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青島有哪幾個知名的電子商務公司
青島知名的電子商務公司:
1、青島聚品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青島聚品電子商務版有限公司,作為山東權地區首家擁有淘寶/天貓官方授權資質的第三方服務商,已獲得天貓實地認證代運營服務商;淘寶SEM直通車認證服務商;淘寶鑽石展位認證服務商;京東首批認證官方服務商等全資質的第三方服務商認證。
2、青島市世紀良品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2006年從淘寶起航,八年電子商務實戰經驗。在電子商務領域占據領先地位,擁有豐富的銷售、運營經驗,擁有150人的精英團隊為您提供整體電商解決方案。幫助企業從傳統的銷售模式走向更廣闊的網路領域。
公司不僅有采銷模式,還有店鋪整體代運營服務,並且承接單項外包服務,如客服外包,設計外包,定向培訓等。
3、青島伊的晟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青島伊的晟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是一家以主動式營銷作為首要模式電子商務企業,主要依託網路商城及網路交流工具與客戶進行交流、服務以及達成成交的過程。目前公司現有35人,公司架構分明,擁有高效的精英團隊,經驗豐富的管理團隊,階段針對性培訓,足夠的晉升空間等。
㈡ 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的目錄
第1章電子商務與知識產權
1.1電子商務概述
1.1.1電子商務的含義
1.1.2電子商務的基本特徵
1.1.3電子商務的分類
1.1.4電子商務框架
1.1.5中國互聯網發展與電子商務
1.2知識產權概述
1.2.1知識產權的概念與特徵
1.2.2知識產權的類型與性質
1.3知識產權與電子商務的關系
1.3.1電子商務對知識產權觀念、特點及保護程序的挑戰
1.3.2中國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的發展狀況
1.3.3國際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的發展狀況
1.3.4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問題
1.3.5電子商務對具體知識產權保護的挑戰
習題l
第2章電子商務中的著作權保護
2.1網路環境下著作權保護
2.1.1網路條件下作品表現形式
2.1.2網路條件下著作權的延伸
2.1.3網路環境下的著作權侵權
2.1.4網路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
2.2電子商務與著作權保護
2.2.1電子商務與著作權保護的關系
2.2.2電子商務對著作權保護的挑戰
2.2.3電子商務中著作權的侵權行為
2.2.4電子商務中著作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2.3網路服務商對著作權法的侵權問題
2.3.1網路聯線服務商承擔著作權侵權責任的幾種理論
2.3.2不同國家網路服務商著作權法律責任
2.4鏈接所引發的著作權侵權問題
2.4.1鏈接的概念和分類
2.4.2鏈接帶來的著作權侵權問題
2.5電子商務中資料庫的保護
2.6電子商務著作權保護的利益平衡
2.6.1利益平衡的兩個層面
2.6.2利益平衡的實現
習題2
第3章電子商務域名和商標權的保護問題
3.1電子商務與域名的關系
3.1.1域名概述
3.1.2域名的管理機構及注冊
3.2電子商務與商標權
3.2.1商標權概述
3.2.2電子商務環境下的商標使用和商標權
3.2.3電子商務中的商標侵權行為
3.2.4現行商標法對商標侵權行為的規定
3.2.5電子商務活動中商標侵權責任承擔
3.3域名與商標的法律關系
3.3.1域名是否屬於知識產權的保護客體
3.2.2域名是否可以歸入商標范疇
3.4域名爭議和商標糾紛
3.4.1域名糾紛的產生原因
3.4.2糾紛的主要類別
3.4.3域名爭議解決機制
3.4.4處理糾紛的途徑
3.5馳名商標的網上保護
3.5.1馳名商標在互聯網上的地位
3.5.2馳名商標的國際保護
3.5.3美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
3.5.4我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
習題3
第4章電子商務的專利權保護問題
4.1專利權及相關的法律制度
4.1.1專利權的概念
4.1.2國內外專利制度的起源與發展
4.1.3專利制度的特徵
4.2電子商務專利技術
4.2.1電子商務的專利技術框架
4.2.2電子商務專利技術特點
4.2.3電子商務對專利權問題的影響
4.2.4與電子商務有關的專利權
4.3國內外企業電子商務專利現狀分析
4.3.1國內企業電子商務專利現狀分析
4.3.2國外企業電子商務專利現狀分析
4.3.3電子商務專利申請的發展趨勢
習題4
第5章電子商務立法中知識產權的法律責任問題
5.1網站的知識產權保護
5.1.1互聯網技術簡介
5.1.2網站(網頁)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
5.2網路服務提供者的知識產權法律責任
5.2.1網路內容提供商侵權問題
5.2.2網路中介服務商侵權問題
5.3鏈接的知識產權法律責任
5.3.1超文本鏈接的著作權侵權責任
5.3.2我國超文本鏈接的立法和司法實踐
5.4網路用戶在電子商務中的侵權問題
5.4.1下載
5.4.2網上瀏覽
5.5網路環境下幾種合理的使用行為
5.5.1為私人使用的目的下載作品
5.5.2為學校教育製作多媒體製品
5.5.3網上遠程教育帶來的合理使用問題
5.6網路侵權行為的避免
習題5
第6章典型案例
6.1域名和商標保護的案例與分析
6,1.1案例一:石家莊福蘭德公司訴北京彌天嘉業公司案
6.1.2案例二:寶潔公司訴國網公司案
6.2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例
6.2.1案例一:青島網星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訴青島英網資訊技術有限公司網頁著作權糾紛案
6.2.2案例二:上海一家政服務有限公司訴另外一家政服務有限公司網站著作權糾紛
6.3綜合案例
6.3.1案情簡介
6.3.2公證取證難辨真偽
6.3.3網上商標保護缺少規范
6.3.4網上創作「身份」尚未明確
6.3.5網路版權保護立法需加強
參考文獻
……
㈢ 青島世紀網星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介紹
簡介:青島世紀網星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成立於2014年08月19日,主要經營范圍為計算機軟硬體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
法定代表人:唐傑
注冊資本:200萬人民幣
聯系方式:13589389861
地址:青島市市北區商水路16號-188
㈣ 網頁內容 有沒有涉及知識產權
1、楊某於2000年12月以「海某」為筆名,在某網站發表了題為「演藝圈同性戀知多少」的文章,並聲稱不得轉載。但過後有幾十家網站都登載了這篇文章。楊某遂將其中的十幾家網站分別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北京千龍新聞網是其中一家。因千龍網在自己網站「網友評說」欄目登載了署名「知情人」發表的「透視影藝圈同性戀現象」一文,原作者楊某認為千龍網的行為系擅自更改標題後發表原作者的文章,侵犯了其著作權,遂將千龍網訴至二中院。 由於該案是北京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第一案,對於涉及的法律問題必須准確把握,並熟悉網路的各種技術問題,才能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筆者對此作了充分准備後,在法庭上發表了如下代理詞(概要)。 一、千龍網的「網友評說」欄目系電子公告服務(BBS)類別的「留言板」,以交互形式為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發布條件。作為網路內容服務提供商,千龍網為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和信息查詢是服務內容之一,「網友評說」即是其為上網用戶提供的發表見解的界面。該界面的文章,均繫上網用戶自行發布的,此案中對於」知情人」發布的文章,千龍網既未轉載使用,更未「擅自更改標題」。 二、千龍網自行發布的內容全部由新聞中心編輯完成。而上網用戶發表言論均不通過編輯模板,千龍網每篇新聞信息頁面都有「發表觀點」或「網友評說」這樣的界面,任何人都可進入,由此可見,編輯發表文章與上網用戶發表見解有不同入口,前者必得通過編輯模板,後者不通過編輯模板。 三、眾所周知,網上傳輸信息浩如煙海,相關法律未要求網路服務商對他人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此案中的用戶「知情人」將原作者的文章更改標題後擅自粘貼在「網友評說」欄內,千龍網沒有能力查證其內容是否侵權。三、原告未履行在法定時間內對千龍網提出警告的義務,且千龍網在接到訴狀後即將侵權文章移除。綜上,千龍網對上網用戶「知情人」的侵權行為沒有過錯。 法院經審理,採納了律師意見 2、20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雲南首例網路侵權最高賠償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昆明海棠旅行社侵犯了雲南旅遊信息網路有限公司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由海棠旅行社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10600元,並賠禮道歉。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計算機軟體保護條理》的有關規定,被告在製作其海棠網網頁過程中,未經得原告許可而大量復制了原告雲游網網頁「景區景點」和「民族文化」欄目HTML源代碼,其行為已經構成對原告計算機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關於被告提出其根據政府規定交納了相關旅遊促銷費,應當有權使用社會公共資源的抗辯,法院認為,由於原告主張的是被告網站建立時非法下載使用了原告的軟體程序,故本案中要解決的問題是判定被告是否侵犯原告計算機著作權的行為,這與被告所提其有權使用社會公共資源的內容無關,因為該「社會公共資源」並沒有包括相關計算機程序問題。因此,該抗辯理由法院不予採納。關於原告提出的賠償經濟損失的請求,法院將根據被告所復制原告HTML源代碼的比例、使用情況、該部分源代碼的作用等情節因素酌定賠償數額。於是,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由昆明海棠旅行社立即停止對雲南旅遊信息網路有限公司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侵權行為,賠償給雲游網公司經濟損失10600元,並書面賠禮道歉。 3、案由概述: 青島網星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星公司)於2000年3月24日與中藝名牌用品進出口公司青島分公司簽訂《網站建設合同》一份,約定網星公司為中藝名牌設計網站。青島英網資訊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網公司)1998年11月1日、12月15日及1999年1月8日分別與青島百龍大亞綠色塑鋼門窗異型材有限公司、私立青島開發區三佳電腦培訓班、青島高科技工業園志恆工貿有限公司簽訂合同,約定該公司為上述單位製作網頁,版權屬於英網公司所有。2000年2月至4月,英網公司為青島康派特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設計製作了山東機電網。網星公司認為英網公司在上述網頁設計過程中侵犯其網頁著作權,提起訴訟。 一審案件事實及證據:
㈤ 圖片中抓取文字, 萬分感謝!
我這兒保存了一個比較老的案例.我覺得不錯,還是網路著作權糾紛的,而且是二審。涉及到域名、網頁設計、網路證據取證等內容,有一定的代表性。
看你能不能用。當然字數可不止……得整理下-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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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原審原告,原審反訴被告)青島網星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星公司)與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原審反訴原告)青島英網資訊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網公司)網頁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上訴人網星公司不服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做出的(2001)南法民初字第30306號民事判決,提出上訴。
��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是:
��網星公司成立於1999年5月19日,於1999年6月10日注冊域名。該公司於2000年3月24日與中藝名牌用品進出口公司青島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藝名牌)簽訂《網站建設合同》一份,約定網星公司為中藝名牌設計網站,設計費用為:注冊的域名包括國際頂級域名、(前兩年費用為一千四百元)、國內頂級域名、(前兩年費用為六百元),虛擬主機每年一千五百元、IP解析費四百元、HTML結構頁八百元、英文主頁一萬元(以實際製作頁數多退少補)、FLASH效果一個三千元,費用總計為人民幣一萬七千七百元。合同簽訂後,合同標的中藝名牌網的網頁除首頁中的FLASH是2001年7月30日生成或修改以外,其餘部分源程序生成於2000年3月19日至同年5月15日。中藝名牌實際向網星公司付款共計人民幣二萬七千二百五十元。
��英網公司成立於1998年6月25日,於1998年8月20日注冊域名。該公司於1998年11月1日、12月15日及1999年1月8日分別與青島百龍大亞綠色塑鋼門窗異型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龍公司)、私立青島開發區三佳電腦培訓班(以下簡稱三佳電腦)、青島高科技工業園志恆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志恆公司)簽訂《網頁製作合同》或《網頁製作與虛擬主機租用合同》,約定該公司為上述單位製作網頁,版權屬於英網公司所有。英網公司依約製作了相應網頁,其中尚未上傳至互聯網發布前的網頁首頁經過上述單位簽章予以確認。2000年2月至4月,英網公司為青島康派特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設計製作了山東機電網,並於2000年3月30日為該公司申請域名,英網公司使用該域名將製作的山東機電網在互聯網上進行發布。
��2001年3月28日青島市第二公證處根據網星公司申請,對山東機電網網頁進行下載並列印源文件,在列印件第十四頁出現tppabs=「」的代碼。該代碼出現的原因系英網公司在製作山東機電網網頁時使用了teleport軟體下載網星公司網頁作為參考所出現的標記。網星公司因此支出證據保全費一千元。
��將網星公司為中藝名牌製作的中藝名牌網首頁與英網公司為百龍公司、三佳電腦、志恆公司製作的網頁首頁相比存在如下相似之處:(1)頁面上首為一寬幅橫杠,最右側為一幅圖片;(2)頁面縱向最右側為縱向逐項列明的信息項目,各分項目與前述(1)中的圖片通過線條連接;(3)頁面底端為弧行粗橫杠。
��將網星公司為中藝名牌製作的中藝名牌網首頁與英網公司為青島康派特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製作的山東機電網首頁相比存在如下相似之處:(1)頁面上部最左側為圖標,其右側是以寬幅黃色橫杠為底襯的企業名稱,最右側為一幅圖片;(2)頁面最右側為縱向逐項列明的信息項目,各分項目與前述(1)中的圖片通過線條連接;(3)頁面底端為淺藍色弧行粗橫杠,其上中央部位為一經美工修飾的箭頭(形式各不相同),點擊之可向上翻頁,粗橫杠之下以細橫杠填充空白背景。以上三點中除箭頭之外,與前段所提及網頁的相似之處基本類同。但是,網星公司製作中藝名牌網頁所使用的網頁製作軟體與英網公司製作山東機電網所使用的「Microsoft FrontPage 4.0」網頁製作軟體不同,源代碼也基本不同。
��原審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訴爭的事實焦點有兩點:一是英網公司製作的山東機電網網頁是否抄襲網星公司製作的中藝名牌網站的網頁;二是網星公司製作的中藝名牌網站的網頁是否抄襲英網公司為百龍公司、三佳電腦、志恆公司製作的網頁。但是,爭議的實質問題在於網星公司抑或是英網公司對存在相似之處的網頁享有著作權;由於兩個網站中展現的信息、圖案各不相同,所以本案只審理網頁的版式設計的著作權歸屬問題。
��英網公司製作的山東機電網網頁及其為百龍公司、三佳電腦和志恆公司製作的網頁與網星公司製作的中藝名牌網站的網頁版式方面存在直觀相似性,中藝名牌網站的網頁設計於2000年3月19日至同年5月15日期間,而百龍公司、三佳電腦和志恆公司的網頁設計完成於1998年底至1999年1月期間,可見,英網公司為該三單位設計網頁的時間早於中藝名牌網網頁的設計。就設計的先後次序而言,在排除案外權利人的情況下,網星公司製作中藝名牌網時應當是參照了百龍公司、三佳電腦和志恆公司的網頁版式。
��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對象即作品必須具備三個特徵,即獨創性、可以有形形式復制、屬於智力創作成果。人們直觀感受的網頁是通過計算機屏幕等硬體設備展示出來的視覺或音響效果,其本源是能生成這一效果的計算機程序或音像。音像並非本案審理對象,而計算機程序屬於符合法定特徵的作品的范疇,受著作權法的保護;網頁是計算機程序運行的結果即外在表現,計算機程序及其外在表現之間存在一一對應的因果聯系,外在表現直觀地反映內在程序的運行結果,二者構成的統一體共同體現創作者的智力勞動成果,其中具有獨創性的部分構成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外在表現依存於內在的程序,不能獨立存在,換言之,與程序相割裂的外在表現不能獨立成為作品本身。被直觀感受到的網頁版式被他人參照或模仿,這一事實的發生並不意味著侵權行為的必然存在,因為外現的網頁版式是一種視覺效果,觀者只能從中感知創作者的思維,這種未被固化的思維不是著作權中所稱的作品,因而單純對思維進行模仿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否則將出現權利濫用從而桎梏科技、文藝等方面發展的不利後果。
��網頁版式相似,但是相應的計算機程序並不一定相似,相同的界面(網頁)可以通過不同的開發工具軟體生成,界面與程序間不存在一一對應的絕對因果關系。英網公司製作的山東機電網網頁及百龍公司、三佳電腦和志恆公司的網頁與網星公司製作的中藝名牌網站的網頁版式雖然相似,但英網公司未能證明網星公司抄襲其編制的源程序,單只網頁版式相似的事實不足以證明網星公司存在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英網公司製作的山東機電網網站()主頁與網星公司製作的中藝名牌網站()主頁的版式存在直觀相似之處。原審法院認為,雖然已確認英網公司早於網星公司已設計過包括前述除可點擊翻頁的箭頭之外的與中藝名牌網站相似的網頁版式,但是如果英網公司以商業目的下載網星公司的源程序並使用仍將可能構成對網星公司著作權的侵犯。
��原審法院認為,英網公司使用了teleport工具軟體下載網星公司編制的網頁源程序作為製作山東機電網過程中的參考,但是雙方製作網頁的時間存在重合,因英網公司完成山東機電網網頁的製作(2000年4月)在時間上總體早於網星公司完成中藝名牌網站網頁的製作工作(2000年5月),所以按照邏輯分析,英網公司不可能下載中藝名牌網網頁全部的源程序,可能下載了中藝名牌網站網頁的部分源程序,也可能下載的是網星公司之前編制的網頁源程序。由於網星公司未舉證證明英網公司下載的部分源程序的具體內容及英網公司以其他開發工具軟體將下載內容予以轉化後用於山東機電網網頁的設計之中。因此原審法院認為,只是下載並參照網星公司的源程序,英網公司的行為並不必然構成對網星公司著作權的侵犯;侵權成立的前提是網星公司在編制源程序的過程中存在創造性的智力活動。目前網頁設計企業大量使用其不享有著作權的可視化網頁開發工具軟體模板(template)等來設計網頁,網頁設計企業只對網頁製作過程中具有獨創性的編寫和編輯的部分成果(源程序)享有著作權;如果只是對其不享有著作權的工具軟體模板等的參數進行修改,並不構成創造性的智力活動,這種修改不是著作權保護的對象;網星公司並未向原審法院明確說明其因獨創性智力活動而享有著作權的具體源程序代碼,因而原審法院不能確認網星公司享有著作權的具體內容。又鑒於編制山東機電網與中藝名牌網的網頁源程序代碼不同,原審法院不能通過比較以認定兩種源程序存在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實質相似性;網星公司根據現有證據而推定英網公司侵權,缺乏事實依據。
��綜上,原審法院認為網星公司與英網公司之間關於侵犯網頁著作權的本訴和反訴缺乏事實依據,相應訴訟請求均不應予以支持;英網公司認為網星公司侵犯其商譽權,不屬本案審理范圍,應另行提起訴訟。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前)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駁回網星公司對英網公司本訴訴訟請求。二、駁回英網公司對網星公司的反訴訴訟請求。本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六百九十元由網星公司自行負擔;反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二千四百九十元由英網公司自行負擔。
��上訴人網星公司上訴稱,一、一審法院認定英網公司適用teleport工具軟體下載了由網星公司編制的網頁源程序作為製作山東機電網網頁參考而沒有認定是抄襲行為,此認定違反了網頁製作的科學程序。英網公司採用teleport抓取網星公司製作的全部頁面,然後將部分文字內容、圖片稍做修改製作自己的網頁,但在電腦程序自動形成超級鏈接的絕對路徑指向網星公司的網址。青島市第二公證處的公證書對此事進行了公證。上訴人在報紙上提出頁面被侵權的有關報道後,被上訴人馬上將機電網首頁源文件中的「netstars.com.cn」等字樣刪除,但被上訴人的侵權事實已經成立。如果源程序對網頁的製作沒有影響的話,被上訴人何必抓取上訴人的源程序。被上訴人明顯抄襲了上訴人的頁面設計。二、原審法院推定上訴人在製作中藝名牌時參照了百龍公司、三佳電腦和志恆公司的網頁版式毫無根據。被上訴人將從來沒有在網上發表過的網頁向法院提交,法院認定其真實性是錯誤的。網頁著作權必須是在網上展現的頁面才受法律保護。上訴人請求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判決被上訴人侵權事實成立,責令被上訴人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承擔訴訟費、公證費等費用。
��被上訴人答辯稱,英網公司為百龍公司、三佳電腦以及志恆公司所設計的網頁是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上訴人作為設計人對其享有著作權。此類版式的網頁著作權應歸屬於被上訴人。上訴人所設計的中藝名牌網站主頁與被上訴人所先期設計的並擁有著作權的網頁存在結構上的相似,而上訴人不能證明其作品是其獨立構思、獨立創作的,因此應認定上訴人侵犯了被上訴人的著作權。一審判決忽略了一個事實,即英網公司所製作的山東機電網是參照自身所有版權的志恆公司的網頁設計製作完成的。英網公司在製作山東機電網時使用teleport下載志恆公司作為參考,由於英網公司員工失誤將對tppabs=中moftec.gov.cn的修改錯改為netstars.com.cn(應當為yingnet.com)。被上訴人製作山東機電網完全是自行設計、製作完成的,一審法院對此的認定分析缺乏事實和邏輯上的依據。
��雙方當事人在二審過程中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證據,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另查明,網星公司所製作的中藝名牌網站所使用的網頁製作工具為dreamweaver2.0。
��本院認為,本案為網頁著作權侵權糾紛,通過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可以看出,本案爭議的網頁,即網星公司所製作的中藝名牌網頁與英網公司為百龍公司、三佳電腦、志恆公司以及青島康派特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製作的網頁相比,網頁中的文字、圖像以及文字與圖像的組合均不相同,所近似的是網頁版式設計存在部分相似之處。即標題欄、右側上方圖像、右側超級鏈接欄目和頁面底部的分布存在相同之處。而這種網頁版式設計的相似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剽竊是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本院首先對網頁著作權作如下認定:
��網頁是全球廣域網上的基本文檔,用 HTML (超文本標記語言) 書寫,該HTML語言書寫的文檔通常被稱為網頁的源文件。網頁源文件通過有關網路瀏覽程序(例如微軟公司的Internet Explorer)以文字、圖像、聲音及其組合等多媒體效果展現在計算機的輸出設備中,向計算機用戶提供信息。網頁以數字化形式存儲於計算機的存儲設備中,能夠以多種形式被復制,如果設計人在製作網頁的過程中對網頁各種要素進行組合編排,做出了創作性的智力勞動,形成新的作品表現形式,那麼該網頁作為數字化形式的作品應當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通常來說,網頁由文本、圖形、網頁橫幅、表格、表單、超鏈接、橫幅廣告、字幕、懸停按鈕、日戳、計數器等要素構成。沒有約定網頁著作權歸屬或者約定著作權屬於設計人時,網頁設計人作為匯編作品的作者對網頁整體享有著作權。構成網頁的要素可以按照是否具有獨創性以及能否以某種方式被有形復制分為作品性要素和非作品性要素。其中每個可以脫離網頁而獨立存在的要素可以作為文字作品、美術攝影作品、計算機程序分別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網頁的版式設計是否受到著作權的保護,本院認為應當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進行分析。
��我國著作權法並未對網頁的版式設計單獨進行保護,究其原因,網頁的版式設計通過文字圖形等要素的空間組合以取得良好的視覺表現效果,但是網頁的版式設計不能脫離了特定文字、圖形而獨立存在,單獨的版式設計不構成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因此,網頁版式設計因缺乏構成作品的基本條件即具體的表現形式而不能單獨享有著作權。雖然法律規定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報紙、雜志的版式設計享有專有使用權,但是該項著作權鄰接權的主體不能作任意擴大解釋,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網頁著作權人對網頁版式設計不享有該著作權的鄰接權利。因此,由於網星公司設計的中藝名牌網與英網公司設計的山東機電網文字、圖形均不相同,上訴人依著作權法要求保護其網頁版式設計的上訴請求本院不能予以支持。
��teleport是一個離線瀏覽工具,其功能在於可以離線瀏覽某個網頁,也可以從互聯網上下載文件,通過該軟體可以在本地硬碟創建某個網站的完整的鏡像。英網公司所製作的山東機電網中出現了tppabs=「」的代碼,該代碼表明英網公司在製作該網頁時使用了teleport 下載工具下載了網星公司所製作的網頁。但是正如原審法院所認為的一樣,該代碼並不能必然表明英網公司下載的網頁正是網星公司所製作的中藝名牌網站首頁,並且我國著作權法並不禁止進行作品創作時對其他著作權人作品的參考,上訴人網星公司製作中藝名牌網頁所使用的網頁製作工具為dreamweaver2.0,而被上訴人英網公司製作山東機電網網頁所使用的網頁製作工具為FrontPage,上訴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兩個網頁源文件存在相同之處。因此上訴人僅以英網公司製作的山東機電網中存在指向上訴人網址的代碼認定英網公司抄襲的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受理費三千一百八十元,由上訴人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㈥ 青島網星雲軟體服務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注冊號:****所在地:山東省注冊資本:360萬元人民幣法定代表:王佩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登記狀態:在營登記機關: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南區分局注冊地址:青島市市南區寧夏路288號市南軟體產業基地G4樓5層
法定代表人:王佩
成立時間:1999-05-19
注冊資本:36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70202228017075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公司地址:青島市市南區寧夏路288號市南軟體產業基地G4樓5層
㈦ 青島網星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嶗山分公司怎麼樣
簡介:青島網星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嶗山分公司成立於2012年07月06日,主要經營范圍為一般經營項目:計算機軟體、硬體、網路產品,電子技術產品的開發、設計、銷售等。
法定代表人:宋樹
成立時間:2012-07-06
工商注冊號:370212330006405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青島市嶗山區同安路887號雙福大廈1001房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