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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電子商務法

發布時間:2022-12-20 08:58:15

1. 有關網路法律的問題

我國有如下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和政府行政規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回息網答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36條關於網路侵權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規定》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

2. 法律上的「貨到付款」屬於承諾還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首先,電子商務合同
中國合同的概述,亦稱契約。根據中國新的「合同法」第二條規定:。 「合同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平等的設立,變更或終止該協議清償債務的主題為」合同反映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的意思。在這個階段,該合同已成為確保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重要手段。對於電子商務的合同,因為中國還沒有使它成為明確的法律界定,所以引用學者各自的意見,並結合國際公認的「電子商務合同」的概念,以實現定義為當事人之間一定的目的,通過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箱和相互權利和明確的約定義務等手段的應用。合同的傳統形式主要有口頭和書面兩種形式。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通過使用直接表達達到口頭或電話的協議。和寫裝置的一方認為是一種非直接的表現來表達協議的文本內容。與此相比,具有的意義和合同的效力電子商務合同沒有改變,但承運人和操作已經發生了變化顯著,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1)由於兩個或更多方的合同大多在網路上的業務的虛擬市場,它們不會相互見面。合同等資料的內容被記錄在計算機或磁碟,這些中間載體可以進行智能交易系統,即電子存儲和自己的傳輸代理的,必須依靠自己的信用標識或認證密碼認證機制。
中國(2)代表簽署並蓋章生效的傳統方式逐漸合同數字簽名,被替換的電子簽名。言語

(3)在傳統的貿易合同,常常表現為店交易,和商家的發票作為合同的基礎。電子商務的較小的量,有事務協議的具體形式之間沒有簡單的關系,表現在是直接通過網路訂購,支付,例如使用網際網路直接購買軟體。但這種形式沒有發票,電子發票仍然只是理論上的概念。將生效
中國(4)傳統合同成立的一般的地方,並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無,把他們的慣常居住地是建立在合同業務的主要營業地點。
中國(5)電子合同依賴於電子數據易於消失,便於。在互聯網上並沒有像同一個書面合同可以通過方式的簽名和印章進行識別。
中國改變在電子商務合同的形式,為世界各國帶來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問題。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貿易形式,與現有的合同法的矛盾是很容易理解的。但對於法律的說法,有一個發展,以及如何現有的合同法,以適應貿易問題的新形式。在1999年的立法方面,中國的「合同法」與此問題的第一次,但粗線,實際操作中也有很多不同的人意的地方。因此,我們還需要深入現行立法的研究進行合理調整。在這里,我們首先要明確電子簽名和電子問題,上述代理商。進入電子「代理」
中國合同
中國(一)通常需要兩個過程,即要約和承諾。在傳統的交易中,雙方將協商本金並達成了共識的條款。但是,電子商務的出現之後,許多商家在電子交易合同的簽訂採用人工智慧系統,它可以自動發送,接收或處理交易訂單。由於這些系統有一個審單,並自動預定的功能,省去了磋商人工干預的傳統交易過程的需要。這樣的系統被形象地稱為電子代理。在一些歐美國家,電子劑被定義為「人不需要檢查或動作,並且可以在一個單獨的問題可以使用,電子記錄響應,並且一些或全部的計算機程序的合同的履行的,電子或其他自動化手段。「盡管電子代理人是不是一個人,而是在某種意義上,但聰明。例如,購買或按照主要銷售電子代理人的條件設置自動查找相關信息或產品,並能夠比較價格和性能,為交易的最佳條件。由於電子代理人有這樣獨立的功能,那麼,這是否會對資格是否合法?當然不是,雖然意圖電子代理人能夠執行者,但它只是一個聰明的交易工具,將事實上在編制方案時各方的願望已經融入它。因此,這種特殊的應用工具,由最終使用的工具體,即人的決定的法律地位的性質。事實上,電子代理人,之所以會被稱為「代理人」,實際上是黨給它的各方的利益,實現黨的代表權利的實現,其權威性是當事人在規定范圍內。正是因為思維電子代理人預先有限,物化人工智慧。

因此,程序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可以進行干預在任何時間,通過電子代理人來表達其意思表示。在訂立合同的具體過程中,當事人沒有賦予代理商的有意使電子版本,但它仍然意味著,雙方同意成立的政黨要約條件。這意味著,只有在提出的要約要約人同意的條件的情況下,計算機程序將繼續下去,這就像雙方的合同當事人在合同過程中,雙方正好表達的意思相同,合同將被建立。因此,通過電子代理人簽訂的合同完全收購方的意圖,因此,通過簽訂電子代理合同,應該是有效的。在美國,「統一電子交易法」和「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並在電子代理人做了詳細的規范中的「信息交易法」,形成了完整的體系。我國可借鑒,重要的是要解決電子代理合同要約和承諾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有效性和法律責任承擔等。
中國(2)在「電子簽名」
中國電子簽名是簽名全新的方式,為電子文檔「的一種表現在名字的人「來識別文本和」製造商「的記載或符號。它具有以下特點:第一,由於技術的原因,還沒有通過電子數據傳輸手寫簽名是可能的,電子簽名已表明只有一個通過連接到一個特定的人的代碼組代碼,簽字,以反映識別。因此,電子簽名具有非直觀;簽名驗證第二,合同一般由面板或專門的認證機制,以識別與主觀因素寫入。電子簽名由主電子簽名認證機制說明在計算機系統通過比較的驗證數據,比前者更認證效果更為嚴格;第三,互聯網本身含有大量的不安全感,「黑客」泛濫,電子簽名認證勢必會給計算機系統帶來的危機。盜竊,改變電子簽名交易,以逃避法律制裁,將不斷出現,各方帶來巨大的損失。有利的新事物總是有缺點。盡管電子簽名有其非常脆弱的一面,但我們無法逃避這些困難。電子簽名許多國際國家已經制定了相關法律,如新加坡,日本和澳大利亞。國際公認的用於電子簽名法標準是「功能上等同」原則,這是傳統的簽名分析要求的核心部分,有必要獲得一致認可與傳統紙質文件的電子數據。因為我們的政府第三次浪潮帶來的這個問題產業的發展機遇,我們有更充分的了解,因此,我國正在加緊相關政策的發展。電子簽名法,建議草案合同法第28條(b)中,由「簽名」的規定是指親筆簽名的「當事人及其授權代表,或在使用機器的情況下,如電腦,你可以識別信息傳遞的合理手段。「但是,這條規定,在」合同法「的正式文本並沒有被採納。可見,中國的現行法律,這個概念一直未能覆蓋的「電子簽名」類別中的簽名。在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將是非常重要的一個法律的情況下排除了電子簽名的態度的法律效力,至少不明朗,他們說,這是一個遺憾。一些專家建議,國內立法可以借鑒新加坡的電子商務法的相對成功,電子簽名的立法經驗,重點就其定義,基本規則,簽名者的責任,證據的有效性,認證體系,並與修訂相關法律並特別規定,以避免與新的法律,而與普通法之間的沖突,盡量制定出相關的法律,以推動中國電子商務的健康,有序,規范發展。
中國第二,在1999年10月的要約和承諾
中國電子合同中涉嫌合同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指的是「平等主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要約與承諾的合同包括兩個過程。「」要約「是指當事人訂立合同作出要約條件的目的給對方,對方願意接受的意思。 「承諾」是指同意被收購方提出合同確定的含義表示的報價。當兩個進程意思是相同的,它會建立一個合同,反之則是不正確的。電子商務的兩種形式,其中的B to B指的是發生在企業對企業的電子商務活動分為B TO B和B TO C,這是通常的方式:向特定要約人受要約EDI或E-mail通過EDI或電子郵件的方式規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作出承諾,答復; B到C是指在通常的方式是企業和電子商務活動,消費者個人之間發生:活躍用戶瀏覽網頁商場看到購買的商品,在其網站上確定電子合同為「同意按鈕」或者發出帶有E-MAIL模式下為系統,然後根據消費者的指示發貨運營商,並要求消費者通過網上銀行和其他形式的支付。
中國「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內容可以在一個有形的形式來表達。「這一規定將首先肯定了電子合同是有效合同。在「合同法」第16.2條還規定,要約的生效時間:「在合同的形式數據信息,指定一個特定的收件人系統接收數據電文,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第一時間任何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系統,視為到達時間,「合同法第26條規定,」本法第一承諾到達時間為准。合同成立時當事人使用字母,電子信息,合同可以在合同需要建立確認簽字確認之前簽訂:「雖然合同法第33條還規定」56條的規定第2款。 「最後,將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4條:」。實際上位置承諾建立在合同的形式數據電文的地點,收件人的營業為主力合約;經營無主要營業地點,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該協議的條款。 「
中國雖然」合同法「對電子合同的報價是它提供的是,在實際操作中,傳統的電子商務和合同的書面合同,採取要約,承諾使用也不是完全一致的。在電子商務,電子代理人具有自動審核判斷的功能,進入處理數據在電腦操作完成收到收據和合同幾乎完全,你可以無需人工干預。這包括提供並接受合同中的條款是否有問題的影響,事實上,能夠進入一個合約電子代理和提高,我們在前面已經討論過的問題,這是不是在重復。國際上這也涉及到法律規范。對於例如,第十一條「國際示範法電子商務」:「對於合同訂立的目的,除非當事人另有,要約和接受要約的約定可以通過數據電文的手段,如果你使用的數據表示。消息合同,你不能只用對合同有效性和可執行性的理由被拒絕的數據消息。 「同時,美國在這方面,」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其中雙方只在合同的條款許可合同的形式約定的情況下,僅通過合同約束的規定;如果有些對格式條款的不那麼明顯或互相沖突,而不是相對人的格式合同具有約束力。在中國的合同法在這方面幾乎沒有什麼投入,不少專家認為,這樣的規定是,美國可以更好的保護允諾,我們可以借鑒。
中國加成,電子代理接收廣告的功能與承諾有什麼樣的關系,並提供和其他規定的在傳統的書面合同的可能性法律問題呢沒有涉及到。每當提到電子代理接收,以便為取得可靠的進展和交易合同提供確定性廣告的功能,當交易雙方總要「接收播發」鏈接的內容。然而,接到報告中這個願望無法實現。因為廣告在交易接收的表示只有兩個特徵,其中之一是,以保護通信數據電信的正常運行;另一種是處理交易離開旁證,所以如果你想用它來證明合同的內容,它必須與其他證據手段相結合。在電子合同段新加坡「電子交易法」第14第五款說:「如果發件人收到收件人已收到相關電子記錄,但這並不意味著在原來的記錄器中的電子記錄完全一致。」美國「統一計算機交易法」也有規定「收到電子收據的電子信息,通知,建立接受信息,這本身並不能證明什麼是被發送和接收一致的內容。」這建立它合同法的水平得到了極其有限的法律職能的通知。因此,人們的商業交易不應該有過高的期望,它收到通知,並不意味著承諾。我國合同法這應該有更精確的描述。
中國能夠提供電子,人們普遍認為遵守合同法,有人認為它應該被加入到新的內容。在傳統的合同規定通知,,到達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有人認為,這適用於EDI特定的環境可能不太現實,因為EDI是非常快,所以的可能性幾乎不存在。有要約可以撤回,因為在郵件中使用的可能是溝通的手段,這一觀點已被大多數人認同一個觀點。如果電子交換要約採取電子數據的形式中,數據消息到達相反側發出的身份,這使得不可能要約人,如果採取電傳,電報,傳真和通信傳輸的其他手段,有一段寫人對付時差信息。在這種情況下,收購方改變主意,撤回,這是基於時間。因此,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消息數據應撤回要約作出單獨規定。這是行傳播電子報價,但也有利於要約人本身的權利的保護。
中國指定的「合同法」,該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報價應約到達之前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要約人。在簽署電子合同的過程中,電子可以提供被撤回。因為許多網路系統是「盡力而為傳送」系統,這樣的系統通常的作法是,當消息無法到達目的地時,系統將等待一段時間(通常為幾分鍾到幾個小時),然後再次交付這樣,當網路繁忙時的信息不能立即到達受要約人,在這個時候要約人收購方的要約發出通知,該通知是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或受要約同時系統到達受要約人之前由所接收的信息指定。因此,電子商務,電子要約可以撤回。
中國三,電子商務格式
中國建築合同的出現,取代了一系列復雜的紙質文件,實現「無紙貿易。 「但是,如何接受電子商務的特點無紙化的合同,但也不能忽視。在國際上,大陸法系國家強調書面形式作為合同的價值存在的證據;德國被視為合同的有效元件;美國,加拿大趨向於電子合同寫作。英國法律規定必須輸入合同可以是口頭的合同,它可以在合同的形式寫的,為了防止欺詐和偽證,法律規定,擔保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一年承包使用非後表現書面合同按法律規定的形式。 「示範法電子商務」第6條「為法律要求信息必須是書面的,那麼如果其中所載信息數據消息可調,以採取後續參考做好准備,即以滿足這種需求。」這是寫在形式它確實擴大解釋。
中國根據中國的「合同法」第11條規定,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和其他電子信息屬於合同的書面形式。這實際上指的是「示範法」的基礎上的功能,並直接納入書面形式的數據信息的可讀性。由此我們可以看到,中國的「合同法」在立法技術上的先進,電子合同的規定也有一定的推進。但「合同法」對電子合同對這種方式來鼓勵雙方訂立的合同結束之前獨立的「確認書」保留,在簽署「確認」合同成立。 「合同法」的任何法律規范的規定,建議網簽約雙方將在互聯網相結合的意思變成了「紙面合同」達成協議,然後到紙張上手寫簽名和蓋章為准。這實際上是電子合同已被轉換為書面合同的傳統形式,或者該數據電文僅僅是書面合同的傳統,電子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的方式快捷,方便,及時,低成本等優勢不能發揮。 「合同法」,因為雙方看到對方上網,缺乏了解的,尤其是對B期間到B的交易,當涉及到的因素這些規定的業務范圍,許可權和其他代理合同可能影響的有效性雙方將簽署確認,可以有效地避免糾紛。事實上,自合同法的頒布,對提高交易的安全性,以確認交易者的技術標準的身份,協議相繼成立,為交易雙方提供不同級別的安全保護系統,如安全套接字層(SSL),安全超文本傳輸協議(S-HTTP),安全電子交易協議(SET),等,具體的技術手段具有公共和私有密鑰,數字抽象,數字簽名,認證中心,數字時間印章,數字證書等,通過這些措施的綜合應用,可以有效地防止電子信息(要約和承諾)已被,由於要代表要約和承諾,或其他的發送真實性或冒用別人的損失發行(收)碰巧被拒絕等提供或許諾然後。因此,關於「確認書」的要求已顯著多餘的。在實踐中,雙方應鼓勵採用電子簽名等安全性措施,但立法不應該設定具體的技術手段,但不能依靠一個或偏見或某些種類的技術,但只能提供一般原則占總數的標准,要約或承諾,發送到數據電文的形式,只要交易雙方確定身份,數據內容的真實意義是明確的,不管其使用的技術手段,電子合同依法成立。電子合同的
中國四
中國效力,「合同法」第44條:依法成立的合同,採取自成立以來的效果。但並不是每個合同根據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成立,最初主要影響其有效性:
中國1,未授權的代理合同的形成。在B到B模式更容易產生糾紛的代理權,因為交易雙方不能像傳統交易那樣容易審查的授權代理,這可能導致沒有得到批准代理合同,具體情況有兩個方面,一種是利用任意一方或雙方沒有被加密,身份驗證的電子郵件系統,二是雙方都採用數字認證等安全系統。在前者的情況下,該消息的發送,他一直截獲,篡改的可能性,因此不被保證的合同的效力,我們不鼓勵交易雙方不使用傳統的電子郵件系統加密。在後一種模式中,雖然該消息的真實性和原創性的保證,但如果交易被視為已被合約一方是建立在自我挫敗的,想想後悔了,他可能會主張作出的承諾(報價)系其工作人員或系統操作人員未經授權擅自行為,其中,除非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的確鑿證據,否則相對方可以「合同法」關於命題的代理程序第49條規定的行為的有效依據。
中國2,限制民事行為合同的能力結束。在正在進行的B到C,確定為民間消費行為的能力是很難,甚至採用數字簽名技術的消費者方面,電子商務運營商只能從消費者的年齡學習不知道自己的心理狀態,因此主張只有合同無效與法定代表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行使,其代理人沒有挑戰合同的效力,合同是有效的;如果電子商務的經營者方知購買者是未成年人,他們的購買行為的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不適合的情況下,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應召集代理商批準的情況下,不能採取從收回的主動權合同公告。
中國3,可合同。根據「合同法」,由一個主要的誤解,當合同是顯失公平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變更或訂立合同的第54條的規定。網路購物過程中的情況下,很容易導致一個顯著誤解,因為網上購物是通過視覺,觸覺,試驗現實生活中一樣,嘗試其他方法來進一步了解產品的性能,規格,功能,這就要求消費產品足夠的認識和理解,例如,與生產商品的公司,也有不同類型的點,略顯不足的消費者不會購買自己所需的商品。根據合同法的理論,是產品性能的嚴重誤解,但消費者必須證明這一點並不容易。該法應得到限制,其中規定,經銷商必須有醒目的字體和顏色在網頁上,使性能差異另有說明,否則所產生的誤解,無疑可合同。
中國4,標准合同和免責聲明。由於網路購物的特殊性,在幾乎無一例外,合同的格式,一些不法商販利用這一點的方式,B到C,大量的興奮劑是不是有利於消費者在漫長的條款合同的格式,特別是免責條款,因為成本和時間的限制,通常不是研究他們當消費者在網上購物,即使有問題,消費者發現這些條款只能被動地選擇「接受」或「否」,但不能被或提出自己的觀點。基於標準的合同糾紛引起的或免責條款,應按照合同法\本法四十40 21第39條來處理,如果他們有興趣在電子商務經營者免除責任本身,增加了消費者的責任,對消費者權利主要的排除,除非合同無效,應當責令其外部損害了消費者。
中國5,系統設置和系統紊亂。在B到B模式,交易一方或雙方確認或將系統設置為自動自動回復功能,如果沒有主人的斷言自動回復系統合同無效證實,不予支持,因為人們准備進行電腦該方案體現了人民的意願。由於導致錯誤的反應在B到B模式可以終止合同效力的系統問題;在B到C模式,如果故障是電子商務系統,合同是有效的,因為電子商務運營商面對的是不特定多數消費者的青睞,其商譽既要保證這一點,所以他必須承擔經營風險;如果故障是計算機的消費端,可以終止合同,以確保消費者作出真實意圖。之後
中國五
中國承擔違約依法成立的合同,合同責任,雙方當事人必須正確,全面地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合同。在電子商務交易打上三個主要的,第一,商品交易,二是知識產權交易,第三是提供約定的服務,其中最常見的,也是最重要的商品交易。支付的價格和交貨是他們的主要責任是合同的核心,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按照「合同法」,採取損害的補救措施賠償,違約,電子合同在這一點上分別有什麼普通的合同。
中國注違反斷言B到C模式為例,為消費者訂單的最終確認之前,更改或取消訂單,停止合同的權利成立時間不存在爭議。有爭議的是,合同,建立什麼階段為標准?是確認訂單為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是一個跡象,實際支付的標志?鑒於電子商務的商品交易活動的一種特殊形式,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也應根據實際支付作為合同的一個標志,就是當客戶進入後完成訂單確認的視圖在支付環節,如果卡被用於支付的方式,一次用於認證和上牌量的分配製度,建立持卡人身份的合同,不允許;

3. 數字簽名技術的歷史沿革

電子簽名技術。對於電子商務中的安全問題,IT行業最初側重於提升網路運行品質、保障網路安全,更多關注的是怎樣防範病毒和黑客的攻擊。隨著對電子商務的深入研究,人們逐漸認識到還需要通過技術與制度的結合,建立一套完整的預防和控制體系。商務信息安全作為這一體系的重要內容越來越受到關注。以非對稱密鑰系統(PKI)為主的電子簽名技術的應用可以基本解決交易及信息傳遞的有效性、安全性和不可抵賴性等問題,這一技術在電子認證機構(CA)的支持下得到快速應用和發展,其安全可靠性已經過大量實踐的檢驗。

在電子商務的虛擬世界中,合同或文件是以電子數據的形式表現和傳遞的。在電子文件上,傳統的手寫簽名和蓋章無法進行,必須依靠數字技術手段來替代。能夠在電子文件中起到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同等作用的簽名的電子技術手段,稱為電子簽名。從法律上講,簽名有兩個功能:即標志簽名人和表示簽名人對文件內容的認可。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2001年7月通過的《電子簽名示範法》中對電子簽名作了如下定義:「指在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邏輯上與數據電文有聯系的數據,它可用於鑒別與數據電文相關的簽名人和表明簽名人認可數據電文所包含的信息。」 目前,可以通過多種技術手段來實現電子簽名,即在確認了簽署者的確切身份後,電子簽名承認人們可以用多種不同的方法簽署一份電子記錄,這些簽署電子記錄的方法統稱為電子簽名技術。

電子簽名技術的實現方式目前有多種,比如基於公鑰密碼技術(PKI)的數字簽名技術;基於簽名主體特有的以生物特徵統計學為基礎的識別標識,例如手印、聲音印記或視網膜掃描的識別;手書簽名和圖章的電子圖像的模式識別等等。數字簽名是目前電子商務、電子政務中應用最普遍、技術最成熟、可操作性最強的一種電子簽名方法。所謂"數字簽名"就是通過某種密碼運算生成一系列符號及代碼組成電子密碼進行簽名,來代替書寫簽名或印章。它採用了規范化的程序和科學化的方法,用於鑒定簽名人的身份以及對一項電子數據內容的認可。它還能驗證出文件的原文在傳輸過程中有無變動,確保傳輸電子文件的完整性、真實性和不可抵賴性。

電子簽名的立法。從法律的角度給予電子簽名以傳統簽名、蓋章同等的法律地位,是電子簽名得以廣泛應用和發揮功效的前提,也是近十年來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的核心內容。從1995年至今,已有三十多個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先後制訂了電子簽名法或以確立電子簽名法律地位為主要內容的電子商務法,從根本上為電子商務的發展奠定了基礎。確立電子簽名的法律地位已成為國際立法和電子商務發展的大勢所趨。1996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推出了《電子商務示範法》;2001年,又審議通過了《電子簽章示範法》,成為國際上關於電子簽章的最重要的立法文件。1998年新加坡頒布了《電子商務法》,對電子簽名的相關問題做了詳盡規定;2000年,美國批准通過了《電子簽名法案》,允許消費者和商業企業使用電子簽名填寫支票、貸款抵押服務以及使用買賣合同,它幾乎涵蓋了所有傳統簽名應用的范圍;2001年,德國通過議案,使電子簽名具有與手寫簽名同樣的法律效力,德國也成為第一個使電子簽名合法化的歐洲國家;2002年,波蘭電子簽名法正式生效。

2005年4月1日,我國正式頒布實施《電子簽名法》。它的出台為我國電子商務發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它解決了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這一基本問題,並對電子商務認證機構、電子簽名的安全性、簽名人的行為規范、電子交易中的糾紛認定等一系列問題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有了《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電子商務發展中的許多問題就有了解決的依據,真正的網上交易將會逐步發展起來,制約電子商務發展的一些問題也會在發展中逐步解決,我國電子商務將會很快走出無法可依、盲目無序的狀態。但是,《電子簽名法》並不能一勞永逸地解決電子商務的安全問題。法律只能提供一個基本的保障,《電子簽名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誠信度,但是要更好地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最主要的還是要建立一個高信用度的誠信環境,這需要電子商務網站及電子商務交易主體在未來付出更大的努力。

4. 目前我國政府有沒有頒布一部正式的全面的電子商務法

還沒出台了,法律欠缺很多。
但是有類似的書籍:齊愛民教授《電子商務法原論》
電子商務法的概念和特徵
電子商務法是指調整平等主體之間通過電子行為設立、變更好消滅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這個概念具有以下特徵:
第一,電子商務法調整的是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第二,電子商務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第三,電子商務法調整的是通過電子行為進行的民商事活動,因而非通過電子行為進行的民商事活動不屬於電子商務法范疇。
在2005年,電子商務的各個領域都爆發出增長的活力,從2005年初國務院2號文的發布,為2005年中國電子商務市場的持續快速增長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http://ke..com/view/326649.htm

5. 電子商務的國內外法律環境有哪些

電子商務指的是利用簡單、快捷、低成本的電子通訊方式,買賣雙方不謀面地進行各版種商貿活動。 電子權商務可以通過多種電子通訊方式來完成。現在人們所探討的電子商務主要是以EDI(電子數據交換)和INTERNET來完成的。尤其是隨著INTERNET技術的日益成熟,如柒月柒電子商務中心是真正的發展將是建立在INTERNET技術上的。

6. 亞洲最早的電子商務法是那個國家

新加坡

7. 1119221145 電子商務

商助復習題

第1 題:亞洲最早的電子商務法是( D )制定的。

A. 中國
B. 日本
C. 新加坡
D. 馬來西亞

第2 題:
( B )是規范網路信息鏈接的重要法律,該法是調整工商企業在經營活動競爭中的行為准則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A. 《著作權法》
B. 《反不正當競爭法》
C.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D. 《專利法》

第3 題:
個人隱私偏好平台英文縮寫是( C )

A. OPA
B. P2P
C. P3P
D. OPA

第4 題:
我國域名注冊實行的原則是( B )

A. 優先注冊
B. 先申請先注冊
C. 商標注冊
D. 自動注冊

第5 題:
1999年Intel公司在推出奔騰3處理器中放置了用以識別用戶身份的序列號,這種網路隱私權方式屬於( B )

A. 監視軟體的濫用
B. 濫用識別機制
C. 第三方泄露或共享
D. Cookies 文件的濫用

第6 題:
調整對象是立法的核心問題。電子商務法的調整對象是( A )

A. 電子商務交易活動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

B. 互聯網交易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
C. 電子商務交易中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D. 網路消費者的權利維護

第7 題:
對資料庫除採取著作權保護外,還提供「特殊權利」保護是( A )頒布的相關法律。

A. 歐盟
B. 美國
C. 日本
D. 中國

第8 題:
同一商標的兩個合法擁有者都想以他們的商標做域名的行為屬於( C )

A. 域名搶注行為
B. 域名混淆行為
C. 域名混淆行為
D. 反向域名侵奪

第9 題:
我國電子簽名立法採用了( C )

A. 技術特定型的立法模式
B. 技術中立型的立法模式
C. 折中型的立法模式
D. 不同於其他三種任何一種的立法模式

第10 題:
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網上銀行設立規定的立法是( D )

A. 《網上銀行法》
B. E條例
C. 《網上銀行設立規定》
D. 《虛擬銀行認可規則》

第11 題:
著作權人指控侵權不實,被控侵權人因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措施遭受損害的,有權向誰請求賠償( A )

A. 提出警告的人
B. 著作權人
C. 網路服務的提供者
D. 人民法院

第12 題:
TRIPs對商業秘密作出的規定不包括( C )

A. 受保護的信息作為整體或作為其中內容的確切組合,不是該信息領域人員普遍了解或容易獲得的
B. 因構成秘密而具有的商業價值
C. 電子商務經營人在經營過程中所使用的新型網路經營方法
D. 權利人為保密採取了合理的措施

第13 題:
SET協議的信用卡支付屬於( C )

A. 無加密的信用卡支付
B. 簡單加密的信用卡支付
C. 專用協議信用卡支付
D. 通過第三方驗證的信用卡支付

第14 題:
電子認證機構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是(D )

A. 司法部
B.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C. 商務部
D. 信息產業部

第15 題:
現代意義上的隱私權概念起源(D )

A. 英國
B. 法國
C. 瑞典
D. 美國

第16 題:
《電子資金劃撥法》和E條例中對卡類存取工具的發行的規定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哪項權利( A )

A. 消費者選擇權
B. 消費者知情權
C. 消費者財產安全
D. 消費者隱私權

第17 題:
美國第一部關於網上隱私的聯邦法律《兒童在線隱私權法案》於2000年4月21日起生效,從即日起在網上搜集( C )以下兒童個人信息的行為將被視為違法,可處以上萬美元的罰款。

A. 10歲
B. 12歲
C. 13歲
D. 16歲

第18 題:
下列不符合商業秘密主要特徵的說法是( C )

A. 不為公眾所知悉的信息
B. 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的信息
C. 屬於網路專利方法的一種
D. 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信息

第19 題:
已經獲得Internet工程組標准認可的電子支付安全協議是( A )

A. SET協議
B. SSL協議
C. SSH協議
D. PKI協議

第20 題:
網站在搜集13歲以下兒童的個人信息前必須徵得其父母的允許,否則,每違規一例將被處以11000美元罰款。此規定出自( D )

A. 英國《數據保護法案》
B. 美國《電腦匹配和隱私權法》
C. 歐盟《個人數據資料保護公約》
D. 美國《兒童在線隱私權法案》

第21 題:
收集網路個人信息資料聲明應包括的主要內容如下:(AB C D E )

A. 收集網路個人信息資料目的的聲明
B. 網路個人信息資料的共享或再利用的聲明
C. 查閱、修正及更新網路個人信息資料的聲明
D. 網路個人信息資料的保護措施及隱私權保護政策鏈接的聲明
E. 其他選項都對

第22 題:
以下為商業秘密主要特徵:(A B D E )

A. 不為公眾所知悉
B. 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
C. 一般為專利技術
D. 具有實用性
E. 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

第23 題:
網路個人信息資料的使用行為按使用方式可分為:( A B E )

A. 內部使用
B. 外部使用
C. 直接使用
D. 間接使用
E. 反饋使用

第24 題: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以下表述正確的有:( B D E )

A. 軟體的復製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該軟體是侵權復製品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可以繼續使用
B. 用戶未經許可商業使用軟體或者超過許可范圍商業使用軟體將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C. 軟體的復製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該軟體是侵權復製品的,仍然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並停止使用
D. 為了學習和研究軟體內含的設計思想和原理,通過安裝、顯示、傳輸或者存儲軟體等方式使用軟體的,可以不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E. 軟體的復製品持有人如果停止使用並銷毀該侵權復製品將給復製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復製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軟體著作權人支付合理費用後繼續使用

第25 題:
電子商務法的立法原則中的中立原則包括:( A B D E )

A. 技術中立
B. 媒介中立
C. 內容中立
D. 實施中立
E. 同等保護

第26 題:
電子資金劃撥的風險包括:( A BC D E )

A. 信用風險
B. 流動性風險
C. 系統風險
D. 欺詐風險
E. 操作風險

第27 題:
根據《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八條的規定,軟體著作權人享有以下權利:( A D )

A. 發表權
B. 展覽權
C. 表演權
D. 翻譯權
E. 攝制權

第28 題:
支付命令錯誤包括:(A B C )

A. 支付命令表述錯誤
B. 錯誤的支付命令
C. 支付命令的錯誤執行
D. 支付指令認證錯誤

第29 題:
網路隱私權保護模式主要包括:(B C )等。

A. 法律規范
B. 建設性的行業指引
C. 技術保護模式
D. 網路中介隱私認證服務
E. 安全港模式

第30 題: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下列哪些情況應當認定為侵權行為:( A B C D E )

A. 已在報刊上刊登,網站予以轉載、摘編,沒有支付報酬
B. 已經在網路上傳播的作品,網站予以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但沒有註明出處
C. 已經在網站上傳播,並且聲明不得轉載的,網站予以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
D. 已經在網站上傳播,並且聲明不得轉載的,報紙予以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
E. 其他選項都是
第31 題:
對於在國際頂級域名下發生的搶注,權利人應到英國去解決,因為此類域名在英國注冊。 ×

第32 題:
關於網路隱私權保護的安全港模式是美國兒童網上隱私保護條例中所創設的制度,僅適用於兒童網上個人隱私的保護。 √

第33 題:
英國1984年頒布的關於個人數據保護的法律是《數據保護規章》。×

第34 題:
火災是造成計算機網路安全隱患的過失行為。 ×

第35 題:
電子商務整個過程中最核心、最關鍵的環節是電子認證。 ×

第36 題:
網路中的域名絕對惟一的標識一個網路用戶的地址,其他用戶不可能再使用同一個域名來標識自己的地址。√

第37 題:
隱私權作為公民的一項重要的信息權利在19世紀後半葉獲得了法律的確認。 ×

第38 題:
具有實用性是屬於商業秘密特徵的一種。 √

第39 題:
目前,電子商務應用面最廣、普及率最高的國家是美國。 √

第40 題:
美國1974年制定的《隱私權法》的針對對象是利用電腦侵犯他人隱私的行為。 √

第41 題:
簡述網上銀行對客戶負有的主要義務。
答:網上銀行度客戶負有的主要義務:
(1)預先申明的義務:對於雙方各自的責任和義務、採用的安全技術、交易條件變更的通知等均應作出事先申明。
(2)保密的義務:網上銀行對自己所掌握的客戶自身資料和客戶賬戶交易資料負有保密的義務。
(3)執行的義務:即銀行必須保證使用交易上合理的安全手段執行客戶指令的義務。

第42 題:
簡述電子商務法的基本特徵。
答:電子商務法的基本特徵是形式規范、技術規范、開放規范、多重規范。

第43 題:
簡述美國的電子商務立法的情況。
答:美國猶他州於1995年頒布的《數字簽名法》,是美國,乃至全世界范圍內的第一部全面確立電子商務運行的法律文件。2000年2月13日,美國參眾兩院分別通過了《數字簽名法案》,美國的全國州法統一委員會也於1999年7月通過了《統一電子交易法》,供各州在立法時採納。2000年6月柯林頓簽署了國會兩院一致通過的《國際與跨州電子簽名法》。

第44 題:
簡述電子商務法的立法原則。
答:電子商務法的立法原則主要包括中立原則、自治原則、功能等同原則和安全原則。其中中立原則包括:
(1)技術中立。
(2)媒介中立。
(3)實施中立。
(4)同等保護。

第45 題:
論述網路隱私權在國際上兩種主要保護模式的內容和利弊,提出你對我國保護模式的建議。
答:(1)總體上說,網路隱私權的保護對策可分為兩種模式,一種是歐洲的國家立法主導型,另一種是美國的企業自律主導型。
(2)歐洲國家在個人數據資料保護與跨國流動方面採取了國家立法主導的模式,這種模式是以政府為主導實現對個人數據資料的保護。美國聯邦政府在對於個人資料隱私保護的議題上採取企業自律模式,其立場所強調的精神不是政府的介入,而是從憲法對私人財產的保護來規范。
(3)歐盟採取的國家立法主導模式更有利於對個人數據資料的隱私保護,而美國採取的企業自律模式則更符合企業自由原則的要求。
就我國而言,國家立法主導模式更符合我國的國情,但同時也要鼓勵產業界建立相應的自律機制。

第46 題:
案例:
「名牌網」是一個為買、賣雙方提供商品交易的網路服務商,賣家王某於2012年3月,在「名牌網」上開設了「腔調名牌館」的網店,並在2012年8月開始在網上銷售假冒「GUCCI」、「PRADA」、路易威登等注冊商標的衣服、鞋子、箱包等商品,總計銷售假冒124個注冊商標的商品36110件,銷售金額合計人民幣1174萬余元,違法所得人民幣410萬余元。公安機關及工商管理機構在先後接到眾多在該店購得假冒名牌商品的買家投訴後,根據「名牌網」提供的買家信息與線索,查獲該網店大量假冒商品,貨值金額合計人民幣315萬余元。
結合案例材料分析回答以下問題:
(1)王某的行為是否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2)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名牌網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
答:(1)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行為。該案例中王某開網店專門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410萬元,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2)名牌網作為一個交易平台提供者,所承擔的責任是有限的。名牌網雖然提供了買家信息與線索,使得公安機關及工商管理機構得以查獲該網店,但僅從這一點,不能肯定其沒有參與該網店的侵權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名牌網在以下情況下需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①參與他人侵權行為;
②通過網路幫助他人實施侵權;
③明知該網店通過實施侵權他人權利依然縱容;
④經權利人提出警告,但卻不採取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

8. 國際組織關於電子商務的立法有哪些

(一)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

由於電子商務本身所具有的完全不同於傳統貿易方式的特性以及其迅猛發展的勢頭,對電子商務進行立法規制理所當然成為許多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以及一些國際組織(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國際商會、國際海事組織)的立法工作的當務之急。在國際組織的立法活動的成果中,最為重要的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負責起草並於1996年通過的《電子商業示範法》(以下稱「示範法」)。在這份極有借鑒價值的文件中,電子商務的形式、法律承認、書面形式要求、簽字、原件、數據電文的可接受性和證據力、數據電文的留存、電子合同的訂立和有效性、當事人對數據電文的承認、數據電文的歸屬、確認收訖、發出與收到時間、當事人協議優先適用等最重要的問題均有明確規定。雖然該《示範法》在性質上既非國際公約,亦非各國公認的有拘束力的國際慣例——其目的只是供各國評價涉及使用計算機技術或其它現代通訊技術的商務關系中本國法律和慣例的某些方面並使之現代化時參照的範本,並可作為目前尚無法可依的制定有關法規的參照範本——因此,嚴格地說,它不能算是一個法律性文件;但是,《示範法》的頒布對各國的電子商務立法活動產生了重大的推動作用。此後,各國在其電子商務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借鑒了《示範法》的內容。

(二)美國

在電子商務這場革命中,美國無疑走在世界各國的前面。1998年,美國網際網路上交易總額高達3000億美元。目前,美國在全球電子商務中佔有85%的份額。早在1991年9月1日,美國參議院即已通過了《高性能計算機法規網路案》,其宗旨是建設信息高速公路。而這條「公路」為美國的電子商務發展奠定了關鍵基礎。1997年7月,柯林頓總統發表了《全球電子商務綱要》,其中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表示要制定相關的電子商務法。柯林頓稱,聯合國的《示範法》為國際間的電子商務活動樹立了法則,美國支持這個法案。必須指出的是,在美國,通常情況下,商法的制定權屬於各州。

但由於電子商務經常是跨州、甚至是跨國進行的,為了避免各州之間出現電子商務法的立法沖突,1999年7月,由300名法學教授、法官、律師等組成的「全美通用州立法委員會(NCCUSL)」草擬了「計算機及信息交易統一法(UCITA, Uniform Computer and Information Transaction Act),推薦給各州進行表決以決定是否在本州適用。

(三)歐洲聯盟

目前,歐洲電子商務發展僅次於美國;而從長遠來看,歐洲將有可能超過美國。

歐盟已充分意識到電子商務所帶來的極大影響。為改善電子商務的環境,歐盟已於1999年12月7日通過統一法令,明確規定了在某一成員國簽定的電子商務合同,其效力在其它任何一個成員國都應被承認等重要問題。此外,在2000年3月底於里斯本舉行的歐盟首腦特別會議上,歐盟通過了2000年電子貿易的法律框架,並決定於本年度通過正在制定中的電子商務法。在歐盟諸國中,英國的網際網路發展要快於其它大多數國家。據英國政府宣稱:1999年英國通過電子商務完成的交易總額高達30億英鎊;而且,預計這個數字還將增長10倍,2002年將達到占其GDP4%的規模。1998年12月,英國政府提出了「到2002年在英國將形成世界上最適合於電子商務發展的環境」的目標;在2000年1月28的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2000年年會上,布萊爾再次重申了這一目標。

為了達到這一目標,英國政府積極著手草擬相關法案。1999年7月,英國政府公布了《電子通信法案》的草案。該草案包括加密服務提供商、便利化的電子商務和數據存儲、對被保護的電子數據的調查及附錄等四章。該草案規定了自願的許可登記制、電子簽名的有效性、電子簽名的證據力、取消其它法律中對以電子媒介替代紙張的限制等內容。

(四)新加坡

在亞太國家中,新加坡的電子商務發展速度是比較快的。1999年,該國電子商務的收入比1998年增長了34%.據稱, 新加坡95%的貿易已通過EDI實現,是世界上第一個在國際貿易中實現EDI全面管理的國家——廢除了所有書面貿易文件。新加坡非常重視政府在電子商務中的作用,並認為沒有一套貿易規則,電子商務的發展將是危險的。

早在90年代初,新加坡政府就著手制定一整套詳細的法律和技術框架。在其指定的電子商務策略的六個指導原則中,首當其沖的就是「政府將通過實施法律來保證電子商務的確定性和可預見性」。正是在這種思想指導下,1998年,新加坡頒布了《1998電子交易法令》(以下稱「交易法令」)。據新加坡貿易和工業部長說,新加坡是第一個搞電子商務立法的東南亞國家,電子交易法將有助於使新加坡成為一個可信的電子商務地區。

新加坡《交易法令》是一部內容比較全面和完善的專門立法。它採納了絕大部分聯合國貿法會《示範法》的絕大部分條文;但它遠較《示範法》為復雜和完備,因為它還規定了許多後者並未涉及的內容。這部法律的有關內容我們在下文中還將提及。

(五)日本

日本早就把電子商務作為國家經濟發展的戰略,日本各省也制定了相關的電子商務法律。日本法務省擬訂了《數字簽名法》。1996年,日本成立了「電子商務促進委員會(ECOM)」。此後,在諸如電子授權認證、電子付款、ECOM等領域,該組織制訂了一些規則和協議。

(六)韓國

目前,韓國貿易業的40%採用EDI方式處理,韓國已經意識到:以往依靠手工操作及紙張往來的方式已不再適應新的交易模式;只有積極適應這種變化的貿易夥伴才能生存。1998年5月26日,韓國工商能源部提出了一整套電子商務立法的指導原則,它涉及到數字化貿易環境中的關稅、稅收、知識產權保護、隱私權保護等內容。該部擬於1999年頒布「電子商務基本法」,以便與全球網際網路貿易標准接軌。此外,該部還擬頒布一使數字簽名合法化的法案。根據這項法案,經認證的數字簽名的所有數字式商務文檔均與日常使用的硬拷貝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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