別是保護網路消費者利益有著重要意義。
小額訴訟程序的實質是為一般民眾提供一種救濟小額權利的司法形式,其具有立案數額低、簡易、高效等特點,對小額訴訟程序在審理階段上應該和一般訴訟程序有所區別,例如我國台灣地區的小額訴訟程序的審理就有以下特別規定:可以在夜間或休息日進行;實行一次言辭辯論終結訴訟;為實現簡易、迅速的審理目的,對證據的調查有特殊規定;訴訟中嚴格限制訴之變更、追加與提起反訴;使用表格化判決;原則上實行一審終審制,限制當事人上訴。
世界上許多國家都設立了受理小額訴訟的法庭,如:美國、日本、新加坡、澳大利亞。我們可以借鑒這些國家和我國台灣地區的小額訴訟程序,構建一套有中國特色的小額訴訟程序。這不僅能夠解決網路糾紛中訴訟管轄權的問題,也能夠輕松解決消費者跨地域、標的小、案情簡單的多種糾紛。
2、建立在線投訴中心
中國工商總局和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可以共同建立一個具有權威性的在線投訴中心,接受來自全國各地的網路消費投訴。在該中心投訴的資料由中心轉發到被投訴的網路經營者所在地的工商局或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由當地的工商局或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對投訴資料進行核查並進行處理;也可以考慮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下設立部門,該部門在收到中心轉發的投訴資料並核查後,代表消費者與經營者協商解決。這使消費者在尋求救濟時不需要考慮地域限制和救濟成本的問題。同時,筆者認為消費者對經營者所在地有查找的義務,這樣可以讓中心能快捷、高效地處理來自全國各地投訴信息以保證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建立在線爭端解決機制
在線爭端解決機制(ODR)是指「涵蓋所有網路上由非法庭但公正的第三人,解決企業與消費者間因電子商務契約所生爭執的所有方式。」它最大程度上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具有糾紛解決方式和適用規則的靈活性、爭端處理的高效性、糾紛解決的經濟性(低費用)等特點。在線調解和在線仲裁是最常見的在線爭端解決方式。
在線調解的基本原理同傳統調解一樣,不同的是調解的全部過程在網路上進行。在線調解的特點是:
(1)更能體現當事人的自願。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採取該種方式,也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參與到程序中;(2)其程序受法律規范約束少。在線調解中,可以通過第三人尋求一種合理的解決方法。
(3)第三人為自願且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美國Oline ADR的調查程序中,通常是由消費者協會、商業協會或一些中立機構來進行調解。
在線仲裁因受到網路技術對當事人舉證等活動的限制,很少適用於網路交易糾紛,目前在線仲裁主要解決域名爭議。建立和發展在線仲裁面臨的問題主要有:(1)證據提交的問題。網路交易中,除了數據電文來往外,可能也會出現書面或其他形式的證據,此時如何向仲裁庭提交證據成為難題;(2)在線仲裁地的確定問題。由於在線仲裁程序完全是在線進行,故不易對仲裁地作出確認,仲裁地的確定對跨國交易產生的糾紛解決有重要影響。(3)仲裁裁決的效力問題。在線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具有多大的法律約束力,是否具有司法執行力,這一點尚不明確。
筆者認為,為更好的保護網路消費者權益,更快的發展電子商務,建立一個具有我國特色的網上爭端解決機制是有必要的,該機制必須由相關職能部門進行領導和管理(如國家工商總局、信息產業部),相關的全國性協會或組織負責爭端解決(如中國消費者協會、中國電子商務協會),以確定和保證爭端解決的公正性與權威性。
(三)其他保護方式
保護網路消費權益是一項系統的工程,單從立法、司法角度還難以達到全面的保護,它涉及到政府、行業、消費者自身等多個層面,甚至涉及到整個社會的信用體制等問題。這要求我們不僅僅從立法、司法角度來探討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更要從其他方面來引導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實現,這樣才能真正建立起網路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體系:1、加強行政監管。在市場經濟不發達的階段,政府強有力的監管對於減少侵犯消費者權益事件的發生有著重要作用。2、實行行業自律。網路交易因其特性導致行業自律往往比行政手段規制更具有有效性。因此,有必要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的力量和作用。3、建立信譽評價機制。網路經濟有著較高的風險與不確定性,建立完善的信用評價體系對於交易糾紛的事前防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有著重要意義。政府或法律授權建立權威的、中立的信譽評價機構,由它建立信譽查詢系統,消費者可以對網路經營者進行信譽查詢,這對於網路交易欺詐、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的經營者可以起到警戒作用。
(作者單位:中國網路法律網)
參考文獻:
1、高富平:《在線交易法律規制研究報告》,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4。
2、張新寶:《互聯網上的侵權問題研究》,北京,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11。
3、龐敏英:《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研究》,《河北法學》,2005,(7)。
4、孫玉榮:《民法上的欺詐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之適用》,《法律適用》,2005,(4)。
5、蔣虹:《網路虛假廣告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探析》,《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3,(2)。
6、金桂蘭:《電子交易與支付》,中國電力出版社,2004,9。
注釋:
[1]張雨林為張霖之筆名
[2]信息不對稱,指市場活動的參與者對市場交易信息的擁有量是不對稱的。導致其的因素有:1、商品或服務的復雜性與技術性。2、交易方式的多樣化和格式化。
[3]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網路服務提供者.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網路內容提供者。
[4]參見高富平:《在線交易法律規則研究報告》,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33頁。
[5]如帳號、密碼、身份證號碼等。
㈢ 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法律分析】
為規范和引導電子支付的健康發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範支付風險,確保銀行和客戶資金的安全,制定本指引;電子支付是指單位、個人(以下簡稱客戶)直接或授權他人通過電子終端發出支付指令,實現貨幣支付與資金轉移的行為;銀行開展電子支付業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客戶和社會公共利益;銀行與其他機構合作開展電子支付業務的,其合作機構的資質要求應符合有關法規制度的規定,銀行要根據公平交易的原則,簽訂書面協議並建立相應的監督機制;客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應在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應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等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規范電子商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路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鼓勵發展電子商務新業態,創新商業模式,促進電子商務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推進電子商務誠信體系建設,營造有利於電子商務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充分發揮電子商務在推動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構建開放型經濟方面的重要作用。
㈣ 國務院辦公廳:這些城市落實重大政策成效明顯受國家激勵
鳳凰網房產淄博訊(編輯 劉佳)5月10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對2018年落實有關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實干成效明顯地方予以督查激勵的通報。
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顯著、落實事中事後監管等相關政策措施社會反映好的地方
河北省邢台市,遼寧省鐵嶺市,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上海市普陀區,江蘇省連雲港市,浙江省義烏市,安徽省蚌埠市,福建省福州市,山東省煙台市,河南省鄭州市,湖南省岳陽市,廣東省東莞市,海南省三亞市,重慶市渝中區,四川省瀘州市龍馬潭區,貴州省貴陽市,陝西省寶雞市,青海省西寧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新市區。(按行政區劃排列,下同)
2019年對上述地方優先選擇為企業登記注冊便利化改革、企業年報制度改革、社會共治、企業信用風險監管、大數據監管等商事制度改革、事中事後監管工作的試點地區;優先授予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許可權;在國家廣告產業園區評定中優先給予支持。(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實施)
二、促進外貿、外資穩定增長,積極優化營商環境成效明顯的地方
江蘇省,浙江省,河南省,廣東省,四川省,陝西省。
2019年對上述地方培育國家外貿轉型升級基地給予優先支持。(商務部組織實施)
三、促進社會投資健康發展、企業債券發行、債券品種創新與風險防範等工作成效明顯的地方
北京市海淀區,上海市浦東新區,江蘇省蘇州市,安徽省亳州市,江西省萍鄉市,湖北省宜昌市,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福田區,重慶市渝北區,四川省成都市。
從2019年起兩年之內,對上述地方行政區域內企業申請企業債券實行「直通車」機制(企業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報,不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轉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實施)
四、年度固定資產投資保持穩定增長,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開工、投資完成等情況較好的地方
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貴州省,陝西省。
2019年對上述地方在中央預算內投資既有專項中安排投資,用於獎勵支持其相關專項項目建設。(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實施)
五、財政預算執行、提高收入質量、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國庫庫款管理、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預算公開等財政管理工作完成情況好的地方
北京市西城區,河北省廊坊市、平山縣、遷安市,浙江省杭州市、德清縣、龍泉市,安徽省銅陵市、桐城市、來安縣,山東省濰坊市、青島市黃島區、榮成市、蒙陰縣,河南省開封市、宜陽縣、唐河縣,湖北省襄陽市、保康縣、孝感市孝南區,四川省雅安市、成都市龍泉驛區、射洪縣,陝西省榆林市、興平市、石泉縣。
2019年對上述地方利用收回的財政存量資金、年度預算中單獨安排的資金等予以獎勵,每個市獎勵資金不低於2000萬元,每個縣(市、區)獎勵資金不低於1000萬元,並適當體現向中、西部地區傾斜。(財政部組織實施)
六、公路水路交通建設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好、地方投資落實到位、促進社會資本進入交通建設領域措施有力、交通債務風險防控工作落實有力的地方
山西省,浙江省,山東省,廣東省,貴州省,雲南省。
2019年對上述地方申報的具備條件的交通建設項目,優先列入三年滾動投資計劃、優先安排中央交通建設資金;對上述地方各新增安排中央資金5000萬元,用於交通項目建設。(交通運輸部、財政部組織實施)
七、地方水利建設投資落實好、中央水利建設投資計劃完成率高的地方
江蘇省,福建省,江西省,河南省,廣西壯族自治區。
2019年對上述地方在安排年度中央預算內水利投資計劃時給予適當獎勵,各增加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1000萬元,相應減少所安排項目的地方建設投資規模。(水利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實施)
八、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營造誠實守信金融生態環境、維護良好金融秩序、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製成效較好的地方
河北省,江蘇省,湖北省,廣東省,重慶市。
2019年支持上述地方或其轄內地區開展金融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在同等條件下對其申報金融改革試驗區等方面給予重點考慮和支持,在相關領域加大再貸款、再貼現的支持力度,鼓勵符合條件的全國性股份制銀行在上述地方開設分支機構,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雙創」公司債券、綠色公司債券等金融創新產品。(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組織實施)
九、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成效好、閑置土地少且用地需求量較大的地方
北京市海淀區、房山區,上海市金山區、奉賢區,浙江省湖州市,安徽省肥西縣、繁昌縣,河南省鄭州市,湖南省株洲市,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佛山市順德區,重慶市萬州區、沙坪壩區,四川省眉山市,雲南省會澤縣、鎮雄縣。
2019年對上述地方按照每個市5000畝、每個縣(區)2500畝的標准獎勵用地計劃指標,在編制全國土地利用計劃時單獨列出。(自然資源部組織實施)
十、按時完成高標准農田建設任務且成效顯著的地方
江蘇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
2019年對上述地方在分配中央財政資金時,各增加2億元,用於高標准農田建設。(農業農村部組織實施)
十一、推進農產品流通現代化、積極發展農村電商和產銷對接成效明顯的地方
山西省臨猗縣,吉林省梅河口市,江蘇省東海縣,浙江省永康市,福建省德化縣,山東省曹縣,湖南省瀏陽市,廣東省英德市,廣西壯族自治區憑祥市,四川省都江堰市。
2019年對上述地方在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範中優先支持,並給予專項資金扶持。(商務部、財政部組織實施)
十二、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進自主創新和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成效明顯的地方
浙江省,湖北省,湖南省,陝西省,寧夏回族自治區。
2019年對上述地方優先支持其行政區域內1家符合條件的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或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擴區或調整區位,優先支持其行政區域內1家符合條件且發展基礎較好的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升級為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科技部組織實施)
十三、改善地方科研基礎條件、優化科技創新環境、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以及落實國家科技改革與發展重大政策成效較好的地方
河北省,浙江省,廣東省深圳市,寧夏回族自治區。
2019年對上述地方在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專項資金分配中的管理因素權重按滿分計算,加大資金傾斜支持力度。(科技部、財政部組織實施)
十四、在推動「雙創」政策落地、扶持「雙創」支撐平台、構建「雙創」發展生態、打造「雙創」升級版等方面大膽探索、勇於嘗試、成效明顯的區域「雙創」示範基地
上海市楊浦區,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嘉興南湖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安徽省蕪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山東省青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河南省許昌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湖南省湘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廣東省廣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科學城園區、深圳市南山區,重慶兩江新區,四川天府新區,西藏自治區拉薩市柳梧新區。
2019年對上述區域「雙創」示範基地優先支持創新創業支撐平台建設,在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等方面予以重點傾斜;對區域內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項目,優先推介與國家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家級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基金、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等對接;優先支持區域內創新創業成果在全國「雙創」活動周主會場重點展示;優先支持舉辦「創響中國」等重大活動,宣傳推廣形成的好經驗好做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實施)
十五、促進工業穩增長和轉型升級、實施技術改造成效明顯的地方
天津市濱海新區,河北省唐山市,遼寧省大連市,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江蘇省南京市,浙江省寧波市、嘉興市,河南省洛陽市,湖北省武漢市,湖南省長沙市,廣東省深圳市,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四川省德陽市,貴州省遵義市。
2019年對上述地方在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工業企業技術改造升級導向計劃安排,製造業單項冠軍及其他示範項目、示範企業、示範平台評定等方面予以優先支持。(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實施)
十六、大力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產業特色優勢明顯、技術創新能力較強、產業基礎雄厚的地方
北京市海淀區,天津市濱海新區,上海市浦東新區,江蘇省無錫市,浙江省杭州市,安徽省合肥市,福建省福州市,山東省青島市,河南省鄭州市,湖南省湘潭市,廣東省廣州市,四川省成都市。
2019年對上述地方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建設,推動有關金融機構優先給予綜合性金融支持;推動相關新興產業發展基金優先在上述地方設立子基金。(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十七、老工業基地調整改造力度較大,支持傳統產業改造、培育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承接產業轉移和產業合作等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
北京市石景山區,山西省長治市,遼寧省沈陽市,黑龍江省大慶市,江蘇省徐州市,江西省南昌市青雲譜區,河南省洛陽市,湖北省黃石市,湖南省湘潭市,四川省自貢市。
2019年對上述地方優先支持在老工業基地振興有關重大改革和重大政策方面先行先試,支持產業轉型升級示範區建設和城區老工業區搬遷改造,並加大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資金支持力度。(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十八、培育壯大接續替代產業、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生態環境整治、著力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等轉型成效突出的地方
河北省張家口市下花園區,吉林省敦化市,江蘇省徐州市賈汪區,山東省棗庄市,河南省焦作市,湖北省潛江市,四川省瀘州市。
2019年對上述地方在資源型地區經濟轉型重大改革和重大政策方面先行先試,加大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資金支持力度,增加資金分配系數;中央財政在安排年度補助資金時予以傾斜支持。(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十九、推進質量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
北京市豐台區,黑龍江省大慶市,上海市浦東新區,江蘇省徐州市,福建省廈門市,河南省許昌市,湖南省湘潭市,廣東省深圳市,陝西省韓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一師阿拉爾市。
2019年對上述地方在質量工作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國家質量基礎設施協同服務及應用示範基地建設、質量技術機構優先布局建設等方面,予以激勵支持。(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實施)
二十、校企合作推進力度大、職業教育發展環境好、推進職業教育改革成效明顯的地方
浙江省,山東省,河南省,湖南省,廣東省,青海省。
2019年對上述地方優先納入職業教育改革試驗區建設,在中國特色高水平高職學校和專業建設、現代職業教育質量提升計劃等中央專項中予以傾斜支持。(教育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二十一、落實鼓勵和支持就業創業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進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及各類重點群體就業創業等任務完成較好的地方
江蘇省,安徽省,河南省,廣東省,陝西省。
2019年對上述地方在安排中央財政就業補助資金時給予傾斜和支持。(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實施)
二十二、在2018年脫貧攻堅成效考核中認定為完成年度計劃、減貧成效顯著、綜合評價好的地方
河北省,湖北省,湖南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四川省,貴州省,西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2019年對上述地方在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中給予一定獎勵。(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組織實施)
二十三、易地扶貧搬遷工作積極主動、成效明顯的地方
河南省,四川省,貴州省。
2019年對上述地方進一步加大易地扶貧搬遷工作支持力度,並在以工代賑資金安排上予以傾斜,支持貧困地區改善基礎設施條件。(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實施)
二十四、棚戶區改造、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積極主動、成效明顯的地方
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江蘇省徐州市,浙江省溫州市,安徽省阜陽市,江西省上饒市,山東省濰坊市,河南省三門峽市,湖南省長沙市,四川省南充市,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陝西省延安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棚戶區改造);河北省平泉市,山西省靈丘縣,內蒙古自治區興和縣,黑龍江省海倫市,江蘇省高郵市,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江西省寧都縣,山東省沂源縣,河南省盧氏縣,湖南省慈利縣,廣東省高州市,海南省澄邁縣,重慶市大足區,四川省廣元市昭化區,貴州省興仁市,雲南省永勝縣,陝西省丹鳳縣,甘肅省秦安縣,寧夏回族自治區同心縣(農村危房改造)。
2019年對棚戶區改造工作成效明顯的地方,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和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時,給予適當獎勵或傾斜支持;對農村危房改造工作成效明顯的地方,在安排中央財政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時,給予適當獎勵或傾斜支持。(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組織實施)
二十五、公立醫院綜合改革成效較為明顯的地方
北京市朝陽區,天津市薊州區,河北省唐山市,山西省運城市,內蒙古自治區准格爾旗,遼寧省大連市,吉林省延吉市,黑龍江省雞西市,上海市嘉定區,江蘇省連雲港市,浙江省東陽市,安徽省銅陵市,福建省長汀縣,河南省息縣,湖北省宜都市,湖南省瀏陽市,廣東省高州市,重慶市忠縣,四川省自貢市,貴州省福泉市,陝西省延安市。
2019年對上述地方在公立醫院綜合改革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分配中予以傾斜,各新增安排中央資金500萬元。(國家衛生健康委、財政部組織實施)
二十六、落實養老服務業支持政策積極主動、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成效明顯的地方
浙江省,江西省(推進養老項目建設);上海市,湖北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健全養老服務體系)。
2019年對推進養老項目建設成效明顯的地方,在安排年度養老服務體系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時,在原有投資分配基礎上增加5%的獎勵;對健全養老服務體系成效明顯的地方,在安排年度福利彩票公益金補助地方老年人福利類項目資金時,通過工作績效因素予以資金傾斜。(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民政部組織實施)
二十七、環境治理工程項目推進快,重點區域大氣、重點流域水環境質量明顯改善的地方
河北省衡水市,廣東省深圳市,海南省海口市,陝西省渭南市,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
2019年中央財政年度污染防治資金下達後,由有關省(區)統籌中央財政切塊下達的資金,安排一定的比例對上述地方給予獎勵。(生態環境部、財政部組織實施)
二十八、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推進力度大、河湖管理保護成效明顯的地方
浙江省,福建省,廣東省,貴州省,寧夏回族自治區。
2019年對上述地方在安排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時適當傾斜,各予以5000萬元資金獎勵,用於河長制湖長制及河湖管理保護工作。(水利部、財政部組織實施)
二十九、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成效明顯的地方
天津市西青區,河北省邯鄲市肥鄉區,山西省介休市,上海市崇明區,浙江省龍泉市,福建省永春縣,江西省橫峰縣,河南省蘭考縣,湖北省京山市,湖南省長沙縣,廣東省四會市,廣西壯族自治區陽朔縣,海南省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重慶市南川區,四川省武勝縣,雲南省安寧市,青海省海東市平安區,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利通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市。
2019年對上述地方在中央財政分配年度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時,各給予2000萬元激勵支持,主要用於農村「廁所革命」整村推進、村容村貌整治提升等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相關建設。(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組織實施)
三十、落實有關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明顯、創造典型經驗做法且受到國務院督查表揚的地方
北京市西城區,山西省長治市,上海市楊浦區,浙江省湖州市,河南省漯河市,湖南省湘潭市,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海南省東方市,四川省眉山市,雲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西藏自治區昌都市,青海省海東市。
2019年對上述地方在國務院大督查實地督查中予以「免督查」。(國務院辦公廳組織實施)
(來源:中國網地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