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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誠信原則內涵

發布時間:2022-12-18 16:43:19

❶ 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

關於誠信原則的內涵,主要有以下四種學說。 其認為誠信原則是對民事活動參加者不進行任何欺詐,恪守信用的要求。亦有人認為還有「衡平說」,但我認為「衡平說」實際上只是「利益平衡說」,在司法領域的延伸,所謂誠信原則是掌握在法官手中的平衡法,只不過是說在司法中法官須依誠信原則,通過當事人之間以及當事人與社會之間利益的平衡來得出公正之判決。
我認為「語義說」我望文生義之嫌,並且只看到誠信原則對在民事活動的指導意義,而並未看到其對司法活動的巨大價值意義,從而將誠信原則的指導功能限制在了一個較窄的范圍內。而「雙重功能說」與「利益平衡說」是從不同角度對「一般條款說」的延伸性解釋,「雙重功能說」從功能的角度揭示了作為一般條款的誠信原則的內涵,而利益平衡說則是從作用機制(注即通過利益平衡來實現公平)的角度闡釋誠信原則的內涵,因此我個人認為將誠信原則的內涵界定為「外延不確定的強制性一般條款」更佳。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什麼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第一條 為了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規范電子商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路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鼓勵發展電子商務新業態,創新商業模式,促進電子商務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推進電子商務誠信體系建設,營造有利於電子商務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充分發揮電子商務在推動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構建開放型經濟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條 國家平等對待線上線下商務活動,促進線上線下融合發展,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採取歧視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第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網路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義務,承擔產品和服務質量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第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電子商務發展促進、監督管理等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商務的部門職責劃分。

第七條 國家建立符合電子商務特點的協同管理體系,推動形成有關部門、電子商務行業組織、電子商務經營者、消費者等共同參與的電子商務市場治理體系。

第八條 電子商務行業組織按照本組織章程開展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推動行業誠信建設,監督、引導本行業經營者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第九條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路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是指在電子商務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路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本法所稱平台內經營者,是指通過電子商務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第十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第十一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依照前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後,應當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並如實申報納稅。

第十二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第十三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四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依法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屬於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❸ 誠信原則是

誠信原則,又叫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所有民事主體在從事任何民事活動時,包括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時,都應該秉持誠實、善意,信守自己的承諾。誠信原則作為民法最為重要的基本原則,被稱為民法的「帝王條款」,是各國民法公認的基本原則。

通常認為,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講誠實、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詐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諾言。具體而言,民事主體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遵循誠信原則:民事主體在著手與他人開展民事活動時即應當講誠實,如實告知交易向對方自己的相關信息,表裡如一,不弄虛作假。如合同法上規定的締約過失責任,針對的就是締結合同時的不誠實的行為;民事主體在與他人建立民事法律關系後,應當信守諾言、恪守信用,按照自己作出的承諾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言而有信;民事主體應當本著善意的原則,相互配合,保護對方的合理期待與信賴;民事主體應當尊重他人的合法權益,尊重社會公共利益;民事主體應當善意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民事主體不得規避法律,不得故意曲解合同條款,等等。誠信原則的內涵和外延都是概括性的、抽象的,因此誠信原則有很大的適用性,民事主體從事任何民事活動都應當遵守該原則,不論民事主體自己行使權利,或在與他人建立民事法律關系之前、之中、之後都必須始終貫徹誠信原則,按照誠信原則的要求善意行事。

由於誠信原則具有高度抽象性和概括性,使得誠信原則對於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司法機關進行民事裁判活動都具有重要作用。誠信原則不僅為民事主體開展民事活動進行指導,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的行為規則;同時,誠信原則對司法機關裁判民事糾紛也具有積極作用,在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或法律沒有具體規定時,司法機關可以根據誠信原則填補合同漏洞、彌補法律空白,平衡民事主體之間、民事主體與社會之間的利益,進而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

❹ 誠信原則的內涵及本質

誠信原則的內涵及本質主要有六種說法:
主觀判斷說。此種觀點認為應當從人的主觀角度對誠信原則的內容進行把握。德國學者施塔姆勒(Stammler )認為,法律應以社會的理想即愛人如己的人類最高理想為標准;曼尼克(Manik )稱之為道德理想。如果法律或契約與這一理想不相符,則應排除法律或契約的適用而直接適用誠信原則。
利益平衡說。此種觀點認為誠實信用原則的本質在於謀求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以及當事 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平衡,目的在於保持社會穩定和諧的發展。德國學者斯奇尼德(Shneider )認為誠實信用原則的含義為當事人雙方之間利益的公平較量;艾格爾(Egger )稱之為公平估量雙方的利益以謀求利益的調和。
行為規則說。此種觀點認為誠實信用原則志在確立一種行為規則,即要求當事人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要誠實守信、不欺詐他人。美國《統一商法典》第1-201條對誠信的解釋是:在相關的行為或交易中忠於事實真相,史尚寬先生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應當從「信」和「誠」兩方面來理解。
惡意排除說此種學說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是很難定義的,凡是不具有惡意(bad faith )的便是善意的、誠信的。美國學者薩莫斯(Summers )認為誠信原則只是一個不能定義的短語,它是與特定的惡意概念相對應的,誠信的概念並不意味著善意(good faith )行為是什麼,而意味著哪些特定的惡意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同時,他將惡意分為六類:規避交易的精神、履行缺乏勤勉和存在懈怠、故意提供不完全的履行、濫用特定條款的權利、濫用檢驗對方履行的權利、干擾另一方履行或不與另一方合作。
一般條款說。此種學說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是外延十分不確定,但具有強制力的一般條款。
雙重功能說。民法學者梁慧星主張「誠實信用原則的性質有補充當事人意思的任意性規范,轉變為當事人不能依約定排除其適用,甚至不待當事人援引法院即可直接依職權適用的強行性規定」。

❺ 電商從業的原則

法律分析: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網路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義務,承擔產品和服務質量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網路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義務,承擔產品和服務質量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第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電子商務發展促進、監督管理等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商務的部門職責劃分。

❻ 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原則是什麼

【法律分析】
(1)鼓勵創新原則
即電子商務立法把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放在首位,鼓勵發展電子商務新業態、新模式、新技術,為創新發展留有空間。由於電子商務發展迅猛,變化極快,立法不宜對電子商務具體業態和模式作具體規定。
(2)公平誠信原則
即從事電子商務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建立完善電子商務信用體系。
(3)規范監管原則
即根據電子商務發展的特點,完善和創新電子商務監管。規范監管的要義在於依法、合理、適度、有效。其度的把握尤其重要,既非任意的強化監管,又非無原則的放鬆監管,而是寬嚴適度、合理有效。
(4)社會共治原則
即運用互聯網思維,採取互聯網辦法,鼓勵支持電子商務各方主體共同參與電子商務市場治理,建立符合電子商務發展特點的協同管理體系,推動形成有關部門、電子商務行業組織、電子商務經營者、消費者等共同參與的市場治理體系。
(5)線上線下一致原則
即平等對待線上線下商務活動,促進線上線下融合發展。從電子商務法調整對象看,電子商務法律所調整的是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這種活動,既有線上的經營活動,也有線下的經營活動。因此,二者必須保持一致。
(6)數據信息開發利用和保護均衡原則
即維護電子商務交易安全,依法保護電子商務用戶數據信息,鼓勵電子商務數據信息交換共享,保障電子商務數據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和合理利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路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

❼ 電子商務的概念與內涵是什麼樣的

網店的視覺營銷目標是面向各類網上銷售業務的,直接指向電子商務,所以在學習網店視覺營銷之前,必須先了解電子商務的整體狀況。

電子商務是指在互聯網(Internet)、企業內部網(Intranet)和增值網(VAN,ValueAddedNetwor)上以電子交易方式進行的交易活動和相關服務,是傳統商業活動各環節的電子化、網路化與信息化,是利用互聯網技術進行的商務活動的總稱。電子商務是融計算機科學、市場營銷學、管理學、經濟學、法學和現代物流等領域於一體的綜合性交叉學科。

電子商務實際上是一種在互聯網環境下,通過瀏覽器/伺服器等信息設備的應用,實現交易雙方異地進行各種商貿活動,包括消費者的網上購物、商戶之間的網上交易和在線電子支付以及各種商務活動、交易活動、金融活動、物流配送和相關綜合服務活動的一種商業運營方式。就電子商務系統而言,還包括電子貨幣交換、供應鏈管理、電子交易市場、網路營銷、在線事務處理、電子數據交換(EDI)、存貨管理、客戶管理和自動數據收集系統等。在整個活動過程中,主要依賴互聯網、外聯網、電子郵件、資料庫、電子目錄和移動終端等信息技術。

關於電子商務的內涵,有專家學者把電子商務劃分為廣義的電子商務和狹義的電子商務兩類。其中,廣義的電子商務是指,使用包括PC電腦與移動手機在內的各種電子設備、終端設備從事的商務活動;狹義的電子商務是指,主要利用Internet從事商務或活動。無論是廣義的還是狹義的電子商務,其內涵都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離不開互聯網這個平台,沒有了網路,就稱不上為電子商務;二是通過互聯網完成的是一種商務活動。對企業來講,電子商務就是通過使用互聯網等工具,使公司內部、政府、供應商、客戶、合作夥伴和其他參與方之間,利用電子業務共享信息,管理和完成在商務活動、管理活動和消費活動中的各種交易,實現業務流程的電子化,配合企業內部的電子化生產管理系統,提高企業的生產、庫存、流通和資金等各個環節的效率。

電子商務是一個不斷發展的概念。IBM公司於1996年提出了ElectronicCommei(ECommrece)的概念,到了1997年,該公司又提出了ElectronicBusiness(EBusiness)的概念。但中國在引進這些概念的時候都翻譯成電子商務,很多人對這兩者的概念產生了混淆。事實上這兩個概念及內容是有區別的,ECommerce應翻譯成電子商業,有人將ECommerce稱為狹義的電子商務,將EBusiness稱為廣義的電子商務。ECommerce是指實現整個貿易過程中各階段貿易活動的電子化,EBusiness是利用網路實現所有商務活動業務流程的電子化。

電子商務是利用計算機技術、網路技術和遠程通信技術,實現電子化、數字化、網路化和商務化的整個商務過程。

電子商務是以商務活動為主體,以互聯網為基礎,以電子化方式為手段,在法律許可范圍內所進行的商務活動交易過程。電子商務是運用數字信息技術,對企業的各項活動進行持續優化的過程。

❽ 電子商務誠信體系構建的思考

任何信用體系,法律法規都只防君子,不防小人.

❾ 描述電子商務誠信的內容和如何提高誠信度

2006年3月10日,中國電子商務協會誠信評價中心在京頒布由該中心制定的《中國企業電子商務誠信基本規范》,這個應該做為參考.

做法:

要從根本上改善電子商務的誠信問題,我認為應該必須通過如下途徑進行改革:

(一)建立完善的社會信用管理體制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型的商務活動模式,它的的每一次交易活動都要涉及到多方參與者,包括參與交易的雙方、電子商務網站、第三方物流公司、銀行、稅務部門、工商、公安以及其他機構,每個參與者都要承擔一定的信用責任。他們需要在一個完善的誠信環境下進行交易,但建設這種環境不是電子商務活動的某一參與者具有誠信意識就能解決的問題,這種誠信環境和機制需要社會各方共同長期努力才能營造出來。

構建誠信機制首先要建立一個健全的社會信用體系。一個健全的社會信用制度是現代社會健康發展的可靠保證。要建立一個實實在在的誠信社會,必須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加大建立社會信用管理體制的宣傳

西方企業信用意識較強,信用管理機制較為健全,同時擁有先進的保密技術和發達的個人資料網路,為電子商務的發展奠定了基礎。而我國經濟是由計劃經濟脫胎而來的,信用基礎較薄弱,無論是企業或個人均缺乏資信管理的意識。雖說市場經濟就是信用經濟,但時至今日,我國有相當一部分企業領導對電子商務信用體系缺乏最起碼的了解。觀念意識不強,行動上也就難以跟上。因此,為了盡快提高電子商務交易主體的積極性,加速電子商務信用體系的建設,必須更新觀念,大力加強宣傳力度和培訓力度,加強和拓展信用披露制度和方式,增強全社會的資信觀念,力爭在較短的時間內實現企業領導觀念的現代化。

2、建立企業和個人的信用評價與監管機構

採用電子商務模式進行商品交易和提供服務與利用其他貿易方式一樣,進行交易或涉及到交易行為的各方參與者會遇到下列風險:交易各方的資信風險、產品風險,包括產品質量是否可靠、產品品牌、產品是否假冒偽劣等問題;物權轉移中的風險,包括先付款還是貨到付款問題,產品如果委託第三方物流企業配送還涉及到物流企業的信用問題;支付風險,這里不是指網上支付過程中的支付安全性風險,而是指交易中付款方是否付款的問題;售後服務和技術支持風險,在交易完成後,售後服務和技術支持提供方能否履行其義務的問題等。

這些風險不僅僅在電子商務模式中出現,在任何一種貿易方式中都會存在。要防範這些風險,必須建立起以政府為背景跨部門的,包括銀行、工商管理、公安、稅務等部門協同的企業和個人的信用評價與監管體系,實現跨部門、跨行業、跨地區的信用信息互聯互通。

3、建立企業和個人在電子商務活動過程中的第三方信用服務、認證機構

採用電子商務交易模式的各方還有與採用其他交易方式相比所具有更多的風險,這些風險時常被歸納到電子商務安全問題中,但歸根結底引起這些風險的原因還在於帶來這些風險的人的失信行為。從信用的角度來分析,這些在電子商務中所特有的風險有:賣方在網站上對產品進行不實宣傳、欺詐行為的風險;買方發出惡意訂單的風險;交易一方對電子合同否認的風險;交易信息傳送風險,如信息被竊、被修改等風險;網上支付風險,如支付用戶的密碼、賬號的安全性問題等。

這些風險的存在,需要有一個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通過技術手段幫助參與電子商務交易的各方解決問題,使風險降到最低程度。電子商務是建立在互聯網基礎上的,可以設立第三方商務認證中心(如CA中心),為網上交易各方交易資料的傳遞進行加密、驗證和對交易過程進行監察。電子商務認證中心還可以對網上進行交易的企業進行資格評定和認證。只有通過資格認證的企業才能獲得數字證書,這樣的企業也就獲得了對網路資源訪問的許可權,並被允許在網上開展交易活動,同時也可以得到認證中心提供的技術服務支持,從而確保客戶的交易在安全、誠信的環境下進行。

4、進一步加強政府信用建設

社會信用體系除了企業信用和個人信用外,還包括政府信用。政府信用建設的主要思路是按照"取信於民、服務社會"的要求,創新行政管理機制,建設公開、透明、高效、誠信政府,努力實現從管理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

5、建立信用獎懲機制

建立保證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完善的誠信機制,需要有信用獎懲機製做支撐。對誠實守信行為或不誠實不守信行為的獎懲機制應包含以下方面:

(1)完備的法律法規保障。法律法規的確立和健全(金融有關立法,非金融有關立法,失信懲罰機制)是社會信用制度及管理體系建立和實施的保障。世界各徵信國家和政府對之都高度重視。且都有相應的法律和法規對電子商務進行規范和管理,在此方面我國的法律法規建設還沒有與電子商務發展的進程相適應。需要加快信用立法,包括銀行信用、非銀行信用的立法,商業信用與消費者信用行為的立法以及商業授信的立法等。

(2)建立獎懲機制。賦予相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實施獎懲的權力。如對信譽良好的企業給予優惠政策,採取免於檢查、實行信譽年檢等措施予以獎勵,對失信企業和個人,讓其受到應有的行政或司法處罰,使他們在經濟上受到損失,並對其進行重點監管,同時將失信企業或個人的不良行為記錄進行廣泛傳播,讓失信者難於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生存。

6、加強網路技術的開發和應用

信用體系中的信息安全技術是相當重要的。隨著B2B、B2C和C2C等商務交易模式的深入發展,網路信用安全已成為制約網路經濟發展的瓶頸。通過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規范,嚴格規定信息管理、發布、交換、查詢的管理許可權、審批流程、傳遞方式、密碼管理、保密規則,保證企業及個人信息的安全、可靠、有效。

電子商務的騰飛離不開健全的信用體系,而建立完善的信用體系必須不斷加強網上安全認證技術的開發和應用,如數據挖掘技術的開發、信息安全技術的開發、信用系統數據平台建設、數據倉庫的整合與數據採集(建立基於統一格式和智能化的數據倉庫系統)。以及制訂政府信用相關數據和信息的採集、交換和存儲標准、電子簽章、CA認證等服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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