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電子商務隱私權的主要內容及其受侵害的主要形式
在信息化的現代化社會,人們在電子商務隱私權方面受到的侵害形式也是多種多樣的,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任意收集個人數據。當前電子商務經營者為自身經營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經常任意收集和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電子商務經營者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主要方式是IP跟蹤。 2.深層次開發利用個人數據。消費者享有個人信息控制權,除非經消費者特別授權或公共機關為公共管理需要而使用個人信息以外,均構成侵權。 3.非法轉讓個人數據。個人數據被不當利用還表現為個人數據被擅自非法轉讓。個人數據在電子商務中的流轉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商家之間相互交換各自收集的信息,或者是與合作夥伴共享信息。另一種是將個人數據作為「信息產品」銷售於第三人或轉讓給他人使用。
2. 電子商務所面臨著哪些安全問題
(一)計算機網路安全威脅
電子商務包含"三流":信息流、資金流、物流,"三流"中以信息流為核心為最重要,電子商務正是通過信息流為帶動資金流、物流的完成。電子商務跟傳統商務的最重要的區別就是以計算機網路來傳遞信息,促進信息流的完成。計算機網路的安全必將影響電子商務中的"信息流"的傳遞,勢必影響電子商務的開展。計算機網路存在以下安全威脅:
1、黑客攻擊
黑客攻擊是指黑客非法進入網路,非法使用網路資源。隨著互聯網的發展,黑客攻擊也是經常發生,防不勝防,黑客利用網上的任何漏洞和缺陷修改網頁、非法進入主機、竊取信息等進行相關危害活動。2003年,僅美國國防部的"五角大樓"就受到了了230萬次對其網路的嘗試性攻擊。從這里可以看出,目前黑客攻擊已成為了電子商務中計算機網路的重要安全威脅。
2、計算機病毒的攻擊
病毒是能夠破壞計算機系統正常進行,具有傳染性的一段程序。隨著互聯網的發展,病毒利用互聯網,使得病毒的傳播速度大大加快,它侵入網路,破壞資源,成為了電子商務中計算機網路的又一重要安全威脅。
3、拒絕服務攻擊
拒絕服務攻擊(DoS)是一種破壞性的攻擊,它是一個用戶採用某種手段故意佔用大量的網路資源,使系統沒有剩餘資源為其他用戶提供服務的攻擊。目前具有代表性的拒絕服務攻擊手段包括SYNflood、ICMPflood、UDPflood等。隨著互聯網的發展,拒絕服務攻擊成為了網路安全中的重要威脅。
(二)商務交易安全威脅
把傳統的商務活動在Internet上進行,由於Internet本身的特點,存在著很多安全威脅,給電子商務帶來了安全問題。Internet的產生源於計算機資源共享的需求,具有很好的開放性,但正是由子它的開放性,使它產生了更嚴重的安全問題。Internet存在以下安全隱患:
1、開放性
開放性和資源共享是Internet最大的特點,但它的問題卻不容忽視的。正是這種開放性給電子商務帶來了安全威脅。
2、缺乏安全機制的傳輸協議
TCP/IP協議是建立在可信的環境之下,缺乏相應的安全機制,這種基於地址的協議本身就會泄露口令,根本沒有考慮安全問題;TCP/IP協議是完全公開的,其遠程訪問的功能使許多攻擊者無須到現場就能夠得手,連接的主機基於互相信任的原則等這些性質使網路更加不安全。
3、軟體系統的漏洞
隨著軟體系統規模的不斷增大,系統中的安全漏洞或"後門"也不可避免的存在。如cookie程序、JAVA應用程序、IE瀏覽器等這些軟體與程序都有可能給我們開展電子商務帶來安全威脅。
4、信息電子化
電子化信息的固有弱點就是缺乏可信度,電子信息是否正確完整是很難由信息本身鑒別的,而且在Internet傳遞電子信息,存在著難以確認信息的發出者以及信息是否被正確無誤地傳遞給接收方的問題。
(三)計算機網路安全威脅與商務交易安全威脅給電子商務帶來的安全問題
1、信息泄露
在電子商務中表現為商業機密的泄露,以上計算機網路安全威脅與Internet的安全隱患可能使得電子商務中的信息泄漏,主要包括兩個方面:(1)交易一方進行交易的內容被第三方竊取。(2)交易一方提供給另一方使用的文件第三方非法使用。
2、篡改
正是由於以上計算機網路安全威脅與Internet的安全隱患,電子的交易信息在網路上傳輸的過程中,可能被他人非法地修改、刪除或重放(指只能使用一次的信息被多次使用),這樣就使信息失去了真實性和完整性。
3、身份識別
正是由於電子商務交易中交易兩方通過網路來完成交易,雙方互不見面、互不認識,計算機網路的安全威脅與Internet的安全隱患,也可能使得電子商務交易中出現身交易身份偽造的問題。
4、信息破壞
計算機網路本身容易遭到一些惡意程序的破壞,如計算機病毒、特洛伊木馬程序、邏輯炸彈等,導致電子商務中的信息在傳遞過程被破壞。
5、破壞信息的有效性
電子商務中的交易過程中是以電子化的信息代替紙面信息,這些信息我們也必須保證它的時間的有效與本身信息的有效,必須能確認該信息確是由交易一方簽發的,計算機網路安全威脅與Internet的安全隱患,使得我們很難保證電子商務中的信息有效性。
6、泄露個人隱私
隱私權是參與電子商務的個人非常關心的一個問題。參與到電子商務中的個人就必須提供個人信息,計算機網路安全威脅與Internet的安全隱患有可能導致個人信息泄露,破壞到個人隱私。
3. 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包括哪些安全問題
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的安全問題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1、信息被泄露。
主要表現為交易雙方進行交易的內容被第三方竊取,交易一方提供給另一方使用的文件被第三方非法使用兩個方面。
攻擊者可以通過互聯網、公用電話網、搭線或在電磁波輻射范圍內安裝截收裝置等方式,截獲在網上傳輸的機密信息,或通過對網上信息流量和流向、通信頻度和長度等參數的分析,獲取有用信息,如銀行賬號、密碼等。
2、信息被篡改。
表現為電子的交易信息在網路上傳輸的過程中,被他人非法地修改、刪除、插入或重放(即只能使用一次的信息被多次使用),使接收方接收到錯誤的信息,使信息失去了真實性和完整性。
3、身份識別。
進行身份識別後,就不會出現第三方假冒交易一方的身份破壞交易、破壞被假冒一方的信譽或盜取被假冒一方的交易成果等情形,同時,還可以約束交易雙方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對發送和接收的信息都不能予以否認。
4、信息被破壞。
表現為由於網路的硬體或軟體出現問題而導致信息傳遞的丟失與謬誤,以及計算機網路本身遭到一些惡意程序的破壞,而使得電子商務信息遭到破壞兩個方面。
(3)電子商務的隱私安全擴展閱讀:
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防範安全問題的方法:
1、信息保密性。
交易中的商務信息均有保密的要求。如信用卡的賬號和用戶名被人知悉,就可能被盜用,訂貨和付款的信息被競爭對手獲悉,就可能喪失商機。因此,在電子商務信息傳播中一般均有加密的要求。
2、交易者身份的確定性。
網上交易的雙方很可能素昧平生,相隔千里。要使交易成功,首先要能確認對方的身份,商家要考慮客戶端不能是騙子,而客戶也會擔心網上的商店是不是一個玩弄欺詐的黑店。因此,能方便而可靠地確認對方身份是交易的前提。
3、不可否認性。
由於商情的千變萬化,交易一旦達成是不能被否認的,否則必然會損害一方的利益。例如訂購黃金,訂貨時金價較低,但收到訂單後,金價上漲了,若收單方能否認收到訂單的實際時間,甚至否認收到訂單的事實,則訂貨方就會蒙受損失。
因此,電子交易通信過程中的各個環節都必須是不可否認的。
4、信息的完整性。
交易的文件是不可被修改的,信息接收方可以驗證收到的信息是否完整一致,是否被人篡改。如上例所舉的訂購黃金,供貨單位在收到訂單後,發現金價大幅上漲了。
若其能改動文件內容,將訂購數1kg改為1g,則可大幅受益,那麼訂貨單位可能就會因此而蒙受損失。因此,電子交易文件也必須做到不可修改,以保障交易的嚴肅和公正。
5、系統的可靠性。
電子商務系統是計算機系統,其可靠性是指防止計算機失效、程序錯誤、傳輸錯誤、自然災害等引起的計算機信息失誤或失效。
4. 為什麼電子商務的安全問題非常重要
電子商務的安全性是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重要因素,是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必須考慮和解決的問題。對於用戶而言,盡管網上的物品具有極大的吸引力,如果缺乏對交易安全性的信心,他根本就不敢在網上進行交易。企業和企業間的交易更是如此。
欺騙、竊聽、病毒和非法入侵都是電子商務發展的隱患,因此要求網路能提供一種端到端的安全解決方案,包括加密機制、簽名機制、分布式安全管理、存取控制、防火牆、安全萬維網伺服器、防病毒保護等。
為了幫助企業創建和實現這些方案,國際上多家公司聯合開展了安全電子交易的技術標准和方案研究,並發表了SET(安全電子交易)和SSL(安全套接層)等協議標准,使企業能建立一種安全的電子商務環境。隨著技術的發展,電子商務的安全性勢必會得以增強。
(4)電子商務的隱私安全擴展閱讀:
電子商務的安全要素
1、信息有效性、真實性
電子商務以電子形式取代了紙張,如何保證這種電子形式的貿易信息的有效性和真實性則是開展電子商務的前提。電子商務作為貿易的一種形式,其信息的有效性和真實性將直接關繫到個人、企業或國家的經濟利益和聲譽。
2、信息機密性
電子商務作為貿易的一種手段,其信息直接常代表著個人、企業或國家的商業機密。傳統的紙面貿易都是通過郵寄封裝的信件或通過可靠的通信渠道發送商業報文來達到保守機密的目的。電子商務是建立在一個較為開放的網路環境上的,商業防泄密是電子商務全面推廣應用的重要保障。
3、信息完整性
電子商務簡化了貿易過程,減少了人為的干預,同時也帶來維護商業信息的完整、統一的問題。由於數據輸入時的意外差錯或欺詐行為,可能導致貿易各方信息的差異。此外,數據傳輸過程中信息的丟失、信息重復或信息傳送的次序差異也會導致貿易各方信息的不同。
5. 多家電商平台個人信息遭泄露,網上公開叫賣,我們該如何保護自己的隱私
多家電商平台個人信息遭泄露,網上公開叫賣,首先我們應該增強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意識,例如:在使用電商平台或者快遞平台是不要直接使用自己的真名。其次在發現自己個人信息被泄露的第一時間要及時反映給有關部門,並幫助其追蹤泄露過程。
6. 電子商務中存在的安全隱患有哪些
1.電子商務面臨的網路系統安全問題
電子商務系統是依賴網路實現的商務系統,需要利用Internet基礎設施和標准,所以構成電子商務安全框架的底層是網路服務層,它提供信息傳送的載體和用戶接入的手段,是各種電子商務應用系統的基礎,為電子商務系統提供了基本、靈活的網路服務。
電子商務網路系統安全問題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網路部件的不安全因素。
(2)軟體不安全因素。
(3)工作人員的不安全因素。
(4)自然環境因素。
2.電子商務面臨的電子支付系統安全問題
眾所周知,基於Internet平台的電子商務支付系統由於涉及到客戶、商家、銀行及認證部門等多方機構,以及它們之間可能的資金劃撥,所以客戶和商家在進行網上交易時必須充分考慮其系統的安全。
目前網上支付中面臨的主要安全問題有以下幾方面:
(1)支付賬號和密碼等隱私支付信息在網路傳送過程中被竊取或盜用。
(2)支付金額被更改。
(3)不能有效驗證收款人的身份。
3.電子商務面臨的認證系統安全問題
1.信息泄漏
在電子商務中表現為商業機密的泄漏,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交易雙方進行交易的內容被第
三方竊取;交易一方提供給另一方使用的文件被第三方非法使用。如信用卡的賬號和用戶名被人獲悉,就可能被盜用。
2.篡改
在電子商務中表現為商業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的問題。電子的交易信息在網路上傳輸的過程中,可能被他人非法修改、刪除或重改,這樣就使信息失去了真實性和完整性。假如兩公司簽訂了一份由一公司向另一公司供應原料的合同,若趕上原料價格上漲,供貨方公司篡改價格將使自己大幅受益,而采購公司將蒙受損失。
3.身份識別
在網路交易中如果不進行身份識別,第三方就有可能假冒交易一方的身份,以破壞交易、破壞被假冒一方的信譽或盜取被假冒一方的交易成果等,進行身份識別後,交易雙方就可防止相互猜疑的情況。
4.蓄意否認事實
由於商情的千變萬化,商務合同一旦簽訂就不能被否認,否則必然會損害一方的利益。因此,電子商務就提出了相應的安全控制要求。
(1)電子商務中面臨的法律安全問題。隨著國際信息化、網路化進化的不斷發展,在電子商務領域利用計算機網路進行犯罪的案件與日俱增,其犯罪的花樣和手段不斷翻新。
(2)電子合同中的法律問題。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是在不同地點的計算機系統之間完成的。許多國家的法律要求必須有書面形式的交易單證作為證明交易有效和作為交易的證據;否則,這種合同屬於無效合同。關於電子合同能否視為書面合同,並取得與書面文件同等的效力,是各國法律尚未解決的問題,與傳統書面文件相比,電子文件有一定的不穩定性,一些來自外界的對計算機網路的干擾,都可能造成信息的丟失、損壞、更改。
(3)銀行電子化服務的法律問題。銀行是電子支付和結算的最終執行者,起著聯結買賣雙方的紐帶作用,但對一些從事電子貨幣業務的銀行來說,犯罪分子偽造電子貨幣,給銀行帶來了直接經濟損失。
(4)電子資金轉賬的法律問題。電子資金轉賬的法律是個特殊問題,但是我國現行的《票據法》並不承認經過數字簽名認證的非紙質的電子票據支付和結算方式。並且支付不可撤消,付款人或第三人不能要求撤消已經完成的電子資金轉賬。
(5)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電子商務活動中交易的客體及交易的行為經常涉及傳統的知識產權領域。
(6)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電子商務等新的交易方式給消費者權益保護帶來各種新的維權問題。隨著科技進步,新產品的大量出現,消費知識滯後的矛盾也更加突出。
7. 論電子商務中的隱私權保護問題
摘要:隨著電子商務的應用和普及,有些商家在利益驅使下在網路應用者不知或不情願的情況下採取各種技術手段取得和利用其信息,侵犯了上網者的隱私權。網路隱私數據如何得到安全保障,這是任何國家發展電子商務中都會遇到的問題。對網路隱私權的有效保護,成為電子商務順利發展的重要市場環境條件。
關鍵詞:電子商務;隱私權;法律保
1 概述20 世紀90 年代以後,隨著電子商務時代的迅猛發展,人們的生活方式受到日益明顯的影響。消費者出於網路交易和接受服務的需要,必須在網路上向各類經營者提供包括自己個人資料在內的隱私,而這些資料又可能被收集者轉售給其他商業組織。
由於這些活動收集的數據不利於消費者,因而消費者中要求保護個人隱私權的呼聲日見激烈。如何加強網上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已倍受各國關注,而縱觀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對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散見於《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之中,且內容簡單、散亂,缺陷不少,可操作性不強,遠遠不能適應電子商務迅速發展所要求的對消費者隱私權保護的迫切需要。因此,加強對電子商務中消費者隱私權保護的法律研究和立法,已經迫在眉睫了。
2 電子商務中消費者隱私權問題的提出
2.1 隱私權的一般理解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 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及公開的范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目前,我國關於個人隱私只有學理解釋,尚無明確的法律界定。我國的《憲法》、《民法通則》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中都沒有設立隱私權,原因有歷史根源和思想意識二個方面。歷史根源主要是我國從封建社會直接進入到社會主義社會後,法律制度從不完善走向完善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思想意識主要是我國過去長期忽視民主制度建設,人們對隱私權的保護問題從無視到重視也需要一個過程。加之人們對隱私權問題的認識還有許多誤區,以及社會上廣泛存在著各類侵犯隱私權的行為和現象,所以就必須認識到我國實施隱私權保護的重要性。
2.2 電子商務中消費者隱私權保護的存在問題在傳統的消費關系中,商家一般很少詢問消費者的姓名、年齡、地址和收入等,因此消費者隱私權的侵犯不是十分突出。但在電子商務中,商家卻把網上收集的消費者個人資料,存放在專門的資料庫中。且加工、挖掘有價值的商業信息,這就給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帶來了諸多新問題。
因為電子商務與傳統消費模式不同,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交易過程中往往要求交易對方提供很多個人信息,同時網上經營者也可以利用技術方法獲得更多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因此,對這些信息的再利用便成為了網路時代的一個普遍的現象。
對於消費者所提供的這些個人信息,不少網站並沒有和事先承諾的那樣採取保密措施。有的網站為了擴大銷售額,利用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建立了資料庫,並不停地「轟炸」消費者的郵箱;有的甚至將這些信息賣給其它網站以謀取經濟利益。此外,有的網站還制訂了專門的隱私權條款,並在其中以某些條款單方面免除了自己侵害消費者隱私權時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或以格式條款的形式強制消費者授權其對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的權利,以免除自己侵犯消費者隱私權時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般來說,電子商務對消費者隱私權的侵犯一般有二種方法。常用的方法是,網路服務商通過「網路小甜餅(cookies)」之類的追蹤軟體來追蹤對象在網上的行為,收集一些可識別信息,然後根據這些信息,向消費者針對性的發送廣告,或者把這些信息出售給它人。另一種常用的方法是,當消費者在網上瀏覽或者購物的時候,總會被要求填寫含有大量個人隱私資料的表格。而這些個人資料過於詳盡,包括了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家庭地址、電話號碼、手機號碼、電子信箱、個人愛好、個人收入等等個人信息。
總之,網上經營者的侵權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點:第一,經營者不合理的收集客戶的個人資料,網路經營者一般都要求客戶登記自己的個人資料,否則就不提供服務,並且不說明收集資料的原因和資料的使用方式,也不說明消費者對這些資料所享有的權利。第二,經營者不合理的利用個人資料,網路經營者常常將其收集到的資料用於合理的用途之外,包括將資料用於所聲明收集的目的之外,不當泄露資料甚至出售資料給第三方牟利。第三,網路經營者侵犯消費者個人資料的變更權。消費者的個人資料是可變的,如職業、婚姻、財產狀況、信狀況等會隨著時間改變而改變。但是網路經營者在收集消費者的資料後,往往使消費者不能再接觸到自己的資料,也就沒有機會對已有的資料進行修改。這樣經營者所掌握的個人資料中有一部分可能是不符合實際的,對這些資料的傳播和利用可能會給消費者的權益帶來損害。第四,網路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個人資料的安全。當前網路的安全性不高,網路中的個人資料信息極易受到傷害,因此很多經營者都沒有採取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措施,使消費者的個人資料受到侵害。
3 電子商務中消費者隱私權保護的主要模式和內容
3.1 電子商務中消費者隱私權保護的主要模式目前,對電子商務中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主要有行業自律模式、一般立法模式、特別立法模式和技術保護模式四種。
3.2 電子商務中消費者隱私權保護的主要內容消費者隱私權的內涵包括:
第一,知情權,即網路經營者在收集和利用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時,必須明確的告知消費者它的身份、地址、聯系方式等,並告知收集那些信息,這些信息的內容是什麼,以及收集的目的是什麼,這些信息會不會與他人共享,資料的保管情況等。
第二,選擇權,指經營者在收集個人資料前必須徵得消費者的同意,否則不得收集資料。
第三,控制權,消費者有權控制個人信息的使用,包括決定是否公開信息,是否與第三人共享,是否可以轉讓給第三人。
第四,安全請求權,消費者有權要求網路經營者採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護客戶個人資料信息的安全,當網路經營者拒絕採取必要措施和技術手段以保護客戶網路個人信息的安全時,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停止利用。
第五,賠償請求權,當網路消費者的隱私權利受到侵害時,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造成損失時應依法賠償。
與消費者權利相對應的是經營者的義務,網路經營者的義務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隱私權政策必須在主頁明示,網路經營者需告知消費者其所執行的隱私權政策,以便消費者了解經營者的隱私權政策,更好地保護自己的隱私權。
第二,經營者可收集的信息內容,按照信息與個人的聯系程度,可把信息分為個人化信息和非個人化信息。
第三,經營者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要求,經營者收集消費者個人資料時必須明確告知消費者收集的目的所在。
第四,對消費者個人資料的保護義務。網路經營者應該採取適當的步驟和技術措施保護消費者個人資料的安全。
第五,禁止經營者之間對消費者個人資料的共享。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未經消費者的明確同意,經營者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消費者的姓名、電子郵件地址等個人資料,不應當與其他經營者共享消費者的個人資料。
經營者之間應該特別禁止數據文檔的互聯和比較,所謂數據文檔的互聯和比較是指經營者把自己電腦中的客戶個人信息和其他電腦中的個人信息相互比較。由於每一個經營者都把各自的客戶的信息都貯藏在電腦之中,如果把各個電腦中的信息互相匹配和比較,等於在全國范圍內事實上建立了一個個人信息資料庫。任何人不問其業務性質如何,都可以得到個人的全部信息。這種情況最能侵犯消費者個人的隱私權,是網路經營者必須杜絕的。因此,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經營者不得將自己收集的個人資料於其他經營者互連,不得通過聯接、合並或下載包含有個人數據的個人數據文檔,不得從第三方可查詢的文件中建立新的文檔。這些所收集信息的行為如果超過必要的范圍,都是消費者難以控制的。結合以上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消費者隱私權保護的主要內容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
3.2.1 個人資料的隱私權保護消費者被納入保護范圍的個人資料主要包括:特定個人信息(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敏感信息(包括宗教信仰、婚姻、家庭、職業、病歷、收入、個人經歷)、E- mail 信息、IP 地址、Username 與Password。在線經營者收集以上個人資料必須取得資料主體即消費者本人同意,使用合法手段收集。並且保證未經消費者本人同意不得將所收集的資料用於在線經營者事先聲明以外的目的,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披露公開或轉讓給第三方,其對個人資料的披露和公開也必須經過資料主體消費者的同意。
3.2.2 通信秘密與通信自由的保護通訊秘密和通訊自由是消費者享有的憲法權利。電子郵件是網路世界最常見的通訊手段,其內容的安全性取決於郵件伺服器的安全、郵件傳輸網路的安全以及郵件接受系統的安全。電子郵件的安全與上述這些方面都密切相關所以保護電子郵件的安全更為復雜和迫切。除了採用技術手段,如採用加密郵件外,採用法律手段制約經營者和黑客的偷窺、披露行為就至關重要了。
3.2.3 個人生活安寧的保護幾乎所有的網路消費者都有收到過未經請求的大量電子郵件的經歷,可以說經營者主動提供的垃圾郵件已經多得讓人不堪忍受,造成消費者的反感。大量不請自來的商業性電子郵件已成為消費者的沉重負擔。但作為一種銷售工具,垃圾郵件對於商家來說, 電子郵件廣告促銷成本低廉,可以省去不少的費用,而且通過專門的郵件發送軟體,可以向無數郵箱發布郵件廣告。
但是,這些未經請求的商業電子郵件會給消費者帶來以下問題:
a.浪費消費者寶貴的上網時間。許多郵件在消費者打開後才知道是廣告。要一封封的刪除很浪費時間。
b.有可能給消費者帶來精神上的不愉快。因為有些郵件含有大量的不良信息。
c.妨礙消費者正常郵件。
上述情況,不但耗費了消費者大量的時間和金錢,而且這已構成了對消費者個人生活安寧的侵害。管制濫發電子商務郵件,目前主要靠經營者的行業自律,但同時也需要運用法律手段進行限制。 4 我國電子商務中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的建議我國要加強保護網路隱私權不受侵犯的立法,在立法方面應該重點著手以下工作: 第一,在未來的民法典中明確隱私權法律地位。 第二,制定專門網路隱私權法律制度。另外,需要完善其他與隱私權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使之與一般性規定和專門法律規定相配套, 能夠更好地起到保護作用。對於這些法律規定, 我們應根據當前的實際情況,對其中不適時的規定加以修正,使它們符合實際需要。我們必須採取立法方式來對電子商務予以規范: 第一,在保護模式的選擇上,應該採取技術中立的原則,採取把立法模式和行業自律模式結合起來的「安全港」模式。即由行業自律組織制定出保護消費者隱私權的行業規范,把該標准作為最低的法定標准,如果經營者遵守該標准,就認為是合乎法律規定可以免除責任。 第二,必須在立法上明確隱私權的法律地位。並對網路經營者和消費者在保護隱私權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做出詳細規定。 第三,教育消費者自我保護。我國有不重視隱私權的傳統,所以應當通過宣傳樹立公民的隱私權觀念,使公民認識到自己的權利,懂得保護自己權利的方法。第四,鼓勵保護消費者隱私的技術手段的發展。技術手段也是保護隱私的重要一環,提倡網路經營者和消費者使用隱私權選擇平台、匿名技術、加密技術等保護消費者隱私。第五,能夠設立保護消費者隱私權的專門機構,統一標准,規范消費者隱私的管理。 5 結論通過對電子商務中消費者隱私權保護的研究,得出如下結論: 第一,消費者隱私權的立法已刻不容緩; 第二,消費者網路隱私權的立法應在國家利益、消費者利益和行業利益之間做出合理的平衡; 第三,保護消費者隱私應採取立法模式和行業自律模式相結合的「安全港」保護模式。特別是「安全港」模式對我國電子商務隱私權的立法具有借鑒意義,對保護消費者的隱私權有重要的實用價值。但在具體立法中,是採取單行法的方式,還是融入將來的民法典中,值得商榷。且我國國情不同於發達國家,所以在立法上要充分考慮到我國實際情況。 參考文獻 [1]肖俊鵬.論網路隱私權的法律保護[D].吉林大學,2006.[2]可欣.論隱私權[D].吉林大學,2007.[3]王巍娜.隱私權新論[J].甘肅政法成人教育學院學報,2007(1).[4]塗平.論網路個人數據隱私權的保護[D].上海交通大學,2007.[5]可欣.論隱私權[D].吉林大學,2007.責任編輯:徐啟彥
8. 論電子商務中的隱私權保護問題
資料描述
[目錄]
一、電子商務和個人隱私權
二、個人隱私對電子商務的影響
三、網路隱私權產生問題的原因
四、 我國對於網路個人隱私的保護
五、 對電子商務個人隱私權保護的展望
結束語
[原文]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全新的商務模式,它有很大的發展前途。但近幾年的迅速發展使得個人隱私權保護問題日漸突出。
(一)、電子商務簡述
電子商務即通過電信網路進行的生產、營銷和流通活動,它不僅是基於互聯網上的交易,而且是所有利用電子信息技術來解決擴大宣傳、降低成本、增加價值和創造商機的商務活動,包括通過網路實現從原材料查詢、采購、產品展示、訂購到生產、 儲運以及電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貿易活動。電子商務主要含概了三個方面的內容:
1. 政府貿易管理的電子化,即採用網路技術實現數據和資料的處理、傳遞和儲存;
2. 企業級電子商務,即企業間利用計算機技術和網路技術所實現的和供貨商、用戶之間的商務活動;
3. 電子購物,即企業通過網路為個人提供的服務及商業行為。按照這種思想,電子商務可以分成兩大類:一類是企業與企業之間的電子商務,另一類是企業與個人之間的電子商務。後者亦即我們所說的網上購物或在線購物。
電子商務具有全球化、方便快捷、成本低、效率高、選擇性強等優點,因此,發展十分迅速,據美國《商業周刊》報道:1998年美國在線購物達到48億美元,2000年,這一數字上升到了200億美元,比1998年增加23%。商業機構間的網路貿易從1998年的156億美元上升至2000年的1750美元。各個發達國家政府對電子商務的發展都比較重視。日本於1996年投入3.2億美元推行電子商務有關計劃;新加坡成立了"新加坡一號"項目,當時已有31家機構與政府簽約開展電子商務活動,每年可得到2~3億美元的經費支持此項研究和發展各種應用;1997年4月,歐盟提出了《歐盟電子商務行動方案》;
9. 電子商務的交易安全隱患有哪些
電子商務就是利用Internet進行的交易活動,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安全隱患
1、信版息可能泄露的隱患:交易權的內容可能被第三方非法竊取並非法使用
2、信息容易被篡改的隱患:由於計算機網路與Internet的存在安全問題,電子商務的交易信息在網路傳輸的過程中,很可能被他人非法修改、刪減或重放,使信息失去真實性和完整性
3、交易一方可能是偽造的身份:由於電子商務交易雙方通過網路來完成交易,互不相識,電子商務交易中很可能出現交易身份偽造的問題。
4、信息容易被破壞:計算機網路很容易遭到惡意程序的攻擊破壞,導致傳遞中的電子商務信息被破壞
5、信息的真實有效存在隱患: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以電子化的信息代替紙面信息,
而計算機網路與Internet存在的安全問題難以確保電子商務交易中的信息真實有效。
6、有泄露個人隱私的風險:參與到電子商務中的個人都得提供個人信息,很可能因此導致個人信息泄露,被非法者利用。
10. 電子商務消費者如何避免權益受到侵害
(一)交易過程問題。
電子商務環境下,一些商品信息存在著不完整和不真實的問題,消費者容易被廣告所誤導。電子商務交易主要是通過網站提供服務與商品,消費者了解商品的唯一渠道便是網站信息,而一些企業為了提高商品或服務的吸引力,會誇大商品的使用功效或者只列出部分信息,這必然會導致消費者無法獲得完整和真實的商品信息,是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一種侵犯。此外,廣告宣傳可使更多群體對某一產品加深了解,因此很多企業會在電子商務中應用網路廣告,但一些企業存在虛假廣告問題,導致消費者被誤導購買了偽劣商品。
(二)交易安全問題。
對於消費者來講,安全權是其最基本的合法權利。首先,電子商務交易環節中,只有在完成收貨之後消費者才能看到商品實物,在購買之前根本無法對商品質量進行鑒別,導致出現了很多虛假商品、不合格商品損害消費者利益和身體健康的問題。其次,電子商務交易時採用的多是電子支付方式,但因計算機存在網路隱患,或是可能被病毒、黑客所侵蝕與攻擊,導致交易過程中出現財產安全風險。此外,電子商務環境下消費者的個人隱私會受到侵害,消費者個人隱私的商業價值較高,因此一些電子商務企業會在利益驅使下侵犯其隱私權,如將消費者的電話號碼、姓名等信息銷售給他人,導致消費者每天接到大量的推銷電話或垃圾廣告,而這些行為會對消費者名譽權造成侵犯。
(三)救濟方式難以成功,消費者舉證困難。
「誰主張、誰舉證」是現階段我國消費糾紛的舉證規則。消費者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出現糾紛時需要消費者進行取證,而其在取證時面臨的困難是非常多的。首先,網店中的商品廣告並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非常輕易就能改變的,所以在出現交易糾紛後經營者可隨時隨地就廣告內容進行更改,以規避自身承擔的相關責任。同時一些特殊商品(例如電子產品)可能在一段時間之後才會出現質量問題,在出現問題後消費者無法有效取證。其次,商務交易還包含派送流程,在出現產品問題後也有部分經營者會推卸自身責任,企業之間相互推諉,這也導致消費者難以取證。最後,一部分消費者缺乏維權意識,進而對證據收集和保存造成影響,不利於舉證。
(四)司法管轄權確定存在困境。
司法機關確定管轄權的原則為「原告就被告」,在對消費糾紛進行處理時依然堅持這一原則,在電子商務環境下這一方式存在著弊端。首先,大多數消費者與經營者屬於不同區域,很少有消費者願意去異地進行訴訟,因其最終獲得的賠償可能根本就無法彌補差旅費的損失。其次,在一些地方,異地訴訟可能因為地方保護主義導致司法不公。因電子商務交易買賣雙方可能處於距離較遠的區域,所以公共救助效率並不高,無法獲得較好的私力救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